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制度(共16篇)由网友“蒜瓣管埋员”投稿提供,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过的商品房预售制度,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商品房预售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商品房预售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内容概要]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兴起和快速发展,商品房预售作为一种新型房屋销售制度应运而生。由于商品房销售在我国属于一种新鲜事物,立法中存在空挡,实践中存在许多模糊认识,理论界也对一些问题争论不休。商品房销售市场较为混乱,纠纷层出不穷,本文就商品房预售合同性质、预售商品房抵押、转卖和预售过程中常见的纠纷及其处理进行简单探讨。本文作者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点及其与承揽合同存在的区别进行了分析,认为是一种非即时交付的买卖合同,它不同于承揽合同和附期限合同;文章对预售商品房设立抵押的三种情况进行了分析,提出开发商设立抵押应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和设立严格的条件限制;同时作者认为预售商品房可以转卖并履行严格手续,并简述商品房预售中常见的纠纷,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建立与蓬勃发展,商品房买卖市场日益活跃,一种新型的房屋销售制度--商品房预售应运而生。商品房预售俗称“卖楼花”,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根据预售合同支付房款(既可一次付清,也可分期支付,视合同约定而为)并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种房销售形式。可见,相对于一般的现房交易,该种销售方式有利于房地产开发吸收资金,对于解决房屋在开发建设中资金不足的问题起重要作用。但是,商品房的预售在我国还刚刚起步,现行立法尚不够完善,实践经验也还欠缺,对房屋预售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还模糊不清。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研究,澄清一些理论与实践问题,使之能在房屋交易市场上发挥最大的经济功能。
一、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
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此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曰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依据该条,我国的商品房预售以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为形式要件。站在预防法学的观点来看,就是先以“契约“的方法,将当事人彼此的权义关系加以定位,俾减少因权义不明所生的争执或纠纷。 另外,对该种契约的性质也必须予以明确,这是对当事人彼此权利义务具体定位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法律能够具体准确地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需求。
(一)预售合同是买卖合同
1、商品房预售合同符合买卖合同性质。《台湾民法典》第98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辞句。“因此应该从当事人真实意志的角度去探求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房屋预售合同签订之时房屋尚未开工或正在施工,合同的标的物并非现实物而是将来物,有一个”成长“过程。 但双方的意图都在于房屋竣工后的产权转让。预购人支付价款是为了取得房屋所有权,开发商接受价款也自然负有了交付房屋的义务,这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基本特性是相吻合的。预售合同实为房屋作为商品交换形式在法律上的必然表现,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在本质上仍是买卖行为。预售合同有关付款、标的物交付、权利担保、瑕疵担保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也多与买卖合同相同,具有明显的买卖合同性质。
2、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非即时交付合同。商品房预售与成品房的买卖相比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交易标的物的非现实性、合同履行的非即时性。即合同成立时标的物还不具备立即现实交付的条件,合同不能即时完全履行,仍需要一定时间,是一种远期交付合同。但这种远期交付合同又不同于附期限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期限到来时合同才生效,而预售合同成立时即已生效,只是履行期限的延后。
3、房屋预售合同不是承揽合同。在学理上,有人采”承揽契约说“, 将预售行为视为是房屋的加工承揽。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最终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揽合同签订时该标的尚不存在,在这一点上与预售合同具有相似性。但预售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还是显而易见的`。
(1)、合同订立的目的不同。预售合同旨在实现房屋产权的转让,由购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预售方获得房屋价款.而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完成后所有权是直接归属于定作人的,承揽人只是依约取得报酬而并非是工作成果的价款。
(2)、确定合同标的具体状况的主体不同。在实践中,预售合同多为标准合同,通常由预售方单方面拟定,对于预售房屋的面积、地段、楼层朝向、房屋的结构、装修状况、设备等基本情况都是由预售方依据房屋开发的总体规划确定的。购买方只是在预购方己确定的范围内选择欲购房屋,对房屋不能提出特殊要求。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对标的物在种类、规格、质量等方面往往有特殊要求,承揽人必须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加工制作。
(3)、违约后的救济措施不同。在预售合同中,房屋竣工交付时,如果购买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价款,因为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预售方,预售方完全可以拒绝转移房屋的所有权。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定作人不依约支付报酬,虽然承揽人占有完成的工作成果,但该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人是定作人,承揽人只能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
4、预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的融资功能较为突出,实践中的常规做法是,由预购方根据施工进度分期交付房款,这种做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分期付款买卖的特点在于标的物交付给买受方后,价金尚有二期以上仍待支付。在价款的支付方式和付款完毕前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上,预售房屋交易与分期付款买卖是相同的。但商品房预售行为在性质上绝不是分期付款买卖。
首先,分期付款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时就要交付给买受人,由买受人占有、使用、收益。而在商品房预售中,标的物是在建房屋,合同成立生效时,该标的物还不存在,根本谈不上再转移给购买方占有。
其次,分期付款买卖的标的物在转移占有后,必然还有二期以上的价款未支付。而商品房预售并非必须采取分期支付价款的履行方式,预售方和购买方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购买方一次性交付存款。而且实践中,在交付房屋前,预售方通常是要求购买
方以贷款缴清价金或以现金付清剩余房款。
最后,分期付款买卖使买受人在经济能力较差,无力一次性付清标的物价款的情况下仍可提前享受生活上所需的新商品,是卖方对买方的融资。而在商品房预售中,购买方先要支付房屋价款或至少支付部分房价,预售方将收到的这些资金投入到房屋建设中去,有利于解决建房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问题,这实为买方向卖方的融资。
二、预售商品房的抵押问题
根据我国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者可以以待建成在建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作抵押担保,购房者也可以对依法获准建造的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但从实践看来,预售商品房抵押存在三种形式:开发商设立的抵押;购房者设立的抵押;开发商和购房者设立的重复抵押。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买卖合同,房屋竣工交付前的所有权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的自主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当然可以用在建的房屋进行抵押。但这时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预售方已经通过签订预售合同将房屋预售给购买方,购买方依据预售合同享有的权利并非物权,而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一种请求权和获得将来利益的期待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而预售方将待售房屋抵押后,抵押人获取的抵押权则是一种物权。如果预售方不能如期与抵押权人结清债务,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抵押权人特优先对房屋行使抵押权,这对购买方显然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对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在立法上应禁止再抵押。虽然6月1日的司法解释规定,预售方必须将抵押情况如实地告知购买方,对于预售方隐瞒不告的,购买方有权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预售人承担赔偿损失。但笔者认为产权有无暇疵是购买者最关心的事,应从立法上禁止开发商以预售房屋设立抵押,一方面是对开发商实力的考验,另一方面,也是保证购房者利益的需要。对于特殊情况,须以预售房屋设立抵押的,应严格规定设立条件和设立抵押贷款占开发房屋价值的比例,避免开发商完全“借鸡下蛋”。并且,对于设立已抵押的合同,在开发商未将贷款还清前,应将购房者的部分房款提存于银行,在交易房屋权利无瑕疵的保证的前提下,开发商才能得到该笔房款。
