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朝田亩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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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田亩制度的意义

篇1:天朝田亩制度

农业社会主义的空想――《天朝田亩制度》

中国历来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大国,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民的土地问题是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如何,关系历代政权的兴亡治乱和社会经济的繁荣衰替。唐代均田,故有贞观、开元之治;明初裁抑豪强地主,因而国富民殷。反之,如土地集中于巨富官绅,农民失所流离,则生产力遭到破坏,莫不酿成大规模农民起义。在封建社会中,农民是主要的生产者,土地是他们进行生产的命脉。农民要求获得土地,以平均地产为核心的平均主义思想,是他们阶级意识形态的主要反映。宋代钟相等人提出“等贵贱、均贫富”;明代李自成以“均田免粮”号召农民起义;降至清咸丰初,洪秀全颁布《天朝田亩制度》,将农民平均主义思想制度化,从而发展到了最高峰。平均主义作为一种社会思想,有着它的演变过程、不同的历史作用和利弊。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时期,它是落后的、倒退的和反动的。但是,在反对封建地主所有制,打破封建大地产对农民的桎梏中,它不仅是一面鲜明的旗帜,而且是进步的和革命的,因为它起着推动生产力发展,解放生产力的历史作用。此制度是太平天国的一个基本制度,保障了人民的权利。

篇2:天朝田亩制度

《天朝田亩制度》产生的经济背景

《天朝田亩制度》是历史的产物。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对立物。清朝中叶,土地已高度集中,过去王瑛已有专文论证(王瑛:《太平天国前夕的土地问题》,见

《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三卷,第一期。),本文只补充一些地方的材料。关于清代田赋之重且不均,本文则列证论述,而清朝官吏在粮赋上之浮收勒折,剥削小户农民,更加剧了土地问题的矛盾,这是应该着重揭露的。如果对这些方面有较深切了解,《天朝田亩制度》的性质和意义便易于理解,故在本篇中概加叙述。

1.清代土地兼并之烈与地租剥削之重

土地兼并,历代皆然,这是封建地主的本性。不过,清朝从开国之始,八旗贵族就大肆圈占民田,汉族的显官豪绅,也凭藉财势,广置田产。其结果就是土地高度集中,广大农民沦为佃户,“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一,无田者什九。”(丘家穗:《丁役议》,见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例如江、淮之间各州县,农民耕种之家居十之五,衣食盐漕与工商各业者,居十之四,另外十分之一的地主阶级,“则坐拥一县之田,役农夫,尽地利,而安然衣食租税者也”。(盛枫:《江北均丁说》,同注(丘家穗:《丁役议》,见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其他各省州县,情形也大致相同。清室贵族占田数额是很惊人的。乾隆时,大学士和|田产多达八千顷。道光时,英和因罪田产没官,计有五七二顷余,琦善亦有二五六顷之多。汉族大地主所置田产亦不稍逊。如康熙时,刑部尚书徐乾学,田产跨苏、松两府之地,仅在无锡一县就买田“万顷”。詹事府的`少詹事高士奇,家在浙江平湖,“置田千顷”。(王先谦:《东华录》康熙朝卷四十四,第二三页。)到太平天国革命之际,徐乾学的后裔徐佩瑗,在江苏长州县还拥有千亩以上田产。与他同县的汪□,有田产三千余亩。吴江县庐墟的柳光薰,业田在四、五千亩之间。而与他同县的沈懋德,富甲一方,“有田万余亩”。((光绪)《吴江县续志》卷十九,第五页。)常熟县的庞钟璐等四大家,也是邑中豪富。在湖广粮产区,环洞庭湖各县,膏腴沃壤,也是多为官宦绅衿所占。湘南虽是冲田坡地,却也集中到大户名下。如桂阳州邓氏,“兄弟田数百顷,以富雄一方,至用担石程田契,乘马不牧,游食田野数十里,不犯人禾”。((同治)《桂阳直隶州志》卷二十,第二五页。)又如衡阳,有刘重伟兄弟,因经营山场木材业致富,“至嘉庆时,子孙田至万亩”。((同治)《衡阳县志》卷十一,第五页。)太平天国起义的广西浔州府所属各县,地主占田之多,不亚于他处。如平南县的张姓、满姓财主,财富相埒,民谚有“江北张其耀,江南满国球”之称。桂平县也是“田多为富室所有,荷锄扶耜之伦,大半为富人之佃。”(吴铤:《因时论十・田制》,见《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三十五。)如金田村迤南至江口圩,一片平畴,土田肥美。这里石头脚村的陈家大地主,高堂华屋,富夸一方,还有新墟,莫村等处的凌姓、罗姓等家,他们共占去了当地十分之八的田地。总的来看,各省各州县土地集中的比重,虽各不相同,但“豪强兼并,一人而兼数十人之产,一家而兼数十家之产”,则是普遍现象。((民国)《桂平县志》卷二十九,第二页,“食货”中。)其结果就是,“田归富户,富者益富,贫者益贫”((光绪)《庐江县志》卷二,第五页。),阶级矛盾愈来愈尖锐化。

土地高度集中,使绝大多数农民变成受地主直接剥削的佃户,他们所负担的地租,越来越重。清初,苏南地区“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过一石有余,而私租之重者一石二三斗,少者亦八九斗”。(顾炎武:《日知录》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到了道、咸年间,苏南租额“少者亦得一石出头,而重者竟有一石五斗之额”(陶煦:《陶氏五宴集》“重租论”。),其中吴江最为突出,虽“下下田”,亦收一石有余之租。有民间诗歌描写道:“催租急于石壕吏,倾瓶倒筐向何藏,坐使农家注空釜,累累看汝堆仓箱。”((民国)《南浔志》卷二十九,第二二页,“折股怨”。)如此超经济榨取,生产力怎能不遭到破坏。在这样的重租剥削下,农民“虽农具尽而质田器,田器尽而卖黄犊,物用皆尽而鬻子女,亦必如其欲而后已”。(《周庄镇志》卷四,第二――三页。)如此煎逼追比犹不为足,狡黠的田主,更有责偿其租于佃农之伯叔兄弟,亦有控告佃农“抗租”,买通胥吏,逮捕系狱,以至三冬岁末,为“欠租”而褴褛就逮,身陷囹圄者,“以一县计,奚止数千百人”。(《周庄镇志》卷四,第二――三页。)真是人都说江南好,岂知江南乃地主之天堂,农民的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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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天朝田亩制度的意义

天朝田亩制度的意义

《天朝田亩制度》,将农民平均主义思想制度化,从而发展到了最高峰。平均主义作为一种社会思想,有着它的演变过程、不同的历史作用和利弊。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时期,它是落后的、倒退的和反动的。但是,在反对封建地主所有制,打破封建大地产对农民的桎梏中,它不仅是一面鲜明的旗帜,而且是进步的和革命的,因为它起着推动生产力发展,解放生产力的历史作用。

《资政新篇》:作为太平天国继续反封建反侵略的纲领,它有强烈的革命性。它是先进的中国人最早提出的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的方案,具有鲜明的资本主义性质。它明确提出了学习西方先进的政治制度和先进的科学技术,主张平等的外交等。集中反映了当时先进的中国人向西方寻找真理和探索救国救民道路的迫切愿望,符合中国社会发展方向,具有进步性。但它没有把发展资本主义与消灭封建剥削制度联系起来,没有同太平天国当时的现实斗争联系起来,只字未提农民最关心的土地问题,既非农民斗争实践的产物,也缺乏实践的社会、经济和阶级基础,因此得不到太平天国广大将士的拥护,对太平天国的现实斗争没有起任何积极作用,而且战争环境也不具备实行的客观条件,所以它根本没有实行。它的主张反映了近代中国社会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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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田亩制度》,将农民平均主义思想制度化,从而发展到了最高峰。平均主义作为一种社会思想,有着它的演变过程、不同的.历史作用和利弊。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时期,它是落后的、倒退的和反动的。但是,在反对封建地主所有制,打破封建大地产对农民的桎梏中,它不仅是一面鲜明的旗帜,而且是进步的和革命的,因为它起着推动生产力发展,解放生产力的历史作用。

