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辩护词范文

时间:2023-02-16 07:46:18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刑法辩护词范文(共16篇)由网友“芝士年糕鸡”投稿提供,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刑法辩护词范文,希望大家喜欢,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刑法辩护词范文

篇1:初犯辩护词

初犯辩护词

初犯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们受被告人郑超然**亲属的委托,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郑超然**的辩护人,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一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郑超然**属于从犯。本案中,被告人郑超然**是同案人周潮灿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出于朋友义气,参加了与被害人的打架,与同案人周潮灿等人相比,郑超然**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明显是起着辅助和次要作用,居次要地位,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及事态的扩大有责任、有过错。法庭调查表明,引发本案的起因其实很简单,就是在被害人与被告人因为琐事发生争执,本来是一件小事情,但被害人却 ,以至于小事无法解决,使矛盾激化,双方继而大打出手。如果当初被害人合理合法,事件可能就不会发生。事情发生时如果梁某某能够保持冷静,不介入双方的冲突而是予以劝解或干脆打电话报警,事件将会是另外的结果。但是遗憾的是,被告人处于朋友义气,参与了打架。被告人参与打架是不对的。但在评价被告人行为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受害人本身是有过错的,对整个案件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法庭上能当庭认罪,真诚向被害人道歉,有悔改表现。另外,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的家属多次向被害人表达诚恳歉意,探望被害人,并表示愿意足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只是由于被害人的过分要求和无理拒绝才无法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将耐心寻求被害人的谅解,争取消除矛盾纠纷。请考虑以上情况,对被告人郑超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有悔改表现。根据上述《刑法》有关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对其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谢谢!

辩护人:

  月  日

篇2:法庭辩护词格式

法庭辩护词格式

法庭辩护词格式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前 言

主要三项内容:

一、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二、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

三、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

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

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

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 月 日

篇3:刑事辩护词格式

刑事辩护词格式

刑事辩护词格式

基本要义: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基本格式: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年――月――日

篇4:诈骗辩护词

诈骗辩护词

诈骗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张**诈骗罪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在开庭前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本案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本案被告人张**具有一系列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在本案中系从犯,处于从属的地位,依法应该从轻处罚。

在犯罪中,被告人张**处于次要地位,诈骗的犯意是同案犯“老*”提起并策划的,被告人张**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只有三个:听从老*和刘**的指使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到同案犯韩*和李**。听老*的安排,让韩*办理两张银行卡,因王*要求在合同承租人处签字。所实施的行为均是他人的安排和指使。被告人张**在整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辅助作用,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从时间上来说,被告人张**是后来加入的,不是犯意提起者,也不是犯罪组织者,被告人张**最初是以帮忙买车为目的参与本案中来的,根本没有去诈骗对方的想法和故意,在案件的发展中,数次想抽身撤回,都因同案犯刘**的劝阻,被动参与,在本案中不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张**10月11日第一次的《讯问笔录》第十二页中部:“问:在签合同时,你为什么签成刘**?答:当时我是故意签的刘**,故意写错的,我不想让老*买到车。问:你为什么不想让他买车?答:我很早就和刘**说我不想做了,我说我回家了,刘**和我说现在都走到这种地步了,不做也不行了,我就是已经觉得他骗人,我想抽身,不想参与他违法的事,刘**也想到了老*就是骗人,我和刘**说过这件事情,但是他就想挣这笔2万块钱,就不想走--”

被告人张**不是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纵观整个事件的产生、发展及该损害结果的产生,他只是盲目的跟随,在本案中起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张**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诚恳。

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发觉以前,被告人张**在感觉可能被骗后就第一时间于月4日主动通过QQ(与被害人王*唯一的联系方式)告知被害人被骗并建议报警且可以为其作证,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归案不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如实供述同案犯的`全部事实,使公安机关可以迅速、顺利查破此案,抓捕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告人张**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张**具有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李**的第二次《讯问笔录》第四页和第五次《讯问笔录》第四-五页中:“年10月2日,那个叫孙**的给我打电话说康总的电话打不通了,说没拿到钱。(www.fwsir.Com)他说他要报警,让我给他作证。到了10月12日,孙**打电话叫我在红西门地铁站和他见面,我到那之后就被警察抓了。”根据2013年10月9日被害人王*的第一次《询问笔录》倒数第二页下部“在今年的10月7日,孙**用QQ和我联系,大概的意思就是说我们公司被老*骗了,他可以找到老*并为我们作证,他让我们赶紧报警。”

被告人张**在最初感觉被骗后,就及时向同案犯求助,并有报警的想法和意图,经过仔细考虑后,又主动向被害人告知,并答应自己可以协助找到老*。所以,正是被告人张**向公安机关和被害人提供同案犯的手机号码,刘**的照片,并约他们见面,本案得以迅速侦破以及同案犯刘**和李**、韩*的落网,刘**之兄刘磊和刘**女友刘子木两个银行账户30余万的被冻结,以及雷克萨斯车辆和浪琴手表的收缴,在最大幅度内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张**在其中起着巨大的作用。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具有立功表现。

4、被告人具有积极退赃、退赔的情节,应根据退赃的数额以及对被害人弥补的程度适度减轻被告人的处罚。

正是因为被告人张**的如实供述,致使公安机关迅速冻结刘**之兄刘磊和刘**女友刘子木两个银行账户30余万的赃款,以及52万余元的雷克萨斯车一辆和价值2万余元的浪琴手表,共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约80余万。

5、被告人张**获利较小,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仅获得1800元,其主观上并没有骗取公司一百多万巨款的想法和意识,主观恶性不大。获利1800元,其中1000元是2013年9月30日老*通过韩*转交给张**的回山东老家的路费,从北京回山东老家**县来回路费需要800余元,被告人张**和同案犯刘**每次坐车去老*处,老*都很会给100-200元,一共大约三、四次,共所得800元,出去来回交通路费和吃饭,剩余的钱大都被刘**拿走,因为刘**当时,没有任何工作和收入,被告人张**一直打些零工、小工,多少有点收入。被告人张**实际所得应该在一千元以内,获利数额较小,在对其量刑时,此情节应予考虑。

