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风险防范具体方法

时间:2023-10-28 08:30:45 合同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合同风险防范具体方法(精选15篇)由网友“旃杉娥”投稿提供,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过的合同风险防范具体方法,供大家阅读参考。

合同风险防范具体方法

篇1:合同风险防范具体方法

合同风险防范具体方法

一、当我们是供方时

1、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包装物是否回收,包装的合理标示、包装物的商标印制、标识的著作权等问题都应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交付方式(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于下列人员之一签收亦视买受人签收,各人预留签名如下:[ ].重新委任签收人,须提交留有其签名的收货授权书。“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因现在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对于送货到外地的卖方来说,应特别注意应尽量要求对方付清全款后再卸货,以防止外地买方卸货后不再支付余款,置于“货款两飞”的尴尬境地。

3、提供担保。如果确需由其他人签收,则需其他人提供赔偿损失的担保,否则拒绝交货。

4、付款时间。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

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如约定“乙方在收货后一次性付清款项”,此约定只有始期,即“收货”,无终期,即到底是收货后当日/当时支付款项,还是收货后一日/两日/十日内付清?应该有明确的始期和终期,如“乙方在收货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款项”。

5、质量异议。规定明确的质量异议期,有利于保护我方的权利;过了质量异议期,视为全部合格。避免以此拖欠货款,复杂化纠纷。如红木家具质量异议案,在东城审理。

6、支票审查。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对支票的审查。

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请问:“参”和“叁”,哪一个是数字“3”的正确的汉字大写?一般的银行对于这两个字不会特别注意,但是实践中有过因此字书写错误而遭退票的案例,应尽量避免这种错误);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其次,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7、发票提前。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如: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据:“今收到上海A公司发票NO123456号,壹份金额5万元。B公司。张三。4月31日。”(收据遗漏的相关信息:相对应的合同;款项是否已经支付;公司的公章)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张收据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据也应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目前,邮政企业为了发展业务,个别专业也存在向合作单位提前出具发票的现象,一定要注意在给对方出具发票时,让其出具相应收据,并注明“以上款项未付”字样。)

8、还款协议。签订还款协议注意事项:在协议中已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9、违约责任。在合同中,违约责任一般分两种形式,一是定额,二是定比例:

1、逾期付款或者交货的违约责任,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

a.定额责任:每逾期一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元违约金。(具体数额由双方确定)

b.定比例责任:每逾期一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由双方确定)

10、管辖争夺。(诉讼或仲裁)

a、约定诉讼管辖地,当事人是否可以任意约定管辖的法院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所在应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1、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歧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自所在地法院管辖”;2、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3、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b、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我国仲裁机构设立的原则:《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M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从此可以看出,县一级人M政府所在地不设立仲裁机构的。如约定区/县一级政府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则属无效约定。

二、当我们是需方时

1、定金条款。慎用定金条款,定金通常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对于交付定金和收受定金的任何一方来说,定金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双方对于履行合同的相关因素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尽量不用定金条款,定金可能是双倍返还或没收,所以可以用“订金”即预付款的形式来代替。

2、送货上门。送货方式上尽量采用送货上门的方式,有利于争取管辖权和验收货物,掌握主动权。

3、先交货物(样品封存)如果货物质量不利检查时,可以凭样品验收,签订合同时封存样品,双方签字。

4、预履结合。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需方然后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不先行交付货款,需方就不必支付货款。如果供方迟延交货,需方可根据合同规定,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则根据不履行规则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预付款项支付与对方履行义务相结合,尽量规定对方先履行义务,如先交货、先交付工作成果,后我方再付款,或采取分阶段付款的方式。

5、情势变更。根据合同规定,在需方支付货物价款之后,供方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供方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前,其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在将来需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先行交货或提供担保,否则,需方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供方提供担保,则需方就须先行支付货款。供方提供担保后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需方还可以基于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6、质疑权利。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而后需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有缺陷,需方应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同意利用,降低货物价格;交付替代货物;拒收或退货,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等。

如果供方本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法诱引需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需方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适时申请财产保全。供方骗款后出逃的,需方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收集提供供方进行欺诈的线索和证据。

7、预留尾款。尽量留有尾款,在工作成果交付、货物交付后一段时间再付款,主要是为需要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退换货、返工、修理时,我方能争取主动(合同中最好声明需方在需方认为质量存在问题时,需方有权自己作出反映,如停付货款等)

8、违约责任。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通常违约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由双方确定)

违约责任中是否包括预期利润,可以综合交易的实际的情况,约定违约方违约时须赔偿守约方的预期利润,约定的预期利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只能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的一种,即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9、管辖争夺。合同履行地或需方所在地10、权利救济。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即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

篇2:如何防范合同风险

如何防范合同风险

合同签约的风险防范大全

一、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无合同不交易

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

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

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2、有行动必留痕

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作约定,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的,也要留下书面凭证。

3、慎用善用公章

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

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4、慎用授权文书

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

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5、离职通知相关客户

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撤销问题合同注意时效

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

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7、注意定金条款

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

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8、保证条款要明确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9、注意保证性质

您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

无论您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您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

如果您与对方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两年,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两年。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您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为是连带责任保证。

10、注意保证时效

如果您是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

如果您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您的权利,保证人将免除对您的担保责任。

11、抵押经登记有效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您的权益丧失实现的基础。

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将可能使您的权利劣后于在您之前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他企业。

如果您的客户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建议您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帮助您强制办理登记手续。

12、质押要转移占有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

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法院将无法保护您实现质押权的请求。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3、企业换人不影响合同

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您和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14、市场变化,解约须慎重

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导致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

建议您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与您的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

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

不主动寻求和解一味等待裁决不一定最符合您的利益。

15、付款方式须可靠

当您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您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请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结算涉及经办人签收,签收效力上可能会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6、验收异议及时提

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请您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请务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

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将可能导致您丧失索赔权。

17、商业秘密要保护

您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请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18、合理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您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您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您可以解除合同。

篇3:合同风险防范ppt

合同风险防范ppt

企业合同管理风险防范三大问题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务人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因此很多人认为,合同管理仅是法律部门的事,其实不然。

合同管理关系到业务流程中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

合同管理是一项动态的工作,合同管理日益得到企业的重视,但是仍存在一些误区和不足之处。

尤其是合同履行中的风险控制,很少引起企业的关注,由此常给企业造成重大的损失。

要对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首先应当正视以下三个问题。

一、重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广义上的合同

合同文本是固定交易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对交易方十分重要,但同时,合同只有通过履行才能最终给交易方带来利益。

履约过程中,变更、确认交易方权利义务的工程签证、货物验收单、收付货物凭证、对账单、结算单、补充协议等,都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同文本不可分割的内容,有时甚至比合同文本更为重要。

因此,在管理实践中宜将“合同”做扩大理解,其不仅仅是指合同文本,更应当包括与合同文本相关的、在合同谈判及履行中形成的、能够真实还原整个交易过程的所有书面材料,这对法律专业人员来说是基本常识,但对于大多数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而又负责经办企业大部分合同的业务部门、人员来说,这一常识还没有得到充分认识。

