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瀛教授讣告(精选8篇)由网友“精神热河路人”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魏振瀛教授讣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魏振瀛教授讣告
20xx年9月5日,北京大学魏振瀛教授辞世,享年83岁。魏振瀛是中国有名的法学家,在很多报刊上都有发表论文。
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杰出的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中国民法学研究会顾问、原中国法学副会长暨学术委员会委员、原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主任、原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振瀛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xx年9月5日7点45分,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不幸逝世,享年83岁。
魏振瀛教授毕生从事民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为当代中国民法学的重建和发展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魏振瀛教授参与了多部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特别是,1985-1986年作为民法通则起草专家咨询小组的四位成员之一,负责起草民事责任一章,为这部被誉为“中国的民事权利宣言”的民事基本法的制定作出了杰出贡献。20xx年,中国法学会授予魏振瀛教授“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
魏振瀛教授自1960年起任教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曾担任党总支副书记、书记和系主任。他学识渊博、治学严谨、正直清廉,工作一丝不苟,为北大法律学系及法学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出了杰出贡献。
魏振瀛教授的逝世不仅是北大法学院,也是中国法学界的重大损失。
魏振瀛教授的遗体告别仪式定于 20xx 年 9 月 9 日 9 时在八宝山殡仪馆厅举行。
谨此沉痛讣告。
北京大学法学院魏振瀛教授治丧办公室
20xx年9月5日
篇2:魏振瀛教授讣告
魏振瀛教授讣告
9月5日,北京大学魏振瀛教授辞世,享年83岁。魏振瀛是中国有名的法学家,在很多报刊上都有发表论文。
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杰出的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中国民法学研究会顾问、原中国法学副会长暨学术委员会委员、原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主任、原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振瀛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9月5日7点45分,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不幸逝世,享年83岁。
魏振瀛教授毕生从事民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为当代中国民法学的重建和发展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魏振瀛教授参与了多部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特别是,1985-1986年作为民法通则起草专家咨询小组的四位成员之一,负责起草民事责任一章,为这部被誉为“中国的民事权利宣言”的民事基本法的制定作出了杰出贡献。,中国法学会授予魏振瀛教授“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
魏振瀛教授自1960年起任教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曾担任党总支副书记、书记和系主任。他学识渊博、治学严谨、正直清廉,工作一丝不苟,为北大法律学系及法学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出了杰出贡献。
魏振瀛教授的逝世不仅是北大法学院,也是中国法学界的重大损失。
魏振瀛教授的遗体告别仪式定于 年 9 月 9 日 9 时在八宝山殡仪馆厅举行。
谨此沉痛讣告。
北京大学法学院魏振瀛教授治丧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
篇3:教授讣告
我国土木建筑及岩土工程行业权威史佩栋教授因病医治无效,于20xx年2月28日13时45分在杭州逝世,享年( 90 )岁。
史佩栋教授1927年11月生于浙江绍兴,成长于上海,先后就读于上海辅仁中学和圣约翰大学,1946至1950年毕业于国立交通大学。1950年5月参加工作。先后任职于浙江省建筑工业厅、浙江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科威特国际承包商集团、北京市城乡建设基础公司、中美合资海南亚安迪国际工程顾问公司等单位。
在60余载的革命工作生涯中,史佩栋教授先后在浙江大学、同济大学、河海大学、科威特国立大学、日本京都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等校及科威特国家促进科学基金会等,兼任教职、指导硕博研究生、做高访学者、担任顾问或顾问总工程师等。20xx至20xx年为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地下工程分会创办会长。
史佩栋教授一生精于科研,勤于钻研,在我国土木建筑和岩土工程的理论研究上笔耕不辍,建树颇丰。先后编、著、译等著作共计30余部。并先后组织主持或参与主持多次国际、国内和海峡两岸大型的学术会议和论坛。获得过世界华人重大学术成果荣誉一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二项;获人民交通出版社60周年社庆优秀作者等荣誉奖。出版、出版《桩和桩基工程手册》先后被我国新闻出版总署评为“十一五”“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史佩栋教授是中国民主党派人士、也是一名社会活动家、教育家。
史佩栋教授的一生是奉献的一生,他把满腔热情和毕生精力都奉献给了我国土木建筑和岩土工程,史佩栋教授的.逝世,是我国土木建筑和岩土工程行业的巨大损失,向史佩栋同志的逝世表示沉痛哀悼。
史佩栋同志治丧委员会
20xx年2月29日
篇4:教授讣告
中国共产党党员、著名医学家、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妇产科创始人、生殖医学中心名誉主任、中国大陆首例试管婴儿缔造者张丽珠教授,因病医治无效,于9月2日18时19分逝世,享年95岁。
