试论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的法律对策论文(推荐11篇)由网友“我的CP是真的”投稿提供,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过的试论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的法律对策论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试论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的法律对策论文
试论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的法律对策论文
刑讯逼供,作为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环节出现的一种侵犯人权的不文明现象,在立法上早已被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禁止。但刑讯逼供行为本身却并没有因为《刑事诉讼法》有了禁止性规定而销声匿迹,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潜伏和出现,导致一些地方仍然出现了冤假错案,既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机关形象。因此伴随着法治与文明的日益进步,近些年来如何杜绝刑讯逼供现象,一直成为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的一个研究热点。笔者在此不想赘述刑讯逼供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它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而是想试从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出发,分析和提出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法律对策。
一、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
任何事物的产生和任何行为的出现,都有其产生的根源,都是在错综复杂的联系中得以催发和显现的。不存在无源之水、也不存在无本之木。笔者认为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处于不公开与无法监督的状态,是刑讯逼供行为产生的重要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管辖的分工享有对案件的侦查权。三机关对各自直接办理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环节,都享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权力。然而这种讯问是在无第三方参与见证、亦或监督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从讯问有无见证、监督的角度,可以把刑讯逼供行为的产生条件按照据犯罪嫌疑人是否羁押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在看守所羁押前的刑讯逼供行为,一种是在看守所羁押后的刑讯逼供行为。实践中前者表现较为突出和常见。
1、看守所羁押前的刑讯逼供行为产生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这一条款明确了讯问地点由公安机关指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2条规定“被留置盘问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拘留、逮捕、取保侯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留置期内办理法律手续”。这一条款表明公安机关有对犯罪嫌疑人留置盘问的权力,那么留置盘问的地点自然由公安机关决定。在实践中留置盘问地点绝大部分都在公安机关的办公区域。以上可知,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或拘传到公安机关所选择的指定场所,亦或公安机关的办公区域,讯问活动的参加人就只有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一条款所明确的是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为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活动的内容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没有介入讯问的内容。这种规定可以说是发生刑讯逼供后的法律救济,并不是赋予律师当场监督、防止和见证刑讯逼供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但这种监督因为无具体介入讯问活动的规定,因此也通常是一种事后的监督。由此可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下,侦查机关的讯问活动是侦查机关自己操作执行的`讯问活动,是一种无监督、无第三方制约的讯问活动,整个讯问过程是不公开的、秘密的、不透明的。由此当弱小的公民私权利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时,法律规定不完备所导致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因此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完全可置法律禁止于不顾,肆意进行刑讯逼供行为。因为他们知道,如果产生有无刑讯逼供的争议时,往往是双方各执一词,且犯罪嫌疑人处于弱势,最后的结果就是无法查清,什么事情也没有。
2、看守所羁押后的刑讯逼供行为产生的条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规定“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侦查机关的讯问活动,要在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看守所进行,这就使讯问活动脱离了侦查机关指定的场所或侦查机关的办公区域,从而使讯问活动置于羁押机关的监督之下,应该说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刑讯逼供行为。这也是检察院自侦案件在公安机关看守所内的提审活动为什么不会发生刑
[1] [2] [3]
篇2:农村小水电开发环境保护法律对策论文
农村小水电开发环境保护法律对策论文
摘要:农村水电水利开发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在开发的过程中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解决水电水利建设工程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必须坚持以法律为依据,加快农村水电水利开发中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本文着重分析了贵州省农村水电开发的现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并分析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及法律对策。
关键词:贵州;农村水电开发;法制建设;生态环境
一、我国农村水电现状
全国于1978年后大力发展农村小水电,至21世纪初期,我国已实现农村小水电初级化。与此同时,在我国的西部贫困的地区,农村水电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据报道分析,今年上半年全国农村水电发电量达到1266亿千瓦时,“十三五”明确提出要对农村老旧水电站进行科学地改造,合理地增效扩容,提高农村水电运行效率,促进绿色小水电发展。
二、贵州农村水电现状
位于我国西南地区的水能资源非常丰富,其中贵州是水能资源比较丰富的省份之一,据报道可知,贵州省可开发的水能资源总量占全国第六。其中,中小水能资源可开发量更为理想,位列全国第四。近几年,农村水电负面影响不断,主要原因是由于制度不完善,其次主要是建国初期设计建造的农村水电站设备差、低效率等原因造成。因而,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将对贵州省农村水电进行改造投资。据可靠数据分析,目前贵州省农村水电站需要进行改造扩增的共计110座[1],计划将使每座农村水电站的发电量平均提高70%,使每家每户都能用上电,不再是上山砍柴烧煤,以水电代替燃料的方式可节约煤炭的使用,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
(一)贵州农村水电发展的必要性
水电是通过对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具有发电、造坝等用途。农村小水电不仅方便于就地发电,还可以就地消耗,而且有着输电距离较短、损耗少、电价低等显著优势,最主要是减少了煤炭的使用,保护森林、保护大自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贵州西电东送给予补充,同时省内城市用电需求也越来越多,农村水电的发展还可以缓解省内城市供应不足的作用。水电带给人类的不仅仅是电力,更是通过稳定、清洁、可承担的电力帮助人类提高生活水平。以前的农村居民生活贫苦,经常上山开采林木,现在水电的普及,可以改善农村的生活质量,同时减少焚烧林木产生的二氧化碳等气体污染环境,有力地保护了生态环境。同时,电站的修建也提高了当地居民的就业率和收入。
(二)贵州农村水电发展的环境保护影响
水电开发面对越来越多的质疑声音,需要做的应该是如何综合权衡利弊,如何合理科学地进行水电开发,推进水电可持续发展,使水能资源健康利用,这也正是世界水电发展需要化解的难题所在。
1.水生生态环境问题
贵州的水生生态环境敏感区较多,农村水电站的开发肯定会引起一些水生生态环境问题,比如河道水生生物自身的生存环境的破碎化,导致一些鱼类种类濒危物种的绝灭。
2.引发社会问题
贵州属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社会经济较落后,资源开发和利用水平较低,尤其是贵州水资源丰富,但基本没有开发利用。农村水电的有效开发,就是为了推进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但同时,水电站建设也会因水库淹没、移民搬迁等带来各种社会问题,因此,贵州水电开发可能对地区社会经济、民族及宗教等社会环境各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移民问题农村水库的蓄水淹没一定的陆地面积,会造成大部分居民搬迁安置,移民安置牵扯到更多的问题,安置前的搬迁手续、居民的心里负担、一些后续补偿问题,安置后的部分的工程建造引起的环境生态方面的影响,比如水土流失产生的环境负担等,还有部分移民的生产开发、房屋设施重建的影响不容小觑。
三、贵州农村水电开发的法律问题
