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违法举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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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违法举报范文

篇1: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全文

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个人、单位依法行使举报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规范举报工作,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举报的受理、审查、提请调查、举报奖励等工作。

举报人向中国证监会各证监局举报的,该证监局负责举报的受理、审查、调查等工作。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举报专栏、举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及各证监局实名或匿名举报有关个人或单位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和有效联系电话等身份信息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四条 举报工作应遵循秉公执法,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1]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五条 经审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举报,予以受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和各证监局监管职责范围;

(二)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身份等信息;

(三)提供违反证券期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事实、线索或证据。

所举报的同一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已受理或处理完毕,举报人举报时没有提供新的事实或线索的,不再予以受理。

第六条举报中心负责处理可以作为稽查案件调查线索的举报。对于收到的其他材料,按规定转相关部门处理。[1]

第三章 举报答复

第七条 举报答复限于举报中心和各证监局受理的实名举报。

举报中心和各证监局可将举报受理情况及办理结果通过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举报专栏查询系统、电话或书面等方式答复实名举报人,但因案件调查需保密的除外。

第八条实名举报人通过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举报专栏举报的,可凭登录名和密码查询处理情况。

通过举报电话、信函、来访举报的,举报中心或各证监局负责为实名举报人配置查询密码,并当场或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可凭查询密码通过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举报专栏查询处理情况。

多人联名通过举报电话、信函、来访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查询密码告知第一署名人。举报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查询密码。

第九条 在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举报中心可适时公布举报的受理数量、处理和举报奖励的总体情况等信息。[1]

第四章 举报信息的保密与管理

第十条 举报中心和各证监局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方式、举报的主要内容及办理情况等建立举报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地址等身份信息实行编码管理,在调查、处罚以及举报奖励评审等各阶段均使用编码。因调查或举报奖励发放等工作需要查询举报人身份信息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举报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制度:

(一)在办理举报事项时,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严禁向被举报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内容;

(二)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和销毁举报材料;

(三)对匿名举报材料,除依法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鉴定;

(四)禁止其他可能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或举报内容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造成举报信息泄露及其他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

第五章 举报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限于举报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

(一)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四)欺诈发行证券。

第十五条 举报事实清楚、线索明确,经调查属实,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且罚没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后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的,酌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于举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涉案数额巨大的案件线索,经调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以银行汇款等方式发放。

举报奖励的发放、领取等具体事宜根据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冒用他人名义进行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已被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三)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四)举报人本人参与其举报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于举报,或将信息告知他人用于举报的;

(六)举报人主动撤销举报或放弃奖励的;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不包括举报人对正在查处的案件提供新的线索或证据的情形。

第十八条 多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收到时间先后,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奖金发放给第一署名人,奖金分配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对于主动交待其本人参与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事实的举报人,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或者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对其给予从轻、减轻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条 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相互串通,骗取奖励的,由中国证监会撤销奖励决定,收回已发放的奖金;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利用举报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证监局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本单位举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各下属单位、各协会接收的举报,可以作为稽查案件调查线索的,转举报中心。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海口市违法建筑举报奖励办法

海口市违法建筑举报奖励办法最新版本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建设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建筑,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是指单位或个人对本市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向区级以上城管部门提供线索、反映情况、协助查处的行为。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或协助城管等部门查处违法建筑的,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对打击违法建筑有突出贡献或举报重大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及表彰。

第四条 违法建筑举报受理和奖金兑现,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实施,并指定专人做好举报投诉的登记、处理、督办、答复、统计、报告和奖金发放等工作。

各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桂林洋开发区、三江农场可根据单位实际确定负责实施部门,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违法建筑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安排。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微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举报受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举报人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等情况。

第八条 在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数字化指挥中心建立对外统一的举报受理窗口,设立举报投诉微信公众号、电话及邮箱,并在媒体上公布。

设立市、区分管领导和城管部门领导受理举报投诉微信公众号、电话,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 举报受理窗口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当天将办件派发至辖区城管部门进行核查。

辖区城管部门接到办件后,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报举报受理窗口。

第十条 举报受理窗口要对举报人基本情况和反映的问题进行登记,全面收集举报材料,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对经查实的实名举报,符合本奖励条件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奖励标准为1000元/宗。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国家公职人员在管控处置违法建筑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监督,奖励标准为3万元/宗。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实经查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在被举报的案件自调查结束或案件办理终结之日起30日内,城管部门应通知受奖举报人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

