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气候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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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气候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研究论文

篇1:设立气候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研究论文

关于设立气候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研究论文

一、气候资源不属于法定的自然资源范畴

(一)自然资源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顾名思义,自然资源即是来自于自然界的资产的来源,其经济学特色十分明显。《辞海》一书中关于自然资源的定义是“一般天然存在的自然物(不包括人类加工制造的原材料),如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水利资源、生物资源、海洋资源等”。 大英百科全书将自然资源定义为“人类可以利用的自然生成物,以及形成这些成分的源泉的环境功能。前者如土地、水、大气、岩石、矿物、生物及其群集的森林、草原、矿藏、陆地、海洋等;后者如太阳能、环境的地球物理机能(气象、海洋现象、水文地理现象),环境的生态学机能(植物的光合作用、生物的食物链、微生物的腐蚀分解作用等),地球化学循环机能(地热现象、化石燃料、非金属矿物的生成作用等)”。

在我国,对自然资源的定义虽大体相同,但也并非完全一致。如1987 年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的《中国自然保护纲要》中对自然资源的定义为:“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如土壤、水、草场、森林、野生动植物、矿物等。”也有人认为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中存在的一切能够为人们利用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来源的自然要素,一般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旅游资源等。”“或者说,自然资源是经自然界形成的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称”。通过以上定义列举不难看出,虽然对自然资源的表述各有侧重,但其内涵中有两点共同之处:一是自然资源应当是自然过程中的天然生成物,人造材料或人为制品不应当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二是自然物或自然现象能成为自然资源,必须有两个前提,即人类的需要和人类有对其进行开发利用的能力。实践中,土地、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已成为人们熟知的'自然资源类型。然而如果我们对自然资源的内涵细细推敲,则会发现自然资源的定义中描述部分与列举部分并不完全相匹配。具体而言,自然界中可供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涵盖面非常之广,绝非土地、森林、草原、矿产、野生动植物等等有限的资源类型所能完整替代。

譬如阳光、空气,均是自然界中可供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但是两者却并未被人类视为单独的自然资源类型;再如原子的裂变和聚变反应所产生的原子能,同样是存在于自然界且为可供人类利用的能量,但目前为止原子能也并未被视为一种独立的自然资源类型。可见,自然资源的概念其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自然资源应当指一切可以为人类所利用的自然界的能量和物质,按照大英百科全书的定义,甚至可能包括特定的自然现象和环境功能;狭义的自然资源则往往是指已能够产生经济价值、目前可以被人们利用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来源的自然要素,更多地体现为各种特定的自然资源类型。

二、气候资源不具有可以设定国家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应具有的特征

近年来,随着人类技术水平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已经大大突破了既有地缘资源的范围,可谓上天入地下海,能够为人类利用并带来财富的自然条件和自然因素大大增加,新的自然资源类型层出不穷,传统观念中认为人力所不能及的自然界的风、光、热、云等都已可以为人类所用,成为直接或间接获得财富的来源。上世纪70 年代左右形成的气候资源概念,已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被人们认识和利用。那么,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气候资源究竟可不可以成为法定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其能不能列入《宪法》第9 条“等自然资源”的范畴呢?

(一)可以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自然资源所具有的特点

所有权是物权法中的概念,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支配权利。必须明确的是,无论是依据法律的规范还是相关科学性的考虑,绝非世上所有的东西都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即并非所有的物都是物权法所规范之“物”,尤其是对类似于气候资源这种新兴的自然资源类型,其能否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必须从各方面综合、科学地予以考察。首先,从自然资源领域引入所有权制度的历史来看,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自然资源具有稀缺性的特点。以目前已被法律设定了所有权的自然资源中最典型的土地资源为例,在早期农业社会,尽管人类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与可供人类利用的土地资源的供给之间尚未达到如现今这样的不平衡状态,但在当时较低的科技水平条件下,特定范围内的可利用土地仍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又因为土地是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所以现实对立法提出要求,应对有限土地的权利归属作出相应规范,以实现人与人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的目的,所有权制度由此被引入。因此,供求不平衡、供给严重无法满足需求的这种稀缺性特点即是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自然资源的首要特性。其次,从现有物权法律制度的相关规范和理论出发进行考察,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自然资源具有可特定化的特征。我国《物权法》第2 条第3 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笔者以为,这里有两个关键词值得予以关注:“特定”以及“直接支配”。

“特定”是“直接支配”的需要,“直接支配”是“特定”的结果。现代民法理论与实践对于构成所有权客体之物应为能被特定化的特定之物已形成共识,其主要原因也即在于所有权的本质内容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有随之而来的利益”。因此,可特定化是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自然资源具有的第二个特点。最后,从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来分析,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自然资源应具有没有外部性影响或影响很小的特点。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一种外部影响,而这种外部影响又不能通过市场价格进行买卖。前已述及,所有权的本质内容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有随之而来的利益”,也就是说,所有权的权利人的支配行为与其所取得的利益应当是一种对应关系,若出现行为与收益不一致的情况,即产生外部性影响,则实际超出了所有权的功能范围。换言之,对于外部性问题,所有权制度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没有外部性影响或影响很小应是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自然资源具有的第三个特点。综上,可以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自然资源应具有稀缺性、可特定化以及无外部性影响三个特点。

