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税收宪政的理论及其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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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税收宪政的理论及其实践价值

篇1:试论税收宪政的理论及其实践价值

摘要:税收与宪政是紧密相连的,税收问题本身包含了许多宪政因素,纳税****利的保障则是税收宪政制度的核心价值和追求。政治、经济和历史因素的有机作用决定了制度需求和供给,从而催生了当代西方的税收宪政。税收宪政的理论基础包括制度供给理论、政治契约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其实践价值体现在对税权的约束、税收民主构建、税收价格属性及税收监督机制等方面。

关键词:税收宪政;制度;契约;税权;财政民主

一、税收与宪政的联动

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标志,从静态意义上,宪政是一整套制度安排。其基本要素是民主、法治、****。从动态意义上,宪政是一种运行过程,通过对权力的配置和运行来保障国民的权利和自由。从根本上说,宪政的目标不在于对国家权力的分配与制约,而是通过对权力的分配与制约,实现维护和发展人的权利和自由这一核心价值与最终目标。

从税收与国家的内在联系看,首先,从一般意义上说,税收对现代国家起到支撑性的作用。在封建时代,国家社会职能并不发达,当时财政支出范围相对狭窄,且国家拥有相当一部分官产作为其财政收入的来源,税收的意义并不凸显。而在现代国家,国家是无产者,其履行公共职能所需要的财政收入主要依赖税收,于是国家就成为租税国家。在租税国家,国家经由税收权力的行使,将公民的部分财产权转换成公法上的财政收入,税收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是现代经济在国家形式上的概括。通过税收,国家才得以正常运转。其次,税收是现代国家履行公共经济职能的重要手段,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干预调控很大程度是通过财政政策实现的,而税收则是最为常用而有效的财政政策工具,可以对产业结构、消费取向等进行有效的引导。再次,税收是国家调节社会分配的有效手段。国家通过税收直接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社会福利等税收政策来实现社会公平,从而使国家成为社会财富分配关系中最有影响力的主体。税收与国家的内在联系决定了税收与宪法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它必然成为作为现代国家合法性基础的宪法所规范的重要领域,这也使得宪法成为了国家税权合法性直接来源。

从税收与宪政的历史联系看,西方宪政历史表明,正是由于税收与国家有着极其紧密的内在联系,对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有着直接的重大影响,使之成为利益斗争的矛盾焦点,无论是实质上还是形式上都在人类社会由****政治向宪法政治的历史性变革中起到了基础性的推动作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与查理一世为了筹备军费,增加税收而召开的“三级会议”紧密相连;而法国大革命爆发的直接诱因,同样是1789年5月路易十六由于财政困难意欲增加税收而召开的“三级会议”。之后从英国的“国民同意”到美国的“无代议士不纳税”,到法国制定的《****宣言》,再到当今大多数国家宪法中确立的税收法定原则,都表明宪政精神向税收领域的渗透,税收问题的规定是国家宪政演进的极为重要一环,可以说,是税收问题开启了宪政的进程。近代宪政运动在确立民主与法治成果的同时,也解决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正义性问题,为税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提供了逻辑实证,从而促进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国民纳税意识从自发抗税到自觉纳税的更新,从实体和程序上构建了国家与人民在税收关系中的和谐互动关系。由此可见,税收与宪政运动的历史契合是税收宪政得以实施的历史基础。

从权力与权利的联系看,税收与宪政的逻辑关系表明了国家公共权力与个****利之间这一最基本关系。税收是国家一切公共权力运行的物质基础,因此,从经济基础的视角可以推导出一切公共权力来源于税收并从属于税收的结论,税收的合法性在国家权力及其运行中的合法性同样具有基础决定地位,这就为现代国家宪法政治提供了理性说明的宪政理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反比关系,国家权力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利的让渡,在经济领域这一关系表现为私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对立,国家财政权是国家最基本的权力,如同私人财产权是个人最基本权利一样,两者均应受到保障。然而国家财政收入有赖于个人财产的转移,即使个人的财产权利受到减少。现代国家系租税国家,出于对自己利益的需求,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政府必然运用其手中权力谋取收入最大化,使税收权力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特别是在20世纪50年代后,由于社会福利国家的兴起,税收不仅仅是维持国家权力运作的基础保障,也是国家干预经济和进行再分配的手段,税收对市场经济及纳税人的影响也变得更为广泛和深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机制对国家税权加以控制,具有强制实行力的国家权力将会使国家税权异化为公权力侵害纳税人财产权的工具。公民个****利是国家权力源泉,也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换句话说,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合法的和正当的。依照此逻辑,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税权的配置和行使必须体现纳税****利本位的宪政精神。有鉴于此,唯有将国家税权纳入到宪法的有效控制下,在经济层面将对国家税权的制约与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并列为宪法的重心,才能在国家公共权力与个****利间达成有效的平衡。

由此可见,税收与宪政是紧密相连的,税收问题本身包含了许多宪政因素,纳税****利的保障则是税收宪政制度的核心价值和追求。按照日本学者北野弘久的说法,租税国家的宪法政治基础可以归结为如何征税,以及如何对征收的税款加以使用。宪政制度在税收领域中的衍生产生了税收宪政,所谓税收宪政,就是以宪法来控制和限制国家税收权力,保障人民财产和自由权利,实现税收正义的一种社会治理机制。