受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通过电话举报的,经城管等部门查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经举报人同意,城管等部门可直接将奖金充值到举报手机电话上。

第十四条 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2个或2个以上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举报事项有交叉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的举报,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为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的执法人员或其家属;

(二)举报内容已被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已立案的;

(三)不能证实其真实身份或以匿名方式举报的;

(四)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三)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挪用、侵吞、非法占用举报奖励资金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违法建筑主要包括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篇3:《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393号文印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支付结算有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自律规范,违法违规开展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领域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违法违规主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或者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应当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包括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

第五条 协会依照本办法组织获准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并建立对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惩戒机制。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举报人实名向协会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部门和协会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经协会认定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证据;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三)协会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一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举报事项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违法违规性质及程度、举报人所提供线索和证据对举报事项查处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举报奖励标准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进行举报。具体举报方式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提交举报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二)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协会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协会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被调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案情复杂的,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本办法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对违规主体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对于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分别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协会应当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还应当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举报奖励实施机制,公布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结果等举报事项。

第四章 纪律监督

第十八条 协会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存储举报材料、举报受理、举报核实、举报处理、奖励领取等记录。

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严格执行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举报人同意,擅自对外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和举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篇4: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主体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适用主体涵盖支付市场的各类参与主体,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以及无证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范围针对支付结算领域,包括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支付结算业务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要求,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实名举报,且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举报奖励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且事先未被监管部门掌握,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支付清算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人民银行表示,举报奖励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充实监管信息源,降低信息不对称,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制,对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支付服务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公布,自20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建立了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包括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支付结算业务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支付结算有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自律规范,违法违规开展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领域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违法违规主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或者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应当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包括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

第五条 协会依照本办法组织获准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并建立对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惩戒机制。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举报人实名向协会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部门和协会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经协会认定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证据;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三)协会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一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举报事项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违法违规性质及程度、举报人所提供线索和证据对举报事项查处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举报奖励标准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进行举报。具体举报方式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提交举报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二)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协会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协会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被调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案情复杂的,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本办法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对违规主体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对于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分别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协会应当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还应当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举报奖励实施机制,公布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结果等举报事项。

第四章 纪律监督

第十八条 协会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存储举报材料、举报受理、举报核实、举报处理、奖励领取等记录。

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严格执行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举报人同意,擅自对外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和举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篇5:《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举报《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地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

(二)快速、高效地处理举报案件;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条 举报应采用实名举报方式。举报人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协会设立举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举报奖励工作,包括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奖励以及基金管理等。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协会秘书处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外部专家等。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举报中心,在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举报,对举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对举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按照委员会的决定,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

(四)管理举报奖励基金和实施奖励;

(五)解答举报奖励相关工作的咨询;

(六)建立与管理举报奖励档案;

(七)汇总、分析、公布举报奖励工作信息;

(八)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

(九)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举报和受理

第八条 举报人可通过网络举报平台、举报邮箱等方式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可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咨询。

第九条 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当完整填写《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

(二)被举报人的名称等相关信息;

(三)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并提供书面或电子影像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说明性材料。

举报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多次恶意举报、诋毁他人的举报人,举报中心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一年内不予受理其新的举报。

第十条 举报的范围为《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支付结算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收到举报材料后,应按照以下情况予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一)属于受理范围、举报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

(二)举报事项先期已受理或处理,未提供新的事实或线索的,不予受理;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或举报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四)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不予受理。

举报事项涉及银行卡清算机构处理的银行卡跨行清算,由举报中心根据协会与清算机构的举报奖励协调机制,移交清算机构受理和处理。但举报对象为清算机构的,由协会受理和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后,应对举报事项进行脱敏处理,隐去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电话等信息。举报事项的后续调查和处理不透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

第四章 举报调查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受理的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

(一)电话询问;

(二)书面调查,要求举报对象限期内提交举报情况说明、相关证明等材料;

(三)现场调查,了解举报情况,调取相关证据。

举报对象应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采用书面调查的,举报中心向举报对象发送《关于协助调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事项的函》,要求举报对象进行调查。举报对象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结果签字盖章后反馈至举报中心。