(二)购买方对顶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
购买方对顶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实际上多为预售商品房的贷款抵押。这种抵押是以未来将取得的权益作为抵押物。有人认为,以未来取得的房屋产权作抵押与房地产抵押的特定性相矛盾,房地产抵押的标的应该是现存的房地产。其实,由于我国对预售商品房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这种未来可以得到的房地产,经过登记、备案已经特定了,因此它是可以作为抵押物的,与房地产抵押的特定性并不矛盾。况且,预售商品房抵押也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英美创设的”浮动担保“制度,已由不动产抵押发展为不受法律禁止的一切财产的抵押,承认企业以将来取得的权利(如债权)作为抵押权的客体。 因此,预售商品房的购买方可以对预购的房屋设立抵押。购买方以预售商品房设立抵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抵押行为方可有效:
1、抵押大是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
购房人购买在建的商品房后,对所预购商品房享有”所有权之期待权“,购房人以预售的商品房作为抵押,是对其享有的权利进行的处分。
2、购房人与预售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到期购房款,抵押时要提供付款凭证。
3、商品房预售合同须为有效合同。
预售商品房抵押是以预购的商品房作为抵押标的,要使抵押行为有效,预售人与购买人之间的预售关系合法有效是重要前提。若预售行为违法无效,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抵押行为必然无效。
4、预售商品房抵押须办理抵押登记
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以房地产设立抵押,必须进行登记,抵押行为自办理登记手续时生效。经过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人方取得抵押权。
(三)双方重复抵押。实践中,经常出现开发商已设立抵押的预售房屋,购买方在购房时又以该房为标的设立抵押,使抵押权人和预购方的利益风险系数明显增加。对重复抵押行为,应当禁止。
三、预售商品房的转卖问题
所谓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又称“炒楼花”,是指在商品房预售以后,买受人将其预购的未施工交付的预售商品房另行转让的行为。对这种行为,有学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后的再转让具有较大的投机性, 主张从立法上产加禁止。我国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对此既未予以明确允许,但也未明令禁止,而是授权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在1995年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也并没有禁止”炒楼花“。在实践中”炒楼花“行为大量存在,因”炒楼花“而发生的纠纷也不断出现,立法上如果一味对”炒楼花“.采取回避态度将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育。笔者读为,从长远利益来看,为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完善,应允许预售商品房房再转让。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在本质上是合同关系的转让,不仅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也要一并转让,实为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移。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转让是允许的,那么对于”炒楼花“也就不宜一律加以禁止。
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原因也是非常复杂的,并非一概是为了炒卖之目的,购房人很可能因为资金周转或风险转移的需要而进行再转让,如果一概禁止,则将限制购买方合法权益的行使。
另外,在国务院对”炒楼花“行为还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各地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顶售商品房的再转让加以规范。综观这些地方性法规,对”炒楼花“都是采允许态度的,只是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过程中的差价对转让人有巨大的诱惑力,刺激着他们的投机心理。在房地产市场不健全的情况下,带有投机性的”炒楼花“行为很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严重时还会产生”泡沫经济“,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客观上,”炒楼花“行为的风险性的确是存在的,但我们不能因为它具有投机的这种负面效应就因噎废食,而应该努力健全房地产管理体制,在法律上对这种行为加以正确骑引导和严格的规制,以尽量降低其投机性,使其最大化地发挥出活跃房地产市场的作用。笔者认为,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履行必要的程序:
1、预购方已经办妥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在转让预售房屋时,该预售合同在有效期内,这是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前提条件。
2、预购方已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付购房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商品房预售款。
3、预购方与受让方必须签订转让合同,载明转让的预售合同编号、转让原因、金额、面积、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转让合同需经开发企业认可并签字盖章。
4、转让双方必须持预售契约、转让合同及有关证件到销售登记的交易管理部门申办预售转让登记,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5、预购方和受让方依法向税务部门缴纳土地增值税J印花税等税费。
四、预售商品房纠纷问题
由于商品房预售是一种新鲜事物,有关立法还不完善,一些开发商为了获取暴利,故意作虚假承诺,利用立法的漏洞损害购买方或其它人第三者的利益,预购方又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导致商品房预售市场的纠纷不断暴露。其中比较常见的是标的瑕疵问题和交付不能或不能如期交付问题。我们认为,正确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必须针对不同性质的纠纷采取不同的原则。
(一)标的瑕疵纠纷及其处理。标的瑕疵在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占有相当比例,常见的标的权利瑕疵问题和质量瑕疵问题。标的权利瑕疵主要是抵押问题和权利证书,已经交付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如果仍存在抵押,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或要求退房;已付清房款但没有交付的,购买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既未付清房款也未交付的,购买方在享有知情权的基础上,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权利证书的取得,我国法律已有规定,不在赘述。质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积缩水、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等,笔者认为应加大质量保障的立法,确保购买者的利益。房屋缩水,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对于存在质量瑕疵的预售房屋,司法解释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该规定,过于规范,不利于操作,仍须进一步明确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围。另外,笔者认为开发商售房过程中所作的承诺与实际不一致的,法律应规定开发商承担支付房款20%以上违约金,因为在购房过程中,购房方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合同中一般对此违约没有约定,同时有时该类违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致使该类违约出现后,无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开发商的虚假宣传影响购房方购房意图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开发商在出售某一栋房屋时,对购房方说,该房前面建一层门面房,某甲因看中该房前面视野好,于是购买二层商品房一套,后来,该开发商为赚取更多利润,将一层门面房改为二层,此时甲有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交付不能或不能如期交付纠纷及其处理。引起此类纠纷的原因具有多方面因素,有的因建房资金不到位,有的因预售方将已预售房屋转卖而引起等。对于此类纠纷,20司法解释规定了购房方催告权和解除合同权。笔者认为,从切实维护购买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履行的,同时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在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不能履行的,购房方有选择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可比照房屋价格上涨或实际损失计算)的权利。对于延期履行合同,如果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可按照已付房款额比照银行逾期还款罚息计算。
