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案例分析(共10篇)由网友“gyhino”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闲置土地处置案例分析,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闲置土地处置案例分析
7月,某市一工业企业通过协议出让,以1000万元的价格取得某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面积为3500平方米,其中应动工开发建设的面积为3000平方米,总投资额为1.5亿。该企业在当月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后,随即开始动工建设。但由于资金问题,在投入了3000万元、已动工建设900平方米厂房后,于7月起自行停止了建设。由于该块土地长期得不到开发利用,市国土资源局先后两次发文通知该企业到该局进行处理。
8月,市国土资源局对该企业作出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处罚。该企业不服,认为其已对该地块投入建设资金总计4000万元,并已在该土地上建设了900平方米的厂房,所以该土地应不属于闲置土地。
篇2:闲置土地处置案例分析
原告江西华兴工贸公司于6月6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块面积为42040.21M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新干县建设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期限自206月至6月,其应建设厂房占地面积为7600M2,办公楼占地面积为600M2,职工宿舍占地面积为1200M2。截止204月,原告仅动工兴建了占地面积为1706.3M2的厂房一幢,此后一直未再进行开发建设。原告营业至1月份停业至今,201月13日被注销税务登记。
年7月,被告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闲置土地的行为开始调查取证,并于同年12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经县人民政府发文批准,被告于201月18日作出《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依法收回原告受让的42040.21M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随后申请行政复议,年4月11日,吉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为此,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撤销《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理由为:1、在其取得的42040.21M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有一条高压干线未能迁移,而根据其与金川镇人民政府、县计划委员会签订的协议规定,迁移高压干线的工作应由县计划委员会负责。高压干线未能及时迁移是其中止开发、建设的主要原因,是因政府行为造成的,其没有闲置土地的行为;2、该公司取得的42040.21㎡国有土地使用权,实际能利用的仅有21021.89㎡。公司已利用7038.13㎡(厂房1859.69㎡、旧办公楼4813.57㎡、围墙364.57㎡),已超过可利用面积的1/3。因此,被告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篇3:闲置土地处置案例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篇4:闲置土地处置案例
一栋年产值近万元、税收300多万元的标准厂房,两年前还是一片河滩;一处闲置之久、面积达485亩的上岭桥农民文化公园项目用地,政府斥资7200多万元一次性有偿收回。这些发生在湖南省永州市的变化,都源于近两年开展的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
在稳增长、调结构,国土资源管理转型升级向更纵深发展的背景下,永州打响了去库存土地攻坚战。
截至底,永州全市闲置土地已依法处置600宗、面积14754亩,占应处置宗数的96%,占应处置面积的98%。
一份议案叩响攻坚战
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一份人大议案。
早在3月,永州市人大城环委副主任贺晓福联合11名代表向永州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大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议案。经表决通过后成为大会议案。这是永州乃至湖南省首次以人大议案形式督促政府开展闲置土地清理的尝试和探索。
“我们调研发现,各工业园占地越来越多,但不少投资人拿到‘项目’后并未进行开发,造成土地大量闲置。老百姓不能耕种,群众意见大,市人大会每年审议政府土地利用计划,提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也没有落实。”贺晓福说。
经常跟国土资源部门打交道的贺晓福发现,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涉及方方面面,仅凭国土资源部门一家困难重重。
议案交办后,永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决定用2年时间开展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清理区域从中心城区延伸到11个县区。一场“啃硬骨头”的攻坚战拉开帷幕。
借巡视“东风”高位推进
“没想到效果这么好、没想到市委市政府力度这么大、没想到国土人这么尽职尽责。”时隔两年,贺晓福说起自己的议案一连用了“三个没想到”。
20初专项行动开始后,永州市市委书记多次在市委会上强调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传导工作压力;市政府常务会议将原定为每季度专题研究一次处置工作调整为每两个月专题研究一次;市人大主任多次跑现场、解难题,市人大副主任分别包片督导一个县区,并明确人大代表违法违规用地、不配合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责令辞去代表资格、不主动辞职予以罢免;市政协主席专题主持召开闲置土地处置协商会,要求政协委员全力支持,否则依规启动罢免程序。
好风凭借力。203月进驻永州的省委巡视组第七组更成为攻坚战的强劲东风。省委巡视组把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纳入三项巡视内容之一,强力督办,对单宗面积200亩以上、总面积占全市面积1/3左右的18宗闲置土地进行交办,要求逐宗向省委巡视组“交账”。
此外,永州市还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每10天召开一次。
从国土资源、城投、经投、商务、住建、财政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各区县、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县区为主”和部门协调联动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形成“治闲”合力。