农村水电法律问题随着水电开发过程中引发的环境影响接踵而至。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致使出现了不少违法和违规现象。现有立法管理体制不完善,缺乏监管,公众参与度不够等问题,更为注重的是如何通过经济手段得到相应的利益,而忽略水能开发过程中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一)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不规范、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我国关于农村水电开发方面的法律尚不存在,虽然贵州省制定了一些相关的规定,如《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只是明确了水能资源的界定,而且给出了有偿出让开发权的规定,但是仍在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偏注重水电开发来促进当地的经济增长,忽视对环境保护、移民权益等关键问题,忽视了应该以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协调的立脚点;二是仍然存在一些非法行为、比如违法出让、非法开发和无偿开发等一系列的问题,这都归咎于现存的法律中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规范不严谨,而且缺乏对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单位、个人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的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缺乏环境评估
环境规划评估是保障环境安全的前提,农村水电开发规划的滞后,往往一些地方农村水电开发的规划、施工运行各个阶段并没有进行很全面的环境评估,更过分的是有一些地方为了节省麻烦追求经济效益,没有制定规划及评估直接开发,无序开发,严重的污染当地农村的生态环境。
(三)管理体制不完善和缺乏监管
根据《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负责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工作,这就出现了一门多管、管理监督重合的问题,也会同时出现各个行政部门管理不明确,没有明确的`职权划分,没有对乡级、村级进行进一步的职权分责,也没有规定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相应主管部门,导致了权属管理方面工作滞后,造成贵州农村水水能资源开发的一系列问题,相关的主管部门往往只从自身利益着想,无法对水能开发进行监督和制裁。
四、贵州农村水电开发的法律问题的解决措施
贵州农村水电的开发在带给整个社会效益的同时,很多问题也随之产生,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的背景下,要依靠法律来解决的,并且遵循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相协调统一,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对以上的出现的法律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四点措施。
(一)借鉴国外农村水电开发的立法状况,建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制度和许可证制度,完善贵州农村水电的法制体系
美国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制度规范着水电的开发权、利用权,并且有着健全的农村电气化管理机构,各机构之间分工明确,从公众角度出发,用电越多优惠越多。《农村电气化法》与《联邦电力法》规定各机构紧密合作,共同帮助农村水电开发。《加拿大环境评价法》中严格规定,水电开发的项目审批这一项,要求公众的参与,公众关注的问题的解决对策与措施会及时反馈给当地公众,让广大公众更加理解和支持本次水电开发建设活动。挪威、日本等国公众参与的意识非常高,特别是挪威的水电许可证制度是非常著名的,明确规定在水电开发利用过程之中,对于每个环节、每一步都要获得许可证[2]。日本的补偿机制是值得借鉴的,日本的《水资源开发法》、《河川法》等法律中对水资源开发生态效益补偿做了很明确的一整套规定,对库区周边居民的生态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3]。贵州农村水电行业仍没有对应的法律保障,应该积极建立农村水能开发利用权制度、主动推进行业立法,并且水电项目的每一个环节着重需要严格把关和必须获得许可证,审批项目需民众参与,遵循《新环保法》的公众参与原则,共同努力使贵州农村水电开发建立在科学有效、合理开发的基础上。
(二)建立健全的贵州农村水电开发管理体制
农村水电开发是需要多个部门相互合作、紧密配合的,管理体制的缺陷,部门的协作会直接影响农村水电开发。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定责任主体,各司其职,互不推卸责任,在各自岗位尽职尽责,学习国外通过许可证制度来步步把关、严格管理的方式共同推进农村水电开发。针对贵州110座老旧农村水电站实施增效扩容的改造,政府投资改造老旧水电站,必须严格各个环节要制定规划,合理开发,同时要加大对农村水电规划评估的资金投入。
(三)完善农村水电生态补偿制度
贵州农村经济落后,往往在水电开发的过程中会注重经济利益,采取先破坏后治理的方式,应该充分学习国外农村水电开发的成功经验,以保护优先,然后建立农村生态补偿制度,如对当地农村移民的安置可以通过法律进行保障,利用生态补偿制度来弥补当地居民,促进当地农村的经济发展。(四)法律责任的健全《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等现行立法中的法律责任行为已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对于法律责任后果更应予以重视,现行立法惩治力度小、致使违法违规现象越来越多。同时要加大法律责任的力度,尽早制定农村水电法,完善农村水电法律体系,更快地促进农村水电开发。
参考文献:
[1]贵州日报.贵州省投资5.26亿元改造110座农村水电站[EB/OL].
[2]刘奇志等.挪威水电资源的开发与利用[J].西北水力发电,,20(3):66-68.
[3]董国锋,叶敏敏等.国外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经验借鉴[J].农村水电及电气化,(6):1-4.
篇3:国内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构建问题与对策论文
国内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构建问题与对策论文
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日益扩大,迫切要求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全国人大财经委已经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会议,明确了立法指导思想、原则、框架设想和主要内容,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需要以电子商务的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整为主线,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立法需求,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一、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现状
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先后制定了了一系列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规章. 年颁布的《合同法》第一次承认了数据电文的效力. 9 月,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规范电信市场秩序,加强对互联网内容服务的监督管理.
年 1 月,信息产业部发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2002 年 8 月,信息产业部出台《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从 起,国家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直接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20 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第一部法律. 3 月,信息产业部发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要求所有的非经营性网站进行备案.月7日,信息产业部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年 1 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年2 月 4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年 5 月 31日,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2011 年 4 月 12 日,商务部颁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4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 11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年 7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主要问题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位阶尚需提高
我国尚未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只有《电子签名法》等特别法.在行政法规层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与交易安全做出了规定.主要通过部门规章对电子交易、电子支付、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等领域予以规制,位阶相对较低,权威性不够.
(二)政府部门间立法协调机制尚需健全
尽管国务院部委出台了一些监管与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规章,但缺乏统一的立法指导,部门之间的立法缺乏协调.我国电子商务监管涉及部门繁多,国家各部委及地方围绕电子商务陆续出台相关规定,但这些法规内容较为零散,有些法规缺乏行业深度.目前工商部门负责网络经营手续的登记注册,商务、信息产业、质检、海关等部门均有监管职能.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清晰,部门之间管辖权划分不够明确,重叠和疏漏并存,跨部门的合作监管机制运行不畅,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较大.可见,完善电子商务立法,迫切需要解决电子商务监管政出多门的问题,明确职责,加强协作,提高法律法规间的统一性与协调性.
