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建设项目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施工

时间:2022-05-06 11:50:09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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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建设项目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施工

篇1:天津滨海新区:建设项目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施工

中工网讯 (记者姜明 通讯员姜书范)今后,天津滨海新区所有建筑施工企业都要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记者日前从滨海新区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从现在起,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开始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对于拒绝办理的企业,建设部门将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为解决一线建筑工人工伤待遇落实难的问题,3月1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决定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安全监督和施工安全条件审查内容,凡在该区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和施工许可证。同时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即日起,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督查力度,不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建筑施工项目参保情况。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拒不依法参加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建筑单位,将严格实施补缴和处罚等制度。

据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该区建筑业占总体产业规模的12%。为切实维护建筑业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该区相关部门将在抓好制度落实的同时,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天津滨海新区:建设项目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施工]

篇2:天津滨海新区工伤保险运行情况分析

,天津市在工伤保险基本功能建设中,继完成了补偿、救治、康复三个层次后发展到了最高层次“工伤预防”,这标志着全市工伤保险逐步走向了成熟。滨海新区作为工伤预防试点区县之一,工伤预防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

一、总体情况

滨海新区自全面整合,建立了滨海新区行政区统一的行政架构,经济社会建设面貌日新月异。随着社会经济的大步跨越,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从20初不足70万发展到目前的90余万,净增长达到了30%。

年以来,随着企业规模持续快速增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也成正比增长,但工伤认定量却逐年下降。20新区各区域工伤认定总量比2010年下降了20%。主要是工伤预防宣传起到了推动作用,企业对安全生产有了更多的认识和更高的要求,广大从业人员也增强了预防意识和技能。

二、工伤预防开展情况

年,新区将工伤预防调研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内容,重点开展了工伤政策宣传、工伤预防调研等基础性工作。

一是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利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的有力契机,通过重点宣传“一法一条例”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引导广大企业职工了解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引导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义务。做法上以深入企业、服务企业为手段,以宣传工伤保险政策,提高工伤预防意识为主要内容,积极维护职工工伤保障权益。

二是做好工伤预防调研工作。结合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工伤预防调研活动。主要是做好工伤预防问卷调查和行业风险调研分析工作。通过面向广大企业进行工伤预防需求及开展方式的深入调研,了解、汇总新区高危行业对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需求及可行性,共同研究天津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管理具体内容。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是工伤保险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下一步。新区将全力贯彻我市工伤预防相关政策要求、工作的具体安排,并做好预防项目的落实。

(一)勇于探索、先行先试

滨海新区产业分布全面、集中,企业类型多样,作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京津冀协同发展、申建自贸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叠加区,新区将发挥先行先试政策优势,勇于探索,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扩面工作。一是做好工伤保险基本政策的宣传等基础性工作。二是率先推动开展我市工伤预防项目落户新区,并全面推动落实。

(二)扎实启动、稳步推进

按照全市工伤预防总体安排部署,新区将结合区情,以努力构建新区工伤预防专业化管理体系,努力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发展环境为目标,研究新业务,拓展新思路,干出新特色。将工伤预防工作项目与与解决突出矛盾结合,围绕工伤发生率较高的用人单位和行业展开。

(三)创新思路、干出特色

重点落实效果评估制度与社会监督制度,发挥新区信息化产业优势,通过新区工伤保险网络管理操作平台,实现对高危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的监测及评估。同时,新区作为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区县,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将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纳入社会监督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篇3:山东:农民工可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印发了《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新规已于4月10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合同工期延长的,承包单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

对于农民工最为关注的工伤待遇支付政策,《通知》规定:一是对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职工,待完成认定鉴定后,仍作为项目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二是适应建筑业工资收入支付特点,针对农民工本人月工资难以计算的实际,规定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

此外,通知明确了违法分转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即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举能有效避免出现项目竣工后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的问题。

通知要求,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实行实名制登记。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要在48小时内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山东:农民工可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篇4:上海农民工可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据《劳动报》报道,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无职工参保证明不发施工许可证。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本市已经启动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利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

根据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均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其中,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据了解,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的1‰确定,并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按项目参保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许可证申请前,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

根据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规定按项目征收工伤保险费后,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并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凭证。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提交的,本市各级施工许可办理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原则上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建设项目施工期满后工伤职工的待遇享受问题,参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篇5: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会怎样?