“大的氛围形成,闲置土地处置的难度大大降低。”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长蒋剑深有感触地说。
“高位强力推动是永州反应迅速、成效显著的最大推动力。”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相关负责人说。
完善制度管控全流程
“过去,每年批回来的土地,到底有多少被真正利用?谁也说不清楚,就是一本糊涂账。”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王和春说,年以来开展的这次闲置土地专项清理,与以往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一开始就敢于正视问题,把闲置土地的“家底”摸清楚。
以专项清理为契机,市国土资源局转变思路,创新方法,对全市土地利用情况进行了“地毯式”清理,借鉴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模式,利用最新高清遥感影像比对国土资源“一张图”数据成果,提取疑似闲置地块下发县区实地核查,市里对县区核查上报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查后,确定闲置土地的宗数及面积,有效防范了县区瞒报、漏报现象。
“造成土地闲置主要有3个方面原因:政府原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及管理体制原因。其中,未实行‘净地出让’、城市规划调整、招商引资把关不严、出让合同管理不规范等因素,导致70%以上的土地闲置都与政府有关。”王和春分析说,“每宗闲置土地清理要经过包括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内的十几个工作流程,涉及政府部门、各利益方人数众多,处理时间长。”
为提高案件处理效率、防范工作责任划分不清,永州印发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责任分解表》,发放工作追踪卡,明确阶段目标、工作内容、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各县区也制定了工作时间安排表。
闲置土地清理最突出的难处是认定难、处置难。为最大程度确保处置“一把尺子量到底”、“一碗水端平”,工作标准制定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永州局制定《闲置土地清理操作手册》和《闲置土地清理标准案卷》,规范统一清理处置程序;出台《永州市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到位认定标准》,防止降格处置、变通处置和假处置等情形;出台《永州市有偿收回闲置土地指导意见》,统一有偿收回标准,防止有偿收回演变为高价收回行为。
“交不出工作业绩就交帽子!”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黄海松提出了更高要求。“最忙的时候,我们连续45天‘白加黑’、‘5+2’。”零陵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笑言。
督察问责“倒逼”执行力
跟“帽子”挂钩、跟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直接挂钩的督察问责,才具有“倒逼”执行力的威慑作用。
为层层传导压力,在全市形成“你超我赶”、问责到人的工作氛围,永州多管齐下,制定了一系列与“人”有关的措施。
永州市实行闲置土地清理一月一调度、一月一通报。排名靠前的县区负责在全市大会上推介好的经验和做法,连续两个月排名后三位的县区负责人要在全市的大会上作检讨,说明情况。纪委、组织部对未处置到位的县区、工业园等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闲置土地处置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同志进行纪实评价,考评结果作为组织部对干部实绩管理和执行力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同时,开展责任追究。明确对处置进度缓慢、连续两个月排名后三位等6种情形将采取组织、纪律措施予以责任追究,防止处置出现腐败问题。
“治闲”更要“治根”
永州经开区零陵南路上,道路一侧建筑工地在建的标准厂房、企业办公用房林立。如果没人提醒,大概不会想起2014年以前这里曾是80亩清水河河滩。
“我们就拿下地,当时这里还是一片河滩,‘三通一平’就更不用提了。土地闲着,我们心里更着急。”永州华兰钰兴气体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光华指着一栋已建好的三层标准厂房告诉记者,“2014年以后,政府加快步伐填充为平地。现在这个标准厂房生产汽车零配件年产值超2000万元,交税300多万元,每年提供就业岗位150余个。”
“这是闲置土地处置比较到位的一个典型案例。”蒋剑说,“‘治闲’专项行动,其实还有一个深层次的目的,就是希望以此为契机,让各级政府管理者深刻反思,进一步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从根本上杜绝新的闲置土地产生。”
为减少出现新的闲置土地,防止出现边清理处置、边产生闲置土地的“怪圈”,永州市在规范源头管理,完善机制促长效发展方面也下足了功夫。目前,永州市政府即将出台相关规定,重点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强化招商引资合同有关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开竣工时间、双方责任的约定的监管。
同时,永州市严格供地政策。市委市政府提出明确要求,必须“净地”出让;涉及道路建设的,道路必须建好;土地未规划好、思路未理清之前不能出让;土地出让一定要经过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没有特别特殊情况,不经集体研究,出让土地的容积率不得调整。
此外,强化供后监管,健全项目落地跟踪制,完善项目竣工验收制,实行批后监管,对开工、竣工预警提醒,提醒其按时开工、竣工并告知违约风险;建立诚信档案,对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存在土地闲置行为的企业或土地使用权人,列入诚信档案,禁止参加土地竞买。
为把责任落到实处,永州市对因招商引资把关不严、土地供应和监管把关不严而导致出现闲置土地的,实行责任倒查,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湖南省委、常务副省长陈向群在今年的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提出,去库存不仅仅是去房地产库存,大量闲置土地更要去库存,要大力盘活闲置用地,提高土地生产要素的供给质量和供给水平,并宣布今年上半年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去存量土地专项行动。永州打响的土地去库存战役为全省提供了可借鉴的样本。
