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输出问题的建议(通用10篇)由网友“小芬”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劳务输出问题的建议,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篇1:劳务输出问题的建议
关于劳务输出问题的建议
我市劳务输出已发展成为一项支柱产业,回归创业初露端倪 全市人口776万人,其中农村人口610万人,占78.6%。据市统计局1%人口抽样调查测算,全市外出半年以上流动人口167万人,其中流动到市外半年以上的人口145万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20全市劳务收入在40亿元以上。据市委办信息科对10县区上报数字汇总,年全市劳务输出人数为133.41万人,其中涉外劳务人员1942人,创收64.23亿元,人均4814元,低于全国务工农民收入平均水平(2002年全国外出务工农民9400万人,务工总收入5278亿元,人均5615元),应该是可信的。外出打工人员经过数年、十几年的艰苦奋斗,不仅学到了一些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而且吸纳了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新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一些创业成功的人士开始返乡创业,回报家乡。据统计,全市累计有15817名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总投资4.12亿元,吸纳就业人员10.84万人,回乡投资兴业较多的有新县(6000人)、光山县(3544人)、固始县(3000人)。河南荣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帮平(新县人)与信阳群星学校董事长杨鹏辉(新县人)2002年在新县投资万元兴办新县群星学校。驻马店中原气化公司董事长李万枝(光山县人),投资2000万元开发光山寺居生态旅游项目,计划收购破产后的伟力公司。郑州众诚科技公司总经理梁侃(光山县人)与光山县二高联合投资6000万元新建东城分校,众诚公司一期投资2000万元。 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是劳务经济生存、发展的根基。劳务产业要升级为劳务经济,输出地区关键要抓“两手” 要使劳务输出发展为劳务经济,要经过劳务――高素质劳务――输出劳务的基础性工作,再经过打工――积累经验――积累财富的积累过程,最后通过返乡――选项――创业的历程,完成劳务输出――劳务经济质的飞跃。作为地方党委政府在发展劳务经济上,关键要抓两条:一是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培训,输出有创业素质的劳务。依托信阳技工学校组建的市扶贫培训学校对外出务工农民进行培训,变输出农民工为输出技工,是一项意义非凡的举措。随着城市、沿海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加快升级,对劳动力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不仅需要体力型劳工,更需要技能型劳工。技工短缺问题对中国这个“世界制造基地”来讲将会延续相当长时间,技工的年收入是一般农民工的两倍甚至数倍,有的高级技工收入与高级工程师一样。我市应加大这方面的资金投入,整合技校、中专、职业高中等教育资源,引进师资力量和培训设施,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开办钳工、车工、机电一体化、电工、焊工、数控机床操作、会计电算化、计算机应用、电动缝纫、建筑等专业,争取把我市建成全国技工输出基地。我省新乡市围绕建立国际海员城,建立海员预科学校10所、海校高职班3所、省内海员招收站17个,与集美大学等5所海事院校建立委培关系,与国家海事中心及17家海员外派机构、国内外船务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全市海员和预备海员目前有3277人,其中在培高级海员1663人。他们的做法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对外出劳务进行培训的必要性和政府应担负的职责。据市扶贫办调查,全市愿意接受务工技能培训的`贫困青壮年农民有10.5万人,对其免费培训一遍,需补助培训费4000多万元。可考虑将农民工技能培训列为扶贫项目,每年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划出10-15%(600万元左右),专项用于农民工技能培训。智力扶贫项目的效果可能好于一般性种养加项目。二是像抓招商引资一样抓好劳务人员返乡创业工作。输出劳务的目的是换脑子、增才干、抓信息,积累创业经验,回乡创业。外出务工人员中蕴藏着巨大的创业资源和返乡创业热情。据10县区不完全统计,全市外出务工人员中拥有资产100万元以上的有1242人,其中,500万元以上的242人,1000万元以上的37人,5000万元以上的9人,亿元以上的4人。无论是资产总量还是规模均超过我市本地民营经济,是我市经济发展值得挖掘和依靠的一大块资源。要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建立劳务人员创业园区,提供项目、信息、信贷、税收、证照办理等服务,吸引劳务人员返乡领办、创办创业项目。乡镇领导干部每人每年争取引进一个“回归工程”项目(包括外地客商投资项目),每个乡镇10多名实职领导干部至少可引进10个项目,全市211个乡镇一年就可以引进2000多个项目。要下达目标任务(许昌、驻马店等市在招商引资中已经这样做了),年终严格考核,兑现奖惩,成绩突出的可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通过这些硬措施把广大干部的心思和精力引到经济建设主战场。全市每年如能吸引劳务人员创业投资10亿元以上(2002年全市民间投资总额为31.3亿元),将对激活民间资本、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起到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篇2:船员劳务输出市场伦理问题的研究
关于船员劳务输出市场伦理问题的研究
论述了当前航运企业船员劳务输出的有关伦理问题,针对理论与现实的分析,提出航运企业重视伦理问题的意义,并阐明外派船员所应具有的'伦理观从航海类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就应该培养的重要性.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航海教育研究 英文刊名:MARITIME EDUCATION RESEARCH 年,卷(期):2002 “”(3) 分类号:B82 关键词:船员 劳务输出 伦理问题篇3:县农村青年劳务输出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县农村青年劳务输出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县是个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山区欠发达县,乡镇企业又不发达,随着近几年劳动力转移的热潮掀起,我县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农村青年劳动力外出务工日趋增多。但如何实现农村青年劳动力的有效转移,让他们尽快增收致富,已越来越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重视。笔者也就这一课题进行了调研,先后走访了有关部门、乡镇和职业学校,并专门制作农村青年外出务工情况调查表,于1月下发至每个乡镇、村,较为详细地了解了我县农村青年劳务输出的情况。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农村劳务输出已形成了一个农村经济的产业,在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素质、积累返乡创业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我县农村青年劳务输出的基本情况
1、劳务输出发展及现状。我县劳务输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当初输往地区仅限于本省的杭州、宁波、绍兴等地,输出对象主要是头脑灵活的农村青年,从事的工作多数为服务性质,后期逐渐扩大到纺织、机械、皮革、塑料制品和电子等行业,输往地也从本省扩大到广州、深圳、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
根据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和我们下发的调查统计等资料显示,我县有农业人口19.08万人,农村劳动力11.51万人,已外出劳动力有22397人,其中青年劳动力为17015人,占外出务工总数的75.97%。可以说,外出务工者绝大多数都是吃苦耐劳、敢闯敢干的青壮年,是农村人口中最具创造力的人,他们的文化水平、技术能力和整体素质普遍高于农村平均水平。
2、劳务输出的途径。基于目前农村的现状,我县劳务输出有两类途径,即有序输出和无序流动。其中有序输出包括劳动就业部门、职业介绍中介、职校以及乡镇、残联、团委等部门的介绍输出;而无序流动则包括亲朋帮带的、自闯天下的输出,这也是目前我县劳务输出的主渠道。
3、劳务输出产生的积极作用。我县农村人口19.08万人,占全县人口总数22.5万的84.8%,这是一个相当庞大的数字。我县提出了到与全省基本同步实现小康的宏伟目标,这一目标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农村人口能否实现小康。而劳务输出则为农村人口增收致富起到了最为直接和有效的作用。,我县农民劳务输出收入达9348万元,输出人员年人均收入为4368、23元,为农业人口人均收入贡献489、94元。劳务输出,还可谓广大农村青年培养“才能与见识”的大学校。我县2万多劳务大军外出打工经商,不仅缓解了农村就业压力,增加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农民素质,而且稳定了社会,也引回了一批创业者、经营业者和管理者,为加快农村奔小康步伐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我县农村青年劳务输出存在的问题
1、择业期望值过高,吃苦耐劳精神不够。我县农村青年劳动力虽然大部分已外出务工,但仍有一部分保留着靠山吃山、守田为家的陈旧观念,摆脱不了“小农经济”意识的影响;抑或是吃苦耐劳精神不够,认为外出务工辛辛苦苦,一年也挣不了几块钱,没有轻松的、薪水高一些的岗位不愿意去就业;而有的则是经过介绍外出到企业,一看每天要工作十多个小时,第二天就走人了。
2、劳动力素质不适应。随着科技的进步,产业加快升级调整,用工单位对员工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完全体力型劳动力市场越来越小。而目前我县的农村青年劳动力大多是无序流动,他们没有受过专业的培训,没有一技之长,不但外出后工作比较难找,而且找到了工作薪水也不高,真正地成为了廉价劳动力。
3、信息供求渠道不畅通。我县劳动力市场培育乏力,就业服务体系不完善,仅有的几家职业中介机构也只能停留在小打小闹的水平上,难以形成规模。信息的上传下达没有一个可以全面覆盖的网络,最好的也只不过是利用电视游字广告发布信息,以至于造成有的农村青年想外出没有信息,职介机构有岗位却招不到人的两难境遇。
4、对农村青年创业扶持力度不够。农村青年外出务工,有相当的一部分掌握了一定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也有了少许的资金积累,[找材料 到大-秘-书-网-www.da mishu.com-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但要他们在这样的基础上回乡创办企业或经营,还是存在非常大的难度。虽然我们团委在信贷支持农村青年创业发展、培训、咨询等方面做了一些服务工作,但相对于他们的创业来说作用并不是很大,还需要更多政策上的.优惠及扶持。
5、农村青年劳务的无序流动,容易引发了一些后遗症。作为我县的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更多的是属于无序流动,他们没有劳动合同的保障,没有合法权益的维护,有的被拖欠工资,有的长期超负荷工作,一旦发生意外,甚至会令全家陷入悲惨境地,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
三、 扩大农村青年劳务输出的建议和对策
