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申诉状的结构(合集10篇)由网友“xcx502”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经济纠纷申诉状的结构,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与分享哟!
篇1:经济纠纷申诉状的结构
经济纠纷申诉状的结构
经济纠纷申诉状的详细结构
◇首部
申诉状的首部,包括标题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两项结构内容。
·标题。一般用“经济纠纷申诉状“或“经济申诉状”作为标题;也可用文种“申诉状’’直接代替标题。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一般只写明申诉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有时根据申诉的需要,也可写出被申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的写法,与经济纠纷起诉状,上诉状相同,即要依次写明这些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工作单位、住址等。
◇正文
经济纠纷申诉状的正文,包括案由、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等三项结构内容。
·案由c主要写明申诉人因何案不服何地人民法院何字何号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申诉。并常用下列形式表述:“申诉人因不服××人民法院X法经字(20 X×)第X号民事(或行政)判决(或裁定),特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明确提出申诉请求的目的,如请求法院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请求重审或再审,以纠正原审的裁判不当。
·申诉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是经济纠纷申诉状的重点之所在,其写法比较灵活。有的先概括写明原审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裁判意见,然后针对原裁判在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方面的错误进行申辩和反驳。也有的先陈述客观事实和相关证据,然后再列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主要错误,分条列
项逐一进行申辩和反驳。总之,这一部分无论内容怎样安排,材料如何组织,都要将案件的客观情况叙写清楚。尤其应该注意尽量提供新的事实,以支持申诉请求。同时还要注意针对原审裁判中的主要错误,依据客观事实和正确的法理分析,进行辩驳论证和纠偏改正。
◇尾部
经济纠纷申诉状的尾部与上诉状基本相同,也包括致送法院名称、署名及日期以及附项等三项结构内容。与上诉状不同的,只是在署名时将“上诉人”改为“申诉人“即可。
经济纠纷申诉状的结构和写法与经济纠纷起诉状基本相同。
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五点:
1.标题应标为《申诉状》或《经济纠纷案申诉状》。
2.因为申诉状是针对原审法院判决、裁定有误而要求复审改判的,所以状头可不写”被申诉人“一项。
3.尾部送达法院应写原审人民法院院名。
4.具状人应称”申诉人“。
5.附项应附上原审判决书、裁定书的原件复印件。
篇2:经济纠纷申诉状写作结构及
结构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
◇首部
申诉状的首部,包括标题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两项结构内容。
·标题。一般用“经济纠纷申诉状”或“经济申诉状”作为标题;也可用文种“申诉状’’直接代替标题。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一般只写明申诉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有时根据申诉的需要,也可写出被申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的写法,与经济纠纷起诉状,上诉状相同,即要依次写明这些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工作单位、住址等。
◇正文
经济纠纷申诉状的正文,包括案由、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等三项结构内容。
·案由c主要写明申诉人因何案不服何地人民法院何字何号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申诉。并常用下列形式表述:“申诉人因不服××人民法院X法经字(20 X×)第X号民事(或行政)判决(或裁定),特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明确提出申诉请求的目的,如请求法院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请求重审或再审,以纠正原审的裁判不当。
·申诉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是经济纠纷申诉状的重点之所在,其写法比较灵活。有的先概括写明原审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裁判意见,然后针对原裁判在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方面的错误进行申辩和反驳。也有的先陈述客观事实和相关证据,然后再列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主要错误,分条列
项逐一进行申辩和反驳。总之,这一部分无论内容怎样安排,材料如何组织,都要将案件的客观情况叙写清楚。尤其应该注意尽量提供新的事实,以支持申诉请求。同时还要注意针对原审裁判中的主要错误,依据客观事实和正确的法理分析,进行辩驳论证和纠偏改正。
◇尾部
经济纠纷申诉状的尾部与上诉状基本相同,也包括致送法院名称、署名及日期以及附项等三项结构内容。与上诉状不同的,只是在署名时将“上诉人“改为“申诉人”即可。
篇3:经济纠纷申诉状结构写法
经济纠纷申诉状结构写法
经济纠纷申诉状的特点
1.不受限制性。申诉人不论裁判是否经过上诉,也不论这些裁判是否已执行完毕,都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而提交申诉状。提交申诉状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2.效应难测性。申诉状只能被视作决定是否引起重新审判程序的参考材料,其不一定就能引发重判程序的发生。
经济纠纷申诉状的结构和写法
经济纠纷申诉状的结构和写法与经济纠纷起诉状基本相同。
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五点:
1.标题应标为《申诉状》或《经济纠纷案申诉状》。
2.因为申诉状是针对原审法院判决、裁定有误而要求复审改判的,所以状头可不写“被申诉人”一项。
3.尾部送达法院应写原审人民法院院名。
4.具状人应称“申诉人”。
5.附项应附上原审判决书、裁定书的原件复印件。
◇首部
申诉状的首部,包括标题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两项结构内容。
·标题。一般用“经济纠纷申诉状“或“经济申诉状”作为标题;也可用文种“申诉状’’直接代替标题。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一般只写明申诉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有时根据申诉的需要,也可写出被申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的写法,与经济纠纷起诉状,上诉状相同,即要依次写明这些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工作单位、住址等。
◇正文
经济纠纷申诉状的正文,包括案由、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等三项结构内容。
·案由c主要写明申诉人因何案不服何地人民法院何字何号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申诉。并常用下列形式表述:“申诉人因不服××人民法院X法经字(20 X×)第X号民事(或行政)判决(或裁定),特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明确提出申诉请求的目的,如请求法院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请求重审或再审,以纠正原审的'裁判不当。
·申诉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是经济纠纷申诉状的重点之所在,其写法比较灵活。有的先概括写明原审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裁判意见,然后针对原裁判在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方面的错误进行申辩和反驳。也有的先陈述客观事实和相关证据,然后再列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主要错误,分条列
