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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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篇1:海口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委派会计人员是指经会计服务管理中心按照《海口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实施方案》要求被考核录用,由市财政局派到行政事业单位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会计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委派会计人员的行政管理、业务指导、培训、业务考核、奖惩、录用、委派任职等工作。其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会计服务管理中心实行定员定编。被录用的会计人员,由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带编调入会计服务管理中心,其工资、国家规定的福利和奖金由市财政局拨款,会计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发放。

第四条 委派会计人员享受被委派单位发放的(除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补贴外)各种奖金、补贴、福利待遇等,由被委派单位按月如数上交会计服务管理中心统一发放。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补贴,其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委派会计人员保留其原职级待遇,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按照有关规定套照相应的级别。

第五条 委派会计人员应加强政治、业务知识学习。委派会计人员除参加被委派单位的政治学习和各项教育活动外,会计服务管理中心每月安排半天时间组织全体会计人员学习政治或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会计业务工作能力。

第六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和回避制度。原则上每三年轮换一次,特殊岗位的会计人员(如公、检、法等部门)在本系统内交流。会计人员与单位领导有直系亲属关系,不得在该单位从事会计工作。

第七条 委派会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办理会计事务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守法护法。有权参与被委派单位的经济决策讨论;有权对经济活动进行认真核算和严格的监督,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完善。对被派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设账外账、小钱柜等违反财经政策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或拒绝执行。对规劝、制止无效的,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根据被派单位的业务量情况确定委派的具体形式。即对在办公区域相对集中和便于行业管理需要的单位和部门实行委派财务组;对会计业务工作量相对较大,且驻地分散的单位实行单派;根据工作需要对个别部门实行联派。不论何种委派形式,原独立核算单位性质不变。各被委派单位配备的出纳人员应胜任本职工作,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委派会计人员在被派单位开展会计业务活动时,发生的业务费用,应由被委派单位支付。凡与被委派单位无关的费用支出,一律不得在被委派单位列支。

第十一条 委派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被委派单位的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和规章,接受被委派单位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会计人员因公出差或私事不能正常上班,二天以内的,向被委派单位请假;三天以上的,经被委派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会计服务管理中心备查。否则按擅离岗位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人员退休后,其工资福利等由会计服务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年度工作述职制度。述职情况作为年度工作业务考核、奖惩的依据。由市财政局和委派单位共同对委派会计进行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不能按要求办理会计业务、完成会计报告的;

2.对违法违规的收支予以办理的;

3.不坚持原则,工作消极怠慢或玩忽职守,知情不报,与单位领导或其他人员串通作弊、贪污、挪用公款、设账外账、小钱柜,导致财政资金损失的;

4.不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上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它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的;

5.不服从会计服务管理中心工作安排,不遵守工作纪律或年度考核连续二年不称职的;

6.不执行会计委派工作制度规定,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被委派单位账目混乱的。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人员因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而受到被委派单位领导和其他人员刁难和打击报复,由会计服务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后,报经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月5日执行。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会计人员必须有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而会计从业证则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资格证书,也是从事会计行业所必须的唯一合法的有效证件。是会计人员进入会计行业的门槛。属地管理,全国通用。会计从业资格证也是考会计职称的前提条件。

主要职责

一是进行 会计核算;二是实行 会计监督;三是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四是参与拟订经济 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 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五是办理其它会计事务。

相关规定

我国 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 专业知识;总 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债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职或者免职;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客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债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债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篇2:海口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各核算单位(包括联体委派的单位)只能设立一套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

第二条 各核算单位要按照《海口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设立银行账户。即各单位设立一个基本账户(有基本建设的除外)和预算外资金汇缴过渡账户(只收不支)。严禁多头开户,如有特殊规定需要增设账户,必须报经市财政局审查批准。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海南省建账监管办法》的规定,向市建账监管中心办理《建账登记证》,作为单位依法建账的依据。使用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等订本账,必须经市建账监管中心审核盖章后予以确认,并在《建账登记证》上登记进行监管。订本账每年更换一次,不得跨年度使用。每年1月31日前,必须向市建账监管中心申办年检。

第四条 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并采用借贷记账法。事业单位中有经营业务活动的,其经营业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五条 会计账簿的记账必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条例规定进行登记。联体委派单位会计必须按照原核算单位独立建账、记账和编制会计报表。当月的会计业务应当在当月终了七日内办结,年度会计报告应当在次年第一个月内报出。

第六条 委派会计负责编制记账凭证并对总账、明细账及辅助账进行登记和管理;出纳人员负责对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进行登记和管理,并保证记账内容真实、完整。

第七条 各单位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足额入库。现金应通过现金账户核算,超限额的库存现金必须存入开户银行。对每天通过现金或银行存款收支的款项,出纳员应逐笔登记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八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座支、挪用现金或以白条抵支现金。如在检查中发现以上违纪现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委派会计和直接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备用金不得超过3000元。支付现金1500元以内的,可从备用金中支付。超过1500元的,应开具银行支票从银行账户中提取或转账支付。

第十条 不准设小钱柜,不准设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不得以单位或私人名义开设存折账户,一经查实,将全部没收上缴市国库,并追究单位指使者和委派会计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预留以下印鉴: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单位主要领导印章,委派会计印章。除单位公章外其他印章由委派会计管理或单位办公室人员与委派会计分管。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对外财务收支必须使用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和自制单据作为合法的原始凭证记账。自制的单据主要指工资单、借款单、补助表等。其他票据,委派会计一律不准记账。

