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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河南省地热资源开发与保护浅析
河南省地热资源开发与保护浅析
河南省地热资源丰富,以洗浴为主的直接利用量较大,利用水平低,浪费严重,保护意识淡薄.分析了地热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出利用应以供暖为主,实行总量控制开发.根据利用现状及地热地质条件,全省划分了五个地热资源开发保护区,提出了编制规划、推行回灌、加强勘查、提高利用水平等保护措施.
作 者:王继华 WANG Ji-hua 作者单位:河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河南,郑州,450016 刊 名:地下水 英文刊名:UNDERGROUND WATER 年,卷(期): 31(4) 分类号:P314.1 关键词:地热资源 开发 分区 保护篇2:地热资源开发的论文报告
关于地热资源开发的论文报告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1.项目经济评价研究现状
2.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经济评价方法研究现状
3.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经济性研究现状
二、 研究现状评述
国内外学者的这些研究工作,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地热开发的重要性、关键问题,为地热研究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分析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经济性寸,主要依据技术经济学原理,侧重于从项目或企业角度考虑经济效益,经济分析的理论和方法主要是财务评价方法或者技术经济性分析,仍属于财务评价的范畴。对地热资源经济评价研究还需要从一个系统的高度,全面考虑应该包含什么样的要素,并对具体指标内容、评价参数等进行系统的研究。我国对于地热开发利用的经济评价的研究还比较薄弱。目前,这些研究主要的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尚未有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经济评价的系统研究多数关于地热资源经济评价以单个地热幵发项目为对象,大都研究开发利用的可行性方案等,对不同开发利用方式地热项目的宏观分析还比较缺乏;经济评价中多以财务、环境、社会等单方面因子进行评价,虽然考虑项目的社会、环境、经济效益,但是缺少一个系统的、以资源1济一环境为系统的经济评价综合模型;多以投入-产出的财务计算为主要研究方法,缺乏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投入-产出的绩效研究。随着我国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步伐的加快,这些方面的研究也会成为今后地热相关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
(2)研究的方法和深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国内外对能源经济评价方面进行的研究并不少,既有针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也有针对新能源的,但是总的来说对传统化石能源方面的研究更加深入。针对新能源的经济评价研究侧重于针对某个具体的`项目作出运算和评价或者对不同方案的运算结果进行比较,总的来说,阐述比较笼统,研究的内容和方法还需完善,亟需形成一套系统的、针对性较强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体系。
(3)研究的对象应该细化目前的能源项目经济评价研究的对象主要集中在不同能源或不同用能方式之间经济性的比较分析,通过对计算结果的比较选出最优方案,但优势或劣势的关键影1?因素还缺乏深刻剖析,比较过程中所釆用的经济评价方法针对性不强。
三、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1、研究的思路研究思路大体按照以下线路:文献査阅(理论基础)一文献述评(找出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一构建模型(提出方法)一验证模型(实证研究)一运用模型(政策建议),从五个层面,逐层递进展开研究。
2、研究的方法
(1).调查研究。研究数据的获取主要通过图书情报资料屮心和政府相关部门网站査询,部分重点、典型研究项目和区域的数据和资料通过实地调研获得。
(2).实证研究。将评价理论和方法直接用于我国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评价上,具有真实性。
(3).比较研究。以不同利用方式的地热开发项目为对象,对其开发利用的经济和效率进行了评价、比较。
(4).模型分析。利用3E-超DEA模型,对案例进行分析,一方面验证模型的可行性、科学性以及存在的缺陷,另一方面为地热开发利用经济评价提供方法指导。
(5).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针对不同地热开发项目进行了横向定量的效率测算、排序,同时结合地热产业的特点,提出定性的优化对策。
四、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创新点
1、研究内容
2、技术路线
3、创新点
五、论文提纲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1.4 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创新点
第二章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经济评价的理论基础
2.1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理论
2.2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经济评价的作用与原则
2.3 影响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经济评价的因素
2.4 地热开发成本分析
2.5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我国地热资源不同开发利用方式经济评价综合分析
3.1 我国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3.2 深层地热水供暖项目经济评价
3.3 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的经济评价
3.4 地热温泉开发利用相关评价
3.5 我国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经济评价存在的问题
3.6 本章小结
篇3:德州驴的保护与开发
德州驴的保护与开发
德州驴主要分布在德州、滨州、沧州等地,是我国著名的优良畜禽品种之一.具有体格高大,结构匀称,外形美观,耐粗饲,抗病力强,出肉率高,役肉兼用的特点.本文通过对德州驴的'特点、现状、发展前景的调查分析,提出了德州驴保护与开发的几点建议.
