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情况的报告(精选14篇)由网友“优子造型”投稿提供,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贯彻实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情况的报告,希望大家喜欢!
篇1:贯彻实施《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情况的报告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县政府的委托,向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做关于我县贯彻实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有关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我县教育工作基本情况及发展现状
目前,我县共有各级各类学校346所,其中小学273所(国办小学5所、乡镇中心小学及完小119所、村办小学149所)、中学49所(高中7所、国办初中1所、乡镇初中41所)、职教中心1所、成教中心1所、教师进修学校1所、特教中心1所、乡镇成人学校20所。全县中小学共有在校生147687人( 含在园幼儿11700人) ,其中高中1人(含职中2300人),初中50340人(含特教80人),小学73647人。在编教职工7923人。全县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8.44% ,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78.12% ,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为50.25%。小学生入学率、巩固率分别为99.99% 和99.9%,初中生入学率、巩固率分别为99%和96.3%。
多年来,我县坚持把发展教育作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工程,深入贯彻落实《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大力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努力使基础教育适度超前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我县以迎接“普九”复查为契机,大力推进“普九”完善工程,我县在办学条件、教育装备现代化、教师队伍素质、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等方面又有了长足的进步。,我县被省政府评为“普九”工作先进县。在巩固“普九”成果的同时,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得到进一步发展。自19以来,全县共新建中心幼儿园19所,独立幼儿园59所。目前,全县在园(班)幼儿达11700人,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53.4%。高中阶段教育不断发展,高中在校生人数逐年增加,办学条件逐年改善。目前,我县高中在校生人数和办学规模均居全市前列。普通高中工作连续三年被市政府命名为“高中工作先进县”,县职教中心被评为国家级重点职业高中,县成教中心被市评为继续教育先进单位。总的看,几年来,我县教育工作在全市排位逐年前移,与乐亭、迁安、丰南等先进县区的差距逐渐缩小。
二、《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情况
1、办学条件明显改善。为满足我县教育发展的需要,县政府在财政资金异常紧张的情况下,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采取政府出资、施工单位垫资、组织社会各界捐资、争取上级扶持和向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广泛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狠抓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以来,国办中小学及县直单位先后完成了一批重点工程建设。主要有:投资5600万元的一中迁建一期工程,投资180万元的亮甲店中学教学楼工程(2300平方米),投资170万元的一幼教学楼工程(2000平方米),投资260万元的职中图书电教楼工程(2930平方米),投资100万元的林南仓中学实验楼(1560平方米)建设工程,投资350万元的教师进修学校迁建工程,投资65万元的彩中宿舍楼、桥中实验楼续建工程,沽中投资103万元征地12亩。三年多来彩中、仓中、桥中、一幼等学校还投资70万元修缮了校舍。正在建设的工程有:投资120万元的三中宿舍楼(2300平方米)、投资120万元的成教中心教学楼(1660平方米)、投资350万元的二中宿舍楼(5300平方米)建设工程。另外投资970万元的实验小学迁建一期工程(8100平方米)、投资1300万元的一中学生宿舍楼(12000平方米)和投资100万元的林南仓中学教学楼(1900平方米)建设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已完成,已经或即将破土动工。今年秋季谋划实施的有:投资600万元的一中教学楼、餐厅及附属工程,投资130万元的二中教学楼工程(2100平方米),投资150万元的职中教学楼工程(2300平方米),投资140万元的仓中宿舍楼工程(2400平方米)。
三年来,各乡镇还多方筹措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投资达1752万元,新建校舍24500平方米,改扩建校舍13042平方米,维修校舍85520平方米,主要工程有:窝洛沽镇投资108万元为镇中建2200平方米教学楼一栋,投资57万元为窝洛镇中心小学翻建校舍1680平方米;玉田镇投资50万元为镇中、林东、马头山三所中学建校舍1480平方米;林西镇投资50万元改造北霍庄中心小学校舍940平方米;鸦鸿桥镇投资60万元新建校舍1520平方米,改造、维修校舍820平方米;杨家套乡投资50万元翻建校舍1360平方米,维修校舍940平方米;散水头镇钱家沟小学投资50万元整体迁建,建校舍800平方米。正在建设的工程有:石臼窝一中、二中合并,投资120万元建2000平方米的教学楼工程;林西中学投资55万元建1000平方米的教学楼工程。渠河头中学投资200万元建3000平方米的教学楼工程、散水头中学投资120万元建2000平方米的教学楼工程及郭屯中学与葫芦寺中学合并项目正在运作之中。同时,狠抓了校舍建设、加大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危旧校舍改造力度,努力撤并规模过小的农村小学,近三年共撤并学校193所,农村小学由99年前的461所减少到目前的268所,使农村小学的布局和规模逐步趋于合理,现有的教育资源得以充分利用。加强了校园环境建设,全县有18所学校被唐山市教育局命名为“校园环境建设示范学校”。
