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精选3篇)由网友“没事多喝水”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整理过的延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延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家庭。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低收入标准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
(五)按需认定;
(六)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认定,适用本办法。
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成年但无生活能力的兄弟、姐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我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财政、统计、物价、房管、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
第八条 家庭收入指标,按照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 结合家庭人员数和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家庭财产指标,可对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大件家电、金银饰品、房产等非生活必需财产进行折币计价,确定指标上限,具体指标金额根据实际确定。普通住房作为生活必需财产,不计入家庭财产折币总和。 我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按延吉市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我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拟定为每人480元/月各相关救助项目部门提出委托认定的,部门提出基本标准,经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领导小组批准后,按批准的标准执行。
我市低收入家庭人均财产指标上限,按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的3倍确定。
第三章 认定机关及各部门职责
第九条 延吉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在延吉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实施,由市民政、财政、社保、人社、工商、税务、房产、公安、交通、运管等部门共同承担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相关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是城市低收家庭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委托街道、社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批和建立档案;向设立和提供救助项目的部门、团体和社会组织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有关资料作为参考数据。
财政、社保、人社等部门根据民政部门需要,向其无条件提供核定低收入家庭成员所需的工资复查明细、其他相关的收入证明等资料,并提出参考意见。
工商、税务、房产、交通、运管等部门根据民政部门需要,向其无条件提供核定低收入家庭所需的交费、交税,个人拥有车辆、房产等财产证明资料,并提出参考意见。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核、入户调查、管理和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市政府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承担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将创造条件配备低收入家庭核定专职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调剂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行、入户调查、数据采集、证表印制和建立档案等。
第四章 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年度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经市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颁发的对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三)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五)因工 (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 主要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第十五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私家轿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置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 (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三)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五)因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七)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八)有为获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经办机构,并填写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是申请人同意授予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受权的书面凭证。公安 (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凭申请人的授权书积极配合对其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定。
(二)街道 (乡镇)审核。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授权书,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定,符合条件的,填写 《延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公示15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报市民政部门审批中心审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 市民政部门复核、审批。市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的同意意见后,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7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出具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取得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其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应当在延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长期公示。
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审核、复核、审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除外)。
第十七条 低收入家庭的证明,只有社会救助项目实施部门提出规定条件,民政部门才可开展认定工作。经核实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民政部门可出具证明材料,并及时反馈给社会救助项目实施部门,证明材料不交给申请人本人。
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
低收入家庭,不需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统计、物价、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配合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第二十条 市民政部门以及经办机构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人需要申请重新认定。市民政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建立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定期复核制度,至少要每半年复核一次。
对家庭收入情况好转的,要及时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终止其相关待遇。
市民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随时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复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民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档案,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以及享受到的所有社会救助项目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授权民政部门逐步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审核信息管理系统,有效利用公安 (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对比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权不予认定或者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对于已经取得的社会救助款物,由市民政部门予以
追回,同时废止已出具的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城市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延吉市民政局
篇2:低收入家庭认定系统功能描述
一、系统概述
本产品致力于对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流程化作业。
本产品依据一定的标准对于低收入家庭进行登记造册,同时可以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补贴,同时被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数据可以作为其他系统进行比对的依据。
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过程,依据审核审批的标准过程进行定制,使低收入家庭认定过程清晰化,明确化,同时细化了低收入家庭认定过程中的审核审批的过程,也公开化了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过程,同时可以对于该认定过程起到监督监管的`作用。
二、产品架构
低收入家庭认定流程图
三、产品特点
1. 身份证严格计算验证,并可以对出生年月和性别进行正确赋值。
2. 低收入家庭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其中户信息中的户主姓名等与人相关的信息,取自于该户的户主的个人信息。
3. 本系统中身份证将无法重复登记。
4. 申请用户登记完数据,需要至少填写户主个人信息后才能进行上报。
5. 审批用户对于审核通过的数据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该低收入家庭认定完毕。
6. 申请用户填写注销意见后,可以注销掉低收入家庭的数据。
7. 对于审批通过的低收入家庭,申请用户可以对其进行变更信息的操作。
8. 提供信息导出excel功能。
9. 提供分类信息统计功能
10. 提供相关业务统计报表查询功能
篇3: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
一、“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本市非农业、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城乡困难家庭。具体包括以下三类对象:
(一)城乡低保家庭。该类家庭持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民政局印制)。
(二)城市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其本人持有《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市民政局印制)。
(三)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该类家庭持有《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市民政局印制)。
二、2009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本市(当地)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70%,即: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697元的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
2009年农村低保、低收入标准
三、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程序:符合城乡低保条件或城市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家庭按照本市城乡低保制度的管理办法申请审批;低保边缘家庭的`资格认定主要是参照城乡低保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即:
(一)申请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入证明。
4、其它相关证明。
其中,上述第3、第4项规定所提供证明的要求参照本市城乡低保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村委会受区(县)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的申请、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基础工作。
1、受理申请,填写《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申请登记表》;采取适当形式,通过《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基本情况公示书》,在辖区内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通过社会救助评议小组评议,征求群众意见。
2、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审批表》,提出具体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特殊情况的处理参照本市城乡低保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承办机构对居(家)、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填写《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四)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对认定符合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核发《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此证将于近期印制实行)并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审批结果由居(家)、村委会在申请人户籍地、居住地同时再次进行公示。 以上申请审批程序一般需要35个工作日。
四、《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如到期申请人家庭生活仍然困难,应提前向户口所在地居(家)、村委会再次提出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申请。
北京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 交通事故理赔协议
★ 经济实习报告
★ 行政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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