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事故原因及对策

时间:2022-05-06 11:48:03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浅析交通事故原因及对策((推荐8篇))由网友“带上她的眼睛”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浅析交通事故原因及对策,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浅析交通事故原因及对策

篇1:浅析交通事故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购买力不断增强,机动车保有量和道路机动车流量聚增,道路交通各要素与日益增强的交通需求矛盾突出,道路交通事故呈上升态势,交通安全状况令人担忧,严重的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危圾人们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因而重点分析和研究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频发交通事故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是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大课题.

作 者:刘国庆 作者单位: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天津,300040 刊 名: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英文刊名:CHINA NEW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年,卷(期):20xx “”(2) 分类号:U4 关键词:交通事故 管理

篇2:交通事故原因调查报告

交通事故原因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

通过调查宜昌市交通安全情况,发现存在的交通安全问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提醒大家“关爱生命,安全出行”。

【调查方法】

街头观察;调查访问

【调查对象】

北山坡铁道口管理员 十字路口交通协管员 交警 摩的司机 的士司机 街头行人

【调查小组】

陈茜 邬广昌 欧阳子炎 刘晓东(707) 李小西(706) 张宇松(702班)

【实地观察】

1.铁道口行人等待火车过道时的种种表现,是否有越栏穿轨的现象。

2.十字路口行人等待红绿灯时的种种表现,是否有抢红灯的现象。

3.搜集整理有关交通安全的警示语、宣传语。

4.观察路口红绿灯变化时间。

5.……

【预设问题】

1.交通协管员:

A 在执勤过程中,常常会发现哪些有关行人交通的问题,你们是如何处理的?

B 你能告诉我们这个道口发生过几起交通安全事故?

C 你想对等待红灯过马路的行人说些什么?

2.行人:

A 你认为遵守交通规则的意义在哪儿?

B 你在交通安全方面有哪些做得比较好的地方?

C 你常提醒你的家人遵守交通安全吗?

3.司机:

A 你在行车过程中,常常受到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所带来的困扰吗?

B 你想对路上的行人说些什么吗?

4.交警:

A 在你处理的交通安全过程中,关涉小学生和中学生的案例多吗?

B 作为交通管理部门,你们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加强了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

C 你在交通安全方面对我们中小学生有什么忠告?

5.……

【调查过程】

时间:20xx年1月31日14:30

地点:北山坡铁道口

对象:交警

问:在执勤过程中,常常会发现哪些有关行人交通的问题,你们是如何处理的?

答: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十分普遍,通常情况下并没有十分严重的伤亡,但是却存在着十分严重的安全隐患,任何时都不能排除没有伤亡的可能性。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如你们学生过这个铁道口的时候,很多都是越栏穿轨,很少一部分人能等候。造成这一不良现象的原因是因为造成伤亡有偶然性,而大家的侥幸心理多于安全意识,也就是说只要大家存在这种不良侥幸心理,不去加强安全意识,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会很大,事故的严重性也会很大,而违反交通规则,从法律上并不可能将行人完全约束,总不能一穿轨就让行人罚款,我们执法者也只能起到一个提醒监督的作用。

小结:

安全出行的保障是我们行人的一种意识,交通执法者和交通规则也只能帮助我们强化这种意识,最重要的是我们行人自己对立牢固的安全意识,认真遵守交通规则。

时间:20xx年1月31日15:15

地点:胜利三路十字路口

对象:交通协管员

问:行人出行过马路应注意些什么?

答:大家习惯过无红绿灯的路口时向右看,忽略了左边驶来的车辆,因此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大家就应该过斑马线,注意看红绿灯,这是最基本的,也是最有效的交通安全保护。但是许多行人忽视了这一点,或许中国人的素质还没有达到这个水平。

小结:

从这位交通协管员的言语中不难感受到他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因为行人不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而气愤,对有些行人的行为感到无奈。遵守交通规则的确可以反映出人们的素质和思想意识,我们始终相信大家都有良好的素质,只不过意识还需要加强,我们会从最基本的遵守交通规则开始,加强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完善自身的不足。

时间:20xx年1月31日15:45

地点:中医院门口

对象:的士司机(停车于路边。)

问:作为司机,您对我们行人有些什么忠告或者您认为您在驾驶过程中行人不应该给你带来哪些麻烦?

答:……(可能这位司机认为驾车只要注意自己就行了,无须给我们学生提出什么要求。)

小结:

驾驶过程中的司机和横穿马路的行人都应该注意自己的行为,每一个人都有必要树立安全意识,无论是行人还是司机都要将安全牢记心中,时刻遵守交通规则。

时间:20xx年1月31日16:15

地点:沿江大道和平广场T字路口

对象:行人(一位中年母亲,正和她的女儿等待红灯。)

问:您是否常常叮咛女儿注意交通安全,您是怎样叮嘱她的?

答:其实也没有什么,就是带她出门或让她独自出门时总要提醒几句“过马路要看绿灯再行”、“过铁路要等火车走了再过”、“一定要走人行道”。大概说的多了,女儿都能很好的注意这些,她上学独自过马路过铁路我很放心。

小结:

从这位母亲的'回答可以知道,安全意识的树立是从生活的点滴做起的,这小小的叮咛让这个女孩子注意到安全的小细节,不知不觉中小女孩与危险拉开了距离,原来保护自己,安全出行是这么简单。

时间:20xx年1月31日16:35

地点:沿江大道和平广场T字路口

对象:行人(一位男青年正在闯红灯)

问:您好,我们在做一个社会调查,您能谈谈对违反交通规则现象的看法吗?