2、教育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为控制在校生流失,保证每个学生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我县狠抓了学生控流、辍返工作。县政府转发了教育局《关于控制初中生流失、加强辍返工作的安排意见》,将此项工作纳入了政府行为,从根本上保证了控制初中生流失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教育局把初中生年巩固率纳入校长目标考核,明确了各校的初中生巩固率保底指标。各乡镇及学校抽调人员,深入学生家庭宣传《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做辍学生及家长的思想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适时下发了劝学通知书,使绝大多数辍学生又重返校园就读。在此基础上,我县进一步加强了校园及周边环境治理,通过开展法律讲座、严惩扰乱校园秩序人员、清理校外游戏场所等措施,有效净化了育人环境;进一步加强了学校内部管理,规范教师行为,融洽师生关系,努力为学生创造宽松的学习环境,并对后进生实施重点帮教,对贫困生实施救助,有效控制了学生流失。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几年来,我县初中生巩固率逐年提高,今年中考报名人数达11500多人,进入全市前三名,初中在校生巩固率已接近省“普九”标准,小学生入学率、巩固率均已达省“普九”标准。
3、学校内部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一是教育系统内部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目标管理机制。每学年,教育局都要对乡镇教育办及中、小学校进行目标考核,通过规范科学的管理提高办学水平。,我县顺利通过了市薄弱初中改造验收,至此,全县初中彻底消灭了薄弱学校,被评为初中工作先进单位;,我县高中通过了市普通高中学校升级升类验收,全县高中整体管理工作又上升到一个新水平。二是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在具体工作中,我县坚持“五育并重,德育为首”的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坚持“两全、两开”,不断推进素质教育。20底,为适应新形势下学校德育工作的需要,成立了玉田县中小学德育研究领导小组,积极开展德育研究;为提高全县教师的师德水平,适时开展了师德教育活动;在课堂教学中,以教科研为先导,全县中小学开展了以“主体性教学思想在课堂教学中的实施”为重点的教育科研活动,课堂教学改革得以深入开展;在城内及周边乡镇小学三年级开设了英语课,并计划今年暑假后在全县小学三年级全面开设;认真执行上级减负规定,建立了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基本杜绝了体罚、变相体罚和乱收费、乱征订现象;取消了小学升初中的选拔考试,小学生全部划片就近升入初中学校,初中不再设重点学校,禁止学生择校;高中针对“3+X ”的高考模式,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进一步深化了课堂教学改革;全县中小学艺术教育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县实施素质教育的突破口,各校都建立起了音美活动小组,广泛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体科技活动。
通过上述工作的落实,有效促进了学生的全面协调发展,我县教育教学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年中考,县一中的线居全市前列。2001年高考,全县二批本科以上上线910人,上线率为35.5% ,居全市十县第五位,一般本科以上上线1305人,上线率为50.95% ,创我县高考最好成绩。
4 、干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教师队伍,重点抓了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不断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在唐山市率先实施了教职工聘任制、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自 年开始,对919名新分配的毕业生实行了合同制管理,对全县20个乡镇教育办的`中小学视导员实行了公开招聘,教育局也先后两次从基层单位公开招聘机关工作人员20余名。竞争机制的引入,进一步激发了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热情。二是加强了干部教师的业务培训。根据我县的师资队伍实际,按照“立足当前,兼顾长远,解决急需,注重实效”的师资培训思路,认真组织干部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年以来,先后举办干部培训班4期,全县284名小学、初中校长参加了校长岗位培训,其中270人参加了校长提高班培训,并全部取得了合格证书。2001年,我县有2名教师参加了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6名教师参加了省级骨干教师培训,15名教师参加了市级骨干教师培训。教师学历达标率逐年提高。
5、教育装备现代化工程有较大进展。为适应信息社会的发展需要,县委、县政府适时启动了以多媒体视听设备为重点的教育装备现代化工程,把教育装备现代化列入了2001年向全县人民承诺的“十件大事”之一,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教育装备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责任目标,制订了奖惩措施,有力地推进了教育装备现代化进程。自以来,全县教育装备现代化的投资约2300 万元,共装备微机室64个、语音室58个、多功能教室112个,购置校长办公系统225套、教师办公微机403 台,中小学计算机总数达到2556 台;建立计算机校园网5个、多媒体教学网2个。通过近三年的努力,我县的教育装备现代化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全市排位由后几名升至中游水平。在加大装备力度的同时,我县对所有中小学校长进行了微机培训,并培训了60名微机专职教师,为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课做了必要准备。目前,全县所有高中、23所初中和13所小学开设了微机课,有80多名教师能自制教学课件,为实现 年在全县中小学全面开设信息技术课打下了坚实基础。
