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大政策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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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政策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篇1:对重大政策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重大政策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童星,南京大学社会风险和公共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作为迎接广州亚运会的一项惠民举措,广州市政府决定11月全市公交地铁交通均免费开放,然而11月1日实施当天,全市公交地铁就不堪重负,原本得到实惠的广大市民也怨声载道:在勉强坚持了5天之后,这项惠民举措不得不叫停。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诸如垃圾处理厂、核电厂、精神病院、传染病防治中心、殡仪馆、城市流浪人员救助中心等设施陆续兴建,这些设施虽然为城市发展所必需,却因其给附近的民众带来“负外部性”影响,引发了诸多群体性抗争。至于众所周知的“强制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更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就引出了关于社会稳定的风险评估问题。

公共政策与建设项目评价标准的更新

高风险社会已经改变了公共政策与建设项目的评价标准。如果说以前的政策和项目的评价标准是“成本一收益”之比的话,那么现在及以后的政策和项目的评价标准将是“收益一风险”之比。风险文化崛起的总体后果是“风险语义正逐渐盖过经济语义”。风险感知的增强使得风险的接受变得不再理所当然,能否接受风险取决于人们对风险的认知和态度,这使得任何公共政策和建设项目都表现为关于风险的不同认知达成一致后的产物。因此,没有最好的公共政策和建设项目,只有可以接受的公共政策和建设项目,或者说最多的利益相关群体可接受的公共政策和建设项目才是好政策、好项目。在这个意义上,未来整个公共政策和建设项目的导向都应是面向社会风险的。市场化改革只是“工具理性”,只有防范公共风险,避免公共危机,才是改革所追求的价值。

依这种角度来看,从“科学发展观”到“以人为本”理念与“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无一不是面向高风险社会的政策转向。可是近些年来,我们在政策的制定和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十分依赖于专家话语和科技理性,不顾民众对风险的可接受性而强制推行,引发社会不满,其中典型的表现便是各地屡禁不止的“强制拆迁”,对于推行“强制拆迁”的地方政府而言,他们衡量政策好坏的标准仍然停留在“成本一收益”的比较,而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强制拆迁”政策所带来的风险即被拆迁家庭的生活风险乃至政府的合法性危机。就风险的可接受性而言,在我国当前的众多社会风险中,“社会不公”是最不可接受的。因此,对于现阶段的任何公共政策而言,最大的风险就是社会不公,它足以抵消实行该政策后可能的任何收益。按照这一观点,曾经的`“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做法现已不合时宜;曾经的“集中优质教育资源,办好一批重点学校”的政策现已不应继续。

上述城市某些基础设施因其对周围居民有“负外部性”而导致群体性抗争,实际上面临的是“邻避性”问题。所谓“邻避”,英文简称作NIMBY,即“不要在我家后院”:有时也被表述为LULU.即“地方上排斥的土地使用”。我们可以将邻避型设施分为污染类、风向集聚类、污名化类、心理不悦类四类设施。当这些公共服务设施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或人们认知程度提升时,容易造成当地民众的抗拒心态与反对行动。相应地,邻避型群体性事件也可分为污染类、风向集聚类、污名化类、心理不悦类四个亚类型。在邻避风险治理中,要注重培育政府部门的风险治理意识,将第三部门纳入到风险治理中来,并不断重视以风险沟通为核心的风险确认、风险评估、决策执行、决策评估等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在邻避事件管理中,应在加强对触发事件管理的同时,综合运用补偿机制、风险消减机制、公民参与机制等,使邻避型群体性事件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篇2:对重大政策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当前的高风险社会,几乎不存在公共政策以外的政策,所有的政策都有可能带来公共性后果。一直以来,第一部门和第三部门是公共政策的产出主体,而第二部门是私人领域政策的产出主体。现在由于社会系统各领域之间的交互性增强,私人领域的政策也应强调公共责任。近些年来,由于企业缺乏社会责任而造成公共性不良后果的事件比比皆是,如果我们仅将目光集中于传统公共部门即政府和第三部门的政策输出,可能无法缓解突发事件的严峻态势。因此,将私人领域的风险政策纳入公共政策的框架,有助于全面、有效地应对风险,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

既然公共政策的边界已由传统的政府部门和第三部门扩展到企业,公共政策的评价标准已由“成本一收益”分析转变为“收益一风险”分析,这就意味着凡是政府、第三部门乃至企业有重大的政策决策出台,都应对其所带来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考虑到公共政策面广量大,加上我国社会仍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社会,可以先从一些政府做出的对社会公众影响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共政策和建设项目开始做起。据悉,四川省遂宁市和上海市等已经先行探索。但是从全国而言,由于公共政策与重大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还有不少有待完善与提升之处,主要包括四点: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必要环节”

