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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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通知

篇1: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通知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积极探索农村灾害救助方式,完善农村救灾保障机制,有效提高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民发〔20xx〕23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内外开展农村住房保险的经验和做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惠民工程,量大面广、政策性强、服务要求高,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决策的重要举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农村减灾救灾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协调,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拓展农村抗灾救灾途径,完善抵御风险机制,健全农村保障体系,有效促进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工作目标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要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全市参保率20xx年力争达到30%以上;20xx年力争达到50%以上;20xx年力争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加大支持力度

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有关要求,结合本地财力情况研究制定保险费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管理制度、划拨方式。重点优抚对象、散居五保户、低保户等特殊群体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由各区市县民政局统一投保,由县级政府进行全额补贴。

四、加强理赔服务

(一)出险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48小时内通过村、乡级农保员向县级保险公司报案。

(二)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1个工作日内查勘现场,案件材料齐备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付款到农户账上。

(三)被保险人提供索赔单证:乡级事故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保险工作副市长任组长,联系保险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绩效办、市督查办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联系保险工作副秘书长任主任、中国的人保财险XX市分公司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具体负责农村住房保险有关工作。各区市县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搞好参保服务。各区市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各承保机构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农村住房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内容,增强农户投保积极性。承保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以服务质量取信于民,积极稳妥做好各项工作。一要加强农村保险服务网点建设,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农村住房保险承保、理赔等服务工作,为参保农户提供优质服务。二要普及农村住房保险知识,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及时做好灾后理赔工作,帮助农民群众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三要加强农村住房保险基础信息管理,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农村住房保险承保理赔等相关数据信息,把农村住房保险切实打造成为“让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让农户受益”的惠民工程,为构建和完善农村保障体系做出积极贡献。

(三)促进工作落实。市督查办要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定期不定期对各区市县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工作月报制度,每季度通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对工作成效显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进展慢、效果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市绩效办要将督查情况和通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逗硬奖惩,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篇2:农村住房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到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因经济需要,自愿将其所有房屋(及相应土地权益)出售给乙方,具体情况如下:

篇3:农村住房买卖合同

甲方:王××,家住 ×× 号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乙方:谢××,家住 ×× 号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出让人,下同)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住宅用地转让给乙方,乙方(受让人,下同)自愿以有偿方式取得该住宅用地。

二、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官渡镇观音塘村王家老屋 ×× ,出让地总面积为××平方米,土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东至 西至北至 南至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住宅用地包括房屋、菜土、竹林等。

三、本合同项下出让土地的用途为住宅用地,用于建房,甲方应协助乙方与本队人签名证明房屋买卖事实,并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四、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永久性转让。

五、本合同项下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为 ×× 万元整。

六、本合同双方签字后 × 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付人民币 ×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七、乙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在受让土地上进行旧房拆迁、新房建造,并拥有土地上所有建筑物的产权。原旧房材料拆迁后由乙方处理。

八、如遇国家、集体征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与该宗土地有关的所有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九、双方均应按照诚信原则,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应按照本合同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对方实际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 × 份,甲、乙双方各执壹 份,监证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印): 乙 方(签字盖印):

监证方(签字盖印):

证人签字:

二О一二年 ×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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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农村住房申请书

尊敬的各级领导:

您好!我系 庄村 组村民 ,今年 岁。由于以下几点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一栋。

一、我现住住房,是 年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 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漏雨漏风很不安全,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 间, 多平方米,要住 人,还要堆放粮食、农具、杂物等,显得十分拥挤。因此建新房成为家族中亟需解决的

三 ,考虑到一些具体需求,因此不在以前地基上建而要另外采用地皮建房。

1、原来地皮面积满足不了现在建房面积的需求。左右比较狭窄,面积较小,

2、重新拆了旧房建新房需要一笔很大的拆迁费用,将给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是家庭富裕的拉路虎,有悖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构想。

3、拆迁出来的砖瓦已经无多大的作用,满足不了建新房的物质要求,属于资源的浪费,违背了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意志。

四、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毕业后也通过自己的辛勤努力工作,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通过这几年的的奋斗和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五、我建房的方案是:在我家自留土地上建一栋平方米的房子,这片土地从爷爷辈起就是我家的菜地,已经 年多年,并不会动用村里任何他人的共同土地或私有土地,也不影响他人的生活起居,绝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或违背他人利益的情况。

无房之人就像无巢之鸟,总感觉自己是飘的,无着落,总感觉一件人生大事没完成。人都有落叶归根的想法,不管在外多风光,心中总会有股浓浓的乡愁,因为对家乡爱得深沉,希望能够为家乡发展做出贡献。同时父亲严格遵守计划生育等国家法律法规,自己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从没做过违背国家利益的事情,于公于私,希望领导批准建新房。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篇5:农村住房申请书

镇人民政府:

我是XX村组村民,全家X口人,全部挤着居住在近XX平方米的一座木房,该房屋建于八十年代,几经修缮仍能维持居住.

但X年X月的一场暴雨,使我房屋背坡塌方,泥石均挤压到我的房屋,暂时出外居住,且背坡上仍有裂隙,随时都有再次塌方的危险.

