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全文

时间:2023-09-21 08:27:29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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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全文

篇1: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解读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解读

国家网信办起草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现已全文公布,其中对预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作出了选择性要求。送审稿要求,公共上网场所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智能终端设备在出厂时或销售前,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为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提供便利并进行显著提示。

送审稿规定,即使不违反相关法规,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网络空间展示可能诱导未成年人实施暴力、欺凌、自杀、自残、性接触、流浪、乞讨等不良行为,或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之前,也须以显著方式提示。

送审稿还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威胁、侮辱、攻击、伤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网络欺凌的,负有救助义务。

相关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公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虐待、胁迫等非法手段从事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活动,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黑龙江少女弑母案背后

在中国急剧增加的网民中,青少年成为了主要群体之一。

截至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1亿,其中青少年网民(19岁以下)约占全体网民的23%,达1.6亿。调查显示,有90.1%的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未成年人逐渐成为网民主力军,深受网络影响。

数据显示,七成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因网络而起,网络空间已经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新领域,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除了未成年人受到暴力、色情、凶杀、恐怖等网络信息危害严重,大量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充斥网络,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之外,网络游戏导致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案例层出不穷,以及假借“矫治网络沉迷”名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问题也时有发生。

20中秋节在黑龙江发生的一起悲剧就与此有关。在黑龙江省肇东市,16岁的少女陈欣然绑架并杀害了她的'母亲。而令其与母亲“关系不和”的原因,是她刚从一所标榜为“问题少年纠偏”的网戒学校出来。陈欣然在离校后的日志中,记录了她被父母和网瘾学校共同设套“诱捕”的过程,在校期间被教官体罚打骂,甚至被要求对着便池吃饭。

网戒学校的暴力,在近年来已得到不止一次的曝光。但对其如何监管,尚处于缺失状态。而由其引发的青少年身心健康备受侵害,继而造成其他犯罪等问题,已不容忽视。

限制连续使用游戏时间

据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网络防沉迷、与其他四个问题,即上网权利保障、网上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防范网络欺凌,是此次立法所要解决的五大问题。

送审稿规范了网络沉迷的预防和干预活动,明确了家庭、学校在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中的预防和干预作用,规定了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共管机制。

根据送审稿,家庭、学校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指导其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配合家庭、社区及其他机构进行教育和引导。

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实施干预。

送审稿禁止通过非法手段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规定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进行身份注册、采取技术措施防范网络沉迷的责任。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对可能诱发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进行技术改造。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的时间和单日累计使用游戏的时间,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0:00至8:00期间使用网络游戏服务。

不得通过网络侮辱攻击

送审稿明确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管理体制。送审稿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网信、教育、工信、公安、文化、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协助开展工作,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家庭、学校发挥各自作用。

送审稿建立了网上内容管理制度,鼓励制作或发布健康、正面的网上信息,禁止制作、发布、传播违法信息,规定了不宜信息提示义务,并规定了违法信息和不宜信息的判定标准由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制定。

送审稿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了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须经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规定了搜索结果不得显示违反送审稿规定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规定了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有权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网络空间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送审稿还就网络欺凌问题作出了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威胁、侮辱、攻击、伤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网络欺凌的,负有救助义务。

对监护人监护不力、制作复制传播违法信息、未对不宜信息进行提示、未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且未为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提供便利、网络游戏未进行实名验证和防沉迷、违反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规定、通过非法手段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实施网络欺凌、违反举报管理规定等违反《条例(送审稿)》的行为,送审稿均设置了相应的处罚。

篇2:《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原文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原文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的网络活动,保障未成年人平等、充分、合理地使用网络,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违法信息侵害,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各级网信、教育、工信、公安、文化、卫生计生、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有关负责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团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网络知识普及、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制定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行业自律规范,引导行业组织成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帮助和指导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学习网络知识、提高网络素养,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

第二章网络信息内容建设

第六条 国家鼓励通过网络空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族优秀文化和传统美德,倡导创作、提供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文化产品,建设未成年人精神家园。

