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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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

篇1: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

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

《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自4月30日起施行,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全省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消防工作负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责任。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主要监督管理责任。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主管责任。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是其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在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人提供的建筑物或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制定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每年组织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三)编制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和城乡消防规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实施;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

(五)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形势和特点,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进行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七)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宣传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组织,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根据市、县、区消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落实人员和经费,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每季度对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七)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火灾初期扑救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

(三)依法确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社会单位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而未申报的,及时督促申报;

(四)依法实施火灾扑救,调查和处理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五)依法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及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业务指导;

(七)公开执法依据、权限、程序、期限和消防技术标准,受理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进行消防咨询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二)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办理有关消防行政处罚;

(三)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

(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调查;

(五)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政府各部门以及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具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对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消防设施建设要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要做好消防经费保障,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

规划部门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工作,组织查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

市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监督管理,确保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教育、科技、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科普教育、普法教育、职业培训等内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经常性和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客运车站、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和消防产品的安全监管,及时查处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消防产品的行为。

商务、文化、卫生计生、旅游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文物部门要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并保证通信畅通。

民政部门要将火灾后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及时开展灾后救助。

其他政府部门要定期研判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整改火灾隐患,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二)根据季节性火灾发生规律和特点,对本区域内的社会单位、村(居)民楼院进行巡查,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

(三)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整改存在困难的,及时向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有条件的可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扑救;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火警,组织疏散区域内的居民。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工作岗位消防工作职责和责任人,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单位、场所,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标准和执业准则的规定,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与所属有关部门、单位,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与所属单位,上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要签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目标和考核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全省各级政府每年要对消防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上一级政府书面报告。

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所属部门、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依据。

第十四条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上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的消防安全责任,参照设区市政府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篇2: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目的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做好防火、灭火及应急救援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酒店安全稳定生产经营。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店所有部门。

2 职责

2.1 总经理职责:对酒店的防火安全负全责。

2.2 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职责:协助总经理开展酒店消防安全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

2.3 保卫部职责:

2.3.1 负责组织本酒店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有效开展情况。

2.3.2 负责制定并贯彻落实酒店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实现组织健全、制度健全、管理到位、执行有力。

2.3.3 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的“三同时”制度的贯彻执行和申报、审批、验收工作。

2.3.4 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按需及时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可靠。

2.3.5 负责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工作,通过培训,使职工具有:会管理、会检查、会使用、会报警、会救援等五个基本能力。

2.3.6 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消防安全检查,重点防火部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3.7 负责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工作,督促消防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落实到位,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事故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3.8 负责做好志愿消防队员培训,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初期灭火技能。

2.3.9 负责动火作业的审批并监护动火作业施工的消防安全,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2.3.10 负责组织酒店内部一般性火警、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原则。

2.3.11 协助上级机构对本酒店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2.4 其他部门领导职责:

2.4.1 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2.4.2 认真贯彻执行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督促职工遵章守纪,树立强烈的消防安全意识,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4.3 定期组织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重点防火部位的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或上报协调整改,主动预防火灾事故。

2.4.4 组织本部门志愿消防队员参加消防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紧急疏散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2.4.5 严格管理、检查和维护本部门配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发现损坏、过期、失压、遗失时,应主动及时报告保卫部,及时整改恢复使用功能。

2.4.6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报审批制度、严格定点吸烟管理、严格重点防火部位的监督管理。

2.4.7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通报酒店保卫部。同时,及时组织抢救,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参加或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2.5 班组长、安全员职责

2.5.1 负责协助上级领导开展本部门、班组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执行上级布置的防火工作任务。

2.5.2 教育、督促员工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违章行为,监督考核定点吸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5.3 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学习和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

2.5.4 定期组织班组级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电气防火、易燃易爆重点防火部位的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或上报协调整改,主动预防火灾事故。

2.5.5 严格管理、检查和维护本班组配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发现损坏、过期、失压、遗失时,应主动及时报告部门领导、保卫部,及时整改恢复使用功能。

2.5.6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报审批制度、严格定点吸烟管理、严格重点防火部位的监督管理。

2.5.7 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2.5.8 发生火灾时,迅速向酒店总经理或保卫部报告,并带领员工积极进行抢险救灾,做好抢救伤员、疏散人群、保护现场工作。

2.6 员工职责

2.6.1 遵守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工作责任区的防火安全,自觉做好防火检查和整改工作。

2.6.2 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不违章作业。

2.6.3 爱护消防器材,不在消防设施周围乱堆杂物,不得擅自动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

2.6.4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定点吸烟管理制度、严格易燃易爆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

2.6.5 发现火警要及时报警,并积极参加灭火救灾;已用消防器材应及时通知更换。

3 管理程序

3.1 消防“三同时”的实施

3.1.1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其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三同时”申报、审批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规范和生产工艺及环境要求,做好消防措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督促、检查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实施到位。

3.1.2 项目管理单位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参与项目设计和建设,并按有关管理规定与相关方签订确保安全和工程质量的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书,做好统一协调管理工作。

3.1.3 项目管理单位及时将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消防管理部门、公司保卫部审批,并按审批意见组织施工。