参考资料:
1、李永然 《房地产法律谈》(续篇) 台湾木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钱明星、姜晓春 《中外法学》第5期
3、梁书文、回沪明、马建华 《房地产及其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版
4、黄河 《房地产法》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版
篇2:商品房预售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商品房预售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内容概要]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兴起和快速发展,商品房预售作为一种新型房屋销售制度应运而生。由于商品房销售在我国属于一种新鲜事物,立法中存在空挡,实践中存在许多模糊认识,理论界也对一些问题争论不休。商品房销售市场较为混乱,纠纷层出不穷,本文就商品房预售合同性质、预售商品房抵押、转卖和预售过程中常见的纠纷及其处理进行简单探讨。本文作者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点及其与承揽合同存在的区别进行了分析,认为是一种非即时交付的买卖合同,它不同于承揽合同和附期限合同;文章对预售商品房设立抵押的三种情况进行了分析,提出开发商设立抵押应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和设立严格的条件限制;同时作者认为预售商品房可以转卖并履行严格手续,并简述商品房预售中常见的纠纷,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建立与蓬勃发展,商品房买卖市场日益活跃,一种新型的房屋销售制度--商品房预售应运而生。商品房预售俗称“卖楼花”,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根据预售合同支付房款(既可一次付清,也可分期支付,视合同约定而为)并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种房销售形式。可见,相对于一般的现房交易,该种销售方式有利于房地产开发吸收资金,对于解决房屋在开发建设中资金不足的`问题起重要作用。但是,商品房的预售在我国还刚刚起步,现行立法尚不够完善,实践经验也还欠缺,对房屋预售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还模糊不清。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研究,澄清一些理论与实践问题,使之能在房屋交易市场上发挥最大的经济功能。
一、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
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此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曰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依据该条,我国的商品房预售以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为形式要件。站在预防法学的观点来看,就是先以“契约”的方法,将当事人彼此的权义关系加以定位,俾减少因权义不明所生的争执或纠纷。 另外,对该种契约的性质也必须予以明确,这是对当事人彼此权利义务具体定位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法律能够具体准确地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需求。
(一)预售合同是买卖合同
1、商品房预售合同符合买卖合同性质。《台湾民法典》第98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辞句。”因此应该从当事人真实意志的角度去探求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房屋预售合同签订之时房屋尚未开工或正在施工,合同的标的物并非现实物而是将来物,有一个“成长”过程。 但双方的意图都在于房屋竣工后的产权转让。预购人支付价款是为了取得房屋所有权,开发商接受价款也自然负有了交付房屋的义务,这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基本特性是相吻合的。预售合同实为房屋作为商品交换形式在法律上的必然表现,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在本质上仍是买卖行为。预售合同有关付款、标的物交付、权利担保、瑕疵担保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也多与买卖合同相同,具有明显的买卖合同性质。
2、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非即时交付合同。
[1] [2] [3] [4] [5]
篇3: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初探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初探
当前,很多地方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房地产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应于本房地产预售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合同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作登记备案”,相当多的购房人也都认为只要其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合同》经过了国土产权部门的备案登记,就被赋予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躺在权利的温床上高枕无忧,根本不用担心被不良的开发商“一房多卖”而落得“钱房两空”。笔者针对相当多的购房者将自己房产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的希望都寄托在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上的心理,就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法律基础、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等相关问题发表以下浅见,求教于诸方家。一、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法律基础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13条还规定:“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上述条款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品房预售进行登记备案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进而防止预售期间“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但是如何理解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法律性质?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未经办理登记备案又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此类法律规定并未予以明确。那么,地方性法规对此是否加以补充,对该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呢?我们通过对上海和广东两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发现目前对该制度的认识与做法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与分歧: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32条规定:“下列房地产权利的文件,当事人应当备案登记:(1)商品房预售及变更合同;……当事人未办理前款所列文件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其认为登记备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对抗要件,不否认未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47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不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造成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可见,其认为登记备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没有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无效并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38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房地产登记机关的规定将预售房地产的 买卖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备案”。第61条还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地产,未按规定将房地产买卖合同报登记机关备案而预售房地产的,由主管机关对转让人处以转让价款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转让人持有房地产 开发资质证的,可视情节轻重做出警告、不予资质年审或者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处罚”,可见,其认为未经登记备案不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民事法律效力,但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性质与法律效力分析