三、结语:可行的替代性解决方案

太阳能资源、风能资源是可再生能源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因而各国都鼓励对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利用,以缓解各国能源供应的压力,同时也有利于减轻因为化石燃料燃烧对环境的污染以及气候的变暖。既然存在国家对气候资源利用的鼓励政策,就会涉及相关政策的制定依据和规范办法等具体问题。然而,笔者在前文中已明确论证了为气候资源设定国家所有权的做法既不具有科学性基础也存在合法性危机,因此必须考虑的问题就是,如果不设立国家所有权,对于气候资源特别是其中所蕴含的太阳能和风能资源,是否有其他更好的规范方式来替代呢?

不可否认,规模化的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可能会带来一些影响,比如管理不善可能会产生低效、无序发展,也可能会对农业、环境等带来负面影响,即前文中所说的负外部性影响。因而,国家需要加强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和引导。有些国家,如美国许多州的《太阳权法》规定了太阳能获得权或者太阳能地役权,以解决公众对太阳能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权益冲突。这些经验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借鉴。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太阳能、风能本身不是稀缺资源,但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或者土地附着物(如屋顶),所以,风能、太阳能资源区是具有稀缺性的。在实践中,所谓的抢占风资源、圈风、圈太阳,不过是圈占风力资源丰富、太阳光照强的地域范围内的土地而已。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国家通过强化和完善现有的国土规划、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管理手段,完全可以对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实现有效管理。这既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也能实现国家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有效管理和引导的目标,是可行的替代性解决方案。

篇2: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人化研究论文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人化研究论文

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政府重点关注的一个领域,而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在于土地问题。《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明确了集体土地流转政策。集体建设用地顺畅流转的前提是具备完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然而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一些缺陷,特别是主体虚位的问题比较突出。笔者在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的基础上,通过对农民集体法人化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以及对于具体路径的思路阐述,探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人化改造的模式,以便为推行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人化的概念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人化是指在法律上赋予“农民集体”以法人资格并健全适格的权利行使主体。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人化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土地管理法虽然规定了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但集体所有的法律性质不明,我国民事法律也缺乏对该类民事主体的规定。首先,农民集体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在民事法律中,并不存在与农民集体直接对应的一类民事主体,农民集体是否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并无相关的明确表述,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直接关系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①其次,农民集体作为所有权主体,缺乏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明晰的内部法律关系,包括集体内部不同个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关系。要保证集体成员能够顺畅地行使权利需要完善主体内部的治理制度。最后,农民集体作为所有权主体,缺乏适格的权利行使主体。国家作为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具有实际的经营管理能力,而负责集体土地经营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或者已经解散或者属于村民自治组织,都无法切实履行经营管理职责。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人化改造模式的可行

性按照我国法律,农民集体分为村组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三级,应在尊重客观历史和既定事实的基础上,将村农民集体所有确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归属的基本形态,笔者对于农民集体的法人化改造也是以对村农民集体的改造作为论述对象的。法人的法律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具有独立的意思,具有独立的名义,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以及能独立承担责任。对于村农民集体,完全可以依照法人的法律要件对其进行改造。

(一)独立的名称

以农村农民集体为例,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的名称已经具有了唯一指向性,能够将不同的村农民集体所区分开。各村农民集体都有这样独立的名称,但对外却不以该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以“某某村村委会”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应当说村委会只是农村集体的一个内部机构,并非适格的民事主体,另外,以村委会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也导致少数村干部凭借其权力任意处分集体土地,谋取私利现象的发生。因此,农民集体必须以独立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农民集体应刻制并备案其对外活动的公章以保证独立名义。

(二)独立的财产

村农民集体在事实上拥有独立的集体财产,主要包括土地和其它一些生产性资料,一些公益性的公共设施也属于村集体财产。很显然,作为集体的财产与作为农民个人的财产是相互区别,并能凭借常识区分开的,从具有独立财产的角度说,村农民集体天然的符合法人具有独立财产这一要件。

(三)独立的意思

农民集体应具有独立的意思,借鉴法人的治理结构,形成具有意思形成机关、意思执行机关、执行监督机关等。目前,村农民集体在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多以村委会形成意思并执行该意思,如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常见的是由村委会代表集体对外签订补偿协议。但村委会的意思显然不能等同于农民集体的意思,且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村委会不仅无法反映农民集体的意思,反而有可能损害集体成员的利益,③以村农民集体为例,可以由村民大会作为村农民集体的意思形成机关,村集体农民人数较多的,可以考虑以全体村民代表组成的村民代表大会作为法人的意思形成机关和权力机关。为了节约成本并提高效率,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作为执行机关来执行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村委会对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委会主任是该村农民集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了监督村委会的执行工作,有必要仿照公司监事会的设置,设立一个专门的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工作。公司治理中,公司法赋予股东以代表诉讼的权利,那么,当村委会的工作损害集体法人的利益时,集体成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代表集体进行诉讼。当村民大会或者村委会的有关决定侵害到村民个人的合法利益时,受侵害的成员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等。