国家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专门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内容平台的建设,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生产,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网络空间制作、发布、传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信息。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应当对其所登载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信息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删除或屏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网络空间制作、发布、传播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但具有以下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情形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展示之前,以显著方式提示:

(一)可能诱导未成年人实施暴力、欺凌、自杀、自残、性接触、流浪、乞讨等不良行为的;

(二)可能诱导未成年人使用烟草、酒类等不适宜未成年人使用的产品的;

(三)可能诱导未成年人产生厌学、愤世、自卑、恐惧、抑郁等不良情绪的;

(四)其他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应当对其所登载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现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采取措施以显著方式进行浏览前提示。

第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需要,依据各自职责制定违法信息和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的管理政策,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并支持研发、生产和推广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等部门组织制定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研发、生产和推广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公益性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设施的,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避免未成年人接触违法信息和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

第十二条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商在产品出厂时、智能终端产品进口商在产品销售前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为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提供便利并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

第三章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规划和建设本地区的公益性上网场所,拓宽和规范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渠道。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上网场所建设,中小学校、依法设立的公益性上网场所等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上网设施。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教育、引导、监督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安全和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教育。

国家鼓励中小学校通过开设校外课堂等方式指导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帮助未成年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提高网络素养。

第十六条 通过网络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

通过网络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收集、使用规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搜索服务的,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显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搜索结果。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网络空间中与其有关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删除、屏蔽。

第四章预防和干预

第十九条 家庭、学校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指导其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配合家庭、社区及其他机构进行教育和引导。

第二十条 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实施干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虐待、胁迫等非法手段从事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活动,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威胁、侮辱、攻击、伤害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前款网络欺凌侵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救助,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及时受理。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以下称“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有效识别未成年人用户,并妥善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国家鼓励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发网络游戏产品年龄认证和识别系统软件。

第二十三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对可能诱发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进行技术改造。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的时间和单日累计使用游戏的时间,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0:00至8:00期间使用网络游戏服务。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举报渠道,通过显著方式公示举报途径和举报方法,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及时受理处置公众对本单位网络信息服务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举报。网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建立便捷的举报渠道,依法受理处置举报案件。

第二十五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监护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由网信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删除、停止更新信息;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审查义务,未对违法信息进行删除或屏蔽的,由网信等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级以上网信等部门认定,由省级以上工信部门责令关闭网站,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发布、传播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未以显著方式进行浏览前提示的,由网信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更新信息;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其所登载的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采取措施以显著方式进行浏览前提示的,由网信等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的,由文化、教育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三十条 智能终端设备制造商、进口商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且未在出厂时或销售前为预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提供便利并以显著方式告知的,由国务院工信、工商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未在醒目位置标注警示标识并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的,或拒绝删除、屏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由网信、工信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或停止相关服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虐待、胁迫等非法手段从事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活动,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身份注册或未采取防沉迷措施的,由文化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或停止网络游戏服务;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立举报制度或不及时受理、处置举报的,由网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或停止相关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本条例所称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信息技术、信息服务、信息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包括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未成年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的姓名、位置、住址、出生日期、联系方式、账号名称、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肖像等。

本条例所称智能终端设备,是指可以接入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网络终端产品。

篇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

近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管理体制,建立了网上内容管理制度,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1月6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向各界征求意见。《条例(送审稿)》就防范和治理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等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截至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1亿,其中青少年网民(19岁以下)约占全体网民的23%,达1.6亿。数据显示,七成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因网络而起,网络空间已经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新领域。调研发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亟需解决五大问题,即上网权利保障、网上内容管理、网络防沉迷、个人信息保护、防范网络欺凌。

《条例(送审稿)》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管理体制,建立了网上内容管理制度。例如,鼓励制作或发布健康、正面的网上信息,禁止制作、发布、传播违法信息,规定了不宜信息提示义务,并规定了违法信息和不宜信息的判定标准由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制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应当对其所登载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现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采取措施以显著方式进行浏览前提示。

《条例(送审稿)》还规定,公共上网场所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智能终端设备在出厂时或销售前,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为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提供便利并进行显著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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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少女弑母案背后