6、教育经费的征收、管理及使用比较规范。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以县级投入为主,乡镇村队合理分担,依法落实各级政府的办学主体责任。2001年,全县教育总投入为13993.2万元,其中县财政预算内拨款9171.8万元;城市教育费附加按“三税”的3.5%计征,征收总额为215万元;农村教育费附加按玉政[]39号文件规定标准减少10%,征收总额为1871万元,其中乡镇留用835万元,缴县1036万元;捐集资383.2 万元;学杂费等收入2352.2 万元。县政府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首先保证了教师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征收的农村教育附加费主要用于民办教师的工资和改善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加强了对学校经费的收支管理,国办中小学及县直单位的经费由县财政管理,安排预算支出;乡镇中小学的经费由乡镇教育办管理,保证了各校资金用于正常的公用支出。全县没有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现象。
中小学收费是直接关系到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为此,县政府把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来抓,做到思想上位,工作到位,常抓不懈。具体做法是:①规范基层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程序,实行“一证一卡四统一”制度;②坚持中小学用书由县教育局审批制度;③实行公开承诺;④加强收费的常规检查,加大对乱收费案件的查处力度。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使我县中小学的收费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提高了群众的满意度。
三、“两法”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打算
在贯彻落实《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推进我县教育工作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制约我县教育工作发展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教育需求的增加与教育投入的不足这一矛盾更加突出。近年来,我县县、乡两级财政受基金会兑付的影响,一直比较紧张,加之近几年村队投入减少,社会集资更加困难,使教育经费的来源更显不足,特别是公用经费近两年呈下降趋势,20全县教育公用经费投入为341.6万元,2001年减少到170.4 万元。而我县校舍建设、危旧校舍维修改造和教育装备现代化任务艰巨,资金投入巨大。我县现有危旧校舍70000平方米,需改造资金1450 万元,其中危险校舍11000平方米,需改造资金200万元。按照我省制定的全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规划要求,2 0 0 3 年全省初中学校要全部开设信息技术课,2005 年小学全部开设信息技术课。而就我县目前的教育装备现代化的进展情况看,全县初中只有计算机教室23个,尚缺19个;全县124所完小以上小学,仅有计算机教室13个,即使考虑近两三年内撤并一些小学,也至少要装备计算机教室100多个。按市教育局规划要求,年内40%的中心小学要配备计算机教室,这样,今年我县小学需要装备计算机教室44个。要确保全县如期开设信息技术课,仅设备投资就需1800 万元。另外,各校建多功能教室和购置教师办公微机等还需资金760万元。
2、教师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教师素质有待提高。受多年应试教育的影响,部分教师教育观念陈旧,教学手段滞后,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教育形势发展的需要,制约了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二是教师编制不足。目前,我县小学生源锐减,初中正值高锋,高中从今年开始也进入高峰期。小学教师相对超编,但初、高中教师严重不足,即使暑假后将小学超编教师全部拔高到初中使用,同时,初中尽量扩大班容量减少班数,以压缩初中教师的需求量,乡镇中小学仍然缺编381人,高中缺编120 人,系统县直单位的职中、三中、国小缺编20人,暑假后教育系统合计缺编521人。
3、学校布局调整发展不平衡。自1995年以来,我县根据小学生源不断减少的趋势和教育发展的需要,开始对农村小学布局进行调整,但由于一些村队干部或群众出于局部利益考虑,加之个别乡镇缺少应有的力度,至今依然没有完成调整任务。调整后出现的校舍不足和老化问题没能得到有效解决,不足百人的小分校和教学点在个别乡镇还依然存在,制约了教育资源的合理调配,影响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而今后几年,我县初、高中仍处于入学高峰期,虽然我县每年都要投入资金扩建校舍,但仍难以满足生源增加的需要,全县初中班容量普遍过大,平均班容量为58.9人(省“普九”复查标准的最高限额为初中每班50 人)。城内学校由于县城人口增加,也导致班容量偏大,实小平均班容量达80多人(省“普九”复查标准的最高限额为小学每班45人)。
4、素质教育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受社会就业、用人制度及教育自身基础以及高考指挥棒的影响,教育工作中还存在着学生在校时间长、课业负担重,部分教师改革意识不强、教学效果不理想,小学、初中的非主要学科授课质量不高等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今后打算