(四)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农民集体法人在具有独立财产并能以独立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同时就已经具备了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然而应当防止农民集体法人滥用这种责任能力。因此,有必要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农民集体法人的对外担保和对外负债进行规制。公司法人的对外担保由公司章程规定,决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鉴于集体土地对于农民生计的保障性特点,村农民集体法人在涉及利用集体土地对外担保时必须经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而不能由村委会决定做出。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对外担保时,相关涉及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借鉴该项内容,同样的,在村集体法人为集体成员或者村委会相关组成人员对外担保时,作出决议相关人员必须回避。综上,可照法人的四个要件对村农民集体进行改造,其中应改造的重点在于形成法人意思机关,因为农民集体法人化成功的前提是法人具备独立意思。

四、股份法人制改造模式并不可取

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提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进行股份法人制改造,实践中也被一些地方的农村土地流转试点所接受、推行。按照股权的定义,股权是投资人以投资形式将其自有财产的所有权让渡于法人,转换为对法人的股权,因此,该学说的前提是投资人对投资到法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也即必须承认单个的农民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并以其私人所有权出资以形成股权。而这种推论与我国法律规定农民个人不享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相背,而假如认为农民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那么,作为法人,就只应该享有土地使用权,如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仍然不明。因此,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进行法人化改造,股份制并非适合的形式。五、法人化改造的具体路径

(一)维护农民集体法人的财产

农民集体法人必须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对于该财产的日常养护由村委会负责,但村委会无权决定对该财产的行使。农民集体法人的财产必须由代表法人意志的农民大会或者农民代表大会决定行使,决定由村委会负责执行,并由村民监督委员会实行监督,村委会和村民监督委员各自向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负责。同时,土地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农民集体法人对法人财产的处置将受到更多的限制,譬如对农民集体法人就不能适用破产。

(二)确立农民集体成员资格

农民集体法人的成员身份是农民基于户籍身份取得,而非基于投资。集体成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一人一权,平等行使。户籍标准显然是农民集体法人成员身份确认所须遵循的一项主要标准,但不应该是唯一标准,还应当考虑成员与集体组织的关系。对于空挂户、寄挂户等,其虽然具有集体户籍,但其与集体组织没有经济生活上的联系,不以集体土地为生存保障,因此,不宜认定他们具有成员身份。对于户籍不在村集体,但实际居住地在集体组织的,此类情形多由婚嫁,承包、择业所引起。譬如具有城镇户籍的一方因婚嫁到村集体生活居住,如果其户籍并未迁入村集体,则由于其仍然享有城镇户籍所保障的福利,因此,也不宜简单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当然,如果根据村规民约,集体组织通过民主决议接纳该人为集体成员,也应当尊重集体组织的这种自治权。对于长期在城镇发展不在农村生活,但尚未获得城镇户籍的,比如农民工、在读大学生、现役军人等,由于其尚未获得城镇户籍,不能享受城镇户籍的保障福利,此时,其仍需以集体组织的土地作为生存保障,因而,宜继续认定他们的成员身份。

(三)理顺法人化治理结构与现有农村管理组织的关系

将农民集体改造成法人,需要解决法人治理结构与现有农村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在农村,由村干部以及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负责村集体的自治管理,由村支书或者村党委负责党的政策在村一级基层的宣传和落实。党组织的存在对于监督集体财产的管理是必要的,因此,村支书、村党委作为党组织在村一级的代表可以与村农民集体法人并存。突出的问题是怎样协调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和农民集体法人的关系。村委会具有行政属性,也担负着提供基层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一定的经济属性。双重职能易使村委会取代农民集体法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此,可以弱化作为农民集体法人执行机构的村委会所承担的政治职能,突出其经济职能。可以将现有农村管理组织的政治职能纳入改造后的法人治理结构之中:在村委会中设立一个负责行政管理事务的行政机构,接受村委会目前所承担的政治职能,村委会作为村农民集体法人意思执行机构,主要负责对农民集体法人财产进行管理的经济性职能。村委会主任作为农民集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篇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建设流程研究论文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建设流程研究论文

摘要:旨在探讨省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建设流程。以河南省为例,基于县级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成果,建立省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并对该数据库建设流程进行了介绍。建立省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可以更好地实现河南省对全省农村集体所有权调查成果的集中管理。

关键词:省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

0引言

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河南省现已全面展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前全省县级所有权调查的各项工作已全面完成,按照工作安排,河南省将对全省成果进行汇总,同时建设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省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下面我们就以河南省为例探讨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建设的流程。