6、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本案整个犯罪时间很短,2013年9月25日中午11时左右,刘**(老*)电话联系被害人,次日双方就草率、快速的签订了买卖合同和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去对方公司参观、考察。9月27日,第一台车付款44万元,9月29日,被害人公司就给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汇入126万元。整个犯罪的实施只有短短五天时间,被害人在没有认真、仔细核实情况下,共向经销商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汇入170万元巨款。

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存在着严重的过失和过错行为,2013年9月26日,北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电话核实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现车信息后,双方当天签订购车及担保合同。被害人只是简单的电话核实经销商,并未去实地考察。被害人去大兴区采育搅拌站考察、参观,却没有核实搅拌站的资格、资质,甚至连负责人是谁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合同的签订者为张**、刘**、韩*,三人年龄均不到三十周岁,就是极为普通的打工者,经济条件极其一般,其经济实力根本不能买一台搅拌车,更别说是四辆。无论作为购买人还是担保人,其三人均无资格,无正当、稳定的工作,名下也无固定的住房和大额存款,被害人只是简单看了下三人的身份证,就签订了170万的租赁和担保合同。作为承租人的张**,电话一直保持通话,被害人从未与其联系过,交纳保证金,交车汇款等合同的实际履行,被告人张**一点也不知情,被告人张**只是和韩*一样在合同上签字,此后事情发展一概不知。直到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才得知具体情况和犯罪的具体数额。假如,被害人对购车人、担保人、经销商、搅拌站负责人等任何一个人稍加考察、核实,相信本案绝不会发生。

7、被告人张**在合同上签字,并非是自己真实的想法,在合同承租人处签字是因为被害人公司经理王*因其户口是北京户口,而提出让其作为承租人签字。被告人张**是被动签署的,无意识,盲目的行为。

从同案犯李**和韩*的询问笔录和辩护人多次会见交谈中得知,被告人张**(化名孙**)不会说普通话,山东口音较重。被害人公司总经理王*与其见面交谈数次,口音应该很容易分辨出来。

同案犯李**的第二次《讯问笔录》和第五次《讯问笔录》在诉说孙**的体貌特征时,说:“孙**,男,30岁左右,身高1.74米左右,中等体态,短发,山东口音。”“由于姓孙的说话有口音,康总让他上去后尽量不要说话。”韩*的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在诉说孙**的体貌特征时,说:“孙**,户籍不详,27、8岁,身高172CM,较瘦,瓜子脸,外地口音。”根据2013年10月9日被害人王*的《询问笔录》“问:你跟谁签订的合同?答:我和孙**签订的合同。问:你为什么要和孙**签订合同?答:当时在对方家里,姓康的说他自己银行信用记录有问题,不能使用,在场的还有何**、韩*、孙**三人,由于孙**是北京人,他的银行记录正常,所以我们就和孙**签订的租赁合同”。

8、被告人张**没有前科、属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张**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及不良行为,历史清白,在归案后一直如实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诚恳。

9、被告人张**初中文化,所受教育程度很低,法律意识淡薄。

被告人张**既是被告人也是被害人,其因家庭经济条件极为困难,2013年7月18日从山东老家来北京打工,因无一技之长,平时依靠在网上找一些小工、临时工度日,生活所迫加上老*的欺骗和诱惑,再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被告人张**的家乡为山东省**市**县**村,全国重点贫困山区,土地贫瘠,父母体弱多病,父亲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多种疾病,全家以种地为生,无其他生活来源,被告人张**于4月20日经山东省**县人民法院调解以(2010)梁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婚生女儿张**由张**独自抚养,现婚生女跟随其父母生活,被告人张**系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支柱,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现实的生活和生存状况。

鉴于本案的上述实际情况,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予以重视并采纳!

此 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罗**、姜**

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3月4日

篇5:故意伤害辩护词

故意伤害辩护词

故意伤害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与抗诉,现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监控录相显示的案件事实:被告人摩托车在刹车近停等待红灯通过时21时50分27至28秒间,被追捕的摩托车猛撞尾部致被动加油车头窜起冲上大货车,摩托车加油往前窜系追捕的摩托车撞击所致

1.监控录相显示被害人摩托自被告人左边加速横转90度猛拐过被告人摩托车的时间点自21时50分25至27秒间,同时被告人摩托缓慢行驶至马路中间线,尾灯亮起,表明被告人有刹车停驶的措施,并无冲向前头截停的被害人摩托

2.被害人的摩托车停点位置距被告人间还间有另一肥胖白衣人乘坐电动单车相隔的右前方载停,距被告人摩托右边有间距,下车点并非被告人车正前方

3.被告人下车时画面显示:被害人下车时左脚落地 ,有右手持物、右脚大幅横跨向被告人方向的动作,记者及相关部门报道为冲上去准备截停

3.录相显示21时50分27至28秒间被害人从摩托车上下车、右脚大幅横跨向被告人方向前的一迅间,被告人的摩托车前头已忽然向上向前窜起,倒向正前方驶过的大货车,被告人的摩托车运动轨迹并无改变原有的正前方运动方向

4.但监控录相显示就在被告人的摩托车前头已忽然向上向前窜起前的一迅间第二辆追捕的摩托出现在画面上,冲上被告人摩托车而没有任何减速,在与被告人摩托接触的刹那被告人的摩托车前头忽然向上向前窜起,追捕的摩托一同往前运动,追捕的摩托尾部漂移从左往右横甩,将被害人乘座的摩托车甩倒,后继续往前运动围着陈道德转圈。

二、监控录相显示的案件事实与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 陈述的其追捕的摩托碰撞被告人摩托事实相印证,证明被告人摩托窜起往起冲或加油,与被撞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三、指控被害人倒地系被告人摩托撞击所致理据不足