第十五条 采用现场调查的,举报中心应成立现场调查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现场调查人员应向被调查机构出具证件。

第十六条 开展现场调查,应向举报对象发出《现场调查通知书》,告知调查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举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举报中心根据现场调查的需要,可调阅举报对象有关文件、凭证等资料,查询计算机业务系统数据,询问相关当事人,并进行复制、记录、打印等。举报中心对调阅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严格保密,并由专人负责资料的借调、管理和退还。

第十八条 现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制作《调查事项认定书》,举报对象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陈述、申辩的理由成立的,调查组应当采纳。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又不在《调查事项认定书》上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组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第十九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附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奖励意见等相关材料提交委员会,由委员会形成处理决定。处理意见包括是否对举报对象扣缴保证金等处罚措施、是否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处理等。

第二十条 对于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案件,由举报中心提请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举报中心在受理举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案情复杂的,经委员会负责人批准,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举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委员会应当在处理决定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违规单位发出《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

第二十三条 举报对象对《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无异议的,委员会制作《调查事项处理决定书》,并根据《支付结算守法守规协议书》扣除相应比例合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举报对象对《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委员会应当予以采纳。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的,委员会制作《调查事项处理决定书》,并根据《支付结算守法守规协议》扣除相应比例合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举报中心应自《调查事项处理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并通知其领取奖励。

第六章 举报奖励

第二十六条 根据所举报事项违法违规严重程度,举报事项分为一般违法违规事项和严重违法违规事项。严重违法违规事项是指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危及客户信息和资金安全的事项,一般违法违规事项是指除严重违法违规事项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事项。一般违法违规事项和严重违法违规事项的具体划分范围由协会通过网站、举报平台等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相关监管政策及市场发展变化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举报人所提供线索和证据对举报事项查处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评定。一般违法违规事项举报奖励标准为200—元,严重违法违规事项举报奖励标准为500—10000元。

第二十八条 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举报,奖励金额由协会视具体情况决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协会可根据不同时期市场发展情况,确定年度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可适当上浮。

第三十条 转交清算机构处理的举报,由清算机构核实后按照本单位的有关举报奖励制度给予奖励,协会不再另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举报中心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三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举报人应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本人(本单位)同名银行账户信息。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具体分配方式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第三十四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举报人委托代为领取举报奖励。

第七章 合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协会负责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以下统称支付服务组织)签订《支付结算守法守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合规保证金的交付、扣除、补足等事宜。

第三十六条 各支付服务组织应于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账户汇入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暂定为5万元。

第三十七条 支付服务组织因被举报违规,且经协会调查属实的,协会将按照协议扣除其保证金。

(一)属于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同一自然年度内,3次以内(含3次)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2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40%。

(二)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同一自然年度内,3次以内(含3次)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60%。

第三十八条 扣除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纳入举报奖励基金。

第三十九条 在有效期限内,支付服务组织因违规等原因,导致保证金被扣除,支付服务组织应在接到协会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7月1日起施行。

篇6:央行发布《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规范支付服务市场秩序,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日前发布《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主体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适用主体涵盖支付市场的各类参与主体,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以及无证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范围针对支付结算领域,包括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支付结算业务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要求,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实名举报,且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举报奖励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且事先未被监管部门掌握的,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支付清算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举报奖励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充实监管信息源,降低信息不对称,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制,对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支付服务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篇7:年度村主任

一:

尊敬的各位党小组长、组长、妇女组长:

大家下午好!

20xx是我到村上的第二年,在这一年里我慢慢融入了双起桥村,习惯了这里的生活,慢慢走向成熟。在这一年里,村民给了我信任,村支两委给了我支持,上级领导给了我锻炼的平台,让我从一个大学生蜕变成一名基层工作者。作为村书记助理的我还担任了福临镇团委副书记、福临镇大学生村官团支部书记、长沙市特约舆情信息员,由于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在被评为长沙市舆情信息工作先进个人、长沙县福临镇“优秀党务工作者”。现将本人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各方面情况述职如下:

(一)、坚定信念,扎根基层。

在农村工作,要赖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虽然条件艰苦,虽然工作繁重,但基层却是最能锻炼人的地方。从来的那一天起我就坚定信念一定要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一点事情来,因为农村也是一片广阔的舞台。将来的我可能是一名过客,也可能会长期在这里奋战,但无论怎样,只要自己坚守一天就会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