二、制度供给与税权约束

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发展史是一部有关限制和规范国家税权的历史,这是一个制度演进和创新的过程,反映了作为制度供给者的国家与作为制度需求者的纳税人之间在宪政供求博弈中的互动。在****国家中,国家拥有较多的产业,这些产业成为财政收入的来源。而当时财政支出范围相对狭窄,政府的财政主要依赖其自身的财产收入,这样的政府无需征得被统治者的同意便可随意使用其财富,人民无权影响其公共财政。而随着战争等原因,仅凭国家财产的收入不足以支撑国家权力的运作,政府只有靠大量征税获得收入,此种征税并不是依靠政府的财产收人,而是建立在纳税人的基础上,由此延伸出的问题就是,税收直接减少了纳税人的财产,征税权如果无限扩张不加以限制,必将会严重损害纳税人的财产,从而会遭到纳税人的强烈反抗。随着税收越来越多地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支撑,纳税人财产遭受任意侵犯的可能性也不断增大,纳税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对控制政府征税权力的愿望也越来越强。正是纳税人控制政府征税权力的愿望,引发了对近代宪政制度的需求。正如达尔所指出,“统治者需要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这一理念,一开始是作为一个征税问题的主张而提出的,这一主张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有关一切法律问题上的主张。”通过税收革命形成了“国民同意”、“无代议士不纳税”等控权原则,产生了纳税人代表审议政府的征税权力和开支等相应的权力和制度,这种经由立法控制而达到限制政府税权的机制,孳生了近代西方宪政制度,国家税权因而受到人民控制,这标志着****国家向宪政国家迈了一大步。

税收宪政制度的供给主要来自于政府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愿望。西方国家在税收宪政主义制度化的实践尝试中,发现了税收宪政制度化的潜在可观的利润,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愿意使其征税权力受到纳税人的限制。此种妥协的动机主要来自于其对财政收益的渴求。因为税收的相对稳定性和持续性远远优于掠夺性和随机性所得到的财政收益。这就诱导着统治者为获取稳定的税收而愿意让其征税权力受纳税人的监管和限制,通过保障纳税人的财产和收益及其稳定,来获得较为稳定的税收收入。长期来看,宪政制度远比****制度更为稳定和可预见,个人的权利更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从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使得在宪政制度下政府更能持续性和稳定性的获取税收收入。当然,这种愿意接受限制也不是理所当然的,只有社会中政治主导力量倾向于纳税人时,在权衡利益后政府才会作出适度让步,税收宪政制度的杼性也才体现在国家税收关系中,那就是政府的税收权力得以限制,接受纳税人的监督,承认和保障私人财产权,税收宪政制度从而得以进一步形成。诸如通过代议制,纳税人拥有了一种控制和监督政府征税活动的权力,使税权得以约束,从而代替不受约束的对私人财产和收益进行的掠夺。这样,整个社会政治制度就渐渐地演变成为政府公权力受到约束,人民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的宪政制度。

总体而言,正是由于纳税人制度需求和政府的制度供求因种.种社会经济因素的综合作用才产生了西方的税收宪政。当然,制度的变迁并非仅基于人性的因素就可以自然演进的。综观西方宪政历史,革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即是说,制度的变迁还要取决于是否有足够推动制度变迁社会基础。根据有关社会学和政治学理论,市民社会形成是能够独立的足以与国家政治权力抗衡的社会基础,因此,市民社会是极其关键的推动制度变迁的社会力量。有学者认为,实现宪政制度是偶然的,政治上有足够挑战君主权力、有效制约君主政权的社会中间阶层力量才是关键。宪政制度建立以后,仍然存在着保障宪政的问题,即确保政府征税的权力能够受到纳税人的约束而不被政府滥用。

篇2:试论税收宪政的理论及其实践价值

三、社会契约与税收民主

税收宪政的契约理论涉及税收本质的探究。简约地说,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契约安排。税收宪政是对传统税收理论的否定,其核心就是在税收领域体现主权在民思想,合理定位政府和纳税人关系。国家与国民之间契约的体现就是宪法,宪政的实施正是纳税人与国家之间基于契约平等的体现。社会契约思想是西方宪政的最重要的思想渊源,西方宪政基本上就是在社会契约学说中找到制度设计的理论,宪政正是社会契约思想付诸实践的一种理想的政治体制。首先,宪法作为人民总契约形式的最高法,宣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公民,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授权与委托。其次,宪法为政府权力运行规定了道德基础,即权力的运行是为了促进公民的权利与公共利益。最后,宪法规定了行政权力运行的界限,这个界限就是公民的权利。宪法是关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如何配置、如何相互制衡的契约,体现的是人民主权思想。路易斯-亨金就曾这样对宪法作出定义:“宪法是人民为了建立新政府而达成的契约,也是人民与即将成立的政府(即作为统治机关的国家)间所达成的契约。人民根据所规定的形式同意接受统治,并且受制于该宪法所规定的条款;政府保证尊重那些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公民以契约形式来确定与政府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税收是社会契约得以存在和运转的不可缺少的纽带,也是宪政得以存在和运转的不可缺少的纽带。税收的缴纳正是以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为目标并且建立在纳税人同意的基础之上的。依据社会契约理论,国家征税的基础是以人民同意为前提条件,这也是征税的合法性所在,“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绝不应该对人民财产征税。”人民同意的制度是议会政治。在以代议民主制为标志的宪政框架中,宪政原则就体现在国民、代议机关对政府征税权力的控制。建立在社会契约思想基础之上的宪法逻辑是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依据契约进行的交易,而这种契约的缔结是以人民的权利为本位,缔结的过程要求对人民的私权与国家的公权力以平等对待,正如洛克激情地写道:“同一个不能主宰自己生命的人怎能订立什么契约呢?他能履行什么条件呢?如果他一旦被许可主宰自己的生命,他的主人的****的、专断的权力也就不再存在。凡能主宰自己和自己生命的人也享有设法保护生命的权利;所以,一经订立契约,奴役就立刻终止。”