1、建立健全教育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投入。将农村费改税前应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齐上交县财政统一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余额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费改税后,取消教育集资和教育费附加,教育管理体制由“分级办学分级管理”改为由县级政府举办,并管理农村义务教育。按照“财政多投、社会多筹、教育专用”(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原则,教育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证专款专用,并多渠道吸纳和利用社会资金与资源,积极争取上级的转移支付资金,努力做到“四个确保”,即保教师工资,保学校危房改造,保公用经费的正常运转,保教育发展的资金需求,使“费改税后的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
2、将教育目标纳入县政府对乡镇政府的目标考核之中。教育的发展离不开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费改税后,要进一步明确乡镇党委、政府在发展本地教育中的职责,使各乡镇在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控辍保学、提高普及程度、学校布局调整、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切实负起责任。县政府将把以上教育目标纳入对乡镇目标考核工作之中,定期考核,落实奖惩。
3、加快布局调整步伐,确保师资队伍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将农村小学布局调整与校舍建设和危旧校舍维修、改造有机地结合起来,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将调整撤并下来的小学校建成幼儿园,或拍卖变现后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继续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逐步建立起教师队伍的能出能入的管理机制,加强教师培训,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同时,继续采取到省内外重点师范院校招聘本科生与择优选聘当年专科毕业生相结合的方法,及时补充教师,确保教学需要。
4、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不断深化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央、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民族素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各级各类人才为根本,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继续深入实施“科教兴县”战略。要进一步加强师德教育,完善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暂行办法》;加强教师的现代教育理论学习,不断更新观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加强教育科学研究,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果。积极探索符合教育规律的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建立适合学生全面发展的运行机制,坚持依法治教,促进我县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篇2:义务教育法调研报告
--XX年12月14日在绥化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XX年总体工作安排,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就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情况进行了调查。在市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查的基础上,11月下旬,调查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红霞的带领下,先后深入到市本级、北林区和望奎县进行了重点调查。通过听取当地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下发调查问卷、深入城乡部分中小学校进行实地调查的方式,全面了解《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情况。现将调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贯彻法律法规和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
全市普通教育中小学2180所,其中小学1860所;普通中学320所(初中269所,完全中学19所,高中19所,九年一贯制13所)。全市中小学教职工4.29万人,普通教育学校在校生601029人。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在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政府重视发展教育。各级政府认真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支持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一是纳入日程。把推动教育加快发展作为头等大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出台了促进教育发展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二是落实责任。将教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管理体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兑现奖惩,确保教育优先发展。三是强化宣传。将《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纳入全市“xx”普法规划,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社会宣传活动,并组织干部、教师和学生进行集中学习和辅导,推动教育法律法规的普及。据调查问卷显示,义务教育法在教师学生中的知晓率达到97.25%,在社会的普及率达89%。