项逐一进行申辩和反驳。总之,这一部分无论内容怎样安排,材料如何组织,都要将案件的客观情况叙写清楚。尤其应该注意尽量提供新的事实,以支持申诉请求。同时还要注意针对原审裁判中的主要错误,依据客观事实和正确的法理分析,进行辩驳论证和纠偏改正。
◇尾部
经济纠纷申诉状的尾部与上诉状基本相同,也包括致送法院名称、署名及日期以及附项等三项结构内容。与上诉状不同的,只是在署名时将“上诉人”改为“申诉人“即可。
经济纠纷申诉状注意事项
1.对申诉的事实务必求全、求真。原审裁判如果不是依据全面事实裁判的,申诉状应从案情事实、原来的处理经过及处理结果进行归纳叙述,阐明对原审裁定的不当之处。
2.要实事求是。对原审裁定中对的、属实的处理,应承认其恰当而不应反驳,做到实事求是。
3.尽量列示例证。应将与请求目的相符的人证、物证、书证等在申诉状里明确列示,并加以说明,以实证服人。如能提供有助说明申诉事实的新证据,将更具说服力。
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省A县××银行信用社
地址:A县××街××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案由:
申诉人A县××银行某信用社因与B县××银行贷款纠纷一案,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经济纠纷判决不服,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请求重新审理A县××银行某信用社与B县××银行贷款纠纷案,纠正××省高级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经济纠纷判决。
申诉理由:
一、你院终审判决认为,我方并不是与借贷人个体户于某串通,骗取B县银行的贷款,也不是明知个体户于某拿B县××银行的贷款来抵贷,因而收贷时并没有过错。但事后知道此还贷之款系B县××银行的贷款,就应该退还B县××银行,而保留向个体户于某追收贷款的权利。我方认为,既然收贷时没有过错,就应该保护我方合法的收贷行为,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二、B县××银行在向个体户于某放贷时,没有进行资信调查,也没有令其提供贷款担保单位,就将大笔款项借贷给他,事后又不监督其用贷,有很大过错。依照法律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而终审法院令我方全数归还B县××银行贷款,没有体现B县××银行因过错而负经济责任的法律要求,这样,使得早一步积极清贷,控制不法分子于某行为的我方反而大受损失,在国家已经收紧银根的时候仍毫无顾忌地向不法分子于某贷款的B县××银行,反而不承担丝毫经济损失,违反了有过错则有责任的基本法律原则。
根据上述理由,请求再审此案,重新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判。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A县××银行某信用社(盖章)
××××年×月×日
篇4:经济纠纷申诉状
经济纠纷申诉状
经济纠纷申诉状的结构和写法
经济纠纷申诉状的结构和写法与经济纠纷起诉状基本相同。
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五点:
1.标题应标为《申诉状》或《经济纠纷案申诉状》。
2.因为申诉状是针对原审法院判决、裁定有误而要求复审改判的,所以状头可不写“被申诉人”一项。
3.尾部送达法院应写原审人民法院院名。
4.具状人应称“申诉人”。
5.附项应附上原审判决书、裁定书的原件复印件。
经济纠纷申诉状的注意事项
1.对申诉的事实务必求全、求真。原审裁判如果不是依据全面事实裁判的,申诉状应从案情事实、原来的处理经过及处理结果进行归纳叙述,阐明对原审裁定的不当之处。
2.要实事求是。对原审裁定中对的、属实的处理,应承认其恰当而不应反驳,做到实事求是。
3.尽量列示例证。应将与请求目的相符的人证、物证、书证等在申诉状里明确列示,并加以说明,以实证服人。如能提供有助说明申诉事实的新证据,将更具说服力。
经济纠纷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xx市XX村一队经济合作社
所在地:广东省xx市XX村。
负责人:李XX,系该村村长。
被申诉人:xx市XX村。
负责人:陈XX
申请事项:因不服(20xx)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对该案再审。
申请理由:
一、(20xx)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如下错误。
(一)二审判决书第19页“但根据本案证人欧XX的证言,李XX表示出售的泥所得款项是分给村民,且XX村一队也开具了收据确认收到10000元挖泥款。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亦没有证据证明李XX在此次事件中获得利益的情况下,应认定李XX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该认定有以下错误:
1、片面引用和采纳欧XX证言。欧XX出庭作证明确指明,李XX当时担任X洲果场的厂长,在王X挖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场的。因此,该判决书认定李XX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从逻辑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这是办案法官对欧XX证言断章取义主观推测的结果。
2、关于欧XX到杨X镇经管站写10000元收据的事情经过,欧XX出庭证明,该款并不是王XX在挖泥前交给村委会的,而是王XX偷挖陶瓷泥的事情被村民发现败露后,王XX才交到杨X镇经管站,然后因欧XX当时是村委兼会计,杨X镇经管站通知欧XX到镇经管办开具的。XX村一队45户家庭代表共45人两次写证明,证明在王XX挖泥前村民并不知情。上述事实证明,欧XX开出收到10000元挖泥款收据并不能说明村民同意挖陶瓷泥。
3、一审判决书称“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亦没有证据证明李XX在此次事件中获得利益的情况下,应认定李XX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这一推断十分幼稚可笑和十分荒唐。
首先,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对在农业承包地挖泥出售行为是否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作规定,这是一个简单的常识。二审判决书以此作为判案的`理由十分幼稚。说白了,就是为了达到偏袒X洲果场的目的,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找理由。其次,姑且不论李XX在此次挖泥事件中个人是否实际获取利益,即使李XX没有获得利益,也不能得出李XX在此次事件中就不代表X洲果场的结论。因为,李XX个人是否获得利益和他是否能够代表X洲果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二审判决书作出这种推断是十分荒唐的,犯了逻辑上的低级错误。
关于李XX代表在王XX偷挖陶瓷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场,我们在法庭上还提供以下证据,没有被采纳。
(1)本案在一审中,“X洲果场在庭审中承认XX村一队原村长李XX曾经在X洲果场处从事管理工作,故X洲果场关于不知道开挖塘泥出售牟利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见一审判决书)
(2)XX村一队在二审开庭时提交新证据,证明X洲果场从xxx1年起至20xx年期间聘请李XX为工作人员,给你发放工资并交纳社会保险,李XX与X洲果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20xx年10月23日,XX村一队家庭代表李X华等45人签名证明李XX从X洲果场承包果园后,就一直聘请李XX当场长,王XX在xxx8年挖土仔尾陶瓷泥时,李XX是代表X洲果场同意挖的。这一证明和欧XX出庭作证的证言是完全吻合的。
(3)高明市招用社会劳动力用工许可证原件,证明李XX是X洲果场劳动用工监管人。遗憾的是二审判决书写成是复印件,这个证据证明X洲果场劳动用工都是李XX负责,也印证了欧XX和全村家庭代表证明李XX担任X洲果场场长的事实。
(4)李XX代表X洲果场与简X桥、简X炽二人签订的转包鱼塘协议书。简X桥、简X炽在复印件上亲笔书写证明:“本人是耕养X洲果场的鱼塘约40亩,合同是X洲果场委任李XX签的。”
(5)XX村一队李X华等45户家庭代表签名证明。
上述证据充分证明李XX在X洲果场的地位和作用,李XX在王XX挖陶瓷泥事情中只代表X洲果场,不能代表XX村。没有任何人同意只交10000元,却挖走价值2561280元的陶瓷泥。我们村民是善良的,但任何人都不是傻瓜!
二、二审判决中认定所挖泥土为塘泥而非陶瓷泥是十分错误的。
(一)在王XX偷挖陶瓷泥的事件因被村民发现败露后,在李XX的授意下,王XX到杨X镇经管站交了10000元,交的是挖陶瓷泥的钱,在经管办让欧XX开的收据上写明是挖陶瓷泥收款。
(二)承包地上究竟是什么泥,村民最清楚,全村家庭代表签名作证就是最有力的证据。二审法官不顾民意,对全村家庭代表签字作证的证据不采纳是错误的。
(三)究竟挖走的是一般泥,还是陶瓷泥?XX村一队全体村民请办案法官到现场调查一下去看一眼就会十分清楚。请不要坐在法庭上犯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的错误。即便法官不去现场调查了解,坐在法庭上仔细想想也会明白。如果王XX当时挖走的是普通塘泥,他需要跑到距离村子二十几公里之外X洲果场承包的荒山坡里去挖泥吗?请法官仔细想一想,挖泥现场周围几乎没有路,而王XX不顾道路崎岖的去荒山僻壤挖泥?而且一挖就是8068立方,16008吨,如果挖的不是陶瓷泥,会这样下大工夫吗?而且为了不被人发现,绕过村外修了小路。如果没有很大利益的话会去偷挖么?如果挖普通泥会走去那么远挖吗?这样简单的道理,法官能不明白吗?