3.1.4 施工中,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部门、职能部门及监理方的监督检查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消防技术措施的实施到位。

3.1.5 竣工时,项目管理单位应通知公司保卫部、工程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进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准予投入使用,否则,财务部不予付款。

3.2 动火作业的审批

3.2.1 各部门及外来施工方在本企业范围内实施动火作业时,必须向保卫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并填写《动火作业申请单》,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3.2.2 保卫部接到动火作业申请后,消防管理人员应到现场查看确认,根据动火作业审批意见,认真做好现场巡检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动火作业监护工作。

3.3 电热器具的管理

3.3.1 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的电热器具,应按规定到保卫部申请备案,自觉接受监督和指导,预防火灾和触电事故。未申报的,一律不准使用。

3.3.2 工程部接到电热器具安装申请后,应派人现场确认,并指导、协助安装。

3.4 消防设施的检查与维护保养

3.4.1 各部门应对消防设施做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禁止在消防设施周围摆放杂物,不准擅自动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已用消防器材应及时通知保卫部更换。

3.4.2 保卫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做好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做好消防器材定期年检、换新、演练工作,确保消防系统设施能正常使用。

4 火灾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

4.1 当火警发生时各单位应严格按火灾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及时开展初期救护和灭火、疏散人群、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救援。

4.2 应急报警电话:

保卫部:

工程部:

办公室:

社会救援:治安110 火警119 交通122 医疗救护120

4.3 应急准备:

4.3.1 配备消防水栓、自来水水源,其供水应充足、水带、水枪应齐全完好。

4.3.2 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主要有: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麻袋、沙土、石棉毯、铁铲等灭火器材。

4.3.3 配备应急照明灯、通讯工具、交通工具、软木塞、防毒面具、口罩、手套、防护服、防护鞋、绳索、强制通风设施等。

4.4 应急响应:

4.4.1 迅速切断电源、气源,扑救初期火灾,开展自救和互救,避免混乱、防止烟气吸入、及时报警、保护现场。

4.4.2 抢险救灾人员及时出警,专人指挥,迅速抢救伤员、疏散被困人员、抢救贵重物资、评估灾情、上报救援。

4.4.3 坚持先救人后灭火,先控制后灭火,先重点后一般原则,防止事故扩大。

4.4.4 正确选择灭火技术和方法控制火势,灭火时尽量选择上风位或侧风位、正确着装及个人防护,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工作。

4.4.5 医疗救护队做好现场急救或转院急救,注意救援人员身体状况和健康。

4.4.6 做好清场工作,清点抢险救援人员,评估灾情,并及时汇报。

5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5.1 发生无人受伤、烧毁财物损失小、使用灭火器就可扑灭的明火,事件调查处理由事故部门召集相关人员针对火警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防范措施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办事,并记录建档保存,上报酒店保卫部备案。

5.2 发生有人受伤或烧毁财物损失或部门不能立即扑救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保卫部召集相关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防范措施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办事,并记录建档保存。

5.3 发生酒店无能力控制的火灾,保卫部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办事,并记录建档保存。

5.4 奖惩办法按《安全绩效考核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6 培训教育

6.1 新入职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培训,保卫部做好消防基本知识及企业消防管理制度、灭火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

6.2 外来人员由接洽单位召集,保卫部实施培训、教育,并做好对相关方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6.3 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酒店组织的消防培训或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灭火或紧急疏散演练,提高火灾初期的补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7 附则

7.1 本制度由保卫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7.2 本制度自印发施行之日起执行。

篇3:陕西省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陕西省公务接待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以下简称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陕西省接待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接待办)为全省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各市(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各市(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公务接待工作,指导所辖各县(市、区)公务接待工作。

各市(区)、县(市、区)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

乡镇党委、政府应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实行公函接待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 全省各级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私人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一律合并接待。

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场所应如实出具费用清单,不得多算、虚报费用,不得夹带其他费用。

第八条 各市(区)、省级各部门接到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来陕的信息后,在履行报批程序的同时,应当及时告知省接待办。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单位、人数、姓名、性别、职务、民族、来陕目的、日程安排等。

第九条 中央领导同志来陕由省接待办制定接待方案,并组织实施;全国人大会领导同志、国务院领导同志、全国政协领导同志、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同志、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来陕,分别由省人大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和省高院、省检察院商省接待办制定接待方案,并共同组织实施;中央军委领导同志、解放军四总部及各大军区的领导同志来陕,一般由省军区负责接待,需要地方配合的,报经省委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省接待办配合做好接待工作;省部级领导同志来陕,由各市(区)、省级各部门商省接待办制定接待方案,并共同组织实施;全国性业务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接待工作,由承办单位负责,省接待办协助。

第十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欢迎标语横幅(含电子屏幕),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摆放花草,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陕,可安排一位相关秘书长到机场、车站迎送,主要领导同志在下榻住所或考察点迎送;