(三)监管的全面性与有效性尚需提升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不全面,存在诸多空白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有所缺失.假冒伪劣商品层出不穷,消费者投诉日益增加,反映出电子商务监管法律体系的不足.我国迫切需要健全网上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以保障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供给跟不上电子商务行业迅猛的发展,留下许多法律法规空白与漏洞,影响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交易安全保障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电子认证、在线支付、信用体系、安全防范、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等方面,亟待构建电子商务安全保障规范体系.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完善路径
(一)创新电子商务监管理念与治理模式
一是贯彻电子商务安全与效率原则.贯彻安全原则,保障电子商务安全,是现代电子商务市场稳定运行的前提条件.既要保障电子商务市场安全,又要保障商品本身的安全性,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要贯彻效率原则.提高电子商务效率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国家与政府促进电子商务组织合理化,推行电子商务标准化,鼓励现代技术的应用,促进流通方式和管理创新,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二是发挥政府治理作用与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加强与改善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监管,遵循国际惯例原则、鼓励促进原则、交易载体无歧视性原则、安全原则和效率原则,加强协同监管与共同治理,科学配置监督管理职责,创新监管模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综合运用政策、服务、资金等手段完善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环境.三是发挥政府电子商务监管与促进领域中的导向、协调、制约作用.围绕着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稳定市场供给、规范经营活动、撬动社会力量、实现对电子商务市场的共同治理等方面设定政府的职责.完善电子商务设施的规划与公益电子商务设施建设保障制度,提高电子商务效率和社会效益.
(二)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
我国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形成电子商务基本法的整体思路,加速推进电子商务基本法制定,以建立健全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保证电子商务立法的统一与协调.可借鉴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立法经验,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从宏观上构建电子商务法制框架,从而全盘把握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所依赖的信息技术的.发展.科学设计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标、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与促进法律制度.
拓展电子商务应用,重点发展零售、跨境贸易、农产品和生活服务领域电子商务.推动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跨国、跨地区电子商务合作交流.具体制度框架包括电子商务交易制度、主体制度、秩序制度、信息规则、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信息基础设施与相关标准制度、电子商务金融规范等制度体系.例如,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应当涵盖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执行与修改,违约责任及相关法规,电子票据,单证条法规,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生效条件.主体制度涵盖主体性质、准入资格与退出.市场秩序制度涵盖电子商务市场上的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信用,产品质量,价格、广告等法律规范.信息基础设施制度涵盖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对不正当使用的限制,技术标准;互操作性、因特网管制条例等.
(三)完善电子商务配套法规体系
我国应当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在电子商务基本法基本原则与制度框架之下,建立健全电子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现行法律法规的科学性与操作性.对电子商务交易、信用、物流、供应链协同、融资服务等环节,制订具有前瞻性、可行性、开放性、兼容性的法规、规范、标准,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防范交易风险.完善现行的电子商务法规规章体系,健全电子商务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机制.加强电子商务网络上保护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法规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税务法律政策框架,健全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机制.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法律制度,鼓励使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安全与高效运行.加强对我国跨境电商平台及电商企业的规范与监管,打击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假冒伪劣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维护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构建一个可控、可追溯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
综上,我国应当完善电子商务立法体系,明确政府在组织促进、技术促进、信息化促进等方面的引导、促进职责与措施,构建多元共治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政府管理部门对保障电子商务市场供给平衡、稳定运行、安全高效的职责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完善电子商务产业进行宏观调控制度.电子商务行业监管要实现政府、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各类主体之间的协同监管,推进电子商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洪涛,王亚男.北京市电子商务现状、问题与建议[J].中国市场,2014(3)
[2]魏卓飞.B2C 模式下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完善的必要性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2)
[3]郑远民,李俊平.新加坡电子商务法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5)
篇4:高校法律教育目标现状与对策论文
高校法律教育目标现状与对策论文
一、法律教育的目标以及面临的问题
1、高校法律教育的目标
高校法律教育是高校教育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法律教育对于大学生基本权益的保护、预防大学生的各种犯罪行为有很好的帮助。高校在教育过程中,将法律教育纳入到常规教育范畴中,可以帮助大学生加强对自己的保护,能够在社会上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能够利用法律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另外,法律教育还有一个目标是对法治精神进行宣传,法治的精神在于实现社会公正与平等,倡导人性的独立、尊严等。落实到大学生群体而言,通过法律教育的手段,可以使得大学生自身的法律素养得到有效地提升。
2、高校法律教育面临的问题
在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律意识水平还比较淡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大学生缺乏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指的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信服,将法律当成一种行为准则以及约束的方式。由于我国的法治现状、经济社会现状等诸多影响,导致很多大学生缺乏相应的法律信仰,对法律的作用以及法律的内涵认识不到位,最终对法治化社会缺乏相应的信心。第二,当前大学生的整体法律知识水平还比较低。法律知识是形成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基础,也是衡量一个人的法律意识是否够高的依据和标准。当前由于很多大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并没有接受系统化的法律教育,大学生自身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程度也不够,因此导致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整体水平还比较低,有比较明显的欠缺。很多大学生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根本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甚至不知道别人的行为已经对自己造成了侵害,整体上表现出法律知识水平低下。第三,当前大学生的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部分,由于各种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大学生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制观念。除了遇到一些侵权行为时不知道如何应对之外,还有可能出现大学生自身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些问题都反映出大学生的法律观念比较淡薄的现状。