今年雨季,背坡再次出现塌方,泥石再次挤压我的房屋,危危在及,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已不敢居住.现向人民政府申请,希望将我户纳入危房改造项目,以得到政府的支持,我户好将房屋迁建到安全地带.

目前,我户已经自备了部分建房材料,并平整了新的地基,望上级给予尽快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篇6:做好住房救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明确住房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是指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属于优先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范围。

二、规范住房救助方式。要充分考虑住房救助对象经济条件差、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客观条件,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住房救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要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其中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给予租金减免,确保其租房支出可负担。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应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

三、健全住房救助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及时公布住房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条件,以及城镇家庭实施住房救助后住房应当达到的标准和对住房救助对象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及住房救助标准应当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救助对象住房条件能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进步而相应地提高。

四、完善住房救助实施程序。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本着方便、快捷、随到随办的原则,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完善申请审核、资格复核、具体实施等住房救助程序规定,方便城乡家庭申请住房救助。

城镇家庭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申请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供养人员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轮候对象范围,优先给予保障。各地要完善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家庭资格复核制度,不再符合住房救助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同时相应调整租金。

农村居民(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人员资格、住房状况进行确认、调查核实并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对经审批决定纳入住房救助范围的,应将其作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五、落实优惠政策。各地要按规定,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的财税、金融和用地等优惠政策,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有力支持。

六、加强实施管理。各地要全面公开住房救助政策、救助程序、救助结果等信息,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时,应优先满足当年实施住房救助的需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民政等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累计实施、当年实施住房救助的情况,以及尚待实施住房救助的对象规模等,进行调查摸底,并将有关情况于当年11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篇7:农村保险工作总结

今年我通州支公司在通州区农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分公司农业保险部的指导帮助下,在通州支公司总经理室的高度重视下,通州支公司农险业务以合规经营年的各项管理为抓手,凝心聚力、奋勇拼搏实现了农险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截止10月30日政策性农险总保费收入651.36万元,其中,小麦保费收入为852563.70元,玉米保费收入为930059.84元,果树瓜果类保费收入1255488.00元,温室大棚保费收入722894.00元,种植业合计保费收入3761005.54元,养殖业保费收入2752610.00元。

取得以上成绩,与各级农委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

一、通州区农委高度重视,与多家保险公司定期沟通联系。

通州农险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具有一定规模,目前主要有四家保险公司服务于通州市场,区农委定期安排与四家保险公司进行座谈,进行业务沟通、

经验交流、问题反馈,为四家保险公司和农委的及时沟通建立了很好的平台,使各家公司对相互之间业务情况有所了解,减少理赔过程中出现的赔付标准偏差问题,以更好更全面的服务于通州的农险市场。

篇8:在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一、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一,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建立政策性保险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政策性保险的保障作用,强调政策性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要求积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农村保险体系,提高农民抗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因此,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就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方针,切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开展,也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农村保障制度探索了一条新路。

第二,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农村保险事业不断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步子日益加快。到目前为止,我市在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同时,也加大了面向农村和农民的保障制度建设力度,相继建立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孤寡老人和五保户集中供养等保障制度,开展了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等等,为缩小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做了大量扎扎实实的工作,让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市的农村保障工作,从体系建设上讲,是不够健全的;从保障水平上讲,也是比较低的。统筹城乡发展,一项十分紧迫和艰巨的任务,就是加快完善农村的保险制度建设,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有利于公共财政进一步向“三农”倾斜,体现了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发展这一始终不渝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

第三,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是提高我市救灾能力的.实事工程。我市地处东南沿海,台风、暴雨、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发。50年前的象山“八一”台灾、1988年和的台风,给广大农民群众带来了惨重的财产损失。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住房已大都是砖混结构,抗倒塌的能力较强,但即使这样,和,在分别遭受“云娜”、“海棠”、“麦莎”、“卡努”等台风袭击后,全市共倒塌房屋5866间,涉及农村居民4413户。成千上万的农民兄弟,积一生心血和汗水建造的家园毁于一旦,有的农户因灾致贫。因此,建立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制度,可以有效解决救灾渠道单一化、勘损定损简单化、救灾补助平均化等问题,有利于拓展救济救灾渠道,充分运用保险大数法则,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准确反映灾情,提高救灾资金补助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二、需要着重把握的几个问题

在全市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此项工作。具体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坚持政府推动与农户自愿参保相结合,正确处理工作进度与制度建设的关系。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各级政府决不能简单地采取行政命令,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也不应大包大揽,越殂代疱。从政府层面上说,当前行政推动的着力点既要强调参保进度,更要注重做好宣传发动和补助资金落实工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传媒,多渠道、多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在减轻灾害损失、提高灾后自救能力和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意义讲深、讲透,把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政府补助等优惠政策讲全、讲清,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这项德政工程、实事工程的认识,增加农户自愿参保的积极性。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好“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一定要把千方百计培育和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放在首位。