从决策与风险评估的时序来看,目前一般都是重大政策和建设项目的决策在前,然后再进行相关政策和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极少是先进行相关政策和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然后再进行决策。也就是说,一般都是把风险评估当作决策以后补充进行的一个程序“走一走”,至多是“认认真真”地“走程序”,而极少把风险评估当作相关政策和建设项目决策前的“依据”,遑论“重要依据”了。如此看来,试点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其量还只能算是“略占地位”,而非具有“战略地位”。此外,如果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的确发现有可能出现很大的风险,就应当明确提出改变或取消决策、终止或取消重大项目;对于上级做出的决策,也应当勇于向上级建议暂缓实施或改变决策。我们努力的目标应当是:明确提出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交以后再做决策的要求,使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真正成为童大政策和建设项目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必要环节”。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宜为“第三方”

从学理上分析,不难得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不宜是制定重大决策的部门和承办重大建设项目的单位,而应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第三方。同一个部门既负责重大政策决策的出台又负责评估和判定这一政策是否会影响社会稳定,或是同一个单位既负责承办建设项目又负责评估和判定这一建设项目是否会影响社会稳定,可以预期的是,最后风险评估的结果往往是肯定而非否定的。这样的风险评估就成了“做形式”、“走程序”,甚至出现控制论中所说的“正反馈”,即评估方输出的反馈信息进一步强化了决策方的指令信息,决策方和评估方同方向地施力,导致无法提前预知,甚至有可能强化政策决策和建设项目所带来的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鉴于许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受到“政事不分”的质疑和要求“管办分离”的压力的教训,现在试点和推进重大政策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就应强调并坚持进行风险评估的主体的独立性和超脱性,从一开始就贯彻“管办分离”,避免制造新的“政事不分”、日后再增加“管办分离”的麻烦,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能照搬企业风险管理评估的方法

诚然,我们可以借鉴企业进行风险评估的一系列方法,因为目前企业的风险评估方法相对成熟,经验也相对丰富.然而,企业都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其宗旨,它们的风险评估考虑的主要是自身经济利益方面的损失和不确定性:即使涉及到非经济利益的风险,其目的也往往是担心由此失去了以往的“客户”。而公共政策的风险评估主要是考虑社会稳定和民众拥护方面的风险,或是担忧侵犯了民众的利益而失去民心和政府的公信力。由于进行风险评估的目的不同,所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可完全照搬企业风险管理评估方法。值得指出的是:我们应当认真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和健全法治国家所采取的一系列方法,包括舆情民意调查、听证会、相关利益群体协商、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作为载体等:

4.应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和决策主体的问责

为了保证重大政策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走过场”,必须重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域的问责制、这种问责应当建立在明确决策与评估的职责划分的基础上。凡是风险评估没有发现问题,待重大政策决策和建设项目执行以后导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严重社会不稳定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及其责任人应当被追究责任;凡是风险评估发现并如实提出了问题,却未被决策者所重视仍然付诸实施而导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严重社会不稳定的,则应加大力度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并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篇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

根据中央、省委、苏州市委关于积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意见和我市《全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推动我市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结合我局规划编制及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XX大精神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总要求,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在规划编制及实施管理中,正确把握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力争做到对群体性事件及苗头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了,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营造一个长期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及评估主要内容

(一)评估范围: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决策,涉及城市老城改造项目、城市建设中的规划变更调整等。

1.市政用设施的选址,变电站、无线发射(微波通讯)塔站、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公共停车场等项目的选址。如周边有住宅建筑,可能影响市民合法权益,引发上访的

2.老城区改造地块

3.重大项目规划方案

4.对周边影响较大、涉及利害关系人较多的规划行政许可

5.住宅项目规划方案变更等

(二)评估主要内容:

实施风险评估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项目、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

2.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项目、方案是否考虑到各方面群体的利益,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与长远利益等。

3.可行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项目、方案决策时机是否成熟,与本地区经济社会以发展总体水平是否相适应。

4.安全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项目、方案实施后是否会有引发重大社会矛盾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这些隐患能否得到有效消除,是否有相应预案。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步骤

1.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业务科室及其分管领导在规划编制及行政许可中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建议。由领导小组确定列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责任科室要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广泛调研论证,预测预判风险。根据实际情况,责任科室要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实地勘察、公示公告、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诉求。并对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力求准确判定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