实践中,企业因为业务人员擅自出具验收单、承诺函,合同变更不进行书面确认等导致的败诉案件比比皆是,甚至有企业为此交了高昂学费。

二、合同管理需要业务流程中各部门的能力合作

《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为: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把合同理解为“交易主体对交易行为全过程权利义务的设定与真实的履约记录”更符合企业合同管理实践。

交易行为通常涉及合同谈判、审查、签署、履行、存档等多个环节流程,同时也涉及业务、财务、法务等多个部门,合同法律风险存在于合同对应的整个业务流程中。

实践中,仍有不少企业认为合同管理仅是法务部门的事情,殊不知法务部门仅仅是合同管理流程中的一个部门与环节,有效的合同管理离不开业务流程中相关部门的密切衔接与分工配合。

当前很多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特别是履行管理存在割裂,法务与业务、财务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不能实现有效地信息传递和共享,法务部门很难充分参与到业务流程中,致使合同法律风险的整体防范停留在表面上。

三、重视合同签订、履行全过程的法律风险防控

重审查签订、轻履行监督的传统合同管理理念在很多企业普遍存在。

当前,企业日益重视合同审查签订环节的风险防范,例如逐步完善示范合同文本、制定风险控制清单、严格审查审批程序等,法务部门也基本全程介入了合同审查签订环节,在该环节存在的法律风险已大为减少。

但是,合同签订后需要通过履行才能实现交易目的,合同签订得再完美,若得不到履行人员的严格、有效地执行,也只是一纸空文。

而且,除人为因素外,在一些重大、复杂的合同履行中存在着部门间的交叉风险,如在一些重大投资并购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投资、法务、财务、业务等部门协同不够带来风险;在一些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如工程承包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中,可能时常发生合同谈判签约部门人员与实际履行部门人员不一致、原合同履行部门人员发生变动时与实际履行部门、人员交接不到位造成合同履行出现断档等情况。

受多方面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远没有达到我们想要的效果,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日益凸显。

企业合同管理就是为了降低企业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使企业经济朝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有效的合同管理应该覆盖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全过程,考虑公司整体动作效益,注意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文本和行为的风险情况。

篇4:合同签订风险防范

合同签订风险防范

1、对方当事人缔约能力风险

风险一: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

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处分权人、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但追认是对方的单方行为,主动权在对方,对其有利才追认,不利则不予追认。

防范:签订合同前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对自然人而言是否成立,对企业而言则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是否已经注册成立。

涉及标的物处分或转让的,审查该方是否对标的物具有处分的权利(包括其是否所有人或具有处分权),必要时要求对方对自己的处分权作出保证。

风险二:合同欺诈的风险

对方盗用其他单位签订合同或以虚假的单位签订合同。

从合同法的角度上分析,被假冒单位没有做出交易的意思表示,不是合同上的当事人,不会承担任何合同上的法律责任,而假冒单位或个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根本不存在,也不能追究其合同上的责任。

如果造成己方的损失,该假冒人可能根本没有能力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利用合同进行欺诈,骗取己方的财物。

防范:实行客户资信管理制度,签订合同前要对客户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信用状况、信用等级进行调查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信用和违约风险。

签订合同时要审查对方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包括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应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年检资料,确定对方是否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以及其资金、信用,经营情况,是否具有法定的资格进行合同项下的业务。

同时对合同经办人尤其是签字代表进行审查,查看对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包括该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是否真实、授权范围是否明确,有无存在涂改之处,以确定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或需长期履行的合同,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风险三:签约能力禁止的风险

风险:单位内部不具备缔约资格的职能部门订立合同、法律禁止某些主体订立特定合同,合同一律无效。

这种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如果一方有过错的,应对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己方和不具订约资格的主体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并发生损失,自己有过错的,对己方过错部分将不能获得对方赔偿。

另一方面,如果己方内部职能部门对外订立合同,合同被认定无效,己方存在过错的需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合同一定要盖公司的合同章或公章,其中公章的效力高于签字,即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系伪造,合同仍然有效。

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对外签订合同应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变更时应有法人重新签发的新的授权委托书。

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并通过一定渠道予以核实(如到当地工商局网站核对注册信息),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

对己方而言,应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企业内部人员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的范围、取得程序,避免因企业人员任意签约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害。

在己方职能部门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时,如合同有效对己方有利,可以认定职能部门的签约行为为无权代理,己方可以事后追认承认该合同有效。

2、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风险

可能风险:对方如果根本不具有履约的能力,或者陷于经济困难无力履行债务,或者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己方履行合同后无法回收价款,或者只能从对方的清算财产中获得部分赔偿。

防范应对:在合同签订前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和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如调查该企业的行业地位,商业信誉、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企业的履约记录、企业财务报表上体现的盈利能力、是否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者处罚是否影响企业的商誉或履约能力等。

对于金额大的合同,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如果对方履约能力不高,又不能提供任何担保,在非签合同的情况下,应注意采取分期发货的方式,实行按月结算,尽量降低呆坏帐风险。

3、争取使用己方的格式文本

一般而言合同起草方掌握主动权,其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为了争取在履约过程中或发生争议时的主动地位,公司应制定自己的标准格式采购合同和供应合同并要求对方接受自己的格式文本。

在制定标准文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所进行的同类交易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和风险,以及出现该等问题或风险时有利于保护己方利益的最佳处理办法。

采用自己的格式文本,不仅能节省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减少交易风险,以及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

此外,争取合同的起草权,还可以在合同中充分考虑己方的利益,从而尽量避免己方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在损失发生的情况下如何获得充分有效的救济。

4、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

合同条款系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直接关系双方之间的利益安排,一项技术性要求高、风险性很强的经营行为,如果合同草拟不当,很有可能陷于对方设置的法律陷阱,己方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而受益明显地和义务不对等。

有了纠纷,对方会以合同上的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的结果进行抗辩,是己方遭受巨大的经济上的损失。

因此,无论是如何将谈判内容以文字的形式体现在合同文本上,体现疏而不漏,还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合同文本存在的可能风险进行评估和应对处理,都需要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才能更好地避免履行合同中的风险,预防合同纠纷。

5、不得疏忽对最终签字文本的审查

甲公司将双方商定好的合同文本两份签字盖章(包括骑缝章)后寄给乙公司,乙公司手写对其中某一条款作了对乙方有利的修改,然后在修改的地方加盖了乙公司的公章,然后将两份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回寄其中一份给家公司,甲公司没有注意到条款已经修改,未及时提出异议。

后乙方根据修改后的条款主张权利,甲方不得以只得根据合同条款履行。

这是典型的单方面修改合同最终文本的案例,但是甲方没有及时发现修改后的条款,直到合同履行完毕乙方要求按修改后的条款结算货款,因甲方不能证明修改系乙方单方面所为,导致甲方的损失。