(二)、立足本职,服务农村。

为村上发出谋划策,积极配合村支两委当好参谋助手,负责办公室工作,为村组干部、村民排忧解难。主要的日常工作有:

1、负责制作全年迎检资料、申报资料、评优资料40余本,以及半年、年度工作总结等资料。

2、负责我村远教系统在长沙党员服务网、长沙县党员网、红星视频、先锋潮网的管理与维护,如红星视频由年初的10000分到现在的50000分(考核分是24000分)。

3、为村民复印、打印、录入资料,撰写申请报告,开具证明等若干人次。

4、负责群众工作站日常工作,如《工作日志》、工作台帐、考勤登记表等。在申请危房改造项目过程中,由于整理的资料图文并茂、内容详实,帮助5户困难家庭申请到了4万建房补贴。

5、利用无线广播“双起之声”、微博“村官金洪”等积极宣传双起桥村的社会新农村建设新成就,推进村务信息公开,为发展双起桥村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6、积极推广文体活动,管理农家书屋,服务村民广场舞健身。

7、完成上级和村支两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加强学习,强化自身。

1、学习宣传十八精神。召开期间,通过电视、网络等关注十八动态。在召开后,向党员发放了《报告专家解读》,和部分党员进行了精神的集中学习讨论,并参加了镇上的集中学习。此外还组织了福临镇大学生村官宣讲团下校入户宣读活动。

2、通过参加各种培训提升自身整体素质,把所学、所想运用于自身工作。今年先后参加了长沙县第一届宣干培训班,长沙县第一届团校培训班,中青报南海全国大学生村官培训等。

(四)、积极活动,提升能力。

1、参加各种征文比赛和投稿。参加中青报“全国大学生村(居)官征文”活动获得二等奖,并受邀在广州参加了为期一周的体验活动,活动信息在星沙时报和长沙县政府网头条刊发;撰写的《福临镇以信息化建设推进党建宣教工作长效机制初探》在新疆党建网、红网等刊发;参加20长沙县幸福星沙征文获得纪念奖。

2、参加福临镇“唱响雷锋赞歌•共建清洁家园”演讲比赛,并入围决赛获得优胜奖。

3、主持《福临之夜》第一场双起桥片区专场、第四场党建专场、第八场计生专场农民文艺晚会,并主持了影珠山村养静寺开光仪式。主持台风亲切,在舞台上能将自己的气质特点贯穿和融注于节目之中,加之临场应变能力强,深得观众喜爱。

4、坚持每个工作日利用休息时间向市委宣传部报送舆情信息,多篇信息被中宣部采用。

(五)、以身作则、严于律已。

打铁还须自身硬、己不正者难以正人。虽然只是一名小小的大学生村官,但我时时严格要求自己,在坚持原则方面、在廉洁勤政方面、在遵纪守法方面都率先垂范。积极支持村党务、政务、财务公开,推动村部工作透明化,协助村支两委突出民主管理、科学决策。

这一年多的时间以来,谢谢在座的各位对我工作的大力支持与厚爱。虽然初步得到上级领导和大家的认可,但还很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在,我将一如继往的严格要求自己,老实做人,踏实做事,履行一个大学生村官的应有职责,完成上级部门和村支两委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虚心接受大家的批评意见,自觉接受大家的监督,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各方面能力,服务好村民。

谢谢!

二:

xx年,在市委市府的正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躬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加快发展为第一要务,以调优结构,农民增收为重点,围绕建设林果业、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三个大镇”目标,奋力拼搏,扎实苦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一年来的个人思想、工作情况汇报总结于后。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行政水平

一年来,我自觉地把学习作为首要任务,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学习,不断丰富自己的理论知识,提高行政能力,一是自觉地、主动地、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不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二是学习科技知识,从理论中学、从实践中学,边学边干边思考,使工作更加得心应手;三是学习法律法规,掌握基本知识,提高自己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奋力拼搏,扎实苦干

