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精神病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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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精神病鉴定机构

篇1:民事精神病鉴定机构

民事精神病鉴定机构

民事精神病鉴定机构

最近,国内一些媒体相继报道了黑龙江省农妇黄淑荣被有关机构强行送进精神病院的消息。一个被20多位精神病专家会诊鉴定为“连轻微精神病都不是”的农妇,仅仅因为上访反映当地的干部问题,就被地方信访部门莫名其妙地鉴定为精神病人,并多次强制送进精神病院。这样的消息让人心寒。

事实上,黄淑荣早就不是第一个有此悲惨遭遇的人了。记者留心过,近些年来,不时有因为虚假或者违法的精神病鉴定事件被媒体披露。而在这些事件中,很多被鉴定人是因为越级上访反映问题,而惹恼了地方政府的官员,被政府认为是“影响稳定”的因素,从而被莫名其妙扣上“精神病人”的帽子。

姑且不去探究这类事件的深层次社会和政治原因,仅就精神病鉴定本身来说,就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为什么要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呢?这是因为涉及到对被鉴定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问题。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我国《刑法》则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认定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涉及到民事和刑事的很多重大问题。

此外,一个人是否属于精神病,还和此人的名誉有很大关系。显然,如果一个人被认定为精神病人,他将面对社会和旁人的异样眼光,个人声誉也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如果将一个本属正常的人鉴定为精神病人,不仅可能导致民事、刑事方面的司法判断错误,还会直接侵害本人的名誉。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至今为止,除了有关司法解释对涉及刑事诉讼的精神病鉴定作了一些零星的.规定外,我国尚没有一部规范精神病鉴定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这就导致精神病鉴定存在法律上的很多盲点,而有关机构恰恰利用了这些盲点。

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谁有权提出精神病鉴定的要求和委托?

在民事领域,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针对谁有权提出认定精神病人的问题。显然,除了“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他人无权主张某人有精神玻从这条可以看出,如果不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擅自委托鉴定精神病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原则,这种擅自委托或者指定鉴定,就可能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严格地讲,只要行政机关委托或者指定了某一机构对公民进行精神病鉴定,不管鉴定的结果如何,就应当认定侵权,因为鉴定本身就足以引起他人对被鉴定人“患有精神脖的猜疑。

为了及时鉴定精神病人,国家在立法的时候应当适当地赋予政府一些权利,因为有的精神病人家属基于经济的或者是心理的原因,往往不愿意送自己的亲属去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当具备一定的主动性。

当然,在行政处罚和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及时查明犯罪事实,确定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我国很多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司法、侦查机关有权依法指定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精神病鉴定。但这种委托仅限于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不及于民事领域。

第二个问题是:谁是鉴定的主体,或者说哪些机构的精神病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以往的一些规定,对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病鉴定,必须由有省级政府颁发的资格证书或者指定的专业医疗或者鉴定机构进行。但这一规定也仅对刑事诉讼有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按照司法统一的原则,同时从技术性方面考虑,应当由省级政府设立统一的精神病鉴定机构,他们的鉴定对人有效,而不管这个人是涉及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

第三个问题是:在具体的鉴定过程中如何遵守程序?这里涉及的具体问题有:鉴定应该进行几次?每次参与鉴定的专业人员应当具有何种专业技术职务?如果鉴定者出现不同意见,应当采取什么方式解决并最终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对于因鉴定者的过错导致错误鉴定的情况,应当怎么处理,怎么追究鉴定者的责任?

第四个问题是:对于被鉴定为精神病人者,应当如何处置?是由其亲属自主决定,还是政府或有关机构有权强制送往精神病院?在精神病院,如何保障精神病人的基本人身自由权利?在精神病人病情好转或痊愈的情况下,依照什么样的程序解除强制治疗的措施?

在对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中,往往有这种情况:病人认为自己根本没病,强烈要求出院,而院方却不敢相信,甚至连基本的人身自由也不能给予。虽然这里不排除精神病人的“无病幻想”,但也不乏确实没病之人被强制治疗或者病愈者受到不必要的继续治疗。

有人提出,只有将鉴定机构和治疗结构结合在一起,才可能对病人的状况进行及时监控,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治疗”,但这样做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治疗机构的经济意识容易造成鉴定机构的“误诊”。

实际上,相关的问题还很多。如果这些问题不及时被立法解决,公民在这个问题上很容易遭受侵权。因此,建议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对此进行立法。

篇2:上海精神病鉴定机构

上海精神病鉴定机构

上海精神病鉴定机构

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各有关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程序审批”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指定下列医院和司法鉴定机构为精神疾病保(所)外就医鉴定医院和鉴定机构: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分别为本市各监狱、劳教所等罪犯及劳动教养人员精神疾病保(所)外就医鉴定医院和鉴定机构;需要延长保(所)外就医期限的,由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续保鉴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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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神病鉴定 ,上海新科医院精神科是治疗精神病的专科医院,精神专科依托上海新科医院强大实力,作为医院重点的科室,以“严谨、求精、勤奋、专注”的医疗氛围为医院云集了一大批专业的精神科医生,形成了华东地区最具权威的专家团队.坚持“健康心理、健康人生”的精神,立足精神科,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根据患者需求开设了24小时心理咨询热线、儿童心理咨询门诊、精神科专家门诊、心理咨询特需门诊、睡眠障碍门诊、老年记忆障碍门诊、抑郁症门诊、心理科门诊、内科门诊及精神科、老年精神科、医学心理科等多个病区、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上海精神病鉴定 ,上海新科医院精神科做为国家重点专科医院的上海新科医院,以中医为特色,始终不忘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宗旨,以“奉献、仁爱、恪职、求精”为原则,一直把高水平医疗、高质量的服务放在第一位,专业铸就成功,上海新科医院日渐成为百姓心中的口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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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上海讯 (特派记者吕宗恕)目前,上海市公安局已就此案报请市人民检-察-院批捕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杨某。有关人士昨日告诉记者,估计最快明天将获批“捕”,并可能依照有关程序对杨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到昨天为止,上海“7・1”袭警案受伤警民升至5人,而不是此前报道的4人。增加者为闸北公安分局纪委一孔姓领导。至此,杨某持刀暴-力袭警已致使6名警-察牺牲。