篇5:如何防范租赁合同风险

如何防范租赁合同风险

我们经常遇到的一类合同就是租赁合同,比如:出租房屋、租汽车、租机械设备等等,您会签这些合同吗。

有家租赁公司与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向建筑公司出租一种整体定型大模板,租期6个月,可建筑公司支付了两个月租金之后就借口资金没到位,一直拖着。合同期满后,建筑公司又以模板质量有问题拒付剩余租金,这家租赁公司只好诉至法院,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才追回租金。

到底这租赁合同里会遇到什么样的陷井,我们怎么去防范它

首先,在租赁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一般有:

1、对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尤其是对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约定不明确导致纠纷;

2、对标的物的使用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标的物进行超负荷、掠夺性使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已无法继续使用;

3、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租赁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欺诈。

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欺诈主要有:

1、.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付租赁物。实践中主要是迟延履行。

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物的故障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为条件。

3、承租人不按合同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

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现状。

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转租他人。

6、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物。

7、出租人利用租赁物套取押金。

在租赁合同欺诈中经常出现出租人利用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交纳与租赁物价值相当的押金,而当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却找不到出租人,出租人实际已经席卷大笔押金潜逃。承租人实际可能花费了较高金额'购买'了并不想购买的物品。

那么,要防范这些漏洞与欺诈,我们应该这样做:

1.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对于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制订应尽量详尽明确。 在订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应注意如下事项:

a.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

b.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易产生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

c.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的使用、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d.在租赁合同中制订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e.为避免合同欺诈,当事人可以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f.订立租赁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遇到问题时,我们可以采取下列补救的措施来减少或挽回损失

1、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对技术要求较高的出租物,出租人应交付有关使用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这些在制订租赁合同时就应加以明确约定。

3、租赁物上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现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赁物的价值,返还租赁物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开支。

6、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7、对利用押金进行合同欺诈的防范办法。

在租赁合同订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而主要工作都应在合同订立前进行。出租人一般希望承租人能提供押金或担保并希望金额能与租赁物价值相当,以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承租人则希望不交押金或少交押金。对出租人来说除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数额押金外,还应对承租人的身份情况、资信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以免损失。对承租人来讲,则应对租赁物的价值有清楚了解,根据不同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多少。

篇6:如何加强施工合同风险防范

一、参与投标取得合同阶段的风险防范

要加强对项目合法性的审查、合同项目发包主体的审查,投标前要深入了解业主的资金信用、经营作风和签订合同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了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设计的施工图,是否有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应拆迁是否已到位,“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已到位等。从侧面调查了解业主资信情况,特别是该工程的资金到位率,如果是房地产开发单位最好应充分了解其以往工程招标签订的合同条款。在投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具体地逐条地确定合同责任,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施工现场实地,仔细研究审查图纸,认真复核工程量,并与项目经理部认真确定各个子项的单价和各项技术措施费用并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有时业主会在未发中标通知书之前,提供条件苛刻的非示范文本合同草案,要求施工企业无条件全部接受,其合同条款往往把相当一部分风险转嫁给施工单位、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由于此时施工企业所处的境地十分被动,因此要尽可能地了解各方面的可靠信息,坚持原则,运用政策法规尽可能修改完善,规避风险。

二、合同谈判及签约阶段的风险防范

在取得合同资格后,应把主要精力转入到合同谈判签约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合同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对策以及最终签订有利的工程承包合同。

施工合同谈判前,承包人应明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如经营处,负责施工合同的审阅,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要求,逐条进行研究,实施监督、管理、控制,

备考资料

在合同实质内容审查时,对有关的条款内容应引进足够重视。要注意避免合同工期约定的风险,如开工时间约定以开工报告之日起算,合同约定按日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好有封顶条款,对工期保证金的处罚约定要合理,避免逾期数日全额扣罚。要注意质量标准及竣工验收条款的风险防范。要注意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条款的风险防范,约定结算款的支付时间尽量不要超过行使优先权的时间,争取约定默认条款,保修金条款应明确约定分期扣回的时间和比例。注意对通用条款的研究,把握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的关系,化解通用条款对施工方不利的规定,运用通用条款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意内部承包合同风险的防范。注意订立争议解决条款的风险防范。

在合同实质性谈判阶段,谈判策略和技巧是极为重要的,应选择有合同谈判能力和有经验的人为主进行合同谈判。通过合同谈判,使合同能体现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平衡,尽量避免业主单方面苛刻的约束条件,并相应提出对业主的约束条件。虽然合同法赋予合同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但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权力还要靠自己去争取,如有可能,应争取合同文本的拟稿权。对业主提出的合同文本,应对每个条款都作具体的商讨,切不可把自己放在被动的地位。

合同一经签订,即成为合同双方的最高法律,合同中的每一条都与双方利害相关。所以在合同谈判和签订中,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各个细节问题都要考虑周到,并作明确的确定,不能存有侥幸的心理。一切问题都应明确具体地以书面形式规定,不要以口头承诺和保证。合同中应体现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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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购销合同常见问题及风险防范

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90%的财富都与合同有关。任何一家公司都免不了要对外签定合同,特别是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作为公司最常见和最常用的合同,似乎并没有什么大的问题,每个公司乃至一般经销人员都能签定。然而要签定一份规范的、内容完善的、权利义务清晰的、在出现问题时能使己方处于优势的合同则并非每个人都所能及的。为了帮助公司能够正确地签定、履行买卖合同,防范合同签订出现问题而带来的风险,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本人特就日常签订、履行合同中(主要以产品买卖合同为例)最易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梳理,总结为十大问题,呈现给公司,希望对公司和企业能够有所帮助。

一、签约双方的主体问题及风险防范

在日常经营往来中,时常出现签订合同的主体不明确、主体混乱、甚至不知道与谁签订的合同,有的虽然有主体,但主体不适格、或者无权签订等。

风险防范:双方的合作如果是第一次,在确定要与对方签定合同前,尤其是涉及金额巨大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以及合同洽谈人的资格和代理权,一定要弄清与谁签定合同。建议到对方的公司进行实地考察,这样可以了解签约人的身份,对方公司是否真实,对方公司的实力以及资格。同时,还应到工商管理部门查阅工商档案,了解公司是否处于存续期内。有的合同的签订还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审批或者在对外签订前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这些签约条件是否已经具备,必要时可委托律师进行签定合同前的尽职调查。一定要避免轻听经销人员或签约人的一面之词,避免签定合同带来风险。

二、合同的形式问题及风险防范

在合同形式方面,易主观的问题:一是口头形式代替书面合同;二是使用传真形式进行往来签定,而事后又未取得合同原件;三是合同上双方公司名称前后不统一;四是双方的基本情况不详细;五是多页合同没有盖骑缝章;六是打印字体与手写字体同时存在等等。

防范措施:

