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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12月7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文共三十九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维护政府诚信,明确专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营商环境建设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调、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通过制度创新,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地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做好维护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工作,对维护和侵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客观公正报道,肯定改善营商环境的行为,曝光反面典型案例,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或者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做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一条 投资者、企业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二条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特定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交易记录,以及环境保护、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等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查询制度,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办事指南,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将行使的行政职权及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办结时限、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投资限制、技术性审查、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指定。
鼓励支持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全面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第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事项网上办理和预审咨询服务建设,将有关联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应当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科学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企业设立登记应当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名称核准当日办结。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第十九条 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取消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取消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
第二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签约项目跟踪落实服务机制,建立重大落地项目巡访服务机制,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权益,对影响企业合法经营的依法给予追究。
第二十三条 财政、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核定,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收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细分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制定自由裁量指导规范。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企业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十五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处罚结果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所需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二十六条 任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企业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
(三)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
(四)要求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
(五)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
(六)要求企业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培训;
(七)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
(八)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
(九)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
(十)侵害企业知识产权,或者未经企业允许,公开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
(十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
(十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三)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十四)其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价和日常监督机制。
省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对优化经济发展营商环境检查,会同省工商联等选择不同所有制企业作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通过定期走访、组织评议等方式,听取企业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解答企业有关涉法问题的咨询,受理举报投诉,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通报处理纠正违法行为情况和行政执法普遍性问题的改进措施。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机关在每年十二月对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执行过程中及时收集、固定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抗拒执行的音视频证据,采取罚款等手段依法处罚,并定期公布典型案例。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和改进执行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适时成立督查组,对下级人民法院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清理执行案款、办理重点督办案件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全面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问责。
第三十条 有关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将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实行问责、追责。