答:……(这位行人拒绝了我们的访问,低着头红着脸很快地离开了。)

小结:看来这位行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闯红灯不仅对自己的生命构成威胁,而且给司机造成了麻烦。如果司机不能准确判断行人来去的方向,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就算判断正确,也会因为要避开行人而突然转向影响到其他车辆,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闯红灯、翻越护栏、横穿马路一系列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都是不明智的,都是对自己与他人的生命不负责任的行为。

【总结反思】

在这个短暂而又精彩的寒假里,在学校老师的指导下,通过对宜昌交通安全情况的调查,让我们小组内的每一位同学受益匪浅。我们明确了调查目的,在一起拟定了调查方案,确定了调查方法及对象。我们以七中为起点,以北山坡铁道口、转盘、胜利三路十字路口、和平公园作为观察调查访问点,以行人应树立怎样的交通安全意识、如何遵守交通规则为主线提出问题,走访询问街头行人、司机、交警及协管员,并实地观察现存的铁道口越栏穿轨、十字路口闯红灯的现象。并对调查访问结果作进一步分析,在认识问题的同时,更多的是对我们自身的反思。通过这次调查我们意识到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会使我们生活更有秩序,我们不能因为心存侥幸而忽略了安全意识。如当我们上学时经过北山坡铁道口时,一旦火车警铃拉响,护栏放下,就绝不要冒险迈出步子越栏穿轨,我们只能平静地等候火车过道。也许这会耽误几分钟我们上学的时间,但是绝不会因为争取这几分钟而搭上一辈子的大好光阴乃至生命。

我们必须对自己的生命负责,认真地遵守交通规

篇3:交通事故的原因

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交通参与者的原因:交通参与者是指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车辆、行人,在交通事故中,交通参与者主要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道路占用者。

根据人们参与交通的方式及其交通特性的异同,不同的交通参与者有不同具体的特点,可能造成不同特点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人直接操作机动车,其驾驶技能的好坏、安全意识的强弱、应变能力的高低都直接影响着安全行车。因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465083起,造成93550人死亡,435787人受伤,分别占总数的89.8%、87.4%、和90.6%,在当前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仍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群体。

2、非机动车驾驶员。在我国道路交通方式中,由于自行车出行所占比例很大,骑车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也很大。很多骑车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经常发生乱闯红灯、抢行猛拐、骑车带人、等行为,这不仅扰乱交通秩序,也危机自身安全。此外。还有人力三轮、畜力车等驾驶员,这些虽在整体中所占构成比重较小,但也还是交通事故隐患需要预防。

3、行人。行人交通是我国交通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人交通安全的问题,往往是因交通行为不当与其他交通方式发生冲突而产生的,行人在道路上行进或停留时,如果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就会干扰交通秩序,引起交通混乱,进而引发交通事故。这与有关部门法律宣传不到位有关,应当加大针对行人的交通安全预防工作,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人安全对策措施,改善行人通行条件,引导行人养成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努力减少和消除行人事故隐患。

(二)车辆,这里的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车辆作为道路交通的主要工具和重要载体,其性能、质量、状况等对交通安全影响极大。机动车构造复杂、行驶速度快、危险性大,是车辆安全工作中的重点。机动车辆机件失灵,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其后果具有突发性、严重性的特点。

(三)道路,这里的道路是指道路交通管理中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是供车辆、行人交通活动的基础设施,是道路交通的物质基础之一。道路宽度、线形、路面质量及交通设施等不同程度影响交通安全,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又一隐患。

1、道路宽度对交通安全的影响。道路狭窄,未划分车道,人与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交通,则增加事故隐患。

2、道路几何线形对交通事故的影响

(1)平曲线,即弯道。车辆驶入弯道,因离心运动会产生离心力,当行车速度快而转弯半径小时,如不相应设置弯道超高,就会发生横向滑移或侧向翻车。

(2)纵坡。道路纵坡度很大时,不仅会影响行车速度,而且还可能导致陡坡行车时停驶下滑,酿成交通事故。

(3)视距。包括停车视距,超车视距等。停车视距,是指行驶中从车辆发现障碍物到安全停车的最短距离。超车视距,是指在双车道公路人,后车超越前车过程中,从开始驶离原车道之处起,至可见逆行车并能超车后安全驶回原车道所需的最短距离。视距达不到安全视距要求时,极易发生事故。

(4)平面交叉。当路口锐角相交时,交叉口的面积增大,通视条件恶化。车流交叉(冲突点)、汇合(交织点)过于分散,是不安全的。

3、路面质量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1)路面强度。路面强度高,耐久性好,就能适应大流量行车和复杂的车辆吨位构成。

(2)路面稳定性。路基、路面受温度、湿度的作用会发生变化。如在高温季节,易出现轮辙、路面推移;而低温季节,易出现路面开裂、不均匀冻胀形成高低不平路况;还有春季出现路面翻浆等,都会影响安全行车。

(3)路面平整度。路面平整度不好,会增大行车阻力,车辆颠簸振动使部件、轮胎损坏加快,行车安全性降低,甚至直接引发交通事故。

(4)路面粗糙度。道路粗糙度低于标准值时,附着系数降低,车辆制动距离延长,行驶易发生侧滑失控。

(5)路面病害。如沥青路面泛油、拥包、油垅、裂缝等,都会使行车安全性降低。

(四)道路交通环境道路交通环境包括道路的环境、沿途的环境及自然条件的环境等。在飞速发展的现代道路交通管理中,随着道路交通管理的内涵与外延不断丰富,道路交通环境因素对交通安全的相关密切程度越来越紧密,特别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视觉环境,已成为安全行车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五)交通行为交通行为是人们参与道路交通活动时,按照自身生理、心理条件以及文化素养、精神文明状态和交通科学知识水平等,综合表现出来的外在反应,根据行为科学理论分析,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行为过程,是以S(刺激)--O(生理及心理因素)--R(行为反应)规律体现的。由于人的行为总是受一定的动机支配的,因此,交通行为是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活”的因素,也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不确定因素。在交通行为中,人的交通心理反应过程、交通情绪状态等受到不良影响,会表现出交通行为的失当和反常,往往直接的造成交通事故。

篇4:交通事故的原因

一、机动车驾驶人素质不高。

驾驶人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和源头,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多少。但是近年来随着驾驶人队伍的日益壮大,整个队伍良莠不齐,鱼龙混杂,驾驶人文化素质低下,思想素质不过硬,安全观念不强等问题日益突出。同时,由于驾驶人培训比较落后的局面还没有根本好转,在培训、考核中,培训课程、方式、内容、程序、严格程度等都在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过程中,因此,在现实中,驾驶人技术不高,处理问题能力不强,尤其是在紧急状态下,如何正确采取果断措施等都交通安全。