作为一名基层干部,长期与农民打交道,要让群众信服,就只有深入基层,与农民交心谈心,多为他们做好事办实事,多为他们增产增收想办法找出路,诚心诚意为群众服好务。

(一)深入基层,研究镇情

为了配合市上建设竹业大市,我经常深入第一线,召开群众会议,坚持面对面的做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一次不行又去第二次,直至将工作做通,建起了3000亩的竹木基地,如在凉水井6组,大坡老村4组,就是主动找群众打比方,讲道理,苦口婆心地做思想工作,让群众懂得了栽竹的重大意义,群众的思想通了,并主动参与到了栽竹的工作中来,使我镇顺利地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

(二)确立思路,当好参谋

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明确发展思路,思路决定出路。我认真研究镇情,为党委政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积极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大川木门公司进驻红光厂后,猪场的搬迁,兔场的搬迁等等,都想了很多办法。租地、推土,一直忙到腊月二十九的晚上,正月初三又开始了建设,没有得到休息,可我无怨无悔,仍然兢兢业业地工作。通过一个多月的努力,一个崭新的

dly良种猪场建了起来,有力地推动了??镇猪业的发展,在此带动下,适度规模养殖户像雨后春笋,一个接一个建了起来,成为了农民增收的支柱产业。

(三)围绕目标,奋力拼搏

党委政府奋斗目标确定后,我从不打折扣,一丝不苟地想方设法地完成,没有推委卸责。一年来,我围绕党委政府提出的建设“三个大镇”的奋斗目标,与群众一道,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建起了1000亩的葛根基地,成功地将黄花梨基地的承租返包经验推广到葛根基地,使业主与农民关系相处融洽,经营正常,生机勃勃。今年6月,我被抽调到农业旅游指挥部办公室,能积极主动地与其他同志一道,搞好农业旅游示范区建设,从规划到实施,从修建环山旅游公路到栽植梨树,都一手一脚去完成,从而使黄花梨基地规模不断扩大,经营机制进一步完善,顺利完成了第一期工程,成功迎接了广安市区县市工作会议的召开。为此,镇农业综合开发基地、农产品集散中心逐步形成,成为??生态、旅游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主渠道。

三、廉洁奉公,宽以待人

(一)心系百姓,服务于民。我一直把“执政为民”、“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作为座右铭,始终把为民办好事办实事作为首要任务,如农贸市场的硬化、街道的整治、寨梁子的打通等等,都受到群众的好评。上半年,我主动邀请市级涉农部门的专家教授来到,义务为百姓传授农业科技知识,群众十分欢迎。

(二)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在各方面,我自觉地起好表率作用,不该要的不要,不该办的不办,顾全大局,不感情用事,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在对待同志方面,能主动与班子成员搞好关系,从不说三道四,更不拉帮结派,总是与同事团结一致,携手并进,搞好工作,为党委政府争得了不少的荣誉。

三:

各位领导、代表:

大家好!

我到红星村自参加工作已有7个年头,我从最初的退伍军人到干个体,又到红星村上班,虽然身份多次转换,但我始终坚持:干成事先从做人开始。所以在参加工作的几年里,我始终严于律己,扎身农村,兢兢业业从做人开始,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村党支部重新分工后,我主要工作是协助红星幼教中心园长做好幼教中心的工作,同时兼管群团组织和人民调解工作。新的领导岗位对自身素质和领导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年来,在村两委班子坚强有力的领导、指导下,在班子成员的关心、帮助和上级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紧紧围绕幼教中心和农村稳定工作的中心,进一步解放思想,虚心学习,求真务实,摆正位置,尽心尽力抓好各项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围绕发展,注重大局,抓实抓好所分管的各项工作。

在具体工作中,能摆正位置,不越权,不越位,树立全村一盘棋的观念,勤勤恳恳,力求所分管的各项工作有所突破、有所创新。

一是抓好小区环境卫生管理。红星村现有住宅小区4个,共有楼房38栋1518套已有7个队的群众住进了楼房,小区的治安卫生管理就成了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村上一直委派我管理小区的环境卫生工作。我知道这件事情是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从不敢掉以轻心,每天不论刮风下雨我都要到小区检查一遍,首先确保小区没有任何安全隐患,因为我们群众住进楼房大多数在冲下水时用水量少,致使管道堵塞严重,为此要定期检查化粪池、上下水检查井3次,在疏通管道时,我都和各小区负责的队长亲临现场,指导看管人员进行疏通,有时还亲自下去疏通,在春节期间还要对这些工作进行检查。