劳务输出从浅的层面上看只是劳动力的转移,但更深入去研究则是一项经济,是劳务产业的优化和升级。**作为浙江省的欠发达山区县,要加快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扩大劳务输出就是一条捷径。笔者通过调查和掌握的情况,并咨询了有关部门人员的意见认为,要扩大农村青年劳务输出,使其形成劳务经济,长远有效地提高农村经济水平,必须从以下几个层面切实给予加强:
1、宣传力度,切实转变观念。要扩大农村青年劳务输出,进而扩大整个农村劳务输出,首先要求各级党政领导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政策上大力扶持,要求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尽其所能,要在全社会营造“外出务工光荣,劳务输出快富”、“一人打工,致富一家”的浓厚舆论氛围,使农村青年思想解放,观念更新,认识提高,消除顾虑,自觉、主动、勇敢地走出去。
2、强化培训,提高劳务输出者整体素质。动员农村青年外出务工,加强农村青年劳动力技能培训是基础性工作。县职技校近几年来学生就业率达100%,最关键的一条就是因为经过职业技能的专业培训。要把加强农村青年劳动力的竞争力,作为提升动员农村青年外出务工工作水平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来抓,要确立素质第一的观念,有针对性地开展“订单培训”和农村青年自主选择的“自主培训”,多样形式,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此外,还可在现有专业培训的基础上,尝试应试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新课题,提高农村青年劳务输出的成功率和自我创业的水平。
3、畅通信息渠道,构建服务体系。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的规划和建设,建立外出务工需求的信息网络和县、乡二级的服务网络,使用工需求信息能上下畅通。要大力培育和发展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运作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构建中介服务平台。要拓展信息收集渠道,加强与发达地区的联系和沟通,尽可能地引导农村青年有序输出。
4、创新工作载体,形成推动合力。要在原有工作载体的基础上,拓宽思路。笔者认为,可在外出务工较为集中的行业或城市建立协会,便于沟通和掌握信息。要实现各职能部门的资源共享,合理利用,充分发挥作用。如可以更多地发挥职技校师资力量雄厚、培训专业针对性强、培训后输出率高的优势,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务输出对象的竞争能力。同时加大培养劳务输出经纪人(带头人)力度,充分发挥能人带动作用,形成整个社会群体共同促进劳务输出工作的合力。
5、建立外出务工和返乡创业的双向良性流动机制。输出劳务,引回人才;输出劳动力,引回创业者。农村青年劳务输出不能仅仅停留在输出的层面,我们要有输出劳动力,使他们换脑子、增才干、抓信息,积累创业经验的初衷,从输出开始就为他们返乡创业或异地创业埋下“伏笔”,待条件成熟时给予大力扶持,为他们提供创业平台,从而达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滚雪球”效应。
6、建档管理,加强跟踪服务。要依托劳动管理部门县、乡两级机构,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力数据库和用工需求网络,规范管理。对已外出务工的农村青年要做好跟踪服务,帮助解决输出人员的实际问题,稳定输出队伍,有条件的还可以建立相应的组织,互相帮扶,增强凝聚力。此外,我们还应成立劳务输出的维权组织,切实保障输出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当好“后台”,撑好腰,消除他们的后顾及之忧,使他们安心就业。
篇4:农村工作及劳务输出问题现状的思考与对策
编者按:本文对青海近几年来农村工作及劳务输出中出现的农牧业产业化水平低、农牧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农牧民劳动技能单一等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今后发展思路。供参考。
最近,与省委办公厅、省农牧厅有关处室的同志,先后到海东地区的化隆、循化两县和海西州都兰、乌兰、天峻县及德令哈市,主要围绕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上半年农业生产情况、劳务输出及农牧民劳动技能培训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与县、市、乡镇和村社的领导干部召开座谈会,走访农家牧户,详细了解农牧业经济结构调整、农牧民生产生活和劳务输出的情况,共同商讨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的问题。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
从总体上来看,这些地区的农村牧区工作围绕农民增收,实现小康目标,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调整经济结构,培育和发展特色经济,努力提高农牧业生产效益,农牧区发展形势喜人。基层广大干部群众“人心思富、人心思进”,精神状态好,致富热情高。主要表现在:
--广泛深入宣传中央1号文件和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农牧民的积极性。各级党委和政府年初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的要求,把宣讲中央1号文件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学习宣传的要求,由领导干部带队,抽调党政机关干部进村入户进行宣讲,及时把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农之心、系农之情和兴农之策传达到广大农牧民群众中间,使中央1号文件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人心。同时,以多种形式层层分解落实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任务,部署农村牧区工作。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围绕农牧民增收,落实减负和帮扶的各项措施,把宣讲工作与春耕备播、接羔育幼等农牧区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小额贷款、农资产品供应等突出问题,扩大蔬菜温棚和两用暖棚建设规模,促进农牧业增效,广大农牧民谋求发展,增加收入,建设小康过好日子的积极性明显增强。
--两用暖棚等设施富牧业建设提高了牧业生产效益,促进了农牧区养殖业发展。在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进程中,随着我省对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增强,牧区“四配套”、“五配套”等建设步伐加快,两用暖棚效益明显,示范带动作用突出,农牧民要求建棚的积极性很高。如,循化县积石镇大别列村全村173户,建设两用暖棚100栋,牛羊育肥贩运户达100户之多。每户每次育肥规模300多只,每只利润70元左右。(据粗略统计,富裕户户均年收入可达10万元)。天峻县近两年建设两用暖棚110座,暖棚的建成和使用,使仔畜成活率比以往提高10--15个百分点,育肥每只羊可增收50―100元,一个棚仅冬春育肥一项就可增收5000--10000元。
--农牧业经济结构调整注重创特色、出效益。各地在农牧业结构调整牛,依据区域特点,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在保持粮食生产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特色农牧业呈现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一是经济作物播种面积逐年扩大,无公害蔬菜、中藏药材、花卉、食用菌等特色种植比重持续上升;二是订单农牧业面积明显增加;三是优势农畜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表现在川水地区以设施农业为重点,蔬菜面积扩大,浅山以避灾农业为重点,马铃薯种植面积集中增加,脑山地区以生态农业为重点,油菜规模上升;四是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公司联农户、农户联基地、基地联公司的产业化发展格局在一些地区初步形成,龙头企业正在发挥越来越太的作用。如,循化县清水河东下庄两椒种植基地(700亩。亩产公斤,每公斤售价1.2元。),德令哈市洋嘉公司的紫花苜蓿(8000亩)种植基地、柴达木高科技药业有限公司枸杞、藏木香、亚大黄等中藏药(4600亩)种植基地等。德令哈市柴达木高科技药业有限公司,循化县雪舟三绒集团、天香两椒公司、伊佳公司、仙红辣椒公司,乌兰县青海高原肉食品公司等一批龙头企业的兴起,加快了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步伐,促进了订单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也为农牧民增收开辟了新的渠道。
海西州部分乡镇在发展农牧业生产和提高农牧户规模生产效益方面有两大特色,一是坚持抓牛羊改良不松劲。都兰县加速黄牛畜种改良,加快出栏周转,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目前全县9个乡镇共设7个黄牛良种推广站,积极为农牧民推广新技术、提供种牛授配服务,今年全县可完成2000头品种牛的'授配任务。该县察苏镇东山根牛改基地(省农牧厅两用暖棚建设项目)引进皮尔蒙特、西门塔尔等优良品种,促进农牧民增收。据了解,皮尔蒙特、西门塔尔等良种牛生长周期短,一般6--8个月即可出栏,母犊每头售价达5000余元,公犊为2000元左右。二是农牧民行业协会连接市场、为农牧民服务,真正发挥了作用。行业协会由农牧民入股作股东,以公司方式进行经营,一头扎在草原(庄稼地),一头连接市场,成为农牧户发挥集体力量走向市场的“桥头堡”。如,天峻县新源镇的城郊牧民种菜养羊协会和天棚地区牧民种菜养羊协会,协会成立之后充分发挥作用,为牧民联系畜产品销路,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减少流通环节,仅在去年牛羊毛销售一项就为牧民多增加收入4万余元,使牧民真正得到了实惠。德令哈市怀头他拉镇的绒山羊协会,以绒山羊改良为重点,配合镇、村两级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为畜牧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服务,既面向市场,又心系牧民,实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劳务输出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形式,政府开展劳务服务促进了转移。化隆县将农民的技能培训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农民技能培训促进劳务输出,农民工的培训和劳务输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该县劳务输出人数达89314人(次),劳务收入为11160万元,人均创收1250元,占全县农民年人均收入的40%。化隆的清真餐饮业更是创出了大产业,创出了知名品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仅在省外各大中城市从事清真餐饮业的化隆农民多达4000余户2万岁人,年户均纯收入大都在1--3万元之间,经营好的甚至达到10―30万元之间。海西州都兰、乌兰、天峻三县和德令哈市,循化县等地区的劳动力转移主要集中在餐饮、运输、建筑等行业,务工收入较好。化隆县鼓励、引导、组织农民外出务工,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比如县政府为外出务工者发放《劳务输出证》,县委、县政府制定出台《劳务输出优惠政策》,制作《外出务工人员指南》,在全国各地设立劳务服务站(已设立32个),为在外务工人员服务。近年,又选派乡镇干部带队外出务工,到劳务站工作,抓信息服务,对推动本县劳务经济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二)
