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统一养老保险的数学模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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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统一养老保险的数学模型及分析

篇1:企业职工统一养老保险的数学模型及分析

企业职工统一养老保险的数学模型及分析

文章讨论了企业职工统一养老保险数学模型建立的.方法,并对此模型进行了分析,探讨了现行企业职工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些问题.

作 者:陈宁 范凤桐 CHEN Ning FAN Feng-tong  作者单位: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南校区),北京,102602 刊 名: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BEIJING ECONOMIC MANAGEMENT INSTITUTE 年,卷(期): 19(3) 分类号:F842.67 关键词:企业职工统一养老保险制度   数学模型   取代率函数   取代率函数弹性  

篇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养老保险是当今社会保险五个险种当中最重要的一个险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一、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1.新人新制度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 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以60岁退休、缴费35年为例,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59.2%(其中基础养老金35%,个人账户养老金24.2%)。

2.中人逐步过渡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鉴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关键是解决好“中人”的过渡问题,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等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在过渡期实行特殊的过渡政策,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

3.老人老办法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举例

以下三位年龄、收入不同,假设工资不变,且缴纳比例系数都为1,且个人账户无利息的情况,都在60岁退休的人为例,他们每个人退休后每个月可以从社保中领取的养老金金额如下:

1,25岁,月收入元

基础养老金:2362(北京社平工资)×35×1%=827元,个人账户养老金:2000×8%=160(一个月个人上缴社保养老费用),160×12=1920(一年上缴社保养老费用)

1920×35=67200(从现在至退休,35年个人所缴纳的全部社保养老费用,也就是个人账户累计余额),67200÷120=560(退休后,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827(基础养老金)+560(个人账户养老金)=1387(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数额),也就是说,在目前情况下,李退休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为1387元。

用李退休后的养老金除以其现在每月的工资,得到的数字称作“替代率”,也就是退休时和在职时的收入比。

1387÷2000=69.4%

也就是说,按照目前情况,李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相对于在职时工资的替代率为69.4%。

在上面的计算中,其实有很多是变量,如个人月收入、社平工资,以及20%、8%等,都有可能根据个人自身变化和国家政策的调整而改变,所以最后计算出的李退休后每月领取1387元 养老金,可能在35年后,会有很大变化。但是替代率变化不会很大,不同人计算出的不同替代率,基本可以反映其在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能替代多少现在的收入。

2,30岁,月收入4000元

基础养老金:2362×30×1%=709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4000×8%=320元(一个月个人上缴社保养老费用),320×12=3840元(一年上缴社保养老费用),3840×30=115200元(从现在至退休,30年个人所缴纳的全部社保养老费用。也就是个人账户累计余额),115200÷120=960元(退休后,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709+960=1669元(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数额),1669÷4000=41.7%(替代率)

3,35岁,月收入10000元

基础养老金:2362×25×1%=591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10000×8%=800元(一个月个人上缴社保养老费用),800×12=9600元(一年上缴社保养老费用),9600×25=240000元(从现在至退休,25年个人所缴纳的全部社保养老费用。也就是个人账户累计余额),240000÷120=2000元(退休后,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591+2000=2591元(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数额),2591÷10000=25.91%(替代率)

缴费三十年养老金可达在职收入六成

从上面的计算,不难看出,收入越高,替代率越低;也就是说,在职时收入越高的人,退休后“钱不够花”的感觉会越强烈。有意思的是,与很多30来岁就开始担心“老了会活成什么样,生活品质会下降多少”的人相比,有些“月光族”、“ 啃老族”对未来却挺坦然:“等我老了,退休了,花销自然就没有了,拿着养老金够活的了。”

专家却有着不同的看法。 对外经贸大学韩老师认为,很多“ 月光族”已经养成了大手大脚花钱的`习惯,而这个习惯是很难因为收入突然降低而改变。而且目前的“月光族”一般收入还不算少,一旦支出大幅度减少,他们的生活会有很大变化。不仅是对于“月光族”,对于绝大多数靠工资生活的人,特别是收入较高的,社会保险只能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很难继续保证在职时的生活水准。