社会契约在税收领域体现出的契约精神,决定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平等性,平等性也是实现税收正义的基础,没有平等就没有自由和权利的保障。这种平等的契约精神要求抛弃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收行政关系的简单描述,以及认为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由于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的区别而处于非对等地位的错误观念,树立起纳税人并非是单纯义务主体的契约观念,通过作为平等主体共同契约的宪法来构建体现契约精神的税收宪政法律关系,以协调国民的私权与国家公权力的平衡并最终促进国民私权的发展。

四、公共产品与税收属性

自美国着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提出公共产品概念以来,用公共产品理论来解释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就成为一种重要税权分析理论。萨缪尔森的定义是,所谓纯粹的公共产品是指这样的物品,即每个消费这样的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公共产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三个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作为个体的私人是没有能力提供的,只能由国家提供,提供公共产品成为国家得以存在的使命和原因之一。而国家为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庞大的资金,特别是随着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失灵现象的加剧,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更趋市场化和对价化。国家为纠正外溢性、克服自然垄断、规范管理市场、公平社会分配和稳定宏观经济等所提供的服务,就其本身来说也是政府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的职能越强,公共产品提供的范围越广,国家需要的资金也就越大,由于国家本身是非赢利,本身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只有通过税收的手段来筹集提供公共产品所必需的资金,这就成为税收的重要机能。对此,哈耶克曾说过:“我们认为,在发达社会中,政府应当运用它所享有的经由征税而筹集资金的权力,并由此而为人们提供市场因种.种缘故而不能提供或不能充分提供的一系列服务”。这样一来,纳税人的纳税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一种对待给付,也就是说,国家向社会和国民提供的公共产品是建立在税收关系的基础上。

公共产品理论推进了以税收为根基的民主认识,以维克塞尔、格伦采尔以及林达尔为代表的“新利益说”学派即认为,国家满足公共需要就是满足每个人共同的私人欲望,个人纳税就像为满足私人欲望而购物所支付的价款一样,税收不过是人们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税无非就是为满足这种公共需求的资金”。“主权者向人民征收的税不过是公家给予保卫平民各安生业的带甲者的薪饷”。税收的价格属性的揭示,使得税收征纳双方存在着根本上的契约平等关系成为必然的逻辑结论。国民为了享用公共产品而向政府缴纳税收,政府收取税收为国民提供公共产品。对国民而言,税收意味着牺牲自己部分财产给国家,但获得的是公共产品的享用及其相应的权利,如国家税权的监督和税款使用权。而对国家而言,税收意味着一种财产权的获得,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财产的分配,但同时也承担了随之而来的义务,即必须为国民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作为税收契约的法律制定,是国民同意且支付的公共产品的价格的确定,是国家税权的获得和承认。在税收契约中,纳税人要求的对待给付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纳税人有权决定税收的取得与支出,即有权决定公共产品提供的品种与数量。而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在征收和使用税收收入上也必须考虑国民的利益。

五、财政民主与税收监督

宪法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长期的约束力,公共选择学派的杰出代表布坎南和塔洛克认为,宪法是一系列规则,嗣后的行动都在这一系列的规则范围内进行。宪法条款的作用在于为政府的征税权和支出权划出界限,这种界限是通过对税收权力机关包括立法机关的约束来确定的,如此才能有效保护私人产权,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布坎南指出:“我们对决策过程的分析揭示出,有些规则会允许群体中的一些成员利用其结构而获得有差异的好处。然而,恰恰是对于国家可以被运用于这样的目的的认识,促使理性的个人对政治的运用施加宪法性的限制。如果不是由于对各种政治过程都有可能被用于剥削目的的理由和充分担忧,那么各种宪法制约就没有多少意义,且其效用还会更少。”为此,应实行公共财政制度的宪法约束。这种对公共财政制度的宪法约束包括两个步骤:首先是确定一个宪法规则,这个规则必须反映和表达全体公民的价值观,从而使他们信奉的规则规定的各项条款,在某种意义上可能被看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个规则对政治家和政府官员是高高在上的,能够在税收水平下降的情况下,遏制对已经增长起来的公共支出的持续需求。其次是重新确立财政帐户,通过有效地控制公共开支,实现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