作 者:王艳秋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畜牧兽医局,253015 刊 名:农业知识(科学养殖) 英文刊名:AGRICULTURAL KNOWLEDGE 年,卷(期): “”(10) 分类号:S8 关键词:篇4:论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
论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
中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息息相关,中药资源过渡开发利用,会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中药资源开发利用也将受到严重影响.因而,解决好中药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已成为当前的突出矛盾.现就中药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综述如下:
作 者:徐美菊 徐震威 吴庆丰 作者单位:徐美菊(黑龙江龙卫同新医药有限公司,哈尔滨,150006)徐震威(北京同仁堂哈尔滨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150001)
吴庆丰(黑龙江省药品稽查总队,哈尔滨,150076)
刊 名:中药研究与信息 英文刊名:RESEARCH & INFORMATION O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年,卷(期): 5(4) 分类号:F7 关键词:篇5:浅析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
浅析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
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矿产资源,而矿产的开发利用又会程度不同地破坏生态环境.本文就怎样解决这一矛盾提出要提高全民对环境保护的忧患意识,尽量减少采矿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加强法制监督,加强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建设规划,加强复垦等对策和措施.
作 者:徐翠云 作者单位: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江苏,南京,210018 刊 名:地质灾害与环境保护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EOLOGICAL HAZARDS AND ENVIRONMENT PRESERVATION 年,卷(期): 13(4) 分类号:F205 关键词:采矿 矿产开发 环境保护 对策篇6:《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热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保护、规划、区划、勘查、开采、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热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蕴藏在地壳内部或者溢出地表,温度达到25℃以上,以水为载体的能源矿产。
第四条 地热资源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和综合利用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热资源的保护,严格控制地热资源开采规模,合理布局地热资源产业,推动地热资源的集约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统一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地热资源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旅游、农业、林业、地震、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做好地热资源保护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开展地热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地热资源的意识。
第八条 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破坏地热资源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与区划
第九条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结果编制,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第十条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按照原规划编制程序提出,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及时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修编。
第十一条 本市地热资源实行分区保护制度,设置开采保护区、储备保护区、补给保护区。
开采保护区是指以地热开采井(泉)为中心,半径不小于150米范围的地热资源开采区域;储备保护区是已经探明的,尚未进行开采的地热资源储备区域;补给保护区是地热资源水补给区域。
第十二条 地热资源开采保护区、储备保护区和补给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发改、规划、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地震等相关部门共同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予以公开。
根据保护工作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地热资源开采保护区、储备保护区和补给保护区的具体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在地热资源开采保护区、储备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深挖等可能破坏地热资源的施工活动,不得从事污染地热资源水域的经营活动,不得堆放、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堆放、倾倒、处置固体垃圾和液体垃圾。
第十四条 在补给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山炸石、破坏生态环境,不得投资兴建可能导致地热资源水质恶化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勘查与开采
第十五条 地热资源勘查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勘查地热资源,应当持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
勘查地热资源,应当按照地质勘查规范进行施工,编写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组织成果评审验收、汇交成果资料,进行储量登记。
第十六条 开采地热资源应当持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开采地热资源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十七条 地热资源采矿权人修建、改建地热管道、保温蓄水设施等与开采地热资源有关的工程,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规划等相关手续。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验收。
第十八条 地热开采井(泉)因连续停产、井内塌陷等需要报废的,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进行报废处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热开采井(泉)报废处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章 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实行地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十条 实行地热资源限额开采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制定年度开采限额计划和日开采限额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实行地热资源错峰错时开采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资源供需情况,可以编制错峰错时开采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开采总量和开采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执行限额开采计划,遵守错峰错时开采制度。
第二十三条 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积极进行开采技术升级和工艺改造,在开采井(泉)附近和开采井定流量抽水水位降深范围内,安装并使用地热资源开采监测计量设施和节能节水设施,并对水温、水位、水质进行定期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开采监测计量设施和节能节水设施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储备保护区内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二)采用先进开发技术与工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鼓励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在沐浴、医疗保健、地热采暖、温室种植、水产养殖等方面梯级利用和综合利用地热资源。
第二十六条 鼓励设置公益性公共地热浴场,实行免费开放。
鼓励经营企业对一定区域内的居民沐浴实行优惠。
第二十七条 地热资源利用后产生的污水应当进行处理,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情况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适合回灌的地热资源开采区,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制定回灌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回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地热资源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拒装计量设施的;
(二)故意破坏计量设施的;
(三)计量设施发生故障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地热资源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不遵守错峰错时开采制度的;
(二)不执行限额开采计划,超额开采的;
(三)不进行开采技术升级和工艺改造,造成地热资源严重浪费的;
(四)不履行回灌义务,或者不按照回灌方案实施回灌的;
(五)不按要求对地热开采井(泉)进行报废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地热资源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处相当于地热资源损失价值20%以上50%以下罚款;地热资源损失价值具体数额无法确定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地热资源开采保护区、储备保护区内,堆放、倾倒、处置各类固体、液体垃圾的;
(二)在地热资源开采保护区、储备保护区内,从事深挖等破坏地热资源的施工活动的;
(三)在补给保护区内,开山炸石、破坏生态环境,或者投资兴建导致地热资源水质恶化建设项目的。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地热资源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地热开采井(泉)是指采矿权人依法取得在法定期限内开采地热资源的井点。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 矿产资源整合措施
★ 水资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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