银行空白支票由出纳员管理,其它票据由委派会计领购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单位领导和委派会计联签审批制度。即对每笔报销单据,必须有委派会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联合签名方能有效。否则,一律不准记账。报批的程序实行“自下而上”的审批制度,必须由经办人写明开支用途并签名,先送委派会计审核同意后才能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出纳人员不按以上规定程序擅自付款或报销的,其单据无效,委派会计不予受理;造成的后果,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出纳人员自负。

第十四条 各单位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重大财务开支、投资或其他经营活动,委派会计事先必须参与讨论和决策。否则,委派会计有权拒绝核销。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预算外收入的款项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预算外资金汇缴过渡账户和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各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不开票、不入账、座支挪用、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停拨其财政经费,并按违纪金额从财政经费中抵扣。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以及委派会计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每月终了,委派会计要编好当月财务报表和说明一式三份,在次月10日前送交会计服务管理中心和单位领导。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支情况表。每年终了,各单位要按照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当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 委派会计和出纳员对违反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有权制止,并向单位领导提出说明,以便及时纠正。如有异议,必须向市会计服务管理中心报告。会计服务管理中心将定期不定期组织会计人员对各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或交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财务活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和会计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的检查监督,要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月5日起执行。

会计委派的作用

会计委派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

一般所讲的会计委派制度是指所有者或政府机关或企业的上级部门为了实现对分支机构或下级部门的有效管理而采取的内控措施。但则主张把会计委派制度引伸为金融监管当局为了控制金融风险,维护存款人利益而采取的一项监管措施。

金融风险问题是当前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尽管金融风险的形成原因复杂,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市场因素的冲击、政治形势的动荡都有可能造成金融风险,但普遍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包括陷型的和显型的)和金融机构代理人的代理风险是现代金融领域里风险突出的重要原因。

代理是一种受他人委托,代表或代替他人行动的行为。当一个个体或组织(委托人)授权他人或组织(代理人)代表他或他们行使某项工作或职权的时候,这种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就构成代理关系。在现代社会中,委托代理关系无处不在,无处不有。大至国家治理,小至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存在着委托代理之类的事情。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各自利益的不同及信息在两者之间的不对称分布,委托代理关系会产生成本,这种成本被称之为代理成本。根据詹森和麦克林的研究,代理成本包括监督成本、契约成本和误差成本。监督成本是委托方规定代理方的行为而产生的。契约成本是指代理方向委托方保证他不会采取不适当的行为产生的。误差成本是指由代理方与委托方面对相同信息所采取的行动差异而发生的成本。由于委托方与代理方都追求效用最大化,就存在代理人不会总是根据委托人的利益采取行动。又由于委托方与代理方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在委托代理关系产生时,委托方对自己授托的事情较之代理方具有更多的信息,而代理方对自己的代理能力有更多的信息;另一方面,在委托代理关系成立之后,代理方对自己的代理行为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委托方很难精确地监视和评估代理方的行为。这两个方面被称为隐蔽信息和隐藏行为问题。代理经济学告诉大家,要提高委托代理效率,除了调整和改善产权结构,完善激励机制外,关键是改善信息分布,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代理风险。

篇3:海口市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6号)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规范市场储备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储备纳入政府计划,市级粮食储备规模按市政府批准的计划执行,市粮食局具体负责市级粮食储备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权属市政府。储备粮主要用于缺粮年份保障供应和粮食爆涨时平抑粮价,平稳市场。市级储备粮使用时,须由市粮食局提出意见,经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协商统一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承储企业必须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具备产权自有、质量完好、并有一定规模的专用粮食仓库。在同等条件下,对同一库区完好仓容5000吨以上的企业,优先承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储备粮的仓储管理、轮换管理和财务管理参照《海南省省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海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储备粮的贷款管理参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检查监督,粮食承储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计息购进成本由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共同核定,储备粮计息购进成本实行“两年一定”。储备粮的保管费、轮换费、包装费和粮库简易建筑维修费,参照《海南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补贴标准执行。储备粮的利息补贴,由市财政局依据农发行、市粮食局出具承储企业上季度的储备数量及储备粮的购进成本贷款额计算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拨付承储企业。储备粮费用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 储备粮原则以原粮储备为主,适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成品粮食,按市政府下达的承储计划,原粮储备80%,成品粮储备20%,以保证公共突发事件和粮价暴涨时,用于应急市场供应。

第八条 储备粮实行定期轮换和动态管理制度。承储企业按照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推陈储新,定期轮换库存。按不同的储备粮品种,确定不同的轮换期限,我市储备粮(稻谷)两年内轮换一遍,其中第一年轮换数量不少于总量的50%,成品粮每三个月必须全部轮换一遍;在此前提下,由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属先购后销的轮换,企业自主决定轮换的批次、数量和时间;属先销后购的挂空轮换,轮换每批量不超过承储总量的1/3,轮换挂空期不得超过半年。轮换储备粮产生的价差盈亏,由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合理部分纳入同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第九条 储备粮可在本地收购,也可以外地购进,但必须是本年度生产的新粮,并达到国标中等以上质量标准。

第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管理规章及行业技术规范,并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地方储备粮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对保管不善造成储备粮变质或损失的,依法追究承储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法人代表离任应进行离任审计。对账目差数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发现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由市粮食、财政、质检、价格主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定损失的粮食数量和价值,报市政府审定后核销粮食库存数量和库存值。储备粮跨省运输的正常损耗,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统一的定额标准核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储备粮的管理意义

储备粮,是指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社会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储备粮对于国家安全意义重大。储备粮是国家用来“保命”的!一旦出现大的灾荒或战争,有足够 粮食储备,至少可以保障民众的吃饭问题。

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抛售储备粮来调节粮价,平抑物价。

国家授权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全国 粮食储备工作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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