1技术路线

1.1主要技术指标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的比例尺为1∶10000,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标准分幅图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采用标准分幅[1],其编号、名称与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保持一致。

1.2技术路线

县级集体土地数据库管理系统输出的县级成果,通过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质量核查软件(简称“质检软件”)的检查和市级核查之后再经过数据整合流程得到满足省级入库标准的数据成果。将处理后的县级数据成果利用省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管理系统再次进行数据检查,无误后即可通过单个或批量入库,最终形成省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具体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2数据库建设准备工作

2.1接收数据源

数据源是接收到的上级统一下发的县级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成果,主要包括表格成果、地籍档案资料、数据库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影像数据、其他资料等。

2.2整合数据

数据整合是省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建库的工作重点,主要从矢量数据、元数据和其他数据三个方面对县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的成果进行整合处理。

2.2.1矢量数据整合

1)获取县级成果数据从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获取各县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成果。2)数据检查河南省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建设的原始资料是全省159个县区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调查成果,以县区为单位,县级数据成果的准确、完整是数据整合工作的重点,关系到整个省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的建设,影响到数据库的逐级汇总,因此,在数据整合前,需要对县级数据成果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表格成果、地籍档案资料、数据库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影像数据、其他资料等,检查方式是利用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对县级数据库成果进行整体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数学基础是否正确、图层及各种扩展属性表是否完整、空间数据拓扑关系是否正确、空间数据的属性结构是否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标准》[2]、数据库中各图层要素中的面积、长度等计算是否准确等。在质检软件中提供了对数据拓扑容限设置的功能,由于同样的数据在不同的拓扑容差下检查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为了使同一数据各级检查的检查结果统一,规定检查的拓扑容限为(Tolerance)为0.001m,设定数据集的精度(Resolution)为容差的1/2(0.0005m)。对提交的县级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进行质量检查,经过对全省159个县区数据库的质量检查,发现数据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拓扑一致性检查中存在界址线要素相互重叠、图层缺失(主要是地籍档案、权利人、权属来源证明、权属审批、权属调查、申请登记、栅格数据、注册登记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基本情况表(Excel)属性内容与数据库中宗地属性不一致等。3)数据接边在接边过程中保证接边后同一数据图形分层及属性结构、属性值保持一致;保证接边后相邻辖区无缝隙、无重叠;接边后数据要素分层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标准》要求。同时保证接边后数据的无拓扑错误;接边后实体的图上点位误差不超过图上0.1mm。从数据接边的检查结果来看,接边中的压盖漏缝现象比较多,对全省数据的逐级汇总影响比较严重,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划定工作界的形式来进行,划定的工作界只作为面积统计使用,不作为权属处理的依据,工作界划定的规则如下:①对于相邻县区接边中存在的压盖漏缝范围大于数据库容差范围的,要求在数据库中新增图层ZD_GZJ(宗地_工作界),ZD_GZJ的属性结构可以参考《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标准》中的ZD属性结构设置,选取ZD层的部分字段作为ZD_GZJ的`字段,并赋予相应的属性和注解。选择合适位置划定工作界,将去除重叠,填补空洞后的宗地_工作界层作为省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汇总中面积统计的依据,对于此次省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面积汇总中县区面积之和与县级数据库提交的成果中面积不一致的情况,编写××县(区)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汇总差异说明,内容主要包括差异情况,差异原因等。②对于空洞面积大于该县区最小地籍子区面积的地块,作为缺少数据,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请各县区数据提交完整后重新上交。③对于县区接边处存在的空洞,参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行政界线在相应的县区新增宗地,并在宗地_工作界层对新增宗地进行详细的描述。④对于县级数据接边中存在的重叠地块,在划定工作界的工程中,参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行政界线,将重叠地块的面积计入其中的一个县区,在另一个县区统计面积时则不再计入。4)数据格式转换(PGDB)原始数据提交的形式主要有VCT、shp、mdb三种形式,在省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中入库采用的mdb格式,因此,要进行数据格式转换。①数据格式转换通过ArCatalog新建一个空的MDB数据库,数据坐标系统与原始数据坐标系统相一致,然后通过ArcCatalog中的“import”将各县区原格式数据中各图层导入到MDB数据库中。②扩展属性导入:通过MicrosoftAcess中的“外部数据”中的“dBASE”数据导入方式导入数据库标准中的8张扩展属性表,分别为:SGSJ、ZD_DJDA、ZD_QLR、ZD_QSDC、ZD_QSSP、ZD_SQDJ、ZD_ZCDJ、ZD_QSLYZM。其中,扩展属性表ZD_QSLYZM由于名字太长,导致无法通过MicrosoftAcess导入到数据库中,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在ArcCatalog中新建Table导入数据。5)投影转换由于河南省范围内的159个县区横跨37、38、39度带,在入库过程中,平面坐标的数据存在投影跨带的问题,因此,将质量检查的MDB格式数据投影转换为经纬度坐标数据可以避免此问题,可以利用ArcGIS平台中的投影转换工具Project命令进行投影转换。