(二)省部级主要领导同志来陕,由一位相关副秘书长或省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到机场、车站迎送;省部级副职领导同志来陕,由对口部门一位负责人到机场、车站迎送。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和工作人员数量,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中共中央政治局来陕,陪同的省级领导同志一般不超过三人;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陕,由一位省级领导同志陪同。到市(区)、县(市、区)考察调研,当地只安排一位负责同志陪同。

第十二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中、省有关差旅、会议管理的规定,在定点接待场所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根据中、省有关标准,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与接待场所签订协议价格,并根据物价、市场等因素及时调整。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在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领导同志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司局级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干部安排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三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突出地方特色。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不得提供各类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减少工作用车,陪同领导同志的工作用车一般不随行活动。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陕的公务活动,由省警卫局按照规定的警卫规格、警卫界限执行警卫任务,不得随意提高规格、扩大界限,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精简高效地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不停止和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陕期间,各市(区)、县(市、区)和省级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遵照中央规定,不安排新闻记者。

第十六条 省、市(区)、县(市、区)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总量控制。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进一步加强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和接待协议单位应当服从公务接待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及其接待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单位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接待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篇4: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校所属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和各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校长为学校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武装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武装保卫处长为消防管理部门责任人。校属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郑州市公安局消防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七条  学校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同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武装保卫处,具体负责全校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制定防火工作计划,部署、指导、总结防火工作;

(三)与学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四)研究重大火险隐患整改;

(五)研究确定防火经费;

(六)督促、检查各单位的防火工作;

(七)总结表彰防火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武装保卫处。其职责是:

(一)在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二)拟定防火安全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三)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

(五)实施防火安全督查,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六)审定重大、一般火灾隐患;

(七)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测;

(八)购置、配备、维修和更新灭火器材;

(九)对校施工单位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十)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

(十一)办理校内临时用火、用电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审批手续;

(十二)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十三)提请防火安全委员会,表彰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四)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十五)建立、完善防火工作档案。

第十条  各单位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保证各项消防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研究整改本单位的火灾隐患;

(五)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确定本单位的防火经费;

(七)组织本单位的防火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八)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

第十一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保证各项消防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

(二)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

(三)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或保证书;

(四)督促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督促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督促防火安全管理人完成其他防火工作任务;

(七)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确定防火安全管理人,防火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其职责是:

(一)拟订防火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二)预算年度防火专项经费;

(三)负责本单位日常防火安全管理;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

(五)负责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

(六)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的演练,每半年进行一次。

(七)检查指导防火安全员认真履行防火职责;

(八)完成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交办其他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具体部位要设防火安全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落实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二)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三)定期报告防火安全情况;

(四)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校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主管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主管单位负责;消防车通道、涉及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主管单位统一管理。

教职工以合法手续将个人住房出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应将房屋出租时间,承租方基本情况向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出租方负责。

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并在其承租、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时,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涉及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或者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职工生活区的公共消防安全由后勤发展总公司协助学校进行管理,由后勤发展总公司的物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  职工生活区所在社区负责居民住宅楼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社区组织和后勤发展总公司的物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

(二)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组织居民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灾隐患;

(四)定期向居民所在单位汇报消防安全情况;

(五)组织居民开展扑救初期火灾和协助维持火场秩序的消防培训。

(六)负责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定期巡查,保证设施、设备完好。

第十七条  学校或单位的新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开工前应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进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或改变用途的建筑物,所在单位应事前向后勤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其设计图纸应送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审核会签。因工作(施工)、生活需要,新建或搭建临时性房屋时,应按管理隶属关系报基建处、总务处审批,并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搭建。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安装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后,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参加招标和购置。工程竣工后,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对竣工图纸进行审核签字并参与消防验收。物业管理部门应接收该建筑物消防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承建(装修)学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在进场7天内到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签订《河南农业大学基建工地安全责任书》。遵守《河南农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施工现场及其员工住所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施工单位开挖地基危及道路和地下线路管网,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可能造成停水、停电、中断通讯联系时,应事先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性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条  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守消防法规,掌握消防知识。熟悉本工作(种)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熟悉预防火灾措施,熟悉扑救初期火灾的方法。发生火灾后,会报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电工、焊工、木工、库管工、油漆工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工种或本行业的安全操作规定。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动火用电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向学校申报时,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篇5: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确定下列单(部)位和场所是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和场所有:图书馆,工程楼,农业标本馆,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大礼堂,后勤发展总公司学生食堂、学生宿舍楼、高压配电房、燃气锅炉房、医院、幼儿园,危险品库房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报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等群众性文体活动时,主办(承办)单位和提供场所的单位应自觉遵守《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主办(承办)单位负责。活动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还应制定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确定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及值班情况记录。设有义务消防队的单位,还应制定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应事先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公众聚集场所和多家单位合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对施工区与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校园内不得焚烧废物。

第二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密集的部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通道上安装栅栏或放置障碍物;

(三)在教学、科研、工作、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对高压气瓶、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遵守下列制度:

(一)实行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存放地点、物品名称和数量等必须报学校武装保卫处备案;

(二)在实验室、工作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三)库存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要经常盘点、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安装防爆灯,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九条  加强日常的用火用电管理。