由于国家未曾对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性质有明确的界定,各地对此的做法也极不统一,那么,如何对该制度进行正确地认识与对待,就成为方家进行分析与探讨的一个热点。
笔者认为,商品房预售的登记备案制度可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和预防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在很大程度上起着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作用。但该制度本身并不是一种物权登记,它使购房者取得了对尚未实际存在即尚在建的商品房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期待权,而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只赋予了商品房预售登记行政上的意义,却未赋予其法律强制上的意义。如果将登记备案的行政义务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民事法律效力捆绑在一起,显然是不符合民法理论及相关法律规定的。
一直以来,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从行政立法与民事立法的分工来看,同样应当将违反行政性规定的行为后果与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后果分开处理。行政立法是为了调整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其行政处罚方式多种多样,不但可以进行行政处罚,还可以进行经济制裁,甚至可以两者并用。但民事立法却是为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不具有处罚性质。当这两种法律关系独立存在时,尚不存在争议;当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发生竞合时,同样应由这两种法律规范各司其责任,分别处理。如果以违反行政性规范为由而牵涉到民事行为无效,就相当于是用行政法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从而混淆了两种规范的分工界限。从法理上来讲,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和适用范围,仅能限于行政法律关系本身,而不能越权涉及至民事法律关系,这是市场经济和社会法制化的基本要求。因此,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种强制性规范的后果为无效时,才能依法认定这种行为无效。否则,只能按照相应的行政法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制裁。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只作为一种行政意义上的义务,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其所登记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传统民法中,登记制度是针对不动产的物权归属和变动而设计的,而预售的商品房是在建设中的期房,在买卖时还未建好,也不可能和现房那样成立完整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更谈不上因物权的变动问题而产生对期房产权的登记。同时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登记是房屋所有权的制唯一公示方法”的原则,购房人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之前只能是债权人,不可能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也无法产生如同产权转移登记那样的对抗力的顺位保留的效力。
故此,可以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性质上应为国家对商品房预售所为的行政管理行为和措施,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备条件,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民事法律效力是没有关系的。对此,近年来出台的广东省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都做过明确的确认。其中,广东省高院《关于合同法施行后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曾规定:“预售合同未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6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三、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制度缺陷与补救正是由于相关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只赋予了商品房预售登记行政上的意义,却未赋予其法律强制上的意义,致使商品房的预售登记成为一个摆设,并导致商品房的一房多售和商品房抵押与预售的冲突,无法真正起到保护购房人之权益,维护财产交易安全的功能与作用。当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对一个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并不产生任何影响,最多只承担一些行政处罚责任的时候,它就显得没有那么重要了,这样,承购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良房地产开发商的不法侵害也就难以避免了。
也正因为如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房屋多次销售给不同的人,也可以待楼价上涨后卖给他人赚取更高的利润。于是,商品房的一房多售、抵押后预售、预售后抵押的现象就多了起来,不久前在深圳发生的“香珠花园”事件,开发商一房多卖涉及房屋247套,涉案金额2亿多元;在上海发生的“天天花园”事件,279套房产被开发商卖了600多次,一套房产竟重复卖了7家;还有被数百业主和诸多媒体闹得沸沸扬扬的号称“广州生态第一盘” 的“广地花园”事件,开发商涉嫌骗贷,重复售楼资金过亿元……
此类恶意侵害买受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到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的不良事件在当前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业初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主管部门对房地产行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不断加强的今天,为什么还是会屡见不鲜、层出不穷?笔者认为除了我国商品房市场仍处于发育阶段,市场主体的一些经营行为尚需规范、相关的法律仍需完善、行政管理无法到位、未能对整个市场给予严格地法律监督等诸多大环境的因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强制力度不够,未能够赋于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准物权效力,从而真正保护购房人最关心最需要的物权。
如果能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上升到实质意义上法律强制的高度,则必然要求将登记作为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从而使得经过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这一公示程序,使该合同约定的债权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这样,才能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合同登记,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予以足够的重视,通过登记使合同产生公示和公信的法律效力,对抗第三人的购房行为和不良开发商的欺诈行径,减少商品房预售的纠纷,通过行政部门的登记监管行为,彻底打破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预售套取资金、企图达到一本万利的美梦,从制度上杜绝房地产登记与管理上的漏洞,从而达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开发秩序,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快速、有序、健康的发展之根本目的。
篇4: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否取消
自深圳出让龙华地块作为试点商品房现售开始,争论了近的问题再次成为业界焦点。有专家认为,商品房现售对控制房价不利,也许只是降低某些城市土地竞争的压力。也有业内人士认为,预售制实行了22年,随着市场的变化,制度需要作出调整,而商品房现售代表了一种大方向。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预售制试点作为一项新制度如果在未来推广,必将成为一把双刃剑。新事物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谁最不乐意了?
