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共10篇)由网友“莎骑士”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篇1: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
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规范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运作,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聘用期货从业人员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指:
(一)期货交易所;
(二)期货经纪公司;
(三)期货交易厅;
(四)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
(五)持有《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
(六)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期货交易所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交易、结算、交割、财务、稽查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期货经纪公司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客户开发、执行委托、结算、合规审查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五)期货交易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期货交易厅业务的专业人员;
(六)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分析、咨询业务的人员;
(七)期货交易所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八)持有《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企业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九)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厅、期货经纪公司中的电脑管理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期货从业人员。
第五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授予、管理及注销。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规则,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六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建立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资格公示的具体办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第七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和指导。
篇2: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6
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6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修订前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继续有效,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3: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5
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5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期货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暂停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6 个月至 12 个月;
(二)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 3 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三)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或者误导性材料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在 3 年内或者永久性拒绝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已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三十条 期货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年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违反有关从业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 3 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第三十二条 期货从业人员拒绝中国期货业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暂停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6 个月至 12 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 3 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机构聘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备案、报告义务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违反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性管理规则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期货从业人员受到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的,所在机构应当在 10 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篇4: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4
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4
第四章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
第十九条 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连续 3 年未从事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失效,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不得聘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期货业务专业人员对外开展业务。
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可以聘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期货业务辅助人员,期货业务辅助人员不能对外开展业务。
期货业务辅助人员须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聘用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在聘用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期货从业人员因死亡、辞职、退休或者被解聘等原因发生变动,所在机构应当在变动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所在机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和持有《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的期货从业人员有前款情形的',所在机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每年组织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二十五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资格实施年检。年检的具体办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期货从业人员不参加年检或者不符合年检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注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要求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供期货从业人员的有关资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数据库。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篇5: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
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
第二章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取得
第八条 申请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下列人员可以免于资格考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一)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在期货、证券或相关业务管理岗位工作 5 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管理工作 20 年以上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和次数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二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组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四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报考资格。
第十五条 对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申请人,由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种类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篇6: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3
20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3
第三章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欺诈客户和内幕交易的行为;
(二)遵守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及会员管理规则、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从事期货业务机构的规章制度;
(三)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客户得到公平对待;
(五)不得协助或者协同他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六)服从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七)服从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
(八)遵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提高执业技能,以谨慎注意的态度执行业务,维护客户的权益,保障市场稳健运行。
篇7:期货法律法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7
期货法律法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7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将客户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或者出具的报告、材料、意见不完整,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单处或者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 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将客户保证金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二)未按照规定缴存结算担保金、结算准备金,或者未维持最低数额的结算准备金等专用资金;
(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期货交易降低风险管理要求,侵害其他客户合法权益;
(四)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营业部,或者将营业部承包、出租给他人,或者违反营业部集中统一管理规定;
(五)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保证金;
(六)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
(七)占用客户保证金;
(八)违反中国证监会有关结算业务管理规定,利用结算业务关系损害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
(九)违反规定委托中间介绍业务,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十)违反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监管指标规定;
(十一)拒不配合、阻碍或者破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
(十二)违反有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规定;
(十三)违反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罚:
(一)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不按照规定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客户披露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
篇8: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4
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4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十四条 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
期货交易所批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会员资格的取得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对会员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三) 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 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 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 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决定;
(三) 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 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 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权利;
(二) 按照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条 期货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会员应当配合。
第六十一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第六十二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组成。期货公司会员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业务;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
第六十四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六十五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六十六条 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第六十七条 申请成为结算会员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结算业务资格。
第六十八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 3 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篇9: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
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 发布市场信息;
(三) 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 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 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 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 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 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设立目的和职责;
(二) 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 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四) 营业期限;
(五) 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六) 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七) 基本业务制度;
(八) 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九) 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十) 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一) 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 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二)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二) 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 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 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五) 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六) 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 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 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 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篇10: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3
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3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第十九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 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 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 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 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 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 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 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二) 1/3 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 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有 2/3 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 3 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 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三) 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四) 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 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六) 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七) 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八) 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九) 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 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 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 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 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十四) 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 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
(十六) 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人、副理事长 1 至 2 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 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 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二)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三) 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 1/2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 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 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 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
(五) 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六) 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七) 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八) 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九) 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 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十一) 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十二) 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三)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 会计法律法规题
★ 个人投资理财论文
【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共10篇)】相关文章:
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章程2023-07-19
个人投资理财工具的选择及探讨论文2022-05-08
公司员工手册里面的制度2022-05-26
期货证券公司年度工作总结2022-06-01
银行业从业资格考试试题2022-09-27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2023-08-17
上半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结2022-08-17
期货销售个人工作总结优秀2022-04-29
我国商业银行高端客户理财业务发展状况研究论文2022-09-02
报检员资格考试基础知识模拟试题及答案202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