3.科学评估分析,形成评估报告。责任科室对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事项进行分析预测,特别是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涉及对象、范围、反映的问题和激烈程度做出综合判定,形成《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对事项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暂不实施的建议。并根据稳定隐患,制定应对策略和应急预案。

4.审查评估报告,建立备案制度。责任科室应在评估结束后3天内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报送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审核报告,审查决定事项的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并报送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坚持全程跟踪,实行动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经分析评估付诸实施后,责任科室要不间断地听取相关群众意见反映,及时发现新风险隐患,跟进对策措施,确保评估事项顺利推进。

四、责任追究

将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对因没有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而存在重大隐患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且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责任科室,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五、领导小组

组 长:许振敏

副组长:盛雪东

成 员:单俊炜、何剑鸣、沈 军、陈立新、邵桂林、张玉梅

协 调:办公室(法规科)

篇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事项决策、执行、实施过程中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隐患,维护全镇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办发[20XX]26 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稳定优先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机制,通过机制创新,准确预测、提示、规避和化解稳定风险,主动将存在或潜在的不稳定隐患降低到社会可承受的范围,有效防止和克服抓改革发展和抓社会稳定脱钩的倾向,防止和克服因决策、政策、项目、改革的偏差而引发的不稳定隐患,实现由被动保稳定向主动创稳定的转变,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全镇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为建设平安滔河、和谐滔河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评估。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全面、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统筹考虑发展需要与承受能力的关系,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二)科学评估。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方法实施评估,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切实增强评估的科学性、可行性、权威性。

(三)民主评估。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决策的渠道。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影响面较广的评估事项,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听证、论证,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使决策能够体现和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公开评估。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重大决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进行舆论评估和监督。

三、评估范围和重点领域

(一)主要范围

1、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管理、社会保障等重大决策;

2、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的政策制定或修改;

3、关系到产权转让、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重大利益格局调整的企事业单位改革或改制;

4、有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市政规划和项目建设;

5、涉及到诸多利益群体或较大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

6、涉及到生产安全、市场安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重大疫情、交通安全等重大措施的制定、调整;

7、其他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

(二)重点领域

1、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中的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人员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等;

2、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转让,项目建设和乡村规划建设中的农民土地征收、补偿和人员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筹资酬劳,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农业生产用水等涉及农民的政策性收费等;

3、行政区划调整、旧城改造、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居民安置;增加居民、企业负担的城市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整等;

4、资源开发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程选址、实物调查、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移民安置等;

5、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的重大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调整;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等;

6、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程序及改革中的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处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调整等;

7、环境保护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可能造成环境现状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建设等。

四、评估内容

(一)评估合法性。主要分析评估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有充分的政策、法律依据;重大事项所涉及政策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的依据是否合法;是否坚持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二)评估合理性。主要分析评估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是否坚持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超越当地财力和绝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反映如何。

(三)评估可行性。主要分析评估重大事项是否经过必备的论证、听证和公示等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能够为本级财力所承受;相关政策是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充分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所涉资金的投入是否能够到位;重大事项出台后是否会造成相关行业、相邻地区群众的攀比。

(四)评估安全性。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生态环境有何重大影响;当地群众对该项目建设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的项目,是否有科学的治理和环保配套措施,是否具有相关权威部门的环保鉴定或审批手续;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会影响生产、市场、金融、食品、交通等领域安全,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哪些较大的社会治安问题;是否会给周边的社会治安带来重大的冲击;重大事项实施前,治安突出问题和混乱地区是否得到有效整治。

(五)评估可控性。主要分析评估重大事项是否存在可能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制定相应的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矛盾的对策措施,是否在可控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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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总结

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为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按照《秭归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工作方案(试行)》(秭办发〔XX〕31号)和县委XX年4月16日会议精神,现对城管局去年下半年以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自查总结如下:

为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县城管局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x大精神,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社会发展阻力,化解社会矛盾,对重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先期化解,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坚持科学决策,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属地管理,行业负责;事前评估,重在化解的工作原则,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

经调查研究,影响城管系统社会和谐稳定的风险有三大因素:一、关于环卫工人工资待遇问题;二、关于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水费捆绑征收问题;三、关于垃圾处理场二期工程(付家湾)对周边农户环境影响问题。经过城管系统干部职工积极努力,积极协调,积极排查,积极争取政策,积极宣传、解释法律法规,积极采取应急措施,稳妥化解各类矛盾,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努力解决环卫工人工资待遇问题,有效维护环卫队伍的稳定。