“案例”

小张3月入职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电子公司为逃避其法定责任,一直没有给小张办理工伤参保手续。6月,小张因公外出,在外出时遭遇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张为此支付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达2万多。小张病愈后,多次找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并给予工伤待遇。公司拒绝了小张的要求,并声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公司概不负责工伤问题。为此,小张只好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电子公司应该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电子公司应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小张支付费用。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张的请求。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该由谁承担工伤费用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费用,如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须依据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因工负伤的劳动者支付费用。

因此在本案中小张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在此期间,小张发生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电子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小张支付费用。

“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HR应对”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将依据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会怎样?]

篇6:青海: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中工网讯(记者邢生祥)近日,青海省人社厅、省社保局联合西宁市人社局、社保局及劳动监察部门赴部分建筑企业施工工地开展以“依法推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为主题的专项宣传活动,旨在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推进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青海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对工伤保险政策不了解、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一直存在。

今年3月,青海省人社厅、省住建厅、安监局、省总工会四部门计划利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其中,内将新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按规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6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在巩固各项目参保的基础上,80%以上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全部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各项生活保障待遇等……”在五矿二十三冶西宁某工地,工作人员利用中午开饭间歇,向广大农民工进行现场咨询和政策解答。

[青海: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篇7:安徽建筑施工企业须参加工伤保险资讯

记者昨天从安徽省人社厅获悉,建筑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特别是针对建筑项目使用的农民工,如果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要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工伤保险费用,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

按照相关规定,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各地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全部要参加工伤保险,参保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在建项目的参保期限自参保次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保的在建项目办理参保手续时,以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缴费额。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建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各地针对建筑项目和农民工用工特点,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方面,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完善待遇支付政策,依法有效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

篇8:《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为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宁波市人社局、住建委、财政局、地税局四家联合发文,出台了《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了政策依据。为此,宁波市人社局温馨提示各建筑施工企业及时为从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第一,参保的范围对象及缴费主体。《办法》将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甬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作为参保范围。承建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缴费主体,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参保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甬的建筑施工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并在项目建设中从事各类工作的从业人员(不包括该企业中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参保管辖。为简化操作程序,方便建筑施工企业就近办理参保登记等相关事项,《办法》将参保管辖统一到建设项目所在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参保登记和开户登记职责,按规定核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额,承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职责。建设项目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省部属和外地进甬的建筑施工企业,既可以到所在地区社保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也可以到市级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第三,工伤保险费征收。《办法》明确,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收到《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通知书》后,携带银行转账支票,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为工程期间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从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为建设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应当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和《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代缴协议》发送给本建设项目中各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作业企业。

第四,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根据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将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费率分为三档,第一档,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为5000万元(包括本数)以下的,按1.2‰计算;第二档,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包括本数)的,按1.1‰计算;第三档,工程总造价超过1亿元,按0.9‰计算。

第五,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的规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作为规费列入工程总造价,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单独列项。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数额,为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缴费费率之积。

第六,建设项目追加工程投资(造价)的规定。建设项目追加工程投资(造价)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追加部分的金额按上述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予以补缴。

第七,参保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已办理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名称变更时,原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持相关主管部门的变更批文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办理参保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工伤保险期限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工期起止日期相同,即从开工建设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建设项目施工工期延长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合同到期30日前凭“工程延期施工报告”到社保机构备案,建设项目工程工期结束之日,工伤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第九,建设项目人员管理。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实名制管理。根据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由总承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根据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分阶段将进入建设项目工地工作的人员名称从网上直接输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申报系统,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以该系统中的人员名册为准。建设项目对临时增加或调用的人员,因故未及时申报的从业人员,在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受伤人员劳动关系所在的施工企业如实填报《参保建设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并提供有关证明和总承包企业出具的证明,经参保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可视同已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暂行办法》明确,以“本人工资”作为待遇计发基数的,其“本人工资”统一按职工工伤发生时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伤残等级为1-6级的工伤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和按规定享受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实行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后,工伤保险参保关系自行终止。如工伤从业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由劳动关系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和医疗费用,直至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为止,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工伤保险参保关系,由劳动关系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一次性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给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能参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诚信企业评比。

第十二,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职责。人社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相应处理。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伤亡后,除按规定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外,承包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伤亡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对已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瞒报工程项目总造价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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