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解决网络域名和商标冲突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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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决网络域名和商标冲突的法律原则

篇1:论解决网络域名和商标冲突的法律原则

论解决网络域名和商标冲突的法律原则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曲 峰律师

上海市万邦律师事务所 孙庆南律师

互联网(Internet)联结着全世界的国家,渐渐成为国际间不可缺少的基本通信工具和媒介。互联网络给了我们一个网络虚拟空间。它和我们长期生活的现实空间完全不同,许多现实空间公认的原理、规则,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时不被接受的。人们徘徊于两个空间,不可避免会带来两个空间规则的冲突。具体到法律制度来到说,互联网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冲击力是巨大的。如何调解两者之间的冲突,涉及传统法律制度的基础问题,与此相对应,互联网用户以数倍剧增,涉及的主体越来越广泛,财产价值明显增大,权益冲突交叉、重叠日益突出。那么我们来讨论一下互联网中的域名与现实空间中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

一、什么是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首先,要分别知道域名和商标的概念。所谓域名(domain name)可以简单认为是接入Internet上的地址(也可叫做IP地址)。①实际上,真正的地址是一连串数字,如果你输入一个数字地址的话,就可以进入一个网站。如210.76.59.8此时的Internet地域作为纯技术名词存在的,只适用于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人员。而对于非专业人士,则没有必要记住并使用数字地址。所以人们经过研究后利用某种程序,将数字地址自动转化为易记的有一定含义的文字地址――即域名,如www.yahoo.com、www.163.com。这样人们就可以通过输入文字地址,而由一定的程序将其转化为数字地址,命令电脑识别。可见,域名是Internet网络文化的产物,从技术上考虑,域名是用于解决Internet中地址问题的一种方法。所以域名是有意义的字符,是网上单位的标志。

商标似乎人们都能理解和认识。所谓商标,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者为了使自己与其他生产经营者或服务者生产、销售同类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特殊标志。②

商标,是人们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从表面上看。二者之间好像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最根本的区别就是一个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适用,一个在现实的生活空间适用。那么二者之间的冲突到底指的是什么呢?从现阶段来看主要是基于互联网是后生的新事物,域名的平均“年龄”自然要比商标的平均“年龄”小得多。所以,主要冲突表现在某产品或某服务项目由商标人注册为商标后,由于一些原因,未能及时的将商标注册为域名,或未能将与商标发音相同的字母组合注册为域名,而由他人恶意或非恶意的注册了域名的情形。如著名的ikea(宜家)、safeguard(舒肤佳)域名纠纷案。但长远来看笔者认为,客观的讲,随着网络的发展,不排除许多域名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从而也会出现非域名注册人将域名注册为商标的情况。比如,某某综合法律网站在互联网中有很高的声望,几位专业人士有独立创办律师所的意向,遂以该综合网站的名称注册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类似于这种情形的冲突就是与前者截然相反。

那么对于“域名抢注”,有的人将其解释为:“域名注册人将别人的商标抢先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域名抢注行为是一种恶意行为③。对此笔者个人解析认为,“域名抢注”并不一定是恶意所为,也可以说成“抢注”也不一定都是恶意所致。存在着“恶意”与“非恶意”两种情形。诚然,域名本不属于任何人,根据“合法竞争域名”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谁先得到就是谁的。例如,即使甲是商标人,也不能表明甲自然就享有对该域名的权利。从实践中看,无任何国家在商标注册中规定:“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去注册域名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与某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一定要归该商标人拥有”。所以有的时候“域名抢注”是在“合理竞争” 原则下的竞争行为,并非就是恶意行为。

二、虚拟空间同现实空间的联系错综复杂。

域名是虚拟空间的产物,商标则一直存在于现实空间。如果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可以实现“井水不犯河水”,就绝对不会出现两个空间之间的冲突,那么域名和商标之间的冲突也就无法谈起了。可是实践中,人们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经济眼光,发现域名和商标各自不同的,却都存在巨大商业价值的潜能。这样,本来毫无关系的两个空间就被人为地联系在一起。人们把现实空间中的许多商标拿来用作域名,或将虚拟空间中的域名来用作商标,使这两个空间被缠绕到了一起。而两个空间中的申请注册规则又是不同的,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便不可能避免了。