(一)电器设备的安装、架设电线,必须由电工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得降低标准。

(二)集体宿舍、学生寝室,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准在床头使用灯具,禁止使用电热毯,严禁在室内点蜡烛看书,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或100W以上大功率灯泡照明,使用的各类电源插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前,必须进行有关消防知识的培训;实验室使用电器设备、电炉等必须要有专人看管,下班或人员离开时,应关闭电源;工程楼各个实验室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在加热油类物质时,必须有专人看管,必须在实验场所配备灭火毯、灭火器。

(四)不准在禁火区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火时,必须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三十条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63558110”(校内)“119”报火警,学校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碍报警。

学校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一般单位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公众聚场所在活集动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两小时一次。活动结束时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其他消防重点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重大节假日、寒暑假前必须进行防火检查,校属各单位应当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是否完好、有效;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维保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一) 违章进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用整改。

第四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校和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主要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五条  学校和校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六条  学校和校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校和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学校的消防档案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保管、备查。

第四十八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九章  奖    惩

第五十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综合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由学校授予消防安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或给予元―3000元的奖励:

(一)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防火责任制,将防火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教学、科研、生产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做到单位内的每个房间、每台贵重设备均有安全负责人,责任明确,措施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专人保管,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二)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做到人人会报警,人人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会议、培训、演练。

(三)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解决,杜绝火警、火灾发生。

(四)全年无火警、火灾事故,在防火工作中有成功经验,在全校范围内有推广价值的。

第五十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由学校授予消防安全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或给予300元――500元的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全年无任何火灾、火险、火灾隐患。

(二)对本人负责的消防安全区域,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警、火灾发生。

(三)积极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对消防工作能够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全校范围内推广,有突出贡献的。

(五)受到上级消防部门表彰的。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员或单位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

(一)在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罚款200元。

(二)学生宿舍违章使用电器,私接乱拉电源电线的,罚款200元。

(三)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对所在单位罚款500元。

(四)无上岗证,进行焊工、电工等作业的,罚款200元。

(五)占用、堵塞防火安全通道或安全门的,罚款200元;

(六)埋压、圈占消防栓或非火警动用消防器材的,罚款500元;

(七)在学校内部,随意焚烧树叶、垃圾、废物的,罚款200元;

(八)经安全检查,存在防火隐患,不按期整改的,罚款1000元;

有关学生违反以上条款的,对其所在学院进行罚款;教职工违反以上条款的,对个人进行罚款;临时工违反以上条款的罚款,由用工单位支付。

第五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对造成火险隐患、火警、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应当给予处罚。对火警、火灾事故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五十五条  对造成火险隐患、火警、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发生火警、火灾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可同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50%,并可同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40%,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职、降级、开除公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发生火灾,造成个人经济损失的,全部损失由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

(五)因防火问题,被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罚款的,罚款按照上述比例,由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五十六条  对在校学生造成火警、火灾的,按照《河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对其所在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可以直接从其单位经费中划拨50000元作为事故处理和修缮、修复费用,多退少补。

第五十八条  火警、火灾事故中的经济损失,由总务处会同有关单位核定,并出具资产损失清单。

第五十九条  火警、火灾发生的原因及责任的认定,由防火安全委员会会同专门机关进行,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六十条  对财产损失的核定和事故原因的认定有异议的,报学校领导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对因地震、洪水、暴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火警、火灾事故,不按此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关于赔偿费和罚款。对于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费或罚款,由防火安全委员会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校长批准,赔偿金额或罚款在5000元以上(包含5000元)的,由校长办公会核准。单位赔偿费或罚款,从单位经费中由财务处直接划拨。个人赔偿费或罚款由个人直接交到财务处(学校教职工,可从工资中扣除),由财务处开具统一收据。赔偿费和罚款全部上交校财政。

第六十三条  凡个人赔偿费或罚款,所在单位不得报销或给予补助。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给予任何评优或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门奖励基金,对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基金来源为学校拨款及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经济罚款构成,专款专用。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武装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篇6: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 4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努力减少火灾的危害,保障学校的各项工作秩序稳定,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1、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党支部负责人、分管副校长、政教处、总务处、食堂等各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校长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为各部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将消防安全纳入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常抓不懈。

2、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县消防工作的指示,将消防工作纳入学校常规工作,及时总结,不断提高。

(2)大力宣传《消防法》,结合开学、学期结束、119消防日和课堂教学,经常对师生进行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师生掌握正确的安全防火知识以及安全逃生办法。

(3)组建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义务消防员学生政治、学习业务,熟练掌握、使用消防器材。在人员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保证组织健全。

(4)在学校扩建、装修时,同时考虑消防安全。对消防重点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组织检查,保证完好。

(5)时时刻刻保持高度警惕,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灭火抢救。

(6)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贡献者,及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二、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1、学校确定将宿舍、食堂、保管室、图书馆、阅览室、仪器室、电脑室、打印室等列为消防重点要害部位。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设立禁火标志,并建立消防档案。严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烟,一旦发现,要立即制止。

