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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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协议书

篇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核准

第五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 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第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条 商务部核准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核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视情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第十一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应当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患。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主要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出意见,并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企业开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合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企业开展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予以核准的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企业开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准:

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最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核准手续。商务部或相对最大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投资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的意见,以作为核准时的参考。

第三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核准后,原境外投资申请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参照第二章的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核准手续。企业之间转让境外企业股份,由受让方负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商务部或受让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把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企业终止经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向原核准机关备案,交回《证书》。原核准机关出具备案函,企业据此向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及其所属境外企业应当按当地法律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是指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我国企业均不再拥有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第四章 境外投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其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境外企业外文名称可在申请核准前在东道国(地区)进行预先注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并接受驻外使(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人员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总部的境外投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引导、促进和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

商务部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到东道国(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商务部通过政府间多双边经贸或投资合作机制等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商务部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预警等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后,持《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条 企业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未在东道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境内有关部门手续,原核准文件和《证书》自动失效,《证书》应交回原核准机关。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

第三十一条 《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交回发证机关。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不如实填报申请表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相关文件,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境外投资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核准和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商务部责令改正并提出批评。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企业为实现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非企业法人适用本办法。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由企业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地方企业的,须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四)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并加盖公章后向商务部备案。企业递交备案表后即完成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16号令)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452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利 于国际收支平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 、参股(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境外投资有关 外汇事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拟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国家主 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境外投资所在 国(地区)对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提交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 ,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于30天 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第四条 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 境内投资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 出手续:

(一)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 结论;

(三)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 额的文件。

办理前款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时,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境内 投资者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复核。

第五条 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 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入外汇管理部门指定 银行的专用账户。汇回利润累计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时,退还保证金。 保证金存款的利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境内投资者。

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 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

第六条 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必须 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者留存 现汇。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第七条 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 自该境外投资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内全额留成,5年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 算留成。

第八条 境外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筹措资金,但未经国 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境内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 书,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外汇管理部门报送。

第十条 境外投资企业变更资本,其境内投资者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 部门批准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 提交股份转让报告书,并在转让结束后30天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企业依照所在国(地区)法律停业或者解散后,其 境内投资者应当将其应得的外汇资产调回境内,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 放境外。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企业未按利润计划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的 ,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不能按时完成利润计划或者经营 亏损的报告书。如无正当理由,外汇管理部门可从保证金中将相应比例的 外汇数额结售给国家;未开立保证金账户的,从其境内投资者的留成外汇 中扣除相应数额上缴国家,但累计扣除数额不超过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20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者,外汇管 理部门应当责令境内投资者限期调回,并可按应调回资金数额的10%至20% 处以外汇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节严重者,外汇管理 部门对境内投资者可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 规定者,依照《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其境内投资者应当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天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补 报有关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并依照规定将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 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备案和核准

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第八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和核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1)。《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

第九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条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二)《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 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二条 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中央企业按照商务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商务部应当受理该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方企业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该申请。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因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而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不予核准。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章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第十七条 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

终止是指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企业不再拥有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第十八条 《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交回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规范和服务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在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妥善处理。

企业应当做好外派人员的选审、行前安全、纪律教育和应急培训工作,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依法办理当地合法居留和工作许可。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五条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以下简称《再投资报告表》,样式见附件4)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境外投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商务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服务。

商务部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产业指引等文件,帮助企业了解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保护等指引,督促企业在境外合法合规经营;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数据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证书》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核准。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核准,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核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证书》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境外投资出现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系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0月6日起施行。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第5号)同时废止。