综上所述,二审法官认定李XX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是法官主观臆断,故意偏袒X洲果场。二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错误下判。XX村一队全体村民认为审判不公,坚决要求xx中院重审此案,还原事实真相,大白天下,还公道于民心。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村一队经济合作社
代理律师:XXX
20xx年1月6日
篇5:经济纠纷申诉状
经济纠纷申诉状
经济纠纷申诉状2017【一】
申诉人(原一审原告):鹿xx,男,汉族,xxx年3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贾汪区贾汪镇鹿楼村10组558号,实际居住地xx省xx市xx区xx镇庄桥新村别墅区58号。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定);注册地址:xx市xx区xx塘镇东旺新村3幢501号;现公司所在地:xx市新区硕放镇振发五路(新安路和振发五路交叉口东面)。
申诉人鹿xx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锡商终字第0629号商事判决,案由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中院裁定撤销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中的(xxx)锡商终字第0629号、(xxx)锡法商初字第0851号商事判决。
2、请求中院开庭审理本案并认定涉案《合同书》的履行期限。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中,程序违法十分严重,适用法律错误。商事案件的原告、被告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审查认定错误,法人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套用公民个人用的格式,弄虚作假;实体法律关系处理错误。本案第三人不是沈xx,而是xxxx货运有限公司和xxxxx物流有限公司。
我 xxx年6月28日是因侵权行为(承揽经营权、个人名誉权)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就是xx市xx区xx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属于受诉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明确的被告是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被告并未提起反诉,故,不存在公司诉讼。诉讼主体更不是原法定代表人唐传喜,自xxx年12月1日起工商查档显示法定代表人续为唐传喜属于弄虚作假。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是由本案的主要证据《证明》和《合同书》决定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随意确定,在该合同尾部,xxxx公司在甲方栏加盖公章,鹿xx在乙方栏签字;《证明》也是经公司研究决定,加盖xxxx公司公章。本案中对方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是接受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单位的委托,而不应该是接受唐传喜本人的委托。请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对方委托代理人是作为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加诉讼;若是作为唐传喜本人诉讼代理人的,请其退出法庭。经过多次申请,我才于xxx年1月4日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复印到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全部笔录。发现,原一审xxx年8月11日开庭笔录、原一审xxx年11月10日证据交换笔录第一页均载明“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本案(原被告双方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此,究竟是蓄意陷害还是无意错误?请求xx中院认真审查原一审合议庭评议笔录。后原一审xxx年2月24日开庭笔录、原一审xxx年3月3日、发回重审xxx年11月17日开庭笔录、发回重审xxx年12月28日证据交换笔录第二页均载明“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本案(原告方到庭,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已到庭)。”;后发回重审xxx年7月11日开庭笔录第二页载明“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后又起诉xxx年9月12日开庭笔录第一页载明“书记员:查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略)。”和第二页载明“书记员:报告审判员,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证人等到)的到庭情况;庭前准备工作就绪,报告完毕。”。综上,在诉讼主体资格方面,本案不是我是个人还是公司的争议,因我认为,xxx年2月24日开庭笔录已经更正,发回重审也是延用更正后的陈述;故,本案的争议是xxxx公司究竟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或者既不是分公司也不是子公司的争议。也就是双方究竟是买卖关系、承包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方面的争议;xxxx公司究竟是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还是企业特许加盟经营的争议。因为xxxx公司在xxx年12月26日谈话笔录第6页陈述“(xx)xx公司系独立法人主体,至今没有被任何企业收购”,这两点陈述至少有一点是虚假的,需要审理查明。承包关系和分公司均是xxxx公司定作,需要xxxx公司当庭提供合理解释,亦属于(xxx)锡法商初字第851号遗漏审理《合同书》部分之一,均要求重新审理。我是自然人参加诉讼是事实,xxxx公司亦从没有陈述我是单位。请xx中院依据xx高院的(xxx)苏商申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查明本案中是否存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确保司法公正。xxx年10月31日我在xx高院首次被允许查阅卷宗(包括变造的16本短期正宗),发现,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其他合同纠纷案由、承包合同欠款纠纷案由、承包合同纠纷案由、名誉权纠纷案由均是首先出现在xxxx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出庭函》中,其中承包合同纠纷案由在原一审xxx年8月9日《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出庭函》已经提出。还发现,xxxx公司作为法人企业却套用公民个人使用的《授权委托书》格式,人民法院应当负责任的审查,避免弄虚作假。我一直上诉、又起诉、申请再审、申诉证明我一直不予认可商事案件和合同法律关系的合法性。
另,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全部笔录均载明被告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传喜,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唐传喜,该公司总经理”,因xx市xx区人民法院拒绝要求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故,再次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出具,以便查明“法定代表人唐传喜,该公司总经理”是否是真实有效的信息。xx智和律师事务所邓万平律师在xxx年12月28日《代理意见》第1点载明“鹿xx的承包区域究竟是什么地方?客观的讲,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沈xx有最大的发言权”。原告、被告双方均一致认为沈xx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在审理过程中也从来没有涉及,属于将错就错变相审定的案由,应当依据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锡法北民初字第046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裁定撤销(xxx)锡商终字第0629号、(xxx)锡法商初字第0851号商事判决;xx市xx公司既没有提起反诉,也没有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此无中生有的反诉不要成为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解决纠纷的绊脚石。一、二审商事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我不是商法关系的主体,xxxx公司并没有提起公司诉讼,本案属于赤裸裸的民事案件,适用的是民法,应该侧重于保护社会公众的一般利益;不属于商事案件,而本案区地两级法院均适用的商法,处理上侧重于保护商事主体xxxx公司的营利和非法营利动机的商事行为,完全没有表示出对弱者我的同情和关怀,更没有照顾到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即公正优先。再请依据我xxx年9月28日和xxx年8月30日提交的《申请书》依法调查xx官方网站中披露的自xxx年12月1日起xxxx公司被xxxx货运有限公司兼并和收回直营的真相,为预防xxxx公司再弄虚作假,要求xxxx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唐传喜系x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职务。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是本案明确的被告,确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是xx市xx区xx塘镇东旺新村3幢501号;我xxx年6月28日提起诉讼时的住所地是xx市xx区xx塘镇芙蓉工业园内;xxx年12月1日被xxxx货运有限公司并购后,现公司所在地是xx市新区硕放镇振发五路(新安路和振发五路交叉口东面)。xxxx公司从事的仍是邮政行业,但公司的性质实际由特许加盟公司变更为xxxx货运有限公司(总部)的直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追加xxxx货运有限公司和xxxxx物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000万,判决书均载明9万)为本案第三人。机读档案材料亦显示:xx市xx快递服务有限公司、xxxxx物流有限公司、xxxx货运有限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均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的专项审批,所以,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从事的是特许经营活动。