3、根据有关规定,学校配备的消防器材、砂箱、灭火器,要放在明显的地方。管理人员要学习、掌握有关的消防知识,会正确使用灭火器,会报警。要经常检查灭火器,健全保养制度,如发现过期,要及时向总务处报告,更换药剂。

4、电工要经常检查电器、电线的使用情况,不准乱拉临时电线,经常宣传安全用电知识。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电脑室管理人员在启动电脑、空调等设备时,先检查线路、插头的安全情况,使用结束时,要切断电源。

6、仪器保管员不准在仪器室里做易爆易燃剧毒的演示实验,易爆易燃剧毒物品坚持严格审批专人领用,多余回收,化学危险品室每周至少打开1~2次。

7、图书、打印室的保管员打开门窗时,要保持室内有人,人离开时,随时关好门窗,严禁火种入内。

8、教师要认真贯彻消防法规认真执行消防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学生活动,要认真考虑消防安全,确保学生不受火灾侵害。

三、应急措施

1校长是学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旦突然发生火灾,在学校的现场内,最高职位的干部为总指挥,负责组织灭火抢救工作。

2在教室里,一旦突然发生火灾,在场的任课教师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灭火抢救工作。

3在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第一是组织撤离,师生要有秩序地离开,第二报警,第三组织灭火。

4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5

(一)消防常规工作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关于消防工作,我国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各班要认真学习这些法律法规,并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消防工作,确保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

2、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查隐患,找漏洞,防患于未然。诸如校园建筑的配电箱、电路、电线的布局,易燃品的堆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等。

3、防消结合的含义是购置消防器材、配备专兼职人员、研究总结、推广普及消防知识和技术,以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在火灾发生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制订消防责任书,落实消防责任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学校实际、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疏散应急

照明装置,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学校与班主任、住校生管理教师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落实消防责任制的过程中,必须掌握以下工作情况,确保消防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抓好消防宣传,提高防火意识

消防宣传的目的在于提高学校的防火意识,在每学期开学初召开安全教育大会,在每年“安全教育日活动”、“11•9”消防日抓好消防宣传,在平时还应把消防知识的内容纳入教学计划中,同时利用主题班会、队会和升旗仪式对师生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增强其处理火灾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和自救能力。

四、消防督查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

1、定期监督检查和抽样性监督检查。

2、对校内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

3、对校内违规违法使用电器设备的监督检查。

4、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开学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监督检查。

5、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6、校内的教学楼、实验室、食堂、礼堂、图书室、供电设施、会议室、多媒体教室、中心机房等集中区是火灾隐患检查的重点区域。

7、要利用寒暑假的空档对以上重点消防场所,进行集中检查、维护、保养,以备开学行课时安全使用。

(二)消防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1、重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并登记造册,严格执行领用制度。

2、实验室仪器设备放置要定位,并按其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防盗等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

3、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重视安全教学。

4、实验人员每天应清扫设备和场地、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

5、实验室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如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清理好周围易燃物品,确保安全。

6、实验室电源开关、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维修及整改;实验员下班前必须关闭电源开关,下班后因实验需要继续使用电器的,必须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并安排专人看护;实验室内不准乱拉乱接电源线,以免用电超负荷。

7、消防设施及器材应保持性能良好,严禁丢失、挪用及人为损坏。

8、学生上实验课前必须进行防火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有关防火要求和安全知识,确保实验课期间的安全。

9、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二、多功能教室、计算机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1、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多功能教室、计算机和机房内的空调、打印机、电源开关、电度表、电源线等电器设备,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有关部门。

2、多功能教室、计算机机房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要有防火标志。

3、多功能教室、计算机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严格执行各项操作技术规程,切实重视安全教学。

4、多功能教室、计算机较集中的机房,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的地方。

5、保持多功能教室、机房内通道畅通,机房出入口处应配备事故应急照明装置。

6、多功能教室、机房内的电源、电缆、地线及灯具等电器应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不准乱拉乱接电源;计算机停止使用时,必须关机和切断电源。

7、多功能教室、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凡多功能教室、机房内部装修,其地面、顶棚和墙面应采用抗燃材料,施工单位应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学校审核备案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方可施工,装修竣工后,应经学校会同公安消防相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9、管理好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损坏、丢失、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掌握灭火方法。

三、图书室、档案室消防安全管理

1、图书室、档案室的电源、电缆、地线及灯具等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不得乱拉乱接电源线。

2、图书室、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和燃烧蚊香等。

3、图书室、档案室管理人员下班前必须切断室内电源、关好门窗。

4、图书室、档案室各岗位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监督。

5、保持图书室、档案室通道、安全出入口的畅通,严禁在安全出入口和通道上堆放杂物、书籍。

6、图书室、档案室重要部位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7、图书室、档案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管理好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损坏、丢失、挪用,掌握灭火方法。

四、食堂消防安全管理

1、安排专人管理食堂。

2、炊事人员工作时严禁吸烟。

3、食堂管理人员每天下班时要关闭灯具、电器电源开关。

4、保管好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损坏、丢失和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器材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五、学校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1、出租房管理领导要定期检查租房户消防安全情况,并督促乙方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学校强行收回出租房。