这两年两大工程对各小区的卫生环境要求也比较高,我带领人员在四个小区植树560棵,种植各类花草4000株,各级检查也比较频繁,我都积极配合上级检查,并对小区存在的问题大胆提出整治和整改意见,不怕得罪人,基本上能按照各级部门的检查要求管理小区。

二是在群团工作中,由于多是和年轻人打交道,我在平时的工作中积极同他们联系,并适时的为他们讲解有关国家的一些富民政策,对那些一心创业的年轻人我也积极鼓励,并到相关部门了解相关鼓励和优惠政策后,及时告知他们。同时通过宣传,将发展二三产业的能手和关心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青年团员吸收到村党支部周围,为村党支部注入新鲜血液,几年来为村党支部推优20多名,被村党支部发展中共党员的有10余名,有效地完成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坚强的后背力量这一政治使命。

三是人民调解工作是近年来红星村的一项头疼工作。这几年红星村的拆迁和征地项目越来越多,相应的为了征地拆迁也产生了很多矛盾,有邻里的、姊妹间的、父子间的。为了更好的把握政策,调解好本村的各项民事纠纷,我自费订购了相关的法律书籍,进行学习,用科学和法律来武装自己,在一些纠纷矛盾中即能用法律来约束和劝说他们,也视实际情况以情说服,尽可能的不让他们步入公堂,几年来,凡是到红星村来调解的案件,经村党支部及村调委会的努力,基本上没有一件案件上诉到法院的,就是经我们调停的案件也没有一件上诉到法院的。几年来累计调解案件30余起,累计调解案件标的达100多万元,个案标的最高的达45万元,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0余万元。

在全力调解案件的同时,我深知预防为主,平时认真排查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有些有可能会产生矛盾纠纷的事情上,提前将利利害害告诉当事人,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了我村社会稳定。为我村经济跨越式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廉洁勤政的意识。

能时刻注意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要求自已,力争使自已尽快胜任岗位要求。一是注意加强政治理论修养。结合科学发展观学习,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性与鉴别力,增强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村两委保持一致。二是注意加强有关企业管理、“三农”工作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工作水平。三是认真按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自觉加强党性锻炼,遵守廉政规定,不利用职权插手幼儿园的各项事务,不收受红包,不奢侈浪费,切实管好配偶,杜绝身边腐败现象。

三、存在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回顾一年的工作,自己虽然尽了一些努力,做了一些事情,但深深感到由于自身素质还不高、经验不丰富、总体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不少差距。

一是自身素质尚有待加强,业务不精,理论水平不高,工作浮在面上比较突出。

二是领导方法不够丰富,工作措施不够有力,造成有些工作客观效果与主观要求差距较大。

三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虽然经常下基层,但真正走村入户深入了解与群众倾心交流的时间较少。

四是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不够大胆,对如何加强管理,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提高办事效率等还缺少行之有效的措施。

我相信通过这次述职述廉以及长期坚持的“百姓直评村干部”等活动,我会更快的找出自己的差距,并在各级领导和群众及代表的指导监督下,更快的投入到自己的岗位上,并在自己的岗位上建立新的功勋。

,我的分工将有所变动,我将负责小区的环境卫生整治、党建、继续主抓群团组织工作。根据分工要求,我已很快进入到了新的岗位角色,并积极虚心向曾经在这两项新的岗位上工作过的同志学习请教,吸取他们好的工作经验,在自己新的岗位上有所突破。努力抓好环境卫生工作,切实管好群众居住环境这一关乎民生的问题。同时做好党建宣传工作,使今年的党团组织工作有一个大的提升。进一步加强学习,勤政为民,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努力把自己分管工作推向新的台阶。

篇8:举报通告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

20xx年清明、五一节将至,当您发现我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存在 “节日腐败”等违纪违规问题时,请您通过以下方式举报:举报电话:0718-43336xx(县纪委);点击《峡江清风》栏目中的举报连线即可举报。鼓励广大干部群众提供“节日腐败”问题线索,一经查实,将按照《巴东县纪检监察实名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举报范围:

1.用公车、公款、公物参与私人祭扫、踏青或在防火、禁鞭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

2.搞迷信活动;