昨天上午,记者从有关方面获知,杨某赶到闸北分局后,先点燃了准备好的汽油瓶,引开一楼保安的注意力后,持刀冲进大楼里,逢人就刺。很巧的是,并没有碰到女警-察。当时,一楼值班室有3个办案人员正在低头办案,他们还来不及反应,即被杨刺倒在地。

与此同时,被刺伤的保安顾建明赶紧报警,二楼一个民-警接到报警后冲了下来,也被杨刺中。被追过程中,杨乘坐消防电梯上楼。电梯停在十楼交巡警支队后,杨接连刺中了2个民-警。后经步梯跑上十一楼科技科(又称计算机中心机房),杨再次刺中2个民-警。

知情人士称,杨刺中民-警后并没有走客用电梯,而是继续乘消防电梯跑到二十一楼政治处(同楼层还有纪委、督察等部门),又刺中2个民-警。

之前,媒体报道称,杨共刺伤警民10人。昨天得知,杨共刺伤11人,增加的这位受伤警-察是该分局纪委领导,叫孔中卫。有关人士称,孔的腹部当时被划伤,不过目前无恙,仍在单位处理此案。

篇3:精神病鉴定标准

精神病鉴定标准

精神病鉴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 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 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 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 组,协助、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 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 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 对疑难案件,在盛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 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盛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章 鉴定内容

第七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 定的要求。

第九条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 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

第十条 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 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第十一条 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 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 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第四章 鉴定人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担任鉴定人:

(一)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 人员。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第十四条 鉴定人权利

(一)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 材料。

(二)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鉴定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 证人了解情况。

(三)鉴定人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委托鉴定机关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 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四)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鉴定机关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鉴定人义务

(一)进行鉴定时,应当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

(二)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三)保守案件秘密。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追究法律 责任。

第五章 委托鉴定和鉴定书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 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 《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

(二)案由、案号,鉴定书号;

(三)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四)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

(五)案情摘要;

(六)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

(七)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

(八)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

(九)分析说明;

(十)鉴定结论;

(十一)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十二)有关医疗或监护的建议。

第六章 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评定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 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第二十条 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 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 ,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三)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 行为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

3.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 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4.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诉讼过程中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 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二)被鉴定人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 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三)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 ,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 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 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 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第七章 附 则

篇4: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范_______,男,49岁,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系被告人范_______之父。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被告人范_______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范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因故意杀人犯罪被拘留,随后被逮捕,现已被_____省______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省_____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一向遵纪守法的被告人范_______,突然犯了故意杀人罪,使熟悉他的人都为之震惊。他之所以作出这种事,是他有精神疾病的反应。范_______家庭有精神病史。他舅舅是个疯子,生活不能自理,靠沿街乞讨生活。他的姑姑是个精神病患者,居住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确认为精神分裂症者,并发给了证明(其复印件附后)。而被告人范________,在生活中,也有精神反常现象。如常常在梦中惊叫而醒,两眼发直,长时间说话,会出现语无伦次的现象,更有甚者,他常常见周围无人时,就大声自言自语,所说内容,自己也不知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是反常的,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对被告人范______负责,为了防止人民法院办错案,根据11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_______省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范_______姑姑范_____精神分裂症证明复印件1份;

2、被告人范_______精神状况反常的证实2份。

篇5: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女,汉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系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男,汉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犯罪嫌疑人_______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被市北公安局刑事拘留。

请求事项: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市北公安局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有狂躁症的病史,暴躁易怒,时常有冲动行为。为了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负责,根据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出申请,请求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市北区公安局

篇6:精神病鉴定程序

一、委托与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

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5.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或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应当向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出具《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

1) 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的;

2) 不能按本规定提交材料和交纳鉴定费,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无法收集到有关材料,经委托机关详细说明正当理由,由专家研究是否受理委托鉴定);

二、鉴定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宣告申请。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与精神病人存在民事关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司法鉴定。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可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

指定监护人。在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同时,法院可根据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就是说,指定监护人并非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只在利害关系人有申请时法院才能指定监护人。

撤销申请。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监护人有权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在原判决撤销前,被宣告人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按照法理当然也就不能在没有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参加诉讼活动。但监护人可能出于特定原因不行使撤销申请权,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从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出发,法律给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人开了“绿灯”。

篇7: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因谢某某、西安xx客运责任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致损病危,20xx年12月4日在西安市交大一附院做了颅骨缺损修补手术。

术后因昏迷、休克等症,又被该院确诊为外伤性癫痫。至今,有确切见证人见证和送医院就诊记录的癫痫病发作已有三次。发病时,口吐白沫,眼睛上翻,随后休克昏迷。不发病时,亦经常精神呆滞,头疼头晕,恶心抑郁。现因申请人的`精神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审理,所以申请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便查清本案事实,确定赔偿依据。

请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7月15日

篇8: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市xxx公安局: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 年 月 日被市北公安局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有狂躁症的病史,暴躁易怒,时常有冲动行为。为了对犯罪嫌疑人任敦海负责,根据11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出申请,请求对犯罪嫌疑人任敦海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篇9: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精神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实体审理以及被申请人对其代理律师的授权是否有效,故依法向贵院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以便查清相关事实,请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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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精神病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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