二、群众交通安全和交通法制意识淡薄。

由于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面相对较窄,群众的交通安全知识普及程度较低,相当一部分交通参与者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常识,不遵守交通法规,随意行车走路现象十分普遍。近年来,虽然交通管理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断翻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形式,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由于宣传少,群众缺乏对交通管理工作的认识,不能正确理解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甚至认为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是故意刁难,从而不支持、不配合交通管理工作。另外,受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交通参与者没有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不认为交通违法行为是违法行为,随意违法行车、走路,甚至逃避、抗拒执法现象时有发生。

三、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带来了人流、物流、车流和驾驶人数量的高速增长,交通压力骤增,致使人、车、路发展不协调,从而影响到交通安全。如:一些道路线形设计不合理,道路间衔接不;一些建筑物距离路口过近,妨碍机动车驾驶人安全行车视线;一些道路未设隔离带、或隔离带开口过多,车辆、行人混行现象严重;一些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不完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严重不足,不能及时对交通参与者进行警示、诱导。由于道路基础设施的不完善,使得不同种类、不同车速的交通工具在同一断面内行驶,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四、交警队伍力量薄弱。

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少,警力不足,人员构成复杂,素质较低,经费、装备、投入等方面都有诸多困难,直接影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水平。警力的严重不足,导致日常管理捉襟见肘,顾此失彼,尤其是乡村道路长期处于失漏管状态。此外,由于财政困难,不能及时拨付必需的办公经费,车辆装备、通讯装备落后,不能适应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交通供需矛盾日益加剧,城市路网结构不合理,公路质量较低、通行条件差,道路交通工具总体构成不合理,安全性能差,交通参与人违反交通法规行为非常普遍,交通秩序不好,政府管理交通的整体水平不高,专业人员素质差等等。

篇5:交通事故的原因

一、提高驾驶人素质。

驾驶人的素质提高决不仅仅是驾驶技能的提高,安全知识和法规的及安全意识的养成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首先要做好机动车驾驶人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使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断提高安全防事故的意识。其次要严把驾驶人“进门关”,强化驾驶证考领工作,把好考试、发证关,以确保考试质量。三是要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严管重罚,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人的生命权和生存权。此外,还应坚持开展技能培训、法规学习,切实提高驾驶人熟练驾驶技能,交通管理部门要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例会制度,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观看警示片、通报安全形势、剖析典型事故,使驾驶人对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从灵魂深处得到高度认识,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是当务之急,但仅仅依靠交警一家是远远不够的,这需要依靠整个社会的力量进行共同努力。交警部门可以通过对驾驶员、车辆和道路的管理以及向社会和群众宣传来达到预防事故的目的,但是要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还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交通安全应当从娃娃抓起,从儿童一入学就要灌输交通安全意识,开封县在这方面先走了一步,在中、小学校设置交通安全课,并专门编制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教材,笔者认为很好,孩子受到了交通安全方面的教育,转而会进一步影响其父母、祖父母等亲戚朋友,达到一举多得的效果。在提高全民通安全意识方面,新闻媒体要充当主力军,要多作一些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使大家都知道我们每天都要进行的交通活动,怎样行进才能保障安全,怎样才能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使交通安全这个主体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深入人心。交通安全宣传是一项社会工程,仅靠交警一家唱独角戏显得势单力薄,很难做到面面俱到。为推进交通安全宣传的社会化进程,全方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首先要由政府牵头,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教育的轨道,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宣教工作中的职责,建立社会化的宣传教育,形成强大的宣传教育声势。其次要更新宣传教育形式,寓教于乐,潜移默化地提升群众的交通道德水平。以往宣传教育形式的单一很难产生深入的影响,要适应当前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行政理念,通过开展文艺演出、征文比赛、摄影比赛等活动,广泛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办好宣传教育栏目,扩大社会影响。三是要牢牢抓住中小学生这一宣传教育阵地,打牢基础,“交通安全从娃娃抓起”,要在幼儿教育、学生教育中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基础性的内容,让孩子们“学走路”,培养具有较高交通道德素质的文明公民,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交通文明素质比较低的现状。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这需要我们的驾驶员管理部门在驾驶证审验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全面审核驾驶员的驾驶资格,在正常审验的同时,要开展对驾驶员的安全宣传,强化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搞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首先从驾驶员抓起,才能有效地减少和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抓好源头管理,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我们事故处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首先要强调“法治”原则,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处理交通事故,与此同时,还要强调“德治”,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宗旨,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既要讲原则,又要讲策略,既要讲公正,又要讲效率,公正和效率是永恒的主题,二者的有机结合,是妥善处理交通事故的有效。长期以来,事故科坚持时刻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我们事故处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是努力实践“法治”和“德治”这一思想主题的忠实体现。

三、完善道路交通设施,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首先要对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进行专项整治,根据实际需要,,该改造的改造,该完善交通管理设施的完善,改善道路通行条件,把道路危险性降低到最小限度。其次要加强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及隔离设施建设,充分发挥交通安全设施约束、管理、服务、诱导的功能,在弯道、交叉路口、穿越村镇路段及经常发生交通事故的点段,科学渠化交通,完善警告警示等交通设施设置,确保交通安全设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四、提高政府整体管理交通水平,充实警力,保障经费。

面对当前繁重的交通管理工作任务,只有充实警力才能保证交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各级政府还应保障交警经费,通过改善车辆、通讯等基础装备,增加高管理设备等,来减轻交警工作压力,缓解警力不足的。

强化路面管理,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对道路的管理范围,把有限的警力布置在所管辖的各个路段上,加强对道路的巡逻,提高交警的机动性和单兵作战能力,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从树立交警形象的工程,向注重提高工作实效、提高交警科技含量的方向转化。

在交通要道路及市内十字路口设置警察,加大对道路的监管力度,从时间上实现了全天候24小时对道路的监管,从管理上实现的向科技要警力,提高了交警的科技含量,同时,从某种含义上来讲对城市的品位也是一种提升,也是城市管理科技化的一项重要。

在经常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叉路口和一些路段,合理布置相应警力,加强对违章车辆,以及对驾驶员的违章行为纠查,设立警示标志,对交通参与人的交通行为提出善意的警示。