一是所有合同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不要使用口头合同。紧急情况下采用了口头合同,之后也应当立即补签书面合同。二是如使用传真或者qq往来等签定合同,之后也应要求通过特快专递将原件邮寄我方,必须取得原件。三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名称要清晰,前后要统一。特别是名称要与公司营业执照或者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使用简称或缩写。四是双方除名称外,其他的基本情况也要详细,如公司法人代表、地址、合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以便以后发生纠纷时便于诉讼。五是合同存在多页时,应加盖骑缝章,以防止对方进行偷梁换柱。六是合同内容有手写体与打印体两种文字时要认真审查而使合同内容字体一致,对手写体可盖章确认。另外,合同签字和盖章时尽量选择在一方的公司办公室进行,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而且合同应双方同时在一起签订(包括盖章、签字)。应避免一方盖了章后交对方拿回去盖章再交回来的情况(风险很大)。

三、合同内容易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范

有的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不齐全,合同的内容又表述模糊不清,有的存在歧义,埋下隐患。

防范措施:

一是合同最基本的条款必须齐全,基本条款应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标的物;(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除此之外,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目的,约定其他条款。另外,在合同中,其文字和用语一定要准确,不要使用含糊不清的概念,如不在合同中使用:一捆、一车、大概、原则上、大约等这样的含糊不清的字词。不要写错别字,甚至连标点符号都要正确使用。

四、合同的产品质量问题及风险防范

产品质量是合同中的特别重要条款,如果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产品质量约定不准确会给以后产品的验收,以及货款的催收等带来麻烦。

防范措施:

一是要在合同中尽量约定明确质量使用的标准,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作为卖方应约定产品在检验时发现问题买方应当立即以书面进行反映,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产品的检验期限和质量异议期,如果超过异议期则视为产品合格。作为买方,应留取5%—10%的质量保证金,并且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而不要等到卖方索要货款时才提出质量问题(此时提出的对抗性就大大降低)。

五、价款支付问题及风险防范

在买卖合同中,有的对价款的支付约定不清晰,同时拖欠货款的情况也非常普遍,导致企业的资金被无偿占用。

防范措施:

合同应明确价款支付的准确时间,作为买家应尽量用先收货再付款的方式。而作为卖方则尽量采取先收款后发货的方式。当然比较折中的办法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以降低彼此的风险。一定要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未按时支付货款,应承担合同总额的10%或者更多的违约金。同时对一些大件的单件产品,卖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货款未付清到80%前,产品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这条对于卖方特别重要,因为在买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基于物权而请求返还,请求赔偿的权利,同时还避免了买方因经营困难导致第三方将卖方出卖的货物查封。

六、货物交付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在日常交易中,大量存在交付不规范的情形,往往存在没有交接(付)的记录。有的虽然有交付的记录,但接受对象存在重大瑕疵,接受主体不合法。比如送货单上仅有接收方的一个“库管员”的签收,而没有合同鉴定人签收,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确认,更没有加盖买方的公章。一旦库管员“失踪”,则卖方难以主张其权利。

防范措施:

一是交货时必须交付给有接收货物权利的人,通常这几种人均可以作为买方的代表进行签收。1.买方的法定代表人,2.合同上的签字人,3.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4.持有买方授权委托书的人。二是不可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库管员,如果确要交给库管员,应及时将送货单交买方法人代表或财务确认或者加盖买方公司公章。三是在交货时可以将交接的现场进行拍照或者录像,以便证明交货行为。四是在要求支付货款时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以便佐证交付行为。

七、违约责任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有的买卖合同完全没有违约条款,有的虽然有违约条款,但也仅仅是笼统的一个条款,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没有涉及违约金的具体数字以及违约后如何进行处理,这给日后的索赔造成困难。

防范措施:

一是合同必须要有违约条款。二是还必须明确一般违约的后果以及严重违约的不同后果。违约后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者定金或者解除合同等。如果约定违约金,还应当约定一定的比例。当然原则上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其损失的30%,违约金如果约定过高,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予以降低,所以违约金的约定要适当,并不是越高越好。最好是约定一方违约后向另一方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八、管辖的问题及风险

在合同发生纠纷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时,就首先要确定谁拥有管辖权,而管辖权对于案件的处理有重要的影响,但我们发现许多合同就发生争议后的管辖问题并没有进行约定,从而造成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的加大。

防范措施:

在签定合同时,原则上在合同上应尽量将发生的争议时提交己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己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裁决。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占有地利优势,从而避免在对方所在地诉讼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如果在合同中难以确定到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那么应当写明,当发生纠纷或争议时,双方均有权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解决。这是比较公平的约定,也容易得到对方的认可。

九、诉讼时效的风险及防范

在日常经营往来中,买方拖欠货款的比较常见。有的公司由于还要与拖欠方发生往来,障于情面对拖欠货款予以宽容,有的人怕打官司影响了双方的合作关系,有的是轻听对方的承诺和再承诺,也有的却是对债权漠不关心等等。从而导致有的货款被拖欠数年,有的甚至长达十年之久。而当己方考虑要通过诉讼解决时,往往就存在面临诉讼时效的风险(即:己方的实体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从而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

防范措施:

如何防止诉讼时效,确保债权受到法律保护:一是要确立时效意识,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当对方违约时,应在诉讼时效期内提起诉讼,追收欠款。二是如果己方暂时不想通过诉讼解决,为避免诉讼时效,可以采取发函催告的形式,或者发短信,并予以保存。这样可以引起时效的中断,中断后又可以延长二年。如果快到二年了,你还不想通过诉讼解决,可以再次发函主张权利,又可以起到延长诉讼时效的作用。当然必须将这些函件和邮件一起保存,以备日后作为证据使用。

十、注意证据的搜集和保存

在日常的经营往来中,许多公司往往不重视证据的搜集和保存,有的就根本没有证据,有的虽然有部分证据,但却不齐全,有的合作当时有证据,但过了一段时间证据被丢失或毁坏。这些均导致一旦发生纠纷给诉讼造成困难,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防范措施:

所有发生的业务往来均要全面搜集并保存证据。一是要树立证据意识,合同均应签定书面合同。二是从合同开始到履行到最终完成所有交易的各个环节的证据均应保存,包括最初的意向性谈判、正式合同、补充协议、交接手续资料、往来函件、邮件、通知。三是建立合同档案,将与某个公司建立的合同关系的所有资料均放入专门的档案袋,以备日后急用。四是有专人专门保管合同资料,并且在人员异动时要完成交接手续。五是每个合同的保管期应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三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六是重要的合同除原件资料外,还应准备一套以上的复印件供日常使用,原件只在关键时间使用。

篇8:论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摘 要】作为市场主体之间经济交往的主要载体,合同管理是全过程、系统性、动态性的,合同管理也因此成为企业风险的重要来源。

本文仅从合同签订前的设立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建立签约主体资信调查制度、完善授权代理制度、建立企业印章管理制度;签订时的质量标准条款的审查、交货方式条款的审查、付款条款的审查、定金条款的审查、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争议管辖条款的审查、其他事项的审查;履行的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超过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的法律风险、交付时的法律风险、合同变更、转让的法律风险中及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存制度等几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关于合同管理的风险点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可有效规避合同管理风险。