二、被告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从事的是特许经营活动,所属行业是其他寄递服务;一审、二审均遗漏审理的格式《合同书》总则篇约定双方从事的都是邮政行业,即快递服务行业。一案即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我xxx年8月30日已经自主明确选择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应再行确定履行期限为左右,最低5年。涉案《合同书》并未终止,主张解除必须依法出具解除的书面通知等合法有效的证据,根本违约方xxxx公司违法解除就等于解除,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条例干嘛?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中止也应当可以随时履行。遗漏审理的和错误审理的均应当纠正。
本案,即原告鹿xx起诉被告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一案,即(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案由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由,xxx年度立案,本民事案件属于民一庭审理的范畴。据以xxx年6月25日提交的《民事起诉状》,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x年6月28日出具的载明民一庭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可以充分证明一案就是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关于本案,原告是公民鹿xx,我是自然人参加诉讼,是独立的承揽区域负责人,是以xx快运网络(http//www.yundaex.com)的名义运营的;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从事的是特许经营活动,双方从事的同是邮政行业,应当按照格式条款的通常理解正确确定xxxx公司披露的“分公司”和“承包关系”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参照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3条第一款“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的规定,实际上,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已经实际经营快递服务10年以上,所以,“承包期不限”也应当不少于3年;同时也只有大部分承包区域均做满3年以上才能确保xxxx公司特许经营不少于3年。因各承揽人签订的'是非续签(连续性)合同书,依据格式条款第八条约定“承包期不限”即长期承揽是客观事实,“不满一年押金不退”是xxxx公司单方对各承揽人必须承揽一年以上的强制,亦符合双方长期经营的具体约定。《证明》也证明王龙是长期承揽的客观事实,刘亮的视听资料证据和沈xx的证人证言均证明是长期承揽的客观事实,故,我依据《合同书》格式条款约定的承包期不限和《证明》证据按照通常理解最低做5年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合同是否履行双方协商解决,若xxxx公司拒绝协商也拒绝催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释【xxxx】7号解释即《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合理书面催告的赔偿3个月补救;无合理书面催告的赔偿一年补救。为便于本案的审理,我于xxx年12月16日谈话笔录中再次明确了我的观点,并于当天提交了请求xx市xx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认定涉案《合同书》的履行期限的《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受害我的合法权益。xxx年12月13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x)苏商申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第28页第(二)项第1点载明“另外,一审法院用一年的期限实际是为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而非认定《合同书》的履行期限为一年”,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认为“应认定一年应是鹿xx对承包期限的最低预期”是有损公平、公正的,没有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彻底违背我的主观意愿,我的最低预期是5年。故,xxx年12月16日我提交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申请书》,依法请求贵院开庭审理并认定案涉《合同书》的履行期限(注:xx高院就没有遗漏审查案涉《合同书》的内容,同时针对(xxx)锡法商初字第0851号第5页“承发包关系”、第10页“xxxx总公司”及“xx公司认为”等均给予了纠正;同时xx高院也发现一审、二审法院程序违法,涉及到我的诉讼请求和证据仅以“谈话笔录”的形式审查)。
关于原告鹿xx诉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一案中的选择权,错误的商事案件一直影响我的自主选择权。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年7月1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蔡建忠独任审判,xxx年8月11日首次“开庭”,后xxx年11月10日、11月19日、xxx年1月10日三次证据交换后,xxx年2月24日传票为证据交换,当天为开庭并审理后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我指出程序违法,又于3月3日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进行了一次开庭,并在辩论结束时恢复法庭调查,“请问原告,你在本案中的请求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我回答“是合同违约之诉与赔偿之诉”。我认为,选择权应当是在开始审理时让受损害方我选择,而不是审理后已经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后再让受损害方我选择,这是对我依法享有的选择权赤裸裸的剥夺!xx市xx区人民法院已经于xxx年6月27日送达我《释明函》【注明:xx高院书面告知我“应向中院申请再审”;xx中院王立新法官在xxx年5月14日法律释明谈话时,我问“这个案件应该你们中院就可以再审的”,王立新温和的说“一般当事人都喜欢向高院去再审”】,我亦已经于xxx年7月5日提交《对xx市xx区人民法院释明函的几点说明》,并于xxx年8月30日提交本案,即(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明确选择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固定的14项具体的诉讼请求,也就是增加诉讼请求数额后的原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没有区别,仅是依法增加了诉讼请求数额且根据一审法院的通知补交了案件受理费用。并于xxx年12月16日谈话后再次书面明确我的观点,我多次书面明确,《民事裁定书》中竟然谎称我未予明确而驳回起诉,令人费解。我起诉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一案中,一案即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案由应该科学的界定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原告我既不同意将我起诉的一个案件人为分为两个案件审查处理,商事案件限制了我实体权利的主张;也不同意一个案件中同时处理两个法律关系,我已经选择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我接受(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依法给予本案的补救,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陈军慰审判长竟然口头告诉我(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是搞错了;但是之前传票上的案号都是空白,xxx年8月1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才正式确定(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怎可能是错的。我认为,(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才真正是立案庭定的本案案号,真正搞错的是(xxx)锡法商初字第0639号和(xxx)锡法商初字第0851号!xxx年2月16日又提交的本案《起诉状》中的三项诉讼请求,就是xxx年8月30日举证期限内明确的第3项、第5项、第14项具体的诉讼请求(具体见xxx年8月30日提交的《本案固定的14项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数额后的原一审诉讼请求》)。均是xx市xx区人民法院错误定性本民事案件为商事案件导致遗漏审理的侵权法律关系方面的诉讼请求,因均是侵权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我亦多次明确,故,不存在我再次选择。xxx年2月16日续提交本案的《起诉状》中的前两项诉讼请求充分证明我xxx年6月28日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载明的三项诉讼请求就是xxx年8月30日举证期限内提交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中已经明确的诉讼请求,又起诉的第1项诉讼请求就是已经明确的第3项诉讼请求,也就是原一审提交的第3项诉讼请求。又起诉的第2项诉讼请求就是xxx年8月30日已经明确的第5项诉讼请求。又起诉的第3项诉讼请求就是xxx年8月30日已经明确的第14项诉讼请求。原一审中的第3项诉讼请求“判令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和第5项诉讼请求“赔偿原告名誉权损失费伍仟元整”均是商事案件中遗漏审查的,其中第3项诉讼请求中赔偿可得利益方面仅在商事案件中支持了一部分诉讼请求。xxx年7月19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xxx)锡法北民初字第0468号《民事调解书》,使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故,遗漏审理的第3项诉讼请求、遗漏审理的第5项诉讼请求、遗漏审理的《合同书》总则篇、第十条、落款均应当重新审理;错误审理的公司的实际情况均应当纠正。