篇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分析及对策

年度以来,我县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总体要求和部署,相继开展了城区交通秩序整治、超限超载治理、排查事故多发点、清理马路市场和违章占道、道路行车秩序整治等各类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机制,严密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促进和加强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有效遏制了全县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年度,全县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3起,死亡27人,受伤30人,直接经济损失13.423万元,与相比,事故发生起数持平,死亡人数上升145%,受伤人数下降30%,经济损失下降57%。

一、年度全县道路交通事故主要特点:

(一)从发生事故的道路类型分析,国道线发生事故5起,占总数的15%,其中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3万元;省道线发生事故6起,占总数的18%,其中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万元;县乡道路发生事故15起,占总数的45%,其中死亡14人,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3.6万元;乡镇内道路发生事故7起,占总数的21%,其中造成6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93万元。

(二)从发生事故的日期分析,每月的17日事故发生最多,占总数的15%,每月1日发生事故占总数的12%,每月的5日、7日、21日、24日发生事故占总数的6%。每星期五事故发生最多,全年11起,占总数的33%,星期一最少,全年2起,占总数的6%。

(三)从发生事故时的天气分析,晴天事故发生最多,共发20起,占总数的61%,雨天发生事故占总数的15%,阴天和学天发生事故各占总数的12%。

(四)从发生事故的年龄段分析,21――25岁年龄段发生事故最多,为12起,占总数的36%;45岁以上发生事故8起,占总数的24%;26――30岁发生事故4起,占总数的12%;31――35岁发生事故5起,占总数的15%;36――40岁发生事故1起,占总数的3%;41――45岁发生事故3起,占总数的9%。

(五)从交通方式分析,大客车发生事故1起,占总数的3%;大型货车发生事故4起,占总数的12%;小型客车发生事故12起,占总数的36%;小型货车发生事故5起,占总数的15%;农用三轮、拖拉机、摩托车发生事故11起,占总数的34%。

二、年度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部分机动车驾驶人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行车中盲目自信或心存侥幸。部分个体驾驶员把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为挣钱驾驶老旧破车、病车上路,缺少定期维护和保养,超负荷运转,疲劳驾驶,超载超速行驶,强超强会,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违法变更车道等现象是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主要隐患。

二是小型汽车数量增多,短驾龄驾驶人员增加,是造成小型汽车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从统计数据中可看出21――25岁年龄段的驾驶员为事故高发年龄段,该部分驾驶员缺少驾驶经验,导致各类事故的发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县私人汽车的社会保有量在迅速增加,随之而来的就是大量的`短驾龄人员的上路行车,加之当前一些驾校培训水平不高,对驾驶员的培训也只是注重驾驶技术的培训,根本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造成很多新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淡薄,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带来了隐患。

三是周未车辆人员外出频繁,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造成事故在周未时多发。另某些乡镇的赶集日也是事故高发日期。

四是机动三轮、农用车辆、摩托车无证驾驶、无牌上路、违章载人的现象突出,很多农民驾驶员驾驶技术生疏,不了解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就驾车上路,行车中对交通情况观察不够,预见性差,遇有情况时又不能采取得力措施,是造成农用车辆发生事故,甚至于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重要原因。

五是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与快速发展的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不相适应。主要是公路和城镇道路上及新建公路上安全设施不齐全,道路通行能力差,部分路段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发生交通事故的隐患多。

三、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深化“五进”工作,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一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强大的宣传效应,在抚松电视台有线频道和无线频道黄金时段,插播“关爱生命、安全出行――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录”;二是制作 “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的宣传图板,由宣教人员在车站、广场、学校、厂企、村庄巡回展出;三是因地制宜,利用各个中小学校学生课外活动时间,积极引导广大中小学生走出校园,踊跃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四是在抚松大街、香江路上增设醒目的安全标语,以寓教于乐的形式,让出行车辆和过往群众感知交通安全。

(二)认真调查研究,加强协调配合力度。认真对全县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路段进行分析排查,找出事故多发点、段及道路上的安全隐患,增设交通警示标志,规范标志标线。公安交警、公路、交通、工商等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制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对策,对道路安全实施标本兼治,并抓好落实。

(三)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路面交通管理。积极推进公路巡警勤务制度改革,加大交通违章查纠力度。在积极推进公路巡警勤务制度改革的同时,继续落实路段承包责任制,实行跨区联勤制度和民警管段、管片责任制等警务机制改革,提高路面管控能力和民警管事率,建立科学、高效、文明的交通勤务机制。

(四)继续加大“三超”和“三无”车辆的治理、力度。近两年来,我县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尤其是二轮摩托车保有量迅速增长,对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的威胁越来越大。加大对“三超”、“三无”车辆的治理力度,始终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是扭转“三超”、“三无”车辆交通事故率高发的一项有效措施。

(五)抓住事故发生的突出特点,采取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一是要加强对农民、个体户和21――40岁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对这部分人的管理;二是合理调整勤务部署,加强对重点路段的管理,提高巡逻密度,减少事故的发生;三是合理安排管理时间,加强对重点日期、重点时段的管理,减少事故多发时段的交通事故。

(六)加大对马路市场和事故黑点的整治力度。交警、公路、交通、工商和有关乡镇密切配合,限期对马路市场和事故多发点段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七)继续加大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探索驾驶员安全教育新路子,加强对新驾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考核不合格的驾驶人员,不许发放驾驶证,绝不放一个不合格驾驶员上路。

篇7: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原因探析及对策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原因探析及对策

近年来,我国汽车工业迅猛发展,公路交通网络日益健全,为道路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壮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人均收入的提高,使人们“行有车”不再是梦想。但由于人们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机动车辆致人损害事故也日渐增多,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上升,对该类案件的执行任务也随之加重。由于种种原因,相当数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甚至无法执行,成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个新特点,申请执行人在精神、肉体和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对法院产生了诸多抱怨和诘难,引起了法院乃至全社会的关注。基于这一现状,本文选择在江西省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开展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的调查,通过分析实证材料,探寻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集思广益,总结执行经验,提出破解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对策。以期化解此类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一)调查范围

1、地域范围

本次调查选择的地域范围为江西省吉安市下辖的13个。基层人民法院,包括2个城区法院、1个县级市法院、10个县级法院。吉安市位处江西省中部,国土面积为25271平方公里,辖区常住人口470余万。农业为该市传统产业,在gtp中占据主导地位,属经济欠发达地区。