篇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全文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篇6: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全文及案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篇7: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全文及案例
案例一:,南头镇通过对个人、企业、公司及金融业的存量用地进行全面清查,统计出全镇目前总存量用地面积共593宗,大约1600亩,其中包括17宗工业用地约220亩,576宗商住或住宅用地约1380亩。南头镇争取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授权镇政府落实监管措施,通过制定鼓励政策和挖潜、置换等办法,收回按政策规定应当收回的土地,充分利用倒闭企业的闲置土地,腾笼换鸟,盘活资产,破解土地紧缺难题。目前已对南艺皮革厂、正兴印染厂、贝莱尔电气有限公司、宏发机械厂等企业进行土地收回处理,计划用于优质企业增资扩产。
案例二:自以来,阜沙镇创新方法,强化措施,共盘活闲置用地1300亩,约占已开发用地的26%,成功促使130家企业投产或扩产,取得较好的成效。
案例三:港口镇一方面用于发展的土地资源紧缺,另一方面却有大量的土地被闲置。针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产出率不高的局面。去年该镇办理了32个项目的报建手续,共消化闲置用地600多亩。这几项举措将有利于防止土地闲置浪费,缓解该镇发展用地紧张的局面;同时,土地资源的有效整合,土地利用率的提高,也有利于提升城镇的土地价值。
案例四:以来,黄圃镇重新整理用地近800亩,置换项目10个;清理闲置用地1200多亩,引入新项目15个,取得良好成效,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今年1-9月,全镇实现生产总值64亿元,比增25%,增速全市排名第二;工业总产值228亿元,比增35.8%,总量全市排名第三,增速全市排名第一;国地税收入6.57亿元,比增22.4%,其中地税增速全市排名第二。
篇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闲置土地”是指政府已经供出去的国有建设用地
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闲置土地的界定与原来的5 号令有明显区别,在执行中如何正确界定闲置土地?
答: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闲置土地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二是已动工开发但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的25%或者已动工面积不足应动工面积1/3,中止建设满一年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这两种闲置土地在处置方式上有明显的不同。对于第一种情形的闲置土地,除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以外,满一年的要缴土地闲置费,满两年的要无偿收回。而对于第二种情形的闲置土地,主要是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促进国有建设用地有效利用。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闲置土地”,主要是指政府已经供出去的国有建设用地,不包括在政府储备中心尚未供出去的国有建设用地。
2.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认定
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对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闲置土地的情形进行了界定,实践中这种认定的责任人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还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答: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认定的责任人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调查发现的闲置土地,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收到《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后,认为其闲置土地属于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可以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说明材料,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
3.闲置费按土地总价款的20%征收
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土地闲置费要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收。请问这里的土地出让价款与土地出让金是否相同?
答:《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是指出让或者划拨土地的总价款。土地出让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政府支付的全部土地价款,不同于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出让土地时政府所取得的土地纯收益,土地出让金一般只占土地出让价款的25%。土地闲置费标准不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新确立的,而是按照 年国发3 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确定的,旨在大幅度提高土地闲置费的标准,用经济手段促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加快开发利用土地。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确定的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是20%,而过去各地的征收比例基本都在20%以下,一般是10%~15%。今年7 月1 日以后,各地都必须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20%的标准来征收土地闲置费。
4.因闲置而被收回时不退回土地取得成本
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方在执行中对这一条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退回取得成本,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退回成本。请问哪种观点是正确的?