(二)加大教育投入,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各级政府突出教育经费财政投入主渠道作用,努力克服财政困难,依法保障财政对教育的优先投入,近年来,全市教育经费支出逐年增长,每年安排的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的35%左右。在改善办学条件方面,每年投入都在1亿元以上,《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共改造农村中小学校590多所,改造危房面积近48万平方米,基本消灭了d级危房。今年全市完成了30所标准化学校建设任务。全市办学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基本满足了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 加强教学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全市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执行相关规定,以实施课程改革为突破口,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探索创新课堂教学模式,全力构建素质教育课程体系和学生素质评价体系,注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了学生全面发展。同时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强化教师队伍的教育和管理,狠抓师德师风建设,使教师整体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四)规范办学行为,依法治教力度不断加大。市教育局针对近年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学校大班额、教师乱办班补课、学生负担重、择校择班等热点问题,认真制订并切实执行了《关于治理初中学校大班额工作的决定》、《阳光分班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集中开展了“三乱”和“三出校园”专项整顿行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进行了细化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社会反响良好。为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还协调相关部门对校园周边食品卫生、文化环境、交通安全等方面进行了集中排查和重点整治,营造了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
二、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宣传教育还不够到位,控辍保学工作不容乐观
全市《义务教育法》的宣传教育还存在死角死面,调查中发现,平均还有16.49%的应知人群对《义务教育法》还不知道或不了解。部分干部对有关政策还理解得不深不透;个别家长受读书无用论和就业压力的影响,对孩子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认识不够,依法送读意识不强;另外,在应试教育评价体制下,由于教育教学方法不活、针对性不强及部分教师教学水平不高等原因,产生了一批学困生,农村初中生辍学的现象比较突出。全社会依法治教、依法兴教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城乡校际差距明显,义务教育发展很不均衡
由于经济状况和教育基础不同,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管理水平等方面还不够均衡。农村和薄弱学校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电化教学设备、实验仪器、音体美器材仍没有达到规定标准,图书资料陈旧短缺,优质师资力量相对不足,择校入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有些农村和薄弱学校生源流失,资源闲置浪费,城里学校人满为患。
篇3:义务教育法全文
义务教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的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的政府或者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的政府或者县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的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的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的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的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篇4: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篇5:学《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义务教育法实施后重修,增加内容很多。据参加法案审议的人大常委会委员称,“不收杂费”是本次修改的一个核心内容。
“学杂费”是中国人耳熟能详的一个老词儿。老版本的义务教育法只规定了“不收学费”,给“杂费”留了个口子。教育部有关负责官员介绍,20年前,这个口子很小,小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每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收入加在一起仅8亿元。所以,当时,法律的起草者和审查者大都没太把它当回事儿。想不到,这么一个小口子后来竟会导致“溃堤”――如今,每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收入已达上百亿元之巨!
所以,我们说新版义务教育法确实好。单是“不收杂费”4个字的含金量,每年就能为百姓省下上百亿元!