三、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我接受xx市xx区人民法院给予本案的补救,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究竟是一个案件还是两个案件应由提起诉讼时的客观事实决定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随意确定。
关于我起诉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先程序违法依职权将一个侵权责任民事案件分为两个案件【(xxx)锡法商初字第0638号、(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审查处理,商事案件限制了我的选择权,严重妨碍了我实体权利的主张;更不允许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后程序违法依职权再将一个侵权责任民事案件分为前后两个侵权责任民事案件【(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审查处理。我起诉的一个案件中,xx市xx区人民法院共出现2个商事案号,3个民事案号,8个案由,请问,这样审判是解决了纠纷还是制造了纠纷?故,xx市xx区人民法院无权指责我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我认为,本案确实需要xx中院依法作出一份裁定,确定本案的案由、案号,指引本案迷失的方向。我认为,xx市xx区人民法院将本案中发回重审案件和又起诉案件均作为新收案件来源审查审批,我均无法接受!是有失公平、公正的。xx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庭xxx年4月26日出具《起诉材料收据》和xxx年4月23日杨庭和我的《谈话笔录》均证明xx市xx区人民法院是按照同一案受理的;(xxx)锡法商初字第851号xxx年6月21日的开庭《传票》也清楚证明发回重审变更后的合议庭(审判长荣晓峰、审判员蔡永芳、代理审判员吕纯阳)并不是按新收案件处理的。不同意名誉权纠纷案由,就代表对应案号(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也不予认可作为新收案件的合法性,(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1号需要释明。我xxx年5月21日谈话笔录中已经强调我起诉的就是同一个案件,王碧云法官告诉书记员“这个不要记”,有当天的《庭审录音录像》为证。客观证据证明,我最初xxx年6月25日提起诉讼时已经明确的提出第5项关于名誉赔偿方面的具体的诉讼请求,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x年6月28日出具了载明移交民一庭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据专用票据》,依法收取了案件受理费(包括第5项主张名誉权损失赔偿的具体诉请)。发回重审期间我于xxx年12月6日依法官的要求续提交本案的《起诉状》,当时的立案庭庭长郑玄还亲自在《起诉状》上批字,要求移交民一庭审查,xx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亦当天正常收讫了我的诉讼材料并移交了民一庭,当时民一庭庭长任笑均(现任行政庭庭长)给我通过电话“你是单位,你有什么名誉权”,显然任笑均依旧把我当作单位了,并指示高姓法官驳回了我提起的诉讼,遂告知我可以申请并案审理或等案件有结果了再起诉,我xxx年3月31日确书面申请了并案审理,没有采纳。请xx市xx区人民法院向原民一庭庭长任笑均和原民二庭庭长虞静珠查实,是谁后来何因又移交民二庭的!发回重审期间我于xxx年3月26日提交xx市xx区人民法院院长王立新(现任江阴市人民法院院长)一份《申请书》,申请审判员过元申回避,实由民二庭庭长荣晓峰决定不予回避,并打电话两次斩钉截铁的告诉我“你再乱写东西,我就办你”,荣晓峰庭长说话算话,开始了枉法裁判的接力赛。xxx年6月8日荣晓峰引荐蔡永芳承办法官与我见面,主要是动员我更改诉讼请求,我当时拒绝并告诉荣晓峰庭长应该尊重快递公司的实际情况,荣晓峰庭长当时严肃的说“这是法院,不是快递公司!”。后xxx年6月21日民二庭荣晓峰庭长亲任审判长据以被撤销的(xxx)锡法商初字第0639号商事判决审定(xxx)锡法商初字第0851号为承发包关系的生效判决!后我给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监庭通电话请求监督,审监庭庭长已被原立案庭庭长郑玄接任,电话告诉我“他们正在审理,我们也不好监督;你放心,我们法官一年10多万的工资呢,办错案是要回家的”,这句话一度让我吃了定心丸。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锡法商初字第851号判决于xxx年1月31日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无奈于xxx年2月16日再次被动提交了本案的《起诉状》,xx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讫《起诉状》之前又约见现民一庭庭长陈军慰与我见面,陈军慰庭长坚持“一事不再理”,后来立案庭杨庭于xxx年4月23日与我谈话(见当天“谈话”笔录)后,于xxx年4月26日出具了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材料收据》,立案庭显然是按照同一案处理的;后陈军慰审判长于xxx年8月7日亲自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判大厅交给我一份载明xxx年5月2日的(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此送达诉讼文书并没有送达回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xxx年8月6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载明“关于你单位诉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的名誉权纠纷一案,应补交案件受理费350元”, 请xx市xx区人民法院调查前因后果,同样均是民一庭庭长(任笑均、陈军慰)审定了我是单位,却出现了发回重审期间该受理却驳回起诉,申请再审期间不该受理却予以受理的尴尬局面。人为剥夺了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在同一个案件中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我接受(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的补救。之后,我于xxx年9月7日收到载明xxx年8月1日的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从xx高院xxx年10月31日首次查阅卷宗后发现,原一审、发回重审期间立案庭庭长郑玄(注:上诉审期间任审监庭庭长)审批的人民法院民事一审、(二审)案件立案审查、审批流程管理信息表最终统计结果表明原告我起诉被告xxxx公司一案涉案标的为2元,人民法院应收、我预交和实交的受理费均是33619元。足以证明,本诉仅受理根本没有审理,仅程序违法审理了根本不存在的反诉。我要求继续审理(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合情、合理、合法,更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不允许谁再让本案解决纠纷正确的方向走向错误。
申请再审期间,我曾经于xxx年9月中旬询问陈军慰审判长,这个案件你准备怎么处理的,陈军慰审判长说“有两种处理方式,要么你撤诉,要么法院驳回起诉”,我xxx年6月25日已经提起诉讼,xxx年6月28日贵院依法收取了案件受理费(包括第5项主张名誉权损失赔偿的具体诉请)并于xxx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根本不存在我撤诉!所以,民一庭陈军慰审判长(任庭长)在再审期间始终不驳回起诉和再审裁定书下发后立即驳回起诉的行为,令人费解,这种不正当的行为,可能影响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的公正审理。另,陈军慰审判长将受送达人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的《送达回证》xxx年12月20日送达给了我,我当天指出错误并提交《申请书》要求重新送达;后xxx年12月25日收到重新送达的《送达回证》,此错误令我费解。
篇6:「经典」经济纠纷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XX,男,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男,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ZZ,女,
本人因与XX、ZZ夫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DY区法院(xxxx)东民初字第765号判决和DY市中级法院(xxxx)东民四终字第33号判决,提起申诉。
理由如下:
第一部分:合同纠纷事实