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信息网络平台,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网站、民心网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投诉、举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并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者、举报者。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劳动模范、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责任追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党规党纪予以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四)打击、报复、威胁投诉人、举报人、办案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与违法违纪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协从其违纪违法行为,或者为其充当保护伞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对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够主动纠正错误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三十六条 被追究责任人员对追究责任处理决定不服提出复核、申诉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月1日起施行。
篇2: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维护政府诚信,明确专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营商环境建设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调、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通过制度创新,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地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做好维护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工作,对维护和侵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客观公正报道,肯定改善营商环境的行为,曝光反面典型案例,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或者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做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一条 投资者、企业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二条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特定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交易记录,以及环境保护、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等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查询制度,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办事指南,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将行使的行政职权及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办结时限、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投资限制、技术性审查、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指定。
鼓励支持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全面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第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事项网上办理和预审咨询服务建设,将有关联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应当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科学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企业设立登记应当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名称核准当日办结。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第十九条 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取消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取消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
第二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签约项目跟踪落实服务机制,建立重大落地项目巡访服务机制,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权益,对影响企业合法经营的依法给予追究。
第二十三条 财政、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核定,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收费。
篇3: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
近日,市委副秘书长、市委督查室主任魏坤隆一行六人来高新区督导调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高新区工委副书记程光磊,工委委员、组织人事部部长杨新国及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督导调研。
会上,市督导调研组认真听取了高新区近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汇报,并对全市营商环境考核工作征求了意见建议。市督导调研组充分肯定了高新区前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指出近年来高新区持续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体走在全市前列,激发了市场活力。在科学规范审批事项管理方面,高新区及时承接落实上级取消及下放审批事项,调整优化区级行政权力清单,搭建审批中介服务平台,清理规范涉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在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方面,高新区积极推进“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加强行政服务大厅软硬件建设,打造“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推行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规范行政审批收费管理。
高新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副组长、工委委员、组织人事部部长杨新国表示,高新区工委、管委会会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在前期大量工作的基础上,将继续落实工委、管委会领导挂包责任制,牵头抓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他代表高新区工委,建议市优化发展环境打造“三最”城市领导小组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科学调整考核排名方法,进一步明确考核要求和排名原则,及时将得分、排名情况反馈高新区各责任部门,便于做到查缺补漏,及时改进工作。同时希望市级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通过组织专题业务培训、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对区县相关部门下放审批业务的指导,使审批人员科学高效行使审批权,提升区县审批监管水平,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快融合各部门专网进度,实现行政审批互联互通,消除“信息孤岛”,提高审批效能。
下一步,高新区将以此次督导调研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扎实推进“三最”城市建设,通过细化工作方案,超前计划,早谋划早开展,做到重点事项提前预备,预备工作重点明确,确保高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继续走在全市前列。
篇4:我市优化营商环境
我市优化营商环境