承建商资金链将吃紧
据了解,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创始人”是霍英东先生。1953年,霍英东提出“预售楼花”,并提倡分期付款。这一制度随后由香港传入内地,经过不断发展,终成今日普遍采用的一种售楼方式。
商品房预售制度发明的初衷是为了减轻房企的资金压力,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对于开发商来说是一大利空,意味着失去了一个融资渠道,增加开发商的融资压力。
现售制度的出现,势必将提高房地产行业的进入门槛,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研究总监徐枫认为,现售制度出现将带来中小开发商的淘汰,不能适应未来发展,被整合和并购。
随着房地产准入门槛的提升,房地产将出现强者愈强的局面,这是房地产行业走向成熟的标志。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表示,随着开发商的优胜劣汰,大型企业可以通过多元化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融资渠道多元化。
徐枫表示,中国房地产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大量的资金是建筑厂商垫资,取消预售制度可能出现开发商将资金压力进一步转嫁到建筑厂商的情况,建筑商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如果相关质检部门对于商品房检验的体系还按照现有的做法执行的话,不排除未来偷工减料的情况出现。
土地财政更吃紧?
取消预售制度是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对于房地产充分竞争的城市,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较强。对于库存严重积压的三、四线城市来说,已被迫销售现房,取消预售制度的影响并不大。广州市社会科学研究院彭澎认为,推广商品房现售制度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调控制度以及三、四线去库存有好处。实行商品房现售,开发商在原本库存高企的三、四线城市拿地积极性受挫,从土地开始抑制商品房供给,减少供应。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商品房现房销售制度将延长开发商的周转周期,减缓项目入市。
徐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提到,现房销售的首付比例存在降低的`可能,首付比例本身是对房地产预售阶段的价值评估,现售制度下现房的估值与在预售阶段下估值不一样,首付款比例或降低。
开发商门槛提高,购房者入市门槛降低,释放一部分购房需求也对去库存存在利好。
另外,彭澎提到,一些库存压力较大的城市推广商品房现售或存在阻力,其中一个就是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问题。
从土地招拍挂阶段开启商品房现售,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土地市场的竞争压力,一些实力和资金能力较弱的开发商被拒之门外,未来土地溢价将有不同幅度的降低,对于依赖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来说存在一定利空。
地方政府为了弥补财政和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以土地转让获得直接收益和土地融资带来间接收益的行为,被称作土地财政。土地财政让地方政府得到了好处,同时也增强了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
徐枫表示,在经济发达地区土地财政所占比例不高,例如深圳,土地收入对政府的影响可忽略不计,但对严重依赖土地财政的城市来说,现售制度需要经历一个微妙的博弈过程。
相关阅读:
预售制度起源于香港,且有相关法律规定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者,由购房者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房地产开发的门槛。这个制度最早出现在香港,于上世纪80年代末传入深圳,此后在内地陆续开花。
1994年,中国内地出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正式建立预售许可制度。目前,各个主要城市的商品房预售比例普遍在80%以上。
显然,预售制度有其存在的历史性和合理性。
预售证的目的:为开发商也为购房者
大部分的媒体报道中对预售制度的解读均体现在开发商身上,认为这必然是降低了开发商资金门槛,加速了开发商建设中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率。这显然是一部分,而且这确实是政府在引进此政策在开发商品房初期,鼓励开发商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初衷。
但是预售证制度的实施更是为了购房者。有个别的读者可能又要跺脚骂人了,但是睁开眼睛理性的看看你身边的房地产项目,现房销售什么价格,期房销售什么价格,期房价格是不是远远低于现房价格。预售证制度的出现让购房者可以在期房期间购买商品房,并在6-12个月之后的获得现房。用6-12个月时间,少付10万块,为什么不呢。
预售证对房价的影响
1.预售制度让项目自身价格呈现由低往高走的趋势
预售制度让项目在定价上考虑期房和现房的区别,有一个价格落差,随着园区的成熟和建筑的完工,价格也随之上涨,项目前期购房者变成第一批的项目价格受益者。
1.预售制度拉低了市场整体房价水平
前面说到预售制度让房地产项目价格由低往高走,那么就不难理解市场上房地产项目一方面为了体现价格竞争力,一方面为了快速实现项目回款,90%的项目均会考虑在预售制度下来后马上入市销售。如此一来,整体市场上房价水平就是期房的房价水平,期房的房价显然低于现房房价,间接的拉低了市场上实际房源价值的整体房价水平。
如果预售制度取消了,将造成哪些影响
1.房价最少暴涨20%
预售制度取消之后,开发商的资金要求更高,且长时间的开发让银行利息成本加大,这作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必将平摊到房价,房价必然上涨;且由原先的期房销售变成现房销售,房价也将上涨,两大因素导致市场房价水平最少上涨20%。
2、开发商销售热情减退
如果预售制度取消,那么开发商将在建设开发完房源之后才能进行销售,那么就非常容易出现一个现象,定价太高销售困难,开发商仍然没有销售热情。因为开发完毕后无资金压力,现房在售无所谓何时销售完成,均不影响本项目的投资回报收益,导致开发商现场销售热情减退,长期控盘,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把房价上涨的原因落到预售制度上是不公平的,同样的房源,房源的价值是体现在现场上还是期房上,显然是现房。那么如果没有预售制度了,你购买的房源那就是现房,必然是现房的价格,价格必然是比现在期房的价格贵的,预售制度的出现恰恰是把房价给降低了。
所以,钟老师认为说取消预售制度的人都是目光短浅之人,取消预售制度一方面不能降低房价,反而拉高房价。并不是单纯的预售制度取消就没有投机性炒房团,也许你认为前期购房者就是投机炒房客,就是这轮客户把把项目房价给炒高了。但是通过前面的分析你应该明白了项目从预售期到现房销售期确实会存在房价落差。任何人都想用更低的价格买到更高的价值,他们正好实现你的愿望罢了,这批项目前期的购房者,是用比常人更长远的、独到的眼光和见解选择了具有高性价比的楼盘。
篇5:论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完善
赵研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不满足于只是吃饱、穿暖,而是向更高的目标迈进,房子自然成了人们渴求的目标。但是许多人在投资购买商品房之前对市场了解不深,缺乏房地产法律知识,加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跟进的不及时,结果在购房中引起一连串的法律问题,给购房者带来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应当对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指出对策和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
篇6:论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完善
(一)概念
商品房预售又称做期房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而尚未竣工的商品房预先卖给买房人,买房人交付购房款或者定金,并在以后确定的时间将预售的房屋及所有权转移给买房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特征
1.商品房预售是一种关系复杂的交易行为。
2.商品房预售是一种附期限而且市场风险较大的一种交易行为。
3.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的缺陷。
篇7:论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完善
商品房预售时,标的物尚不存在,开发商无法即时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预售作为一种远期交货买卖,由于信息不对称,本身就隐含了一定的缺陷。
(一)商品房预售存在的风险
商品房预售具有履行周期长、标的物尚不确定的特点,是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交易行为。同时,房屋预售制度降低了房地产企业的门槛,部分并不具备开发实力的企业进入市场,破坏了正常的经营秩序。一旦房地产企业投资出现问题,银行和购房人要面临承担较大的金融风险和市场风险。
(二)因监管不到位造成的问题
我国正逐步加快建立并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在立法上第一次确认引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此后,我国又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各地方的地方性法规,从总体上看,我国对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有法可依的,但是从实践看来,这些法律无论是在风险分担机制还是资金运作和监管及违规处罚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
(三)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立法尚不完善
预售登记制度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又避免和预防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但商品房预售制度并不导致物权的设立与变动,只是使购房者取得了对尚在建的商品房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期待权,而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只赋予了商品房预售登记行政上备案的意义,并不是一种法律强制性的要求。
三 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应采取的有效措施
在预售制度中,交易标的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使预购人所面临的风险要比现房买卖大得多。并且在预售合同的签约机会上双方力量也难均衡,基于对弱小消费者特别保护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目的考虑。我国在预售制度建立健全方面应十分注意这一问题,尽量采取一些较为完善的措施。
(一)实施科学严谨的房地产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
目前房地产预售出现众多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缺乏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很多缺乏开发能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涌入,不但给自己的生存埋下隐患,也给银行和消费者带了巨大的风险。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建立一个完备的企业信用体系,严厉打击虚假出资等不法行为,并全面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市场的监管,严格把握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成立条件,保证开发商资力雄厚、信誉良好,以确保房地产开发秩序的稳定,避免一些资信不良者随意进行房地产开发,以抬高商品房预售者准入门槛,将那些实力较弱、融资能力不强的开发企业排挤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以强化开发企业商业信用,承担商业责任。
(二)建立开发商信息披露制度
在商品房预售中,可以通过特别立法对开发商的“信息披露”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加以规定。
建议规定最低信息透露制度,最大限度公开信息。有关房屋的合法性事项,开发商调整,有关房屋的优先受偿权、限制抵押等关键信息必须公布。开发商往往以商业秘密为由,把本来应当告知消费者的内容故意隐瞒,比如开发商和承包商的关系,甚至恶意用已售房重复抵押,骗取银行贷款。使有的家庭丧失了平生之所蓄,欲哭无泪。
建议与房产有关的部门合署办公,使所掌握的信息共享,并且把这些信息集中公布,供购房者参阅,防止消费者因信息获知不够或被误导而做出错误决策。对各地段的地价、房屋的基本成本造价,公布一个指导性的价格,以防止房产开发商暴利,逃避税收。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中介品评制度,建立开发商的质量、信誉、价格,资质评比制度。便于普通消费者选择决策。
(三)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制度
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力已经成为困扰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制度,对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来说意义昭然。应当指定或委托房产评估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或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消费者有权对资金的使用去向进行查询,质疑。
并且指定地点集中交易,把预售房纳入成品房一同管理,便于竞价和消费者集中选择。无论是成品还是半成品房,都会涉及到要实地察看,集中交易使消费者显得更强大,也有利于防止国家税收的偷逃。
同时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房屋预售条件的规定。()要普通购房者去审查大量法律文件,既没有必要也难于实现。建议由一个职能部门承担,这既体现了人性化的要求,也是消费者的现实需要。当然,对售房者虽实行多部门立体审查,但消费者只需审查最终审批文件即可。