2、时间范围

本次调查以至9月为时间段。这一时间段在国家经济发展“十五”计划和“四五”普法计划时期内,且跨越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分别调整的时期,能够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一定经济发展时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现状,发现其变化发展的规律。

(二)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以上述时间段内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立案执行的所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为对象。本文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受理和审理,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作出裁判的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二、调查方式

1、向13个基层法院执行局发出调查提纲,收集各基层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执行情况的实证材料,包括立案数、裁判方式(判决、裁定、调解)、已执案件数、未执案件数、未执标的数、执行期限、被执行人职业和居所(农村或城市)。

2、根据上述反馈情况,走访吉水、永丰、新干三个县法院的执行局长和部分执行员,了解其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具体的执行方法。

3、召集峡江县法院的全体执行员座谈,提出问题,谋求解决办法。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和特点

(一)受理

20元月至209月期间,吉安市基层法院共受理并立案执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663件。其中年78件,104件,0件,182件,年1―9月份169件。

(二)执行

1、执结案件数与执结率。2001年,吉安市基层法院执结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65件,执结率为83.3;20执结91件,执结率为87.5;年执结88件,执结率为67.7;20执结117件,执结率为64.3;2005年1―9月执结104件,执结率为61.5。

2、执行根据的裁判方式。在已执结的465件案件中,有335件的执行根据是调解书,占72;执行根据为判决书的有130件,占结案数的28。在未执结的208件案件中,执行根据为调解书的有12件,占未结案件数的5.8;执行根据为判决书的有196件,占94.2。

(三)未执案件标的数

由于已结案件标的数过于庞大,本次调查仅统计了未执案件标的数。2001年吉安市基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未执标的总计20.8万元,平均每案为1.6万元;年未执标的总计17.94万元,平均每案为1.38万元;2003年未执标的总计151.36万元,平均每案为1.72万元;年未执标的总计462.8万元,平均每案为3.96万元;2005年1―9月未执标的总计406万元,平均每案为3.9万元。

(四)执行期限

2001年至2005年9月,吉安市基层法院执结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期限在六个月以内

的为412件,占立案数663件的62.1;在六个月以上执结的为53件,占立案数的8;六个月内未执结的有11件,占立案数的1.7;超过六个月仍未执结的有187件,占立案数的28.2。

(五)未执案件被执行人的职业及居所

由于被执行人的职业和居所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反映其执行能力,因此本次调查专门对此进行了统计。在未执结的208件案件中,被执行人总共有239人(个),其中个体司机165人,占总数的69;单位12个,占总数的5;其他人员(主要为摩托车等助力车驾驶人员)62件,占总数的26。在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227人中,农村居民为197名,占86.8,城市居民30名,占13.2。

(六)特点

综合分析上述五大类数据,本文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在近期呈现出以下六个特点:

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呈大幅上升态势。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鼓励当事人“私了”,弱化了交警部门对事故处理的调解职能,使得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有直接关系。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率逐年下降,“执行难”现象已凸显。虽然执结案件数一年高于一年,但执行率总体却呈下降趋势,尤其是2003年以后,执结率均未超过70。这一比例比最高院规定的新收执行案件执结率不得低于80的要求低10以上,充分说明该类案件已成为法院执行案件的难点。

3、调解案件的执结率远高于判决案件。五年中,执行根据为调解书的347件案件中,仅有12件未执结,占3.5;执行根据为判决书的316件案件中,有196件未执结,占62。充分说明被执行人对按照自己意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远远高于履行法院判决,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的不理解。

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执行标的大幅攀升。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解释》对一些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予以新增和调整,如新增了必要的营养费和康复费,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期限从十年提高到二十年,使得2004年5月1日以后的案件平均执行标的比之前翻了一番。

5、执行时间普遍较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而本次调查的663件案件中,仅有412件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只占应执案件的62.1,超过三分之一的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执结,执行时间最长的案件已届五年。

6、被执行人职业特定化,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以农村居民为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性质决定了当事人双方中至少有一方为机动车或助力车驾驶员(无论是否有准驾资格)或机动车所属单位。受汽车消费贷款的影响,期望发家致富的大批农村居民贷款购车从事个体运输,不高的文化素质决定了农村个体司机对交通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相对较低,发生道路安全事故的比例高于其他群体。由于其经济能力较差,执行能力有限,因而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多为农村个体司机。

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存有抵触情绪,履行判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差。法院判决立足于法律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责任、义务进行评判,更多的注重法律效果,而并不考虑义务人的主观意愿。因而大多数法律意识不强的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理解,进而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对抗心理。在这样的心理状态下,期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显然是一厢情愿。消极对抗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惹不起躲得起”的态度,与执行人员“捉迷藏”。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则故意隐藏、转移、变卖可供执行的财产,个别被执行人甚至以暴力、胁迫或诬告、陷害等方式妨害执行员执行职务。

(二)执行标的大,被执行人无力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重伤的较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再加上被扶养人的抚育费和赡养费,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经济能力稍差的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在遭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不肯放弃任何执行请求,拒绝执行和解。对于这类案件,即使符合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法院也不敢裁定中止执行。往往执行人员跑断了腿,磨破了嘴,案件的执行仍是“马歇尔计划”。

(三)被执行人难找。由于绝大多数被执行人从事个体运输,职业特点决定了被执行人流动性强。执行人员到住所找其执行时扑空是常事。“男主外、女主内”仍是农村男女分工的基本模式,被执行人的妻子往往以男人不在家,自己做不了主为由应付执行人员,使得执行人员无计可施,“英雄无用武之地”的感觉在执行人员中普遍存在。

(四)法院审执工作脱节,衔接不紧密。根据法院改革纲要,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均实现了审执分离。这一改革虽然对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刚刚起步,审执兼顾还做得不够。审者不执,执者不审,有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或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贻误了执行时机;有些审判员在移送执行案件时未把审理阶段掌握的有利于执行的线索告知执行员,而执行员接到案件后,只能对案情进行了解,至于被执行人高矮胖瘦,有何财产可供执行,是否有执行能力,则一无所知,只好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浪费了执行资源。