环卫队伍存在的矛盾和社会稳定风险:1、要求落实《劳动法》XX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2、要求落实XX年4月份以前的医疗保险问题。部分环卫工人即将退休,要求享受医疗保险政策。3、要求落实休假问题。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享受每月8天的休假,若不能安排休假,支付不低于2倍的工资。4、要求落实享受烤火费、降温费补贴。部分环卫工人以要求落实以上问题为由,曾多次上访,影响社会秩序。

所采取的维稳措施:一是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秭政发[XX]30号)文件精神,已将环卫工人工资调整落实到位,从XX年1月1日实施。目前财政关于工人工资调整资金尚未拨款到位,但我局已按调整方案按每人每月450元支付到工人手中。对于落实XX年全省工资标准现已向政府递交请示报告,待政府批示并给工人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二是宣讲政策。5月10日,组织全体环卫职工会议,联系劳动部门对《劳动法》和医疗、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宣讲,告知环卫工人补缴医疗保险政策由个人负责工人表示理解。三是适当调整了作息时间并请示县政府同意购买清扫车,减少工人的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适当调整人员进行休假。四是积极争取资金,向县政府报送了关于发放环卫工人露天作业高温津贴的请示报告,待政府批示并给工人作了耐心的解释工作。通过城管局以上有效措施,稳妥化解矛盾,确保了环卫队伍思想稳定,工作有序,社会秩序良好。

(二)努力实现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水费捆绑征收,解决垃圾处理费征收难问题。

垃圾处置费与水费“捆绑”征收存在的矛盾和社会稳定风险:7月1日,垃圾处置费与水费“捆绑”征收正式开始,居民对垃圾处置收费不理解,对政府存在一定意见,认为收取费用不公正,部分居民和门面经营商不配合费用征收。

所采取的维稳措施:一是注重规范性文件出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保证起草文件的合法性。为进一步规范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9号公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鄂价法规〔XX〕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城管局草拟了《秭归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县人民政府于XX年5月18日印发了《秭归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秭政规〔XX〕4号),该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共十四条,经多次修改完善,并经县法制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核,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自XX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两年。二是大力宣传,解读政策法规,营造氛围。利用新闻媒体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使出台规范性文件家喻户晓。讲解《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秭归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秭政规[XX]4号)、《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水费“捆绑”征收方案》等相关政策办法;联合城区及城郊的村(居)委会到征收范围内的门店和居民中发放宣传单,共计10000份;在秭归电视台《今日视点》栏目里,对征收方案及相关问题做了答记者问形式的宣传。二是设立收费政策解答窗口、收费办公室。在自来水公司大厅增设收费咨询窗口和收费窗口,做到热情接待,细心听取意见,耐心解释政策。三是对于征收范围内的户头与水电用户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核对登记,将资料登记造册。经过积极准备,7月20日起,县城垃圾处置费与水费“捆绑”征收正式开始,目前征收工作进展顺利。市民反响良好,社会和谐稳定。

(三)努力化解垃圾处理场二期工程社会矛盾,确保工程按时推进。

垃圾处理场二期工程存在的矛盾和社会稳定风险:因为工程征地,部分农户需拆迁,对农户需兑付一定移民补偿资金;垃圾处理对周边环境存在一定污染。部分周边农户去年因以上问题没与政府达成一致意见,曾集结场大门口,堵住大门,拒绝施工,寻事闹事,群体上访。

所采取的维稳措施:县城管局一是耐心向周边农户宣读政策法规,稳定上访群众的情绪,进行沟通,细心听取农户意见,并以最大诚意最大限度解决,争取农户的满意;二是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除了兑付核定征地拆迁建房基本补助资金外,另按每户每人每月6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三是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公共安全。对工程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制定科学可行性环保方案,高规格设计,高标准建设,高标准管理,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扎实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垃圾处理场不对周边农户造成严重污染。四是成立垃圾处理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常务副局长汪元林负总责,分管领导副局长邹厚龙具体负责,场长汪乘胜为责任人,通过一层抓一层,确保信息渠道灵敏、快捷、畅通,一旦出现重要情况能迅速得到有效防范和处置,大力加强和维护了垃圾处理场的工程进度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城管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细致工作,耐心沟通,全面协调,积极争取、沉着应对,影响社会稳定的以上三大风险因素均以稳妥化解,其动向一切均在掌控之中,有效维护了一方平安,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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