3.用公款吃喝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4.用公款赠送礼品、滥发津贴补贴;

5.用公款接待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等非公务活动;

6.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7.违规收受礼金、礼品、消费卡等;

8.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和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9.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

10.违规组织或参加同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

中共xx县纪委

xx县监察局

年4月1日

篇9:举报通告

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赣州市企业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中心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为落实好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从公告之日起,开始受理企业的投诉举报,现将受理投诉举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投诉举报范围

1、各级党政机关(含驻市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的索拿卡要行为;

2、对企业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及乱拉赞助行为;

3、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方面违反“两集中、两到位”的规定,应该到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公开办理的事项,拒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导致企业办事难、办事慢的行为;

4、在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方面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的行为;

5、作风拖拉、效率低下,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审批或服务事项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和途径

广大群众、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1、电话举报。举报投诉服务热线:963xx,举报投诉电话(传真)。

2、信件、电子邮件、微信举报。请将举报信件邮寄至市长征大道9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6楼秘书科611号房间,邮编:341000。电子邮件请发送至gzsqyts@163.com。微信投诉举报公众号:赣州市企业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3、网络举报。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投诉举报专栏

4、现场举报。举报地点:市长征大道9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6楼监察室,联系人:廖凌(监察室主任),电话:0797-8390946,周为(秘书科副科长),电话:0797-8390990。

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的,我中心将及时、负责地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

三、对举报的处理

中心受理投诉后,将严格保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转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跟踪督察督办,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对经查实的一般性问题进行通报;对普遍性、多发性问题将形成专报,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处理。对违纪人员按照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嫌违法人员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需作组织处理的,坚决采取组织措施。对单位或个人违规取得的经济利益,坚决收缴或退回。

xx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

年6月2日

篇10:举报通告

关于实行违法犯罪有奖举报的通告

-05-29 来源 绥芬河市公安局

为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举报违法犯罪,积极参与群防群治,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打造“平安绥芬河”,确保全市人民安居乐业,绥芬河市公安局决定实行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一)受理范围: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等违法犯罪线索,暴力恐怖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线索。

(二)内容要求:举报内容要真实可靠,相关资料要真实有效,要说明线索来源。

二、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公安局设立举报电话110、0453-3922564,24小时为举报提供服务。

(二)互联网邮箱举报:公民可登陆QQ,通过邮箱(17891539@.QQ.com)进行举报。

(三)来信举报。举报人可通过信件方式进行举报。通信地址:绥芬河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邮编:157399。

(四)来访举报。举报人可直接绥芬河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进行举报。

三、举报奖励

根据举报的线索对案件性质、程度及在案件侦破、抓获逃犯过程中发挥的作用的大小,视情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最高额2万元。对于举报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影响特别恶劣的“黄赌毒”案件线索,涉及恐怖活动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线索,以及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奖励金额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奖励标准详见绥芬河市政府门户网站《绥芬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制度》)

四、保密规定

公安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单位透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将立即组织警力进行查证。对不积极查证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透露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在举报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告由绥芬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绥芬河市公安局

5月29日

篇11:《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昨日实施

为维护良好的支付结算市场秩序,制定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并于昨日(7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昨日,记者从第三方支付公司获悉,其已收到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下发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等文件。这是4月初,央行发布《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之后的落地细则。但是,分析人士、支付公司人士对《细则》规定的保证金额度大小问题、违规行为界定的宽严问题、奖励举报制度的实操性问题等都存在异议。

根据《细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要先缴纳合规保证金,对于支付机构的违法行为按情节和次数扣除一定比例的保障金,扣除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纳入举报奖励基金。

据悉,保证金在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守法守规协议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缴纳,暂定为5万元,有效期三年。支付机构在一年之内出现3次以内(含3次)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2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40%;属于“支付机构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或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年中出现3次以内(含3次)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60%。

扣除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纳入举报奖励基金,对于一般违法违规事项奖励标准为200-元,严重违法违规事项奖励标准为500-1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此,有人认为,《细则》规定的5万元保证金额度过小,可能出现处罚金额难以覆盖奖励金额的情况。

《细则》中还列明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规行为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非银行支付机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共四大项20小项。对此,一位不愿具名的支付机构人士表示,该违规惩戒太过严厉,目前各支付机构合作的商户数量较多,管理和监管都存在难度,预计违规惩戒规定存在放松空间。