XX、ZZ夫妻利用名下一套房产即安泰北区33号楼1单元502室,在工行办理抵押贷款30万元以后,通过房产中介,将该房以40万元价格卖与本人,付李二人承诺务必提前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并约定于xxxx年12月10日双方同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提前或延迟几天办理,但务必于xxxx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户及办理贷款手续。另外,双方约定违约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付李二人取得首付款30万元,并交付房屋,约定剩余10万元待过户时买方以贷款支付。
此后,XX、ZZ没有按约定解除房屋抵押,如期办理过户手续。并且多次声明毁约。
分析以上事实,卖房人XXZZ的合同义务有三:1、交付房屋(已完成)。2、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房产抵押。3、完成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该合同之所以没有完成,完全由于卖方毁约,不履行合同义务,拒不归还银行贷款,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责任完全在于卖房人。本人并无任何过错。
由于付李二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给本人造成如下损失:1、可得利益损失:xxxx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户和贷款手续,将享受交易税费优惠47520元和贷款利率优惠97680元(即期20万元贷款,每月多支付407元贷款利息)。财税[xxxx]157号、财税[xxxx]12号和银发〔xxxx〕275号文件可证实。这也是买方要求一定要在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手续的原因。2、既成损失:房屋产权相关的其他利益。包括:抵押贷款,转让,户口转移,子女入学,办理租赁证等。债的纠纷实质大多是金钱纠纷。无论是逾期不还贷款,还是逾期不办理过户,都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即应该按已支付房款3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赔偿金。被告表面上是欠银行贷款,但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债权属于原告,实质上是欠原告的钱。逾期还贷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被告因违约非法获利:从xx年12月10日起一直使用贷款28万余元至今。
逾期时间越长,违约者获利越多;相对方的损失就越大,应该得到更多的赔偿。毁约的性质尤其恶劣。卖方因房价上涨而毁约,属于恶意违约,理应加重赔偿相对方。
第二部分:一审法院审判情况
本人多次与卖方协商无果,遂于xxxx年2月16日向DY区法院提起诉讼。
区法院于xxxx年3月28日第一次开庭,一名主审法官和一名书记员参加审判。开庭后主审法官刘富珍首先申明两点:1、本案案情简单,适用简易程序。2、被告ZZ无正当理由缺席,不适用调解程序。
庭审中,被告认可前述事实。
被告辩称因房价上涨,不愿意履行合同,承认己方理亏。要求收回住房,退还购房款和利息,支付违约金和装修费用。但没有否认己方违约的事实,没有主张合同中的违约金系合同解除时的违约金,也没有提出合同中的“特殊情况另行协商”条款系免责条款。
6月23日下午,区法院再次通知原告拿传票,定于6月24日上午8:40开庭。此次开庭共有主审法官、审判员、书记员三人参加审判。被告ZZ再次无故缺席,被告XX出庭。庭审中被告方提供证据, xxxx年4月19日,工商银行西城支行出具证明:至出具证明日,涉案房屋尚有278599元的抵押贷款未还清。(请法庭查明,时至今日,到底还有多少欠款?)两次开庭时,一审法官均未询问过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简单询问以后,刘富珍法官要求双方调解。但不支持原告按当前房价75万元赔偿的请求,要求原告大幅度作出30万元左右的让步。并且,明知原告不熟悉法律和相关程序,以同一案件不再受理,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等说辞欺诈,胁迫原告接受不平等的调解条件。原告没有同意,当庭未判决。此后,法官一直没有联系原告。直至xxxx年11月25日通知拿判决书。而判决书上标明的判决日期是xxxx年10月18日,相差达38天。
由上述经过可知,一审法院在程序方面多处明显违法: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无正当理由改为普通程序。对于不适用调解的案件,却一再要求原告接受不公平的调解方案。普通程序开庭前,没有给原告必要的准备时间。判决以后,迟迟不向原告送达判决书。审理时加书记员一共有三名审判人员,判决书上却多出一名,明显属于弄虚作假。丧失程序公正。
一审法院判决的关键部分如下: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大部分房款,被告也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应视为双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继续履行。涉案房屋已办理借款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尚未解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不成就,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不予支持。待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消灭后,原告才有权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虽然没有按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原告对涉案房产抵押贷款的事实是明知的,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过户,另行协商”。被告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应为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原、被告之间的过户行为尚未发生,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过户损失5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ZZ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ZZ继续履行与原告张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判决书可看出,一审法院无视被告恶意违约、毁约的事实,不支持原告关于违约金请求的理由有三:1、认定被告既已交付房屋,应视为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不认定被告违约,故不应支付违约金。该理由的错误在于,有意回避被告明确承诺务必提前还清贷款,解除抵押的事实。对被告恶意违约、毁约的明显事实视而不见,刻意忽略被告拒绝履行解除房屋抵押的合同义务,和因房价上涨而拒绝办理过户的行为。认定被告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130条。2、认定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系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责任,即使被告构成违约,由于合同没有解除,被告也不应支付违约金。该理由的错误在于歪曲事实,曲解合同条款,完全是替被告辩护。3、认定合同中“特殊情况不能过户,另行协商”的条款系被告恶意违约和毁约的免责条款。故不应支付违约金。该理由的错误在于歪曲事实,偷梁换柱。合同第5条原文:“定于xxxx年12月10日过户,若到时有特殊情况,双方再另行协商”,订合同时,双方约定很明确,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提前或拖后几天办理过户,但卖方务必提前还清贷款,解除抵押,过户不能迟于12月15日。
一审法院对于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既成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充耳不闻。不支持原告关于赔偿金的请求,理由是过户行为尚未发生,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过户费损失等无事实依据。违反了合同法第113条。其错误在于,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没有调查清楚,原告的损失不仅有可得利益,还有既成损失。也没有尽到释明义务,即使对可得利益损失不予判罚,也应当告知原告,可以保留诉权,待实际发生时另行主张。逾期办理房屋过户和逾期不解除房屋抵押的经济损失应如何认定?司法审判实践中已有定论。故应支持原告的损失赔偿请求。
一审虽然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可既没有限定日期,又没有附以惩罚措施,实质上没有任何约束力,按照这份判决,被告当然可以继续拒不解除房产抵押并过户。被告实际上也是这样做的,被告继续拒绝履行合同,不但没有任何损失,反而可以继续使用贷款,非法获利,甚至连月供还款都停止,把风险全部转嫁到原告身上。该判决不仅使原告的即成损失没有得到补偿,而且纵容被告无限期拖延,继续侵害原告权益,并使原告再次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一审不支持原告关于限期判令被告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并限期办理过户的理由是:涉案房屋已办理借款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尚未解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不成就。首先,该证据系4月19日出具,开庭时已过去两个多月,不能证明至开庭时仍然有抵押存在。其次,即使抵押仍存在,该理由也违反了合同法第45条。并且,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违反了民法第84条,合同法第60条和第62条第四款。其错误在于,无视“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房产抵押”是被告的合同义务。该合同并非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办理过户条件不成就的原因是被告故意不归还贷款造成的,原告的诉求是要求被告先行还清贷款,然后办理过户,该诉求合理合法。一审法院对被告故意不解除抵押的恶意违约行为不仅不予制裁和制止,反倒当成是被告拒不过户的正当理由,显然逻辑非常荒谬。就好比清醒的司机交通肇事要负法律责任,而醉酒驾驶后肇事反而是正当的。如果订立合同时双方做以下约定:“买方愿意待卖房人自愿解除抵押以后才可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这才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上述判决理由才适用。而事实并非如此。合同法第62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原合同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限,一审法院反而认为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限期履行合同,显然该判决是荒谬的。判决理由中,多处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条文,反倒以“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的字样来欺诈原告,其用心昭然若揭。