《资政新篇》:作为太平天国继续反封建反侵略的纲领,它有强烈的革命性。它是先进的中国人最早提出的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的方案,具有鲜明的资本主义性质。它明确提出了学习西方先进的政治制度和先进的科学技术,主张平等的外交等。集中反映了当时先进的中国人向西方寻找真理和探索救国救民道路的迫切愿望,符合中国社会发展方向,具有进步性。但它没有把发展资本主义与消灭封建剥削制度联系起来,没有同太平天国当时的现实斗争联系起来,只字未提农民最关心的土地问题,既非农民斗争实践的产物,也缺乏实践的社会、经济和阶级基础,因此得不到太平天国广大将士的拥护,对太平天国的现实斗争没有起任何积极作用,而且战争环境也不具备实行的客观条件,所以它根本没有实行。它的主张反映了近代中国社会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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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天朝田亩制度的核心思想

一、制度内容:

(1)宣布一切土地和财富都属于皇上所有。

确定:“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规定“凡田分九等”,“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好丑各一半”的分田办法。

(2)规定县以下行政制度

设立各级乡官,并规定乡官的`保举,升贬、奖惩办法。凡居民25家为“两”,设“两司马”负责管理生产、分配、教育、宗教、司法以及地方武装等工作。

(3)规定余粮、余钱缴“国库”的办法

每家农副业收获,扣除口粮外,其余送缴“国库”按制发给。

(4)废除封建买卖婚姻

规定“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太平天国在其占领区虽多次颁布,但未实施平分土地的规定。

二、背景意义

《天朝田亩制度》是历史的产物。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对立物。清朝中叶,土地已高度集中,过去王瑛已有专文论证(王瑛:《太平天国前夕的土地问题》,见《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三卷,第一期。),本文只补充一些地方的材料。关于清代田赋之重且不均,本文则列证论述,而清朝官吏在粮赋上之浮收勒折,剥削小户农民,更加剧了土地问题的矛盾,这是应该着重揭露的。

三、遗憾之处

《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的纲领性文件。1853年太平天国建都天京(今南京)后颁布。主要内容: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规定了农民平分土地的原则;在农村设立兵农合一的乡官制度;废除封建买卖婚姻。纲领主张人人平等,男女平等,具有推翻封建土地制度的革命精神,但带有浓厚的绝对平均主义的空想,实际上并没有实行。

篇5:薪酬制度意义

当今世界正处于传统的工业时代向知识经济时代飞跃的巨大转折过程中,知识经济不仅改变着世界经济结构,也改变着人们传统观念。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竞争的时代,国家、地区甚至是企业之间充满竞争,但真正的竞争则在于人才的竞争。知识的创造者与知识的载体―“人”将取代企业所拥有的其他资本(如土地、原材料、房屋、机器等),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谁拥有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谁就将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优势。如果说,20世纪还是一个财富源于物质资本的时代,那么21世纪将完全进入“财富源于人力资本”的崭新时代。当前,人力资本开发在各个国家综合国力竞争中己经处于重要的战略地位。在这种发展趋势中,人力资本的研究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现出来。

传统的人力资本研究仅仅包括行政管理和事务管理两方面,而现代的人力资本研究则更注重将人力作为一项资本进行投资,并通过管理使人力资本发挥各自的优势,提高投资回报率,以及为企业发展提供重要的战略资讯。正如麦克・格雷戈所说:“人力资本构成了知识经济时代的主旋律,是当代经济客观发展的'先决条件”。人力资本作为一种比土地和其他物质资本更加难以寻求和管理的财产,己经成为当今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战略资本。世界银行发表的一篇报告指出:当前世界财富的64%是由人力资本构成的;近来美国经济的稳步

发展也是由人力资本所推动的。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和社会学教授贝克尔则更深刻地指出,发达国家资本的75%以上不再是物质资本,而是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己成为人类财富增长、经济进步的源泉。

正如舒尔茨所言,经济生产过程中存在两种形式的资本即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只有这两种资本达到有机的结合,才能真正推动一国的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因此,作为现代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有机结合的组织―高新技术企业就应运而生了。实践证明,高新技术企业对一国的经济发展(尤其是在全球中的经济地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传统产业相比,高新技术企业的持续发展需要知识和技术的不断创新,因而更依赖于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这使得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契约关系与传统企业呈现出迥然不同的特征。高新技术企业正是基于两种资本的新型关系和内在互动规律,否定和摒弃了传统企业的产权制度和激励制度,建立起新型的企业激励制度,这是高新技术企业快速、持续发展的企业制度保证。

本文从企业中人力资本重要作用入手,通过阐述人力资本、激励制度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国有企业激励制度设计应考虑的因素和如何建立国有企业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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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制度创新的意义

制度创新的意义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人类社会的所有领域都存在着创新的可能,也都需要创新.所以创新的形式和内容千差万别,类型也多种多样.一般地说,可以把创

新分为二个基本的类型:技术创新、制度创新.

技术创新是社会发展的“硬件”,制度创新则是社会进步的“软件”,它们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是社会进步的动力源.

首先,创新可以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激发人们的创

造热情.社会是由活生生的人组成的,正是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构成

了社会生活的丰富内容.而人类的所有实践活动总是在一定的思维支

配下发生的,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决定什么样的实践活动.

其次,创新是科技进步的决定性因素.科学的本质在于揭示未知

世界的规律,技术的本质在于发明改造客观世界的新手段.它们的共

同特点,是通过新的发现,达到新的认识,创造新生事物,这正是创

新的根本功能.创新不但决定性地影响着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也决

定性地影响着科学技术的发明成果及时地转化为直接的社会生产力,

最终促进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最后,创新直接推动社会的变革.社会的变革从最终意义上说是

由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的,最终则体现为一系列的.制度变迁,即不断地

由先进的制度替代落后的制度.所以,新旧制度的更替,实际上就是

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所谓的社会改革,也就是革除一切与人民群众

的要求不相符合,与生产力的发展不相适应,与时代的特征不相适合

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其他社会制度,同时以更新更好的制度取代

原来的与现实需要不相适应的旧制度.所以,改革的过程,实际上也

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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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人类社会的所有领域都存在着创新的可能,也都需要创新.所以创新的形式和内容千差万别,类型也多种多样.一般地说,可以把创

新分为二个基本的类型:技术创新、制度创新.

技术创新是社会发展的“硬件”,制度创新则是社会进步的“软件”,它们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是社会进步的动力源.

首先,创新可以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激发人们的创

造热情.社会是由活生生的人组成的,正是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构成

了社会生活的丰富内容.而人类的所有实践活动总是在一定的思维支

配下发生的,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决定什么样的实践活动.

其次,创新是科技进步的决定性因素.科学的本质在于揭示未知

世界的规律,技术的本质在于发明改造客观世界的新手段.它们的共

同特点,是通过新的发现,达到新的认识,创造新生事物,这正是创

新的根本功能.创新不但决定性地影响着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也决

定性地影响着科学技术的发明成果及时地转化为直接的社会生产力,

最终促进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最后,创新直接推动社会的变革.社会的变革从最终意义上说是

由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的,最终则体现为一系列的制度变迁,即不断地

由先进的制度替代落后的制度.所以,新旧制度的更替,实际上就是

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所谓的社会改革,也就是革除一切与人民群众

的要求不相符合,与生产力的发展不相适应,与时代的特征不相适合

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其他社会制度,同时以更新更好的制度取代

原来的与现实需要不相适应的旧制度.所以,改革的过程,实际上也

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

篇7:制度的本质意义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制度”。是在通过其执行力对人们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的时候才成为制度的,使其从纸面、文字或是人们的语言中升腾出来,成为社会生活中人们身边不停发生作用的无形锁链,约束、指引着我们的行为和尺度。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须有其执行力,只不过差别在于正式制度的执行力由国家、法庭、军队等来保障,而非正式制度的执行力则是由社会舆论、意识形态等来保障的。在笔者看来,认清制度所具有的执行力是剖析制度本质的首要条件。