布坎南的观点是一种财政民主的思想,财政民主原则下的税收以人民同意——人民的代议机构制定的税法为前提。无论是税收的立法还是税款的征收使用都应由人民代议机关决定,以确保税收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所谓自由投票决定赋税指的就是这种财政民主的思想。而公共财政制度则是财政民主的核心内容。因为,“建立自由市场经济机制是各国谋求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有公共财政模式配合,而公共财政模式的完善乃必须需要宪政制度体系支撑”。有学者就此指出:“宪法所致力者,在国家权力之设置、引导和管制,均依赖于国家财政之筹措。而国家权力,其主要之表征在于立法权与课税权,盖国家须先取之于民,然后才能用之于民”。

公共财政制度重要内容就是财政预算制度。预算制度是市场的产物,近现代预算制度起源于英国。预算虽然是政府财政活动的计划,但实际上反映的是纳税人与政府之间在财政收支问题上达成的一致契约。预算是税收收支的依据,涉及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问题,与民主有着密切联系的关系。如马克思所言:“每一个预算的基本问题是预算收支部分之间的对比关系,是编制平衡表,或者为结余,或者为赤字,这是确定国家或削减或者增加税收的基本条件。”立宪主义所建立的公共选择模型,都或明或暗地包含着这样一个假设,那就是立宪后的预算决策要符合中间选民或其在议会中的代表的公共产品需求。作为公共选择的一个重要内容,公共财政预算须通过国家代议立法机关批准方能生效。人民通过代议机关决策来表达对政府税收活动扩张的限制,以财政民主决策程序来实行宪法的税权控制,从根本上改变了税收的本质属性,使税收的基本理念焕然一新,以体现主权在民的宪政精神和原则。

篇3:论税收的宪政精神

论税收的宪政精神

宪政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政治制度范畴,而税收则是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预先设定的规范筹集财政收入的特定分配关系,是社会公众依照宪法的精神享受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必须支出的价格费用,是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税收的每一个因素都受制于宪法,与宪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所以,宪法不仅是法学研究的对象,与国家财政和税制建设的关系亦十分密切,或者说,如果没有宪法做指导和保障,公共财政制度和体现宪政精神的现代税制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对于中国这样的缺乏法治传统、仍处于现代法治启蒙阶段的国度来说更是如此。当前,我国税收领域的法治状况正在深刻地影响着国家政治生活和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宪政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制度构架已经成为决定我国未来税制改革方向的根本性因素,当然也应是我国税学界前沿性的研究课题。

一、宪法:纳税人的“圣经”

宪政是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现代政体。宪政包括着人民主权、社会契约、权力制衡、人格平等、法律至上等一系列精神,这些理念与价值观体现在宪法规则和程序当中,为民主提供法律和制度的实现手段。宪法的基本使命是确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边界,限制公权力和保护私权利,是宪法最本质的特征。在宪政国家,政府处于法律之下,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人民则有权自己制定规则和制度。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和自主的意志和理性行为,都享有通过法律来限制和监督政府的权力并负有义务。宪法为社会财富的分配和社会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和程序,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提供保障。宪法不是君主和强权管理民众的手段,而是人民自己的公约。宪法是实在的、具体的,不是理想化的、空洞的,因为只要宪法中有一句话是空话或套话,宪法的威望和效用就难以建立起来。宪法的制定必须进行公开的讨论,并得到普遍的认同,惟此才能期待宪法得到社会成员的共同遵守。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宪法也必然为社会成员所遵守,因为通过宪法来维持社会的安定、自由和繁荣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

宪法是税收法律的渊源。宪法中的“法”是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的民主立法,也是保障纳税人利益不受侵犯的自由之法,正义、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在各种税收专门法中得到充分和准确的体现。确立保障生存权、有支付能力、公平税负、量力负担和便利等符合宪法原理的税收原则或总政策,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特征。在宪政制度下,公民纳税具有个人委托国家代为完成自己所必须而又无力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性质,也就是说,纳税人是在为自己纳税,是出于自身需要并依据法律决定和监督着税收事项。在宪政制度下,纳税人有权只依照符合宪法规定程序和精神的法律承担交付税收的义务,拒绝交纳宪法和法律规定之外的一切苛捐杂税,有权基于宪法原理关注和参与税收的全过程,而政府则必须按照纳税人的要求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一切实现的形式就是近代以来西方制度文化的代表作――议会。社会公众依据宪法所确认的权利,通过议会和相应的法律程序,具体说通过预算的法律权威,从根本上决定、约束和监督着政府的税收行为。

税收的宪政精神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无代表则无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这个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思想产生于英国,是人类社会经历数个世纪的磨难、斗争的产物。在这个过程中,王权始终受到某种力量的限制,正如安德森所说:“‘绝对主义’这一术语是一个错误的命名。从不受约束的专制主义(despotism)的意义上看,没有一个西方君主享有统治其臣民的绝对权力。所有君权都是有限的,即使根据所谓‘神授’或‘自然’法则的混合信条使他们的特权达到顶点时,亦如是。”1这种君权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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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马克思世界历史思想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马克思世界历史思想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马克思“世界历史”思想对于今天全球化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其理论价值集中表现在使世界历史的.研究达到了-个新境界,并开拓了观察社会历史的新视野;其实践价值集中表现在为推动社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作 者:乔水舟 李敏  作者单位:乔水舟(河南大学,河南,开封,475001)

