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实习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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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实习工作条例

篇1:教育实习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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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实习是师范院校的一门重要的综合实践必修课程,既是对师范生思想和业务上的多项综合训练,又是对师范生心理、思想、能力及知识等各种因素的全面检验与提高。它在形成师范生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以及帮助学生增强对社会、国情、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现状的了解,激发学生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理解和热爱,培养优良的师德、师能、师艺等方面具有特殊的功能。教育实习在整个职业技术师范教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培养合格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师资不可缺少的.职业训练环节。

一、教育实习的任务

教育实习的任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教学工作实习(包括生产实习教学)、班主任工作实习、教育实习总结。具体内容如下:

(一)教学工作实习(或生产实习教学实习)

包括研究教材、备课、编写教案、试讲、讲课、实验等主要教学环节。实习期间,每个实习生必须至少完成4学时的教案编写;本科生必须讲课4-8学时,专科生讲课4-6学时,讲课时间不包括备课、试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环节。实习学生在讲课前必须先进行听课、试讲,由实习

学校指导教师认可后方可讲课。

实习期间,每个实习学生必须参加观摩实习学校优秀教师的示范课并相互听课,观摩和听课总时数不得少于10学时,并有详细记录

教育实习工作条例2

教育实习工作条例

教育实习是师范院校的一门重要的综合实践必修课程,既是对师范生思想和业务上的多项综合训练,又是对师范生心理、思想、能力及知识等各种因素的全面检验与提高。它在形成师范生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以及帮助学生增强对社会、国情、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现状的了解,激发学生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理解和热爱,培养优良的师德、师能、师艺等方面具有特殊的功能。教育实习在整个职业技术师范教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培养合格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师资不可缺少的职业训练环节。

篇2:教育实习工作条例及任务

教育实习的任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教学工作实习(包括生产实习教学)、班主任工作实习、教育实习总结。具体内容如下:

教学工作实习

包括研究教材、备课、编写教案、试讲、讲课、实验等主要教学环节。实习期间,每个实习生必须至少完成4学时的教案编写;本科生必须讲课4-8学时,专科生讲课4-6学时,讲课时间不包括备课、试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环节。实习学生在讲课前必须先进行听课、试讲,由实习学校指导教师认可后方可讲课。

实习期间,每个实习学生必须参加观摩实习学校优秀教师的示范课并相互听课,观摩和听课总时数不得少于10学时,并有详细记录。

篇3: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篇4: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国 干部教育 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 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培训对象

第十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

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内容方式

第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

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

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

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师资经费

第三十四条

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

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

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

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考核评估

第四十一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 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 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评估。

第四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监督纪律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 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干部教育 培训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规定

随着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与之前的《条例(试行)》相比,《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章节上有所调整,内容上有所增减,贯彻了中央最新精神,吸收了改革创新成果,体现了问题导向,完善了干部教育培训体制机制。

一、明确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进入新时期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用更大的规模、下更大的力气抓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紧迫、更为重要。对此,《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我们党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对培训干部提出新要求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在于有一支思想上、政治上、作风上全面过硬的干部队伍。从干部教育培训的角度,《条例》把引导党员干部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作为核心,要求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三、服务大局、以德为先等被列入干部培训原则

相较之前,新颁布的《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应遵循的原则进行了微调,增加了服务大局、以德为先、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等要求。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永恒主题、根本要求和价值所在。《条例》要求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干部岗位职责和健康成长需求,开展教育培训,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在继续强调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的同时,《条例》规定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贯彻落实“三严三实”精神,体现在《条例》中就是把从严的要求贯穿到干部教育培训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对此,《条例》鲜明提出要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四、教育培训纳入考核指标

成长为“好干部”,离不开“自律自觉”,更需要“考核激励”。《条例》规定,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的内容增加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两项,并要求建立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学习培训的监督。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强化保障措施、健全约束机制,《条例》中的这些规定和要求,体现了中央对干部的关心,顺应了广大干部对培训工作的期望,将有力激发干部参训的内生动力和学习潜力。

五、更加突出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

除在遵循原则中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外,《条例》还在多处强调了两者的重要性。教育培训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扩展为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为重点,把理想信念和党性修养教育放在了重要位置。尤其是党员干部,《条例》规定,必须要加强党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规党纪、党的优良传统、党风廉政建设等教育培训等,从而在制度上切切实实保证了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始终是干部教育培训第一位任务。