其次,制度是交易协调保障机制。

从人类的发展历程来看,制度是一个随着集体、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概念,旧制度经济学家凡勃伦认为,制度系统的形成是看不见手式的,又是设计式的;新制度经济学就制度起源有契约论说和博弈均衡说,但无论如何制度都是社会的产物。在鲁宾逊的生活中,他的一切行为都只受自己意愿的支配,不需要也没有执行力来保障任何约束和规范他行为的规则,也就是说制度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和意义。鲁宾逊式的生产活动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人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相互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了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换和合作日益增多,在此我们把人们之间的一切交互行为都看作是交易的范畴,即人们之间的交易日益频繁,

然而,由于社会分工的出现及细化,交易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以及人们的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且生活在一种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环境中,于是在交易的过程中隐瞒、欺诈、偷懒及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开始出现,另外在复杂交易中各行为主体的意愿发生抵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而导致的利益冲突和磨擦致使交易无法顺利进行,这时就要求有一种协调机制来促进交易的实现。最初可能是具有威望的人做出协调或判决,或人们就具体问题达成共识,或以成文的方式规定下来,当再遇到类似的情况时依据前例或既定的原则、方式来处理。这样,渐渐地一系列协调机制便产生了,并以一定形式的执行力来约束各交易主体,消除信息不对称,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利益,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而这正是契约论说所描述的制度自然形成的过程,以及制度所起到的作用。因此,我们可以说制度实质上就是一种交易的协调保障机制。

最后,制度指导交易中主体间利益分配和交易费用分摊。

从交易过程来看,人们彼此间若想要合作,首先就需要弄清楚他们各自都有什么资源,也就是进行产权的界定。“广义地讲,产权就是受制度保护的利益。”是对资源排他地占有和使用。产权的界定,是交易发生的前提和保障,既包括权利的授予,也包括责任的限定,直接关系到人们的成本与收益,是一种行为主体之间相互博弈或竞争的结果。然而产权界定本身也需要花费成本,因此这个博弈结果需要以某种具有约束力的方式即契约或制度确定下来,以保障之后的交易能够按着前期博弈结果进行。由此可见,契约与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共性,那就是在交易中起到权利分配和义务分摊的指导作用,而事实上契约本身也是制度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只是相对来说起到的作用是短期的`,一般只针对单次的交易;而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多是长期的,调节范围一般是较广的,对于同类的或相似的交易都是适用的,所以产权界定后一般会以制度的方式确立下来,即产权制度。在产权制度的基础上,人们之间的合作或交换,就可以看作是产权的交易。交易的发生,必然会给人们带来成本与收益,这二者是人们做出经济决策的基础,那么制度协调交易进行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指导交易行为主体之间的成本分摊和利益分配的过程,而这里所说的成本,也就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所谓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动所引起的成本。用一句通俗的话说,交易费用就是人与人之间打交道的费用。”那么,我们可以认为交易中所发生的一切成本都属于交易费用的范畴。因此,可以说制度在交易中起着指导交易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和交易费用分摊的作用,换言之,制度的本质就是交易中具有执行力的指导交易中主体间利益分配和交易费用分摊的协调保障机制,这种机制既可以是在交易中自发形成的,也可以是由占绝对利益优势的行为主体制定形成的。

篇8:加强制度建设的意义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规矩也就是规章制度,是我们应该遵守的,用来规范我们行为的规则、条文,它保证了良好的秩序,是各项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

制度建设是一个制定制度、执行制度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制度的理论上没有终点的动态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但科学的积极的制度的建立,能降低“风险”、坚持“勤政”、促进“发展”.

制度即规程,是指在一个社会组织或团体中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并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

一个组织或团体推行一种规章制度的诱因在于这个组织或团体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效益,而最直接的原因则在于提高组织的协调性和管理的有效性,协调组织内各部门之间协作效果和组织与外部衔接的有效性。

按照制度的刚性程度和作用范围,我们可以将一个组织的制度简单分为5种:1、管理制度:是组织管理系统的基本框架,保证管理秩序的根本性的管理制度。

2、管理规定:对某专项的涉及到全组织或某一个专业系统内的工作所做出的具体要求。

3、管理办法:对于一项具体工作、操作步骤或对于一个具体的项目的管理所做出的要求。

4、实施细则:对于组织管理系统内某一个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步骤所做出的具体规定。

5、工作条例:组织内部局部性的、或阶段性的工作所做出的系列化规定。

以我们知识产权局工作所涉及的制度为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廉洁从政制度》、《信访工作制度》等属于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青岛市知识产权局财务管理办法》、《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档案管理办法》等属于管理办法,《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等属于实施细则,《请假制度》、《会议制度》等属于工作条例。

目前来看,以上各项制度都在良好运行当中,着力解决干部“不能”腐坏、“不敢”腐坏、“不想”腐坏的问题,逐步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

制度建设是通过组织行为改进原有规程或建立新规程,以追求一种更高的效益,其大致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制定公共规则,二是保证规则执行,三是坚持公平原则。

一个组织或团体内部的制度建设水平和机制创新水平直接决定着组织或团体的发展水平,适恰的制度会极大地强化激励的有效性。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局正在执行的制度有数十条,大致分为以下几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制度、日常办公制度、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干部纪律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工作制度以及其它工作制度。

如何做好制度的系统化与有机整合呢?我们认为:一.加强制度建设应当进一步深化对制度功能的认识,不断加大推进工作制度化的力度。

制度的功能在于规范和约束行为。

由于行为主体存在人性弱点、行为能力差异以及行为环境的不断变化,制度规范和约束的功能指向往往侧重于消解人性弱点、增强行为能力和克服客观环境不利因素。

美国经济学家康芒斯将“制度”定义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则进一步解释了这种“规范和约束”的机理。

制度经济学中常常引用“分粥”的案例来说明制度的功能:在一个僧多粥少的庙里,人们发现掌勺和尚分粥有多有少,因人而异,很不公平,于是掌勺和尚改由大家推选。

但一段时间后,发现这种方法也行不通,因为谁都有私心,大家推选的掌勺和尚其实也亲疏有别,难以公平。

经商量,决定轮流掌勺,一人分一顿,情况虽一时有所好转,但时间一长,发现问题更多,因为个别和尚不仅分亲疏贵贱,轮到自己时还又吃又藏。

经过反复讨论,大家决定在轮流掌勺的基础上再加上一条规矩:分粥者必须最后拿剩下的那一份。

这样,问题最终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长期以来,我们对制度的功能和力量重视不够,更多地强调思想教育和思想改造,虽然两者都很重要,但却有着明显的局限性。

在推进制度建设的进程中,工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要从规律上找原因,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制度上找原因。

”坚持走科学化、规范化的道路,这是对制度及制度功能的深层次把握和运用。

二.加强制度建设应当着眼于机制的建立完善,努力实现制度在更高层面的系统整合。

按系统论的观点,机制就是系统内在规律的表现形式与作用过程。

在若干制度构成的系统中,制度的相互作用和实际运行就构成了机制。

小平同志讲“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地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同样,好的机制能事半功倍,坏的机制却使坏者更坏并造成恶性循环。

坏机制的典型是“补偿性反馈”。

古希腊神话里有一个故事:西绪福斯背叛了宙斯,死后被打入地狱受惩罚。

每天清晨,他都必须将一块沉重的巨石从平地搬到山顶上去。

每当他自以为已经搬到山顶时,石头就突然顺着山坡滚下去。

这样西绪福斯必须重新回头搬动石头,艰难地挪步爬上山去。

对这个故事加以引申,我们可以发现,西绪福斯把这个石头搬得越高,石头就会掉得越低,他就必须花费更大的力气才能完成任务,这就是“补偿性反馈”。

这个例子从反面说明了建立良性机制的重要性。

过去,我们也在研究制度、制定制度,但常常由于没有从完善机制的角度对制度进行系统研究,使制度不仅难以发挥预期的作用,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还会发生相反的运作。

比如,由于缺乏机制的约束, 有制度而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往往比没有制度所产生的效果更坏,因为制度的权威受到了嘲弄。

