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刑事起诉书(精选10篇)由网友“嘿哈”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标准刑事起诉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标准刑事起诉书
起 诉 书
云检诉起字第1号
被告人褚时健,男,70岁,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
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2月 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云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
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马军、罗涛,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以军,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
因贪腐一案,19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
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北川、何京,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发科,男,57岁,汉族,研究生文化,云南省晋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
因贪腐一案,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
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宦锐,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褚时健贪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以军、乔发科贪腐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共同贪腐
1993年至1994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28570748.5美元。
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
1995年6月,褚时健与罗以军、乔发科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
褚时健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以军、乔发科每人60-70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
1995年7月15日,罗以军身带由褚时健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褚时健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
罗以军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时健为174万美元,罗以军为68l061美元,乔发科为 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麟45万美元。
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
7月19日,盛大勇将3551061美元转到了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账号上。
罗以军返回玉溪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褚时健、乔发科。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
二、被告人褚时健贪腐
1995年11月中旬,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
褚时健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以军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以军把钱转存到该账户。
罗以军在褚时健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褚时健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
1月 23日,钟照欣提供给褚时健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
三、被告人褚时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1995年8月至4月,洛阳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了褚时健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详见附表)。
对此,褚时健能说明其合法收人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
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褚时健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
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亦作了供述和辩解。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腐公款3551016美元,褚时健还单独贪腐公款1156万美元;褚时健共计贪腐公款1330万美元,罗以军贪腐公款681061美元,乔发科贪腐公款68万美元。
褚时健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为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差额巨大。
褚时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项、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贪腐、巨额财产不明罪。
罗以军、乔发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l)项之规定,构成贪腐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褚时健在共同贪腐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以军、乔发科属从犯。
褚时健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同贪腐3551061美元的事实,具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情节。
褚时健在预审中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备《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
罗以军也有立功表现。
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检察员:毛××
检察员:郑××
XXXX年7月31日
(院印)
附:1.起诉书附表1份;
2.证人名单1份;
3.证据目录正份;
4.随案移送物证及物证清单;
5.主要证据复印件
篇2:刑事起诉书
×检刑诉字[ ]第×号
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被告人×××………(案由)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已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项:
1.主要证据复印件×份;
2.证据目录×份;
3.证人名单×份。
篇3:刑事起诉书
被告人贺xx,男,70岁,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xx年2月 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云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马x、罗x,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x,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xx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北川、何京,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xx,男,57岁,汉族,研究生文化,云南省晋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xx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宦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贺xx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xx、乔xx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贺xx、罗xx、乔xx共同贪污
1993年至1994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28570748.5美元。贺xx指使罗xx将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1995年6月,贺xx与罗xx、乔xx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贺xx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xx、乔xx每人60-70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1995年7月15日,罗xx身带由贺xx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贺xx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罗xx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贺xx为174万美元,罗xx为68l061美元,乔xx为 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麟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7月19日,盛大勇将3551061美元转到了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账号上。罗xx返回玉溪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贺xx、乔xx。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
二、被告人贺xx贪污
1995年11月中旬,贺xx指使罗xx将华玉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贺xx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xx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xx把钱转存到该账户。罗xx在贺xx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贺xx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1月 23日,钟照欣提供给贺xx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
三、被告人贺xx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1995年8月至xx年4月,洛阳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了贺xx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详见附表)。对此,贺xx能说明其合法收人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贺xx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被告人贺xx、罗xx、乔xx亦作了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贺xx、罗xx、乔xx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3551016美元,贺xx还单独贪污公款1156万美元;贺xx共计贪污公款1330万美元,罗xx贪污公款681061美元,乔xx贪污公款68万美元。贺xx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为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差额巨大。贺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项、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xx、乔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l)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贺xx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xx、乔xx属从犯。贺xx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同贪污3551061美元的事实,具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情节。贺xx在预审中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备《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罗xx也有立功表现。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检察员:毛××
检察员:郑××
xx年x月x日
篇4:刑事起诉书
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住址,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住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XXX的刑事责任;
二、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基本犯罪事实)
被告XXX的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XXX。
经X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XX伤,并经XXX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X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XXX元、误工费XXX元、护理费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营养费XXX元、交通费XXX元、鉴定费 XXX元等,共计XXX元。
上述损失因被告的XXX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X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之规定,构成XXX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X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 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附:
1、原告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2、原告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篇5:刑事起诉书格式
刑事起诉书格式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字第 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篇6:刑事起诉书格式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起字(XX)第1号
被告人褚XX,男,70岁,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XX年2月 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云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马XX、罗XX,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X,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XX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XX、何XX,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XX,男,57岁,汉族,研究生文化,云南省晋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XX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宦XX,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褚XX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XX、乔发科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褚XX、罗XX、乔发科共同贪污
XX年至XX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28570748.5美元。褚XX指使罗XX将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XX年6月,褚XX与罗XX、乔发科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褚XX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XX、乔发科每人60-70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XX年7月15日,罗XX身带由褚XX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褚XX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罗XX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XX为174万美元,罗XX为68l061美元,乔发科为 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麟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7月19日,盛大勇将3551061美元转到了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账号上。罗XX返回玉溪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褚XX、乔发科。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
二、被告人褚XX贪污
XX年11月中旬,褚XX指使罗XX将华玉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褚XX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XX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XX把钱转存到该账户。罗XX在褚XX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褚XX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XX年1月 23日,钟照欣提供给褚XX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
三、被告人褚XX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XX年8月至XX年4月,洛阳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了褚XX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详见附表)。对此,褚XX能说明其合法收人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褚XX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被告人褚XX、罗XX、乔发科亦作了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褚XX、罗XX、乔发科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3551016美元,褚XX还单独贪污公款1156万美元;褚XX共计贪污公款1330万美元,罗XX贪污公款681061美元,乔发科贪污公款68万美元。褚XX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为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差额巨大。褚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项、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罗XX、乔发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l)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褚XX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XX、乔发科属从犯。褚XX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同贪污3551061美元的事实,具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情节。褚XX在预审中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备《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罗XX也有立功表现。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检察员:毛××
检察员:郑××
XX年7月31日
篇7:刑事起诉书
原告人(系死者XXX之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住址,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死者XXX之母):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住址,联系电话。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住址,联系电话。
系XXX汽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于XXX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请求目的:
1、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之子XXX死亡的死亡赔偿金XXX元,丧葬费XXX元,处理事故的交通费XXX元,误工费XXX元,共计XXX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将XXX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略)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造成他人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
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附:
1、原告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2、原告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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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书怎么写?