海西、海东等地区的农村牧区工作和农牧业生产总体形势良好,劳务输出及劳动技能培训工作也取得了成效,但在新形势下,农村牧区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输出及农牧民的劳动技能培训等方面也面临着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给予重视。
一是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近年来各地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虽然得以加强,但农牧区节水灌溉、人畜饮水、暖棚、围栏特别是定居点等基础设施建设还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牧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低下,以水利为中心的灌区基础设施年久失修,渠系不配套等问题突出,成为当前制约海西等地区农牧业发展,影响农牧业生产效益的“瓶颈”。同时,由于对农村牧区社会事业投入不足,部分农牧区通电、通水、通路、通信能力比较差,医疗卫生、教育文化设施较为落后,直接影响到农牧业生产效率和农牧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比如,截止到年底,海西州有130个村没有卫生室、21个乡没有中学、155个村没有小学、5个乡和132个村不通广播电视、18个乡和203个村不通邮、这与农牧区发展的要求差距较大。
二是农牧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受地理条件及人文环境等因素影响,发展的不平衡性在我省农牧区亦有突出表现。川水地区和国道、省道公路、青藏铁路沿线地区,有相当一部分农牧民已彻底告别贫困,迈向小康生活。这些地区农牧民的思想观念活、商品意识强,生产经营方式多样,在农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上也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农牧民的生活水平也相对比较好。像海东地区的化隆县谢家滩乡、群科镇、循化县积石镇,海西州都兰县香日德镇、察苏镇、天峻县快尔玛乡、新源镇和德令哈市怀头他拉镇,农牧民的居住条件大大改善,电话、彩电、电冰箱、摩托车、照相机、高档家具等已经普遍进入农牧民家庭。德令哈市怀头他拉镇2003年全镇牧业人均收入达到4738元,如今已成为远近闻名的小康镇。而浅脑山地区则由于自然条件严酷、部分农牧民群众依赖土地的思想严重,安于现状,小富即安,生产经营方式单一,仅靠种植业增收难度很大,受文化水平、劳动技能、资金等因素的限制,收入渠道狭窄,加之全省大多数的贫困人口又都相对集中在这一地区,群众收入低飞家底薄,贫困面很大,农牧民增收和扶贫攻坚的任务还很艰巨。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浅脑山地区人均耕地大约在2.5亩左右,家庭绝大多数的收入主要集中在原本贫瘠的土地上。在正常年景下,小麦亩产200―250公斤、油菜120公斤、马铃薯1400公斤,按每公斤小麦1元、油菜2.5元、马铃薯0.5元计算,每亩小麦的收入为200―250元、油菜为300元、马铃薯为700元,按每户4口人计算,平均每人每年的收入只有625元--1700元之间,这其中还不包括劳力和化肥、种子、农药等投入,若遇灾害天气,农作物的产量大幅下降,甚至绝收,这种完全“靠天吃饭”的生产经营方式,单是维持日常生活都很困难,更谈不上发展。
三是农牧业产业化水平低。近年来,农村牧区在结构调整上各展所长,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总体上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的需求,与全国相比也有较大的差距,在农牧业增加值中非农产业所占的比重很低。现有的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辐射带动面不大,订单农业难以实现规模效益,缺乏对农村牧区经济的辐射带动能力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如,循化县仙红辣椒公司计划收购加工5.90万公斤红辣椒,而全县年生产辣椒2200万公斤左右,该公司仅消化了全县辣椒的四分之一。此外,农村牧区市场体系建设迟缓,市场要素发育不全,诸如交易场所、信息网络、仓储运输等设施建设落后,绝大多数的市场仍停留在“马路市场”的水平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偏少,金融信贷体制和诚信建设相对滞后,金融部门提供的贷款数额小、周期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益和作用。农畜产品缺乏稳定流畅的销售渠道,仍存在周期性卖难的问题,农牧民在市场交易中的自我保护能力差,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四是农牧民劳动技能单一,劳务输出就业门路狭窄。目前广各地区农村牧区劳务输出势头强劲。一些打工者不仅自己创出了致富奔小康的新路子,而且带活了一片,富裕了一方。但要把劳务输出作为一项产业,作为增加农牧民收入的一条有效途径,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目前,我省劳务输出群众自发性强,农民劳动技能单一,主要是缺技术,干体力活的多。输出前的培训规划性不强,实用技能培训尤其不够。有的地方对农民工输出前培训工作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为农民工服务,在信息收集、宣传动员、组织输送、跟踪服务,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各环节上仍有许多工作可做。另外,对进城务工人员在土地征用、城市增容、户籍、工商、税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限制;我省城镇产业聚集效应和人口聚集效应水平比较低,吸纳农村劳动力的容量较小。据统计,2003年海西州农牧民转为城镇人口的只有3936人;而暂住人口及流动人口进入城镇的达到了11.92万人。
(三)
1、抓住农牧区“六小工程”建设机遇,促进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上水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是制约我省农牧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改变农牧业“靠天吃饭”、“靠天养畜”、广种薄收、粗放经营、单一、低效的传统生产方式,必须把加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放在重要位置。首先,应切实根据各地区农牧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制定和完善适用、可行和有效的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第二,逐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牧业和农牧区的比重。一是要抓住机遇,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作用,着眼于提高农牧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改善农村牧区以节水灌溉、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农田改造、围栏等“六小工程”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改善农牧区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二是要切实增加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资金投入。三是要鼓励、引导并组织农村牧区集体和农牧民投资投劳于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四是要积极鼓励募集社会闲散资金,并积极利用外资(如香巴项目)进行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
2、农牧区经济要把大力发展畜牧业作为培育和壮大特色经济的重要目标,在做大做强上下功夫。围绕这一目标,重视农牧业科技人员的配备、使用,实行奖励政策,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农牧业科技人员面向农牧区,扑下身子搞科研。进行技术推广和指导;重视畜种改良,引导农牧民科技养畜,实现农牧业的高产优质;重视畜产品加工,大力发展畜产品精深加工,提高畜产品附加值。
3、积极培育、发展龙头企业,促进农牧业产业化经济发展。要针对现阶段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调整思路,引导产业化发展.在具体工作中,要大力促进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在现有基础上,引导工商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进入产业化经营领域。增强产业化经营的整体实力。要积极发展多样化的组织形式,比如龙头企业带动型、产地批发市场带动型、农牧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专业大户带动型等,引导农牧户进入产业化经营领域,稳定增加收入。当前,要进一步促进优势农畜产品进一步向优势产区集中,向区域化、规模化。基地化、集约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一批有较强市场竞争方的农业支柱产业和产业带,重点扶持一批农畜产品龙头企业,加快特色畜产品基地和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农牧民与企业之间加强经济联系,努力形成农牧民与企业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加快组织发展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不断提高农牧民发展生产、开拓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4、搞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要多种形式并举。鼓励农民进城务工,要继续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的总体思路,探索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渠道。目前,主要应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培训机构的作用,多种形式并举,以市场方导向,拓宽在市场获取就业信息的渠道,分不同层次开展培训。要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充分利用劳务输出中介组织、劳务输出机构和政府驻外机构的便利条件,抓好劳务需求信息服务和政策、法律、劳动保护、劳务纠纷等方面的服务。当前的劳务输出培训要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务工信息,大力组织定向培训,做到有的放矢。要进一步完善城镇服务设施,不断增强城镇吸纳农牧民的功能,积极消除不利于城镇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降低农牧民进城的门槛,鼓励扶持进城务工经商、从事二、三产业,增加农牧民的收入。
5、选配好村、镇带头人,不断提高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努力把基层组织建设成为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带领群众的坚强战斗堡垒。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凡是村(牧)委会配备了精明强干,业务能力强的干部,该村社经济发展的势头就相对较好,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精神文明建设也搞的相对比较好。因此,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要以实现农牧民增收、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切实加强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班子建设,把提高基层干部综合素质、建设业务精湛、经验丰富和富有创新意识的队伍作为农牧区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紧、抓好、抓实,努力提高基层组织带领农牧民群众增收的本领。