【关键词】合同管理;风险控制

合同管理是全过程、系统性、动态性的。

作为市场主体之间经济交往的主要载体,合同也因此成为企业风险的重要来源。

在合同的签订、履约以及审查、监督和控制的过程中,都可能面临着因合同而产生的问题,科学有效地管控,可有效规避合同管理风险。

本文仅从合同签订前、签订时、履行中及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存制度等几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关于合同管理的风险点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

一、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控制

(一)设立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可分为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但主体资格不同其承担债务的方式也不相同,企业法人是以其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自然人、私营企业和个人经济组织的出资人需要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

此外,国家对有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对经营的禁止性规定,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也做了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如果企业违反此规定,或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合同不但无效,还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二)建立签约主体资信调查制度

企业要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律师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其主要包括合作方的财产状况、生产和经营能力。

调查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时,看是否能满足履行合同项目的条件,避免签约后对方不能履约。

同时需要注意了解对方的经营历史、客户评价等商业信誉情况。

(三)完善授权代理制度

对企业职工签订合同授权的管理是防范合同风险的重中之重。

由于企业不可能将所有的合同签订都集中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往往是预先给销售人员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或者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以方便其签订合同。

这其实就是企业的一种授权行为,但是法律风险常常会出现在这里。

由于授权不规范就会产生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行为,此方面应有法律人士把关。

(四)建立企业印章管理制度

企业印章应由企业专人保管,严格按规定使用。

在企业合同上,就算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只要盖上了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该合同对该企业就有了法律约束力。

若企业因行政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管理保管不善,行为人擅自利用单位印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除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控制

(一)质量标准条款的审查:产品质量标准一般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企业要根据自身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超过质量异议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质量符合约定,但国家规定有质保期的.除外。

(二)交货方式条款的审查:在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企业交货地点的所在地,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

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经办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收货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导致诉讼举证困难。

(四)定金条款的审查: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而非“订金”。

“订金”没有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对于超过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只能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性质。

三、合同履行中法律风险控制

(一)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因此,企业应当经常关注诉讼时效问题,对即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事权利及时向法院起诉,或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要求对方作出书面承诺履行;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事权利,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签订履行协议或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承诺履行义务等。

(二)超过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的法律风险

主要是指企业因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而丧失《合同法》规定的一些法定权利的行使权。

《合同法》中许多法定权利的行使都有明确的期限规定,超过该期限,行使权也就丧失了。

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超过一年则该撤销权丧失。

(三)合同变更、转让的法律风险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变更、转让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方可有效。

特别是货款支付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如果对方提出变更收款单位或变更付款期限等,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条款作为原合同附件,由双方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

四、建立和完善证据保存制度

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要有专人收集并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以及双方履行中往来的全部书面记录。

对重要的电子邮件证据,应由公证机关下载保存并打印,制作成公证文书,对往来的传真件必须及时复印,复印件和传真件一并加以保存。

上述合同的原件保管不但是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更是索赔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证据。

如果企业把合同的原件丢失,则会给企业索赔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甚至会导致无法进行索赔。

五、结语

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加强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在签订、履约以及审查、监督和控制的过程中,用科学的管控措施,超前谋划,提高履约效果,可有效规避合同管理风险,节约成本,为企业争取得最大利益。

【参考文献】

[1]李桂堂著,《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的关键》,第4期:34页-36页。

[2]李春亭等 著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02月。

篇9:水泥购销合同风险防范

水泥购销合同风险防范

水泥购销合同风险防范:合同一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时候如果发现不利于自己的条款想要反悔基本是不可能的。想要避免损害自己利益的.条款出现,就要在签订合同之初了解清楚其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英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

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1、尽协助、通知义务;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五、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

七、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八、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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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劳动合同风险防范

基本案情:

王某是某公司一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员工,于8月1日年满60周岁。

由于之前与公司管理层在签订《内部退养协议》时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多次在公开场合批评公司既定的建设和经营方针,公司管理层多次授意人力资源部处理该员工。

207月31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向王某书面发文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告知王某由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合同自20&&年8月1日起终止。

王某不服,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要求双方劳动关系应该持续至退休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双方争议后王某投诉至当地劳动监察部门。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二是劳动者主体资格消灭,包括(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三是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包括(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本案属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那么“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涵义是否一致,从因果关系看,劳动者只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并非所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都能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个时候才符合劳动法44条规定的情形。

风险防控:

企业在处理员工合同终止事项时,要注意依法操作。

一方面,企业需要书面确认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的续订意向,并注明公司不降低其薪资待遇,若员工依然拒签,则要求其签署确认文书,否则将会面临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

同时企业在办理相关确认手续时,要注意灵活处理。

无论员工愿意续订还是拒绝续订,都应最好在期限届满前履行完订立或确认手续。

再比如员工即将到达退休年龄时,可以适当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在终止劳动合同时要采取书面形式,比如终止合同通知书,不但需要是书面的,而且必须送达员工。

送达方式可以是当面签收,如果员工拒绝签字,则应该以员工预留的送达地址为准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以预防不必要的风险。

篇11:劳动合同风险防范

案情

我们公司原隶属于集团的下属分公司,因股东管理发生分歧,从集团公司中剥离出来,成立了一家全新的公司。

现在公司大部分是老员工,之前签的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新公司给原来的老员工以同等的劳动合同条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是部分员工不愿意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请问,我该怎样才能让大家自愿签新合同呢?如果员工不愿意签订新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话,企业是否该给员工赔偿金?如果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是不是要重新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分析

案例解读:

1、公司因股东关联发生分歧,脱离原公司,分立为一家新公司

2、新公司的员工为之前的老员工,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新公司愿意以同等的劳动合同条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部分员工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

目的:

1、让大家愿意签订合同

2、如果不签到该不该给补偿

3、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类型

案例解析:

今天的案例有点意思,我内心蠢蠢欲动,开始我也有点迷茫,到底赔钱不赔钱啊,好像不用赔钱的,但是看看别人的分析,似乎要赔钱~~不行,我怎么能允许自己迷迷糊糊的,我要搞清楚这个事情,于是赶紧把我知道的各项法律都翻了一圈,然后我得出了自己的结论。

下面把我的分析过程给大家参考一下,至于对不对,你来决定:

一、用人单位变更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吗?

我首先想到的是《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就可以。

如果员工不同意履行劳动合同,那要不要赔偿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现在用人单位以同等的劳动合同条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无法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为考虑到这一点,我觉得基本上不用赔偿。

然而我又多想了几遍,觉得不放心,毕竟劳动合同变更可是大事,员工要是闹起来,我这点证据不足啊。

二、用人单位变更要不要跟员工协商一致?