(五)对肇事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困难重重。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从事个体运输的车辆系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得,在付清购车款之前,出卖方保留了车辆所有权。一旦法院对肇事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出卖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都会以该车所有权属其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使法院无法扣押、拍卖肇事车辆用于执行。

(六)法院现有执行力量不能满足执行要求。执行案件大量增多,加重了法院的执行负担,而执行这类案件又需要耗费大量人力和物力以及时间,这使得法院的执行人员疲于应付。加上执行力量受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短缺的限制,虽然执行人员放弃了大量休息时间,穷尽了主观能动性,仍无法满足日益增多的执行请求。

五、对策和建议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处弱势地位,他们将挽回经济损失的全部希望寄托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上,在案件长期得不到执结,权益无法得到法律救济的情形下,他们对法律的信心势必动摇,转而谋求其他方式向法院施压。法院在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仍无法执结案件时,还要面对当事人对法律尊严及信念的挑战,承受不明真相的`舆论责难,用“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这句俗语来形容法院执行的处境再贴切不过。这种矛盾如果找不到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就会转化为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本文抛砖引玉,对破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法院的释明程度,使当事人“胜败皆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主体多,赔偿项目多,证据材料多,诉讼标的大,而当事人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匮乏,他们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裁判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知之甚少,因而对超出自己意愿的法院裁判表现出不理解,认为法院偏袒一方。受经济能力和时间精力的影响,又不行使上诉权。抱着“随你法院怎么办”的心态对待一审裁判,其自觉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可能性可想而知。建议法官正确行使释明权,加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明法析理,使胜诉方明明白白,败诉方心服口服。尽可能的消除败诉方对法院裁判的抵触情绪,为今后的执行扫除思想障碍。

(二)加强法院调解力度,适时引导当事人执行和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较大,尤其是受害方怨恨心理较重,给法院调解增加了难度。但一旦调解成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就较强。因此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疏导,平抚受害方的激动情绪,对肇事方要向其详细解释法律规定,指明其责任过错,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尽一切可能争取调解成功,以缓解今后的执行压力。在执行过程中要抓住有利时机,引导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争取一次性履行。

(三)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确保生效裁判得以执行。法院应主动与交警部门联系,请交警部门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即告知受害方,如调解不成需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以免贻误保全时机,增加财产保全的难度。

(四)设立专案执行庭(组),加大执行力度。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具有执行难度大,社会反映强烈等特殊性,建议受理该类案件较多的法院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庭(组),重点执行该类案件。在执行中,不仅要加大执行力度,而且要注意采取灵活的执行方式,有效的执行措施。对个人经济能力无法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说服其亲友帮助执行,同时做好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在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义务的基础上,作出适当让步。

(五)审执配合,审判为执行打好基础。在案件的审理阶段,赔偿义务人为了尽可能的少承担责任,通常比较配合法院的调查。因而在审理阶段收集信息相对比执行阶段容易。主审法官可在审理阶段从有利于案件今后执行的角度,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是否投保、索赔,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关系密切的亲友情况。在查明当事人身份情况时,要求赔偿义务人提供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并在案件移送执行时将信息传递给执行员。裁判结果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要考虑可执行性,如在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较差时,判令分期赔偿。在审理终结后向双方当事人发送《执行告知书》,详细告知当事人在执行阶段的权利和义务,指导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积极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告诫义务人依法履行义务。

(六)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加强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因驾驶员或行人违规驾驶和行走而引发的,这反映出当事人的安全意识淡薄,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使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总量得以控制甚至下降,以缓解执行压力。交警部门要严格执行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制度,以保障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能得到赔偿。法院可用真实的案例宣传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不遵守交通法规后果的严重性,以案释法,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的为412件,占立案数663件的62.1;在六个月以上执结的为53件,占立案数的8;六个月内未执结的有11件,占立案数的1.7;超过六个月仍未执结的有187件,占立案数的28.2。

(五)未执案件被执行人的职业及居所

由于被执行人的职业和居所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反映其执行能力,因此本次调查专门对此进行了统计。在未执结的208件案件中,被执行人总共有239人(个),其中个体司机165人,占总数的69;单位12个,占总数的5;其他人员(主要为摩托车等助力车驾驶人员)62件,占总数的26。在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227人中,农村居民为197名,占86.8,城市居民30名,占13.2。

(六)特点

综合分析上述五大类数据,本文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在近期呈现出以下六个特点:

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呈大幅上升态势。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鼓励当事人“私了”,弱化了交警部门对事故处理的调解职能,使得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有直接关系。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率逐年下降,“执行难”现象已凸显。虽然执结案件数一年高于一年,但执行率总体却呈下降趋势,尤其是2003年以后,执结率均未超过70。这一比例比最高院规定的新收执行案件执结率不得低于80的要求低10以上,充分说明该类案件已成为法院执行案件的难点。

3、调解案件的执结率远高于判决案件。五年中,执行根据为调解书的347件案件中,仅有12件未执结,占3.5;执行根据为判决书的316件案件中,有196件未执结,占62。充分说明被执行人对按照自己意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远远高于履行法院判决,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的不理解。

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执行标的大幅攀升。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解释》对一些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予以新增和调整,如新增了必要的营养费和康复费,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期限从十年提高到二十年,使得2004年5月1日以后的案件平均执行标的比之前翻了一番。

5、执行时间普遍较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而本次调查的663件案件中,仅有412件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只占应执案件的62.1,超过三分之一的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执结,执行时间最长的案件已届五年。

6、被执行人职业特定化,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以农村居民为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性质决定了当事人双方中至少有一方为机动车或助力车驾驶员(无论是否有准驾资格)或机动车所属单位。受汽车消费贷款的影响,期望发家致富的大批农村居民贷款购车从事个体运输,不高的文化素质决定了农村个体司机对交通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相对较低,发生道路安全事故的比例高于其他群体。由于其经济能力较差,执行能力有限,因而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多为农村个体司机。