2、学校要对乙方做好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3、必要时,学校给出租房配备消防设施。

4、学校出租房不得有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经营项目。

5、严禁乙方有危及出租房结构安全的施工。

篇7: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的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条例》和《重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类公办、民办普通高校、成人高等学校、职业技工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班)等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配备消防专兼职干部,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与学校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学校要加大对消防工作的经费投入,落实日常消防工作经费和消防设施专项经费,并确保每年按一定的比例递增。要加强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定期更换消防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第五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各区县教育局、各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应督促学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管理工作。市教委安全稳定办公室具体实施全市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学校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教委文明单位和安全文明校园的评审内容。

第六条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学校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加强与学校的联系,积极配合和推动学校做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可根据需要确定学校消防工作联系人,参与、指导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管理机构,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学校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保卫处、科或办公室)是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应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分析会,研究解决学校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校(园)长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实施和组织学校的消防管理工作,管理人应定期向责任人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 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健全和完善消防安全组织体系,逐级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批准和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序;

(四) 组织开展学生、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五) 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六)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 学校消防工作主管部门(保卫处、科或办公室)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具体落实上级布置的消防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二) 具体承办学校消防工作会议,组织学习消防政策法规,分析和通报学校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督促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 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会同消防、公安派出所等部门,每半年对学校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四)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要落实整改措施并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重大消防问题要及时向管理人报告;

(五)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六)总结、交流学校消防管理工作经验,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学校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专职或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 熟悉本校灭火、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二) 按照本校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与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工作。

第三章 日常消防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完善消防组织,形成消防安全网络。学生(教职工)宿舍、办公楼、教学楼、食堂(厨房)等场所要落实消防安全员。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操作、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以下单位或部位(场所)应确定为学校的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 体育馆、礼堂、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食堂(饭店)等人员聚集场所;

(二) 学生(教职工)集体宿舍、校内宾(旅)馆、招待所;

(三) 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各类档案室;

(四) 重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仓库;

(五) 变配电房(间)、锅炉房;

(六) 网络管理中心、计算机管理中心;

(七) 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

(八) 其它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第十三条 学校要妥善处理好防火与防盗的关系,统筹兼顾。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禁以下行为:

(一) 占用疏散通道;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

(三) 在教学、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房屋修缮项目审批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向消防部门申报,工程竣工后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在校内举办大型集会、舞会、晚会、招生就业咨询会等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安全和应急疏散措施,并向学校主管部门(保卫处、科或办公室)申报审查;具有火灾危险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需要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做到安全存放、少量领取和少量存放,专人负责,规范操作,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第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有机溶液回收处理制度,禁止将实验中有机溶液、腐蚀性和放射性液体直接排放到下水管道内,应盛放于专门容器内,放置在指定地点,学校负责统一回收处理。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在民用冰箱内存放挥发性易燃液体浸泡的实验标本,防止易燃气体在冰箱内聚集,遇静电火花引起燃烧爆炸。

第十九条 禁止在校内使用易引发火灾的电器设备(如‘热得快’等)。对在防火重点部位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师生员工,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加强消防技防经费的投入,逐步建立技防监控网。有条件的学校要建立技防报警中心和视频监控系统,做到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

第四章 教育培训和预案演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充分利用各种消防安全教育资料,采用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针对不同学校、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并纳入教学计划。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落实消防宣传人员。高等院校每个学院、系应确定消防宣传人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

(一) 应围绕“119消防活动日”的主题内容,开展针对性强的消防宣传活动;

(二) 要结合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季节特点(春防、冬防),利用横幅、标语、板报、专栏、画廊、校报(刊)、公益广告和有线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三) 要利用文艺演出、知识竞赛、夏令营活动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教育活动,组织师生到消防教育基地、消防队(站)进行参观学习,确保每名学生在小学、中学和大学各个学习阶段参观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学生不同年龄层次和特点,安排消防知识教育的内容和课时。

(一) 幼儿园的消防知识教育应突出寓教于乐的特点,以简单的疏散逃生技能、常见消防安全标志识别为主要内容,每名学生在园期间接受消防知识教育不少于一个课时;

(二) 小学的消防知识教育以火灾报警、疏散逃生技能,常见消防安全标志识别,以及基础消防安全教育为主要内容,每名学生在校期间接受消防知识教育不少于二个课时;

(三) 中学(含中专、职校、技校)的消防知识教育以防火灭火基本常识、火灾报警和疏散逃生等技能为主要内容,每名学生在校期间接受消防知识教育不少于三个课时;

(四) 高校(含大专、高职)的消防知识教育以消防法律法规、常见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疏散逃生、现场急救和初期火灾扑救等技能为主要内容,每名学生在校期间接受消防知识教育不少于四个课时。

第二十五条 寄宿制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学习掌握学校防火、火灾报警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知识与技能,学会现场急救和组织学生疏散逃生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下列人员应定期到专门机构接受消防安全岗位培训:

(一)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

(四) 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制订应急疏散与灭火预案,并明确以下内容:

(一) 组织机构(包括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通信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等);