1.无伤痕及车辆痕迹鉴定证明有撞击

被害人系知被告人右前方准备实施抓捕的一刹间倒地,()如系被告人车相撞,首先应系被害人右部与被告人车相遇,但被告人车辆辆痕迹检测,无显示车辆有碰撞被害人的痕迹,尸检报告表明受害人明显伤痕全在身体左部,指控被告人车将受害人撞飞到大车下理据不足。

2.被害人所乘摩托车加速后横转90度截停时的作用力与惯性及被害人右脚大幅横跨、右手有击向被告人,系被害人向左后方倒地身体左部撞向大货车最可能的重要原因,指控被害人倒地纯系被告人所致不合事实

四、言词证据关于被告人撞击被害人的陈述与监控录相及常识不符,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应不予采信

监控显示,追捕人员均在围捕陈道德,被害人倒地发生的时间点为21时50分27至28秒间刹那发生的',证人等陈述有被害人亮明身份后被告人加油撞击被害人的经过明显系事后猜测,与监控事实及常识不符。鉴定报告结论采信的录相时间点为21明47分间发生的情况,不能否定在21时50分追捕车辆撞击被告人摩托车的事实。

综上,被告人缓慢驶入中间线等待绿灯,被害人摩托自被告人左边加速横转90度时被告人尾灯亮起有刹车的动作,及被告人摩手摩托窜起往起冲后直向大货车无改变方向的事实,及自摩托车窜起至被害人下车载停倒地的时间仅一秒的刹那,均表明被告人无实施伤害被告人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摩托系被追捕的摩托撞击尾部后加油害后窜起倒向大货车,被害人所乘摩托车加速后横转90度准备实施截停时倒地,均非被告人所能预见和控制,正如交警队结论中认定的,此事故系抓捕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非被告人故意伤害。

综上,原审认定被告人摩托车加油及被害人倒地非被告人故意所致事实清楚,认定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罪适用法律正确。公诉机关抗诉请法求与事实与法律不符,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抗诉请求。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刘东升

篇6:答辩状和辩护词

【一】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

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

目的

写作答辩状的目的是回答、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减免答辩人的责任。答辩状的写作目的与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写作目的是针锋相对的。写作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这也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特点

民事答辩状在两种情况下提出: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诉状(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上诉人的上诉状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将副本送达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

作用

被告和被诉人通过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这样,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对如何合理合法及时处理好案件。

内容

答辩状由首部、答辩理由、尾部和附项三部分组成。

格式

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①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还要写明他与答辩人的关系。如委托律师代理,只写明其姓名和职务。

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

③写明答辩事由。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现分别说明如下: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因××(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上诉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 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①呈送的机关。写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项。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要求

(1)双方当事人情况;依次写明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答辩人有诉讼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也应写明其身份事项。

案由部分,写明答辩人因何案的起诉状或上诉状提出答辩。行文中必须写明双方当事人是谁,以及对方起诉的案由是什么。一般表述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2)正文:答辩理由和答辩请求。

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复或反驳;包括事实依据;有关证据;法律依据;

(3)尾部:送达何法院,答辩时间和答辩人姓名、附项等。

答辩状篇幅不必长,但必须抓住重点,特别要抓住起诉状中那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系统辩驳,以利于法院在审理时判明原告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写法

答辩人(系被告):张××,男,31岁,××公司工人,现住××市××区七里。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离婚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离婚之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答辩人不能同意被答辩人离婚的要求。理由有三:

一、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不务正业,对家务事不管不问,经常在外赌博,致使被答辩人生活困难,连买衣服都得回娘家要钱等情况,确系捏造。事实是:答辩人单位工作制度系三班倒,答辩人下夜班后还干包工活,根本没有赌博之事。答辩人将挣来的钱交给被答辩人支配,现被答辩人有3千元储蓄,根本不存在买衣服回娘家要钱之事情。

二、被答辩人诉称近三四年来,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张口就骂,举手就打,经常夜不归宿,在外赌博,被答辩人稍加询问,便对被答辩人进行毒打,逼得被答辩人曾两次自杀,经抢救脱险等等,更是不符合事实的。答辩人从未打过被答辩人,除夜班外,答辩人都在家住。至于被答辩人两次自杀,与答辩人毫无关系,只不过是为其离婚创造条件而已。

三、应当指出的是,被答辩人生活作风不正派。曾于××年跟×××乱两性关系,答辩人发现后,由于被答辩人和×××苦苦哀求,并表示悔改,答辩人才勉强把事情压下去。事情过后,被答辩人迄今并未有悔改表玑,但答辩人考虑到两个女儿幼小,愿等待答辩人悔改过来,重归于好。故答辩人请法院对合法婚姻予以保护,对被答辩人的不法行为给予教育,对其无理要求给予驳回,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

××年×月×日

【二】辩护词

基本信息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结构写法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格式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例文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之亲属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张××作案的证据

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强暴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型试验结论

根据××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者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子为A型,犯罪嫌疑人张××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强暴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子与犯罪嫌疑人张××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张××作的案。

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子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张××作案的结论。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张××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

这是与张××的供述相一致的。张××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张××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

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是在××年××月××日××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张××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

并且,张××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居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张××的作案时间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是在××年××月××日××许作的案。但当天××时左右,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张××在单位值班。

这有刘××、王××和黄××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张××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在××月××日××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张××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了张××在××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张××作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年××月××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张××无罪。

辩护人:××律师

××年××月××日

篇7:刑事辩护词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来看,被告人是在方便后回房间时误进隔壁被害人房间的情况下,一时起贪念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一点与有预谋、有计划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很显然本案被告人系偶犯,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2、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3、被告人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数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消除了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使被害人基本没有受到损失。足以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易改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张三酌情减轻处罚。

4、被告人张三在案发前一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改造潜力很大。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杰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而调动被告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自觉的改过自新,同时也能避免监管场所中罪犯之间交叉感染的弊端,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辩护人:******律师

二*****年***月***日

篇8: 刑法

刑法224条

参考资料一:

新增刑法224条具体资料

新增刑法224条是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传销商品、带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必须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带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必须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带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必须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罪认定标准:

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好处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明白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笔者认为,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明白:

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用心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思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是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人的刑事职责区分

1。罪与非罪。应区分拉人头传销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一样: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多层次计酬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证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而拉人头传销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二是从经营对象看,多层次计酬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而且还有退货保障。而拉人头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多层次计酬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拉人头传销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多层次计酬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拉人头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必须倍率不断加入。

2。此罪与彼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带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必须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对一般违法人员,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能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参与人员未到达人数、级别的标准但又侵犯市场秩序,或者违反了许可证制度时,则应根据其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区别对待,作出不一样的处理。

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带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必须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考资料二:

刑法新增224条明确规定:资本运作不是传销

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在原《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之一: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带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必须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我国法律关于界定什么是传销活动的最新规定,我们来分析一下这条法律规定。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只有“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带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必须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上述法律表述中,实际上包含了资料、形式、手段、结果这四个法律要件。也就是说,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务必同时具备这四个法律要件,缺了其中任何一个要件,这个罪名就不能成立。

其中,“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带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是其资料,即传销务必有推销商品这个资料,是商品领域内的事,是在推销商品的名义下所发生的相关行为;“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必须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是其形式,也是公众较为熟知的多级多晋制(如五级三晋制)或类似形式;“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是其手段,即是否志愿加入,有无诈骗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其结果。

那么,为什么这四个法律要件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呢?

其一,我们知道,一个罪名的成立通常是由若干个法律要件构成的。当某个罪名的成立需要相关的法律要件同时具备时,通常是以整体式来表述的,即一条法律用一段或数段话来整体表述,而非分条分点表述,那么这段话(或数段话)里包含的所有法律要件务必同时具备,这条罪名才能成立;当某个罪名只需具备部分法律要件即可成立时,则是以分列式表述的,常见的如:“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按某某罪论处……”,下方会一、二、三、四列出若干条行为特征等法律要件。那么只要在其下列法律要件中贴合其中一条,该罪名即告成立。这是我国法律表述的两种基本方式。法律的'表述是件十分严肃和严谨的事情,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就是整体表述的,因此其所含法律要件务必同时具备,罪名才能成立,才构成“传销”;

其二,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所含的四个法律要件分开来看,哪一个都不能单独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请看:单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带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是传销吗?商店促销、街边兜售天天有,都不能说是传销;单是“引诱、胁迫……骗取钱物”是传销吗?也不是,那是别的罪名;单是“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传销吗?如卖假发票、制售假币也是这个行为特征,自然也不是传销,那是其它罪名;那么,单是采用多级多晋制(如五级三晋制)这个工具是传销吗?同样不是。正因作为一个工具,那是人人皆可用之。缺少任何一个法律要件,这条罪名就不能成立,就不是“传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来通篇没有“传销”两字,更没有设立这方面的罪名。就在外界对以广西为代表的我国中西部九省区正在运作的这个行业普遍误传为“传销”且风声鹤唳、甚至可笑地呼吁政府打击取缔之际,全国人大适时透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在原《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之一,以明确到底什么是传销,使得“传销”这个争论不休的概念瞬间明朗化。这条法律实际上就是把消费投资模式这个暂未明朗化的行业,从被外界严重误传的“传销”领域彻底分离出来,为这个行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

4月16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的资本运作第二次精英论坛将此项目定位民间经营合伙私募经济,在法律上带给了保障,在理论上做了定性,今后新闻媒体不能再负面报道传销,相关书籍已在新华书店出售。

简讯:3月29日下午1时30分经自治区公安厅批准在南宁剧院召开纯资本投资行业千人听证会。<广西北部湾出席北京4月16日至19日全国人大会议中心“第二界群英会”说明会>。由北部湾秘书长何道胜教授主持,就资本运作的巨大贡献及合法性做了精彩的论述。纠正有关媒体报到传销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部第224条是今年二会新补加的一条[这是今年二月二十八日透过的]明确规定传销务必是推销商品。我们这个行业是民间经营合伙私募经营。以后媒体不能再负面报道69800元是传销,今后个人放贷加快步伐!二会结束这些书新华书店有售。西部要开发,人才必先行!

合法性证明:如何证明这是中国政府自己操盘的项目而非私人经营的呢?经过笔者的详细调查,有如下证据:

1、反洗钱法:

300万人各自往很多同样的帐户打钱,是涉及到反洗钱法的,有洗钱的嫌疑,但是银行、工商、公安部门都不管不问,了,一共300多万人在进行这样的投资,几千亿的资金出入,没有过任何的阻碍。没有任何一家私营公司或个人有这样的权力,只有中国政府自己能够。具体的论述能够到实地和投资该项目的一些银行的行长进行探讨和研究。反洗钱法第三章第20条规定: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2、通讯工具:

每个投资人都会获得一个手机号,而且务必用身份证登记,这个号属于金盾网,是军用网,每年30万人内部通话是免费的。有谁有权力号令移动和联通公司成立30万人的集群网,除了中国政府自己,没有任何个人或企业有这个权力。

3、参与人:

参与这个项目类计有300万人,这些人中有普通农民,也有高层退休官员,也有警察和法官律师,有商人也有巨贾,有上市公司的领导,有知名报纸的老总,有发改委的委员,有退休的市长厅长,有部队里退伍的军官。笔者收集了一些人的在一齐吃饭时候拍的相片,并将该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相片中部分人在网上查过确实曾是政府官员,并和其中部分人有合影。在南宁的街头,到处都是来自全国各地的投资人的车子,远的有山东的,近的有广东的,奔驰也有,捷达也有。那里还有国务院下属的重要部门的领导的讲话以及讲话录象。他在投资人宴会时候有讲话,其讲话大意是:这是中国发达地区的闲散资金向不发达地区伸出了援助之手,再把这些闲散资金进行一个优秀的经济组合,支持了广西的经济起飞,拉动了相关产业。然后大家能够拿到这些钱到家乡或广西进行再投资,这项事业利国利民利自己利朋友。透过这样的事业,使得中国在能够预见的将来,产生一大批稳定社会的中产阶层,因此大家很幸运参加了这一项伟大的改革实验。大家还记得86年搞股票的时候,大家拿身份证到深圳去排队,过了十几年后,咱们的证券法才出台,因此大家是这个改革实验的先知先觉者,期望大家不好当不知不觉者。这个经济举动是十分伟大的,对国家是有十分