(四)其他
要加大对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市、县级政府依法具有房产行政管理和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更应当熟悉和掌握。
并且购房者要签好补充协议。由于正式购房合同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情况,买卖双方往往应根据需要订立补充协议,即通过补充协议对正式合同内容回以修改、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所以,补充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比正式合同更重要。
四 结束语
总而言之,商品房预售制度自实施以来,对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开发企业的资金筹集与项目开发、购房者的利益保证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应当在立法上予以肯定,只有对该制度从多方面进行完善,才能真正保护购房者的利益,抑制开发企业的不法或违约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篇8:略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度
略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度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实践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活动较为普遍。一般所指的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他人的行为,即是所谓的“炒楼花”。实际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是将不存在或正在形成中的商品房再行出售。作为现代房地产业开发、销售方面的重要制度,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虽被各国承认并广泛应用,但却与传统的物权及财产权制度有所背离,在目前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探讨。一、关于预售商品房合同能否再次转让
虽然目前市场活动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现象较为普遍,但是,对于预售商品房合同能否再转让,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在其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于是,有学者认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没有正当的法律依据,同时,正如香港地产业中出现的楼市泡沫现象,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具有一定的投机性,具有导致房价上涨的可能性,此类市场活动的大量出现将会扰乱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
笔者认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不应当一概否定,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既可为房地产开发业聚集资金,同时又可以活跃市场,只要监管得力,应是利国利民的好事。
《民法通则》第91条对合同债权转让有所规定。《合同法》第79条至89条对《民法通则》第91条关于合同债权转让的规定又进行了细化,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是有其法律依据的。另一方面,虽然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具有不可避免的投机可能性,但只要规范市场,加强立法,完全可以兴其利,除其弊。
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性质
究其法理本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是债权的移转,这种移转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并不发生变化,而是由商品房预购人将原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设立新的法律关系。
预售合同标的物是正在建筑、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其所有权尚未产生。预购方在预售合同履行中,虽交付预购款,但不享有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其转让处分的,不是所有权。故预售合同转让的性质,即根据转让时预购人已履行预售合同义务程度的不同,分别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债权转让和权利义务转让。预购人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所为的转让是债权;预购人只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所为的转让,则是权利义务转让。
首先,预售合同债权转让无须事先征得预售人同意,债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让、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三种情况。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说明债权人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而自由处分自己的债权。债务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仅仅为民事义务的承担者,如果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没有异议,债务人向谁履行义务都是可以的。《合同法》第80条又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为债权转让可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债务人不能因债权转让而利益受损。同时也便于债务人如期正确履行义务。
其次,预购人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前提下所进行的权利义务转让,事先应征得预售人同意。因为第一,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了解信任程度,尤其是各自的信用程度,往往是达成合同的关键因素,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的体现。第二,以预售方的事先同意作为预购人的权利义务转让的`前提,一方面可以防止预购人借权利义务转让逃避债务,另一方面也可保证预售人有机会对受让人的资信能力、履行能力予以考察,以使原预售合同得以正确履行,从而保护预售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也可平衡预售人、转让人(预购人)的利益。第三,它与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关于“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的规定相符。
再次,预购人没有履行预售合同的任何义务时,预购人无权转让该预售合同,即预售合同中不存在债务转让。因为债务转让必须征得预售人的同意,预售人不可能同意预购人单纯的牟利转让;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预售人对预售合同享有请求解除权,并要求预购人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预购人不能通过转让预售合同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同时我国法律严禁倒卖合同、买空卖空的行为,更不允许利用预售合同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
三、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条件
首先,须签订转让合同。承购人与第三人或第三人与开发商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合同主体的变更,如果仅存在债权让与,应由承购人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让与合同。既有债权让与又有债务承担的,可由承购人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再由第三人与开发商签订债务承担合同。其中的债务承担合同也可以在第三人与承购人之间签订,但须经开发商同意方为生效。
其次,依照《合同法》关于合同转让的规定,即第80条及第84条规定。《合同法》在债权让与上采通知生效原则,该做法是合理的。
再次,须发生在承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之所以属于合同转让行为,是因为承购人尚未依房屋所有权之期待权从开发商处继受房屋所有权。若承购人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发生的转让行为按一般的买卖行为处理。
最后,预售合同须合法有效。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是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预售合同无效的,再转让行为将因标的不存在而无效。
四、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立法建议。
我国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并没有法律上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至少应当从以下几点加以规范。
首先,确立变更登记制度。既然房地产法要求商品房预售合同报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那么,转让预购商品房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南京市房地产交易有关细则规定:预购人在登记备案之后、竣工前转让在建房,当事人应自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市、县房地产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其次,限制商业炒作。在楼花市场中,容易出现少数经济实力雄厚的大炒家垄断市场的情况。对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应当加以适当的限制。在香港政府为限制不正当炒卖行为曾采取一些措施,如:规定每位登记的买房者只可购买一个单元住房;房地产商须在买方实际选楼前进行重新编排登记号码,此项规定意在限定那些雇人抢先排队及登记买楼花的投机商,照顾那些真正买楼的居民;限制房地产公司内部职员及商业伙伴私下大批认购楼花和转让楼花等。我们可借鉴他人的一些措施,完善房地产交易立法,对楼花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限制。另外,加强楼花转让市场的税务征收管理,通过对再转让的获利进行征税,来控制、调节楼花交易。
篇9: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初探论文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初探论文
当前,很多地方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房地产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应于本房地产预售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合同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作登记备案”,相当多的购房人也都认为只要其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合同》经过了国土产权部门的备案登记,就被赋予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躺在权利的温床上高枕无忧,根本不用担心被不良的开发商“一房多卖”而落得“钱房两空”。笔者针对相当多的购房者将自己房产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的希望都寄托在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上的心理,就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法律基础、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等相关问题发表以下浅见,求教于诸方家。