(二) 接、报火警处置程序;

(三)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师生开展疏散逃生等消防演练,确保每名学生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大学各个学习阶段,参加疏散逃生等消防演练不少于一次。

(一) 幼儿园的消防演练以简单疏散逃生为主;

(二) 中小学(含中专、职校、技校)的消防演练以火灾报警、疏散逃生为主;

(三) 高校(含大专、高职)的消防演练以火灾报警、现场急救、疏散逃生、初期火灾扑救为主。

第五章 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安全全面检查。

第三十条 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不同季节对消防安全重要部位进行日常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四) 消防器材是否在位、完整等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对简易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对设有火灾报警、防排烟、自动灭火等系统的单(部)位,应由具有专业消防维保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保,并做好检查保养记录,同时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凡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限期整改;对暂时不能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尽快落实整改。职能部门对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并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或通报情况。

第六章 消防制度与消防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值班制度;

(三) 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四) 应急疏散预案;

(五) 宿舍安全用电管理;

(六)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雷、防爆、防静电管理;

(七) 明火作业审批管理;

(八) 新建、改建、扩建和内装修工程消防申报制度;

(九) 消防设施、器材维修保养管理;

(十) 消防工作考评与奖惩管理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逐步建立消防电子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内容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学校消防工作,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学校基本概况和消防重点部位情况;

(二)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改建、扩建、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 消防组织管理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 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五)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七)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八)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 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记录以及燃气、电子设备(包括防雷、防静电)检测等记录;

(三)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五) 防火检查与巡查记录;

(六)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七) 火灾情况记录;

(八)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11月23日颁布实施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8: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开展防火检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

(三)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六)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况;

(七)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定期检查情况,电气线路是否采取穿管等保护措施;

(八)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落实每日防火巡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养老机构还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做好巡查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有无玩火、违规吸烟和违章动用明火现象,使用蚊香、蜡烛、煤炉时是否落实防护措施;

(二)有无违规用电,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损坏;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六)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

五、加强消防设施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六、严格消防控制室管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在值班时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

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应当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当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消防控制室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火灾后,立即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立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七、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八、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应当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九、制定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并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除组织有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有序疏散外,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并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十、禁止行为。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所;

(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四)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

(五)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六)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七)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

(八)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篇9: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一、守法遵规,严格执行标准

(一)遵守法律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执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WS 308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和《GA 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行业标准。

(三)规范消防行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评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万无一失。

二、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主体责任。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疗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履行消防职责。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各项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防患未然,坚持日常巡查

(一)坚持日常巡查。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表,住院区及门诊区白天至少2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夜间至少2次,其他场所每日至少1次,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当场处理或及时上报。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

(二)突出巡查重点。

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系统是否完好;

3.消防报警、灭火系统和其他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完好、有效,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控制室、住院区、门诊区、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锅炉房、发电机房、配电房、厨房等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

5.医疗机构内施工场所消防安全情况。

(三)严格规范控制室工作。消防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接到火情报警后,应当以最快方式进行确认和处置,并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启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四、检查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一)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每月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和消防设施联动运行测试,建立和实施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二)突出检查重点。

1.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2.重点工种工作人员以及全体医护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

3.消防控制室日常工作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日常管理情况;

4.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5.火灾隐患整改和日常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三)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火灾隐患信息档案和台账,形成隐患目录,并在单位内部公示。隐患治理要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的一系列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五、划定红线,严禁违规行为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物及场所,严禁违规新建、扩建、改建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构筑物(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

(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作为室内分隔或搭建临时建筑。

(三)严禁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备设施以及埋压圈占消火栓,严禁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严禁锁闭堵塞安全出口、占用消防通道和扑救场地。

(四)严禁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在病房楼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严禁在室内吸烟和违规使用明火等。

(五)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医疗需要的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六、群防群治,狠抓培训演练

(一)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全体职工(包括非正式职工、实习生、进修生、规培生等)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职工受训率必须达到100%,每年至少开展1次火灾事故应急演练。要监督第三方服务公司,培训有关服务人员。

(二)人人掌握“四会”消防常识,会查找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技能。

(三)特别注重对新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岗前消防知识培训,对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及时开展消防安全提示。病房要配备适量的防烟面罩、应急灯等应急装备。

(四)结合老、弱、病、残、孕、幼的认知和行动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要配备相应的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对无自理能力和行动不便的患者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五)建立消防志愿者队伍,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传真、邮箱、微信等,引导社会和全体职工共同监督、参与和支持消防安全工作。

七、加大投入,改善设备设施

(一)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持续加强人防、技防和物防建设,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增长幅度不少于本单位经费投入平均增长水平。

(二)持续加大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有效运行。主要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张贴维护保养、检测情况记录卡。

(三)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每年至少检测1次。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

(四)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示标识。

(五)确保报警系统和应急照明的齐全、灵敏、有效。

八、建章立制,加强队伍建设

(一)医疗机构党政领导班子每年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不少于1次,带队检查消防安全每年不少于2次。

(二)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操作标准。

(三)对消防工作人员和消防志愿者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岗位培训、法规培训,切实增强消防技能,提高工作水平。