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存有抵触情绪,履行判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差。法院判决立足于法律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责任、义务进行评判,更多的注重法律效果,而并不考虑义务人的主观意愿。因而大多数法律意识不强的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理解,进而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对抗心理。在这样的心理状态下,期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显然是一厢情愿。消极对抗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惹不起躲得起”的态度,与执行人员“捉迷藏”。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则故意隐藏、转移、变卖可供执行的财产,个别被执行人甚至以暴力、胁迫或诬告、陷害等方式妨害执行员执行职务。

(二)执行标的大,被执行人无力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重伤的较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再加上被扶养人的抚育费和赡养费,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经济能力稍差的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在遭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不肯放弃任何执行请求,拒绝执行和解。对于这类案件,即使符合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法院也不敢裁定中止执行。往往执行人员跑断了腿,磨破了嘴,案件的执行仍是“马歇尔计划”。

(三)被执行人难找。由于绝大多数被执行人从事个体运输,职业特点决定了被执行人流动性强。执行人员到住所找其执行时扑空是常事。“男主外、女主内”仍是农村男女分工的基本模式,被执行人的妻子往往以男人不在家,自己做不了主为由应付执行人员,使得执行人员无计可施,“英雄无用武之地”的感觉在执行人员中普遍存在。

(四)法院审执工作脱节,衔接不紧密。根据法院改革纲要,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均实现了审执分离。这一改革虽然对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刚刚起步,审执兼顾还做得不够。审者不执,执者不审,有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或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贻误了执行时机;有些审判员在移送执行案件时未把审理阶段掌握的有利于执行的线索告知执行员,而执行员接到案件后,只能对案情进行了解,至于被执行人高矮胖瘦,有何财产可供执行,是否有执行能力,则一无所知,只好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浪费了执行资源。

(五)对肇事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困难重重。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从事个体运输的车辆系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得,在付清购车款之前,出卖方保留了车辆所有权。一旦法院对肇事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出卖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都会以该车所有权属其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使法院无法扣押、拍卖肇事车辆用于执行。

(六)法院现有执行力量不能满足执行要求。执行案件大量增多,加重了法院的执行负担,而执行这类案件又需要耗费大量人力和物力以及时间,这使得法院的执行人员疲于应付。加上执行力量受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短缺的限制,虽然执行人员放弃了大量休息时间,穷尽了主观能动性,仍无法满足日益增多的执行请求。

五、对策和建议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处弱势地位,他们将挽回经济损失的全部希望寄托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上,在案件长期得不到执结,权益无法得到法律救济的情形下,他们对法律的信心势必动摇,转而谋求其他方式向法院施压。法院在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仍无法执结案件时,还要面对当事人对法律尊严及信念的挑战,承受不明真相的舆论责难,用“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这句俗语来形容法院执行的处境再贴切不过。这种矛盾如果找不到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就会转化为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本文抛砖引玉,对破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法院的释明程度,使当事人“胜败皆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主体多,赔偿项目多,证据材料多,诉讼标的大,而当事人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匮乏,他们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裁判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知之甚少,因而对超出自己意愿的法院裁判表现出不理解,认为法院偏袒一方。受经济能力和时间精力的影响,又不行使上诉权。抱着“随你法院怎么办”的心态对待一审裁判,其自觉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可能性可想而知。建议法官正确行使释明权,加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明法析理,使胜诉方明明白白,败诉方心服口服。尽可能的消除败诉方对法院裁判的抵触情绪,为今后的执行扫除思想障碍。

(二)加强法院调解力度,适时引导当事人执行和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较大,尤其是受害方怨恨心理较重,给法院调解增加了难度。但一旦调解成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就较强。因此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疏导,平抚受害方的激动情绪,对肇事方要向其详细解释法律规定,指明其责任过错,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尽一切可能争取调解成功,以缓解今后的执行压力。在执行过程中要抓住有利时机,引导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争取一次性履行。

(三)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确保生效裁判得以执行。法院应主动与交警部门联系,请交警部门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即告知受害方,如调解不成需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以免贻误保全时机,增加财产保全的难度。

(四)设立专案执行庭(组),加大执行力度。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具有执行难度大,社会反映强烈等特殊性,建议受理该类案件较多的法院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庭(组),重点执行该类案件。在执行中,不仅要加大执行力度,而且要注意采取灵活的执行方式,有效的执行措施。对个人经济能力无法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说服其亲友帮助执行,同时做好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在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义务的基础上,作出适当让步。

(五)审执配合,审判为执行打好基础。在案件的审理阶段,赔偿义务人为了尽可能的少承担责任,通常比较配合法院的调查。因而在审理阶段收集信息相对比执行阶段容易。主审法官可在审理阶段从有利于案件今后执行的角度,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是否投保、索赔,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关系密切的亲友情况。在查明当事人身份情况时,要求赔偿义务人提供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并在案件移送执行时将信息传递给执行员。裁判结果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要考虑可执行性,如在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较差时,判令分期赔偿。在审理终结后向双方当事人发送《执行告知书》,详细告知当事人在执行阶段的权利和义务,指导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积极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告诫义务人依法履行义务。

(六)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加强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因驾驶员或行人违规驾驶和行走而引发的,这反映出当事人的安全意识淡薄,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使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总量得以控制甚至下降,以缓解执行压力。交警部门要严格执行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制度,以保障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能得到赔偿。法院可用真实的案例宣传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不遵守交通法规后果的严重性,以案释法,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篇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原因探析及对策

近年来,我国汽车工业迅猛发展,公路交通网络日益健全,为道路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壮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人均收入的提高,使人们“行有车”不再是梦想。但由于人们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机动车辆致人损害事故也日渐增多,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上升,对该类案件的执行任务也随之加重。由于种种原因,相当数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甚至无法执行,成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个新特点,申请执行人在精神、肉体和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对法院产生了诸多抱怨和诘难,引起了法院乃至全社会的关注。基于这一现状,本文选择在江西省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开展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的调查,通过分析实证材料,探寻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集思广益,总结执行经验,提出破解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对策。以期化解此类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一)调查范围

1、地域范围

本次调查选择的地域范围为江西省吉安市下辖的13个。基层人民法院,包括2个城区法院、1个县级市法院、10个县级法院。吉安市位处江西省中部,国土面积为25271平方公里,辖区常住人口470余万。农业为该市传统产业,在gtp中占据主导地位,属经济欠发达地区。