而从该细则的实操性来讲,易观智库分析师郝竹婧认为,细则对于保证金来源、违规行为、违规处罚方式、奖励标准等内容都做了详细说明,易于实际操作执行。

但网贷之家首席分析师马骏认为,监管层想建立一个举报制度,欢迎群众举报。同时羊毛出在羊身上,让支付公司去买单。在他看来,该举报奖励制度存在门槛,普通群众对于支付机构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并不清楚。现在规定的违规行为过于专业,估计只有同业人员甚至是支付公司内部人员才知道,比如挪用备付金的行为,只有公司内部人员才会知情。他建议《细则》可以给出支付机构违规做法的具体特征和例子,让普通群众能更好地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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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违法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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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学校,让学生掌握交通法规知识,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班主任与学生、家长签订交通安全保证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家长要认真教育孩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在公路上踢球、玩、

戏闹。放学必须站好路队,中途不准散队、购物、串门、并排走,时时处处注意交通安全。

二、教育孩子乘车时要遵守秩序,注意乘车安全。 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必须保证孩子不乘坐无标识、无证、无牌或不合格手续的报废车、农用车及无运营手续的违规车辆。

三、家长要教育孩子文明乘车,做到排队候车,有序上车,不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向车外抛撒任何物品。不拥挤,不抢座,不打架,自觉遵守乘车纪律,确保乘车期间的人身安全。

四、家长要确保自己的孩子不乘坐超员的车辆. 乘车的学生,家长要监督孩子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等车,坐车。不得提前出门,更不得在大街上跑闹,扰乱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五、家长要督促孩子准时上学,有条件的家长可亲自接送,严禁学生独自骑自行车上学。学生家长要经常与学校取得联系,监督孩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经常对孩子进行上下学及节假日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

六、家长有权监督司机,使其驾车时不饮酒、不违章、不超员,并按时给车辆消毒,保证为学生创设一个安全、良好的乘车环境,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对违纪的司机,家长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

七、家长要认真履行好监护人的责任,使自己的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年级 班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篇13:违法保证书

我/我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寄放于四川xx-xxx有限公司的网站__________________的合法所有人和管理人。 由于在该网站上放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已经违反了我与四川华西资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协议。在收到四川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警告信后,我已将全部违约内容删除 并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四川华西资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虚拟主机服务协议,不会再出现任何违反该服务条款的行为。 我同意如我的网站出现任何违反违反服务条款的行为,四川x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有权立即永久性关闭我的网站,不予以退款 ,并保留索赔的所有权利。

上述承诺构成我/我公司与四川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协议。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保证日期:

(签字盖章)

篇14:违法保证书

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我单位在 地段,申请搭建临时建筑,共计 o(建筑面积),由于该建筑属临时建筑,现特作如下保证:

1、如因国家建设需要,接到拆除通知后,保证按时无偿拆除,因拆除引起的生产、生活、办公及安全等问题,由我单位自行负责解决,决不延误国家建设。

2、保证未经市建委批准,不买卖、不转让、不改建、不改变建筑使用性质。

保证单位负责人: 公章

(请用墨笔或钢笔填写)

年 月 日

篇15:违法通知书

你(单位)在位于两河街道办,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和第二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7条第四项“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印章)

年月日

篇16:违法通知书

xx道xxxxx线Kxx+1xx米xx桥由于横向裂隙或明显变形、桥台开裂、台后路面沉陷、拱上及台上侧墙裂隙;为确保交通安全,经调查,本机关认为 ,你(单位)在 涉嫌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行为(车辆号牌为 ,驾驶人为 ,超限情况为车货总重超限 千克,超限幅度 %,无超限运输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 处人民币罚款 (¥ )整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或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xxxxxxxxxx(印章)

年 月 日

篇17:违法通知书

刘江:

经查,你户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团结村地段,建480平方米建筑物,未办理任何手续,属违法违章建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限你户于7 内自行拆除,限期内没有自行拆除的,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每六十八条规定,对你户的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当事人:汤原县行政执法局鹤立中队

年月日

(公章)

年月日

篇18:违法通知书

盘国土资责停字〔 〕两河 号

你(单位)在位于两河街道办,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和第二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7条第四项“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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