赵佩星,我市取消行政审批事项76项,今年又取消行政审批事项7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出台,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62项,对应取消8项;继续实施投资项目并联审批、重大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机制,审批时限由原来的320个工作日减少到53个工作日;进入“市民之家”政务大厅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由348项减少到231项,服务事项增加到82项;“13710”工作制度实现市县乡三级全覆盖,实行三级责任追究;在全省率先启动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全省现场会在我市召开;在全省率先组建成立企业服务中心,对企业开展常态化帮扶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是推动经济领域转型升级的“重头戏”。近年来,我市以改革开路,抓重点突破,创新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推进营商环境建设,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务服务进一步便利和高效,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升。晋中这块历来便是各方企业成长的沃土,正逐步向各大客商青睐的热土过渡,并将最终崛起成为投资兴业的乐土。尊商重商的传统晋中由来已久营商环境是衡量一个地区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重要标志。,全省第一条全流程轿车生产线――吉利汽车山西新能源产业化项目在晋中竣工投产;20,特大型循环经济产业――东方希望晋中铝业铝系综合循环经济项目一期工程顺利投产;年,全省首个全国性物流园区――中鼎物流园在晋中正式开园……盘点过去的几年,一个个重大产业项目纷纷在晋中开花结果、枝繁叶茂。吸引它们落地的,不仅仅是晋中既有的区位、资源等优势,还有日益凸显的营商环境。晋中是晋商故里,尊商重商的传统由来已久。特别是随着近几年间,全面深化改革步伐的日益推进,市委、市政府围绕阻碍发展的“堵点”、影响干事创业的“痛点”和市场监管的“盲点”,在深化简政放权、优化政务环境方面自我革命,割肉惠企,用行政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加法”。,我市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为突破口,推进“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造“审批项目最少、办事效率最高、运行成本最低、行政过程最透明”的效能政府。市直30个部门117个科室的审批职能全部集中到30个行政审批科,并整建制进驻政务大厅;对重大项目实施全程代办服务制,实行“一口受理、联合预审、集中勘察、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机制,有效解决了部门审批互相前置、投资环境不优、审批时间长等问题;市县乡村四级政务网络建设大力推进,基本实现了政务服务全覆盖。同年,我市率先在全省推出权力清单,市级5175项涉企行政权力,1874项保留使用,3301项“挂起”处理、暂停使用,清单之外的.行政权力一律不得使用。这一举措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20,我市出台了《晋中市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行动计划》,涉及简政放权、创优发展环境、政策支撑与服务、减轻企业负担4个方面共20条内容,直接或间接减轻企业负担近1亿元,政策支持资金4亿元。2016年10月18日,晋中市民之家正式启用。“一站式”“一张网”的政务服务模式,大大降低了群众办事成本和部门行政成本,市级政务整体办事效能和服务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如上的例子不胜枚举。在这一系列有力举措的推动下,晋中的营商服务环境实现了新的飞跃,软实力进一步提升,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知名品牌、大型企业进驻晋中,沃尔玛、万达、奥特莱斯等一批国际大牌在晋中各展风采、拔地而起,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增添了新的商业活力。亲商爱商的氛围晋中日益浓厚营商环境是发展的重要保障。今年以来,尤其是四月份以来,围绕招商引资和优化营商环境,我市积极探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全市亲商爱商的氛围日益浓厚。4月17日,全省首家专业服务企业机构――晋中市企业(项目)服务中心挂牌成立,百名精挑细选的优秀干部组成专职团队,为优势企业和转型项目提供全方位政务服务和发展支持。近期,我市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了《晋中市改革和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方案》《晋中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晋中市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性成果,为做好招商引资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其中,《晋中市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试点工作方案》较省方案有6个突破。一是保留审批事项压减,由6项进一步减少为4项;二是可承诺事项简化,将12项承诺事项减少为6项;三是政府服务事项增加,由3项增加为9项;四是各部门在开工前对承诺事项的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通过后,出具告知性备案手续;五是将政府统一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六是试点范围扩大,由省定的在省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试行,扩大到“1+10+1”,即在省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10个县(市)的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及山西农谷开展试点。6月23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和重大举措,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工作在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率先启动;6月30日,这项工作正式启动。全市初步确定试点项目39个,目前,共有17个试点项目落地实施。通过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项目开工时间至少提前三个月以上,市场主体投资信心明显增强。除此之外,我市还大幅精简行政审批事项,除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行政许可权外,其它事项全部向各县(区、市)实行“套餐”式下放,已经下放到晋中开发区1177项;进一步精简服务环节和流程,所有行政许可、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环节不超过4个,承诺时限不超过法定时限的50%;推进并联审批、联合办理,各部门备案制、核准制和审批制办理时限分别不得超过38个、40个和43个工作日;加强营商平台建设,重点建设转型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山西农谷、全域旅游等平台,努力将重点营商平台打造成政策、人才、产业、资本、科技、成果六聚集的“营商洼地”;严格落实“13710”制度,将各项重点工作、重要事项、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纳入督办体系;整顿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实行清单式、动态化管理;鼓励引导行政审批中介机构集中进驻政务大厅……这些努力,如今已收到了初步效果:截至5月底,全市市场主体注册数量达到21.7万个,较上年底增加1.3万个,其中企业增加2462个,达到3.97万个;个体工商户增加9899个,达到近1.66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626个,达到1.11万个以上。今年1至5月份,全市通过省级会审并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75个,总投资733.6亿元,完成省定930亿目标任务的78.9%,全省排名第二。安商乐商的步伐晋中永不止步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晋中仍需加倍努力。下一步,我市将重点以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为突破口,纵深推进“放管服效”改革,扎实开展“九大专项行动”,真正让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源泉充分涌流。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我市将在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上下功夫。围绕变部门审批把关为企业信用约束、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变事前审批为事中事后服务监管三条核心,紧抓制定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明确可承诺事项、制定可承诺事项准入条件和标准、优化再造管理流程、加强服务管理五个关键,大胆探索,主动作为,率先突破。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我市将在纵深推进“放管服效”改革上下功夫。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创新和加强包容审慎的监管制度、拓展延伸“13710”工作制度,建立政府公共服务“一号通”机制、政务服务“一张网”机制和政银企“一体化”对接机制。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我市将在九大专项行动上下功夫。扎实开展加快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入企服务常态化、在建工程项目无障碍施工、涉企合同“执行难”整治、打击恶意逃废金融企业债务、化解企业担保链风险、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治理、减证便民和一致性评价专项行动,力争取得实效。篇5: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