2、时间范围

本次调查以2001年至2005年9月为时间段。这一时间段在国家经济发展“十五”计划和“四五”普法计划时期内,且跨越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分别调整的时期,能够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一定经济发展时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现状,发现其变化发展的规律。

(二)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以上述时间段内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立案执行的所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为对象。本文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受理和审理,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作出裁判的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二、调查方式

1、向13个基层法院执行局发出调查提纲,收集各基层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执行情况的实证材料,包括立案数、裁判方式(判决、裁定、调解)、已执案件数、未执案件数、未执标的数、执行期限、被执行人职业和居所(农村或城市)。

2、根据上述反馈情况,走访吉水、永丰、新干三个县法院的执行局长和部分执行员,了解其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具体的执行方法。

3、召集峡江县法院的全体执行员座谈,提出问题,谋求解决办法。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和特点

(一)受理

2001年元月至2005年9月期间,吉安市基层法院共受理并立案执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663件。其中2001年78件,2002年104件,2003年130件,2004年182件,2005年1―9月份169件。

(二)执行

1、执结案件数与执结率。2001年,吉安市基层法院执结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65件,执结率为83.3;2002年执结91件,执结率为87.5;2003年执结88件,执结率为67.7;2004年执结117件,执结率为64.3;2005年1―9月执结104件,执结率为61.5。

2、执行根据的裁判方式。在已执结的465件案件中,有335件的执行根据是调解书,占72;执行根据为判决书的有130件,占结案数的28。在未执结的208件案件中,执行根据为调解书的有12件,占未结案件数的5.8;执行根据为判决书的有196件,占94.2。

(三)未执案件标的数

由于已结案件标的数过于庞大,本次调查仅统计了未执案件标的数。2001年吉安市基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未执标的总计20.8万元,平均每案为1.6万元;2002年未执标的总计17.94万元,平均每案为1.38万元;2003年未执标的总计151.36万元,平均每案为1.72万元;2004年未执标的总计462.8万元,平均每案为3.96万元;2005年1―9月未执标的总计406万元,平均每案为3.9万元。

(四)执行期限

2001年至2005年9月,吉安市基层法院执结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期限在六个月以内

・  的'为412件,占立案数663件的62.1;在六个月以上执结的为53件,占立案数的8;六个月内未执结的有11件,占立案数的1.7;超过六个月仍未执结的有187件,占立案数的28.2。

(五)未执案件被执行人的职业及居所

由于被执行人的职业和居所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反映其执行能力,因此本次调查专门对此进行了统计。在未执结的208件案件中,被执行人总共有239人(个),其中个体司机165人,占总数的69;单位12个,占总数的5;其他人员(主要为摩托车等助力车驾驶人员)62件,占总数的26。在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227人中,农村居民为197名,占86.8,城市居民30名,占13.2。

(六)特点

综合分析上述五大类数据,本文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在近期呈现出以下六个特点:

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呈大幅上升态势。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鼓励当事人“私了”,弱化了交警部门对事故处理的调解职能,使得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有直接关系。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率逐年下降,“执行难”现象已凸显。虽然执结案件数一年高于一年,但执行率总体却呈下降趋势,尤其是2003年以后,执结率均未超过70。这一比例比最高院规定的新收执行案件执结率不得低于80的要求低10以上,充分说明该类案件已成为法院执行案件的难点。

3、调解案件的执结率远高于判决案件。五年中,执行根据为调解书的347件案件中,仅有12件未执结,占3.5;执行根据为判决书的316件案件中,有196件未执结,占62。充分说明被执行人对按照自己意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远远高于履行法院判决,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的不理解。

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执行标的大幅攀升。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解释》对一些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予以新增和调整,如新增了必要的营养费和康复费,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期限从十年提高到二十年,使得2004年5月1日以后的案件平均执行标的比之前翻了一番。

5、执行时间普遍较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而本次调查的663件案件中,仅有412件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只占应执案件的62.1,超过三分之一的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执结,执行时间最长的案件已届五年。

6、被执行人职业特定化,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以农村居民为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性质决定了当事人双方中至少有一方为机动车或助力车驾驶员(无论是否有准驾资格)或机动车所属单位。受汽车消费贷款的影响,期望发家致富的大批农村居民贷款购车从事个体运输,不高的文化素质决定了农村个体司机对交通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相对较低,发生道路安全事故的比例高于其他群体。由于其经济能力较差,执行能力有限,因而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多为农村个体司机。

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存有抵触情绪,履行判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差。法院判决立足于法律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责任、义务进行评判,更多的注重法律效果,而并不考虑义务人的主观意愿。因而大多数法律意识不强的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理解,进而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对抗心理。在这样的心理状态下,期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显然是一厢情愿。消极对抗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惹不起躲得起”的态度,与执行人员“捉迷藏”。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则故意隐藏、转移、变卖可供执行的财产,个别被执行人甚至以暴力、胁迫或诬告、陷害等方式妨害执行员执行职务。

(二)执行标的大,被执行人无力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重伤的较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再加上被扶养人的抚育费和赡养费,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经济能力稍差的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在遭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不肯放弃任何执行请求,拒绝执行和解。对于这类案件,即使符合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法院也不敢裁定中止执行。往往执行人员跑断了腿,磨破了嘴,案件的执行仍是“马歇尔计划”。

(三)被执行人难找。由于绝大多数被执行人从事个体运输,职业特点决定了被执行人流动性强。执行人员到住所找其执行时扑空是常事。“男主外、女主内”仍是农村男女分工的基本模式,被执行人的妻子往往以男人不在家,自己做不了主为由应付执行人员,使得执行人员无计可施,“英雄无用武之地”的感觉在执行人员中普遍存在。

(四)法院审执工作脱节,衔接不紧密。根据法院改革纲要,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均实现了审执分离。这一改革虽然对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刚刚起步,审执兼顾还做得不够。审者不执,执者不审,有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或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贻误了执行时机;有些审判员在移送执行案件时未把审理阶段掌握的有利于执行的线索告知执行员,而执行员接到案件后,只能对案情进行了解,至于被执行人高矮胖瘦,有何财产可供执行,是否有执行能力,则一无所知,只好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浪费了执行资源。

(五)对肇事车辆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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