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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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篇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公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不影响保险待遇的前提下,从今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前两年下调的基础上,再度下调,各省份将统一降至1%,期限执行至4月3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二、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36号)执行。

三、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月16日

篇2: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全文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据悉,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人社部、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执行。

《通知》强调,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社部和财政部备案。

《通知》要求,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

人社部发〔201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二、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执行。

三、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篇3: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社部发〔〕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从20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精算平衡,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地具体调整费率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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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增加职工现金收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

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篇5:有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自5月1日起,暂按两年期限,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将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昨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

去年,失业保险总费率已经降低1个百分点。此次两部委下发的通知指出,从今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该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此外,《通知》还指出,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社保费率阶段性降低

●养老险单位缴费可降19%

●失业险阶段性降至1%―1.5%个人费率不超0.5%

●工伤险平均费率降0.25个百分点

●生育险费率降0.5个百分点

■解读

企业成本大幅降低

对于此次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日前表示,全国大多数省份符合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的条件,初步测算,符合条件地区如果降费政策全部落实到位,预计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386亿元。失业保险按各地总费率降低0.5到1个百分点来测算,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约300亿元到600亿元。如果再加上年先后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有关政策,每年总计可降低企业成本1200亿元以上。

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是否会影响社保待遇?张义珍说,国务院明确要求,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的前提就是要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有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篇6:秦皇岛市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消息

昨天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从2015年3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低至2%,其中,单位费率由2%降低至1.5%,职工费率由1%降低至0.5%。

据了解,这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是为减轻参保单位和职工缴费负担,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作用,由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在全省率先联合印发通知。这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适用于秦皇岛市辖区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从2015年6月开始执行,3至5月多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在6至7月申报期内核定缴费金额时冲减。政策实施后,今年将直接减轻参保单位和职工缴费负担1亿元。

篇7:浙江将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消息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布公告,就一份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涉及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问题。

这份名为《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按规定补贴。同时,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要加大调剂力度,根据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赤字情况、历年基金结余情况和财政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示,此举旨在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失业保险制度。

篇8:人社部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社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19日,人社部公布了其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暂按两年期限,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各省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不会超过20%,部分省份可降至19%。

通知同时提出,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该项工作将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对此,专家认为,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承担的如生育津贴、生育假等功能不应取消。

【养老险】

部分省份单位缴费比例可降至19%

据统计,目前我国的社保总费率39.25%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费率占到了36%。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认为,如果为企业减负,首先要考虑的便是下调养老保险费率。

此次通知要求,从今年5月1日起,暂按两年的执行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其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

通知同时提出,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

哪些地方将在20%的基础上再有下调空间?对此,人社部社保所所长金维刚表示,广东、浙江等地结余较多,可以先降、多降。而一些省份已经在动用历年结余,或者需要大量财政补贴,则要慎重考虑。

【失业险】

在去年下调基础上降至1%-1.5%

去年,人社部、财政部曾下发文件,下调了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费率。

此次,两部门下发的通知提出,从今年5月1日起,暂按两年的执行期限,将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阶段性降至1%-1.5%。

为何失业保险费率连续两年下调?有专家表示,目前失业保险基金总量结余较多,远超出实际需求。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系主任、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曾对媒体表示,目前,失业保险的费率明显较高,“与养老保险不同的是,失业保险是以支定收,要保持在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状态。”

据人社部数据,全国失业保险累计结余4452亿元,同上一年相比增长20.8%。其最新发布的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月度数据显示,失业保险目前参保人数达17192万人,两个月内基金再次结余80.6亿元。

按照这两项社保降费的部署,未来我国符合条件的省份,如果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至19%,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的话,社保总费率将再降2个百分点。

【两险合并】

专家建议不应取消生育津贴支付功能

今年3月公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此次,通知再次明确提出,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昨日表示,由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发生在医院,跟医疗保险运营是相似的,“合并实施后,过去不同险种分设的经办机构就可以合并。”杨燕绥说,这样不仅可以节省管理经费和成本,报销也会更加便利。

合并实施,具体应该如何执行?杨燕绥表示,除了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外,生育保险还承担着一项重要的功能,就是支付生育津贴。“两个险种可以合并经办,但绝不能简单地取消生育保险发放生育津贴的功能。”杨燕绥认为,对于一些纺织、零售等女工多的地方,如果取消了生育津贴,那么女工生孩子时还需要企业来发工资,这就加重了企业的成本。

降费率能为企业减负多少?