篇5:挪用公款罪问题思考建议
自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首次规定挪用公款罪以来,司法界和学术界就如何正确理解、适用挪用公款罪一直存在着较多的争论,为此两高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挪用公款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作了大量的司法和立法解释,但由于两高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对挪用公款罪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每一司法或立法解释的出台,不但未能使司法界和学术界的认识统一,相反都引起更广泛的争论。笔者作为在检察机关从事反贪污贿赂工作的人员,也深感由于理论上的模糊给我们具体查办挪用公款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笔者结合自己平时办案时的一些理解就目前争论比较激烈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挪用公款 认定 处罚
一、挪用公款犯罪的沿革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史上,对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构成的是什么罪,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全面了解这一发展演变的进程,对于正确理解和掌握挪用公款罪,是十分必要的。
民主革命时期,把挪用公款视为贪污犯罪的规定。解放以后至80年代末期,基本上仍沿续了民主革命时期红色政权的司法惯例,将挪用公款行为以贪污论罪。但在这期间,国家政策也出现过反复。如:把长期借用或挪用公款,视为违反财政制度行为,应当令其检查,不视为犯罪。70年代末,全国人大开始起草新的刑法草案(79刑法),其中增设挪用特定款物罪。但未规定一般的挪用公款犯罪。
1985年7月8日“两高”下发了《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重申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1987年3月14日“两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又发布了《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对以挪用公款犯罪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比较详尽的补充,并规定了挪用公款案件的追诉限制。“两高”关于挪用公款以贪污论处的两次司法解释,都显露出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司法权超越了立法权。
1988年1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其中,增设了挪用公款罪。这个补充规定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法律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法规定趋于完善。但是,补充规定施行后,司法实践中还是相继反映出的一系列问题,对此,“两高”于1989年11月6日发布了《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针对挪用公款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进行了解释,使有关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与立法规定相配套,丰富和完善了挪用公款罪的法制建设。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将公司、企业人员(不包括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和行为单独规定为挪用资金罪,不再以挪用公款罪处理。制定颁布的新刑法在总结以往立法和实践基础上又作了较大的修改,但在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挪用公款的认定与处罚中的若干问题仍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二、挪用公款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1、关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问题
依据新刑法第93条的规定,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但两者的主体范围不同,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包括刑法第382条第2款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立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与现实情况不相一致,实践中对如何确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存在分歧。具体到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上对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属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存在着不同认识。
在刑法修订前,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围是一致的,刑法修订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构成挪用资金罪,存在不同的理解。为了统一认识,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2作出批复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篇6:挪用公款罪问题思考建议
。由于其只解决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定罪问题,却回避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定罪问题,这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引起很大的分歧。有学者认为,从《批复》内容看,其所要解决的显然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的问题,并不当然排斥这些“受委托”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其一,从理论上来说,委派与委托是两个不同概念。委派即委任、派遣、是管理部门与被管理人之间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被委派人与委派人具有隶属性,二者的地位不平等。而委托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委托关系成立时,被委托人才能从事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强调的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只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这是符合立法精神的。至于上述论者认为在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当中还会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显然是由于把该类人过去所具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当成受委托后的身份所致。而事实上,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处在变化之中的;行为人虽然过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只要他接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那么,他也就丧失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受委托后所实施的职务行为与其先前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没有关系,其职务当然也就不可能属于挪用公款罪所要求的职务。实际上,只要行为人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不论行为人在接受委托前是委托单位中还是非委托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他就丧失了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二,从立法规定上看,刑法第93条并未视“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刑法既然未作出规定,就不能作出扩大解释。
2、关于挪用公款的对象
根据刑法典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有两类:一是公款;二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简称特定款物。
所谓“公款”,顾名思义,是指公共款项。首先,必须是“公共”款项。结合刑法典第91条的规定,公共款项应是指:其一,国有款项;其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款项;其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款项。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所有的款项,应当以公共款项论。其次,必须是公“款”。典型意义上的公款表现为货币,包括人民币、人民币外汇券和外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是公款的特殊形式。因为,有价证券直接代表一定数额的货币,可据以提取或获得一定的货币收益,若挪用之,也是“对货币流通和先进管理的一种破坏”,因此,应当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也视为“公款”。对此,有关司法解释已予以明确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10月13日作出的《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刑法第384条、第2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1)公款是否仅限于纯国有资金。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通常必须含有国有款项的成分,纯粹的集体款项与个人款项一般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也有人认为:如果挪用国有与非国有混合的资金,仅把国有资金涉及的部分作为本罪的对象。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均割裂了刑法条文之间的联系,未能把握立法者的意图,有失片面。我国现行刑法对挪用公款罪用三个条文加以规定,即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第384条,由于立法规定的错综复杂性,对本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应在全面理解相关条文的基础上加以界定。刑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刑法第185条第2款亦规定。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依照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这两个条文的规定看,立法者在此所关注的仅是行为人的身份,而不是所挪用的单位资金的性质。 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立法意图非常明显:既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负有维护职务廉洁性的更高义务,不论挪用的其所在单位的资金性质如何,都有应对其较非国家工作人员作更高的要求。据此,笔者认为,上述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刑法第185条、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行为,只要同时在数额、资金用途及未归还的期限方面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定罪标准,就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至于该单位的资产是否属于国有或国有资产占多大比例,均对本罪的成立不产生影响。换言之,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不仅限于归国有单位所有的资金,非国有单位所有的资金在一定情况下也能成为挪用公款的对象。