三.加强制度建设应当注重发挥制度的整体功效,着力构建科学的制度体系。

在一个更为宏观的背景中考察就会发现,要充分发挥制度的功能,还需要构建一个闭合的、关联的、科学的制度系统,这个制度系统中各部分既各有分工、互不冲突又相互联系、协调配合,共同发挥作用,缺少任何一部分都会造成结构、功能和功效的缺失。

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制度就需要日常办公制度、财务管理工作制度等加以配合执行;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就需要干部纪律工作制度、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等制度来加以约束。

在某种意义上,制度建设所追求的'已不是某一项制度的创新,而是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加强制度间的联系和对接,对制度的功能进行整合,形成良性机制。

作为一个整体,全局的各项制度之间应当协调一致,如果各部门的制度互相不能够协调一致,遵守制度的人就会感到无所适从,建立完整统一的制度体系,应当将各个部门制定的内容相似的制度进行统一设置。

四.加强制度建设应当要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制度建设关键是要管用、可行。

制度都是人订的。

人是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组织或团体的发展而不断修订,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针对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具体实在、切实可行的制度。

如果一项制度的出台得到了全体组织成员的支持,这样的制度肯定不能出台,因为这样的制度,肯定直接或间接地牺牲了组织结构中某一方的利益;如果都反对,这样的制度也不能强制推行,因为不仅法不治众,更重要的是会造成组织结构不同利益群体的失衡,这和组织成员都赞成所产生的问题是一致的。

但凡好的制度,肯定是有一部分人反对,有一部分人赞成。

好的制度,肯定是考虑到了组织成员以及组织关联成员的方方面面的利益,并经过严谨周详的论证才能出台。

因此,制度应该尽可能全面,同时组织中每一业务环节、服务环节、管理环节以及利益可能波及到细小方面都要有制度的身影,也就是说制度要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深入到组织的各个环节角落。

不然制度与制度之间的缝隙、制度本身的漏洞,都有可能导致投机事情发生。

如果制度与制度之间矛盾交叉,更会导致有关部分无法执行,该制度效力的减弱,进而导致整个组织制度效用的减弱。

制定制度与修改不合时宜的制度可采取干部职工论证、横向交流论证、研讨论证等方式,建立科学的制度体系,通过制度保障被大多数人接受,建立制度激励机制。

对于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管理需要的制度,要及时地进行修订,将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规定予以废止,重新制定、完善适合管理需要的、统一的制度。

篇9:学校制度建设的意义

从制度产生的原始过程来看,制度的创设是为了保证公平性和效率性。

实现公平性是为了使组织具有稳定性,从而使组织获得持久,而实现效率性是为了使组织具有发展性,从而使组织变得具有竞争力。

公平性和效率性是制度功能的终向目标,是制度的本质所在。

因此.对于学校来说,构建一套科学规范的制度文化系统有利于和谐校园的建设,有利于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1.学校制度文化建设是建设和谐校园的保证

制度的原始产生过程直观地说的是由于个体行为偏离群体行为所导致的群体利益受损,为免遭再次受损而在群体内部达成的旨在为平衡群体利益而规制个体行为偏离的妥协约定。

简单地说,制度是基于组织秩序受到破坏而产生的,制度的出现,是为了平衡组织内群体利益,维持组织内的“公平”。

约束个体行为只是为了规范,为了不使组织内的个体随意越过规则的边界,一旦越过边界,约束机制便会起作用,从而体现制度的规范。

因此,一套科学规范的学校管理制度系统能够建立起一种规范,平衡员工之间的利益,维护学校的公共秩序,促进员工之间的和谐相处。

2.学校制度文化建设是提升办学水平的保证

制度平衡群体利益并非均分利益、实行平均主义,恰恰相反,平衡利益为的是体现差别利益,是为了限制平均主义,在群体内体现个体各自的付出与所得,使个体的成本与收益相配比。

规则实行付出与所得相配比,成为刺激个体成员遵守执行制度的动力,因此制度具有激励功能,它能够促进和激发员工工作效率的提高。

所以,对于学校来说,一套科学规范的学校管理制度系统不仅能够建立起约束机制,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还能够充分调动和激发每一名员工投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从而在课堂教学、专业研究、学生德育、人事管理、实验室工作、后勤保障等诸多办学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进而提升整个学校的办学水平。

学校制度文化建设的策略和建议

拥有一套科学规范的学校制度系统,充分发挥学校制度文化应有的功能和活力,是和谐校园建设和提升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保证。

然而,要创设一套科学规范的学校制度文化系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至少需要仔细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要努力保持制度文化与精神文化的统一

学校文化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三个层面。

所谓的物质文化是指学校为师生在校园中学习、工作和生活所奠定的物质基础。

所谓的制度文化是指学校以体制、机制、政策、规章等确定的制度环境,它对师生的思维、言行方式以及生活习惯具有引领、约束和定型的作用。

所谓的精神文化是指学校所倡导并确立的价值观念、信仰追求、道德情感等思想和心理环境,是对师生共同价值观的形成具有指导作用的无形力量。

三个层面的文化在校园文化中是一个整体系统,它们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强化,不可分割。

其中,物质文化是基础,精神文化是核心,制度文化是保障。

但在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中,制度文化又是精神文化的基础和载体,同时对精神具有反作用。

所以,制度文化建设要与精神文化建设尽可能地保持“同频共振”,即制度文化应该与精神文化的内涵相一致,那就是,

一方面要用学校精神文化的理念作为学校制度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并贯彻制度执行的始终。

另一方面,要修正制度文化与精神文化中相背离的部分,用先进的精神文化来指导制度文化的建设,同时在创设的制度文化中也要充分体现这种先进的精神文化,努力使二者保持统一的关系。

2.要尽力防止各种制度贫困现象的发生

制度的贫困是指可利用的制度资源不足于满足或支撑学校发展的公平和效率的需要。

制度的贫困现象有几种表现:其一表现为制度的缺失、疏漏、过时、滞后、超前,即制度的供给与制度的需求脱节,

或制度执行期过长并将之固化导致制度缺乏演进与完善,制度自身无法拥有应有的活力,无法实现作为资源的效应。

其二表现为制度不配套导致的制度系统结构失衡,制度之间出现冲突,如普遍制度与具体制度的冲突,宏观制度与微观制度的冲突等。

其三表现为制度歧视,即制度不公平,通过制度管制,或是制度不当倾斜,或是保护过度,分别给予制度主体不同的权利和机会,实行不公平的待遇。

剖析原因,导致制度种种贫困现象有其认识及实践的根源。

制度的目的不在于约束,而在于规范,而规范又是为了获得平衡。

制度的本质是为了公平,核心是规范。

对约束是制度基本功能的不当认识,以及制度“唯我”所用的自利主义观念,使制度沦为某些利益集团服务的一种工具,极大地影响着制度的变迁,这是导致制度贫困的根源。

篇10:学校制度建设的意义

制度的建立,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遵,有据可依,有度可评,为逐步实现学校工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学校管理不仅是建立健全制度的过程,而且是执行落实制度的过程。

建立了一套好的制度,而在管理中不去严格执行,落实或管理不到位,制度就会形同虚设,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从这个意义上讲,管理过程也是制度建设,完善的过程。

制度执行落实的过程也是管理的过程。

制度在管理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管理在制度建设中不断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没有制度建设就谈不上管理,没有管理,更谈不上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在管理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管理和制度建设相辅相依,杂糅相容的。

管理是刀,制度是刃,用好刀,更要把钢用在刀刃上。

那么,在工作中,如何管理,如何搞好制度建设并落到实处呢?第一,提高管理水平,办好一所学校,关键是要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特别是要有一个好的校长。

实践证明,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

因此,首先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领导班子成员要不断加强对教育法规,政策理论的学习,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素质提高,并能用科学发展的观点和方法指导工作。

研究教育工作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促进学校工作的健康和谐发展。

其次,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领导班子成员不但要善于学习管理方面的理论书籍,而且还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做一个既懂业务又懂管理;既能应付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事情,又能驾驭全盘的德才兼备的行家里手。

其三,打铁需要自身硬,改变作风自先行;外树形象强内功,身为标杆旗自红。

领导班子要廉洁自律,塑好形象,树好威信,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孔子云: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