定于9月8日(星期四)上午8:00在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东礼堂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张丽珠同志治丧委员会
209月4日
篇5:教授讣告
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社会科学与管理学部原主任、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科技与社会研究所原所长曾国屏,因突发急症,抢救无效,于7月8日15时10分不幸去世,享年63岁。
曾国屏教授1953年出生于贵州印江,1986年在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自然辩证法专业毕业获硕士学位,任教于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和教育管理学院,1994年调入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至任所长,至先后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文理学部、社会科学与管理学部主任。曾先后担任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副理事长,是东亚STS网络(EASTS Networks)的创始人之一,兼任清华大学科技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科协-清华大学科技传播与普及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市第三届科技专家委员会委员、深圳软科学研究会副理事长。
曾国屏教授一生献身于学术研究与教育事业,勤奋治学,倾力育人,呕心沥血,鞠躬尽瘁,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出了重要贡献,对我国科学技术学、产业哲学的开创与发展有重大影响,在我国自然辩证法、科学学与科技政策领域享有盛誉。曾国屏教授的逝世是我国自然辩证法学界和清华大学人文社会学科领域的重大损失。
沉痛悼念并深切缅怀曾国屏教授!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207月9日
篇6:院教授讣告
中国现代史学家、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大学历史学系原党总支书记、教研室主任**教授,因病医治无效,于20**年9月1日15时15分不幸于**逝世,享年91岁。
为寄托对**教授的哀思,定于20**年9月5日(星期六 )上午9时在北医三院太平间告别厅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大学历史学系
**先生治丧办公室
联 系 电 话:
校内人员上车地点:**大学东门生物楼前
开车时间:20**年9月5 日上午8:20
篇7:院教授讣告
著名历史学家、**师范大学周秦汉唐文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武则天研究会名誉会长**教授因病医治无效,于201*年11月13日上午9时08分在西安不幸去世,享年81岁。
**教授,男,满族,1936年2月出生,辽宁省大连市人。1956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1960年毕业后曾在西北政法学院任教,讲授中国通史、中国法制史等课程。1972年后,历任**师范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教研室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师范大学周秦汉唐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武则天研究会会长·名誉会长、中国影视唐文化研究所研究员等职。从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突出贡献专家特殊津贴。3月退休。
**先生一生淡泊名利,严于律己,勤奋踏实,教书育人,桃李成林,精研学术,著作等身,深得广大师生和各届人士的广泛爱戴。即使在病重住院期间,他仍十分关注我校历史学科的建设与人才培养,为**师范大学历史学科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对**先生的逝世,我们深感悲痛。**教授告别仪式定于201*年11月15日(星期二)上午10:00在西安殡仪馆上善厅举行。
**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201*年11月14日
篇8:院教授讣告
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杰出的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中国民法学研究会顾问、原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暨学术委员会委员、原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大学法律学系主任、原**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大学法学院教授**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1*年9月5日7点45分在**大学第三医院不幸逝世,享年82岁。
**教授毕生从事民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为当代中国民法学的重建和发展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教授参与了多部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特别是1985-1986年作为民法通则起草专家咨询小组的四位成员之一,负责起草民事责任一章,为这部被誉为“中国的民事权利宣言”的民事基本法的制定做出了杰出贡献。2012年,中国法学会授予**教授“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
**教授自1960年起任教于**大学法律学系,曾担任党总支副书记、书记和系主任。他学识渊博、治学严谨、正直清廉,工作一丝不苟,对北大法律学系及法学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贡献卓著,深受同事和学生的敬重与爱戴。
**教授的逝世不仅是北大法学院,也是中国法学界的重大损失。
**教授的遗体告别仪式定于201*年9月9日9时在八宝山殡仪馆东礼堂举行。
谨此沉痛讣告。
**大学法学院**教授治丧办公室
201*年9月5日
参加告别仪式的同志,请于9月9日上午8时在北大法学院凯原楼乘车,也可自行前往。欲致唁电、唁函或欲送花篮的单位或个人,请与**教授治丧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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