人社部:预计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1200亿元以上

去年,人社部、财政部曾下发文件,下调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费率。目前,我国社保总费率已由过去的41%降至39.25%,其中,企业承担的部分为28.25%。

在这28.25%中,养老保险占比最大,达到20%。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鲁全举例说,假设一职工月工资5000元,企业需承担1412.5元的社保费用,其中养老保险为1000元。

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日前表示,全国大多数省份符合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的条件,根据初步测算,此次调整后,符合条件的地区如果降费率政策全部落实到位,预计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386亿元。而失业保险按照各地总费率降低0.5-1个百分点来进行测算,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约300亿-600亿元。

张义珍表示,如果再加上年先后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有关政策,每年总计可降低企业成本1200亿元以上。

养老金待遇会随之减少吗?

国务院明确要求,降费率前提是确保社保待遇不降低

今年3月21日,上海宣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这是今年第一个动养老保险“蛋糕”的地方。

除上海外,记者梳理发现,全国多地出台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养老保险“开刀”。例如,甘肃省规定在底前,困难企业在期限不超过一年内可缓缴五项社保费,缓缴的社保费免收滞纳金。重庆则明确,对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20%降至12%。

然而,人社部相关负责人曾表示,社保基金尤其是养老保险基金将长期面临收支平衡风险。“以前,我国实行单位保障的养老制度,没有基金积累。改革之后,给‘老人’和政策性提前退休人员发放的养老金等,都要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构成的基金支付。”这位负责人说。

据最新的人口统计数据显示,大陆31个省份的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为22182万人,占16.15%。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相比,比重上升2.89个百分点。同时,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连续调整,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从的647元提高到2015年的2200多元。养老保险基金负担越来越重。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鲁全表示,对个体而言,一种保险的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是挂钩的,必须注意防范降费率在未来影响劳动者的权益。“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未来缴费人数肯定会比现在要减少,需要使用基金供养的退休职工却会增多。”

对此,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表示,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不会影响社保待遇。他解释,国务院明确要求,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的前提就是要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降低养老费率的省份基金支撑能力较强,根据测算,多数省份在降低费率1个百分点后,仍将保持基金当期收大于支,少数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也完全可以使用累计结余保证待遇支付。”张义珍说。

篇9:5月1日起降低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率

今年5月1号起,社保费率中的养老和失业两项将迎来阶段性降低。根据人社部与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缴费比例为20%、且去年年底养老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同时,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1.5%。

另外,《通知》还明确了将合并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此次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预计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600亿到900亿。下调社保费率,会不会让已经吃紧的养老金雪上加霜?百姓到手的社保待遇会不会减少?合并生育和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会不会降低?

“39.25%”,这是2015年经过一次社保降费后,我国社会保险费率的总体水平。从表面看,这只是个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数字;而对每个企业来说,意味着每年要掏出的大把钞票。

上港集团,是个拥有3.3万名员工的大型企业。集团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要占用工成本的两成,总运营成本的8%。具体算,一名税前月薪1万元的员工,单位实际用工成本在1万4000元左右;对职工本人来说,扣除所得税和个人缴费,实际到手只有约7800元。

3月21号,上海下调了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的单位缴费率,合计下调幅度2.5%。这给上港集团总裁严俊省了一大笔钱。

严峻告诉记者,上港这样的大型集团,员工很多,哪怕只有1%的调整,影响的资金都会很大。经过计算,预计可以给企业节约成本7500万,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4月13号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随后,人社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通知》,规定从今年5月1号开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地区,降至20%;缴费比例为20%、且去年年底养老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可将缴费比例降低到19%;同时,把失业保险总费率降低至1%―1.5%。此次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初步测算,如果符合条件的地区政策全部落实,每年会为企业减负600亿到900亿元。加上去年,对失业、工伤、生育费率总体降低的1.75个百分点,两次政策叠加,年均可降低企业成本超过1200亿元。

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指出,国务院在2015年降低缴费费率以来,降低了企业成本,稳定了就业状况。这次阶段性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也是更好地积极推进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扎实做好化解过剩产能等一系列改革工作的重要举措。

其实,从今年2月开始,已经有至少广东、天津、云南、江苏、贵州等7省区市,出台了降费的措施。但分析地方政策,大都以下调失业、工伤等小险种为主,对于合计缴费率超过28%的养老保险,则不约而同“绕道走”。

不难推测,各地的态度与日益吃紧的养老金有关。过去五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年均支出增幅为19.7%,而收入增幅仅为16.8%,每年有3个百分点的收支增幅差距;去年,有6个省份出现当期收支缺口,动用历年结余才确保了养老金按时发放。在此背景下,中央层面仍要求要把养老保险纳入“降费”范围,是否会影响基金的平稳运行?