李敏(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山西,太原,030024)

刊 名: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英文刊名: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COLLEGES OF SHANXI 年,卷(期): 14(6) 分类号:A811 关键词:马克思   “世界历史”思想   理论价值   实践价值  

篇5:预算的宪政价值和法律控制

预算的宪政价值和法律控制

[内容摘要]宪政国家从来都是把预算作为宪法的重要内容,财政立宪原则的确立奠定了预算法治化的基础。预算是经议会决议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强制性命令。实现公共财政的目标,进行预算法的修改关键在于预算的法律控制,具体包括预算的国家中心主义理念摒弃,预算法律监督的加强,预算运转程序的健全以及预算责任控制的完善。

[关 键 词]预算,法律,控制,监督

预算作为国家收支计划体现了国家对公共财产的统筹和支配能力,表明了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在法律上,预算是政府对于议会的承诺,经过议会的决议就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强制性命令。预算从根本上解决的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关系问题,这是一国重要的宪法关系,宪政国家从来都是将预算纳入宪法之中作为宪法的重要内容,并据此制定专门的预算法。预算调整的对象针对宪政国家的物质基础,通过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分配反映了人民与政府之间财产关系,在租税国家则体现为纳税人和政府之间资源的重新配置关系。预算法是现代国家财政制度的核心,财政立宪主义原则在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确立为预算制度的民主化、法治化奠定了基础。现代预算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是在代议制机构监督国王财政权的过程中产生的,此后,在英国逐渐形成了议会对国家的财政收支统一进行审议和表决的预算议会主义原则。从英国宪政发展史可以得知,民主、法治是公共财政得以建立的前提。近代以来各国宪法规定了预算的基本原则,据此预算制度得以具体化并逐步完善。

现行财政转轨、实现公共财政目标,根本途径是重建预算制度,财政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经济、政治、社会各个方面,但关键是预算的法律控制。《预算法》的颁布至今已有十年,《预算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正式工作日程。《预算法》颁布初期,其适应了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这一政府主导型的预算模式节约了中国财政收支的制度成本,体现了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经济改革效益优先的价值追求。然而,这一政府主导型的预算模式自始存在的弊病所隐藏的危机却日益加深,即预算权力的政府实际的掌控造成的预算议会主权的有名无实,以及预算权力的集中形成的预算的长官意志增加了预算的风险。其最终使得《预算法》原来可能带来的效益也丧失殆尽。可以说,中国目前的预算体制与财政法治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值得欣慰的是,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特别是依法治国宪政原则的`确立,财政领域民主理财、依法理财的理念已经成为新时期政府财政工作的指导原则,这是中国实现公共财政目标的重要前提和逻辑起点。适应这一要求,修改后的《预算法》需要在价值理念和法律精神上有所创新,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对预算进行制度设计,并通过完善预算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加强对预算的法律监督和责任控制。

一、摒弃预算的国家中心主义理念

预算应以政府为主导,这符合预算的基本规律。但如果过分强调政府对预算的控制而忽略预算的议会主权和民主监督便违背了预算的宪法精神。在历史上,财政作为政府财政收支的基本计划。经历了国王财政、国家财政到公共财政的三个发展阶段,民主政制确立的议会民主主义原则促进了预算从国家预算向公共预算的转化和发展。代议制机构是政府预算的组织制度前提,是制约专制的政治组织。政府预算就是在代议制机构监督国王的财政征收权的过程中产生的,议会最终实现对财政权的控制,完整的、现代意义的政府预算才算确立。[1]预算制度就是社会成员参与和监督国家财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立宪政治的历史可以说是现代预算制度的成立史。[2]

我国的《预算法》开宗明义,确立了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原则。《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这一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中国《预算法》的制度设计整体上都体现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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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谈德育模式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功能

谈德育模式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功能

模式,易言之,即指某种事物的标准样式或者使人可以照着操作的范式。学校德育模式是指在一定的德育理论指导下,在长期的德育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系统化和理论化的德育范型,或者说,即在一定的德育原理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比较稳固的德育程序及其实施方法的策略体系。