中国农村的义务教育,是从“人民教育人民办”起步的。农村家长岂止要负担“杂费”,校舍“六配套”,民办教师工资,以及各项维持费用,几乎全都是由农民出钱。所以它远称不上是真正意义的义务教育。而实现不了真正的义务教育的农村,自然称不上是新农村。
近年来,国家财政由“建设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型,投向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育事业的资金迅猛增加。同时,先是费改税,然后减税,然后免税,绝大部分民办教师也已转为公办,政府公开承诺到20xx年免除所有学杂费,义务教育阶段由农民自己负担的项目正急剧减少。义务教育法此时重修,其严肃性、可行性,其背后体现的国家意志,应不至于再引人怀疑。
当然,现在,如果基层官员执意要找空子来钻,肯定也还是能钻出空子的。“一事一议”本身就留着口子,而跟农民最容易“议”成的“事”,一向就是集资办教育。新版义务教育法没有规定“国家免费提供课本”,学校摊派教辅书也就可以没有边际。如此等等。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修订得再严密,也经不起有心人细细把玩。
所以,我们希望基层官员们,除了数算法律文本中究竟写了几项“不收”以外,还得尊重立法本意,还得领会法律的精神,还得讲究执政为民。
篇6: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对于保障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对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教育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教育也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6月29日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是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它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20多年前《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走上了法治化轨道。20多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由于社会转型等诸多因素,义务教育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是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代背景。
《义务教育法》的涵义和精神,是对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有了一个正确而深刻的诠释。比如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上学贵问题,其中固然有部分学校片面逐利等原因,但财政投入不足以及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也是具有普遍性的原因。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xx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再比如群众普遍不满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上学难问题,其中可能有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但确保教育改革发展成果由全体公民共享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特别是像义务教育这样的公益事业,更当如此。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还对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的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都直指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更是对“义务”二字的延伸解读。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和义务。
制定并实施新的义务教育法,也是切实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制度。多方面研究表明,国民的高水平教育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在这个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上,政府责无旁贷。正是因为准确把握了义务教育中“义务”二字的科学内涵,此次的新义务教育法才能亮点频现;同样,也只有正确理解这“义务”二字的涵义,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实践中才能确保真正的贯彻落实到位。通过学习,我深刻的认识到,要想作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要从思想上、方化上、政治上充实自己,我希望通过不懈努力学习和不断提高,早日成为一名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新教师。
篇7: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游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的是《教师法》。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篇8: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构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带给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潜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职责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带给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非凡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期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资料必然影响到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目前,整个社会对考学越来越重视。为了让孩子上一所好的中学,很多家长不惜重金买学区房,北京的一个妈妈甚至花十万元买了个门洞,为的是孩子有个好学校上。再有就是家长为了孩子能择校,周六、周日给孩子报很多班,为的是拿这证书和那证书,使他们成为进中学的敲门砖。
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我相信在新法的保护下,每个孩子都会受到同等的.教育的。
篇9: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新<<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义务教育法>
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说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不仅要具有广博的知识,更要有高尚的道德。教师该如何培养崇高的职业道德哪?正如有人说的那样“要人敬的必先自敬,重师重在自重。”教师要自敬自重,必先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是改善教育发展环境,转变教育系统工作作风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作为一个主管教育工作的镇领导,我个人认为,培养教师的师德更重于培养其教学能力。我们对教师的培训,除了对教师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外,诚信立教的熏陶更要注重。
诚信立教,首先要做到淡泊名利,敬业爱生,在为人处事上少一点名利之心,在教书育人方面多一点博爱之心;创新施教,要做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同时要不断加强学习,与时俱进,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学技术和手段。
篇10: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感悟到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又一次提醒我们,教师在教育学生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身为担负着教书育人重任的一线教师,我深深地认识到,爱是教师最美丽的语言。要当好一名教师,就要爱岗敬业,热爱学生,爱得专心致志,爱得无私无畏!