纵观审判过程,实体和程序均无公正可言,偏袒毁约者,庭审中被告承认己方理亏,基本没有为自己辩解。一审的主审法官却在判决书上越俎代庖,站在被告的立场,极力为毁约行为辩解,沦为被告的代理人。并且工作草率马虎,判决书中原告的工作单位也出现错误。显然是工作责任心、职业良知和专业知识均有所欠缺造成的。分析以上的程序和判案理由,可知,一审法院程序明显违法,严重歪曲事实,强词夺理,枉法裁判。
鉴于此,于xxxx年12月8日提起上诉。
第三部分:二审情况
xxxx年2月8日下午开庭审理,庭审时被告ZZ无故缺席,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再次调解,建议原告做出让步,原告不能接受。xxxx年3月14日判决,3月28日收到终审判决书。
二审法院虽然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部分错误,认定被上诉人根本性违约的事实,支持上诉人关于违约金的请求。认定被上诉人曾明确承诺提前解除房屋抵押的事实,也认定被上诉人因房价上涨而毁约,不属于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但,同样没有调查清楚上诉人的各项损失,也没有约束被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限期解除抵押并限期过户。只判决被上诉人履行合同,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该判决没有可执行性。
并且,终审判决书存在大量的书面错误,其中不乏根本性错误。比如:一审判决书有多处事实错误,终审判决书中却说“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是用来指导房产登记机关的工作,第30条是指的已抵押房产的过户程序,不仅不能说明被上诉人拒不解除房屋抵押的违约行为具有合理、合法性,而且说明解除抵押是卖房人的法定义务。该规定并不限制卖房人办理解除房产抵押后,再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不能据此认定被上诉人因为房价上涨而拒不过户的毁约行为具有合理、合法性。被上诉人拒不履行前后关连的两个合同义务,理应比不履行一个合同义务性质更恶劣,更应该加重惩罚。二审法院却依然因为被告的两个恶意违约行为而不采取制止和制裁措施。而且,银行xxxx年4月19日出具的证明文件不具有长期有效性。二审法院对于该房抵押的现状没有做任何调查便做出不支持限期过户的判决失之草率。如果抵押仍存在,不支持限期解除抵押的判决更是违法悖理。法院应该查明该抵押的最新状况,如果抵押已消除,则应判令卖房人限期办理过户。如果抵押仍然存在,则应判令卖房人限期解除抵押,继之限期完成过户手续。
终审判决书体现出以下问题:工作责任心更差,判决书书面错误更多(附件中以红色着重标出)。其中上诉人工作单位的错误,与一审判决书雷同。判决被上诉人履行合同却不限定期限和约束条款,以及拒不支持上诉人的赔偿请求,与一审判决亦雷同。有理由认为,二审法院有意维护一审法院的部分错误判决。
根据以上理由,提起申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或直接改判:
1、判令被申诉人在判决生效10日内解除抵押,逾期罚息为欠付贷款总额为基数,按万分之3.65每日计息;20日内完成过户手续。逾期罚息为已付房款总额为基数,按万分之3.65每日计息。
2、判令被申诉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逾期罚息。
3、判令被申诉人赔偿既成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
4、判令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因诉讼而支付的咨询费,材料费,交通费、通信费等总计约600元。
5、一审、二审及财产保全的全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此致
DY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XX
xxxx年7月5日
篇7:「经典」经济纠纷申诉状
申诉人:xx市XX村一队经济合作社
所在地:广东省xx市XX村。
负责人:李XX,系该村村长。
被申诉人:xx市XX村。
负责人:陈XX
申请事项:因不服(xxxx)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对该案再审。
申请理由:
一、(xxxx)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如下错误。
(一)二审判决书第19页“但根据本案证人欧XX的证言,李XX表示出售的泥所得款项是分给村民,且XX村一队也开具了收据确认收到10000元挖泥款。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亦没有证据证明李XX在此次事件中获得利益的'情况下,应认定李XX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该认定有以下错误:
1、片面引用和采纳欧XX证言。欧XX出庭作证明确指明,李XX当时担任X洲果场的厂长,在王X挖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场的。因此,该判决书认定李XX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从逻辑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这是办案法官对欧XX证言断章取义主观推测的结果。
2、关于欧XX到杨X镇经管站写10000元收据的事情经过,欧XX出庭证明,该款并不是王XX在挖泥前交给村委会的,而是王XX偷挖陶瓷泥的事情被村民发现败露后,王XX才交到杨X镇经管站,然后因欧XX当时是村委兼会计,杨X镇经管站通知欧XX到镇经管办开具的。XX村一队45户家庭代表共45人两次写证明,证明在王XX挖泥前村民并不知情。上述事实证明,欧XX开出收到10000元挖泥款收据并不能说明村民同意挖陶瓷泥。
3、一审判决书称“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亦没有证据证明李XX在此次事件中获得利益的情况下,应认定李XX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这一推断十分幼稚可笑和十分荒唐。
首先,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对在农业承包地挖泥出售行为是否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作规定,这是一个简单的常识。二审判决书以此作为判案的理由十分幼稚。说白了,就是为了达到偏袒X洲果场的目的,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找理由。其次,姑且不论李XX在此次挖泥事件中个人是否实际获取利益,即使李XX没有获得利益,也不能得出李XX在此次事件中就不代表X洲果场的结论。因为,李XX个人是否获得利益和他是否能够代表X洲果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二审判决书作出这种推断是十分荒唐的,犯了逻辑上的低级错误。
关于李XX代表在王XX偷挖陶瓷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场,我们在法庭上还提供以下证据,没有被采纳。
(1)本案在一审中,“X洲果场在庭审中承认XX村一队原村长李XX曾经在X洲果场处从事管理工作,故X洲果场关于不知道开挖塘泥出售牟利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见一审判决书)
(2)XX村一队在二审开庭时提交新证据,证明X洲果场从xxxx年起至xxxx年期间聘请李XX为工作人员,给你发放工资并交纳社会保险,李XX与X洲果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xxxx年10月23日,XX村一队家庭代表李X华等45人签名证明李XX从X洲果场承包果园后,就一直聘请李XX当场长,王XX在xxxx年挖土仔尾陶瓷泥时,李XX是代表X洲果场同意挖的。这一证明和欧XX出庭作证的证言是完全吻合的。
(3)高明市招用社会劳动力用工许可证原件,证明李XX是X洲果场劳动用工监管人。遗憾的是二审判决书写成是复印件,这个证据证明X洲果场劳动用工都是李XX负责,也印证了欧XX和全村家庭代表证明李XX担任X洲果场场长的事实。
(4)李XX代表X洲果场与简X桥、简X炽二人签订的转包鱼塘协议书。简X桥、简X炽在复印件上亲笔书写证明:“本人是耕养X洲果场的鱼塘约40亩,合同是X洲果场委任李XX签的。”
(5)XX村一队李X华等45户家庭代表签名证明。
上述证据充分证明李XX在X洲果场的地位和作用,李XX在王XX挖陶瓷泥事情中只代表X洲果场,不能代表XX村。没有任何人同意只交10000元,却挖走价值2561280元的陶瓷泥。我们村民是善良的,但任何人都不是傻瓜!
二、二审判决中认定所挖泥土为塘泥而非陶瓷泥是十分错误的。
(一)在王XX偷挖陶瓷泥的事件因被村民发现败露后,在李XX的授意下,王XX到杨X镇经管站交了10000元,交的是挖陶瓷泥的钱,在经管办让欧XX开的收据上写明是挖陶瓷泥收款。
(二)承包地上究竟是什么泥,村民最清楚,全村家庭代表签名作证就是最有力的证据。二审法官不顾民意,对全村家庭代表签字作证的证据不采纳是错误的。
(三)究竟挖走的是一般泥,还是陶瓷泥?XX村一队全体村民请办案法官到现场调查一下去看一眼就会十分清楚。请不要坐在法庭上犯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的错误。即便法官不去现场调查了解,坐在法庭上仔细想想也会明白。如果王XX当时挖走的是普通塘泥,他需要跑到距离村子二十几公里之外X洲果场承包的荒山坡里去挖泥吗?请法官仔细想一想,挖泥现场周围几乎没有路,而王XX不顾道路崎岖的去荒山僻壤挖泥?而且一挖就是8068立方,16008吨,如果挖的不是陶瓷泥,会这样下大工夫吗?而且为了不被人发现,绕过村外修了小路。如果没有很大利益的话会去偷挖么?如果挖普通泥会走去那么远挖吗?这样简单的道理,法官能不明白吗?