2.2.2元数据整合

各县区成果中的元数据[3-4]不完整,部分县区的元数据命名不正确,内容为空,对于元数据内容完整的县区,首先确认相应元数据内容是否和矢量数据保持一致,描述是否正确。对于缺少元数据或者元数据不完整的县区,按照数据库标准[2]补充元数据文件。

3数据库建设

3.1数据入库

数据入库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矢量)和地籍档案两部分的入库,包含检查、预处理、入库三个步骤,整个入库过程采用流程化管理。同时,为了掌握入库的情况还进行了有效的统计。1)入库检查由于数据经过整合,需要对整合后数据进行入库前的质量检查,重点检查数据的规范性以及是否满足入库要求。质检内容主要包括数据质量检查和整合内容检查。检查出的数据错误及处理办法为:①由于原始数据本身造成的数据错误,如属性值域范围不正确等,提交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协调处理。②在数据整合过程中,由于整合错误导致的数据错误,如空间参考错误等问题,需要退回数据整合单位,重新整合处理。数据入库前要通过管理软件中质检模块的检查,入库前的数据以县区为单位进行检查,检查通过的数据才能入库,检查不通过的数据返回重新整改。2)入库模式完成矢量数据预处理和质量检查后,即可进行矢量数据入库。河南省省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入库方式采用“整合完一批入库一批”的方式。

3.2数据库建设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

1)对于县级数据接边中存在的大片重叠地块,在划定工作界的工程中,参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行政界线,将重叠地块的面积计入其中的一个县区,在另一个县区统计面积时则不再计入。2)对于相邻县区接边处面积的空洞,参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行政界线在相应的县区新增宗地,并在宗地_工作界层的属性表中对该宗土地的来源进行详细描述。县区间数据接边完成后,对数据库中的宗地_工作界层进行椭球面积维护,并分析该县区划定工作界前后总面积的变化。3)县级提交的数据成果中,有些以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命名的数据库文件组织形式,其行政代码并不在河南省现有的159个县区范围内,在数据入库过程中依然按照原开发区所属的县区行政代码进行数据追加入库。

4结束语

省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建设项目是一项数据量大、技术要求严格、工作量繁重的系统工程。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工程起点高、技术新、科技含量高、工作难度大。在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的领导与大力支持下,通过精心组织,认真施工,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获取了大量的技术成果。本文对省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建设流程及相关软件的应用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和探索,为今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参考文献:

[1]王世元.在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J].国土资源通讯,(18):16-17.

[2]张书波,高云.科学构建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动态管理土地登记信息[J].国土资源,(1):28-3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TD/T1016-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TD/T1016-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

[5]侯树兵,李伟.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地藉调查探讨[J].测绘工程,,23(5):46-50.

篇4:公共物品供给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限制论文

公共物品供给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限制论文

一、问题缘起:自然资源的权利配置模式

(一)自然资源的公共属性和权利配置模式

公共物品一般指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经济学上的概念。公共物品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共物品是指纯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即那些既具有非排他性又具有非竞争性的物品。广义的公共物品是指那些具有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的物品, 一般包括俱乐部物品(club goods)、公共资源(common resources) 以及狭义的公共物品三类。从经济学文献来看,典型的公共物品一般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自然资源一般是指自然界天然存在、未经人类加工的对人类有用的或可以被人类利用的天然物质和自然能量的总和,如土壤、水、矿物、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阳光、空气等。

自然资源,特别是其中与民众的生活和生产息息相关。具有基本社会保障功能的自然资源,如阳光、空气、水、普通生物等,“应向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开放, 允许有需要的社会成员在不影响他人权利及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自由取用”。这部分自然资源不论其权利归属如何都应供民众自由免费使用,故可以称其为公共自然资源,相比较其他的自然资源具有较强的公共性。由于公共性的自然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 这就决定了这部分自然资源同大多数的公共物品一样,在供给过程中必然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即不付费而使用公共物品;在使用中存在“公地悲剧”的问题,即当一个人使用公共自然资源时,由于负外部性的存在, 公共自然资源往往被过度使用,从而减少了其他人对这种自然资源的享用。在这种情况下, 事实上这些公共自然资源无法设立私人权利, 也无法利用谈判来促进这些自然资源使用的效率最大化, 最后的结果是公共自然资源被公共所有或者公共管理。也就是说,为解决公共自然资源利用的低效率, 对公共自然资源进行管制或者权利配置应当是一种低成本的选择。沿着这条经济学的思路, 在我国公有制框架内解决自然资源公共物品供给和无效率问题, 选择私法上的国家所有权模式或许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事实上,从《宪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至五十二条的规定来看,自然资源,特别是公共自然资源是被纳入私法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的范畴内进行规范的。正是这种权利配置模式,是造成现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模式在理论实践中的矛盾根源。