重要好处的(参见风生水起北部湾这本书)心里要明白,但不能太明朗,太明朗大家都做,就不好控制了。红头文件是不公开的,公开了全国人民都做了,就不好控制了。

4、项目的起源:

项目的起源是在,由当年的国务院副总理李**在美国考察后引进到中国。98年,有一批新疆建设兵团的后代的人,由遥远的新疆,被调派到广西玉林,在玉林成立9个经济技术开发区,进驻开发区。之因此选取新疆建设兵团后代的人来启动该项目,是正因当年由王震将军率领的这支部队在新疆垦荒,吃了很多苦,国家亏欠这支队伍太多,给到一个政策让这部分人致富。在玉林,当地老百姓就被政府给予一个政策,在开发区里建房,可获得银行的无息贷款,并且以后必须有人来租住。于是,这些人由此扎根,开始了项目的开拓。进而开拓到北海、南宁、桂林等7个城市。这些城市的经济开发区,都是中国政府划定的,只有中国政府才有权力划定开发区,至今,广西的开发区仍在,里面无工业无农业,只有老百姓自己盖的房子。国家为什么要设立呢?就是为了合伙私募带给场所。至今这个项目已经发展了10年,10年来,政府保护和支持发展,从无中断和打击,类计300万人参与投资。不少新闻中说到有传销头目被抓,那是真的传销,和合伙私募是没有关联的。

5、官员升迁:

项目起源玉林,开拓到北海,南宁和桂林,同年,玉林的原副书记被升任到北海当正市长,玉林的原书记被升任桂林的书记,玉林是县级市,后者都是地级市。如果是传销,一个传销重地的官员,居然个个升迁,并且升迁跟住项目走,队伍到哪里,官员就到哪里?谁是操盘的人呢,除了中国政府别无他人。(来源:中新北部湾新闻网10月29日电(记者莫秦)广西北海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今日举行第三次大会,选举为北海市市长。在今年八月十八日,中共广西区委决定,任命为中共北海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主持北海市政府工作;八月二十一日,广西北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北海市政府副市长,代理北海市市长职务。连友农,男,汉族,一九五三年生,大学文化程度,研究员职称。曾在广西机械学院任教,并在广西区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从事经济研究工作十三年。期间,曾赴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留学。一九九八年任广西区旅游局副局长,二○○二年先后任广西玉林市副市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等职)很多参与项目的人当下方累计到29人时,会去到南宁开会,受到省政府领导的接见,他们回来纷纷述说自己的见闻,问你怎样确定是省政府领导呢,答正因在省电视台新闻联播见过。至今300万人参与,300万人

中有很多都是社会上头脸人物,都是有头脑有决定力的人。很多人在成功后又邀请自己的亲戚朋友和子女夫妻过来,害人也不会害自己的妻子儿女,只有知道真相后才知道这是好事情而叫家人过来。

6、有几类人不能从事这个项目:

西藏、新疆等有独立语言文字的民族,以及台湾人不能从事,正因怕他们发财以后拿钱去闹独立;广西人不能做,正因项目的好处在于让外地资金流入广西,广西人做,等于内部循环,毫无好处,而且广西人从事,那么当地人会不去生产劳动,全部从事这个事情,则广西的经济会退步,且无法掌控。

参考资料三:

新刑法第七部新增补224条69800不是传销

本年中央两会2月28日透过的《刑法》第七部新补充第224条明白划定,传销务必倾销商品,资源运作无商品,因而不是传销,4月16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的资源运作第二次精英论坛将此项目定位民间谋划合资私募经济,在执法上带给了保障,在理论上做了定性,以后消息媒体不克不及再负面报道传销,相干册本已在新华书店出售。

简讯:3月29日下战书1时30分经自治区公安厅答应在南宁剧院召开纯资源投资行业千人听证会。<广西北部湾出席北京4月16日至19日天下人大集会中央“第二界群英会”阐明会>。由北部湾秘书长何道胜传授主持,就资源运作的巨大孝敬及正当性做了精美的叙述。改正有关媒体报到传销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部第224条是本年二会新补加的一条[这是本年仲春二十八日透过的]明白划定传销务必是倾销商品。我们这个行业是民间谋划合资私募谋划。以后媒体不克不及再负面报道69800元是传销,以后小我私家放贷加速步调!二会竣事这些书新华书店有售。西部要开辟,人才必先行!

正当性证明:怎样证明这是中国当局本身操盘的项目而非私家谋划的呢?颠末笔者的详细观察,有如下证据:

1、反洗钱法:

300万人各自往许多同样的帐户打钱,是涉及到反洗钱法的,有洗钱的怀疑,但是银行、工商、公安部分都不管不问,10年了,一共300多万人在举行如许的投资,几千亿的资金收支,没有过任何的拦阻。没有任何一家私营公司或小我私家有如许的权利,只有中国当局本身能够。详细的叙述能够到实地和投资该项目标一些银行的行长举行探究和研究。反洗钱法第三章第20条划定:金融机构管理的单笔生意业务大概在划定限期内的累计生意业务凌驾划定金额大概发明可疑生意业务的,应当实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央陈诉。

2、通讯东西:

每个投资人都市得到一个手机号,并且务必用身份证登记,这个号属于金盾网,是军用网,每年30万人内部通话是免费的。有谁有权利命令移动和联通公司建立30万人的集群网,除了中国当局本身,没有任何小我私家或企业有这个权利。

3、到场人:

到场这个项目类计有300万人,这些人中有平凡农夫,也有高层退休官员,也有警员和法官状师,有贩子也有富商,有上市公司的向导,有著名报纸的老总,有发改委果委员,有退休的市长厅长,有队伍里退伍的军官。笔者网络了一些人的在一齐用饭时刻拍的相片,并将该人的身份举行核实。相片中部分人在网上查过确实曾是当局官员,并和此中部分人有合影。在南宁的陌头,随处都是来自天下各地的投资人的车子,远的有山东的缩枣汁信息网,近的有广东的,疾驰也有,捷达也有。那里另有国务院部属的紧张部分的向导的发言以及发言录象。他在投资人宴会时刻有发言,其发言大意是:这是中国发达地域的闲散资金向不发达地域伸出了救济之手,再把这些闲散资金举行一个良好的经济组合,支持了广西的经济腾飞,拉动了相干财产。然后各人能够拿到这些钱到故乡或广西举行再投资,这项奇迹利国利民利本身利朋侪。透过如许的奇迹,使得中国在能够预见的未来,孕育发生一大批稳固社会的中产阶级,以是各人很荣幸到场了这一项巨大的革新实行。各人还记得86年搞股票的时刻,各人拿身份证到深圳去列队,过了十几年后,咱们的证券法才出台,以是各人是这个革新实行的先知预言家者,盼望各人不好当不知不觉者。这个经济活动黑白常巨大的,对国度是有十分紧张好处的(拜见风生水起北部湾这本书)内心要明白,但不克不及太清朗,太清朗各人都做,就欠好控制了。红头文件是不公然的,公然了天下人民都做了,就欠好控制了。

篇9: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接受南浔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本人律师为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辩护人翻阅并复印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人XX、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参加今天上午的庭审。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XX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本案被告人XX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一些情节和理由,故现对被告人XX的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被告人XX在本案中的作用相当,不是本案的主犯。

1、从人员的召集方面。本案的被告人XX、被告人XX、XX(在逃)、唐XX(在逃)是在吃夜宵的时候看到被害人李XX,唐XX与被害人李XX谈了下他们之前发生的事情的赔偿问题,回来其他三人看到唐XX脸色不好,认为其受了委屈共同殴打被害人李正伟的,并没有事先召集,商议。

2、从犯罪工具的准备方面。犯罪工具砍刀是本来就在黑车的副驾驶座下面的,至于由谁准备的从本案的证据材料里无法看出。

3、从被害人的受伤部位来看。被害人李XX构成轻伤的部位是额骨骨折,但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该关键的伤势并非被告人XX所致,被告人XX的笔录里称其在被害人的手臂砍了一刀,但并未构成轻伤程度。

二、被告人XX认罪态度积极、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XX犯罪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已深感后悔,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即向公安机关全部交代了自己及同案犯的所有犯罪事实,在后来的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以及今天庭审中向审理法院也都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其认罪态度积极。根据我国修正后的《刑法》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此外,根据两高一部的有关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规定,对被告人XX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

三、被告人XX真诚悔罪,其悔罪表现较好。

其一,从今天的庭审也可以看出,被告人XX对自己因缺乏法制观念走上今天这样的犯罪道路,其已后悔不已,其已彻底认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自己家人以及社会所造成的损害,其悔罪表现真诚。XX也多次表示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可见他对减轻被害人的.伤痛方面也在主观上作出了努力。

其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我国刑罚的基本原则之一,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仅仅是手段,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才是最终目的。被告人XX为1995年10月出生,刚年满十八周岁,他到南浔打工也近四年了,对于刚刚踏上社会的年轻人来说,他的人生才刚刚开始,因为他的意气用事,因为他的哥们义气,因为他的血气方刚,他已经深深尝到了自己的冲动所带来的苦果。我们应该对他秉着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让他不要对这个社会失去信心,帮助他早日回归社会,在之后更长的人生道路上能改正自己的错误,做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

综上,从有利于对被告人XX教育改造的刑罚目的出发,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XX的上述情节和因素,对被告人XX能够从轻、减轻判决,以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使其能尽早回到家庭。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谢谢!

辩护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

王 倩 律 师

5月30日

篇10: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矫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矫某本人同意,指派李瑞庆律师担任被告人矫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矫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矫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矫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恳请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当日,本案被告人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面、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之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判处缓刑。

二、被告人及家属已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后,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给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被告人勇于承担责任的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虽然被告人及家属经济十分困难,但仍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之规定,对此,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三、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情节较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院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时,被告人处于醉酒后意识不清醒的状态,完全没有预谋行为,纯属酒后一时的冲动而犯错,情节较为轻微。同时,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前并无案底,也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被告人也表现出极大的惭愧和内疚,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并不深,容易改造,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应减轻被告人责任。

事发时,被害人刘某说是出来拉架,却携带棒球棒冲向被告人,被告人处于醉酒状态,下意识对恶意被害人进行反抗,才将被害人摔倒在地,连续击打面部也是因被害人恶语威胁方才实施的附随行为,综合事发全程,被害人过错不可忽略,应减轻被告人矫某责任。

综上可见,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及酌定的减轻、从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请求法院院予以考虑。

此致

青岛市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田翠丽

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篇11: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袁xx故意伤害案辩护词(重伤案件缓刑案例)

被告人袁XX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张XX,并发展到同居。二人相约各自与配偶离婚,然后结婚。袁XX与丈夫离婚后净身出户,但张XX借口妻子反对,爽约。袁XX自感上当,持刀将张XX妻子捅成重伤后自首。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本案在张家口晚报刊登,具有当地有较大影响。重伤案件鲜有缓刑判例,希学生仔细研读。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袁XX亲属委托,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我仅就本案的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有从轻量刑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在案发后当即报警,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60号),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

被害人的丈夫张XX与被告人从网恋发展到长时同居,被告人为此付出了自己家庭离散和0多元损失的代价,被告人对张XX的恋情是真挚而热烈的。当发现自己被欺骗后,被告人难以自持,一时言辞和行为过激,以致本案悲剧发生,被告人何曾不是受害人呢。被告人因感情纠葛犯罪,此前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也是初犯,且当庭认罪、悔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另,被告人犯罪手段和后果一般,犯罪情节并不十分恶劣。