追其冲突根源,无非体现在一个“利”字上,换句话说,就是商业价值。笔者认为,如此多的国内外知名企业为了域名同别人官司不断,这足以说明域名在这些企业眼中的重要性。例如中华网(即国中网)在美国成功上市,它的域名www.china .com 从中起了相当大的作用。那么域名是否就有可能成为21世纪立足于商海的主要策略呢?答案现在不得而知,但也正是这种无形价值的存在,域名和商标的冲突才有可能发生。

三、我国现有法系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遵循原则。

由于目前国际域名在全世界是统一注册的,因此在全世界范围内,如果一个域名被注册,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在注册相同的域名了。,国内出现了大量的企业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域名的“热潮”。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似乎不能使之有效的解决域名和商标的冲突问题,也在“摸着石头过河”,不断积累经验,欲同世界各国合作,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1、结合国际法规,域名与商标不能存在二者之间扩展的外延性。

商标的相关权力应由商标权人占有和使用,域名的相关权力则由域名注册人占有和使用。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两种截然不同的规则。两种标识所标志的主题是不同的,自然不能将适用于一种标识的制度适用于另一标识。不能因为你是商标权人,就一定应当把你的权利扩延到域名权利,反之亦然。笔者认为,对于域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我国也是如此;而对于商标,则不能因为网络的兴起,就全盘推翻现有的制度,也不能否定商标注册整体管理机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区分界定“恶意”与“非恶意”的界限,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如前所述,区分“恶意”与“非恶意”应谨慎对之,综合考虑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注册人正当权益。妥善把握“在后注册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和“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域名的冲突”中的实质,才能得当处理冲突。同时笔者认为,一个域名和一个商标相同,只要先注册人按程序申请,并且是在“非恶意”的情形下注册和使用该域名或商标,就不应当属于侵权。因为他遵循了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下最基本的原则――既诚实信用原则,现阶段对于域名注册虽然没有在法条中列明此原则,笔者个人认为,也必然会成为网络空间的基本原则之一。那么域名注册人、商标注册人若恶意注册或使用,必然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必然会构成侵权。

3、建立民事责任承担原则。

就此,我们从“在后注册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角度来谈责任承担问题。如果域名注册人使用该网站进行损害商标权人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某网络的中文域名与某产品的商标名称相同,其虽经合法注册,但其从事宣传、介绍、销售与在先拥有商标权人的同类产品的活动。这种行为足以使公众造成一定的混乱,误认为该网站上的商品与商标的权利人有一定的联系。或者其

他有恶意损害该商标形象的行为等。所以类似这种情况的出现,即使商标并非“驰名”,其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一样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譬如,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禁止用户的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反之对于“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域名的冲突”的情形亦然如此。

4、驰名商标例外原则

在传统的商标制度中,有一项特殊的制度,就是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其比一般商标的保护更有力一些。对驰名商标,要求该商标不能被用在任何可能导致“误认为”的商品或服务上。鉴于此种情况,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似乎就可以延伸至域名领域。例如在6月荷兰的“宜家”与北京国网公司域名纠纷案中,荷兰的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拥有的“宜家”品牌,不仅在国际上声誉非常高,而且将”IKEA”这一品牌在中国也注册了商标。最后法官除了使用国内现有法律外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首次引用了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列,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④。从而可见驰名商标的优越性。