二、高校法律教育的对策
1、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完善法律基础课堂教学
在高校教育过程中,法律教育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在进行法律教育时,要对教育的内容进行丰富和完善,对法律基础课堂教学进行完善,从而使得大学生可以接受更加全面的法律教育。在教育过程中,要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继承法、诉讼法等各种法律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进行学习,从而使得大学生可以理解到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也能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帮助大学生形成依法办事、同违反法律以及破坏我国法制的行为斗争的思想意识。另外,还可以不断地扩充课时,在对各种理论知识进行讲解的过程中增加一些新的方法,比如“案例法”“体验法”“讨论法”等,使法律教育的水平和质量可以不断提升。
2、利用电视法制传播在社会上营造一种良好的法治教育环境
环境对人的观念和意识的形成十分重要,尤其是当代的大学生很多权益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在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过程中,要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提供一种比较宽松良好的社会环境。比如可以加强法制类节目内容的创新与拓展,让大学生多了解一些违法案件以及相关的法律处理方式,从中学习相关的法律常识,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法治管理的局面,使得大学生面对同样问题的时候可以知道要如何进行权益保护。当然,电视媒体也可以多开展一些相关的活动,比如定期开展法律讲座,邀请法律专家和顾问为大学生讲述相关的法律常识,法律专家利用实际的案件在高校开展讲座,大学生的兴趣往往能大大提升。
3、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层次与思想道德水平有很大的关系,在大学生法律教育过程中,思想道德教育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在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传统的文化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意义,比如孝道、礼义等,传统文化可以引导大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从而能够以身作则,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进而能够遵纪守法,并且能够给周围的人做好榜样,引导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都不断提升。在现代化的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应该要加强对传统文化的融入,以传统文化作为教育的载体,加强柔性教育,引导学生能够对传统文化中的精髓进行理解。文化的传播可以加强对各种传媒载体的利用,比如电视传媒、网络传媒、自媒体平台等,加强传统文化利用过程中各种媒介的融合,可以将一些传统文化转变成为有趣的教学形式,比如利用网络技术制作与优秀文化、法律常识相关的各种视频、教学软件等,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以对传统的思想品德、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和了解。还可以在教育过程中利用一些网络资源,将优秀传统文化、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转变成为表演素材,帮助学生在表演过程中进行互动学习,对学生的思想进行正确的引导。
4、充分利用新媒体引导大学生开展网络平台自我教育
在法律教育过程中,高校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大学生才是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大学生在法律意识的培养过程中应该要学会进行自我教育,在任何时候都要以一定的原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践行法律精神。大学生的法律教育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媒体引导其提高自我教育的能力和能够自觉地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意识到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危害,从而能够在自己的生活以及学习过程中尽量对这些危害进行规避,采用法律手段提高警惕,对自己进行保护。在自我教育的过程中,新媒体平台是一种重要的工具。新媒体具有交互性、及时性等特点,通过新媒体的方式来融合多种教学的元素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效果要比传统的理论教学方式好。比如当前大学生一般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来实现彼此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这就为大学生开展法律自我教育提供了一个可以及时交互和信息传播的平台,教师也可以开通相应的媒体账号,与大学生相互关注,大学生可以提出自己的疑问和想法,教师可以通过该平台了解到大学生对法律相关的问题,可以与大学生单独谈话,从而帮助他们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法律常识。
三、结语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法律教育是提高人们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当前高校的教育过程中,法律教育受到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很多高校都开展了专业的法律课程,不仅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还要提高大学生的法治精神。在教育过程中,应该要从多方面着手,不仅要加强法律课程的教育,还应该要加强实践教育的力度,加强学生的自我教育,从而提高大学生应对各种危害的能力。
篇5: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障碍及对策论文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障碍及对策论文
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最近两年在我国发展较为迅速。几乎每天都有一些网站设立,每天都有网络公司在注册,据有关人士统计,目前仅北京就有上千个网络公司。电子商务已经深入我们的生活,网络经济已成为我们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我国立法相对滞后,虽然新的合同法对电子商务做了原则规定,因为缺少这方面的立法实践,不可能对有关问题有更完善的方法。据有关专家估计,在未来的几年里,网络经济将会有更大的发展,BtOB及BtoC的电子商务将会大大地改变我们的生活,但随着电子商务、网络经济的发展,我们也会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一、信用问题--电子商务的瓶颈尚未得到解决
我们知道,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商业信用问题始终是个大问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一直不是一个法制完善的国家。商业信誉低下,企业三角债问题严重,主要原因是企业之间法制观 念不强,不能严格履行合同,导致企业之间相互欠债,这种严重的三角债问题,使原来信用等级不高的商业信用更加低下,甚至影响到了银行信用。而电子商务是将传统的交易方式改为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来进行这些经济活动,电子商务虽然在多方面对传统商业交易有所改进,但在商业信用问题上仍然没有彻底的得到改观。如果说传统的交易方式里商业信用低下会产生三角债的话,那么在电子商务中,快捷的交易方式就会有更多的三角债问题产生。所以说商业信用问题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也是电子商务发展中始终应该被注意到的核心问题。
为什么我国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会有这么严重的信用问题呢?究其原因有两方面。其一是对此问题的忽视;因为电子商务最初起源并发展于美国,因为传统的美国商业交易方式中并不太多地存在三角债,很自然,当其企业通过网络发展电子商务时也不会遇到令人感到头疼的商业信用问题。所以当我国的.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先驱者们从美国引进电子商务时,自然而然地并没有把信用问题当做一个大问题,而只是着重在先进的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上的引进方面,他们忽视了我国的实际国情。先进的科学交易方式固然在技术方面、银行结算方面、信息传送方面有其优点,但一定要有与其匹配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和相应道德水准。所以,电子商务在我国一开始发展,商业信用问题就突出表现出来,而直到今天无论各方面都未积极地拿出相应的措施来。其二是我国的历史原因,企业法制观念淡薄,企业之间在信守合同方面极不认真,而目前广大法院对生效判决执行力度不够又进一步加剧了商业信用本来就低下的窘况。目前我国四大银行面临的几千亿的不良信贷资产就更能说明问题。由于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就导致了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中所面临的特点,即突出的商业信用问题。目前电子商务在我国仅仅是刚刚出现,大量的网络公司和网站所从事的业务仅是提供信息服务,或充其量是从事有限的网上零售业务。截止目前为止,尚未有真正的企业与企业(即BtoB)之间的网络公司真正问世,如果当大量的BtoB电子商务问世,那么电子商务所遇到的信用问题肯定会多起来。
二、电子商务中的商业零售业为什么不易发展起来?