此外,《条例》还对提高干部综合素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增加了宪法教育、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学习板块,要求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增强干部国家安全意识和推进国家安全建设的本领等。

六、更加注重对培训教师的纪律要求

在师资队伍建设上,《条例》明确提出要建立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并将政治合格列为首要原则。《条例》规定,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有的放矢,力戒空谈,严守讲坛纪律,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对违反讲坛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在选拔兼职教师的过程中,也将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列为首要标准,兼职教师的任职范围扩大到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基层干部,并要求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高等学校等授课。

七、严格培训经费等方面的管理

严格经费管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要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不再一味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严格培训机构管理。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时增加了对学风建设情况评估,并增加对干部教育培训项目、干部教育培训课程的评估,规范干部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谋取不当利益。严格境外培训工作管理,强调效果评价,并进一步完善了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提出“能进能出”的要求。

在教育培训方式上,《条例》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研讨。教学方法上改研究式为研讨式,更加强调互动研究讨论的重要性,并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编写干部教育培训教材要积极选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推荐的权威教材和学习读本。

篇6:详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日前,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接受采访,就《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修订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最近,中央修订颁布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请您介绍一下有关背景和主要考虑。

答:2006年,中央颁布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经过近十年的贯彻实施,为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推动学习型政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实践证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提出的工作原则和主要规定是行之有效的,由试行到正式颁布的条件已经成熟。同时还应看到,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必须与时俱进,加以修订完善。一是党的以来,发表了系列重要讲话,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做好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必须通过修订条例明确为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贯彻落实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各个方面。二是近年来中央深入实施“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并且提出“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的要求,在实践中创造了不少新做法新经验,需要总结吸收、上升为制度规范。三是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长期困扰我们的突出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理想信念教育重视不够,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各方面优质培训资源整合不足等,需要从制度机制层面提出解决办法。四是需要与《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衔接配套。总体来看,新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贯彻了中央最新精神,吸收了改革创新成果,体现了问题导向,完善了干部教育培训体制机制,是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的最新制度成果,是做好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根本遵循。它的颁布实施,对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相比,新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有哪些重要的修订?

答:新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章节上有所调整,内容上有所增减。概括讲,主要的修订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更加凸显干部教育培训的地位和作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明确提出,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我们党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二是更加突出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更加鲜明地强调了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的重要性,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课程教材、学习考核等各个方面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从制度上切切实实保证了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始终是干部教育培训第一位的任务。三是更加重视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着眼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实际,突出强调要“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对按需施教、搞好需求调研,改进方式方法、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完善考核评估体系、严格质量评估等作出具体规定,从干部教育培训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一步完善了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办法措施。四是更加注重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师资、课程教材等基础建设。没有高水平的办学机构,没有优秀的师资队伍,没有好的课程教材,搞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就是一句空话。《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着力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能力建设,在打造一流培训机构、一流师资队伍、一流课程教材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务实管用的措施和办法。五是更加强调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提出把“三严三实”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进一步细化了对培训机构、师资、学员的纪律规定,明确了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和教师的责任义务,强化了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导向。

问:中央明确提出了“两个一百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作出了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服务于这个大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有什么要求和规定?

答:组织路线是为政治路线服务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组织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历来是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来开展的。可以说,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永恒主题、根本要求和价值所在。回顾党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在革命战争年代,围绕民族独立、人民解放这个中心任务,我们党在极其艰苦的情况下,坚持不懈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培养了一批又一批革命骨干,为战胜日本法西斯、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提供了有力保证。新中国成立后,面对从夺取政权到执掌政权的历史性转变,党中央专门作出决议,大规模培训能够管理军事、政治、经济、党务、文化、教育等项工作的干部,培养了一大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内行。改革开放之后,适应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中央向全党发出“善于学习、善于重新学习”的号召,在全国广泛兴起了学习现代化建设专门知识的培训热潮,进入新世纪又及时提出并实施“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从干部培养和人才输送方面,为改革开放30多年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今天,我们的中心任务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我们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理所当然地要围绕这个中心来谋划、来部署、来推进。为此,《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在指导思想中明确提出,要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展教育培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在原则中把服务大局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原则的第一条,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开展教育培训。《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还在培训内容方面规定,要紧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开展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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