二、路径之辩:“废除论”的障碍

针对国有财产, 特别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模式的弊端,我国很多著名学者提出了解决方案。蔡守秋教授认为,“从性质上讲, 公众共用物既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私有物(财产、资源),也不属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公有物,包括集体所有财产(物、自然资源)和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财产(物、自然资源)。”“应该从法律上划清公众共用物(财产、自然资源)与私人财产(包括私有财产和私人专用财产)、政府财产(包括政府公务财产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代表的国有财产)的界限。”“建立健全非排他性使用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孙宪忠教授认为,“国家所有权与全民所有权不可能同义,抽象的‘国家’无法成为民法上具体‘物’的所有权主体。”“应尽速废除‘童话式的统一唯一国家所有权’理论,代之以符合民法科学原理的公法法人所有权理论。”根据上述学者的观点,《物权法》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模式具有天然的不可克服的缺陷, 根本性解决问题的方案是废除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模式, 建立独立的公众共有物法律制度, 或者国有财产的公法法人所有权制度。

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这些模式实质上是要改变目前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模式, 本文将其称之为“废除论”的路径。这种路径应当说从逻辑和法律科学性的角度把握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缺陷的本质, 并以理性的思考解决了这种模式的弊端。但是,从现实来讲,这种“废除论”的路径仍面临着无法逾越的障碍。首先,在公有制经济体制下,运用国家所有权模式来规范自然资源的利用无疑是我国《宪法》公有制经济制度下《物权法》的现实选择。在我国缺乏国有财产基本法的情况下,通过《物权法》来规范自然资源的权属和利用问题,无疑是《物权法》制定时的现实制度选择。这既有公有制意识形态的因素,也有公有制的法律实现形式上理论准备不足的原因。在《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权之后,如果要推翻这种自然资源的`权利配置方式, 显然需要支付更高的制度变迁的成本,特别是要突破《宪法》框架下公有制―――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特定法律实现形式的束缚更需要学者的勇气和立法者的智慧。更重要的是,这种自然资源垄断制度可能是国家实现公共福利的工具,也是实现和维护公共福利优先性的手段。在这种制度背景和前提预设下, 要想改变既有的自然资源权利配置模式显然是不现实的。

三、现实选择: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限制

从解释论的视角来看,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排他性矛盾的解决应当在现行的私法框架内寻找可资利用的制度资源,即在《物权法》的框架内寻求一种弱化所有权排他性和支配性, 实现自然资源公共性的制度安排。在当下私法语境和财产法体系中,所有权的限制无疑成为一种妥当的制度选择。

(一)文义和体系的视角:所有权体系中的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权法律体系是由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制度和规范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每一个法律上的字句,都紧密交织在法体系中,构成一个有意义的关系。”《物权法》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中对所有权的基本内容设定规范, 即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据该规定,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物权,同时“依法”二字表明所有权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的, 或者说所有权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才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类似于《日本民法典》第206 条的规定:“所有人在法令限制内对所有物享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虽然第三十九条未明确写入“限制”二字,但从文义上“依法”已包含有依照法律规范行事之义,所有权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自然包括在该项文义之内。继续分析《物权法》第五章的结构,可以发现《物权法》将所有权进行类型化后对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和保护进行了规定。从该章的位置安排来讲,《物权法》第四章的“一般规定”应当是对各类所有权普遍适用的总括性的规范。依此逻辑,国家所有权受到法律的限制应该是物权法体系中应有的含义,则属于公共物品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亦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

四、规范构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限制的具体规则

自然资源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不仅具有经济属性,因资源的稀缺性而具有财产价值,而且具有生态属性,是维持生态系统正常运转的自然要素,特别是保障人类生存之需的自然资源更具有强烈的公共属性。国家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大多数的自然资源都可以通过市场进行有偿配置和转让,实现自然资源产品的经济价值, 但是对于具有生存保障意义的自然资源,诸如阳光、空气和水等,却不宜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由此可见, 作为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自然资源因稀缺性的不同和生态功能的差异,公共性是有强弱差别的,在法律上其负担的社会义务也是不同的。本文基于此,根据公共性的强弱将自然资源分为公共性自然资源和经营性自然资源, 在此基础上设置不同的所有权限制规则以实现自然资源所负载的公共属性。

(一)公共性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限制

公共性自然资源从范围上大致属于“国家公产”,从性质上完全属于公共物品。法律在这些自然资源上设立国家所有权的目的并不是要通过所有权的行使以增加国库收入或国民财富, 而是要通过国家的管理以确保民众可以免费、自由地使用这些自然资源。“政府的责任在于确保每个公民可以平等地按照这些自然资源的公共用途加以使用的权利,而不是为了实现所谓的平等化收入的目标,通过转让、出租这些自然资源去获得收入。”