在中国急剧增加的网民中,青少年成为了主要群体之一。

截至20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1亿,其中青少年网民(19岁以下)约占全体网民的`23%,达1.6亿。调查显示,有90.1%的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未成年人逐渐成为网民主力军,深受网络影响。

数据显示,七成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因网络而起,网络空间已经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新领域,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除了未成年人受到暴力、色情、凶杀、恐怖等网络信息危害严重,大量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充斥网络,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之外,网络游戏导致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案例层出不穷,以及假借“矫治网络沉迷”名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问题也时有发生。

年中秋节在黑龙江发生的一起悲剧就与此有关。在黑龙江省肇东市,16岁的少女陈欣然绑架并杀害了她的母亲。而令其与母亲“关系不和”的原因,是她刚从一所标榜为“问题少年纠偏”的网戒学校出来。陈欣然在离校后的日志中,记录了她被父母和网瘾学校共同设套“诱捕”的过程,在校期间被教官体罚打骂,甚至被要求对着便池吃饭。

网戒学校的暴力,在近年来已得到不止一次的曝光。但对其如何监管,尚处于缺失状态。而由其引发的青少年身心健康备受侵害,继而造成其他犯罪等问题,已不容忽视。

限制连续使用游戏时间

据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网络防沉迷、与其他四个问题,即上网权利保障、网上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防范网络欺凌,是此次立法所要解决的五大问题。

送审稿规范了网络沉迷的预防和干预活动,明确了家庭、学校在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中的预防和干预作用,规定了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共管机制。

根据送审稿,家庭、学校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指导其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配合家庭、社区及其他机构进行教育和引导。

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实施干预。

送审稿禁止通过非法手段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规定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进行身份注册、采取技术措施防范网络沉迷的责任。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对可能诱发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进行技术改造。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的时间和单日累计使用游戏的时间,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0:00至8:00期间使用网络游戏服务。

不得通过网络侮辱攻击

送审稿明确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管理体制。送审稿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网信、教育、工信、公安、文化、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协助开展工作,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家庭、学校发挥各自作用。

送审稿建立了网上内容管理制度,鼓励制作或发布健康、正面的网上信息,禁止制作、发布、传播违法信息,规定了不宜信息提示义务,并规定了违法信息和不宜信息的判定标准由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制定。

送审稿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了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须经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规定了搜索结果不得显示违反送审稿规定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规定了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有权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网络空间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送审稿还就网络欺凌问题作出了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威胁、侮辱、攻击、伤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网络欺凌的,负有救助义务。

对监护人监护不力、制作复制传播违法信息、未对不宜信息进行提示、未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且未为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提供便利、网络游戏未进行实名验证和防沉迷、违反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规定、通过非法手段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实施网络欺凌、违反举报管理规定等违反《条例(送审稿)》的行为,送审稿均设置了相应的处罚。

篇4:《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送审稿全文共包含六章、三十六条细则,针对网络信息内容建设、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预防和干预、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关键问题,送审稿指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对可能诱发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进行技术改造”。

根据送审稿,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的时间和单日累计使用游戏的时间,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0:00至8:00期间使用网络游戏服务。

数据显示,我国青少年网民(19岁以下)目前约占全体网民的23%,达1.6亿,未成年人逐渐成为网民主力军。随着网络对未成年人影响的不断加深,如何维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成为社会日益关注的焦点。

据了解,自起,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等组织便不断呼吁,通过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利用网络的合法权益、防止有害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期间,多位全国政协委员还通过提交议案等形式,广泛呼吁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法规。

相关解读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报送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送审稿全文共包含六章、三十六条细则,对网络信息内容建设、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预防和干预、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相比以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有何突破性?是否还可以完善?为此,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专访了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

记者:您如何评价《条例(送审稿)》,它有何亮点?