(1)首部。
①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还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②文号:由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公诉刑诉”)、起诉年度(须写4位数)、案件顺序号组成,如“京朝检公诉刑诉〔〕1038号”“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213号”。
文号应写在该行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2)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
①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按顺序写。
②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③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一般应以公历为准。
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清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
(未成年人,必须注明出生日期)
④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
⑤被告人的住址应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但当其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须在其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⑥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⑦对被告人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
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叙写行政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当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
⑧写强制措施,必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
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按照执行时间的先后分别写。
⑨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的顺序叙写。
(3)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格式的要求写。
涉及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应注明日期、原由。
(4)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
叙写案件事实,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②叙述案件事实,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各种犯罪的轻重顺序叙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轻罪放在后面;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主犯、重罪。
③详略得当,层次分明。
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必须详细写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内容,特别要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列为重点。
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要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起诉书,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对一般刑事案件,也应详细写明案件事实,但对其中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实,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再逐一列举出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属于多次犯罪的,应当注意列举其犯罪事实;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应按主次顺序分类列举。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写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④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在其后写明“另案处理”字样。
(5)证据。
应当在起诉书中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
叙写证据时,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实后,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
对于作案多起的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是概括叙述的,证据的叙写也可以采取“一罪一证”的方式,即在该种犯罪后概括写明主要证据的种类,而不再指出认定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
(6)起诉的要求和根据。
①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要结合犯罪的各构成要件进行概括性地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语言要精炼、准确。
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手段、危害后果、事后认罪态度等提出量刑轻重的倾向性意见,并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
如有累犯、未遂、中止、自首、立功表现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生理状况等,可以提请法庭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如: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②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写明条、款、项。
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A.对于具备轻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的,应当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
B.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
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对于涉及量刑情节的事实,可在案件事实之后作客观表述。
(7)尾部。
①起诉书应当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②起诉书的年月日,为签发起诉书的日期。
篇8:刑事起诉书
xxx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xxxx〕x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X X X(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 X X涉嫌X X罪,于X X X 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 X X 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X X X 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 X X和被告人的辩护人X X 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X X X(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 X X涉嫌X X罪,于X X X X年X月X日向X X X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X X X人民检察院于X XX X年X月X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 X X 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本院自侦案件表述为:)被告人X X X涉嫌X X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X X X 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X X X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 X X涉嫌X X罪,于X X X 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 X X 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的规定(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X X X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X X X人民法院
检察员:X X X
X X X X年X X月X日 (院印)
篇9:刑事起诉书
XXXXX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20XX]XX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被告人郭XX,男,31岁
本案由XX人民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行医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孙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描述案件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村民XXX的证言,被告人郭XX开具的药方,鉴定人XXX的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无视法纪,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中毒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案被告人提起公诉,送交法院审判,请依法予以惩处。
此致
XX人民法院
检察员 XX
XX年XX月XX日
附:
1、被告人XX现羁押于XX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册各一份
篇10:刑事起诉书
被告人:张X,男,19___年___月___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无锡市安镇团结五金弹簧厂。
本案由无锡市锡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涉嫌盗窃罪、票据诈骗罪,于20___年___月___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___年___月___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林卫亚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___年___月___日下午,被告人张X至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胶南村陆更巷44号林卫亚家,采用翻围墙、撬门锁等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元及银行承兑汇票2张(其中1张票号为022643,出票人为湘潭市奇胜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是湘潭市商业银行,出票金额为5万元,收款人为株洲市锦宏摩托车经营部,出票日期为20___年___月___日,汇票到期日为20___年___月___日;另1张票号为02212,出票人为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付款行是徽商银行六安分行清算中心,出票金额为5万元,收款人为江阴市汇南彩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___年___月___日,汇票到期日为20___年___月___日)。
后被告人张X以票号为022643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杨伟兑换现金4万元,以票号为02212的银行承兑汇票向王惠刚偿付结欠的货款3万余元并兑换现金1.7万元。
被告人张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票据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审查过程中无异议,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X的供述,证明其进入林卫亚家中盗窃及经过。
2.失主林卫亚的报案和陈述笔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摄影照片、案发经过说明。
4.相关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徽商银行六安分行记账凭证、票据挂失申请书、湘潭市商业银行退票理由书、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5.证人杨伟、王惠刚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X隐瞒真相,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其所窃得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他人财物达8.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上述两罪应予并罚;被告人张X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又犯盗窃罪和票据诈骗罪,应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
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 论暂缓起诉制度
★ 刑事赔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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