我们知道目前已有数个网站开展商业零售业务,有的甚至提供送货上门服务。但是遗憾的是,大多数网络公司的经营业绩不甚理想。人们不禁会问,在网上能购买一切商品吗,电子商务能取代原有的一切传统的商业销售式吗?如果买家根据网上的介绍和说明买到了自己认定的商品而又不满意怎么办,她/他能够退货吗?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仔细分析起来,我们会得知,虽然在网上购物极为方便,但并不是购买所有的商品都方便。比如说购买衣服等许多不规则的商品,就很难从网上获得满意的商品,而在网上较容易采购的主要属于那些标准化商品,即规格、容积、体积等极为规范的商品,而在商业零售中大多数是非标准化的商品,而这些非标准化的商品则非常容易引起麻烦。
关于电子商务零售业务方面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规,一旦出现纠纷则极不容易解决。同时,在零售时商品的质量也不能够得到保障,因为在零售中,假冒伪劣商品较容易鱼龙混杂,买家便不容易鉴别。而网上零售使中间环节更为复杂,所以电子商务零售商品领域始终没有真正发展起来,是确实有其根本原因的。所以有人说电子商务零售商品领域始终不可能取代传统的
[1] [2]
篇6: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大学生公民意识是自己当家做主的意识,其权利和义务都是自己所拥有的。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对其以后的工作和生活有着很大的指导作用。所以,教师需要认识到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并且在公民意识的引导下,积极加强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这对于法律素质教育工作的开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一、公民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概述。
(一)公民意识的概述。
公民意识可以从几个层次来进行概述:一是人民能够当家做主的理念;二是公民具有权利和义务的理念;三是公民都是平等的理念;四是法治的理念;五是人民的财产不会受到侵犯的理念。公民意识是实施公民教育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目标 , 其核心就是使公民能够正确积极地参与到国家政治和社会公共生活当中,从而能够促进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法律素质的概述。
法律素质是指社会个体拥有的法律知识 , 并且能够正确使用法律知识的法律意识。大学生法律素质通常是指大学生通过学习法律知识 , 从而能够养成良好的守法习惯,使得他们的法律意识得到有效的提高。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学生能够正确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并且能够积极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这种能力能够促进社会和谐,从而能够提高大学生的整体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大学生正常人格的塑造能够起到很好的保证作用。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养成与工作和生活存在密切的关系 , 并且还会影响大学生未来的健康成长和发展。然而 , 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形成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够达到的 ,需要长期渗透和知识的积累。因此 , 加强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使得他们能够养成懂法用法的好习惯 , 这对于增强大学生的守法意识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开展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意义。
(一)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下,需要加强对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因为 , 法律体系的形成是需要从立法层面来实现国家的法治目标,我国的法治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 需要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 其中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发展,所有这些环节都需要依赖于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的公民积极参与。大学生作为具有良好公民意识的一个群体,他们接受了高等教育,承载着我国进行法治建设的重任。所以,在高校开展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过程中,教师需要意识到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要性,积极加强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
加强法律素质教育能够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首先 , 需要将社会主义概念融入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整个过程当中。社会主义荣辱观中就提到了以遵纪守法为荣,在这里 , 对于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高校中开展法律素质教育 , 有助于培养大学生诚信守法 , 也有利于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其次 ,还需要坚持体现学生价值能力的培养,从而促进学生能够主动适应社会。在能力培养体系中 , 能力培养和法律素质教育紧密相关。因为 , 法律是调控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素质教育需要注重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这样才能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加强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基本对策。
(一)普及法律知识教育 , 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
在高校中需要积极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在大学生中普及法律知识,从而使学生的法治意识得到明显提高。在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改变一些落后的教育形式 , 还需要发现隐含在普法教育中的一些制约的因素 , 使越来越多学生能够对法律教育引起重视。对大学生开展法律教育 , 不是一个简单的移植,而是需要对法律知识进行详细的讲解,并且可以给出一些法律实例进行分析,从而有效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师需要及时转变教育理念 ,积极培养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 , 这不仅是社会普法的新需求 , 而且还是促进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顺利开展的前提。
(二)从具体教学内容培养大学生的规则意识。
只要每个人能够养成良好的规则意识 , 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则进行操作 , 才会使社会变得更加文明和规范。基于规则来构建和谐社会 , 高校需要以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 , 从而有效开展教学活动。在进行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教学活动中 , 离不开基本法律知识的支撑 , 但也需要选择性进行知识教学 , 教学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让学生能够掌握专业知识本身 , 更多的是为了让学生能够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来领会法治的精神 , 从而能够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大学生规则意识的培养是一个系统的过程,需要日积月累。在开展法律素质教育的过程中,需要注重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使他们能够懂得任何事情都必须按照规则进行操作,这样就能够提高大学生的.守法意识,由此,他们遵守行为准则的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也能够得到相应的提高。因为相对于特定的知识 , 规则意识的培养意义更加重要。
(三)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来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
在开展法律素质教育的过程中 , 课堂教学非常重要。学生能够在课堂教学中理解法律素质教育的意义,当然 , 仅仅依靠课堂教学还是不够的 , 需要积极开展和法律素质教育相关的教育活动。因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不能仅仅依赖于课堂教学,还要依赖周围环境的影响。因此 , 我们需要给学生积极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 加强学生对法治素质教育的理解。可以在校园里的广告宣传栏中张贴、书写一些和法律知识相关的内容,还可以开展一些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等等,通过一系列的活动来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这对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具有促进作用。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应主要包括:高校需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符合法治教育的需求,学校事务涉及到学生利益应该依照规章制度来处理,学校还应该定期开展丰富多样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
参考文献:
[1] 曹 毅 . 论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 [D]. 成都:电子科技大学 ,.