姚建龙:《条例(送审稿)》率先专门对未成年人成长的网络空间进行立法保护,不仅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款的细化,更是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重大进步,也是对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立法示范。

《条例(送审稿)》起草过程中,以问题导向为首要原则的思路值得肯定。调研确立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亟需解决的上网权利保障、网上内容管理、网络防沉迷、个人信息保护、防范网络欺凌等五大问题。从《条例(送审稿)》篇章结构与36条内容来看,也的确体现了上述问题导向原则。针对这五大问题所规定的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管理体制、建立网上内容管理制度、对预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作出选择性要求、强化对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保护、就网络欺凌问题作出规定、规范网络沉迷的预防和干预活动等内容,都是《条例(送审稿)》值得赞赏之处。

记者:《条例》从去年9月底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到如今的送审稿,有哪些重要进步?

姚建龙:相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次《条例(送审稿)》有较大的完善,许多规定可圈可点,值得赞赏。其中一个重大进步是,放弃了对“未成年人网络成瘾实施干预和矫治”的提法以及“推动出台网络成瘾的本土化预测和诊断测评系统,制定诊断、治疗规范”的规定,将干预和矫治未成年人网瘾的立法思路转换为侧重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以网瘾戒治之名的伤害。《条例(送审稿)》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虐待、胁迫等非法手段从事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活动,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是对目前网瘾戒治乱象的积极回应,一些以网瘾戒治之名伤害未成年人的现象将可能得到约束。

记者:《条例(送审稿)》还可以完善哪些方面的内容?

姚建龙:《条例(送审稿)》仍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取其要者主要有五:

一、《条例(送审稿)》宜进一步突出“儿童视角”而非“管理视角”,应进一步体现未成年人权利本位。

儿童视角不仅体现在内容上,也体现在谋篇布局上。目前,《条例(送审稿)》将“网络信息建设”一章置于“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之前值得商榷,这不符合《条例》立法的法理基础,也使《条例》的立法逻辑略显混乱,建议将“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序位提前至“总则”章之后。

二、儿童视角的基本要求是强化成年人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网络服务提供者等的责任,而不是限制未成年人的网络权利——除非这种限制为儿童最大利益则所必须。

从这个角度看,《条例(送审稿)》中仍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其中最典型的是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网游宵禁”条款:“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0:00至8:00期间使用网络游戏服务”。考虑到民法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网游宵禁宜将年龄范围限制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有关“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的时间和单日累计使用游戏的时间”的规定还宜考虑和尊重监护人的指导与决定权。

三、资讯喂食模式是把双刃剑,《条例(送审稿)》应注重“网络信息内容建设”,更应注重提高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自我免疫力。

在网络时代,资讯喂食模式难以完全实现。理性的立场是尊重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注重增强未成年人的识别与免疫力,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如何与多元信息共处而不迷失。基于此种考虑,建议增加“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培育”专章,内容除了包括《条例(送审稿)》第五条的`内容外,可增加关于未成年人网络自律(文明公约)、未成年人网络教育、未成年人网络自护、监护人网络指导等条款的内容。同时建议将“预防和干预”章名修改为更加准确的“网络侵害的预防和干预”。

四、《条例(送审稿)》应进一步警惕和禁止以爱的名义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尽管《条例(送审稿)》在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以网瘾戒治之名的伤害等方面做出一些改善,但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实施干预”,仍为网瘾戒治组织与个人的存在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基于网瘾尚属非成熟的医学概念、戒治网瘾尚为非成熟的医学行为以及维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考虑,《条例(送审稿)》宜在第二十条第二款增加“禁止任何组织与个人从事网瘾戒治之名的营利性活动”的内容。

五、针对在网络空间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条例(送审稿)》应当编制更加严密的法网,增加严禁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的规定。

防止网络性侵未成年人不仅仅是防止未成年人受到网络色情信息的不良影响,更重要的是严禁他人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因此,建议《条例(送审稿)》应当针对我国目前立法的漏洞,明确禁止制作、传播、浏览、持有包含儿童题材色情信息的行为,禁止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性引诱、性教唆、性侵犯等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总而言之,网络是与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并列的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五空间,也是当代未成年人成长与社会化的途径。在很多家庭,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停留的时间实际已经超过了与父母交流的时间,这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化的影响是深刻而持久的。因此,出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十分必要而有意义。

篇5:《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引起了什么热议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引起了什么热议