张义珍表示,按政策规定,需同时满足“原单位缴费率高于20%”且“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两个条件的省份,才可下调养老保险费率1个百分点。对养老金的发放能力,百姓不必担忧。“这些省份基金支撑能力较强,根据测算,多数省份在降低费率1个百分点后,仍将保持基金当期收大于支,少数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也完全可以使用累计结余保证待遇支付。”

另外,记者了解到,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方案,目前也在研究论证中。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这将为养老金费率下调留出余地。目前养老保险费率比较高,其实企业承担了比较大的责任。如果可以按照中央的要求,适当划拨国有资产充实养老基金,作为基金的重要来源。可以适当降低企业负担。

下调企业缴费比例,必然导致社保基金总池子里的钱减少。我们的社保待遇会不会因此降低,是百姓的第二个担忧。对此,张义珍表示,“确保各项待遇不降低”是这次降费的前提;另外,发挥养老金省级统筹调剂、落实财政补贴责任,都是退休人员“老有所养”的保障。

张义珍说:“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大家,不会影响社会保险待遇。首先,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前提就是要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是要确保的。第二,是有条件的阶段性降费,一是有条件的省份降低费率;二是降低费率的期限在暂按两年来执行;三是降低一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明确,将实施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的工作。记者了解到,目前人社部、财政部、卫计委正在研究合并实施的试点方案。人社部相关负责人透露,初步思路是保留原有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实行两项保险统一的登记缴费和基金管理,并统一医疗服务。该负责人明确,合并后,生育待遇水平不会降低。

其实,早在今年年初,山西、湖南等地,就已经将研究合并方案,纳入了今年的工作目标。相比目前二者共计8%到10%的费率,合并后这个数字肯定会有所下降。

金维刚认为,由于生育和医疗保险的性质类似,精简为一个险种,基金利用率会得到提升。生育保险其实筹集的资金不是太大,针对的还是特定群体,基金支出量也不是很大,有些地方存在结余。如果两项合并,可以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进一步增强医疗资金的支出能力。

篇10:《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使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3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对各类行业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以下八个档次: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2%、1.3%、1.4%。具体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档次标准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一览表》(附件1)执行。

执行新费率标准后基准费率较《若干规定》的标准升高的行业单位,在7月1日起至6月30日期间,仍按《若干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特殊情形的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处理。

1.已依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按照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的行业,或者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基准费率。

2.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具有多种经营范围的,按照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其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

3.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无法对应行业类别的,根据其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按照“就低”原则,选择近似行业类别确定其基准费率。

4.用人单位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的,应当携带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行业类别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次月起,相应调整其基准费率。

二、对《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作如下调整。

(一)浮动费率: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一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高于130%低于或等于16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至120%;高于160%的,上浮至150%。

2.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低于或等于3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至50%;高于30%低于或等于60%的,下浮至80%;高于130%低于或等于160%的,上浮至120%;高于160%的,上浮至150%。

(二)奖励率: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低于或等于30%的,奖励10%;高于30%低于或等于60%的,奖励5%。

(三)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和奖励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计算一次。当年调整浮动费率时,用人单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不实行累计计算。浮动费率和奖励率的具体标准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一览表》(附件2)执行。

三、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其中,本市留存百分之十,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上解百分之五。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根据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平衡情况,适时拟定各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涉及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维系社会安全和稳定大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要各尽职责,密切合作,协同组织推进相关工作。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周密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基金管理措施。市、区社会保险信息部门要抓紧完成相应系统调整,为实施新政策提供技术支持。

六、本通知自207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附件:

1.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一览表

2.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一览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年6月30日

篇11: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政策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资金使用

各地区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确定。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底。

四、审核认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稳岗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类型认定后,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并督促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基金管理。各地区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尽快制定本地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具体实施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篇12: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有关要求,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资金使用

各地区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确定。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四、审核认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稳岗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类型认定后,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并督促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基金管理。各地区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尽快制定本地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具体实施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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