优化环境,人人有责。实践证明,每一种环境的优化,大都是一个自上而下不断改变的过程,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营商环境亦是如此。何为商,微商是商、企业实体是商、小业主也是商。无论大商小商,都起到了物品流通和繁荣经济的作用。
如今,我们越来越关注商业和商人,不仅因为他们给社会带来了财富,更是因为在各类经济活动过程中,他们不断积累了各具特色的优秀的商业文化,这些商业文化不断影响着我们普通人每天的社会生活,随着商业文化不断提升,老百姓的生活环境和生活品质也不断的改变。打造优质的营商环境,对一个地区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水平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何为优质的营商环境,我的理解很简单:让辖区内的商者愿意留下,让辖区外的商者愿意进来……要到到这个目的,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改变原有的工作方式,由管理型机关向服务型机关转变,自上而下细化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增强机关服务能力,改进服务方式。对各类服务提供主体统筹协调和有效监管,完善综合便民服务功能。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能办就办的服务理念,真正发扬“店小二”精神,自上而下形成一种不怕吃苦、不怕担责、不怕受委屈、善于钻研、勇于创新的工作态度。整合优化内部决策管理监督,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科技投入,加强人才投入,协调多部门联动,为便民服务工作提供真实、有效、实际的各方面支持和保障。在此基础上研究出符合当地实际,与工作绩效挂钩的正向激励办法。在评先选优上,对业绩突出口碑好和有创新工作方法的人员以及工作量重却完成任务出色的窗口单位给予适当的指标倾斜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一网服务”“一站办理”“最后一公里”落到实处,才能实现真正的“多网合一”“一员多能”“一岗多责”,才能使工作人员的工作和商者的权利有法制保障,才能杜绝各政府各部门空挂牌子、空建app、空设公众号,才能真正营造优质的招商氛围,为商者打造温馨舒适的“家”。
这里,我想举一个例子,是我亲身经历。20xx年12月底,我驱车70多里路,赶到我女儿的户口所在地,为女儿办理医疗保险。赶到劳动保障服务大厅,窗口有四个人排队,我是第五个。凭着经验我将窗口环视一周,没发现任何提示说明,便静心排队,距离下班时间还有一个半小时,原以为时间充足。等待中才知道他们都是村里文书过来集体缴费,办公、拉呱交织在一起……马上十一点了,终于轮到我,当说明来意,工作人员头都没抬,一边拨弄着手机,一边跟我说到农行去交费,回来才能办手续。要了账号,打听明白地址,赶紧往农行跑,待我气喘吁吁的跑回来距离下班时间还有五分钟。我把手续递了进去,工作人员仍旧未抬头,这次不是拨弄手机,而是收拾桌子,边收拾边说到时间了,下午再办,我恳求说大老远来请她帮帮忙,她的一句晚了食堂没饭了,让我无话可说。只好把车停到有太阳的地方,窝在车里,也没心思吃饭,天实在太冷了……终于熬到了上班时间,我赶紧又跑回去,门口已经有人等候,大厅的门紧闭着,过了大约十分钟,工作人员一脸不耐烦的打开了门,排到我的时候,我把手续递进去,我很佩服她的肢体敏感度,没看一眼,就能把我双手奉上的材料抓到手里……从系统里找到女儿的名字,登好记,结束,先后两分钟时间。为了这两分钟,我却花费了将近一天的时间。当我们开始开展营商环境大家谈,我不禁想到我的这次亲身经历。
在这里,我不想埋怨那位工作人员,如果她上午给我办理了业务可能中午真的就没饭吃,或者吃点剩汤余饭,尽管那时距离下班还有五分钟,尽管两分钟就可以办完业务登记。
这次经历让我更深切地体会到要营造优质的服务氛围,不是一个人的努力,尽管那名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确实有限,但是,假如窗口有业务办理服务提示,我就会提前去银行,不用白排一个多小时的队;假如食堂能为不得不加班的职工预留出热乎可口的饭菜,那位工作人员可能就不会及早关闭窗口;假如主管单位有有效、及时的监督监管制度,有公开透明的奖励机制,这名工作人员再不情愿也会在工作时间内接过应办的业务……事实胜于雄辩,在今年上半年全市群众满意度调查中,该镇的名次确实不佳,他们的第三产业在全市都是名列前茅,被调查者中应该有相当比例的商者吧。只摆样子、喊口号,群众是不认可的。大家只有从自身做起,无论职务高低,无论位置轻重,转变思想、改进作风、健全机制、加大投入、上下统一协调、切实实现服务转型,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
借鉴别人,是为了成就自己。我不知道当一双干净的手和一双沾满油污的手同时摆在我的面前,我会不会用同样的热情和它们紧紧相握;我不知道当商者对我有需求时,我会不会顶着四十度的高温为他们奔波……但我坚信,我会努力成为团队和群众期望的我!
管理以秩序为核心,以约束为手段,以科技为保障,以效率为目的。在不完美的基础上反思,不断的改进提升,结果就是成功,就是飞跃!
篇6: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学习是完善自己,增长知识和才干的有效途径,才能在思想上紧跟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行动上符合工作的规范,在工作上不断增强原则性和创造性,增强驾驭工作的能力。
自己在管区工作,不仅自己要学,而且还要带动管区工作人员和农村四职干部学,日常工作中充分利用管区召开各种会议的机会,共同学习,共同提高,不学习就会落伍,村干部也是这样,不用知识武装头脑,服务群众的能力就会下降,不学习更新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村干部就不能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服好务,更甚是让老百姓吃亏乃至受到损失。长期坚持这种方式和做法,村干部的学习兴趣逐渐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日渐增强,无形之中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努力做一个勤政为民的人,树立敬业奉献爱岗爱民的精神。日常工作中,不但要增强责任意识、守土有责的意识,还要积极给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自己应该始终保持勤奋敬业,不骄不躁的工作作风。
管区工作千头万绪,日常工作基本涵盖了农村所有事项,包括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两委”换届、社会稳定、环境卫生整治及违建拆除、厕所改进、精准扶贫、散乱污企业的取缔及规范、限养区整治、卫片治理等等,管区面临着如此多的工作领域,每个系统都有它的特殊界定和有关的政策,不掌握每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工作将会无法开展,作为党工委办事处与广大人民群众的中间和桥梁,管区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既要让党工委满意放心,又要让群众得到实惠,就必须苦干加巧干,既要把党的政策和温暖送到千家万户,又要让广大群众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思路中口服心服。
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办法。创新是工作的动力,更是挑战,充分发挥自己的长处,为构建“大而美,富而强”的新同和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为“同和一家亲”的美丽品牌增光添彩。
管区工作,按部就班,墨守成规,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不能依老眼光看待新问题,更不能用老办法去破解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势在必行,工作方式方法要与时俱进。社会在高速发展,人类文明进步的速度也在不断挑战极限,管区工作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破除和化解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矛盾,才能长久保持农村社会的和谐和发展。
★ 政务公开活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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