学校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既是制度的坚强执行者,又是制度的忠实遵守者,这样才能凝心聚力,形成强有力的领导管理核心,激发广大教师自觉遵章守制的积极性。

第四,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不任人唯亲,不搞小圈子。

敢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明察秋毫,伸张正气,铁面无私,一视同仁。

教育广大教师自我管理,做到既有严肃的工作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又能够自我约束,举止有素,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第五,防止计划多,落实少;制度多,执行少;布置多,督查少;制度上墙装门面,材料入档走过场。

常规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集中检查与分散检查相结合,每次检查有评估,有记录,有总结,真正使检查成为促进制度落实的催化剂。

第六,坚持制度创新。

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制度建设要在管理中不断修改完善,创新,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常规管理制度的创新是教育管理与持续发展的灵魂和不竭动力。

逐步建立一种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协调,灵活高效的科学管理体制,并真正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第七,以管理为龙头,建立激励机制,为制度落实,营造良好的氛围。

我们对工作进行了量化,实行了目标管理,对总目标进行分解,并逐步落实到人,形成千斤重担人人挑,人人肩上有指标的格局。

解决了分工不明,责任不清,管理不善,相互推诿及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把抽象的使命化作具体的责任,把满腔的豪情化作前进的动力,形成群英云集,争相竞技的良好氛围。

第八,实行领导集团化,决策民主化,管理科学化,制度规范化,将个人愿望与学校目标达成一致,

把学校的发展需要变成学校和自己的共同需要,变成自己的自觉追求,从而使学校与教师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

管理搭台,制度唱戏,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创造一种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组织纪律又有个人心情舒畅自由的环境,唱好领导,教师,学生管理三部曲,以制度建设为契机,激发斗志,凝聚意志,严谨治学,向管理要效益。

学校制度文化的概念和特征

关于制度,《辞海》中是这样解释的:“要求成员共同遵守、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

”制度分为有形的制度和无形的制度,其中诉诸文字的相对固定的诸如律令、规则和章程等是有形的制度,也称正式的制度;未诉诸文字的诸如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和观念宗教等是无形的制度,也称非正式的制度。

因此,制度是隶属于文化形态的范畴。

我们平时所说的学校中的各种教育管理制度更多地是指有形的制度,即正式的制度。

学校中的各种制度作为规范人行为的方法和手段,是一定范围内和特定时间里人人都要遵守的共同约定,它具有强制性、工具性和时效性的特征。

1.制度的强制性

制度的强制性特征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执行制度的坚定性和员工遵守制度的自觉性两个方面。

在学校中凡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劳动的法律法规精神的各种制度,一旦获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并开始实施,学校主管部门就要坚定不移、毫不走样地贯彻执行。

同时,要求员工要认真领会制度的精神并自觉遵守。

在制度执行和遵守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和员工都要受到应有的监督,包括相互的监督,谁违反制度谁就要受到制度规定的相应的'惩处和纠正。

2.制度的工具性

制度的工具性特征在制度文化中主要表现为运用制度的激励性。

一套科学规范的制度能够促进员工在工作上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并对员工生存和发展的手段、目标具有导向作用,

同时对不符合事业健康发展的价值取向、道德准则和行为方式具有自我调节和免疫的功能。

一套科学规范的制度能够通过其独有的激励能量,使进入这个能量场的人会不由自主地激发出潜能和激情,向着理想的境界、积极的目标不断地努力进取。

3.制度的时效性

制度的时效性特征在制度文化中表现为完善制度的修复性和创新性。

制度是一定时空环境下与现实的契合,与时空环境是互为依存的,而时空环境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世界上哪怕曾经是最优秀、最完善的制度,也不可能永远有效。

它需要不断地修复和创新。

所以,为了学校的发展,每个员工都可以提议主管部门对已有的制度进行修改、纠错和创新,让制度始终保持应有的适应性和前瞻性,一直具备造血功能。

篇11: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

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

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制度与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是近年来颇受关注的公司治理话题之一。

独立董事制度是在中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频发治理问题时被引入的,意在对上市公司提供一种更客观、更独立的监控机制,从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自此,独立董事的选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监督能力、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都成为讨论的热点,这些讨论的核心是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划定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范围,即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富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应然空间。实然的独立董事作用发挥空间则是由独立董事的选任规则、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现有的法律制度划定的。独立董事作用的充分发挥有赖于环境和制度因素。实践中,由于受到环境和制度因素的限制,独立董事作用的空间往往小于应然的空间。 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与独立董事的选任规则有紧密的联系。在遵循证监会规定的选任形式的基础上,独立董事的选任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两种倾向。有的公司在独立董事的选任中,重视独立董事与公司的亲疏远近关系,任命与公司关系较密切的或者是好配合的人。有的公司则选择业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社会“名流”。

在这样的独立董事选任中,独立董事或者由于个人精力所限,或者由于能力问题,甚至因为个人道德原因难于发挥应有的作用。 股权结构也会影响到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是独立董事作用受到限制的一个原因。在*ST南华案例中,独立董事提出的罢免董事长一职的提案由于大股东弃权而未获通过。大股东持有南华64.05%的股份,足以通过和否决任何提案。制度的不足则是独立董事作用发挥受限的主要原因。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个重要动因是在现有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结构中,监事会往往由公司的工会、党委等公司内部人员担任,在监督动力和监督能力上均存在欠缺,监事会成为了摆设。独立董事作为外部力量,则能够提供更为有效的监督。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是通过证监会的行政规章(《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起来的,在公司法上,独立董事没有任何地位。因此,拓展独立董事作用空间的努力应首先从公司法对独董空间的界定开始。公司法要完成对独立董事空间的界定,只能通过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调整和重构来完成。 可以预见的一点是,独立董事将在中国公司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此,法律应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的选任制度、独立董事的责任机制、薪酬机制与激励机制、规定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人员比例。法律促进独立董事作用发挥的一个更重要的方面是建立对尽责独立董事的保护机制。目前,对公司公开发表反对意见的独立董事,几乎均在事后选择了辞职。独立董事因其承担重大责任,在监督不力的情况下,会对公司和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独立董事常常要面对艰难的选择。法律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给独立董事以保护,一种是规定独立董事的免责范围,另一种是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这样,才能使独立董事真正成为“公司的良心”。

篇12: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意义一览

个人养老金制度改革有望在正式落地。月,银保监会、财政部、人社部等多部门对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推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作出部署。

除了将个人养老金制度改革纳入国家重大改革内容外,更多利好个人养老金产品发展及投资的政策正在加紧酝酿,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有望成为第三支柱产品,鼓励养老金投资增配权益性资产和另类资产政策或将适时出台。与此同时,养老金管理公司许可准入工作也在稳步推进,伴随养老金融对内对外开放政策的落地,我国养老金管理市场将迎来新一轮扩容。

篇13: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意义一览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为“第一支柱”,占主导地位,规模已超6万亿元;政府倡导并由企业自主发展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为“第二支柱”,规模约2万亿元;包括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在内的个人养老金制度被称为“第三支柱”,仅在部分地区试点,规模尚小。

中国大力在第一、二支柱上进行建设,“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结构存在严重失衡的问题。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金维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我国第一支柱占比74%,第二支柱占比23.1%,第三支柱占比0.29%。相比之下,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差距较大,如美国第一支柱占比10%,第二支柱占比61.9%,第三支柱占比达28.1%。而随着老龄化加剧,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金面临着巨大的支付压力。要使得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结构合理,需要解决诸多问题,更重要的是,需要从顶层设计上进行调整,制定个人养老金制度。

作为缓释基本养老金压力的重要一环,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年伊始鼓点渐紧。银保监会近半个月连发两文,将完善养老保障第三支柱、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养老产品作为工作重点之一。

篇14: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意义一览

试点政策

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

作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重要形式之一,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已在中国展开操作。

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自20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试点政策内容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管理办法

年5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0号)有关规定,制定印发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篇15:论制度德性的内涵及其意义