[2] 王洪龙 . 新形势下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状况及其培育路径 [J].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12)。
[3] 赵新彬 . 论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不足与完善 [J]. 公民与法 ( 法学版 ),,(10)。
[4] 雷丽霞 . 浅谈加强高校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 [J]. 知识经济 ,2013,(17)。
篇7: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特征问题及对策论文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特征问题及对策论文
民商法是我国的基础法律,它是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依据。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综合体,它既包括民法,又包括商法,关乎着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同时民商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规律和本质的表现。
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中,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尤为重要,市场经济的秩序很大程度上依靠诚实信用原则来维系。我国的法律体制较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其中民商法还不够健全,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还不够完善。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进一步的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进行各种市场经济活动时,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主体间达成的协议,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的经济利益为前提获得自身的经济利益。我国民商法明确规定,经济活动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规范着我们的经济活动,同时也规范着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在民商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其它的法律中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特征
( 一) 衡平性
法律上的衡平性主要是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其存在体现了公平与公正。同时,衡平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不足。我国的法律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社会在发展,法律没能与社会的发展同步,导致一些法律过时或者对于某些情况,立法还不够完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能利用衡平性以实际情况为准,灵活的、公平的、公正的处理这些情况。在民商中,诚实信用原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律的衡平性。
( 二) 不确定性
总的来说,我国法律保持着一定的稳定状态,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我国的法律也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的修订和完善我们的法律,以适应社会的需求。
不确定性就是在法律不断的变化以适应社会需求的环境中产生。法律为了保持和社会一致,它需要根据社会的实际变化而变化,这样才能跟紧社会的步伐,对社会中的各种关系进行调整。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就保证了这种不确定性。
( 三) 补充性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环境的不同和对象的不同,民事案件中会出现各种新的.状况,这些新的状况不能够预料同时也没有具体的解决办法。在这种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就会发挥其补充性,这种补充性保证了社会公平公正的运行。
三、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现存问题
( 一) 司法领域存在缺失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司法领域存在着诚实信用原则缺失的情况,这会导致民事事件不能得到公平公正有效的解决。同时在诉讼过程中,一些法律的从业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抛弃诚实信用原则,不顾他人的利益,作出诚信缺失的事情。
( 二) 经济领域存在缺失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经济的不断开放,我国的金融领域越来越热门,同时各种金融咋骗、集资咋骗等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同时社会上各种伪劣产品不断被爆出,偷税漏税严防不止。这些经济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缺失会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也会导致我国社会秩序紊乱,严重时甚至导致我国经济体系的奔溃。
四、完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措施
( 一) 道德上的完善
社会道德是人类社会文明的反映,对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为了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需要提高我国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不仅包括经济和司法领域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
( 二) 立法上的完善
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的法律还不够完善,甚至在一些具体的方面还没有做到有法可依。为了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我们需要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这就需要加强立法工作的完善。
( 三) 政府诚信的提高
政府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起着表帅的作用,它引导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上,政府也应该做到说一不二,维护好我们的市场经济秩序。
五、结语
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属于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还需要不断的发展。建立一个诚实守信的经济市场,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的社会稳定。我们需要从道德体系、立法、政府信用、失信的成本等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 参 考 文 献 ]
[1]江晓燕。 试论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和制度构建[J].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3( 11) .
篇8:企业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对策电商论文
企业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对策电商论文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商标权 商标侵权
论文摘要:从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商标权制度带来的影响出发,分析了电子商务中新的商标侵权形式和主要的侵权行为,并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的保护提出了相应的保护策略。
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商事交易活动,其基本交易流程与传统的货物或服务贸易相同,只是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进行。对于商家来说,网络是一个虚拟市场,具有巨大商业潜力。正因为网络同样具有信息媒介和市场等功能,所以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可以延伸到网络上,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使用也与传统商标权使用存在相同之处,因此在网上发生的商标权纠纷有一大部分亦是传统商标侵权行为。但电子商务活动毕竟与现实中的商务活动存在着区别,所以基于网络的特殊性,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商标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
一、电子商务中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
这是目前网络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域名的冲突在于,虽然商标的地域性和专属性允许多个相同商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商品上和平共处,但在COM域下,一个域名在世界范围内只能为一个人所有。域名抢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让商标权人高价“赎回”;另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无故意“抢注”,是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与知识产权人发生权利冲突。这种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2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典型的案例有:红塔山被菲律宾的一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生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很多国家,甚至返销中国。最近几年抢注中国商标比较严重的应是中国香港地区,在大陆比较有名的商标,例如“恒源祥”、“大宝”、“小护士”、“镇江香醋”、“雪中飞”等都遭到抢注。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浏览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又称“锚”),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合理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允许的,因为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但是,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设为链接,采用深度链接或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就有借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加自己点击率和浏览量的“搭便车”的嫌疑。在一起涉及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票务专家公司是一家在美国各地出售各类演出门票的公司,它的网站列举了各类演出信息及相关服务,用户可以通过电话或公司的网页订票或咨询。微软公司为在互联网上拓展新的商机,开设了一个名为“西雅图人行道”的网站,专门提供与西雅图城市有关的各种服务,并且未经票务专家公司的允许,就在自己的网页上设计了一个以票务专家公司商标为图案的链接图标指针,通过该指针,用户可绕过票务公司的主页,直接链接到订票页面(即所谓的“纵深链接”),享受其提供的各类服务。票务专家公司诉称微软的行为是“电子形式的剽窃”,尤其是绕过该公司的主页的“纵深链接”使之大为恼火。所以在实践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名称作链接标志,这种链接行为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
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述其网站,包括网主的基本情况、版权声明及关键词等这些信息访问人是看不见的,但搜索引擎必须依靠它工作。将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网页的元标记,将元标记埋藏于自己网页的关键词中,虽然并没有以可见的形式使用他人的商标,但当消费者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的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则会从搜索结果中跳出来,因此,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埋置他人的商标,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寻找时就会不知不觉地访问该网站。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电子商务中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电子商务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查索、电子邮件帐户以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推销、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在网上随意地诋毁他人商标信誉等侵权行为。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行为
在传统商标法中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商标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在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地区保护的商标权。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电子商务的展开,商标的这种固有的地域性在逐渐减弱。又因为域名本身具有的国际性,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企业,为了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域名抢注侵权案件。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对域名抢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我国目前主要通过《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来调节,但这两部法规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最突出的就是对域名的注册采取了非常宽松的态度,域名的管理单位虽然要求用户不得将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但是这些单位并不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者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这就给抢注者提供了非常大的空间。