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德育理论来分析长期以来,我国不少德育理论研究者习惯于用所谓的辩证思维而实质上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去研究德育过程,将整个德育过程肢解为各个部分进行孤立的静止的研究,忽视对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的探讨,没有对德育过程作系统的有机的辩证的研究,综观一下已出版的.各种教育学和德育原理著作,通常都是分别对德育过程的规律(或特点)、原则、内容、方法、途径进行研究,割裂了德育过程的规律(或特点)、原则、内容、方法、途径之间的有机联系。①这样做的后果,导致有关概念范畴定性不明,如知行统一、因材施教、长善救失、教育一致性和连贯性等,在有的论著中是作为德育过程的规律(或特点)来探讨,居于原理层次;而在有的论著中,则作为德育过程中的原则或要求来研究,降到规范层次,造成把原理阐述成规范,或者把规范论证成原理的混乱,使得广大德育实际工作者在德育理论面前分不出“必然”和“应然”,无所适从,给理论联系实际带来相当大的难度。由于概念范畴定性不明,导之逻辑推理上的矛盾混乱,难以自圆其说,为了解决这种矛盾混乱情况,许多德育理论研究者便用“什么与什么相结合”或“什么与什么相统一”之类的命题来回避矛盾,如“正面教育与纪律约束相结合”、“严格要求与尊重学生相结合”、“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多种途径和方法相结合”、“教育影响的一致性与连贯性相统一”、“理论教育与实际锻炼相统一”等等诸如此类的命题在有关论著中比比皆是。这种形式上貌似“辩证”而实质上“形而上学”的刻板机械的生硬捏合,既不利于德育研究中理论思维的发展,又不能为广大德育工作者提供具体操作的范式。德育模式的研究和探讨正是对这种研究倾向的一种冲击和反正。因为德育模式既是某种德育理论的简约化的表现形式,它要求通过简明扼要的解释或象征性符号来反映它所依据的德育理论的基本特征,又是对某些具体德育经验的优癣加工和概括,它要求起着德育理论和德育实践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所以德育模式的研究和探讨可以帮助德育理论研究者从整体上去系统地综合全面地去认识和分析德育过程中诸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其多样化的表现形态,有利于德育理论研究者从动态上去把握德育过程中特点和规律,并使之具体化与操作化,有助于德育理论研究者改变长期以来习惯的那刻板单一的甚至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有益于德育理论研究的思维空间的拓展。故研究和探讨德育模式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德育理论有着深远的理论价值。

从广大德育工作者对中小学生进行德育实践来考察尽管经过广大德育工作者和教师共同努力,我国中小学在德育理论联系实际方面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和进展,但是,德育理论与中小学德育实际之间仍存在着许多相互脱节的地方。尤其是当前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转型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全,人们的道德观念正在发生日益深刻的变化,中小学德育正面临一系列严峻的挑战,德育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使广大德育工作者和教师深深地感受到德育工作的难度,特别是德育理论联系德育实际的难度,感到有关德育理论缺乏可操作性,可望而不可及,理论和实践之间缺乏某种联系的桥梁或纽带。虽然不少德育论著面面俱到地提出什么与什么相结合,什么与什么相统一之类命题,但对如何结合怎样统一却语焉不详,给广大德育工作者理论联系实际带来了许多困惑,“生活之树常青,理论总是灰色的”。

相对稳定的德育理论与时时刻刻都在发展变化的中小学德育实际总是难以贴近,总是存在一定的差距。德育模式恰好能解决这个矛盾,能起到德育理论联系德育实践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因为德育模式是有关德育理论体系的具体化,是以简明扼要的形式和易于操作的程序来反映有关德育理论的基本特征,使德育实际工作者能对抽象的德育理论有一个易于理解的具体框架,有利于德育实际工作者在德育实践中把握和运用有关德育原理。故德育模式能使抽象的德育理论得以发挥其中介作用;同时,德育模式是直接来源于德育实践,是经过长期的德育实践而逐步定型的德育活动结构形式及配套的实施策略,是德育实践经验的系统概括和总结,比德育经验层次高,应用范围广,给广大中小学德育工作者提供了一 套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有益于提高中小学德育实效。德育模式对中小学德育工作者理论联系实际来说,确实有着重要的实践功能。

篇7:自然资源的价值管理:理论、实践与创新

自然资源的价值管理:理论、实践与创新

摘要:可持续发展最大的障碍即为自然资源瓶颈,如何推动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自然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值得思考.笔者提出,应当以资源价值补偿理论创新自然资源的`价值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应当实现自然资源价值的宏观补偿和微观补偿衔接与一体化,以真正实现自然资源的以价值管理为核心的资产化管理.作 者:张宏亮    谭益民    ZHANG Hongliang    TAN Jimin  作者单位:张宏亮,ZHANG Hongliang(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际学院,长沙,410004;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100872)

谭益民,TAN Jimin(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际学院,长沙,410004)

期 刊:城市发展研究  PKUCSSCI  Journal:URBAN STUDIES 年,卷(期):, 14(3) 分类号:X196 关键词:自然资源    价值管理    资源耗减(补偿)成本    可持续发展   

篇8:西蒙的“有限理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西蒙的“有限理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摘要:文章介绍了西蒙的“有限理性”的理论意义,探讨了其在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处理、市场经济活动等方面的实践价值。?关键词:西蒙;有限理性;意义;实践价值?“有限理性”理论是由1978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赫伯特・亚・西蒙教授针对理性决策而创立的决策过程分析理论。以“理性有限论”为基础的“满意决策理论”是西蒙对经济学的主要贡献,也是他毕生从多学科角度进行理论和经验探索的主题。西蒙教授对管理决策理论所作的贡献是管理决策理论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人们往往称西蒙开创发展起来的决策理论为现代决策理论。他的有限理性理论奠定了现代管理理论的基础,他的经典著作《管理行为――管理组织的决策过程的研究》被瑞典皇家科学院誉为“划时代”的作品,有限理性理论因其在现代决策理论中的基础地位,一直是决策科学理论研究的热点。理性决策源于“经济人”理论,与理性决策相比,有限理性决策更具现实性和动态性,对实际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满意决策论”、“适度利润”等概念的普遍运用,关于信息经济学和企业行为理论的研究,无不表明西蒙“有限理性”的影响和意义。本文试就“有限理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进行探讨。?1“有限理性”的理论意义?“有限理性”理论的要点在于:“理性就是用评价后果的某个价值体系去选择令人满意的备选择行为方案”,而理性决策所要求的那种理性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人的决策行动不仅受到外部因素(如时间、信息、技术等)的限制,同时也受到作为信息收集者和问题解决者自身条件的限制,因而他主张用“满意”代替最佳。?西蒙认为现实生活中人作为管理者或决策者的人是介于完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有限理性”的“管理人”。“管理人”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往往是多元的,不仅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而且处于变动之中乃至彼此矛盾状态;“管理人”的知识、信息、经验和能力都是有限的,他不可能也不企望达到绝对的最优解,而只以找到满意解为满足。西蒙认为,相比“经济人”而言,“管理人”有两点根本转变:①经济人寻求最优方案;而管理人则寻求满意方案,即符合决策目标的方案。②经济人同真实世界的一切复杂事物打交道,而管理人只同他头脑中所感知(来源:查字典范文网