论制度德性的内涵及其意义

近年来,对制度道德性问题的研究已成为理论界的一个热点问题.一般来说,制度德性优于个体道德的选择.有德性的制度应该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正义和公平,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有德性的制度还有利于个体道德的完善,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建立公正合理的`制度是目前我国道德建设的关键和突破口,因而对制度德性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作 者:张利平 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经法系,山东曲阜,273165 刊 名: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YANTAI NORMAL UNIVERSITY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 19(2) 分类号:B82-052 关键词:制度德性   正义   社会利益最大化   可持续发展  

篇16:融资融券制度的作用与意义

(一)为投资者带来新的盈利模式

融资融券推出后,为投资者带来新的盈利模式。在市场持续走强的时候,投资者可以融入资金购买股票,从而放大获利倍数;在市场持续走弱的时候,投资者可以融入股票卖出再于低位补回。融资融券这种双向机制的引入可以使投资者在任何时候都有盈利的机会。

1.规避市场风险

对于长线投资者而言,融券交易提供了规避市场风险的途径。如果预期市场即将下跌,投资者可以通过融券卖空ETF(交易所交易基金)以对冲所持股票组合的市场波动,达到套期保值的效果。套期保值策略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投资者还可以在套期保值策略基础上构造更为复杂的投资策略,例如多空策略、市场中性策略等。

2.跟踪指数走势

融资融券是实现“指数化投资”的载体,能够精确跟踪标的指数的走势。信用交易中产生的融资余额(每天融资买进股票额与偿还融资额间的差额)和融券余额(每天融券卖出股票额与偿还融券间的差额)提供了一个测度投机程度及方向的重要指标,即融资余额大,股市将上涨;融券余额大,股票将下跌。融资融券额越大,这种变动趋势的可信度越大。因此,在融资融券正式推出以后,公开的融资融券的市场统计数据可以为投资者的投资分析提供新的信息。

3.提供杠杆性趋势投资途径

风险偏好较高的投资者可以利用融资融券从事杠杆性趋势投资。融资融券具有财务杠杆效应,使投资者可以获得超过自有资金一定额度的资金或股票从事交易,人为地扩大投资者的交易能力,从而可以提高投资者的资金利用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被称为“买空”。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可以通过提供一定比例担保金就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投资者到期偿还本息和一定手续费。当证券价格符合预期上涨并超过所需付的利息和手续费,投资者可能获得比普通交易高得多的额外收益。

例如,可以利用ETF融资进行正向杠杆交易,也可以利用ETF融券进行卖空交易。投资者如果看空市场,可以现金或债券等作为担保物,融券卖出ETF以获取卖空收益。我国A股市场波动幅度较大,如果趋势投资策略运用得当,盈利效果会比较明显。

(二)放大收益与亏损

“融资”和“融券”都只是一种投资交易方式,本身无所谓好坏,关键是方向的选择。如果方向选择错了,亏损就会加倍放大,如果方向正确,收益也会加倍。也就是说,融资融券是一种放大了投资收益与亏损的交易方式。

例如,当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时,客户用100万元的保证金最多可以向证券公司融资200万元买入证券,该笔融资交易的杠杆率为2倍。而当融资保证金比例提高至100%时,客户用100万元的保证金最多只能向证券公司融资100万元买入证券,此时融资交易的杠杆率为1倍。

11月23日起实施的最新融资融券交易细则,将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的融资保证金最低比例由50%提高到了100%。

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三)有助于证券价格的内在发现

由于各种证券的供给有确定的数量,其本身没有替代品,如果证券市场仅限于现货交易,那么证券市场将呈现单方向运行,在供求失衡时,股价必然会涨跌不定或暴涨暴跌。但是信用交易和现货交易互相配合之后,可以增加股票供求的弹性,当股价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股价会下跌,便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股票的供应,现货持有者也不致继续抬价或趁高出手,从而使行情不致过热;当股价真的下跌之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又将股价拉了回来。

以融券交易为例,当市场上某些股票价格因为投资者过度追捧或是恶意炒作而变得虚高时,敏感的投机者会及时地察觉这种现象,通过借入股票来卖空,从而增加股票供给量,缓解市场对这些股票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抑制股票价格泡沫的继续生成和膨胀。

而当这些价格被高估股票因泡沫破灭而使价格下跌时,先前卖空这些股票的投资者为了锁定已有的利润,择机重新买入这些股票以归还融券债务,这样就又增加了市场对这些股票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托市”的作用,从而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效果。

(四)可增强证券市场流动性

融资融券可增强证券市场流动性,有利于证券市场的交投活跃。在流动性好的市场上,投资者能够以较低的交易成本、按照合理的价格水平很快地买进或卖出大量某种需要的金融资产。

由于融资融券业务采用保证金交易的形式,投资者只需交纳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价值一定比例的现金即可以交易,投资者已经持有的证券也可充抵保证金,这就在扩大市场规模的同时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即增加了证券市场的总供给和总需求,扩大证券交易的深度,使投资者在现行股价附近就可以完成证券交易,客观上有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特别是融券业务增加了市场上股票的供应量,降低了投资者由于市场供应不足而不得不以较高价格购入股票的风险,同时融券者的对冲行为又增加了市场的需求量,使得投资者能在固定的价位卖出大量的股票。

因此,融资融券业务创造了对允许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供给和需求,使得投资者的潜在需求得以满足、潜在供给得以“消化”,提高了整个证券市场的换手率,增加了整个市场中的交易量和交易额。

(五)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

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运用渠道。在实施转融通制度后,还可以增加其他合规资金和证券的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资产的运用效率。

篇17:确立土地承包金制度的多方面意义

确立土地承包金制度的多方面意义

确立土地承包金制度的多方面意义

我国当前土地承包金制度立法欠缺。如专门调整规范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首次以法律直接规定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在承包合同的条款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中均未提及土地承包金,仅在第45条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其他方式的承包中,提到承包金的确定、议定问题;现行的《物权法(草案)》虽然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可在整个条款中也未涉及到土地承包金的问题。这不是说在我国法律上没有确立土地承包金的必要,相反地在我国现阶段,确立土地承包金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有助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有效实施

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尤其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其重要性自不必说。但是在各行各业急需大量用工、人员可以自由流动的今天。如果取消了土地承包金,完全采取“无偿”的方式,那么上述具有成员资格的农民也会要求自己的一份土地。近些年来,我国农村许多地方弃耕、抛荒或毁田、滥占农地建房等破坏地力、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的出现固然是农地经济效益的低下造成的,但土地承包金的约定不明,承包人责任不清显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规定适当的土地承包金对土地承包人起着一定的“刺激”作用,它意味着如果土地承包人不积极行使土地权利获得较大收益的话,将会无利可图甚至得不偿失,从而刺激农民要么积极有效地使用土地,要么一心一意去从事其他工作或放弃土地承包,或将土地流转出去交给有能力有条件能使土地较大增值的人使用。这样土地承包金的确立,既使得无能力或不愿意种地的人打消了白白获得土地的念头,又使得有能力、有愿望种地的人通过自愿承担相应数额的土地承包金的方式获得适合自己需要的土地,从而保证土地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使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实施既注重了公平又兼顾了效率。

有助于促进农民增收

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系列的农村改革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包括取消城乡统筹、农民的各种集资收费、农民的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调整农业特产税,就是要减轻农民负担,积极促进农民增收。那么怎样做到减和增呢?