可以说,在公共性自然资源上,国家所有权仅是名义上的,所有权的核心已经被公众的共同使用权所取代。1.依法管理和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原则上免费为公众提供自然资源公共品作为自然资源管理者的政府在管理和行使公共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过程中, 一方面应该维持自然资源的公共性, 保证民众可以平等地获得公共自然资源,而不是被个别民众所独占成为谋利的工具;另一方面,政府应以非营利目的管理公共自然资源,不能将其作为获得财政收入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尽管公共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由政府行使并管理, 但是其并不具有排他性,“国家不得设立权力和经济障碍,妨碍社会公众随机得到公用性财产的用益权。”从这个角度来讲,公共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并不具有传统民法中所有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其本质上表现为国家领域内社会公众对公共自然资源的共同使用权。

总之,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制度上被认为具有类似于私人所有权的排他性和支配性, 但是从自然资源对于人类所具有的生存保障属性来看, 自然资源的公共性不应当被所有权的排他性所吞没,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内涵中应当有公共性成分,或者说应当负有社会义务, 当然不同属性的自然资源承担的社会义务应当是有所区别的。虽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某种程度的缺陷, 但是作为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基本财产制度,废除或改革该项制度都会面临着政治上的障碍,而从解释论的立场, 在法体系内部通过各种制度的配套解释来实现自然资源公共物品的供给应是比较稳妥的做法。同时, 由于国家的双重法律人格的存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与生俱来的公共属性,国家所有权的限制相比较私人所有权的限制需要更多地考虑其公共目的的实现, 并且要防范公共权力的过度膨胀损害私人利益, 这就使得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限制具有双重目的性, 需要通过削弱其支配性和排他性而保证其公共性的实现。

篇5: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研究论文

已建成的`三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洪临灌区临水水利管理所进行管理,每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排1名正式职工和1名临时聘用人员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地安全监管,日常供水,供水管线巡查,机电设备、消毒设备运行状况监测及阀门、水表、管道等设施的检查维修养护和抄表工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一年抄表两次,根据具体情况,抄表时间在每年的4月和10月各一次,每次抄表用时12天到15天不等。抄表时管理人员仔细核对水表,确保读数准确,抄表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了水量、水费计算,并将用水户的用水量、水价、水费在各村组进行公示,明确缴费时间、地点及逾期不缴费的处罚措施。公示期满后管理人员及时完善用水户用水台账,并将抄表资料交各收费大厅收费员输入电脑,用水户用水资料用台帐和电脑双重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水水费先由农户到收费大厅进行预存,根据农户自家用水情况预存100.00元到200.00元不等,根据每次抄表用水量在台账上进行核减,预存金额不足的及时下达自来水费催缴通知单,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缴费,对不按规定时间缴费的用水户,我们采取停止供水、收取开通费等措施进行处罚,有效的促进了群众缴费的自觉性,自来水费的按时足额到位,保证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良性运行。

2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具体做法

2.1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安排专人负责,按照设计要求,严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每个环节,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有效保障广大用水户的正常生产生活,减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后期运行维修费用。

2.2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抄表时间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一年抄表两次,抄表时间在每年的4月和10月各一次,每次抄表用时12天到15天不等。抄表时管理人员仔细核对水表,确保读数准确,抄表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了水量、水费计算,并将用水户的用水量、水价、水费在各村组进行公示,明确缴费时间、地点及逾期不缴费的处罚措施。

2.3规范收费制度,增强服务意识

进一步规范完善收费制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水户缴费先由农户到收费大厅进行预存,根据农户自家用水情况预存100.00元到200.00元不等,根据每次抄表用水量在台账上进行核减,预存金额不足的及时下达自来水费催缴通知单,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缴费,对不按规定时间缴费的用水户,我们采取停止供水、收取开通费等措施进行处罚,有效的促进了群众缴费的自觉性,自来水费的按时足额到位,保证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良性运行。

2.4通过宣传提高群众饮水安全管理意识

受传统思想和生活方式影响,农村大多数群众没有饮水安全意识,一样的水而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要比他们吃的水塔水价格高不少,以前水塔水是粗放式管理,用多用少大家平均分摊,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分户水表管理,部分农户用水习惯一时难以改变,因自身管理不善造成跑冒滴漏,抄水表时才知道用水量较大,部分用水户对自来水费难以接受。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耐心的做工作,用水户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情况逐步了解,自我管理的意识不断增强,为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杨兰花.如何有效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J].甘肃农业,,(11).

[2]刘昆鹏.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浅析[J].水利发展研究,(7).

篇6: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研究论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洪临灌区临水水利管理所地处肃州城区东北部18km处,辖区内有4个乡镇、2个国营农林场,共24个行政村。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生产条件,解决饮用水不安全问题,灌区自以来,通过国家投资、地方配套、群众自筹的方式,先后建成了中渠(中渠5621+临水4634)、小沙渠(6432其中学校527)、三墩(6813)三座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涉及三墩镇、铧尖乡两个乡镇12个行政村,共22973名农村居民及1所学校527名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项目建成运行以来,在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抄表收费中存在诸多问题,制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良性运行,如何解决和处理好存在的问题,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真正成为造福人民群众的惠民工程,值得我们深思和探讨。