最后笔者还要强调,域名的产生并不是要追求成为商业标志的目的,而是随着网络的在经济方面的广泛应用,域名逐渐具有了企业标志的性质。但是域名并不是商标,至今没有任何国家的法律赋予域名知识产权性。因此,我国在现阶段处理域名和商标冲突时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方面的一部分规定,所以鉴于上述内容,在处理域名和商标冲突时不仅要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也要强调反不正当竞争。域名虽是作为一项新出现的保护客体,传统商标权的保护并不能全部延伸到网络空间。由于大多数的争议域名都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是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造成混淆的商标相联系,而目前对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互联网络已达成国际共识,因此除驰名商标以外的商标也能享受到类似的待遇就是纠纷解决的关键。事实上如果将域名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话,从目前来看由于对域名权始终无法加以明确的界定,从而导致法律保护上的被动。从近几年的典型案例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根本地讲域名与商标的冲突本身就迈上了一个法律的新台阶,而从特例中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域名的冲突来看,则是在新的探索空间里面的一个切入点,但是能不能以点到面,则还需要从实践中总结才能找到正确可行的答案。现在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方法》尚有不完善之处,希望能从一些我国的典型案例和国际上的通行态度中受到质疑,这样才能使争端的解决获得一个相对成熟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①《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

②((来小鹏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

③引自《电子商务核心教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④专业网站《网络法研究》www.3wlaw.net

篇2:论解决网络域名和商标冲突的法律原则论文

论解决网络域名和商标冲突的法律原则论文

互联网(Internet)联结着全世界的国家,渐渐成为国际间不可缺少的基本通信工具和媒介。互联网络给了我们一个网络虚拟空间。它和我们长期生活的现实空间完全不同,许多现实空间公认的原理、规则,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时不被接受的。人们徘徊于两个空间,不可避免会带来两个空间规则的冲突。具体到法律制度来到说,互联网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冲击力是巨大的。如何调解两者之间的冲突,涉及传统法律制度的基础问题,与此相对应,互联网用户以数倍剧增,涉及的主体越来越广泛,财产价值明显增大,权益冲突交叉、重叠日益突出。那么我们来讨论一下互联网中的域名与现实空间中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

一、什么是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首先,要分别知道域名和商标的概念。所谓域名(domain name)可以简单认为是接入Internet上的地址(也可叫做IP地址)。①实际上,真正的地址是一连串数字,如果你输入一个数字地址的话,就可以进入一个网站。如210.76.59.8此时的Internet地域作为纯技术名词存在的,只适用于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人员。而对于非专业人士,则没有必要记住并使用数字地址。所以人们经过研究后利用某种程序,将数字地址自动转化为易记的有一定含义的文字地址――即域名,如www.yahoo.com、www.163.com。这样人们就可以通过输入文字地址,而由一定的程序将其转化为数字地址,命令电脑识别。可见,域名是Internet网络文化的产物,从技术上考虑,域名是用于解决Internet中地址问题的.一种方法。所以域名是有意义的字符,是网上单位的标志。

商标似乎人们都能理解和认识。所谓商标,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者为了使自己与其他生产经营者或服务者生产、销售同类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特殊标志。②

商标,是人们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从表面上看。二者之间好像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最根本的区别就是一个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适用,一个在现实的生活空间适用。那么二者之间的冲突到底指的是什么呢?从现阶段来看主要是基于互联网是后生的新事物,域名的平均“年龄”自然要比商标的平均“年龄”小得多。所以,主要冲突表现在某产品或某服务项目由商标人注册为商标后,由于一些原因,未能及时的将商标注册为域名,或未能将与商标发音相同的字母组合注册为域名,而由他人恶意或非恶意的注册了域名的情形。如著名的ikea(宜家)、safeguard(舒肤佳)域名纠纷案。但长远来看笔者认为,客观的讲,随着网络的发展,不排除许多域名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从而也会出现非域名注册人将域名注册为商标的情况。比如,某某综合法律网站在互联网中有很高的声望,几位专业人士有独立创办律师所的意向,遂以该综合网站的名称注册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类似于这种情形的冲突就是与前者截然相反。