我们都知道,过去我国乡村一级的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与农业税相关的各种地方附加,现在这些没有了,那他们的收入从何而来,或者说会不会产生新的隐性的债务问题?他们会不会因为土地承包金法律没有作规定而在上面做文章?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金可避免在土地承包金问题上导致农民新的隐性的债务的产生。另外一方面,党和国家改革措施是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土地承包金的确立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这点前文已有分析。而当不种田的农民下决心把承包地流转出去去从事其他工作时,他不仅在土地流转中获得收益,而且在从事其他工作中还能增收,当然土地经营者也可以更好地进行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取得更多收益。

有助于促进农村的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因此可以说,在法律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实际上,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并明确规定,在长达30年的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的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只能是机动地、新垦地、退包地等。这也就是说发包方若没有机动地、新垦地、退包地,将无法调整土地,在承包期内新加入的成员(如因出生或入籍)也享受不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在那些切实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之间,也会因为自身情况的差异及各种原因而获得数量不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此,近些年来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问题纠纷时有发生,甚至演化为严重的社会后果,这是当前我国农村不稳定重要因素。向土地承包人或土地实际使用人收取一定的承包金,然后将土地承包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于农民的`集体福利、公益事业和土地承包保障等,使放弃、少包或无地可包土地的农民可以从中受益,使因婚姻关系变动客观上在新的承包期到来前无法再分得土地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得到土地承包保障金。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又增强集体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使其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密切相关。

有助于解决农村公共事业等投入匮乏问题

11月29日至12月1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加快推进农村道路、饮水、电网、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增加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投入。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财政正在逐步向公共财政转变,财政投入已经涉及到了农村的各个领域,但我们应清楚由于农村地域的广阔、人口的众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的问题主要还要靠自己,单靠国家投入是不行的。那么经费何来?有人主张采取“一事一议”,笔者认为此法其结果只能是耗时、费力、无果无钱、无事能成,从长远和农村实际考虑主要还要靠基于土地所有权而收取土地承包金,这是土地承包金作用使然。

有助于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体现

我国消灭了土地私有制,我国的土地是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我们知道,集体都是由成员构成的,那么集体的权利应怎样行使?怎样更好实现集体土地的价值?“人民公社”的失败已经表明由全体成员作为整体共同行使集体财产权利的做法是违背客观经济规律、不足取的,而农村土地改革的成功却表明以成员个体或家庭分别行使部分集体财产的权利更为积极有效,而且集体与土地越脱离、使用者与土地越紧密,越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因此,我们要实行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更为彻底的分离,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内涵,这一点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已体现。

这里要解决一个问题:既然农村土地为劳动农民集体所有,从某种意义上说自己就是土地的主人,自己使用自己的土地还要交承包金吗?事实上,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其主体是农村集体,农村集体是由村内的全体成员组成的,是以团体面目出现的,农村集体成员或农户是以单个自然人或个体出现的,所以农村集体作发包方,农村集体成员或农户作承包方,符合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论。因此,土地所有人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收取一定土地承包金,是符合所有权理论的,也是现代社会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后,土地所有人实现所有权的重要体现,否则极易导致农村集体所有权的淡化、虚无化。因为《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物权法(草案)》明确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的法律地位,如果是无偿,那长此以往,集体所有权就难得到体现,土地承包经营户就会产生土地私有的观念,其带来的不利的社会后果是难以预料的。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金制度的确立意义深远。在我国土地承包金存在的客观性不容质疑的现阶段,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是一种物权性权利的今天,我们法律没有理由对土地承包金不进行调整规范。当然建立土地承包金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但不可照搬,我们应立足本国,充分考虑我国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两种不同承包形式,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承包金制度。

较轻的处罚。这与我国几十年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司法政策是背道而驰的。

三、从司法效果分析,“刑罚太轻”难以实现立法目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可能是贪污、受贿所得,但因无法查清其真正的来源,致使一批贪官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处罚,社会负面影响极大。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1月21日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制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使司法机关有了惩治那些逍遥法外的犯罪分子的法律依据。可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因补救反贪污贿赂工作的不足产生的。经过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它难以实现立法的意图。

(一)本罪的依附性太强。近些年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频频发生,并且主要出现在那些长期担任党、政要职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中,几乎都是和贪污案、受贿案相伴出现,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了贪污罪、受贿罪的随附罪名,难以承担其对惩治贪污(受贿)犯罪工作中存在的缺陷的补救责任。

(二)惩治力度不够。随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增多,涉案金额的不断攀升,案值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的案件已屡见不鲜,更有甚者超过千万元。象二十世纪末查处的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达一百六十余万元;本世纪初查处的原安徽省阜阳市市长肖作新夫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肖某夫妇俩持有的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竟高达二千余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个案的增多,案值的膨胀,一方面说明了司法机关反腐力度的软弱,另一方面是因为对本罪处罚得太轻,刑罚太轻大大降低了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使本罪变成了一些腐败分子为了规避严厉制裁的“缓冲地,保护伞”。如果让犯罪成本增加,使本罪的刑罚幅度与贪污(受贿)罪相当,那么罪犯在选择认罪态度方面会有根本的改变,进而可以有效地遏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发案频率和案值的攀升。

为了实现立法意图,在坚持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部分予以完善。笔者认为,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的完善可以借鉴我国关于贪污(受贿)罪立法的经验。一是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的上限上调,使之与贪污(受贿)罪刑罚的上限持平,以保证立法意图的实现;二是按照涉案金额的数量,结合其它情节,实行多档次量刑,做到罚当其罪。

参考文献:

胡康生、李福成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法律出版社 。

刘佑生 主编《职务犯罪研究综述》   法律出版社 。

朱丽欣 编著《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执行手册》   中国检察出版社 。

高铭暄 主编《刑法学》   中央电大出版社 1994。

张  穹  主编《新刑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中国检察出版社。

篇18:建筑企业运用债权转让制度的意义

建筑企业运用债权转让制度的意义

建筑企业一方面由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产生大量的对外债权,另一方面又由于拖欠供应商材料款、包工头劳务款产生大量的债务,形成了规模庞大的三角债,由于建设单位往往是行政单位和老客户建筑企业很难撕破脸皮与其对簿公堂,

相对来说,材料供应商、包工头与建设单位没有厉害关系,其与建设单位诉讼时无须承受多大的压力。因此建筑企业可灵活地运用债权转让制度将建设单位拖欠的工程转让给供应商、包工头,从而有效地减少自身的债务。而建筑债权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也不属于依据法律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只要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没有不得转让权利的特殊约定,建筑企业即可将自己的工程欠款转让给第三者。另外由于历史原因,许多建筑企业的工程款的债权名义上为企业所有,实际为挂靠人所有。建筑企业也可以充分利用债权转让制度,有效地将这些债权处理。

篇19: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义和适用论文

附条件不起诉又叫暂缓起诉,是指以暂时不起诉为条件,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法定要求,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履行要求,则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诉讼法典中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对有些犯罪行为处罚起到十分重要的影响。在我国,随着轻刑化刑事司法理念的深入,附条件不起诉写入刑事诉讼法的呼声越来越高,该制度的引入将对我国刑事诉讼起到十分巨大的影响,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

一、附条件不起诉设立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国外比较先进的司法理念和执法标准不断的被司法界引入,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起到很大的影响,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已逐渐从惩罚主义向保护主义发生转化,越来越多的体现了人性关怀和宽大的法律政策。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如何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效地竭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司法界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实践中,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各地的检察机关为了实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的挽救、教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如建立了青少年帮教基地,结合社区的功能,对一些罪刑较轻的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在一定期间内未成年人不再犯罪,则决定予以不起诉,如果不能好好悔改或重新犯罪的,则予以移送起诉,既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又体现了司法机关宽柔政策,这些做法很多媒体进行了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实际上这就是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的有益尝试,也逐渐被司法界接受和肯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发挥诉讼经济效益价值。刑事诉讼本身是高成本的的司法活动,几乎每个案件都花去等量的司法资源,而我国的司法资源是十分有限甚至是匮乏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惩戒效率,改善司法资源的配置。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在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刑罚处罚记入个人的历史档案,严重影响出狱后的就业和安置,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被处以刑罚意味着失去学业,一个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于自己轻微的犯罪行为被定罪科刑,并且这种污点影响其终身的发展,确实体现司法的不公,而附条件不起诉可给予他们一定机会反省过去,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有效的阻止和预防继续犯罪。再次,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由于我国现行的劳动改造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一个本身主观恶性不是太大被告人经监狱中其他犯罪分子的交叉感染,往往变成“五毒俱全”的人,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比率呈上升趋势,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给这些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考验期限,让其在相关部门和整个社会的监督下进行自我改造,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有利于社会稳定。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应当有着严格的适用范围,不能仅仅以可能被判处的刑期作为简单的适用条件。

笔者认为,对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1、适用对象必须是未成年人或患有严重疾病、年老体弱的犯罪嫌疑人。