因为《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样一说,员工如果不认可劳动合同变更是不是要赔偿??我开始犹豫了,人家以前工作是在集团公司,现在是在一个新公司,人家有权利拒绝啊。

我赶紧去翻一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看看有没有相关解释,果真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这一说是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不过什么叫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我不太确定啊,那我赶紧去找相关解释,还真找到了(我们的法律其实还算完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这个概念清楚了,员工确实符合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那么是不是要支付赔偿金了?这条法律好像提到了赔偿。

(我知道你们已经被我绕晕,哈哈,不厚道的`偷笑)

不过法律有一点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是什么鬼?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有涉嫌任何一条,员工不想跟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公司没有38条的情形,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后我顺便翻了一下这条解释的后续: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条回答了我的疑问,没有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承认怎么处理?

三、公司该怎么办?

相信很多人已经被绕晕,我来画一个很清晰的流程图:(支付:支付补偿金,不支付:不支付补偿金)

现在案例中的楼主,现在知晓该怎么办了吧?对照这个流程图,看看自己公司符合哪一项?

不过要注意的是: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一定也要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包括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员工本人统一签订固定期限的也可以,现在是员工不同意,所以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篇12:防范房地产租赁合同的风险

防范房地产租赁合同的风险

一、出租物业的面积

对于出租物业已有房地产权证或业经法定机构出具测量报告的(常见于房屋、写字楼、厂房、商铺的整体租赁),合同双方最好将房地产权证或测量报告上所记载的建筑面积约定为租赁面积,并将房地产权证或测量报告作为合同附件。

对于出租物业未有房地产权证或未经法定机构出具测量报告的(常见于商场、写字楼的部分租赁),合同双方最好共同聘请一家中介测量机构对租赁面积进行测量,并共同派代表参与测量的过程。在测量结束后,合同双方代表应就测量结果进行确认,并将测量报告、测量图表作为合同附件。

推荐条款1

甲方将座落在本市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栋***新村______号***幢______室(部位)________的房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房屋类型为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__。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并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详见附件房地产权证)

推荐条款2

租赁面积:以双方共同指定的****中介测量机构,实地测量的面积为最终确认的租赁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附件:测量报告),包括租赁物业的玻璃门、店面、租赁物业范围内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所占面积,以及租赁物业与其他承租人租区的隔墙所占面积的一半,租赁物业与公共区域的隔墙所占面积的全部。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涉及需要以面积计算相应费用(如租金、管理费、推广费等)金额的,均按租赁面积计算,任何一方不得以建筑面积及/或套内建筑面积对租赁面积提出异议。

二、出租物业的用途

对出租物业的使用要符合法定用途,这看似简单的法律常识在实践中偶尔也会被忽视,这与主管部门疏于监管和合同双方贪图小利脱不了干系。实践中,我们曾遇有如下情形:

1、住宅变办公。在住宅小区中,我们有时候突然会发现××公司的招牌,其中,从事对外贸易的公司在深圳较为多见。

2、厂房变商铺。近日,曾有一些来自深圳市蛇口工业区的客户向我们进行法律咨询,其告知出租人以工业厂房进行餐饮招商,并公然宣称不会遭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查处,客户为此按照商铺标准支付了租金、保证金及装修费用,后由于无法办理工商登记而发生纠纷。而我们注意到客户提供的租赁合同中,已经明确写明出租物业的用途为工业。

3、工业变办公。业内皆知,深圳市保税区的.主要规划用地是工业类用地,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32号)的相关规定,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但我们在为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的时候发现,很多企业已经租用了保税区内的工业厂房全部或大部分作为办公用途,并且,由于价格低、地段好的诱惑,仍有更多的企业在跃跃欲试。

4、高科技工业变工业。近年来,国家鼓励高科技产业的大力发展,各地的保税区、高新区、产业带风起云涌,与此相对应,我们会看到“高科技工业”出现在一些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上。根据深圳市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使用该等高科技工业厂房的企业需提供高科技项目或高科技企业认证文件。然而,目前正在使用该等高科技工业厂房的企业真正已经取得上述认证文件的为数甚少,非高科技项目或非高科技企业进驻此类厂房的案例屡见不鲜。

作为律师,在发现客户承租出租物业的用途不符合法定用途的时候,应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可以简单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系民事责任的提示,用途违法将导致租赁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双方可据此解除合同,并根据过错的情况分担合同解除的后果;另一方面属行政责任的提示,应告知客户用途违法将会导致政府有关部门的查处,合同双方均有可能承担该等不利后果。

三、出租物业的交付条件

在租赁合同中简单地约定出租物业的交付时间是远远不足以定分止争的,在租赁合同的交付条款中,出租物业的交付条件应属核心条款,其衍生出来的问题不仅涉及实际交付的时间、租赁期限的起算,还涉及交付物品的维修、出租物业的返还、保证金和各项押金的返还等问题。在出租物业的交付条件中,合同双方都需满足一定的要求。

对承租人而言,承租人应付清租赁合同约定的在交付前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预付租金、预付管理费、装修押金。〖推荐条款3对出租人而言,出租人应确保出租物业的各项设备、设施、物品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如有损坏,应在约定期限内修复或更换。

在合同双方各自满足上述交付条件后,我们通常会建议合同双方签署《交付确认书》,以作为出租物业实际交付日期的确认,也可作为出租人交付物品、承租人支付保证金和各项押金的确认,该等事实的确认有助于避免合同双方将来对租赁期

篇13:论述合同风险的法律防范

论述合同风险的法律防范

企业如何防范经济合同法律风险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济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

同时也是产生经济纠纷的根源。

因此,企业如何防范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一直是摆在企业经营者与合同管理者面前极其重要的问题。

本文在阐述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概念、成因及特征基础上,从分析总结经济合同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入手,着重探讨了经济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各阶段法律风险的防范。

关键词:市场经济;经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已成为企业在生产经营、对外业务往来不可缺少的部分。

然而经济合同虽然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但同时也是产生经济纠纷的根源。

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无时不在,是企业法律风险中最常见多发的风险。

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发生将引发合同纠纷,企业处理这些纠纷不但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同时还要承担于巳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有效防范经济合同法律风险,对于维护企业权益、信誉和形象至关重要。

一、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概念、成因及特征

(一)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概念及成因

1.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由于外部法律环境、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在内的合同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的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失以及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2.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是企业外部环境的状况和变化;二是企业没有依据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三是企业或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的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合同的约定以及实施的侵权行为。

(二)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特征

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特征除了具备风险所共有的客观性、偶然性、可变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企业合同风险存在于市场交易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全过程。

2.企业合同风险产生的缘由是市场交易和企业运营的.各种因素所致,带有明显的复杂多变性。

3.企业合同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合同法律责任。

4.合同法律风险是可以避免、可以预防、可以控制的。

二、经济合同常见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个合同从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到违约处理,其中每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风险。

(一)合同签订阶段主要法律风险

1.合同主体和签约主体的法律风险。

合同主体就是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同的合同对三种合同主体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

不具备主体资格,其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同时,还存在签约主体的法律风险。

签约主体是实际签署合同的人,他只是签署者,合同的权利义务与其无关,存在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代理及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

总之,与主体资格有瑕疵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订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待定。