(四)关心爱护消防工作一线人员,不断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和提高待遇,加大考核培养及交流使用力度。

九、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奖惩

(一)医疗机构要认真遵守本规定,自觉接受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持续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如实、及时上报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以及公安消防管理部门,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三)主动研究分析各地各类典型火灾事故案例,深刻汲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奖惩制度,将消防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评内容。

(五)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

篇10: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一)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单位正常工作两不误。

(三)配齐配足消防器材,确保消防演习活动正常开展。

(四)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教训,表彰先进,研究解决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逐步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要求,健全消防工作台帐。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学校每季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培训教育,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各处室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防范。

(七)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灭火逃生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八)配合区教育局及消防大队开展火灾调查,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九)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防火检查制度

防火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并应当填写防火检查记录。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 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巡查制度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 学生宿舍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2次。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整改火灾隐患制度

(一)为确保学校消防安全,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每日防火巡查计划,在巡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情况必须及时向其所在的部门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整改意见,切不可拖延。

(三)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四)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应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五)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六)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消防设备定期检测、维修制度

(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二)消防器材应当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三)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乱用。

(四)对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善备用。

(五)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堆放物品。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制度

(一)学校内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消防法》有关规定。

(二)安全出口通道不得存放货物,不准停放车辆和其他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三)安全管理部门每天要进行安全巡视检查,严禁安全出口上锁、堵塞,保证单位内所有安全出口正常通行。

(四)学校内所有行政教学楼、学生宿舍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须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五)安全部应对单位各种安全疏散指示牌进行检查保养,发现损坏要及时更换维修。

(六)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教职员工、学生进行教育培训。

(二)学校应将消防知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使学生了解应知应会的消防知识。

(三)学校应当每年对教职员工、学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新教职员工上岗前、新生入学后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

(四)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学生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五)教职员工经培训后,应懂得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并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六)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七)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八)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九)对每届新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由德研部组织实施);

(十)学校应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并存入消防档案。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防止用电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凡动用电维修、安装各类用电设备者必须持证上岗。

(二)非电工人员严禁动用、检查、安装各类用电设备,外来人员要动用电时必须交用电说明并报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后方可作业。

(三)发现用电设施损坏、不安全(包括各类电器)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

(四)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插座和电线。

(五)电工安装、维修用电设施时,一律严禁赤脚。

(六)各处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电工要定期对单位各类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如有发现各类电器、电线等用电设施损坏,及时更换。

(七) 所有办公室、教室等人员在离开时要切断电源,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篇11: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产品、设备免受火灾危害,保卫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全国人大会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结合公司仓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接受公司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仓库贮存着公司的重要物资,是防火重点,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首位,与各项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同总结。

第四条 负责人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仓库解决不了的火险隐患,及时反映到公司,切实加以整改。如对已经发现的火险隐患熟视无睹,对防火工作指挥不当,造成火灾事故,应当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仓库要建立安全小组,仓库负责人为安全小组负责人,并确定一名保管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一、仓库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和文件,组织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2、组织定期检查防火安全实施执行情况。

3、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实防范措施。

4、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对新职工、临时工要做好上岗位前的防火安全教育。

二、保管员职责:

1、负责本仓库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防火安全制度、规定。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2、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3、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灾隐患,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

4、每日检查库房安全措施,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做好火、电源管理,清除废纸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5、发现火警时,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

第六条 本仓库对火源要严加管理。仓库区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职工、外来人员和车辆入库,必须收留火种,禁止带入库区。

第七条 库区若确需动用明火,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落实安全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种。大风天不准明火作业。

第八条 产品入库应认真检查是否留有火种,特别对外来物品,更要严格检查,如有可疑应另外存放,进行观察。

第九条 仓库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按照设计规范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第十条 库房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必须与灯头保持50公分以上距离。工作完毕,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60瓦以上的灯泡、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电钟、交流收音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 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分闸,开关箱应设在库外,并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 物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库、分区、分类、分垛储存。留有通道过人。

第十四条 氧气、液化气、乙炔等易燃和易爆物品,不准露天存放,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

第十五条 不准在库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铲车进入库房,必须有防止溅出火花的安全装置,不准在库区内存放汽油、柴油。

第十六条 库区和库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包装纸、杂物等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各种消防器材应定点、定人、定期检查、维修,严禁挪用。消防设备周围,严禁堆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 仓库必须实行分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部门每月、仓库负责人每周、保管员每日检查一次。检查的重点是火源、电源、消防设施、生产设备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必须做出详细登记,建立档案,逐条研究,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条 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人员奋力抢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报报告上级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事故教训不吸取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防止和避免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勇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仓库防火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七田阳光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20xx年1月

篇12: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师生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消防水泵经常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2)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3)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消防器材指定专人负责。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 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申请,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予以警告,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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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储存。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八)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责任人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咳嗽奔觳榧映さ缦呤欠窠龉┙艏笔褂谩⑼饪鞘欠裢旰谩⑹欠裼形薏咳嗽奔觳夂笸度胧褂谩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场所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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