一、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法律基础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13条还规定:“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上述条款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品房预售进行登记备案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进而防止预售期间“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但是如何理解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法律性质?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未经办理登记备案又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此类法律规定并未予以明确。那么,地方性法规对此是否加以补充,对该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呢?我们通过对上海和广东两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发现目前对该制度的认识与做法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与分歧: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32条规定:“下列房地产权利的文件,当事人应当备案登记:(1)商品房预售及变更合同;……当事人未办理前款所列文件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其认为登记备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对抗要件,不否认未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47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不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造成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可见,其认为登记备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没有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无效并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38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房地产登记机关的规定将预售房地产的 买卖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备案”。第61条还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地产,未按规定将房地产买卖合同报登记机关备案而预售房地产的,由主管机关对转让人处以转让价款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转让人持有房地产 开发资质证的,可视情节轻重做出警告、不予资质年审或者吊
[1] [2] [3]
篇10: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格式
出售方(甲方):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性 别:
出生: 年 月 日
国藉: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 码:
电话:
第一条 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积____㎡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___ 使用年期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幢____号(第__层)。建筑面积____㎡,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____㎡、公用分摊____㎡、其他____㎡)。
第三条 甲方定于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篇11:商品房预售合同
合同编码:__________
房屋编码:__________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制定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有关房地产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
四、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房屋所在地房屋、土地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屋的质量的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得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保修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3.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
六、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选择申请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本市的仲裁委员会全称是青岛仲裁委员会。
七、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以便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不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当发生重复预售、抵押等事实时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办理,也可由购房人一方单独办理。
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甲方(卖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居住(注册)所在省市:__________
个人/公司: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区/市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____》(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_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____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_________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_____________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区/市路号《_____________》__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_____。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价格详见补充条款)。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__________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见本合同附件四,(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六;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_%),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___% (包括-___________%),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甲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监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户名称、帐号:___________)。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 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__________%,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
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天内
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六),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_______%违约金。
第十条 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种方案所列条件:
一、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方定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条 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质量保证书》和《___________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甲方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后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___________天内,由双方依法向
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第十五条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___________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 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条 按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在单方解除合同以前,对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应在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行使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天内,向按第三十三条选定的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倍给予补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甲方已选聘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___________使用公约》(见附件五)。
第二十五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__戳为准)第___________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七条 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由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责任方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凭据单方面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
附件一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二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
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四
该房屋权属情况(产权、抵押、租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五
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六
该房屋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充条款(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充条款(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充条款(限价商品住房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 乙方(名称或名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 乙方本人签署: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的
委托代理人签署: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签署: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拟签人员:_____________ 销售员证书号:_____________
甲方确认人员:_____________ 销售员证书号:_____________
网上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
篇12:商品房预售合同参考
商品房预售合同参考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_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 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 为:______________, 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__。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__________》(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寻址建筑 结构为_________结构; 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__层。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幢 (号__层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____米。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XX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_%(包括_____%),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包括-______%),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 足额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监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帐户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第七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_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__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___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____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第九条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____%违约金。