那么对于“域名抢注”,有的人将其解释为:“域名注册人将别人的商标抢先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域名抢注行为是一种恶意行为③。对此笔者个人解析认为,“域名抢注”并不一定是恶意所为,也可以说成“抢注”也不一定都是恶意所致。存在着“恶意”与“非恶意”两种情形。诚然,域名本不属于任何人,根据“合法竞争域名”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谁先得到就是谁的。例如,即使甲是商标人,也不能表明甲自然就享有对该域名的权利。从实践中看,无任何国家在商标注册中规定:“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去注册域名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与某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一定要归该商标人拥有”。所以有的时候“域名抢注”是在“合理竞争” 原则下的竞争行为,并非就是恶意行为。

二、虚拟空间同现实空间的联系错综复杂。

域名是虚拟空间的产物,商标则一直存在于现实空间。如果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可以实现“井水不犯河水”,就绝对不会出现两个空间之间的冲突,那么域名和商标之间的冲突也就无法谈起了。可是实践中,人们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经济眼光,发现域名和商标各自不同的,却都存在巨大商业价值的潜能。这样,本来毫无关系的两个空间就被人为地联系在一起。人们把现实空间中的许多商标拿来用作域名,或将虚拟空间中的域名来用作商标,使这两个空间被缠绕到了一起。而两个空间中的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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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解决原则及建议论文

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解决原则及建议论文

一、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点--突出使用

我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最主要的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我国,取得商标权的方式是商标注册,而一旦取得商标权,就意味着,商标所有人能够依法排斥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号使用权是指商号主体对其上好像有独占使用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涉和非法使用。商号权人可以再商品、牌匾、印章等物体上使用商号,或在广告中使用商号。同时,商号主体在核准登记的地域范围内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的商号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名称。

在商号的使用中,将商号标示在商品上是属于商号权的权利范围内的,但是这种权利的使用应当仅限于商号权的功能范围。

虽然这种功能范围的限制在先行法律中是没有一条明确的界限的,但若企业在产品上突出使用企业的商号,而不是商标,会导致商号向商标功能转化的后果。这个时候,商号和商标的功能就发生了竞合。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在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上表现为既有区别,又有交叉。商标在使用方式上往往表现为突出使用,强调其显着性,而企业名称的使用表现为突出使用的方式并没有商标那么强烈,通常不具有显着性,但是并没有排除其以突出使用的方式来使用其名称。企业名称在突出使用时表现为对企业名称的简化。这样的突出使用也就与商标的使用存在一个交叉点。在使用范围上,或者说使用场合上,企业名称使用范围广,与企业活动相关的场合均可使用,而商标主要使用场合是在商品或者服务上。因此同样存在一个交叉点。在这个交叉点上,容易产生混淆,特别是在商品上使用,并且都表现为突出使用时,就完全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反过来说,只要在交叉点上消除混淆,企业名称与商标就不会发生冲突。

如果商号与商标相同而不属于同一主体,企业名称简化为商号使用,并且商号的使用表现为突出使用时,与商标的使用也就产生矛盾,也就是人们说的权利冲突。因此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商号的突出使用上。

这种看似很符合逻辑的推断却会产生一个很尴尬的现实状况:两个不同的主体在同时都分别同时获得了商标权和商号权,并无恶意的进行了经营和使用,分别在其商品上以商标和商号进行了标示。在这样的极端情况下,两个不同的主体可能对同样一个名字在同类的商品上都享有权利。精明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特别是价格偏贵的商品的时候可能会同时注意商标和商号的标示,这个时候很难不产生混淆,至少会认为这两个不同的主体有一定的关系,但事实上这两个主体是没有关系,且合法使用的'。

二、现行法律解决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原则

(一)保护在先权利

根据国际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原则,商标权与商号权发生冲突时,按照权利取得的先后顺序保护取得在先的权利。若是商标权先存在,商号所有人就有“搭便车”的嫌疑。若是商号权先存在的情况,则可以使用《商标法》第 31 条关于“在先权利”相关的规定,将商号权划在“在先权利”之内。但是这一项在商标授权过程中经常难以完全做到。一是因为商标和商号所属不同的行政机关,检索相对不易。二是在商标公告期间,没有产生使用或者造成商业威胁的商标很难引起商号权人的注意。所以在实践中,通常是在诉讼中商号权人以这一条规定请求确定其后的商标是无效的。