(2)非特定公物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
何为特定公物?刑法理论界一般将挪用刑法规定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简称特定款物。是指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项和物资。这些款物,既包括由国家预算民政事业为上述用途的拨款和临时调拨的款物,也包括海内外各种组织机构和各方人士为上述用途支援、捐献的特定款物。
对于 特定公物外,一般公物即非特定公物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刑法和司法解释未将“公物”明确规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那么一般“公物”就不应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否则,有违罪刑法定主义。另一种观点认为,公款与公物都是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并不本质差异,同样的挪用行为,只因其具体对象不同,有的规定为犯罪,有的却不规定为犯罪,无法体现法律的公正性。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符合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xx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依挪用公款罪处罚。”应该说,该批复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但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是:第一,从市场经济的观点上来说,无论是公款,还是公物,都是公共财产的表现形式,二者在价值上具有共通性,都应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对于挪用公款和挪用公物的行为,惩前而不惩后,不利于严密刑法法网。第二,从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看,挪用公物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挪用公款为小,二者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都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如:挪用10万元公款存入银行食利与挪用价值100万元的建筑机械用于租赁,二者的社会危害性孰大孰小,不言自明。第三,从立法技术上看,不处罚挪用一般公物的行为。那么,规定挪用特定公物“从重处罚”就没有“从重”的必要前提和合理依据,因此,该立法规定缺乏应有的逻辑周延性。鉴于法律目前没有对挪用公物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根据罪行法定原则, 除法律明文规定的挪用特定公物外,对挪用其他公物的行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凡挪用公物用于自己日常消费的,可由主管部门按政纪进行处理。凡挪用公物 进行商业活动或挪用的公物变卖后又挪用所得款的,则可将公物折价或按所得款,数额较大的,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因为在这利情况下,行为人不是追求公物的使用价值,而是追求公物的价值,这实质上是规避法律的变相挪用公款行为。
3、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的这种设定存在诸多瑕疵,有待于进一步地研究和商榷。
(1)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规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必要条件是画蛇添足。所谓“利用职务上得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它既包括行为人直接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也包括行为人因其职务关系而具有的调拨、支配、使用公款的便利条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一个表现,而并非构成该罪的一个必要条件,就像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并采取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实施的,但时间、地点和方法并不是构成一切犯罪的必备条件。只有当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它们才是某种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问题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把它们规定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呢?只有当它们对某些犯罪的构成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起决定作用的时候才能如此。如:贪污罪,按照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才能构成贪污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只可能构成侵占罪、盗窃罪或诈骗罪而不可能构成贪污罪。所以是否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区分贪污罪与侵占罪、盗窃罪或诈骗罪的重要条件。挪用公款罪的成立是否需要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构成该罪的一个必要条件呢?这要看其在该罪的`认定中是否起着决定作用。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是指改变用途,将公款挪做私用,含义明确,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言而喻。没有职务上的便利,就无法挪用。它既不是区分罪与非罪,也不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必备要件,所以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规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没有任何意义,是画蛇添足。
(2)使用用途不能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定罪标准
刑法把挪用公款罪的使用用途分成三类,即非法用途、营利用途和一般用途,并附设了不同的客观要件。笔者认为使用用途不能作为定罪标准。
首先,这一规定违背了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刑法理论上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之分,犯罪目的是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期望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动机则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性质来讲,目的总是违法的,动机不一定违法。就行为对客体的作用,目的行为一定侵害客体,动机行为则不一定侵害客体。因此,在刑事立法中,一般把目的行为而不能把动机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客观要件。
然而,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的规定却违背了这一刑法原理和立法规则。在挪用公款罪中,“挪用”行为属于目的行为,而挪用公款后对公款的“使用”行为则属于动机行为。而且就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作用来看,侵犯挪用公款犯罪客体――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的行为总是挪用公款中的“挪用”行为,而不是挪用后对公款的“使用”行为。可见,公款“使用”行为对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并无影响。因此,刑法在规定挪用公款罪时,只需把“挪用”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客观要件就够了,无需把“使用”行为也规定进来。
其次,刑法把使用用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常常使执法者处于两难境地,主要体现在挪用人和使用人不一致的挪用公款案件中。如甲乙共谋利用甲的职务便利从其所在单位挪用30万元公款给乙个人购买住房,但乙拿到30万元后,却背着甲将30万元用于和他人进行走私活动。对于甲的行为其结果往往是就低不就高,按“归个人使用”处理了事。而乙却适用“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来处罚。如果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就会出现同是挪用者,甲无罪释放、乙被判刑的尴尬结果。
其三,对于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和用于非营利活动,两者的社会危害性其实没有办法区别。有人认为用于营利活动使公款处于高风险之中,所以危害性更大。笔者认为事实并非如此,用于一般用途的挪用者其本身就没有什么偿还能力,因为此类挪用者在挪用公款后缺乏资本经营运作以尽早还款,因而使公款处于高风险之中。而用于营利活动者则可能通过营利活动赚取利润来归还公款。两者之间的社会危害性孰大孰小,实在难以分清。因此,刑法根本没有必要去区分两者,更没有必要将两者作为定罪的不同客观标准。
三、挪用公款罪处罚及罪名罪名转化问题的探讨
1、关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处罚问题探讨
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退还的行为的定性,要根据行为人在使用公款时,是否有造成公款在客观上不能退还状态的主观恶意来确定。即根据行为人使用公款的心理态度,来具体认定挪用公款行为究竟出于何种犯罪目的,然后,来认定行为的性质。对造成公款不能退还状态的心理态度可分为五种使用公款方式。具体而言:
(1)所谓直接故意造成被挪用的公款不能退还的状态,是指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明知用这种方式使用公款后,自己丧失了还款的可能性,还用这种方式使用公款,以致造成被挪用的公款不能退还。如:行为人明知没有还款可能而挪用公款,并将公款挥霍殆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判明行为人并不具有非法暂时使用公款的目的,而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故这种情况应按贪污罪定性处理。
(2)所谓间接故意造成挪用的公款客观上不能退还状态,是指行为人抱着能还则还,不能还则不还的心态挪用公款,从而造成不能退还公款的状态。这种情况说明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存在非法暂时使用公款的目的,又存在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根据间接故意理论,这种情况亦构成贪污罪。
(3)所谓过于轻信的过失造成被挪用的公款客观上不能退还的状态,是指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预见到用这种方式使用公款,可能不能退还,但轻信可以避免不能退还这种状态的出现,以致造成公款在客观上不能退还。如: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预见到如果生意赔本,将无法归还挪用的公款,但认为自己熟识市场行情不会赔本,结果错估了市场行情,生意赔本,无法退还挪用的公款。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只有非法暂时使用公款的目的,因此,应按挪用公款罪定性。
(4)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被挪用的公款客观上不能退还的状态,是指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应该预见到用这种方式使用公款,可能导致公款不能退还,因为疏忽大意没能预见,以致造成公款不能退还这种状态出现。如:某甲挪用公款后给乙个人购买住房,但乙拿到这笔公款后,却背着甲将这笔款用于和他人进行走私活动。结果导致这笔公款无法退还。本案中甲本应预见乙可能会把公款另做他用,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如果预见,其可能会采取其他更稳妥的方式使用公款,也可能取消挪用公款的犯罪计划。故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因此,应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5)所谓意外事件造成被挪用的公款客观上不能退还状态,是指行为人挪用公款后,用这种方式使用公款,由于发生意外事件以致公款在客观上不能退还。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把公款放置在家,准备第二天投入证券市场营利。由于当晚发生火灾,导致公款灭失。这种由于意外事件不能退还公款的,应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2、关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以贪污定罪处罚问题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有超越法律,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首先,在转化犯的规定上,以司法解释代替立法,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也容易导致司法擅断。因此笔者认为此种《解释》应以补充规定或者修订后刑法典中的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其次,将“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所有情形都必须一概归入贪污罪定罪处罚,有违主客观相一致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有客观归罪之嫌。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犯罪分子,由于进行赌博或营利活动亏了本,在无奈之下才铤而走险,携带公款潜逃外地,在经过一段时间东躲西藏的流亡生活后,犯罪分子往往会产生投案自首的念头。如果他们一旦知道其挪用行为将以贪污论处,投案自首的信心无疑将受到动摇。《解释》的这条规定,打击面过宽,不利于犯罪分子改过自新。
篇7:四风问题及相关建议
四风问题整理及相关建议
四风问题整理及相关建议自全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商务厅党组以求真务实动真格的态度,坚持开门搞活动,诚恳吸收各方意见,收到了很好效果。厅党组成员采取深入一线主动上门认真倾听基层单位、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从*月*日开始,先后**人次深入**个县市**家企业和乡镇进行调研;*月**日,采取召开厅党组扩大会方式听取各党支部和两个联合会的意见建议;*月*日,召开商务座谈会听取市州商务系统的意见建议,各市州商务(招商)局共**人先后发言;向省直各有关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市州商务(招商)局、部分企业共发出征求意见表**份,反馈**份。我们对四种方式征求的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统一进行了梳理归纳为*大类**条,第一类为在“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19条,第二类为对商务经济发展的意见建议19条。具体如下:
一、在“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形式主义
1、商务指标设定过高。社会消费零售总额和外贸出口指标层层加码,使基层成为指标的奴隶。大部分市州提出希望省厅及时向省政府汇报,与省统计局协调解决,并将指标纳入省政府考核目标。(办公室、综合处、内贸处、外贸处、外资处)
2、“三短一简”工作做得不够。很多文件、会议流于形式,但对基层实际指导帮扶管用的文件很少。要集中治理文山会海,从紧控制会议,提高办会办文的质量。对一般性转发的文件,可通过厅网站进行登载或链接发布。提高行文效率,重点解决学风不正、不求甚解,会风不实、质量不高,文来文往、做表面文章等问题,给基层和企业留有更多的办理落实时间。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在厅机关内网开通使用电子办公平台,推行“无纸化”办公,并使用正版办公软件,加强信息安全。要多利用视频会议等形式开会,降低行政成本。下发的文件中发给商务局时,也要发招商局。(办公室、信息中心)
3、理论学习有走过场的现象。联系实际学、深入群众学、围绕中心学做得不够。学习的范围较窄,系统性、专业性、深入性不强,集中学习讨论时间太少,相互间互帮互学环节薄弱,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得还不够。(人事处、机关党委、监察室)
4、厅市协议落实不够。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沟通落实机制,确实能够解决一部分问题。很多厅市协议都有支持地方口岸建设发展的事项,受国家政策的制约,涉及设立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查验机构等问题无法解决,工作推动往往流于形式。(办公室、口岸处、相关处室)
5、厅领导活动安排不科学。将现有的厅领导活动安排改为“厅领导重要活动安排”,突出反映厅领导参加的省级以上工作会议、调研培训、出国出访、学习活动,以及重要的部门会议和接待活动等。(办公室)
6、调查研究不够深入。对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思考不多,对比较复杂棘手的矛盾和问题重视不够;平时不注重积累,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多,遇到提交行业基本情况,没有具体有针对性的办法,进而搞形式主义应付;到基层调研不是带着问题去,带着调研成果回,调研材料不能抓住主要问题,对于原因分析及政策建议不够专业;有的调研走马观花,仅限于市州,县镇等需要了解地方去的不多;调研时到大企业跑得多,小企业跑得少,武汉市企业跑得多,其他市州企业跑得少。对企业面临融资难、招工难等突出问题,解决的不够。(办公室、综合处、相关处室)
7、有的制度落实不够规范。在网站信息发布文件规定上网信息一事一审,审批程序安装信息源处室经办人、处长、分管厅长三级审核,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不能真正做到。(办公室、信息中心、各业务处室)
8、审批工作进展要加强。厅审批工作一直未能实质性开展,与“四减五制三集中”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审批处、监察室)
(二)官僚主义
9、项目指标申报工作重点不明确。商务发展项目申报缺乏计划性,大多项目上报时间短,导致基层人为因素增多,公开性、透明性不够。有的项目审批过多,造成浪费。进一步完善资金申报材料报送程序,给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下拨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经费。同时,在项目资金中应划一块作为基层商务局的项目工作经费。(财务处、相关处室)
10、结合实际分配广交会摊位不够合理。要与企业的实际出口增幅挂钩,同时给予市一级商务主管部门一定的调配权,以避免出口业绩小的企业能够拿得到摊位,而出口增幅较大的企业却拿不到摊位。(外贸处)
11、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建立厅领导接访日和联合接访制度,每一季度安排一天由一名厅领导带队接访,重要信访案件由涉及的相关处室共同参与接访,对上访件实行“包案办理”。对一些上访主体不变、政策不变的信访件,及时告知处理结果,提高信访结案水平。(办公室、法规处、监察室)
12、部分处室之间职能不清或交叉。应下文明确交叉职能的归属处室,对一时难以明确的交叉的职能,由厅领导直接明确责任处室。要加快转变部门职能,改变遇事推诿,回避矛盾,安于现状的问题。(人事处)
13、调整处室之间资源分配不够均衡的`问题。有些处室资源多、人员多,有些处室资源少、人员少,往往是任务重、责任大,要科学合理调配干部,解决忙闲不一,苦乐不均现象;同时,建立科学的量化考评机制,真正做到奖勤罚懒,严格执行督办落实制度。(人事处、财务处)
14、关心和改善干部职工生活不够。针对当前物价不断上涨,而工资未涨的情况,应逐步提高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如进一步改善食堂等);完善干部职工及直系亲属生病住院看望慰问制度;对职工家庭关心少,比如职工小孩上学问题、家属就业问题。厅机关实施天然气供暖设施改造后,职工使用成本过高,导致大部分人停止使用,改造投入设备闲置。加强公车管理,保证工作用车;明确机关政务值班的补助待遇。(工会、后勤中心、财务处)
15、关心干部的学习培养和成长不够。有些干部在工作上责任心、敬业精神不强,缺乏严厉考核与有效的激励机制;在业务学习上钻研不够,进取拼搏的精神不强。要优化机关干部年龄结构,给干部更多的机会,交流到不同的工作岗位予以培养、考察、使用。要建立干部交心谈心制度,及时掌握和了解干部思想动态,更加有针对性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多组织干部学习,多轮岗,多组织机关干部深入基层、深入到群众。(人事处)
(三)享乐主义
16、有的把出国当作一保福利,相互攀比。目前商务厅组织开展的各项经贸活动(包括招商引资、展览展销、出国出访等活动)较多,有的同志出国考察学习不注重实效,而是把出国看成是一种待遇;适当控制个人一年多次或年年出国问题。(办公室、世贸办)
17、减轻“三公”经费负担。省厅到基层调研出差,市州到省厅出差,各自结算住宿费。(财务处、相关处室)
(四)奢靡之风
18、存在奢侈浪费现象。在重大经贸活动中,存在追求奢侈、节约不够和不必要的浪费;在公务接待中,存在超标准的现象;在节电、节水、节能、用车等方面缺乏自律,缺少节能降耗的自觉。(投资促进处、外贸处、机电处、财务处、后勤中心)
19、展会多,有些展会效果不好。有一个处室涉及到的展会达23个,有的展会追求参加企业多、场面好看、热闹,成交情况确实不够理想,如武汉机博会、深圳高交会等,这些展会又是必须配合完成的工作任务。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实际效果与预期也有差距。部分招商引资等重大活动中,存在不必要的浪费现象。(投资促进处、外贸处、机电处、财务处)