从1月1日起,养老金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以职工缴费年限35年退休为例,改革前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是58.5%,改革后目标替代率将达到59.2%。也就是说,我们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可以达到在职时收入的六成。那么,对于那些追求生活品质的人来说,缺口的四成,就需要或是丰厚的存款,或是能够保本生钱的投资。

篇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恶意欠费可申请逼迫划拨

用人单元恶意拖欠职工社保缴费该咋办?政谋划定,用人单元未凭证前款划定的限期补缴的,包办机构应按划定,向用人单元开户银行可能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做以下处理赏罚,个中包罗: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分申请行政划拨;要求用人单元以抵押、质押的方法提供包管;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元工业,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或利钱。

企业遭遇逆境可延期缴费

针对个体企业因非凡坚苦面对的缴费逆境,政谋划定,用人单元因不行抗力造成出产策划呈现严峻坚苦,可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延期缴费。可是,企业延期缴费限期最长不高出一年,延期缴费时代,免收滞纳金。延期缴费时代,可以对部门参保职工单独治理补缴,以不影响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报酬和相关转移。延期到期后,用人单元该当缴纳响应的养老保险费。非经划定措施治理延期缴费的,任何单元和个人不得免收滞纳金。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篇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企业退休工资最新规定:驻马店市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

今年我市企业退休养老金人均月涨207元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连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每月提高20元,从201月1日起,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10%。这是我市今年十项重点民生工程的一项内容。记者日前从市人社局获悉,这两项工作正在逐步落实。

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定为每人每月80元,比以前的标准提高了20元。增加的20元,其中18元为省、市专项资金,从207月1日起计发,目前,这部分资金已全部拨付县区。另外2元为县区配套资金,从2015年1月1日起计发,目前,这部分资金各县区正在筹备,待筹备完成后,一并将提高的养老金发放到城乡居民手中。

截至5月底,全市共为11.2万名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10.6亿元,按时足额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始终保持100%。

按照省人社厅的统一安排部署,今年第11次调整了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月涨207元。

目前,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达到人均月1606元,保障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篇5:企业职工如何领取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城镇企业职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之外的未能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在编且不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龄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5年及以上),可以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申领一次性待遇,也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书面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4.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

篇6: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新的与职工养老保险有关的政策指的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篇7: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常识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概念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疾病等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特点

养老保险分散的是劳动风险,保障的对象是从事正常劳动、得到劳动报酬、承担了缴费义务、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它明显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是强制性。养老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参保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依照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得失来决定是否参加。同时,强制性的另一层含义是,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保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接受。即指参保方和承保方都没有选择的余地。

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自7月1日起实行。

社保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二是互济性。也就是说。社会养老保险是运用“大数法则”,依靠全体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力量来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实现统筹范围内的单位之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互助互济。

三是普遍性。养老,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人类生存的自然规律表明,在不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一个人必然经过出生、成长、衰老、死亡的过程。因此,每个人都会进入老年,都需要养老。凡是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符合法定条件的,都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是保障性。实施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以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因此保障的水平一般能够维持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准,至少也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准。退休后通过调整机制,还可适当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除了以上四个比较鲜明的基本特点外,还具有享受期限的长期性、保障方式的多层次性等特点。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1951年原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后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1958年和1978年国务院对养老保险制度作了两次修改。1978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对职工的退休条件、待遇标准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及深化,特别是工资、财税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式的需要。因此,从80年代中期开始,国家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先后迈出了三大步,国务院相应下发了三个具有标志性的文件,被称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三个里程碑。

第一步,实行了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从1984年起,全国各地先后进行了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试点工作。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1993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鲁政发【1993】6号),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资金来源、基金管理等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肯定了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改革成果。

第二步,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新机制。

1995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为贯彻国务院文件,1995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鲁政发【1995】98号),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改革原则,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一次创新。

篇8: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常识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7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下发了《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鲁政发【1997】109号),作为多年来改革实践经验的归纳和总结,勾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轮廓,对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个人帐户的计入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近年来,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统筹层次不断提高。特别是1998年,党中央提出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目标,至2000年末,全国基本实现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发放。使离退休人员从根本上与单位脱钩,真正做到了由企业养老向社会养老的转变,切实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四、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在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之内并且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

二是达到了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

三是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山东省规定“中人”满10年)。(注:《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前(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称“中人”)。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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