综上所述,二审法官认定李XX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是法官主观臆断,故意偏袒X洲果场。二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错误下判。XX村一队全体村民认为审判不公,坚决要求xx中院重审此案,还原事实真相,大白天下,还公道于民心。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村一队经济合作社
代理律师:XXX
xxxx年1月6日
篇8:合同经济纠纷申诉状
精选优秀例文
原告王宗凯,男。
被告李志伟,男。
原告王宗凯诉被告李志伟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宗凯于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李志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于3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原告王宗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志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月22日,原告王宗凯与被告李志伟口头定了交通运输合同,原告王宗凯租用被告李志伟的货车往山西运城运送花生米26300斤,运费1820元,年12月23日上午车辆
篇9:合同经济纠纷申诉状
行驶至运三高速东郭出口平陆方向1000米时,该车辆侧翻造成花生米受损6500斤,价值30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李志伟拒不赔偿原告损失。为维护原告王宗凯的合法权益,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志伟赔偿原告王宗凯花生米损失共计30000元。
被告李志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宗凯于温存宝签订口头买卖合同,原告王宗凯以每斤4.45元的价格向温存宝供应花生米。2010年12月22日,原告王宗凯与被告李志伟口头定了交通运输合同,由被告李志伟将原告王宗凯的花生米26302斤货物运到山西省运城市,运费1820元。2010年12月23日上午8时许,被告李志伟的车辆行驶至运三高速东郭出口平陆方向
1000米时,该车辆侧翻造成花生米大量撒落。事故发生后,被告李志伟与购货人温存宝取得了联系,温存宝及时组织人员和车辆到事故现场,在交警部门和路政部门的帮助下对撒落的花生米进行了清理。后在原告王宗凯和温存宝的多次要求下,要求被告李志伟对受损货物数目进行清点,核实损失货物数量,而被告李志伟未到场对损失货物数目进行核实。后经原告和温存宝对货物筛选清点,损失货物价值24454.85元。事故发生后,为了抢救货物,减少损失,对货物进行了筛选,原告王宗凯又支付车费800元、人工费用660元、包装袋费用145元,共计1605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黄河晨报、录音光盘、范XX、范XX的.证言以及原告申请本院对温XX、张XX、陈XX的询问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有义务将所承运的货物安全、及时运送到约定的目的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除遇不可抗力之外,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志伟在运输货物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车辆翻车造成货物损失,不属于不可抗力,对货物托运人因该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宗凯要求被告李志伟赔偿损失30000元,经本院核实原告王宗凯的损失共计为26059.85元,对该部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志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宗凯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059.85元。
二、驳回原告王宗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如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王宗凯承担100元,被告李志伟承担450元(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履行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庆 春
审 判 员 李 淑 芳
审 判 员 于 红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 辉 然
精选优秀例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 乙厂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区xx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汪直 职务:乙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胡风 江西省南昌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贸易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 职务:甲公司总经理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支付拖欠货款50000万元。
2、请求被告支付欠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共计8000元。
3、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台电风扇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应于同年6月底以前交货,原告因故至8月底才电报通知被告准备发货。被告接到原告的电报通知后未作答复就接收了货物并发往门市部销售。后因销售旺季已过导致电风扇滞销,被告遂以原告逾期交货未经公司同意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被告在收到原告发出的交货通知后没有及时明确回复原告,并对原告发来的货物进行了签收。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
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明确表示出对原告之前违反合同规定的延期交货行为的追认并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故被告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的要求是不合法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和利息,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在多次催要无果情况下,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并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乙厂和甲贸易公司电风扇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此致
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诉讼人:乙厂2010年12月6日 附:
1、本诉状副本二份。
2、证据二份。
篇10:经济纠纷申诉状标准格式
申诉人:××市××食品商店。地址:× ×市× ×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市×><贸易公司。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 职务:经理。
申诉人因经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法经字( ××)第×号判决,特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市××贸易公司因经济合同纠纷致使申诉人遭受经济损失一案,要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作出合法、合理之判决。
申诉事实和理由:
中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因经济合同纠纷一案,经××市× ×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年×月×日给当事人这达了×法经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裁定如下: .
1.原告(即本案被申诉人)××市××贸易公司,将6560千克的工业奶粉退还给被告(即本案申诉人)××市××食品商店;被告于××年×月×日前,将35 250元货款返还原告。
2.被告赔偿原告差旅费l85元、鉴定费480元的经济损失(与上项同时给付)。诉讼费430元由被告全部负担。
申诉人认为,以上裁定是有背于事理的,是不公正的。因为上述调解书中载有这样一段关键的事实:“原告在拿到被告提供的化验单后,又经××市卫生防疫部门的检验允许,将此工业奶粉转售给××冷饮厂。调解书中这段记载与一审原告提出的“经济起诉状”记载完全相同。由此可见,本案中申诉人发到被申诉人处的工业奶粉是经过××市卫生防疫站检验认定为“作为工业奶粉可以使用”的合格奶粉,而不是不合格奶粉。据被申诉人自称:被申诉人收到发货的时间是××年×月×日(见起诉状第×页第×行),于同年×月×日(见起诉状第×页第×行)送样品到××市卫生防疫站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工业奶粉可以使用”(见起诉状第×页第×行)。事实充分证明,申诉方售给被申诉方的工业奶粉是完全合格的。
××年×月,被申诉方则根据××市卫生防疫站提供的检验报告单,以检验合格为证据,又将这一批工业奶粉顺利转售给××冷饮厂。但是,当该冷饮厂将此工业奶粉用于加工生产冷饮食品并且在已经使用670千克后,于 × ×年×月×日再次送样于××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检验,此次的检验结果却为“不合格"。于是,××市××贸易公司便于l9××年×月×日起诉于× ×市××区人民法院。
对此,申诉人认为,我方售出的同样商品,经过同一检验单位(××市卫生防疫站)的科学检验,前二次的检验结果都是合格奶粉。但转入× ×冷饮厂并且已经使用了部分奶粉之后再行检验,却成了不合格奶粉。其中造成这一批工业奶粉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方究竟是谁,岂不是不言而自明?更何况我方售出的工业奶粉是 × ×年×月,在此期间被申诉人取样进行检验,结果证明是合格奶粉,被申诉人才将这一批工业奶粉转售给××冷饮厂。至于转到××冷饮厂之后出现什么问题,这与申诉方又有什么关系呢?
因此,申诉人特要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撤销原判,对本案重新审理,作出公正的裁决。并要求通过人民法院追回× ×市××贸易公司无理纠缠给我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此致
× ×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市××食品商店(公章)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年×月×日
附:
·本申诉状副本2份。
·原审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
·书证4份。
★ 经济纠纷起诉状
★ 法学论文题目
【经济纠纷申诉状的结构(合集10篇)】相关文章:
法律文书写作2022-05-20
经济纠纷答辩状范文2022-04-30
现行财务报告的局限性及其改革2023-09-21
法律文书写作体会2023-02-19
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2022-11-21
法律文书:申诉状格式2022-11-13
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精选2023-04-07
高校学生参与学生管理制度完善分析论文2022-08-03
法学论文写作2022-08-15
精选公报的概念及作用介绍202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