答:对超过约定的动工期限满两年未动工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确立的法律制度,这种收回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具有财产罚的性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当然不应当退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取得成本。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被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设有抵押权的,作出收回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抄送相关的抵押权人,以提醒抵押权人保护其合法权益。如果被认定的闲置土地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作出收回国有建设使用权的决定。
5.违反合同约定未动工的将同时收取违约金和闲置费
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合同条款中对违反合同约定动工开发的,一般都有收取违约金的规定。而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超过约定的动工期限满一年未动工的.,要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土地闲置费。请问如果违反合同约定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否同时收取违约金和土地闲置费?
答:应当同时收取违约金和土地闲置费。因为违约金和土地闲置费的性质不同。所谓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违约金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事先约定,指明了当事人违约的不利后果,具有警示和督促当事人信守承诺的作用,对于保障合同的履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实质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方式。而土地闲置费则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其实质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方式,两者不可替代,应当同时收取。
6.今年7 月1 日以后认定的闲置土地按新办法处置
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今年7 月1 日起开始实施。在新的办法实施之前产生的闲置土地,按照什么政策进行处置?
答:这个问题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的溯及力是新法实施后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是指法律生效以后能否适用于生效以前的行为。如果适用,就表明法律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表明法律不具有溯及力。在现代社会,“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的法治原则。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对于在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处置程序的闲置土地,可以继续按照原来5 号令的规定处置。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后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置。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不具有溯及力,并不意味着要以 年7 月1 日作为起算闲置土地的时间点。闲置土地的认定,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主要以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为标准来计算和认定。
7.认定闲置的先责令限期动工开发
问:对超过约定的动工期限满两
年的闲置土地,要无偿收回土地,这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来说无疑是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如果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调查认定时,发现土地已闲置两年以上,在依法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以前,是否允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一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自我纠正?
篇9:闲置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将所属山林的空闲地发包给乙方耕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双方签订如下合同:
一:承包方位
甲方将所属山林的空闲地发包给乙方耕种,其座落方位:东与冯家望旱地相邻,南与水沟交界,西与冯友元林地的交界沟相邻,北与路交界。
二:承包面积
面积100亩左右,以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四至界线为准。
三:承包期限:共5年。即20_年1月1日至20_年12月31日止。
四:承包金额及上交方式
合计承包金额伍万元,分五年付清,即每年的1月1日付给甲方现金1万元。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从乙方签定合同之日起将山林空闲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所有权属甲方。
2.乙方在经营期内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乙方相邻之间的关系。
3.合同到期后,乙方若继续耕种,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耕种至乙方自动放弃为准。
六:违约责任
合同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非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付违约金1万元给对方。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篇10:合肥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闲置国有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国有土地(不含国有农、林场使用的农用地)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国有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未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开发建设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土地使用者自动工开发建设起算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实际开发用地面积未达到应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3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四)未依法使用的征地转户后剩余的土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建设是指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且建筑基础达到±0.00标高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建设起算日,分别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以有偿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下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为签订合同满1年之日;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因不可抗力或者规划调整等原因以及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时间,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延长,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并拟订该宗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告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金20%以下缴纳闲置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每平方米5-10元的标准缴纳闲置费。
第八条 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满2年(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满2年未实施拆迁的),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闲置土地时间未满2年,或者已满2年但该项目属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可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建设。
(二)收回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土地使用者置换等价的土地;
(三)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并对原土地使用者参照投入成本予以补偿;
(四)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者所投入的成本进行审核,待该地块处置后参照投入成本予以补偿;
(五)土地使用者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该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按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本条(三)、(四)两项给原土地使用者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宗地处置后所得金额。
第十条 对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土地使用者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征地费用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用地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十一条 闲置未满2年,土地使用者自愿交回土地或申请协商退地的,待政府对该土地使用权处置后参照投入成本予以补偿,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并收回。
第十二条 受让(划拨)土地面积过大,土地使用者未按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投入资金导致开发进度滞后的,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减少土地供应面积。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房地产开发资质被依法注销而不能继续进行开发的,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并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该宗土地的投入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被法院依法查封或因诉讼、仲裁而无法按原来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延期。该诉讼或仲裁并不影响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开发。
第十五条 因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征用完以后,其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其余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按城市规划统一开发利用,市、县人民政府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者按照征地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应当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原土地使用者对其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在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分别由发证机关直接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 三改一拆倡议书
★ 资产规章制度
★ 国土资源个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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