三、法院应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规定,本案应当在三到四年之间确定被告人的基准刑。该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4条第(1)项规定:“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17条:“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第22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与刑事政策,辩护人建议法院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确定被告人的宣告刑。

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田希国 律师

1月20日

篇12:辩护词与答辩状

辩护词与答辩状

一、辩护词的概念

辩护词是辩护人为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在法庭辩论中,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要求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发表的演说词。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外,还可以委托下列的人辩护:(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三)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辩护人只有通过发表辩护词,才能实现其辩护职能,达到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辩护词的内容和写法

辩护词虽然没有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但是在辩护实践中,大体上已经形成了一种较为固定的格式。

一般地说,辩护词有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组成部分:

首部包括标题、称谓和辩护引言。

标题:写“关于×××(被告人姓名)××案件的辩护词”或略写为“辩护词”。

称谓:一般写于“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引言:其主要内容有三:

写明自己出庭辩护的合法性:单位受人委托,本人受单位指派。

写明发言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

写明对法庭调查及本案件性质的基本观点。

正文即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

其主要内容:

从对犯罪事实的方面进行辩护。

通常有三种情况:(1)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可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2)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作要求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的辩护;(3)起诉指控的事实虽然存在,但被告人具有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可作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或者指控的事实确已作过处理,可作不应再予判刑的辩护等等。

从适用法律方面辩护。

辩护人针对起诉书所援引法律的不当之处,进行揭露和反驳。

援引法律不当,或者导致确定罪名不当,或者导致量刑偏重。

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未予考虑。

辩护人应当阐明怎样理解和援引法律才是正确的,并提出自己对援引法律的意见。

从情理上进行辩护。

这可以联系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起因、犯罪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紧紧抓住被告有利的情节和条件全面地分析;充分地说理,认真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所述辩护理由的三个方面,并不是辩护词的全部内容,也不是每一篇辩护词都必须具备的,案件是千差万别的,辩护词的内容也是灵活多样。

辩护要成功,其关键在于辩护的理由必须真实、充足、有力。

写好辩护理由的原则是必须尊重事实和法律,善于有针对性运用事实和法律,切忌模棱两可和提出无理要求,更不能颠倒事实,歪曲法律。

尾部即结束语,写明辩护人的最后要求和意见。

一般应写两方面的内容:

对全部辩护词进行归纳总结,重申辩护的主旨。

向法庭提出请求和建议。

或者请求法庭对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给予充分的考虑和足够的重视,或者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如何定性量刑,适用什么法律条款的要求和建议。

写辩护词应注意的问题:

吃透案情,确定辩护主题,扣紧主题,不蔓不枝;

观点鲜明,有理有据,合乎分寸:要善于运用反驳和证明两种方法。

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童某,男,28岁,现住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楷甸村委会螺丝塘村15号,电话:15**04。

答辩人:徐某,男,27岁,现住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楷甸村委会螺丝塘村32号。

答辩人:王某,男,25岁,现住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楷甸村委会螺丝塘村23号。

联系电话:150**904

被答辩人:高某,男,19**年10月4日生,现住开远市信用社家属区一单元501号,电话:13**96。

答辩人首先对被答辩人身体所受到的损伤表示同情,但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起诉要求法庭追究答辩人刑事责任并附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理由如下:

一、从被答辩人的起诉书就能看出事实上答辩人并未打过被答辩人。

在被答辩人的起诉书第二页中记载“当自诉人的摩托车骑至五条龙的寺庙那时,见一辆手扶拖拉机横摆在公路的中间堵住我们的去路,我们的摩托车被迫停下,这时从拖拉机那边过来一群人,他们手里拿着扁担等工具......自诉人正转身逃跑时,被一个冲上来的小伙子用扁担打伤头部,倒在排水沟里,其余四五个人也一起冲上来打自诉人......”。

在被答辩人的起诉书中清清楚楚的记载着打被答辩人(暂且不论被答辩人是否被打)的'并不是骑着摩托车追赶被答辩人的五名被告,而是在被答辩人被拖拉机堵住后,“从拖拉机那边过来一群人”将被答辩打伤的。

同样在被答辩人提交的,作为证据材料的被答辩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我们也能看出被答辩人并非骑着摩托车追赶他的五名被告所打,打他的是在摩托车被堵下后,从堵摩托车的拖拉机那里过来的一群人,(详见高某询问笔录第二页)并且,被答辩人在询问笔录中也证实,在堵住他们的拖拉机旁边很多人。

自己先是被一个19岁左右的青年男子用扁担打倒在排水沟,后又被一群人围住打,但在被答辩人所起诉的五名被告中均不是19岁的青年,结合被答辩人的起诉书,足以证明五名被告并没有打过被答辩人。

二、在被答辩人所提交的多达十九份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并没有相关的证人目击到被答辩人被打的事实,被答辩人自己也不清楚自己是被谁打。

其中,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五名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均表示他们在骑摩托车追赶自诉人的过程中并没有打过被答辩人。

而作为被答辩人一方的,事发当日和被答辩人同乘一辆摩托车的蒲伟在笔录中也表示“对方没有殴打过我,也没有看见我们的人被打着”至于被答辩人是如何受伤的,蒲伟则表示“我不知道,我没有看见”。

(详见蒲伟笔录2-3页)而另一名和被答辩人同乘一辆摩托车的冯宇也说,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被人打过,自己也没看到他们是如何受伤的(冯宇笔录第2-3页)还有一名当时和被答辩人同乘一辆摩托车的王强则骑着摩托车跑往开远,当时并未在场。

同样,作为被答辩人一方的,没有和被答辩人骑一辆摩托车的徐思宇则表示,自己当时并不知道其他人有没有被打伤,而是第二天到开远后才听说他们被打的。

所以,在被答辩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询问笔录中,五名被告均表示没打过被答辩人,而且,作为被答辩人一方的证人,也都没有看到被答辩人被打的事实,而在东城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后,也没有找到被答辩人所谓的,打他的“扁担”和其他物证,而被答辩人自己也只知道打他的是在拖拉机旁边,堵他的那群人,究竟是谁打的,仅仅依靠被答辩人所提交的证据已经无法认定。