互联网的普及,对人类生活产生的影响之巨可谓空前。但网瘾问题也日益凸显,不良信息和低俗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造成的侵害,与之关联的家庭社会问题甚至青少年犯罪,以及对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带来的严重困扰,早已是不争的事实。

关注互联网发展与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对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着重要意义。

不久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也已于近期截止。该条例对网络信息内容建设、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预防和干预、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未成年人沉浸网络形势严峻

小凡今年一年级,但是他已经戴起了近视眼镜。平时除了上课,其他空余时间,小凡都会玩着手机里的一款网络游戏,小凡妈妈向《慈善公益报》记者介绍说:“他每天放学回家第一件事就是拿起手机玩游戏,能一直玩到午夜,保持一个姿势一动不动。”

在地铁和公交车上,越来越多像小凡这样年纪的学生加入了“低头族”,基本上都在玩手机网游,偶尔有几个聚在一起聊天,谈的也大多是时下最近流行的网络游戏,时不时会蹦出几个新名词,甚至还有脏话。在调查中,多位学生家长都表示,他们的孩子几乎都在玩手机网络游戏,而且都曾出现过骂人的情形。

还有一个让人值得警惕的现象,我国未成年人首次接触网络的年龄越来越提前。《慈善公益报》记者从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北京、浙江、广东、湖北、上海、安徽、重庆、四川等8个省、直辖市的调研结果中获悉,这些地区的未成年人,首次触网最集中年龄段,已经由15岁降到了10岁,占46.8%,最低触网年龄3岁以下的,也占1.1%。这个数据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

填补青少年网络保护真空

在严峻形势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的发布无疑让社会看到了希望。根据该送审稿规定,家庭、学校、社会都有责任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零时至8时期间使用网络游戏服务;网络欺凌未成年人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使用未成年人网络个人信息,须经未成年人本人或监护人同意等。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鸣表示,送审稿最大的亮点就是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门制定了一个条例,将行政管理机关,网络设备商、供应商、运营商,网络制作人、发布人、传播人,社会组织与个人(包括监护人)系统纳入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和责任主体范围,填补了网络社会保护机制的真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戚有则律师接受《慈善公益报》记者采访时说:“这次发布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一是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权、休息权有积极作用;二是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的救助、举报、处理作了规定,并规定了网络欺凌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日益突出的网络欺凌问题。但如何让条款真正得到执行,才是核心所在。”

“净网”需全社会共同营造

互联网是知识的汪洋大海,可也是个大染缸,只有学会合理正确使用,才能驾驭科技,而不被科技所束缚。给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最重要的是全社会的普遍参与。

戚有则律师直言:“法律法规固然重要,但不可忽视家庭和学校的教育基础作用。家庭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家长们更要以身作则,引导好孩子正确使用网络的习惯,培养利用网络自主学习的兴趣,才能保证孩子未来能平稳行驶在信息时代的高速公路上。”

“网络素养教育是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使用互联网、减少互联网对未成年人负面影响的根本途径。”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司法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牛凯认为,应把网络素养教育融入教育事业发展的大局,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指导其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配合社区及其他机构进行教育和引导。对于沉迷网络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具有资质的公益性专门机构对其进行干预、矫治,同时,这些专业机构要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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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网络欺凌?

可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

市民顾女士:我的孩子已经上初中了,放假后孩子最喜欢在家上网。最近我们发现孩子在网上被一些人“攻击”,不知道是他玩游戏认识的人还是他的同学,总之攻击孩子的人言语粗俗污秽,也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维权?

解答:未成年人在网上被人攻击的事件我们应该理解为网络欺凌事件。所谓网络欺凌是网络时代的新现象,即指人们利用互联网做出针对个人或群体的,恶意、重复、敌意的伤害行为,以使其他人受到伤害。这一现象在青少年中亦多有发生,对于人们会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影响人的健康发展和成长。

日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已经对外公布,条例中特别指出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威胁、侮辱、攻击、伤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侵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救助,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及时受理。网络欺凌行为大部分是骚扰、威胁、隐私侵害和跟踪,特别情况下可以诉诸法律,律师可以帮助针对诽谤、骚扰或其他原因向网络欺凌者或其家长提出民事诉讼。有时,诉讼威胁足以让网络欺凌者望而却步。

对使用网络游戏有何规定?

