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虚构房龄如何担责?

时间:2023-06-20 08:07:2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虚构房龄如何担责?(共5篇)由网友“油炸食品我的爱”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整理过的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虚构房龄如何担责?,欢迎大家阅读借鉴,并有积极分享。

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虚构房龄如何担责?

篇1: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虚构房龄如何担责?

一、如何查询真实房龄

房龄: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房屋的年限。房屋的使用年限:即房屋的土地的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拿地之日开始算起。比如,开发商拿地,70年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期限为至2080年;开发商在该土地建的房子,交付使用。到了,土地使用年限剩余64年(2080-);该房屋的房龄为4年(2016-)。

(1)房龄高的老房子,其同周边的小区相比,价格一般比较低廉。越老越不易出售,时间长了,甚至会贬值。(2)房龄高的老房子,居住的舒适度比较低,各方面都显得比较破旧。(3)房龄越老,剩余的土地使用年限就越短,维修费用也越高,持有成本增加。随着受损程度的增加,还可能存在安全隐患。(4)房龄越老,贷款的年限就越短,太老的房子,可能银行都不愿意放贷。贷款额度方面,可能也受影响。

比如一套老房子,售价100万,银行评估价80万,按照首付3成来算,银行可以给你发放的贷款最多为56万(80-80*0.3),然而,售价100万减去贷款的56万,就是44万,意味着首付你要支付44万才行。

通常我们喜欢看房产证,来查询这个房龄,但这种方式并不靠谱。房产证上的房龄不够准确,正常情况下房龄通常比房产证登记时间要长两年左右;而且这种方法适合查询第一次在二手房市场交易的房子。如果房子已被多次转手,就不能查询到其真实房龄,因为房产证上显示的是最新的拿证时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二手房房龄。

1、到房产管理部门查档,是判断房龄较稳妥的查询方式,可以查到准确的房龄信息。这个需要房主配合,带上房本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进行查询。

2、多问问该小区的业主、物业工作人员或者附近的老住户,得到的结果往往更真实准确。

3、从房屋结构上判断,上世纪80年代的房屋,比较明显的特征是厅小;上世纪90年代的房屋,在户型设计上开始出现“厅”的概念,两房一厅的房子使用面积大约有80平方米,讲究“大客厅”,客厅在14至15平方米。

4、查看外立面,通过外墙使用材料推测。红砖外墙,外观没有粉饰的住宅楼,多为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期的建筑;水泥外粉墙面的住宅楼,大多是九十年代初、中期的建筑;墙面涂了外墙漆的住宅楼和外贴墙面砖的住宅,应该是九十年代中后期以后的建筑。看到新近粉饰的墙面,可从周围居民或房管部门那里进行确认。

5、看厨卫装修程度。根据一些难以更换的物件(下水管道、卫生间地漏等)来判断房龄;厨卫的装修比较难以改变,也就比较容易判断出房屋的真实装修年代,比如地板的装修就不容易更换,所以从地板的成色及款式就比较容易看出房屋的新旧程度。

6、在二手房交易网上备案的情况下,可以网上挂牌后,输入产权证号,查询相关信息。但一般只有拥有挂牌权的中介公司才能查询。因此,要找正规的中介公司,减少购房者在买房时遇到的风险。

7、楼层高度。楼层数在2到3层多为上世纪五十到六十年代左右的建筑;楼层在8层但是没有电梯的住宅楼约为九十年代中期的建筑;10层以上小高层并配有高层电梯的住宅,约为左右的建筑。

二、卖房人虚构房龄如何担责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二手房买卖中,房屋的房龄,直接关系到房屋的质量、后续使用寿命、房屋安全状况、买房人的居住品质和居住体验、买房人再卖此房时的价格,甚至关系到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般而言,房龄越长,土地使用权已使用期限就会越长)到期(70年)后买房人是否需要续交土地出让金或者出售此房屋时是否需要再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等问题。因此,房屋的房龄是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如果卖房人故意隐瞒或者假报房龄给买房人造成损失,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即便没有给买房人造成损失,买房人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款。

对于房屋的真实年龄,其实了解清楚是最好的,否则的话日后自身利益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损害。毕竟一些老房子的价格往往比较偏低,而对于一些人来讲可能在经济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就会选择购买这样的房屋,此时如果不了解清楚相关的内容,就有可能产生纠纷。

篇2: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怎样才算虚构劳动关系?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怎样才算虚构劳动关系?

1、虚构劳动合同

2、虚构劳动事实

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呢?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公司招聘你工作,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7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规定,先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申请劳动仲裁,你必须证明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以证明:

一是尽量提供能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相关材料。如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用人单位的门卡、饭卡、工资条、工作服、暂住证、评定员工等级证明、表彰或处罚决定等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要增强证据意识和职业风险意识,平时尽可能收集、保存相关物品。

二是请同事提供证人证言,而且要出庭作证,证明你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三是让自己任职期间接触过的客户予以证明,证明自己曾经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向其提供过服务。

四是申请调查取证。对一些不接待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单位,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或者委托银行向劳动者代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部门向社会保险部门、银行调取相关的资料。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怎样才算虚构劳动关系,首先就是虚构一个劳动合同,其次,就是虚构在公司上班的劳动事实,这些虚假的手段是能够认定劳动关系的建立。

篇3: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的后果是什么?

一、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的后果是什么?

1、用虚构劳动关系的手段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用虚构劳动关系的手段已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特征是:

1、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劳动法》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3、劳动法适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外资企业)。《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三、没有工作的人可否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是重要的民事关系,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如果通过建立虚假的劳动关系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企业会被保险行政部门处以一定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企业负责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企业,应该规范经营,不得帮助他人做这种违法的勾当。

篇4: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虚构劳动关系参加社保怎么处罚?

一、虚构劳动关系参加社保怎么处罚?

处罚是:

用虚构劳动关系的手段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用虚构劳动关系的手段已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特征是:

1、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劳动法》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3、劳动法适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外资企业)。《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三、没有工作的人可否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诈骗罪的刑事处罚是什么?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篇5: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虚构债权债务抽逃出资的刑事处罚是什么?

虚构债权债务抽逃出资的刑事处罚是什么?单位和某些股东在想要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基本都是通过各种各样违规操作的方法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的,虚构债权债务也是其中的一种。见利就上,见弊就躲的这种心态根本就不适合投资做股东,即便遇到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也不能就想方设法的抽逃出资。

一、虚构债权债务抽逃出资的刑事处罚是什么?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公司法》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一审刑事案件审理时间一般是多久?

一审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虚假广告行为有哪些形式?

全款购房合同

国际贸易中电子合同分析的论文

全款购房合同

蒙古阿拉善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参考

诚实守信的美好人生优秀作文

十大网络防骗术 帮助你防范网络欺诈

会计案例报告1800字

p2p网络借贷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虚构房龄如何担责?
《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虚构房龄如何担责?.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虚构房龄如何担责?(共5篇)】相关文章:

乌托邦读后感2023-08-09

上海网贷监管细则2023-05-29

企业倡议书2023-02-21

315消费者权益心得体会2024-02-04

危房改造社会实践总结2023-08-13

网络借贷服务口号2023-03-03

反诈骗工作总结2023-01-18

乌托邦语录2022-05-06

加强规范自律倡议书2023-03-14

购置车辆申请报告2022-09-29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