2、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

3、适用对象必须是初犯、偶犯、胁从犯、从犯,累犯应予以排除。

4、不能是暴力型犯罪和智力型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放火、爆炸、投毒等暴力犯罪和利用自身智能的故意犯罪应当予以排除适用。

5、犯罪嫌疑人自身必须有悔罪表现。

6、社会、学校、家庭有一定的'帮教条件。

上述条件完全满足后,对犯罪嫌疑人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是程序性的刑事制度,在有着严格适用范围的同时,更要有规范的适用程序,确保该制度适用的严谨、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适用设计:

(1)组织听证。对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结合具体情况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当通知案件的受害人、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社区、学校代表,对拟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出适用的理由及所附的条件,倾听各方意见,可根据不同的意见对所附条件进行修改。如案件被害人提出强烈反对且可能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移送起诉。

(2)检察长签发决定。通过听证后,由检察长签发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社区、学校等地,如公安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可提请检察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再行复议;犯罪嫌疑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移送起诉,进入审判程序。

(3)考察、监督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由相关的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汇报。为确保附条件不起诉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应建立“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的“三位一体”监督考察体系。

4、评价程序。通过监督考察,在期限届满后,对犯罪嫌疑人的表现进行评价,可通过犯罪嫌疑人汇报、社区打分等形式,由检察机关予以综合评价。

5、法律处理程序。根据评价结果,对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要视其情况分别给予处理。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不服管理,不能得到社会的肯定,检察机关可决定移送起诉;对愿意回归社会,表现良好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宣告不起诉。

通过上述的程序能够做到附条件不起诉不被随意滥用,有利于维护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形象,切实体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优越。

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起的法律冲突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保障人权具有积极意义,但与我国现存的的法律制度有着一定的冲突。

一方面,它违反了公诉权的实质内涵,造成对审判权的侵犯。分权制衡是一切权力运作应遵循的规律,司法权本身也有一个分权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问题,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及作出处罚的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附条件不起诉实际上从根本上上阻断了法院的有罪认定,形成了诉前认定,造成了司法权之间的冲突。

另一方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缓刑适用的冲突。众所周知,缓刑又叫做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是对于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该制度是经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以后,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对被告人的进行的评价 ,而附条件不起诉在诉前就对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罚进行评价,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笔者认为,司法制度设计时应当对此进行适当的研究,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引入同时,也要对司法权利的分配进行研究,形成完备的、系统的司法理论体系。

五、结语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根本上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进行了评价,着重于对被害人、社会所受伤害的补偿以及对犯罪行为人的改造,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原则,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必将起到推动作用,值得我们学习和研究。

篇20:刍议工业设计师职称制度对教育的意义

刍议工业设计师职称制度对教育的意义

一篇毕业论文虽然不能全面地反映出一个人的才华,也不一定能对社会直接带来巨大的效益,对专业产生开拓性的影响。但是,实践证明,撰写毕业论文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出好人才的重要措施。

一、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调研结果

工业设计人员的职称评定一贯走工程师系列,设计师被迫花大量时间去准备不熟悉的工程师职称考试。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认证对确定工业设计的产业地位、规范从业人员资质评价体系、帮助初入职者迅速定位和降低企业聘用考核成本等均有益处。但是笔者对认证制度的调研结果显示,工业设计界对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支持情况并不乐观,调研结果如下所示:针对来自设计师群体的反对声音,笔者在广东省首次认证结果发布后开展了调研工作,重点调研了设计职业人反对工业设计资格认证的原因,调研结果如下所示:

二、调研结果分析通过分析

1.行业认知差异设计职业人对工业设计行业本质的认知更偏向艺术类,而不是服务业(目前国内对工业设计的行业划分属于设计服务业)。

2.约束抗拒心理认为认证是政府“强加管理”、“外行管内行”,以及对设计职业人创意活动的限制约束。在访谈中部分职业人还透露出对传统考试制度的厌恶,担心考证会导致“高分低能”者胜出而失去鉴别人才的作用。

3.官方动机质疑公共媒体上大量针对官方的负面舆论信息引发了设计师对认证制度的不信任情绪,把认证理解为某些机构敛取报名费、培训费的借口。访谈得知,相当多的设计职业人对国外相关认证情况相当不了解,认为国外“绝不会”有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认证(其实是有的),认为政府此举是“无事生非”、“制造矛盾”,从而加深了对认证制度的对抗情绪。另外,对认证程序执行合法性的忧虑也大量存在,可能存在的阅卷不公甚至伪造证件的非法行为都构成了对认证制度的反对理由。

4.意图误解把认证理解为工业设计行业的强制性“准入门槛”,如医生、律师、建筑师等,担心不考证会被限制就业。访谈发现,这一误解强化了对官方推行认证的动机的质疑。

5.对“创意”理解的拓展工业设计的创意工作带有无约束、无限制、无固定规则等特性。不少设计师把这种理解拓展到人力资源的管理模式上。对抗制度、拒绝规则同化被理解为创意型人才的一种个性化品质,设计师们普遍表现出崇尚自由、蔑视规则的心态。

6.从众与相互影响大部分反对者对自己在竞争中胜出是缺乏信心的,并且清楚地知道学历的作用有限。部分有成就的、自信的设计师对规则的蔑视态度影响了一大批以他们为榜样的初入职者和能力普通的人,而实际上认证对这些缺乏自信的人(75.44%)才是真正有帮助的。

7.改变现状的惰性访谈中多数反对者透露出对行业恶性竞争状态的不满,但是他们宁愿苟安于混沌无序的现状也不愿接受对职场秩序的重新整理。

三、高校教育系统的应对策略建议

针对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认证推行中遇到的阻力,笔者认为应对策略应该从教育系统抓起。因为参加调研的人有一多半是在校学生,在教育的过程中进行理性引导有助于缓和不满情绪并改善工业设计行业的就业情况。

1.国外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可以为国内教育系统采取应对策略提供有价值的参考。笔者总结了一些有参考价值的经验如下:

(1)英国的经验。英国1995年开始实施的“国家资格认证”(NationalVacationalQulification,NVQ)是职业资格认证界最有代表性的.,也是最被广为认可的。NVQ的职业认证种类多达几千中,门类齐全而细致。其中设计类的职业资格有:设计、设计管理、设计支持、应用艺术与设计、艺术与设计等,隶属“工艺、创造性艺术与设计”门类。NVQ标准的实施目的是促进就业。国外失业和改换职业是经常性的事,NVQ可以替招聘机构把一道关(针对无经验者进入新行业),同时也隐含了举荐的意思,属于“国家担保”的就业促进措施。NVQ的考核体系健全而完善,其中有两点值得我国学习:一是鼓励企业参与考核,企业经严格审查后授予考核与颁证资格;二是改变了传统的重知识轻能力的评定方法,有现场操作考核环节,重点关注能力的现场测试。

(2)日本的经验(蓝欣,2005)。日本1985年颁布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把资格证书作为推动学生学习的原动力,与学历教育并行推广,其目标是帮助普通劳动者就业,并不鼓励高级水平的从业者参与资格认证。高校刚毕业初入职场的学生属于该资格证书直接面对的群体,在高校学习阶段就进行普及是十分必要的。

(3)澳大利亚的经验(吴秀杰,2010)。澳大利亚1995年开始逐步推广全国统一的资格认证框架(AustraliaQulifica-tionFramework,AQF),并且建立了AQF与文凭级别之间的对应关系。

(4)韩国的经验(李敏谊,2010)。韩国于1973年颁布了《国家技术资格法》,并强制性规定为专科教育必须通过的考核内容。

2.教育系统的职责国外职业资格认证的最重要作用是促进就业,尤其是转业和再就业,尽量减少职业人失业待岗的时间,解决这个世界性难题。从各国多年的实施效果来看,资格认证对就业的作用是可以肯定的。具体措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提高认证在学生群体中的接受度与普及率,改善高校“严进宽出”造成学历公信力下降的事实弊端,提高在校学生实现“能力接轨”的主动意识,同时为高校学历教育提供指导性方向,缓解工业设计教育与产业需求脱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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