二、对商务经济发展的意见建议
20、从省级层面做好大招商、大物流、大通关的顶层设计。尽早出台全省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促进政策,扩大全省商贸流通业规模。进一步优化结构,整合全省资源,理清头绪,找准定位,并加强培训和策划,指导商贸工作有序发展。改善商贸企业生存发展环境,减去各类不合理负担,降低商贸企业综合运行成本。设立江汉平原农产品流通试验区,并给予政策支持。积极争取省领导对商务工作的重视,提高领导对商务工作的认识。(内贸处、市场处)
21、进一步加强商务执法的行政力度。商务工作关乎民生,在承担商务执法的工作中有政策支撑的较少、法律法规位阶较低,手段乏力,商务执法难的问题比较突出。省厅要积极呼吁,在机构、编制、经费上给予支持。典当行业应牵头治理无证经营和跨行业经营的行为。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和二手车市场的规范整顿,加强打击黑企力度,整治市场秩序。要建立商务诚信系统,重视商务品牌建设,实现企业信用资源共享,促进融资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市场秩序处、市场处)
22、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对新建加油站及其证照年检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审批权下放到市一级。对新建加油站延长建设期问题应明确相应简洁的审核流程。增加偏远市州资源配置,增加加油站和典当企业设立数量。(审批处、内贸处、市场处)
23、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多加强政企之间的交流合作,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健康发展,创建宽松环境。加大水产品出口示范基地的政策支持,按投资10%的比例给予扶持。加大对实体企业包括自营出口本地产品的外贸企业、产业链较长的商贸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包括出口产品研发,投保出口信用险,出国参展,国外商标注册、登记,欧盟RICH法规注册,建设冷链物流等方面。(外贸处、内贸处)
24、加强产业链招商。在统计引进省外资金的工作中,外贸和引资考核办法不公平,奖项设置不合理,基数大的单位吃亏,可改为先进奖、进步奖、综合奖。招商引资存量有限,增量很少,要多搭建平台,加大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力度,减轻商务部门的压力。要进一步理顺体制,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实施奖励政策。主动参与到世界500强企业、央企和大型民营企业的规划布局工作中去,实现“一企一策”;帮助基层企业熟悉掌握国家相关政策,顺应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发挥政策资金的引领扶持作用,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做出特色。(投资促进处、外资处)
25、继续发挥职能作用和主渠道优势。通过农超对接、各类展会、推介活动、招商引资等多种形式,广泛搭建各类平台,为企业寻求更多合作商机;将鲜活农产品供应的便民网点纳入规划内容,列入商务部门市场体系建设支持范围,使农产品能以最短的时间、最便捷的方式、最优惠的政策进入国内外市场。(市场处、内贸处)
26、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建设。将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纳入市场体系建设支持范围,帮助企业建立电子商务营销平台,满足消费者购买方式的多层次需求。加快出台电子商务发展促进政策,省厅要加大整合市州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力度,并将电商额纳入零售总额统计中。(内贸处、信息中心)
27、商务发展照顾到贫困偏远山区。在给予贫困偏远山区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对各类项目的申报适当降低标准,给贫困偏远山区的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机会。(财务处)
28、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我省是汽车产业大省,汽车零配件基地建设没有支持政策,应尽快出台支持商贸发展有商务特色的具体意见。(机电处)
29、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省厅出面与海关、口岸、统计、商检、工商等部门协调,为基层企业提供更优的服务。(办公室、口岸处、相关处室)
30、关注事业单位改革。省直有关部门正在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恳请厅领导关注此次改革的动态,使我厅与省直机关同步推进。(人事处)
31、“走出去”办证难,境外停留时间短,请省厅协调解决。(外经处、世贸办)
32、内贸规划要进入政府规划层面。内贸工作繁多复杂,仅商务部门规划落实不了,基层疲于应付。有的工作布置了,没有措施,没有政策支持;要加强工作指导,理顺工作关系。(内贸处)
33、加大对重点试点地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如黄石-武汉鄂东投资走廊、柴湖镇、龙凤试验区、小池镇、神农架试验区建设,在客商资源和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财务处、相关处室)
34、进一步支持仙桃口岸申报和建设。武汉海关临时工作组已进驻仙桃开展工作,仙桃市商务局希望省商务厅继续关心该项目的进展,同时支持仙桃市商务局围绕口岸进行招商。(口岸处)
35、支持仙桃商务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市场竞争环境。(www.fwsir.Com)该市拟建设无纺布产业电子商务平台、12312服务平台,并设立镇级商务信息联络员,希望省商务厅在软硬件上给予支持,并能进一步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内贸处、市场秩序处、信息中心)
36、宜昌市商务局建议将宜昌15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区县,试行市局零审批,市局只负责监督、指导和服务的职能。(审批处、法规处)
37、在农垦局对外农业合作项目给予政策、资金支持,进一步搞好服务。(外贸处、外经处、外资处、财务处)
38、调整作息时间问题。现在机关作息时间,中午休息时间太长,早上上班企业没上班,下午企业上班我们还没上班,与服务对象工作时间相当不匹配,办事人员长时间等待,意见很大。应调整工作时间,与服务对象时间同步。(办公室)
篇8:农村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及建议
农村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及建议
内容提要:针对农村居民在医疗保障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政策性建议:加强对农村的医疗卫生投入和农村公共预防保健工作,完善合作医疗,以及其他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形式。关键词:农村;医疗保障;合作医疗;农村公共预防保健工作
目前,农民增收困难伴随着一系列负面影响,尤其是医疗保障方面显得更加突出,一些地方又出现了农民看病难,看不起病,甚至因病而陷入绝境的现象。本文拟以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的兴衰、原因及政策性建议三个方面谈一自己的看法以期对目前现状的改善有些帮助。
1、农村合作医疗的兴衰
建国后,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农村逐步建立了三级(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卫生服务网络,基本解决了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另外,从50年代中期开始,部分农村开展了合作医疗。合作医疗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共同筹资,为农村居民提供疾病治疗和预防的一种社区型医疗保障制度。合作医疗和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相互配合,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条件下,基本上解决了农民看不上病,看不起病的问题。中国人口的预期寿命由建国前的35岁迅速上升到的71岁,①这一巨大成就的取得,为占总人口80%的农村居民提供健康保障的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功不可没。
然而,从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医疗保障发生了严重的衰退。随着集体经济的削弱,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生了大幅度的滑坡,到19,全国农村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由1976年的90%锐减到5%左右。②绝大部分农民失去了医疗保障,退回到家庭保障。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村级卫生所、室或不复存在,或者转化为私人诊所。
2、合作医疗衰退的原因
合作医疗大幅度滑坡以及恢复起来相当困难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弱化。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社、生产队)不仅仅是经济组织,它们还拥有各项政治、社会、文化权力,直接掌握和控制农村的各项资源的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强大控制力量是组织,推动和资金支持合作医疗发展的十分重要的条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农民经营自主权越来越大,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资源分配上的权力大大弱化。组织能力的弱化和只拥有十分有限的资源,挨家挨户收费又比较困难,使得集体经济组织难以一如既往地组织和支持合作医疗。
(2)、农民对合作医疗的组织和管理者――基层干部缺乏信任感,导致他们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一部分基层干部及其家属侵占公共利益,多拿药、拿好药,带头欠费,而一般农民享受不到同样的待遇,有些农民因此认为合作医疗就是“群众交钱,干部吃药”、“群众吃草药,干部吃好药”,从而丧失了对制度公平的信心。享受合作医疗待遇中干部与群众的不平等使得相当数量的.农民不愿意参加。
(3)、传统的合作医疗不能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农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而传统的低交费、低待遇水平的合作医疗已经不能满足客观要求。医疗服务价格的迅速上涨也进一步加剧了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当农民发生大病时,为数不多的合作医疗基金只能提供很低比例的补偿,农民们觉得,合作医疗不能解决大病的医疗费用问题,而小病完全可以自己支付,而且看病的自由度也大一些。
3、农村医疗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作医疗的衰退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消亡或市场化,导致农民医
[1] [2] [3]
篇9:市政工程施工问题及建议论文
市政工程施工问题及建议论文
摘要:要想富,先修路,道路可以带动地方的发展,但是道路也有一系列问题。众所周知,市政道路大多为沥青道路,由于一些因素,容易发生裂缝。在众多因素中,设计与施工没有标准化是关键性因素。本文探讨了通过规范施工与管理,做好预防处治工作以及尽力避免不利因素,来减少或减轻市政道路的裂缝现象。
关键词:路面;裂缝;措施