除此之外两部法规都没有提出一个完善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这也显然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域名抢注问题。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虽然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但通常,直接用被链接文件的网址作为图标的情形是很少的。设计者常用标题、文字或标志作图标的外表,因此,一些着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就被用来招引用户,从而引发网络商标侵权。因为这种连接技术的简单易行,而且伴随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地域性和时间性的日趋淡薄,这种侵权行为也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除此之外,因这种侵权行为并不直接针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而是直接针对特定的链接,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款勉强给予调节和规制。法律的滞后也是侵权行为增多的原因。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跨地域、跨行业类别的使用几率扩大,给商标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其专有权的实现带来新的困难。基于这种现状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做文章,将他人的商标文字埋置于自己的元标记中,通过埋置关键词检索,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就会不知不觉访问该网页,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策略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个相当适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电子商务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对此应当组织法律和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和商标权实际情况,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无能为力的部分,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加强立法,将其纳入法律管制的范畴;对有缺陷的部分,进行填补和修正。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要打击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就要先确定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即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和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没有根本的不同,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一种交易形式。但是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毕竟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其构成要件主要除了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外更应该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因而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过错要件是重要的必备要件之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即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侵犯他人商标权仍然实施或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的,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做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合理使用商标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二)对规制电子商务环境下侵权行为的几点建议
1.针对我国目前用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不足,可以作出以下调整和补充:
首先,针对域名的抢注问题。域名注册的主管单位在接到新域名注册申请时,应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其次,针对域名争议的案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下面三种途径解决:
第一、当先注册方与争议方都能提供各自的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特定称谓拥有合法使用权时,先注册方可以继续使用该域名,双方可通过诉诸法律,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
第二、当先注册方不能提供、而争议方能够提供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域名拥有合法使用权时,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可以要求先注册方于90天内登记并启用另一域名,而该争议域名将不允许任何一方使用,直至双方通过诉诸法庭并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
第三、双方达成妥协,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按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执行。最后,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涉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可以明确推定适用。域名侵权往往和企业的商标、商品、企业名称相联系,所以域名纠纷往往会和这些现存的知识产权发生联系,从而转化为商标权案或不正当竞争案。可以推定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2.对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和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使合法与非法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减少法律法规“真空”状态。
其中非法行为应符合前文所分析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要有侵害行为,这种行为既包含作为方式也包含不作为方式。
其次要有损害结果,即加害行为造成商标所有人合法利益的减少或灭失,造成商标的淡化和商标价值的降低,最终将损害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再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最后要有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相对的短期内对现有的涉及电子商务中网页链接和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案件,可以借鉴涉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的解决方法,通过明确推定适用《民法通则》、《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
特别是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和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具体说来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
其中民事责任参照《民法通则》应包括:停止侵害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可参照《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侵权,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刑事责任方面,因为我国并没有具体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所以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假冒、非法制造、销售商标标识以及产品”的相关规定,对已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商标犯罪行为特征的商标侵权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性,时空和地域的限制逐渐被打破。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基本上都从早期的各行其是发展到后来的求同存异,再发展到今天的全面趋同。
因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商标权,必须协调各国韵相关立法,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参与商标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制订和修改。
篇9:限制航空运输违法干扰的法律对策研究论文
为遏制航空违法干扰行为,首先就需要明确航空器登记国的具体优先管辖权,加强行政法律制裁机制的建设,进一步协调统一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以此减少航空违法干扰行为的发生。
一、我国航空运输违法干扰的基本定义和类型
(一)基本定义。航空运输违法干扰指的是在飞行过程中,发生在航空器内、民用航空机场内以及正在使用的航线上、航行设备上的,因为人为因素造成的威胁航空运输安全的一种行为。
(二)类型。现阶段,将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分成以下三种。其一,违反国际航空运输刑事公约以及中国刑法的干扰行为。例如:爆炸航空器,实施抢劫,袭击或爆炸机场等。其二,对飞行安全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这种行为对于飞行安全所造成的危害存在着不确定性。例如:电话威胁或当面威胁爆炸机场,未经许可随意进入到驾驶舱,不听机组人员的劝阻,企图打开驾驶舱门,在洗手间内吸烟,在机舱内打架,谎报险情,未经许可使用电子设备,故意损坏救生设备等行为。其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例如:扰乱公共秩序,性骚扰,在禁烟区喝酒,偷盗机舱上的设备及物品,强行登占航空器等行为。
二、限制航空运输违法干扰的法律对策
国际航空组织以及各个国家的政府,对于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曾多次举行过会议,并针对限制违法干扰问题进行了讨论,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措施。为此,笔者结合已有文献资料,针对限制航空运输违法干扰的法律对策,提出相应的观点。
(一)优先管辖权
1、国际管辖权模式
其一,行为地国。结合国际犯罪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以及国家主权原则,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一旦在某国领土上产生了后果,将结果发生地国作为行为地国。即违法干扰行为发生在该国领土上,该国就具有管辖权。这是国际犯罪刑事管辖的最基本原则。其二,航空器登记国。按照《东京公约》以及《海牙公约》等相关规定,假设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是在该登记国的航空器中发生的,登记国将具有管辖权。其三,航空器降落国。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一旦发生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航空器在降落到该国后,行为人仍然在航空器中,降落地国将对行为人具有管辖权。其四,承租人永久居所在地国及主要营业地国。按照《海牙公约》等有关法律规定,假设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是在租来过程中并未带机组的航空器中发生的,承租人的永久居所在地国及主要营业地国,将有权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其五,普遍管辖权。为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进行有效保护,《海牙公约》等相关法律条文,已经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所有在本国境内发生危机航空安全疑犯的公约缔约国,一旦没有按照公约规定对疑犯进行处置,就需要将疑犯引渡至相关国家,对疑犯行驶管辖权。
2、航空器登记国应赋予优先管辖权
因为公约中规定的五种管辖权同时存在,并没有先后之分,在国际上实施管辖权的过程中会存在冲突。在管辖权冲突的情况下,如何优先行驶管辖权,成为了现阶段法律领域的研究热点之一。而笔者认为在区分上述五种管辖权的先后顺序的过程中,首先应结合航空运输的安全及便捷这两个价值目标。所以笔者认为航空器登记国营具备优先管辖权。其一,在发生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时,行为地国行驶管辖权并不明确。所以,当违法行为经过地与结果发生地并不是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情况下,将会存在管辖权行使冲突,无法明确优先行使管辖权的国家。而航空器降落国行使管辖权并不利于惩治以及预防各种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此外,如果承租人的永久居所在国或主要营业地国优先行使管辖权,将会加大抓捕疑犯的难度。而普遍管辖权是在世界主义的基础上提出的,并不适用所有的航空运输违法行为。如果行使普遍管辖权的管家和危害航空违法行为的国家并没有存在直接的联系时,将会引发各种纠纷,也将难以和平解决违法事件。其二,为保护乘客的信赖利益提供了方便。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航空竞争中,选择选择乘坐登记国的航空器,充分体现了乘客对于该国航空安全以及法律保障的完全信赖,如果出现危机航空安全运输的违法行为,乘客将有权要求航空器的登记国履行相应的保护责任,对疑犯及时进行惩治。其三,航空器登记国优先行使管辖权更容易被认可。按照国际有关公约规定,所有民用航空器必须要在一个主权国登记,切不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登记,只有唯一一个航空器登记国。因此,当发生航空运输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航空器登记国应优先行驶管辖权,从而避免各种纠纷及争议问题的`发生。