(二)诚实信用原则

商号的突出使用是否构成企业名称权的滥用,应当从诚实信用角度加以判断。企业名称权的取得与商标权的取得,只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两个主体都拥有合法的权利,应当尊重这两种权利的存在。但是对于行使这两种权利时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如果企业名称通过简化为商号使用,足以使消费者混淆,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一种不当的名称权使用行为。由于这种使用方式已经构成对消费者和商标专有权的损害,构成了权利的滥用。这种突出使用方式就应该避免。

(三)功能范围的原则

按照现行立法,若是商标权在先,商号权在后的情况,就不能使用《商标法》相关的规定,因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没有规定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不得登记为企业名称。

当使用保护在先原则判定商号权人侵犯商标权人权利不符合公平公正的话,这个时候要考虑的是商号本不应作为商标突出使用。在一种两个不同的主体可能对同样一个名字在同类的商品上都享有权利极端的情况下,则应当从两种权利的功能范围上考虑。若是商号权人仅仅在商品上标示商号,很难认定其侵犯了他人商标权,事实上除非是面对精明的消费者也很难造成混淆;若商号权人以突出使用的方式标示了商号,则落入商标权的范畴内,应当视为是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

也就是说,若是已经认定侵权,适宜的做法不是禁止企业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其商号权,而应当是禁止企业在产品上突出使用商号而将商号的使用转化表现为一种商标而落入商标权的功能的范围。

三、根本上解决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的建议

1.立法上建议可以借鉴商标法的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商号实行公告和异议程序。在《巴黎公约》中,“企业名称”是被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内的,而在我国不管是立法还是行政的过程中,对于企业名称这一项却不是十分重视,对企业名称的审查程序和保护力度都完全不及商标法。正如前文所说,本来商标权和商号权应该是处于同一位阶的权利,彼此间没有高低包容之分,而就先行的立法和行政态度上看,商标权的法律地位明显高于商号权,这样才让商号权陷入了一个如此尴尬的境地。若是能加强对商号的管理,在注册时增加实质性的程序,减少商号的存在的风险,这也是从另一个角度加大商号权的权利力度。

事实上,现在许多国家都选择将商业标记与商标放在同一部法律中规定,例如:德国现行《商标法》的全称就是《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其保护范围就包括了商标、商业标志等,将商标、商业标志等纳入同一部法律里,当其发生冲突时,就可以直接适用该《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我国既然是分开的,就应当在分开的同时,无论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或者修改的法律的方式,将两者比较模糊的地带解释清楚,使得两者衔接更加的完善。

2.行政上建议商标管理部门和企业名称登记部门建立共通的检索渠道,这在现在的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做出共通的搜索平台是可行的。也有人建议改革企业名称分级登记制度,建议我国可以考虑将企业名称的分散登记制改为相对集中制,例如湖北九州通公司诉被告安徽九州通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就是因为不同行政区划上的商号和商标的冲突而导致的纠纷。将企业登记业务逐步收归地市级工商行政部门或省级工商行政部门可以进一步加强商标管理机关和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的联系。

3.对于处于弱势的商号权人来说,再先行的法律下若是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建议商号权人同时将商号也注册为商标并进行一定的使用。由于对企业名称注册的审核只是形式审查,并没有实质审查的程序,所以很有可能造成混淆。但是若是注册成为商标,商标是有更强的排他保护效力的。若是未进行商标注册的,要争取获得驰名商标的保护。虽然在商号的商标化使用过程中会体现出商标的功能范围,导致在这种使用过程中产生商标纠纷的风险,但是“如果企业的商标能够被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则对保护自身的权益而言将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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