fanwen.unjs.com)到的世界打交道,而把那些与决策无关紧要的因素置之不顾。西蒙指出,真实世界中决策环境下,计算能力和对环境的认知能力的有限必然意味着人类理性是有限的,即人类的注意力、感知能力、信息加工能力有限、记忆系统是有限的。因此,有关决策的合理性理论必须考虑人的基本生理限制以及由此而引起的认知限制、动机限制及其相互影响。从而所探讨的应当是有限的理性,而不是全知全能的理性;应当是过程合理性,而不是本质合理性;所考虑的人类选择机制应当是有限理性的适应机制,而不是完全理性的最优机制。?在实际决策中,“有限理性”表现为:①由于决策者存在着不同的偏好,因而导致选择决策方案的标准存在差异。②大多数决策问题都存在众多备选求解方案。决策者受知识和能力的限制,不可能探查所有方案,决策者也无法完全预测全部备选方案的后果,决策者还不具有一套明确的、完全一致的偏好体系,以使它能在多种多样的决策环境中选择最优的决策方案。③决策者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现实世界存在大量的随机性因素,它们会干扰决策的执行过程,并导致结果的不确定性。决策者往往倾向于将问题情境尽量加以简化,用一个小得多的问题空间去替代真实的问题空间,使前者在某种意义上近似于实际。④决策者都带着一种对问题先入为主的印象行动,过去的知识经验、习惯等往往会影响到主体的选择性感知,一些决策可能是凭直觉做出的。⑤在整个决策过程中,决策者本身也在不断摸索、实践和学习。西蒙的管理理论关注的焦点,正是人的社会行为的理性方面与非理性方面的界线,它是关于意向理性和“有限理性”的一种独特理论――是关于那些因缺乏寻找最优的才智而转向寻求满意的人类行为的理论。从决策论的角度,我们会发现:现实经济中的不确定性,决策者知识、信息、能力和决策动机的有限性和差异性,决定了现实社会丰富多彩。2“有限理性”理论的实践价值?西蒙的“有限理性”理论是他借助于心理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对作为决策外部环境的组织和主观因素的理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他对决策科学做出的重大贡献所在。“有限理性”理论对实际

篇9:西蒙的“有限理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的管理工作具有较大的实践价值。?2.1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实践价值?人是不存在全知全能的理性的,或者说,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我们只能在一定条件下谈论人的理性。根据有限理性理论,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一方面要注意制定和贯彻实施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各种工作标准、基准,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到人和环境的局限性,做到把管理的刚性与弹性相结合。人类只能通过合理的过程一步一步丰富和拓展人类理性,这是一个不断追求和探索的过程,只能把本质合理性作为一种极限,从合理逼近这种理性的过程和方法上进行研究,才是积极的理性态度。充分认识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局限因素按照有限理性理论,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众多限制因素。我们要正视其中的限制因素,容许一定限度内的偏差并有针对性地采取一定辅助方案来弥补。用有限理性的观点来看待员工,正视人的局限性,帮助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2.2信息处理方面的实践价值?“有限理性”理论在信息处理的有关论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见解深刻对当代大量信息的处理提出了指导性建议。在信息社会时代,随着计算机、网络等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我们面临的“信息危机”不是由于信息匮乏,而是信息数量过剩的问题。知识总量正以爆炸式的速度急速增长,与此同时,信息垃圾增多,信息的'冗余度也在加大,为了避免在浩瀚的信息海洋中迷失方向,意识到“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这一现实是十分重要的。在这种“信息爆炸”的生活环境中,它将能更好地指导我们集中精力搜寻有效信息,而不是搜寻所有相关信息,只有这样才可能有效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去粗取精和去伪存真地对信息加以解读、分析和利用,而不是一味地追求最优解。原有的知识存量总是有限的,对于大量的随机性因素的处理,只有通过随机性的应变对策得到解决。2.3市场经济方面的实践价值?市场经济的活动,同人类其他活动一样,以人的非理性的需求为始点,“有限理性”理论在市场经济的活动中具有较大的实践价值。在市场经济下,我们不能满足传统的追求最大利润的惟一解释,而要在新的企业制度和组织结构条件下,在新的环境中从多学科角度进行广泛的分析。“有限理性”理论在市场经济的活动中实践,不能忽视市场本身使人们缺少保障,由于交换过程常常突然中止,人们在交换中赢得的一切都在风险之中。“有限理性”理论在市场经济的活动中运用,使我们懂得不能满足于自由竞争必将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预言,而要切实分析市场的结构和困难的缺陷;也不能存在有无限计算能力的幻想,而要切实研究一定市场结构条件下的科学模式和方法。?2.4其他方面的实践价值?西蒙的“有限理性”理论符合更多的实际情况,能较好地描述人们现实的选择过程。合理的方案搜索过程和方法,有益于高效高质地达成满意的选择结果,从而引导人们注重对环境结构和搜索方法的研究,形成一种不断拓展人类智力的形式主义式理论体系。西蒙的“有限理性”实践价值还体现在:西蒙将其科学研究集中于问题的环境结构分析和不同环境结构下追求满意解决的科学方法探索上,从而不仅在优良结构问题解决方面为运筹学、统计决策理论的应用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而且开拓了不良结构问题解决研究的领域,发展了解决问题的独特思维方法,并在认知科学、人工智能等多领域,特别是在经济社会领域作出了重大贡献。?[参考文献]?[1](美)西蒙.管理决策的新科学[m].商务印书馆,.?[2]芮明杰.管理学――现代的观点[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3]萨缪尔森,诺德豪斯[m].经济学.萧琛主,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4]邓汉慧,张子刚.西蒙的有限理性研究综述[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6).?[5]高雷.有限理性与自我主体意识[j].经济学家,,(1).