篇7:《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论文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一年一度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数据采集、上报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着,笔者通过多年的实践,结合本地区各学校的实施状况,总结实施过程中的好的经验,找出操作过程中的问题,分析影响《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的主要因素,提出可操作的建议与对策。

论文关键词: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现状,建议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02年试行、2007年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以来,各省市的教育行政部门都很重视宣传与指导各级学校贯彻和落实《标准》的实施。《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其目的就是贯彻中央提出的“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的精神,使学校和广大学生以及家长能够及时了解学生的健康水平,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从而达到全面增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很多学校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在取得这些成绩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们在实施《标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以便今后更好的实施《标准》,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

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实施现状分析

1、教育主管部门对《标准》执行的重视程度

自2007年《标准》在全国全面实施以来,各级教育部门都非常重视每年各学校对学生体质健康数据的采集与上报工作,制定相关文件、政策指导各学校具体实施,并对上报成功学校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公示。我省还根据《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规定,将于2010年实施《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方案》,在全省全面开展学生体质和健康监测工作,构建起省、市、县(市、区)、学校一条龙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体系,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并建立预警制度,以提高青少年的体质健康水平。从以上情况看,省、市各级主管部门对《标准》的实施是高度重视的。

2、学校对《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的定位

当前各级各类学校都很重视《标准》的实施,很多学校都把它作为学校体育的重点工作之一,并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认真实施《标准》,并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并能指导今后的体育教学工作。也有部分学校虽然很重视,但只作为一项任务,认为不完成就得被上级批评,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对测试项目缺乏针对性的练习,就简单粗糙的进行测验,甚至伪造数据进行上报,导致数据缺乏真实性。

3、对测试项目的分析

《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运动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发现选测项目的不同对学生的成绩评定有较大影响。具体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对整体学生有较大的影响。二是,对不同学生有不同的影响。如:初、高中的坐位体前屈、掷实心球、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握力体重指数这几个选项中,如选择引体向上的话,那男子的整体测试成绩明显不如其他的几项;作为个人方面的影响,如大个子选择了实心球与选择引体向上的成绩评定对个体的影响反差也比较大。

4、对测试过程的分析

《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从测试前训练到数据采集,再到数据上报,在实际操作中工作量很大,当前多数学校的体育教师的数量还是按照很久以前的标准配备的,在当前规范办学,学校体育工作量大大增加的背景下,多数体育教师在超负荷工作,加上许多体育教师担心测试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出现,导致了测试过程的简单、粗糙。另外,一般学校的测试都是谁教谁测,许多教师担心自己班级,自己学校的成绩太差,在测试过程中人为的降低标准。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数据的.有效性与真实行。

5、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后对体育教学的影响

自全面实施《标准》以来,许多学校都以《标准》测试项目作为体育教学的主要内容,尤其对普通高中来说,在新课程背景下,大多数学校都采用的选项教学,由于受《标准》实施的影响,很多学校又回到了传统的教学形式上去了,对新课程标准的推进与深入发展有着严重影响。

二、建议与对策

1、深入研究《标准》精神,工作实施落实到位。

《标准》作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对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深入研究《标准》精神,有利于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另外《标准》的实施过程也是个量大繁琐的过程,《标准》中规定实施工作计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而在实际工作中,几乎没有学校算入教师工作量中,这大大影响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如果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发文到各地方教育局,明确该工作列入教师教学工作量,落实到位,那将大大提高一线教师的工作热情。

2、完善《标准》的测试项目

《标准》规定选测项目每年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测试前两个月确定并公布,选测项目原则上每年不得重复。虽然选测项目能反应学生的身体素质与运动能力,但由于受自身身体特征与运动爱好的影响,对于不同基础的学生选择不同的测试项目成绩反差很大,特别在选项教学的背景下,对学生的评定影响更大。如果在选测项目的规定上,改为学生自选但每个学习阶段的每年测试项目的选择不得重复,笔者认为更为公平合理些。

3、正确处理好《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关系

体育新课程的实施得到了广大体育教育工作者的认可,受到广大学生的欢迎,也取得了一定成绩,培养了一大批体育爱好者,为学生的终生体育打下了良好基础。但新课程背景下,教师往往忽视了对学生身体素质的练习,导致学生体质变化不大,甚至受到了部分人的质疑,后来省教育厅推出了身体素质“课课练”,这很好弥补了选项教学中发展学生身体不均衡的不足。

4、提高课间操与课外活动课质量

要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仅依靠每周的2、3节体育课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课间操与课外活动作为补充,所以提高课间操与课外活动的质量,合理有效的发挥课间操与体育活动课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

5、采用教测分离,加大监督力度

为了避免在测试过程中人为的降低标准和虚报成绩的出现,采用教测分离对测试结果的真实性以及对提高学生的重视程度有着重要作用,体育中考取得的成绩值得我们借鉴;另外实行把学生的体质健康评定作为高校招生的参考条件,对提高社会各方面对学生体质健康重视程度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编委会2007

2 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解读》主编:季浏 2004年4月

3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 教体艺[20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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