2.合同主体履约能力的法律风险。

合同利益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主体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如果签订了合同,而对方又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就会形如虚设,合同无法履行,根本无法达到合同的目的。

3.合同成立的要件法律风险。

包括要约风险和承诺的法律风险。

4.合同成立形式的法律风险。

口头形式成立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如否认合同的存在,而企业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则很可能要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风险。

5.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法律风险。

不同合同形式其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是有区别的。

6.合同标的法律风险。

不同性质的标的在合同约定时对其要求也是不同的。

7.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

现实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不但不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反而会尽量想办法让你忽略这些条款。

8.合同格式、文字不规范、合同条文简单模糊、合同条款不完善的法律风险。

(二)合同履行阶段主要法律风险

1.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包括质量要求不明确、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履行地点不明确、履行期限不明确、履行方式不明确及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2.行使抗辩权的法律风险。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法律风险。

以上三种抗辩权的行使,如果准确操作,可以避免企业受到损失。

但因抗辩权的行使是专业性很强的,一旦抗辩权行使有误,就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3.保全措施的法律风险。

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保全措施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策略,但保全措施运用不当,同样会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4.出现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风险。

主要是指一旦出现了不可抗力事件,当事人履行通知义务、预防损失扩大等一系列附随义务方面的法律风险。

5.交易习惯的法律风险。

并非实践中所有的行业惯例都能被认定为交易习惯,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业惯例就不能被法律认可。

(三)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阶段主要法律风险

1.合同变更的法律风险。

主要是单方变更或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或不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方面的法律风险。

2.合同解除和终止主要法律风险。

合同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而使合同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者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项法律制度。

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合同解除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解除通知义务履行不当。

协商解除的未签订解除协议。

二是合同解除后续事项约定不明。

三是情势变更解除。

(四)合同纠纷诉讼法律风险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诉讼时效;二是诉讼管辖;三是证据收集;四是诉讼财产保全。

三、经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与市场接触的桥梁纽带是通过经济合同的法律形式来体现,企业的所有经济活动离不开经济合同。

因此,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有效防范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重要保证,是维护企业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是企业预防和减少不必要损失的重要手段,对企业的生存和促进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经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经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分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

在日常工作中,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来防范经济合同法律风险。

(一)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1.对合同主体形式的审查。

(1)对法人形式的审查,可通过去工商部门查询有关证照,不能完全依赖对方提供的资料,更不能轻信对方口头承诺。

(2)有独立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签订合同。

不过要同其上级法人一并审查。

(3)无独立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和法人内部职能部门不具有主体资格,其所签合同是无效的。

(4)审查法人的经营范围。

不得返反限制经营、禁止经营及特许经营规定。

2.对合同主体的实质审查。

关键是对对方资信能力的审查,在合同签订前可做为是否签订合同的标准,在纠纷发生后,也可据此确定承担民事责任。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查:(1)对方基本概况了解;(2)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审查。

(3)了解净资产。

净资产是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

所以在调查时应以企业的净资产做为履约能力的参考。

(4)调查法定地址及实际经营场所。

它是合同当事人经营活动的中心,有无法定地址往往能反应当事人其他方面的情况,而能为其他方面的调查工作提供线索。

(5)调查银行账户,流动资金是否充足。

(6)负债是否过多,固定资产是否抵押。

(7)对经营历史的审查。

包括赢利状况、业绩、履约情况等。

(二)合同签订阶段

1.最好是订立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可以找载体证明其合同关系,对合同是否存在上一般是不会出现纠纷的。

口头形式与其他形式的合同,存在举证的困难。

2.合同格式、文字要规范。

文字要清析、完整、明确。

避免使用方言、俗语。

3.合同内容要合法,合同条款要完善,权利义务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特别是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不仅要约定,而且要约定得既规范又明确。

4.格式合同要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5.注意合同签订人。

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签订合同,必须有授权委托书和在代理权限内。

授权委托书要做为合同附件予以保留。

(三)合同履行阶段

合同签订后,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建立合同档案和报表制度,做好履行的监控工作。

1.建立合同履行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对合同履行全过程进行监控。

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防范法律风险。

2.在合同履行中要保存和收集最完整的资料。

其作用在于:(1)可以记录最完整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2)可以明确双方责任,防止纠纷发生。

3.合同约定内容发生变化,要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

4.注意货物的交付验收。

在合同履行中货物交付验收是一个重要环节,要做到必须有证据证明你已履行了这一义务。

5.注意传真、电子邮件真实性的确认。

最好能在收到后,通过在传真、电子邮件上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的方式,能及时得到对方的确认。

避免发生纠纷后对方不予认可。

6.及时履行合同中法律赋予你的权利。

包括: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赔偿的权利、合同履行的抗辨权、代位权、撤消权及单方合同解除权等。

(四)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阶段

1.合同变更必须协商一致才能变更,不得单方变更。

变更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合同权利,否则该权利消灭。

3.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

对于协商解除的要签订解除协议,并对合同解除后续事项约定明确。

(五)应当及时、全面、优化地处理合同法律纠纷

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企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及时、全面、优化地处理合同法律纠纷。

在向法院起诉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诉讼时效。

合同的权利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起诉,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

2.诉讼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诉讼管辖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保全。

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应有胜诉的把握,否则,如果将来败诉了,则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4.调解及判决。

如果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要认真执行,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

对调解不成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当然,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不停止判决、裁定执行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总之,企业面对无时不在的经济合同法律风险,应当要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必须高度重视,并结合自身实际,采取积极有效的预范措施,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

参考文献:

[1]张善轩.企业风险管理.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

[2]李守君.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策略研究.商场现代化..

[3]刘伟.经济合同的质量控制管理.科技档案.(l).

[4]张经,詹之盛.企业合同管理.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

篇14:建筑工程合同风险认识和防范论文

建筑工程合同风险认识和防范论文

【摘要】在现代项目管理中,风险的控制问题已成为研究的热点之一。本文将就项目工程风险管理问题进行探讨,并探索规避和化解项目风险、降低风险损失的有效途径和具体措施。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风险;控制措施

建筑工程合同风险较大,化解风险是建筑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建筑企业要正确评价风险,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一、风险的来源

建筑工程合同风险属于建筑工程风险,建筑工程周期较长,所涉及的风险因素多,风险较大。虽然参与工程的各方均有风险,但承担风险的大小却有所不同。具体来讲,在一个工程中,在建设工程决策阶段,业主承担主要风险,投资决策失误意味着整个项目的失败。在工程建造过程中,建筑企业承担的风险远大于业主。正是这个原因,建筑行业中增大了建筑企业的索赔权限。建筑工程合同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投资风险;二是非建筑企业原因造成的社会风险和客观风险,如地震等自然灾害,这种风险一般难于预料和防范;三是主观类风险,这里特指不讲诚信的欺诈类风险。

二、风险的识别

应该看到,任何建筑企业在承揽工程时不可能不承担风险,但如何承担风险,承担多大风险,以及如何化解风险是一个建筑企业不得不关注的问题。化解风险之前必须对其进行识别,风险管理实际上就是一个识别、确定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过程。