(二)坚持按政策办事与因地制宜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与创新的关系。市政府在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保险主体为具有宁波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大家在具体执行政策时,一定要注意把握这几个关键词:农业户口、生活住所、只补一宅。前几天,市发改委在调研时,有乡镇的同志建议,是否可以把居住在农村,但属于非农户口的居民生活用房也列入这次保险范围。我们的意见是,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会有许多新问题还需要不断去发现,不断去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能奢望毕其功于一役。所以省里把20到这3年定为试行期。在试行期间,还是应该按政策规定执行。但是,我们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研究非农户籍的小城镇户口、

戤社户等各种对象的参保问题以及其他具体操作办法,如保费收取、合同签订、查勘理赔等,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我市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制度。

(三)坚持突出重点与兼顾全面相结合,正确处理住房保险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现在时间已到年终岁末,各项年终总结工作和会议都很多,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又都面临换届,乡镇政府的换届近期也将陆续展开。但是,这是当前工作中的头等大事,按省部署,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在明年1月底前必须完成。按照这一要求,各地一定要统筹兼顾,弹好钢琴,明确专人做好这项工作。既要抓住中心,突出重点,不折不扣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在这个月底之前基本完成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调查摸底和前期准备工作,力争按时基本完成农户的住房保险参保工作。

三、扎扎实实做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市里已经成立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设立办公室,明确工作分工,形成上下协同、责任落实、有序推进的工作格局。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任务,尽快做好各项配套工作。市发改委要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工作网络,编发工作简报,督促各县(市)、区抓好工作落实;市民政局要牵头会同建设、消防和人财保等部门成立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及时开展倒房纠纷裁定工作。办公室牌子可挂在救济救灾处。市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力量,做好交通事故和火灾造成农房倒塌的统计,协助做好勘损定损和理赔纠纷裁定工作;市财政局要做好补助资金的测算工作,加强对参保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各项资金合规使用;市人财保公司要把提供优质服务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延伸到行政村的承保理赔业务网络,简化理赔手续,加快理赔速度,在与投保农户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尽快支付保险赔款。

(二)制定政策,规范操作。各县(市)、区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116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抓紧制定出台配套的政策措施,切实把市政府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市人财保公司要抓紧制订和下发《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条款》及《保险合同》,保证各地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需要。

(三)宣传发动,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切实推动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认真组织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按省里的宣传提纲,结合宁波实际,运用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手段,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保险方式、政策措施等,让这项惠及我市300多万农村居民的“民心工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广大农民踊跃参保,推动我市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

(四)明确任务,严格考核。这里,我再强调两点:第一,省委、省政府已经确定明年1月底之前基本完成农户住房保险的参保工作。这个“基本完成”,对于宁波来说,就是各县(市)、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户参保率,必须达到50以上。否则,不仅市财政不予补助,县(市)、区政府还要向市政府说明参保率过低的主客观原因。第二,市里从明年开始要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考核范围,市农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考核指标设计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今天的会议以后,各县(市)、区每旬要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进展情况。办公室要负责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并建立农户参保进度通报制度,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各县(市)、区的工作进度。

(五)及时总结,不断完善。各地要在市政府确定的政策框架内,积极探索、认真总结。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各县(市)、区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并与省里和兄弟城市保持经常的信息沟通,加强工作情况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新做法和新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成效,力争使我市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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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浙江省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7〕4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 号),加快推进全省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解决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

各地要按照先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确定农民住房所有权的思路,分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对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要继续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 号)要求,对违法占地行为抓紧开展处理(处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确权登记等工作;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要坚决拆除,不留死角。对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要在处理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按照如下政策规定加快推进:

(一)1982年2 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3年11月1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1993年11月1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三)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四)2014年3月27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二、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一)严格把握政策界线。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处理(处罚)、后补办,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要同步补办。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未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二)严格统一权利主体。按照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应当相符,不动产登记时以权利人或户主进行登记,权利主体的确定应当符合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不相符时,应当重新确定权利主体,权利主体相符后予以登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依法转移时,应当一并转移,确保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相符。

(三)严格规范登记行为。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严格执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严格履行法定审查程序,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和材料,确保登记行为依法、高效、便民。

三、切实加大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度

(一)明确工作目标。各地要以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契机,结合“无违建县”创建、城中村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集中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制定工作计划,出台具体政策措施,落实部门职责,积极统筹推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村级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等工作,协助市县有关部门开展确权确违、违法查处、审批补办、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出台的具体政策措施,应按规定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强化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和违法建造的农村住房予以查处;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条件的宅基地及时补办,对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及住房及时办理;城乡规划部门要对符合补办规划审批条件的住房及时补办,对确实无法拆除需暂时保留的建筑提出处理意见;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进行认定;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凡列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涉及的.权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对各地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对不依法依规进行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或登记发证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进一步健全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长效机制

各地要在集中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城乡规划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房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违法违建行为的处理力度,坚决维护农村用地和建房秩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级组织加强农村住房建造的跟踪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政府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2日

解读土地政策

全乡农民工工作自查报告

农村集体财务报帐工作的通知

开展农民工工作情况自查的报告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情况报告

社会救助条例

农民工购房新政策

昆明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市建设局作出行政许可的情况汇报

河北农村房基地申请范文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通知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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