(二)协调统一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及行政制裁措施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中国对于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这对于保护我国航空运输安全,推动国际航空运输稳步发展有着深远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我国加入到《东京公约》、《海牙公约》等有关航空违法的国际民航刑事公约中,作为航空大国,承担了相应的国际责任,并履行维护航空安全的有关义务。在此基础上,国内对于国际公约的各种航空运输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立法规定,在中国刑法以及民航法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二,已制定了反航空运输违法的行政处罚机制,对各种航空违法行为作出了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惩治措施。其三,在民事制裁措施中,对航空违法行为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要求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处罚的同时,还要求对个人、单位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等,依法承担责任。
(三)完善有关法律措施
中国航空运输行业在稳步发展的同时,也频繁出现各种航空运输违法行为。这使得中国的反违法干扰的相关法律措施所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出来。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在刑法原则上,《刑法》与《民航法》相互矛盾;虽然我国部分法律对航空运输违法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然而每部法律对于违法干扰的规定并不够完善、系统。其中《刑法》针对限制航空运输违法干扰方面进行了多次修改,但是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也无法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使得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时有发生。此外,我国《民航法》是将1979年出台的《刑法》作为蓝本,但是并没有对航空违法犯罪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为此,笔者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刑事法律的作用及效能。其二,难以对潜在的、危害性极大的航空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惩治。对于危害极大的航空违法行为,在我国只能利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例如:对于在航空器中打架、蓄意闹事、盗窃、故意损坏救生物品及设备、吸烟等行为,对航空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但是在处理过程中,只是有民航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过程中,明确惩治措施,还应明确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类型,避免发生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处罚等现象的出现。
三、结语
我国在遏制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的过程中,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然后结合法律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加强教育,让行为人能够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参考文献:
[1]孙阳。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构建和谐民航企业[J]。管理观察(28):204—205。
[2]蒯晓晓。积极应对机场非法干扰行为维护民用航空安全——旅客冲击跑道事件的法律评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11(09):776—777。
[3]赵劲松。ZHAOJin—song国际航空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新发展——以《非法干扰公约》为视角[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2(03):220—221。
[4]刘南男。当前我国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9(13):448—449。
[5]郭潆。安全视野下的民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10(11):545—546。
[6]郝秀辉。中国航空运输法律问题研究述评——中国航空法学30年研究综述(一)[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22):333—334。
篇10: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风险现状及对策论文
摘要:
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切入点即是“工学结合”,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中实习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学生顶岗实习劳动法律风险防范成为尤为重要的问题。本文将对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探求实习生劳动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篇11: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风险现状及对策论文
顶岗实习在高职院校的实践教学中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高职学生成长成才成熟的重要路径。然而,目前各高职院校在全力推行顶岗实习的过程中,并没有有效地对隐藏其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机制噬待加强。
一、学生、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分别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法律地位
1.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实习学生的法律身份定性上存在较大争议,法律法规对实习生的身份性质确定存在空白。在实习的过程中,顶岗实习本质上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延续和扩展,因此实习生在顶岗的岗位上所完成的生产和操作是一种特殊的学习方式——通过实践生产追求对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的高效应用,而不是劳动法中所界定的劳动内涵。实习单位只是为学生的实践学习环节提供了现实的场所,而不是劳动关系上用人单位或雇佣关系上的'雇佣者,高职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身份隶属关系。学生与劳动者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身份在法律保护上的是存在明显区别的,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实习学生与所在实习单位之间存在何种劳动关系关系及法律保障。可以看到,顶岗实习生在“工学结合”模式下的实习工作面临面多方面风险,主要包括合同风险、意外伤害风险、安全事故风险等,需要警惕并防范。
2.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法律地位。高职院校办学的特点是“工学结合”,突出技能的培养,作为学生顶岗实习的主要组织单位,肩负着学生顶岗实习的安排与组织等重大责任。实习单位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现实录用者,对于实习生的安全管理承担着不可推卸的义务。总地来说,对于实习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需要院校和实习单位共同承担,多方重视。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所形成实际劳动关系既没有受到现有法律的规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又不太健全,顶岗实习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人身伤害等危害,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之间在承担责任方面经常出现互相推诿,不利于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顺利推行。
二、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缺乏规范学生顶岗实习中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初出茅庐,没有任何的实践经验,首次进入实际工作岗位,开展具体工作劳动,面临着顶岗实习中多种劳动风险,职业院校作为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有必要对学生的实习安全指导承担责任。然而现实中,职业院校对顶岗实习的学生甚少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实习前后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实习期间发生了安全问题权责不明确,所有的类似问题,都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制度防范机制。
2.缺乏规范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实习单位应如何面对仍处于学习教育阶段的顶岗实习生?对实习单位而言,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风险防范,既缺乏法律制度的约束,也很少有协议合同约束。从法律制度上看,对于其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和意外风险防范,实习生是否等同于一般员工,目前我国法律尚属空白,并无十分明确的规定,从实践中讲,由于学生尚未毕业,实习协议很难要求实习单位承担更多的义务责任。总地来讲,一旦学生顶岗实习中发生劳动风险事故,因为其不是实习单位的劳动者,没有正式劳动合同,实习单位往往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顶岗实习期间对于实习生劳动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1.构建顶岗实习伤害事故控制与防范机制。作为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顶岗实习伤害事故控制与防范机制需要政府、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四个方面一起努力构建、完成。从环节上讲,顶岗实习前、顶岗实习过程中以及顶岗实习结束后三个阶段都应当贯穿实习生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内容来说,包括法律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安全教育、实习责任保险、伤害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
2.建立顶岗实习生劳动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学生顶岗实习的学习、组织、管理工作应由职业院校与实习单位共同承担,比如设立专门的顶岗实习管理组织,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教育内容等等。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安全措施是防范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两个重要领域,应明确学校与实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只有建立了相应的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才能真正把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不当的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3.强化顶岗实习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机制。实习生顶岗实习开始之前,职业院校应当开展必要的岗前教育,对学生进行全面的顶岗实习岗前培训,开展包括法制教育、纪律规章教育、安全防范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公关礼仪等多种培训,强化顶岗实习学生在实际岗位上的法制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从而使得学生进入实际岗位中自我保护能力有所提升。同时,实习单位应开展实习学生的入职培训教育和企业文化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重视程度。总之,“工学结合”是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发展的方向,顶岗实习的顺利开展有利于保障高职顶岗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高职顶岗实习生的法律风险防范及权益保护研究,有利于促进“工学结合”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健康发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高职技能型人才的现实需求。
★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 腿中风的危害性
★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试论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的法律对策论文(推荐11篇)】相关文章:
大专毕业生论文2024-03-09
矿井测风制度2023-03-13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有效防治措施研究论文2022-06-30
社会学论文选题2023-01-05
教育管理毕业论文题目2022-05-06
公共政策学论文2022-10-07
网络维护工作思考论文2022-08-22
财务管理论文选题2024-05-06
法学论文题目2022-12-10
广告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2022-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