建筑工程风险识别有以下特点:

第一,个别性。由于建筑工程的地点不同,投资方不同,地区间自然环境、政治经济环境的差异,工程的风险有很大的差异。反映在合同风险中,建筑企业应对投资方拟建工程的意图和投资方诚信度作出专门考察,认真研究其项目风险的个别性。第二,风险的识别是由人来完成的,无论是专家团还是领导层都面临本身专业知识和社会实践经验不足的问题。因此,在风险识别时,要收集一切有用的信息。第三,鉴于建筑工程所涉及的风险因素较多,要尽量对风险评级,作定性和定量分析,建立初始风险清单。第四,对风险结果的不确定性要作出适当的预测,且不要过于乐观,因为它是随时间和事态的发展而变化的。

总之,只有在充分认识拟建项目风险的特点后才能正确评价风险的大小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识别过程中要通过多种方法进行判断。风险评价尤为重要,在准备合同文件和谈判之前,风险评价是必须的,其结果将会直接影响风险对策。在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上,风险评价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经济目的,要对不诚信类风险高度重视和充分评价,因为许多投资方诱使建筑企业垫资承揽工程项目,待工程竣工后,这类投资方或长期拖欠工程款或将工程出卖转让抵押等,并不打算给付工程款。这类事件在国内发生不少,给建筑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

三、风险的防范措施

1.底线原则

预测和评价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所以防范措施是必不可少的。防范措施就是制订相应的`预防计划、灾难计划、应急计划,并在合同中用条款形式加以明确。建筑企业在投标报价时,要定出最低的赢利目标,当跌破最低的赢利目标线后达到成本线时,就可能引起经济风险。所以说,最低的赢利目标是一个底线,如投资方不能满足时,可考虑拒绝对方。在确保经济利益的原则下,要对投资方的诚信和社会信誉度进行评价和提出风险对策,对其提出的条件要加以审查和研究,以防和约陷阱。如有的投资方希望建筑企业垫资施工,建筑企业如同意,很有必要在合同中加入防范条款,比如说加入索要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或有效的担保条款等。

2.提前约定原则

有的投资方的拟建工程所需手续不全,如土地使用许可证等。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在合同中要特别指明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投资方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由此引起的损失也要由投资方负责。有的投资方希望建筑企业在工程竣工后,分若干年交付工程款,建筑企业则应在合同中加入要投资方寻找合适的担保人的条款。在合同中加入变更和索赔的条款也有利于防范和转移风险,如对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的工程量的确定,以及对由此引发的工程价款的确定,这些有利于建筑企避免损失。加入必要的索赔条款有利于化解投资方和其他第三方给建筑企业造成的损失,对客观风险如不可抗力等巨大灾难带来的损失要特别注意,要在合同中尽可能加入工程保险条款。实践证明,虽然风险化解的方式很多,如风险回避、风险自留、损失控制、风险转移等,但能使自己损失最小的方式还是风险转移,工程保险就是风险转移的最好手段和途径。

3.专家指导原则

为了防范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组建以工程经济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法律顾问为主的合同管理机构也非常重要。现今,投资方在拟定投资方案工程合同时一般都充分咨询造价师事务所或专业工程咨询机构,他们都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平。他们的合同谈判实施方案中一般含有对承包方反索赔条款,故建筑企业在合同谈判中必须拥有与之相匹敌的专业力量。

4.应急处理原则

执行合同时,积极处理风险后果也是防范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合同管理应当贯穿工程承包建设的整个过程,所以合同风险也贯穿工程承包建设的整个过程,对这一点许多建筑企业认识不够。风险发生后,应启动灾难计划和应急计划对出现的风险后果进行认真地研究,找出实际结果和预测结果的差异,并用货币量来衡量,分析其原因,采取有效手段加以补救。如投资方不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则可考虑在合同限定的有效时间内提出索赔。 总之,建筑企业在合同谈判阶段,要详细地制订各种风险的初始清单,对照它一一落实防范措施,并最终体现在合同中。

参考文献:

[1]张建.项目风险分析过程、方法及模型研究[d].南京:南京理工大学,.

篇15:建筑项目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建筑项目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摘要:合同风险是合同中的不确定因素,它是工程风险,业主资信风险、外界环境风险的集中反映和体现,合同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由工程的复杂性决定的,是合同双方必须共同承担的。我们从事任何一项商业活动,或大或小地承担着风险,风险与收益是对等的。根据合同主体行为,可将其分为主观性合同风险和客观性合同风险。

关键词:施工项目合同风险

客观性合同风险。

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规定的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回避的,通过人的主观努力往往无法控制。例如,合同规定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有,工程变更在1.5%的合同金额内,承包商得不到任何补偿,这叫做工程变更风险;又如合同价格规定不予调整差价,则承包商必须承担全部风险,如果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差价,则承担部分风险,这叫做市场价格风险;还有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必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否则索赔失效,这叫时效风险。

主观性合同风险。

合同的主观性风险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同时能通过人为因素避免或控制的合同风险。在相当多的国内施工合同中,业主利用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条款的便利条件,在合同协议中通过苛刻的条件把风险隐含在合同条款中,让承包商就范,

而承包商为了急于承揽工程,在合同协议中,对自身权利不敢据理力争,任其摆布。对合同谈判只重视价格和工期,对其他条款不予注意。这样即使不平等的合同也愿意签,甚至有欺骗的合同也敢签,在合同签订上表现出极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承包商不是作为法人权利主体参与对等的合同谈判,而是受制于业主,这样很容易被业主牵着鼻子走,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很难体现平等性,自然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风险性。承包商十分轻信业主在合同以外的妥协和许诺,轻率地签订了既没有法律约束力,又无法兑现的“君子协定”。承包商对签订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明显不足,对业主的资信和合同的公正性缺乏严格的分析,承包商对合同缺乏识别力;当合同条款不全,不完备,不具体,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时,没有全力争取去修改完善它,不自觉的接受了合同中大量隐含风险,最终在合同施工中导致了承包商的损失。因承包商对合同审查不严引起的合同漏洞,缺陷造成了不应有的合同风险,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在指导思想上,力争签订一个有利的合同且始终坚持“利益原则”。缔约合同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况且授标后商签合同,业主也不能随便毁约。承包商有权签订一个平等互惠的合同条款,这是承包商减少或转移风险所坚持的最基本原则。承包商可以晓之以理,陈述利害,说服业主修订某些过于苛刻的或本来不合理的条件,增加保证承包商权益的条款,使合同比较优惠或有利,风险较少,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比较平衡,尽量减少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实现承包商签订一个有利合同的目标。总之放弃权力等于自杀,合利则动,背利则滞,是我们任何承包商都应坚持的原则。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整个合同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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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企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法律防控论文

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履行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及其防范

关于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论述摘编心得

我国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

合同风险防范具体方法
《合同风险防范具体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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