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锦集5篇)由网友“小马快跑”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论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大家分享。
篇1:论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
论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
中国的西部民族地区蕴涵着丰富的物产和资源,但由于种种因素,并未发挥出优势.相反,由于环境保护工作薄弱,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生态环境恶化十分严重,因此从法律上有效的保护脆弱的`生态环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分析了西部民族地区环境概况及成因,提出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建设健全与民族地区相适应的环境法律体系,加强监督与国际间的合作.
作 者:张瑞萍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法学研究所,甘肃,兰州,730070 刊 名:甘肃科技 英文刊名:GANS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年,卷(期): 23(10) 分类号:X171.1 关键词:西部民族地区 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 法制建设篇2: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文化思考
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文化思考
摘要: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恶化,直接影响了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立足于制度文化、物质文化、思想观念文化和生态文化教育,对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建设作了探讨.作 者:马志荣 MA Zhi-rong 作者单位: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甘肃,兰州,730070 期 刊:西南林学院学报 ISTIC Journal:JOURNAL OF SOUTHWEST FORESTRY COLLEGE 年,卷(期):, 28(4) 分类号:X171.1 关键词:西部民族地区 生态环境 文化思考篇3:西部生态环境问题探讨
西部生态环境问题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项建设都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东部个别省份,人民生活水平接近世界先进国家水平.我国西部也有一定发展,但与东部相比,差距很大.目前,人均GDP西部仅为东部的一半.这种东重西轻的'形势已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党中央及时提出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构想,并指出应把改善生态环境放在西部大开发的首要位置.
作 者:王志彬 刘光远 作者单位:王志彬(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刘光远(新疆农业大学资产产业处)
刊 名:陕西农业科学 ISTIC英文刊名:SHAANXI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RURAL ECONOMY) 年,卷(期): “”(2) 分类号:F124 关键词:篇4:论西部生态环境的改善与保护
论西部生态环境的改善与保护
西部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西部经济的发展,要保持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保证西部大开发的'顺利进行,就必须重视西部生态环境的改善与保护.本文将从影响西部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开始,分析西部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并提出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
作 者:谢斌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三系,西安,710063 刊 名:前沿 PKU英文刊名:FORWARD POSITION 年,卷(期): “”(8) 分类号:F205 关键词:生态与环境 改善与保护 可持续发展篇5: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建议论文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生态环境处于复杂多样性的特殊时期,决定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对策,一方面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同时更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应当对立法进行转型升级实现跨越式发展,重新调整司法与执法过程,让公众参与到我国生态环境的法制建设过程中。
关键词:加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司法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人们开始注重环境的保护,逐渐将环境保护提上日程,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让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赋予了很多新的内涵。虽然环境保护的意识增强了,但这并不意味着生态环境的法制建设可以松懈,相反,我们应当探究当前环境法制建设的不足之处,以此共同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长足进步。
1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存在的问题
1.1立法转型滞后
我国《环保法》自颁布以来,基本上没上实质性的变化,不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改进,《环保法》中的好多规定没有针对性,实施起来比较模糊。这样以来环保部门也只能对污染行为进行制止,不能从根源上去预防生态环境污染的行为。由于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的建设问题不属于环保部门管理,当出现问题时只能靠司法机关处理,这样不利于自然环境的保护。
1.2法律监督力度不够
就我国的法律监督而言,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监督的力度明显不够,其监督形式不外乎权利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尤其是权利机关的监督作用,在近些年来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全国人大环资委在汲取国务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报告的基础上,提出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而且为使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得到很好的发挥,组织环境执法大检查以及中华环保世纪行等活动,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的健康持续发展。
1.3司法功能偏差
就我国当前的环境司法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领域的内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破坏自然资源刑事案件、环境行政赔偿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刑事案件等五个方面。在刑法分则内,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进行了明确一定,主要涉及14种罪,再者14中罪中,仅有3项是涉及环境污染的犯罪,这些罪主要包括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以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这些可以在六章第六节内容得到体现。上述犯罪,比较恶劣,对人造成的危害具有非常大的直接性,是环境污染罪中最恶劣的'行为,必须进行严惩。然而,在司法中却存在很大偏差,本应受到严惩的犯罪行为,仅给予了简单的行政处罚,只是进行了很少的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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