第十条
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_____种方案所列条件:
壹、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贰、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甲方承诺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甲方定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条
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 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___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第十三条
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__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___________________。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 _______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保证书》和《_________________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____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____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
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__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_%,在退还房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条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XX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甲方已选聘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_____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公约》(见附件五)。
第二十三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权益(房屋期权),乙方可以依法转让、抵押。乙方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应予协助。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它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摧毁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 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第二十六条
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佞。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自,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由甲方/乙方/双方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责任方逾期不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凭据单方面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___种方案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壹、向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壹式__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
篇13: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文正文:
出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性别:____ 出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 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第一条 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积____m2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___ 使用年期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幢____号(第__层)。建筑面积____m2,土地面积/m2(其中:基底分摊____m2、公用分摊____m2、其他____m2)。
第三条 甲方定于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___单价元/m2,总金额____币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小写_____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
中国大学网()
篇14: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篇15:什么是商品房预售
问题: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是什么意思?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
,
篇16:商品房预售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________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字第__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___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_____%(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____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________利率计算。
2、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小写)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____________,银行帐号为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北京市住房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洋,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____利率计算。
第六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________________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向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 本契约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 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契约签订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
预售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房屋状况(略)
附件二 共有共用部位(略)
附件三 付款方式(略)
出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_____市用地面积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_____, 使用年期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_________,定名__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__幢______号(第__层)。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土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基底分摊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______平方米、其他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 甲方定于__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__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_____单价元平方米,总金额______币______千______百______十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十______元(小写_______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________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______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 )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2、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6、本合同文本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应标明方位)
附件二 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附件三 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
附件四 计价方式与房价款的其他约定
附件五 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附件六 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
1、采暖系统:
(1 )集中采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户采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暖设备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保温材料:
( )外墙保温:________。
(2)内墙保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外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内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顶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室内地面:________。
7、门窗:
(1 )外窗结构尺寸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开启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门窗型材:___________。
8、厨房:
(1 )地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墙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顶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厨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卫生间:
(1 )地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墙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顶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阳台:______________。
11、电梯:
(1 )电梯品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电梯速度:_____米秒;
(3)电梯载重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千克;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七 物业服务
(本附件内容与出卖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
一、物业服务内容
二、物业服务质量
三、物业收费项目及价格
四、业主临时公约
五、其他约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
★ 商品房抵押合同
【商品房预售制度(共16篇)】相关文章:
青岛市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2022-08-13
市房产管理局的工作计划2022-09-07
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全文」2023-09-30
监管协议书2022-12-18
销售管理证书停考通知2023-07-08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2023-08-25
买卖合同解释2022-05-06
合同的效力2023-11-08
房管局上半年的工作总结2022-05-06
上半年工作总结房管局2022-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