无论何时,衡量一个城市的硬环境状况不可能离开对城市路面的诊断。目前,为了能在较短时间内建成质量较好并且便于以后维修的道路,我国普遍采用的是半刚性基层沥青砼路面,然而,在当今社会形势下,各种车辆蜂拥出现在城市道路上,对道路的损耗较大,如果控制不好市政工程施工,很容易致使路面裂缝,影响车辆通行安全。要想减少这种情况,必须要在市政工程施工上多下功夫,以下是我对路面裂缝问题的一些观点与建议:
1沥青路面概况
由于半刚性基层的沥青路面具有独特的面层结构,因此在我国,公路广泛选择这一结构,然而,沥青自身的性质以及施工不规范会导致裂缝现象的发生,从而有可能导致危险事故的发生。这就说明了沥青材料与施工对于道路使用时间是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的。因此在施工时,要确保施工规范化,及时采取多种多样合理有效的预防手段;至于材料,要选取适当的配合比,改善原材料性能。这样一来,可以减少裂缝现象的发生。为了方便管理与控制裂缝现象,应该在还未施工时就知晓裂缝发生的原因,由于沥青路面复杂多样化的结构,会产生多种多样的裂缝,原因也就各不相同。依据裂缝发生的原因可将裂缝分为三类。其一为非荷载型裂缝,主要是温度变化导致裂缝现象的发生,可以分为低温收缩裂缝和温度疲劳裂缝。其二是荷载型裂缝,当路面有行车载荷作用时,半刚性基层底部的载荷过大,远远强于材料的拉抗强度,结构受到损坏,裂缝现象由此发生。其三为沉降裂缝,主要有纵缝以及横向的裂缝,纵缝是由于地基的沉陷或填土固结沉陷导致的,横缝则通常发生在桥涵两端。
2路面裂缝形成的主要原因
2.1设计的因素
设计路面时必须要考虑到多种因素,特别注意不能为了节省材料而降低路面的设计厚度,对设计年限之内的交通流量的估计必须要做到精准,或是保证只高不低。如果反其道而行,依照设计施工出的路面承受荷载的能力必然会急剧降低,出现裂缝的机率也会大大增加。
2.2材料的因素
由于目前半刚性基层的收缩性偏小,在施工过程中,大多数市政道路往往优先考虑这种基层,因此,温度收缩裂缝经常发生。所以沥青路面产生裂缝的原因主要是沥青的品质与混合料的组成。前者主要有低温延性、沥青油源以及劲度等方面,其中劲度是最重要的,后者的众多因素中,混合料的低温劲度尤为重要,组成结构不同的混合料,其性质也有差别。除此之外,选取不同的材料,半刚性基层也会有不同程度的收缩性能,因此为了减少路面裂缝的发生,也要谨慎选取材料。
2.3施工的因素
对路面施工时最怕的就是偷工减料,然而实际上却是时有发生,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半刚性基层的温缩以及各层间接触状况对沥青路面的抗裂性能存在重要的影响,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对工人施工工艺的要求较以前有了明显提高,所以施工中的工作更加繁重;另一方面,施工队在接手路面工作的同时,一般兼并着其它工作,工期必然非常紧张。这些严重影响着路面质量,是导致路面裂缝的直接原因。
2.4栽荷的因素
超载对于路面的破坏是十分严重的,也是路面裂缝发生的主要因素。超载是通过一系列过程影响市政道路的质量的,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超载的车辆累计轴次的增大,进而降低设计弯沉值;其二,超载和车辆引起的振动冲击会破坏相应路面;其三,超载车辆的上坡,下坡以及刹车,会引起路面的剪切性破坏。
3市政施工中路面裂缝控制的有效措施
3.1设计措施
针对路面设计可能引起的路面裂缝问题,在严格把握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应稍微提高设计标注要求,这样一来有利于应对一些超载车辆上路或交通流量比预测要大的情况。设计中应做好要求,由于半刚性路面结构不同于其它结构,应尽量选择抗拉、抗压性能较好,温度和干缩系数小的材料作为基层材料,另外在掩埋地下管线时,必须要求其掩埋深度在路面30厘米以下。
3.2材料措施
为了避免路面裂缝的发生,要选取适宜的道路材料以及面层材料,面层沥青要选用优质沥青———高延度、低稠度且含蜡量较低,在稳定性合理的基础上,可选用针入度比较大的沥青,有时,可以特别采用改性沥青。此外,也要设计合适的沥青路面结构组织,确定厚度,例如,为了半刚性基层的裂缝数量的减少或进程的减慢,可以适当选择厚度较高的沥青面层,或者加入其它材料,如:木质纤维、石棉。
3.3施工措施
施工中除了要严格控制相关规范,还要针对路面裂缝问题采取的设计措施和材料措施进行落实,重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在道路填土时,要选择不含有机物和淤泥,腐殖质的'土壤,在增加旧路宽度或半坑半挖路段的路基填筑时,应清楚道路边坡的松土,分层次处理和尽量压实填土,厚度和压实值都要规范化。(2)路面边坡的处理必须要非常细致,一定要压实,防止造成路面由外而内的松动。在稿填方等特殊路段,应尽量减少边沟的深度,并放缓边坡。(3)在道路基层施工时,为了使基层满足一定的强度,要尽量选用混合料,在含水量最适值附近压实并充分碾压,及时养护已完工的基层,提前对上层进行铺筑或封层,这样一来,可以减少干缩缝的发生。(4)基层材料的配置必须要依照相关标准,保证大中粒径集料的含量不能低于正常水平以及基层顶面不能过于光滑。另外,要特别注意过振过湿,这种现象不仅与含水量有关,而且与碾压方法有密切联系。(5)为了减少路面裂缝的发生,要搅拌矿料至混合均匀,材料粗细保持一致,根据标准化配合比控制油石比例,以此控制好沥青混合料的质量,使其发挥最好的效果。(6)保障每层路面的施工科学有效的进行,层与层之间结合前必须要保证清洁,合理的撒布粘层油以及透层油,注意保障混合料的热结,减小产生分离情况的概率,这样一来,路面的硬度与韧性必然会有大幅度提高,从而使得路面不易出现裂缝,或者是出现裂缝也不会太深。
4结束语
总之,由于经济水平的提高,目前我国道路施工工程日益增加,裂缝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不仅影响道路的美观以及人民的生活质量,而且有可能导致交通安全事故。根据市政道路裂缝现象发生的原因,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李经宝.探讨市政道路沥青路面裂缝的产生与防治[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05(24):140-148.
[2]管旭日.市政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的常见病害与对策[J].中国市政工程,,08(08):63-71.
[3]黄宗伟.浅述市政道路沥青路面裂缝的成因及防治[J].技术研发,2010,12(17):19-24.
篇10:高中数学学习问题及建议论文
高中数学学习问题及建议论文
摘要:数学是高中课程体系中最基本的科目之一,是其他理科学习与运算的基础学科,因此学好数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许多学生在数学学习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错误,导致数学成绩得不到提升。本文举例分析了高中数学学习中五种常犯的错误,并针对这些误区提出而一些改进措施。
关键词:高中数学;常犯的错误;学习方法
数学学科对学生的逻辑思维有着较高的要求,使得许多学生在学习中不能得心应手,存在着许多误区。通过分析学生在高中数学学习中出现的问题,能够让学生明确自身的不足,并在后续的学习中有意识地去加以改进,促进数学学习效果的提高。
一、高中数学学习中五种常犯的错误
1)学习理念上的不当。一方面,由于受到传统应试教育模式的影响,许多学生片面地认为学习就是为了取得高分,因此其学习目的带有功利性,仅仅为了在高考中取得较好的成绩而去学习,忽视了自身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数学学习有一定的难度,其教学内容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再加上教师所传授的知识有着一定的抽象性,因此对学生的能力要求较高。许多学生很难掌握学习内容,久而久之就产生了厌学的心理,消极地面对学习。[1]2)对基础知识的掌握不够牢固。在学习的过程中,有的学生粗心大意,对于基础知识看似是掌握全面了,但仔细分析却还有着许多不足。有的学生自以为是,对某些原理知识只停留在“知道”、“了解”的层面上,而不肯再多下点功夫去深入钻研。其知道了一种题目的解题思路之后,就想当然地利用这种解题方式去解答看上去相似但本质却不同的题目,因此其学习效果总是不能够提升。此外,部分学生还不能明确什么条件下该使用什么样的公式。其能够记住大部分的公式,但是对于如何去应用却是有些茫然,对公式和其对应的应用条件了解的不够,故而在答题时只能够一个个公式地去试,这样不但浪费时间而且还很难解出正确答案。3)缺乏学习的自主性。在当前素质教育的新形势下,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也使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体现。但是由于受到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学习模式的束缚,学生的主动性受到了压制,更多的是依赖于教师、依赖于课堂教学。在学习中,只是跟随教师的思路去机械地做笔记,而很少主动地去发现问题、探究问题,缺乏自主学习的能力。[2]4)审题意识与审题能力较弱。审题是数学学习的关键,数学学科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因此在题目的设置上也对学生的思维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在解答题目时往往需要学生利用逆向思维、空间思维去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解答。
二、改进高中数学学习中存在错误的建议
1)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素质教育要求培养学生各方面的能力,而不仅仅是追求分数的高低,因此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应当转变原有的认知,端正学习态度,消除掉功利心理,注重在学习过程中自身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合作能力的综合提升,以增强学习的动力。2)夯实基础,强化提高。对基础知识掌握牢固与否,是影响学生学习效果的关键,而数学学习的考试也是以基础知识为前提进行延展与深化。因此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必须夯实基础,了解最基本的概念、公式,并掌握公式的应用范围。在对基础知识有所掌握之后,学生还要通过适当地训练来作进一步的.强化提升,以实现数学成绩的提高。3)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首先,在上课之前要自行对将要学到的知识进行预习,在结合旧知识的基础上加深对新知识的认知,并勾画出难以理解的地方,留待课堂上听老师讲授。其次,在课堂上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不仅仅要跟着教师的思路走,还要对教学内容进行深入地思考,以加深理解,同时将自己疑惑的地方标记出来。最后,在课堂结束之后要对还存在疑问的地方进行反思,如果自己得不出答案可以去查找资料、询问教师或者与同学讨论,以培养思维能力。与此同时,还要自行地进行解题训练,针对知识构成上的薄弱环节,对于相关的试题进行适当地练习,以形成解题思路,提高学习的效果。[3]4)培养审题意识、提高审题能力。审题是答题的首要步骤,审题时首先要找准题干中的关键要素,并有意识地排除干扰条件。其次要认真分析题干中的各种条件,有图表的再结合图表作深入探讨,并调动所学知识,选取行之有效的解题思路。最后,如果常规方法行不通,不妨试试从另外的角度出发,利用逆向思维的方法推出解题要点,再根据这些要点进行解答。例如概率类的题型中,一般是需要对可能出现的多种情况分开讨论,因此需要读懂题目的关键要素,并根据这些要素去思考可能会出现的情况。
三、结束语
所有的学生在数学学习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误区,因此需要加强反思,在老师与同学的帮助下认识到这些错误,并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加以改进,这样才能提升学习的效率,同时还有利于综合素养的提升。
参考文献:
[1]竺仕芳.激发兴趣,走出误区——综合高中数学教学探索[J].宁波教育学院学报,2003,04:74-76.
[2]徐生海.浅谈高中数学学习过程中的误区及建议[J].教育教学论坛,2014,38:124-125.
[3]阳洁.浅议高中数学学习的误区及方法建议[J].新课程(下),2011,01:132.
★ 调研报告基本格式
★ 外出调查报告范文
【劳务输出问题的建议(通用10篇)】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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