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总之,《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篇11: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不分章节,只有18条,共计1800余字;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共八章63条,总字数达到7000余字。对于这样一个变化,我认为,应该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比原法从内容到规模都大大拓展,规定更为详尽,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学习新法后,我感觉,修订案中有4个方面内容值得大家关注。
第一,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国家行为和各级政府的责任。
“修订案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的职责,而且三级政府的责任规定得非常清楚:国务院领导,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县级政府为主管理。”
从经费保障体制上看,修订案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了财政保障的范围,提出“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分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仅‘经费保障’就专列了一章,共14条,很具体,应该说进一步明确了投入责任,而且便于依法追究。”
很多人把修订案形象地称作“免费义务教育法”。因为明确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就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免费原则。
第二,将素质教育写入法律,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目标和教育教学的新要求。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次鲜明地提出了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并加大了有关教育教学的规定。在第五章中,又进一步强调,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保证基本的教学质量,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他们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为禁止“高价”教科书进学校,修订案还明确了教科书的定价权限和原则,这将从根本上解决教科书定价的不规范行为。
第三,教育均衡发展观念贯穿始终。
“修订案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修订案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包括经费,课程、教学的质量,办学的基本条件,教师等。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提出“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此外,还明确要求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
可以看到,修订案中处处体现均衡,始终贯穿着以学生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思想,这体现了新时期义务教育的发展方向。
第四,对教师地位、权利、义务与要求的规定更加明确。
教师质量越来越成为办好教育的关键。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当前义务教育工作的一个战略重点。
修订案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和职务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此外,第一次在法律中对特殊教育教师、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津贴作出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篇12: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
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走上了法治化轨道。20多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由于社会转型等诸多因素,义务教育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是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代背景。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
最近利用空余时间,我认真学习了《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感受到,作为一名教师,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依法执教,爱岗敬业,作到既教书又育人,为培养新一代而作出最大的努力,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新《教育法》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通读新《义务教育法》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那么,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又该如何履行的义务?我想在工作中,首先要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做有违师德规范的行为。其次,要转变教育观念。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活到老学到老。
篇13: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义务教育法最突出的立法理念和指导思想就是以人为本,保障权利,这样的理念和思想贯穿到了立法整体当中。”在教育部今天召开的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专家座谈会上,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这样强调。参加座谈会的代表畅谈了学习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体会,并就如何学习贯彻发表了看法。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表决通过,是教育界的一件大事、喜事,在教育系统引起了强烈反响,广大教育工作者受到了极大鼓舞。大家认为,新修订的法律体现了国家和时代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吸纳了近年来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若干新政策,对整个义务教育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
新修订的法律充分体现了义务教育是国家行为和各级政府的责任,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了财政保障的范围,为促进义务教育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法律还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目标和教育教学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了教育均衡的理念,通篇贯穿着以学生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思想,体现了新时期义务教育的发展方向。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从操作的层面明确地解决了近年来在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所碰到的各种难点和热点问题,是指导今后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法律。
篇14: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修订的《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颁布实施,让我们欣喜地看到义务教育真正做到了本位回归,不再隔着教育的“义务”二字雾里看花,为我省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在《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作为一所普通学校老师,让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不因为家庭条件的差异和学校条件的差距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是《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最大受益者。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未来,国家和民族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最深刻的感受之一。《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在实施《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学习让我深深感受到:
一、德育是我们工作的首位。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
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师势在必行的工作。
三、打破传统教育模式,让学生在更为广阔、宽松的学习和生活空间里,接受全面的培养,获得真正的全面发展才是一切为了学生,那么除了针对课堂教学加以改革之外,我对学生的作业布置中也应该丢掉了以前的简单重复的内容,改为根据学生的水平差异分层次设置不同的作业。
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二十一世纪的学校教育需要的是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敬业,对自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能力完备的教师。希望我能在自己的努力后,早日成为这样一名高素质的、合格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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