篇10:谈德育模式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功能

谈德育模式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功能

模式,易言之,即指某种事物的标准样式或者使人可以照着操作的范式。学校德育模式是指在一定的德育理论指导下,在长期的德育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系统化和理论化的德育范型,或者说,即在一定的德育原理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比较稳固的德育程序及其实施方法的策略体系。

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德育理论来分析长期以来,我国不少德育理论研究者习惯于用所谓的辩证思维而实质上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去研究德育过程,将整个德育过程肢解为各个部分进行孤立的静止的研究,忽视对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的探讨,没有对德育过程作系统的有机的辩证的研究,综观一下已出版的各种教育学和德育原理著作,通常都是分别对德育过程的规律(或特点)、原则、内容、方法、途径进行研究,割裂了德育过程的规律(或特点)、原则、内容、方法、途径之间的有机联系。①这样做的后果,导致有关概念范畴定性不明,如知行统一、因材施教、长善救失、教育一致性和连贯性等,在有的论著中是作为德育过程的规律(或特点)来探讨,居于原理层次;而在有的论著中,则作为德育过程中的原则或要求来研究,降到规范层次,造成把原理阐述成规范,或者把规范论证成原理的混乱,使得广大德育实际工作者在德育理论面前分不出“必然”和“应然”,无所适从,给理论联系实际带来相当大的难度。由于概念范畴定性不明,导之逻辑推理上的矛盾混乱,难以自圆其说,为了解决这种矛盾混乱情况,许多德育理论研究者便用“什么与什么相结合”或“什么与什么相统一”之类的命题来回避矛盾,如“正面教育与纪律约束相结合”、“严格要求与尊重学生相结合”、“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多种途径和方法相结合”、“教育影响的一致性与连贯性相统一”、“理论教育与实际锻炼相统一”等等诸如此类的命题在有关论著中比比皆是。这种形式上貌似“辩证”而实质上“形而上学”的刻板机械的生硬捏合,既不利于德育研究中理论思维的发展,又不能为广大德育工作者提供具体操作的范式。德育模式的研究和探讨正是对这种研究倾向的一种冲击和反正。因为德育模式既是某种德育理论的简约化的表现形式,它要求通过简明扼要的解释或象征性符号来反映它所依据的德育理论的基本特征,又是对某些具体德育经验的优癣加工和概括,它要求起着德育理论和德育实践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所以德育模式的研究和探讨可以帮助德育理论研究者从整体上去系统地综合全面地去认识和分析德育过程中诸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其多样化的'表现形态,有利于德育理论研究者从动态上去把握德育过程中特点和规律,并使之具体化与操作化,有助于德育理论研究者改变长期以来习惯的那刻板单一的甚至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有益于德育理论研究的思维空间的拓展。故研究和探讨德育模式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德育理论有着深远的理论价值。

从广大德育工作者对中小学生进行德育实践来考察尽管经过广大德育工作者和教师共同努力,我国中小学在德育理论联系实际方面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和进展,但是,德育理论与中小学德育实际之间仍存在着许多相互脱节的地方。尤其是当前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转型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全,人们的道德观念正在发生日益深刻的变化,中小学德育正面临一系列严峻的挑战,德育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使广大德育工作者和教师深深地感受到德育工作的难度,特别是德育理论联系德育实际的难度,感到有关德育理论缺乏可操作性,可望而不可及,理论和实践之间缺乏某种联系的桥梁或纽带。虽然不少德育论著面面俱到地提出什么与什么相结合,什么与什么相统一之类命题,但对如何结合怎样统一却语焉不详,给广大德育工作者理论联系实际带来了许多困惑,“生活之树常青,理论总是灰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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