三、被答辩人所提交的公安机关的伤情鉴定和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残鉴定均记载高某是在1月29日被打伤的,与被答辩人起诉书中的20**年1月25日被打相矛盾,并且在起诉书中一直声称自己是被打伤的,但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开远市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中“案情摘要”、“分析说明”、“鉴定意见”部分均明确记载:“20**年01月29日21时许,高某在开远市九条龙寺庙的公路上被他人打伤”,“20**年1月29日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同样,在被答辩人提交的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残鉴定结论中也指出“20**年01月29日高某在开远市九条龙寺庙的公路上被他人打伤”。

被答辩人提交的两份不同的鉴定结论,均指出案发当日是20**年01月29日,这与被答辩人起诉书中所说的20**年1月25日自相矛盾,我们据此可以认为,在20**年1月25日,五名被告追逐被答辩人的过程中,被答辩人并没有受伤,而是同年1月29日被答辩人在该路段,由于其他原因受伤。

所以,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只能证明在20**年的1月29日被答辩人身体所受损伤的伤情和伤残等级,与本案并无任何关联。

并且,从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伤情鉴定结论看,只能证明被答辩人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并没有指出损伤原因,而被答辩人证据中所附的四张照片可以看出,被答辩人面部,小腿、背部所受的伤都有明显的流纹,属于擦伤,与被答辩人所说的打伤不相符,答辩人认为不应采信。

四、从被答辩人提供的伤情鉴定结论中可以看出,在本案中,被答辩人的伤情已经达到了轻伤,已经符合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标准,而侦查机关并没有立案,更没有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是被答辩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自诉人提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相关的证据足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起诉书就能证明五名被告并没有打过被答辩人,而被答辩人也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答辩人曾经被五名被告殴打的事实,并且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书中均记载被答辩人所受身体损伤是20**年1月29日造成,与答辩人的追逐行为没有任何关联。

故,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实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开远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篇13:辩护词 答辩状区别

答辩状是针对起诉人的起诉书而依法制作并需在指定时间内提交的一种法律文书。它一般要求是要书面做出的。是在厅审前提出的。一般主体为被告或被上诉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辩护词是指在厅审中做出的,针对对方的质疑而做出的辩解行为的内容。一般是在厅审时做出的,并且辩护词的主体除无独立第三人外主体不受限制。

【拓展阅读】

(1)辩护词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结构写法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例文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之亲属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张××作案的证据

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强暴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型试验结论

根据××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者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ye为A型,犯罪嫌疑人张××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强暴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ye与犯罪嫌疑人张××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张××作的案。

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ye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张××作案的结论。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张××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张××的供述相一致的。张××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

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张××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

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是在××年××月××日××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张××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

并且,张××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居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张××的作案时间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是在××年××月××日××许作的案。但当天××时左右,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张××在单位值班。

这有刘××、王××和黄××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张××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在××月××日××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张××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了张××在××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张××作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年××月××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张××无罪。

辩护人:××律师

××年××月××日

(2)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

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

目的

写作答辩状的目的是回答、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减免答辩人的责任。答辩状的写作目的与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写作目的是针锋相对的。写作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这也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作用

被告和被诉人通过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这样,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对如何合理合法及时处理好案件。

内容

答辩状由首部、答辩理由、尾部和附项三部分组成。

格式

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①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还要写明他与答辩人的关系。如委托律师代理,只写明其姓名和职务。

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

③写明答辩事由。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现分别说明如下: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因××(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上诉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 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①呈送的机关。写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项。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折叠要求

(1)双方当事人情况;依次写明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答辩人有诉讼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也应写明其身份事项。

案由部分,写明答辩人因何案的起诉状或上诉状提出答辩。行文中必须写明双方当事人是谁,以及对方起诉的案由是什么。一般表述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2)正文:答辩理由和答辩请求。

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复或反驳;包括事实依据;有关证据;法律依据;

(3)尾部:送达何法院,答辩时间和答辩人姓名、附项等。

答辩状篇幅不必长,但必须抓住重点,特别要抓住起诉状中那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系统辩驳,以利于法院在审理时判明原告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篇14:刑法182条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183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问题一:183条规定不服判决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而182条规定必须在5日内提出抗诉,由于两者的起算点都是自收到判决之后的第二天(期间开始之时、日不算在期间之内),实际上182条就限缩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抗诉的期限。与183条自相矛盾。

在法理学上,同一部法律的规则之间不应该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如果出现矛盾,也应该通过法律解释使矛盾消除。但是如果法律解释也无法解决,那就是立法的问题了。

问题二:第182条及《刑事诉讼法》其他法条中无法看出对人民检察院裁定抗诉答复时间的规定。

如果要勉强进行解释,则可以将182条拆成两段,将后段于前段独立出来,则后段的答复期限就不仅仅是对于判决抗诉的答复期限,而且可以看做是对于裁定抗诉的答复期限。如此,结合183条,就可以的得出提起抗诉的期限是5天,而检察院答复的时间也是5天。

[刑法182条]

篇15:刑法159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调取新证据】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补充、调取、复查证据的程序的规定。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对原有证据产生疑问,认为有必要重新取证或者进行补充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根据具体情况,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开庭。

[刑法159条]

篇16:刑法149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对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对生产、销售若干具体物品的处罚,构成这些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犯罪的要件又各有不同。如有的要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为犯罪构成要件,有的则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等等。这样在有些情况下,如果生产、销售了某些特定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已在五万元以上,但由于构成这些犯罪所必需的“严重后果”还没有发生或者难以确定,而难以定罪。为了不影响对于这些犯罪行为的打击,根据本款规定,对于“生产、销售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可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第二款是对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刑法》采取了从一重处罚的原则。规定,对于“生产、销售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1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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