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的时间

市民刘先生:我的孩子15岁了,一放假就在家打网络游戏,家长也不可能一天24小时监督,所以很担心孩子会沉迷网络游戏。我只知道网吧有规定不允许未成年人入内,但相关的网络游戏是否有使用的规定呢?我真想用点强硬的手段好好管管孩子,但又怕伤害到孩子,国家对此有规定吗?

解答:《送审稿》中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对可能诱发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进行技术改造。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的时间和单日累计使用游戏的时间,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0:00至8:00期间使用网络游戏服务。

非法使用未成年人信息

最高处50万元罚款

网友“良旭”:现在网络太发达了,我们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候都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可未成年的孩子哪顾及到那么多,要是孩子的个人信息泄露在网络上出现问题,我们该怎么防范?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义务保护监督孩子的行为,那么监护人是否有权利要求泄露孩子信息的人删除或者屏蔽网络上的个人信息呢?

解答:《送审稿》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强化。对未成年人网上个人资讯的保护,规定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资讯的,须经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有权要求网络资讯服务提供者删除网络空间的未成年人个人资讯。也就是说不仅仅是未成年人本人,其监护人在发现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泄露时,也有权利要求对方删除。

另外,《送审稿》中也明确规定,通过网络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资讯,未在醒目位置标注警示标识并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的,或拒绝删除未成年人个人资讯的,由网信、工信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或停止相关服务。

篇6: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全文

最新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全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监护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由网信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删除、停止更新信息;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审查义务,未对违法信息进行过滤、删除或屏蔽的,由网信等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级以上网信等部门认定,由省级以上工信部门责令关闭网站,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八条 违法本条例规定,制作、发布、传播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未进行浏览前提示的,由网信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更新信息;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其所登载的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采取措施进行浏览前提示的`,由网信等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的,由文化、教育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三十条 智能终端设备制造商、进口商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且未在出厂时或销售前为预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提供便利并进行显著提示的,由国务院工信、工商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未在醒目位置标注警示标识并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的,或拒绝删除、屏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由网信、工信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或停止相关服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身份注册或未采取防沉迷措施的,由文化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或停止网络游戏服务;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立举报制度或不及时受理、处置举报的,由网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或停止相关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本条例所称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信息技术、信息服务、信息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包括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未成年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的姓名、位置、住址、出生日期、联系方式、账号名称、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肖像等。

本条例所称智能终端设备,是指可以接入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网络终端产品。

篇7: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的网络活动,保障未成年人平等、充分、合理地使用网络,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违法信息侵害,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各级网信、教育、工信、公安、文化、卫生计生、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有关负责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团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网络知识普及、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制定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行业自律规范,引导行业组织成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帮助和指导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学习网络知识、提高网络素养,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

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建设

第六条 国家鼓励通过网络空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族优秀文化和传统美德,倡导创作、提供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文化产品,建设未成年人精神家园。

国家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专门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内容平台的建设,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生产,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网络空间制作、发布、传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信息。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应当对其所登载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信息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过滤、删除或屏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网络空间制作、发布、传播以下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展示之前,以显著方式提示:

(一)可能诱导未成年人实施暴力、欺凌、自杀、自残、性接触、流浪、乞讨等不良行为的;

(二)可能诱导未成年人使用烟草、酒类等不适宜未成年人使用的产品的;

(三)可能诱导未成年人产生厌学、愤世、自卑、恐惧、抑郁等不良情绪的;

(四)其他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应当对其所登载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现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采取措施以显著方式进行浏览前提示。

第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需要,依据各自职责制定违法信息和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的管理政策,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并支持研发、生产和推广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等部门组织制定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研发、生产和推广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公益性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设施的,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避免未成年人接触违法信息和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

第十二条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商在产品出厂时、智能终端产品进口商在产品销售前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为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提供便利并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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