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防暑降温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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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防暑降温费通知

篇1:企业防暑降温费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44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年7月29日印发

篇2:企业防暑降温费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研究,适当提高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二、企业现执行的`防暑降温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改按上述标准执行;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三、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企业应合理安排夏季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

四、各级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和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改善企业职工的劳动环境、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各类企业都要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

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今年仍可按4个月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亦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

篇3:防暑降温费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通知人:

日期:

篇4:防暑降温费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现将20xx年防暑降温费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一)20xx年6月份集团公司本部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含三化公司)在岗全民合同制员工;

(二)20xx年6月份集团公司本部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含三化公司)在岗返聘工、原顶岗劳务工、技校实习生和聘用人员。

二、发放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夏季防暑降温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闽财事〔〕0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20xx年职工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为:

(一)甲等:230元/人(从事高温、露天岗位作业人员);

(二)乙等:xx0元/人(其它生产岗位作业人员);

(三)丙等:100元/人(两级机关、车间职能人员);

(四)丁等:70元/人(后勤人员)。

三、发放方法

20xx年防暑降温费全额划拨物业公司,职工部分以温馨卡(购物卡)方式定额充值发放,单位部分单列审批集中供给。

(一)标准审核。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应在5月31日前将符合发放范围的职工按社保号、姓名、岗位和享受标准填表(从公司安环部网页下载)报送安环部审核,6月30日前凭安环部审核的防暑降温费划拨单据在物业公司办理充值核对。

(二)供应方法。职工凭温馨卡在物业公司所属超市进行选购。

(三)单列审批和品种。凡高温、露天重点生产作业岗位,要做好作业现场防暑降温饮品的供给工作,饮品费用单列审批,饮品供给品种有绿豆、蜂蜜、茶叶、王老吉(盒装)、矿泉水(瓶装、桶装)等。安环部负责办理单列费用等额防暑降温物品的划拨手续,物业公司负责上述物品的备送工作,费用纳入总额控制。

(四)费用结算。防暑降温费总额由物业公司统一开具发票,并经安环部审核后,报送财务部结算。

四、其他

(一)高温季节时段为6月1日至10月31日;

(二)7月份至10月份新进厂职工按实际在岗月份计算。

通知单位:

时间:

篇5:防暑降温费通知

为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生产积极性,保障员工暑期身体健康,确保公司生产、技改目标的顺利实现,公司决定在已执行发放20xx年防暑降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发3个月防暑降温现金,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发时间范围

20xx年7月—9月

二、增发对象

公司直属各单位、各全资子公司,机关各部门在岗的固定工、合同制工、合同工及公司认可的其他用工。

三、增发标准

特级增发现金300元/人月、甲级增发现金280元/人月、乙级月增发现金220元/人月、丙级月增发现金200元/人月。

四、增发审批发放方式

根据《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xx年防暑降温工作安排的通知》(xx字[20xx]38号)的精神,各单位申报人数、岗位上要严格把关,如实申报。

1、7月—9月每月10号前,各单位申报增发现金,每月随工资发放。填报表格见《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xx年防暑降温工作安排的通知》中的附表6《20xx防暑降温现金审批表》。

2、《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xx年防暑降温工作安排的通知》规定的防暑降温费用中的20%现金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各单位须按规定的高温岗位等级标准对应发放,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特此通知。

通知人:

日期:

篇6:防暑降温费通知

全校各单位:

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厦财文[]24号)规定,我校的防暑降温费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一、发放标准:在职人员每人每月150元,校聘短期合同工每人每月75元。

二、发放办法:

1、在职人员(5月至9月共5个月)于6月12日一次性发放(随工资到账)。

2、校聘派遣人员及校聘短期合同工随工资按月发放(5月至9月)。

通知人:

日期:

篇7:防暑降温费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各有关厅、局,省各直属企业: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有序进行,经研究,适当提高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二、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企业应合理安排夏季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改善企业职工的劳动环境条件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通知人:

日期:

篇8:防暑降温费通知

全校各单位:

参照《xx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厦财文[]24号)规定,我校20xx年的防暑降温费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一、发放标准:

在职人员每人每月xx0元,校聘短期合同工每人每月75元。

二、发放办法:

1.在职人员(5月至9月共5个月)于6月12日一次性发放(随工资到账)。

2.校聘派遣人员及校聘短期合同工随工资按月发放(5月至9月)。

通知单位:

时间:

篇9:防暑降温费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各有关厅、局,省各直属企业: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有序进行,经研究,适当提高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二、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企业应合理安排夏季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改善企业职工的劳动环境条件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

要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通知单位:

时间:

篇10:防暑降温费标准通知

防暑降温费标准通知

按照安徽省2011年颁布的政策执行高温津贴标准,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

2016安徽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人社部等四部门3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发放高温津贴。据安徽省人社厅了解,安徽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还将按照10元/天的老标准。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饮料凉茶等不能取代高温津贴。”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透露,由于高温津贴的.发放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室外工作和35度以上高温。不少企业在高温天气中都采 取了劳动保护措施,比如在工厂内增加电风扇、空调,错峰工作等。因此满足发放条件的天数并不多。而且到目前为止,监察部门也未收到关于高温津贴的投诉。

政策小贴士

中暑可享受工伤待遇

值得户外工作人员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因中暑诊断为职业病,可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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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放清凉饮料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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