篇4:境外投资财务管理

(一)基本情况

我国的境外投资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局部布点到遍布世界各地的一个渐进过程,目前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据外经贸部统计,截止到底,在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5539家(不含金融、保险企业),这些企业分布在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在港澳地区约占40%左右。以上是经过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企业,若加上非正常渠道对外投资和境外企业到第三国的投资,据估计我国在境外的投入资本可达100亿美元,资产可达500亿美元。总体看,境外投资对我国实施经济全球化战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国家财政根据境外投资发展情况,不断规范和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管理。1989年下发了《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境外单位非贸易外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境外投资行为和境外单位非贸易外汇财务管理起到积极作用。,下发了《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 第一个统一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标志着我国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同时,国家财政还建立了境外企业周转金,扶持境外企业积极开拓国际业务,支持境外投资健康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境外投资存在问题主要是:“小、散、滥、乱”。“小”到夫妻店,有的光靠国内订货回扣生存。“散”到违规经营,偷税、漏税,骗税不少;“滥”到投资决策失误,以致受骗上当,重投资,轻管理,或者只投资不管理,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相当严重;“乱”到“外不树形象、内不强素质”,对外不讲信誉,一锤子买卖;对内,内部管理混乱,随意性大,用李岚清副总理的话讲是“一个经理一个招,想怎么管就怎么管”。具体表现为:一是整体规模和单个企业实力均偏弱,直接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和我国的国际形象,即使少数规模较大的企业,也是强者不强,距离实现国际化、集团化的跨国经营的目标相距甚远;二是一些企业思想不够开放,开拓进取心不强,企业机制没有转换,缺乏发展的活力和潜力,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需要;三是管理体制不顺, 调控手段不力,特别是地方一些窗口公司和综合性企业,也包括一些中直企业,在省市既无具体管理单位,又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有关主管部门对其真实的财务状况始终不了解,对其重大经营活动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难于落实,事后出现问题难以解决;四是内部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突出表现为决策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缺乏评估咨询和监督制约机制;五是领导班子不力,人才缺乏;六是不了解国际市场,投资盲目造成损失;七是没有把境外企业的管理切实提到议事日程,以批代管现象屡屡发生,这其中有经营者的指导思想问题,也有管理者的管理意识问题。

篇5:境外投资项目建议书

第一部分 项目背景

项目信息来源,项目未来取得方式(合作,转让,公开出让等),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项目其它背景资料。

第二部分 项目概况

一、宗地现状

1.宗地区位

宗地所处城市、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经济开发区、商贸金融区等的地理位置。

(附图:项目在该城市的区位图,标记出宗地区域位置,与标志性市政设施、建筑物的相对位置和距离、地段的定性描述)。

附图:项目在该城市的区位图,标记出宗地区域位置

二、宗地现状

1. 四至范围;

2.宗地规整度,地势平坦状况,自然标高,与周边地势比较;地面现状,包括宗地内是否有水渠、较深的沟壑、池塘及高压线等对开发有较大影响的因素。

附图:平面地形图,标记四至范围及相关数据;

地形地貌图,主要反映宗地地面建筑、河流、沟壑、高压线等内容;

三、宗地周边环境分析

1.区域环境。

宗地在城市规划中所处的位置,所属地域在该城市的历史、经济、文化、战略发展等方面的地位。

标志性市政设施、旅游景点、商圈、建筑物的相对位置和距离、地段的定性描述。

周边居民主要构成,知名企业或单位的情况(行业,规模,数量)

1)自然环境

2)周边现状

3)生活环境

4)居民情况

5)企业情况

2.生活配套。

周边3000米范围内的交通状况、教育、医院等级和医疗水平、大型购物中心、主要商业和菜市场、文化、体育、娱乐设施、公园、银行、邮局等设施状况。

宗地周边3000米外但可辐射范围内主要社区配套现状。

1)商娱配套

2)生活配套

3)交通配套

4)医疗配套

5)教育配套

四、区域的未来规划

城市的总体规划对区域的影响,区域未来规划前景(人口、交通、经济、教育、文化等、),未来五年内区域内的重点建设工程情况。

五、规划控制要点

六、宗地素质综合评估。

从地理位置、土地供应、周边环境及配套、市场发展状况、政府规划、城市未来发展战略等角度对土地升值潜力做出初步评估。

第三部分 前期手续及合作方式(非公开出让)

一、项目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手续现状描述

1、项目立项情况

2、项目用地权属

3、其它前期进展

二、合作方式

1、合作方基本情况:

2、合作方式:

3、 主要合作条件

三、总体评价

对各项法律手续和程序的可操作性、合法性进行评价。

第四部分 市场分析 一、区域市场成长状况

二、区域内供应产品特征

附图:项目周边楼盘个案分布图,其中一些具代表性的未来主要竞争楼盘还要配置现场图片。

三、区域市场目标客户研究和市场定位

四、项目周边物业市场调查:产品特征、重点个案、成长状况、市场容量、消费者特征等。

五、区域市场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第五部分 项目定位 一、项目产品定位 二、目标客户群定位

三、项目价格定位:住宅、商业、公建市场均价,预测项目住宅、商业、公建销售均价等。

第六部分 初步开发计划

一、工程建设计划(四证取得时间,预售许可证办理时间,结构封顶时间,竣工验收时间)

二、营销推广计划

三、资金计划

第七部分:投资收益分析

一、测算依据和结果(项目成本及盈利能力预测表,现金流量表)

二、经济效益分析。

项目销售利润率、内部收益率,净现值等主要经济指标。

第八部分:综合分析与建议

一、项目优势:

二、项目劣势:

三、项目机会:

四、项目威胁:

五、结论和建议

篇6:境外投资项目建议书

1、定义及作用

定义:项目建议书又称立项报告,是由项目投资方向其主管部门上报的文件,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的战略、市场和销售、规模、选址、物料供应、工艺、组织和定员、投资、效益、风险等,把项目投资的设想变为概略的投资建议。

篇7:境外投资申请报告

第一章 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1.1项目申报单位概况

1、主要投资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全称、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股权结构,资产负债状况,主要股东情况;

2、主要投资方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企业近三年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国内外销售情况,企业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3、主要投资方相关实力和优势分析,在国内外投资类似项目简要情况;

4、其他投资方简要情况: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方面情况。

1.2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乌克兰宏信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电解金属锰工程

2、建设地点:本工程位于乌克兰的扎巴罗热州扎巴罗热市,在乌克兰中南部

3、主要产品及目标市场:包括项目主要产品及规模,产品目标市场及销售方案;

4、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

建设期限、进度安排:

为了确保工期,保证质量应设立技改新建工程指挥部,对工程进行全面全过程的管理,从破土动工到竣工投产,对工程财务、工程材料、工程质量、工程技术、工程协调进行管理。

技术方案

建设方案

需要建设的配套设施等;涉及资源开发的,还应说明可开发

资源量、品位、中方可获权益资源量及开发方案等;

5、相关配套条件落实情况:包括项目道路、铁路、港口、

能源供应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及安排,项目土地情况及安排,项目满足当地环保要求措施,项目在劳动力供应和安全方面的安排和措施,加工类项目应说明项目原料来源的情况;

6、项目合作方案:包括项目各方股比,出资形式,合作方

式,收入和利润分配,产品分配,其他合作内容;

7、项目资金运用:包括项目总投资,建设类项目的前期费

用(中介费、勘探费等)、工程建设资金及其使用构成、流动资金的使用等,并购类项目的收购前期费用、收购资金及其使用构成,中方投资额及其使用构成等;

8、项目资金筹措: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各方出资,银行贷款

及其他社会融资的构成与来源,项目用汇金额及来源等。

9、项目建设期

10、工程招标

11、财务效益指标:包括项目总销售收入、利润、投资回收

期、内部收益率等财务预测指标,以及中方投资回收期及回报率等预测指标。

第二章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2.1发展规划分析

2.2产业政策分析

2.3行业准入分析

第三章 项目背景、必要性及投资环境分析

1、项目背景:包括投资方介入前项目基本情况,外方合作者基本情况,投资方如何介入项目,投资方对外考察、尽职调查、与外方谈判、其他竞争投资者等情况,与所在国家和当地政府沟通情况等;

2、投资目的:项目相关行业国内外情况,例如产品国内外供求情况及预测、产品进口情况及预测、行业未来发展等。说明项目对各投资方的必要性和意义,包括项目与投资方国内项目的关系、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关系等;

3、社会意义:包括与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关系,与我国境外投资战略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的关系等。

4、投资环境情况:包括所在国家及当地政治、经济情况,与项目有关的税收、外汇、进出口、外资利用、资源开发、行业准入、环境保护、劳工等法律法规情况,当地相关行业及市场状况;涉及资源开发的,还应说明所在国家有关资源的储量、品质、勘探、开采情况;

5、项目的外部意见及影响:包括所在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当地社区的意见,项目对所在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第四章 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4.1资源开发方案

4.2资源节约措施

第五章 节能方案分析

5.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5.2节能措施和效果分析

1、建筑设计

2、建筑设备

第六章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6.1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

1、项目选址

2、用地方案

3、用地影响分析

6.2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6.3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第七章 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7.1环境和生态现状

1、自然环境条件

2、现有污染物情况

3、生态环境条件和环境容量状况

7.2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1、施工期生态环境影响

2、营运期生态环境影响

3、项目区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7.3环境污染要素分析

1、施工期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2、营运期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7.4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废水处理

2、废气处理

3、固体废物处理

第八章 项目风险分析

分析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并提出防范风险的相关措施:国别风险,法律及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建设风险,外汇风险,环保风险,矿权及资源量风险,劳工风险,项目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股权收购类项目还应分析企业运营风险。

第九章 效益分析

9.1社会效益

9.2经济效益

9.3综合效益

第十章 结论及建议

1、项目是否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

2、实施项目的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十一章 附表、附件、附图

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第十七条要求随项目申请报告提供的有关文件;

2、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篇8:境外投资申请报告

龙井市商务局:

境内投资主体基本情况介绍。

延边晨光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月21日,是经原国家对外经贸合作部批准成立的综合性贸易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33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2995万;公司现有员工46人;公司注册地址:龙井市安民街吉安胡同6-9号;公司主要经营项目:农副产品、轻工产品、纺织产品、矿产品等进出口业务,同时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及通关服务。实现进出口额1.7亿美元。____年实现进出口额1.35亿美元,____年实现进出口3301万美元。设有:行政、计财、人事、国际业务、国内贸易、储运等部门。是龙井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

拟设立地境外企业基本情况:

一、境外企业名称:垈坪物流株式会社

二、注册地址:

三、注册资本:475000美元

四、投资情况:包括

高在千(韩国个人) 现汇 380000美元

延边晨光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现汇 95000美元 自筹

五、股权结构:中方20%;韩方80%

六、经营范围:货物仓储及运输服务

七、经营年限:

八、投资环境分析评价:韩国全称为大韩民国,位于亚洲大陆东北端朝鲜半岛的南半部,东、南、西三面环海,位于中日两国之间,北面以北纬38度为界与朝鲜接壤。截至____年末,韩国人口约4874.7万,人口增长率为0.26%。韩国矿产资源较少,自然资源匾乏,主要工业原料均依赖进口。

近年来,韩国经济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____年韩国GDP为8329亿美元,位居世界第15位,人均GDP为17074美元,位居世界第37位。韩国的产业集中性比较强,主要集中在IT行业、汽车行业和造船行业。

自1992年中韩两国建交以来,两国的经贸关系发展迅速。双边贸易额从1992年的50亿美元增加到____年的1409.5亿美元,增长了30多倍。____年韩国对中国的贸易依存度达到了25.8%,中国已经成为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和最大的进口来源地。____年韩国自中国进口排名前三位的商品为机电产品、贱金属及制品、纺织品及原料。

目前中国对韩投资主要集中在贸易、航空、金融、旅游、工程和劳务输出等领域。从____年开始,中国对韩投资额急剧增长,____年1-9月中国已经对韩国投资3.3亿美元。在今后2到3年内,中国有望成为韩国最大的海外投资方之一。

韩国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从硬环境看,韩国地理位置优越,交通运输便捷,通讯设施世界一流;从软环境看,韩国经济发展态势较好,市场消费潜力较大,政府积极鼓励利用外资并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外商投资的政策与措施,尤其是在____年4月和10月初,韩国分别颁布了新修改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和《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进一步鼓励和方便外商投资。

过去,韩国更多地注重吸引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企业投资,尤其是重点吸引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和具有高新技术的企业赴韩投资。但随着中国经济和企业的飞速发展,韩国政府逐渐提高了对中国资本的关注程度,欢迎中国企业赴韩投资。为此,韩国政府在中国多次组织韩国投资环境说明会和推介会,中央和地方还积极筹建中国城、中韩国际产业园区、中韩物流中心等,针对中国投资企业提供更多优惠。____年5月,韩国知识经济部和大韩贸易振兴公社成立了“中国对韩投资促进团队”(China Desk),China Desk将作为中国对韩投资窗口,给中国金融机构和投资中介机构提供对韩投资信息,同时还将为中国企业提供与韩国政府、企业联系的机会。当前韩国中央政府及各地方政府正致力于建设一流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中国企业投资韩国的资本市场、新能源产业、高新科技产业和房地产等领域。

篇9:境外投资财务风险的规避

境外投资财务风险的规避

在当前经济国际化日益加强的情况下,到境外投资建厂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我国加入WTO后,这种趋势会越来越明显。进行境外投资,面临着如何加强海外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的问题,其中,境外投资中的财务风险规避是境外投资风险防范的一个重点。

一、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防止盲目投资

现代企业管理是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管理,而财务管理的目标则是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进行境外投资,也应当以拓展市场、追求投资收益回报为基本出发点,那种仅仅为了规模的扩张、而不考虑投资经济效益的盲目投资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时代是不可取的。当前,席卷全球的企业兼并重组浪潮和破产清算浪潮正好印证了这一观点,尤其是全球最大的能源供应商安然公司的倒闭,为那些不追求效益仅追求规模而盲目扩张的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在进行境外投资决策时,一定要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进行科学的投资可行性分析,尤其是投资效益的分析。只有对那些有投资效益的项目,才能进行投资。财务部门在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阶段,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科学的估算,在进行效益估算时,对使用的数据一定要通过多方调查论证,尽量使用准确的数据。在项目可行与否的结论上,要重点把握投资回收期、内含报酬率、净现金流量等关键评价指标。只有在项目可行性分析环节起到财务闸口作用,才能将境外投资的决策风险扼杀在摇篮里。

二、充分利用全球金融资源,进行多渠道融资

要防范与规避海外投资的融资风险,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准确测算项目资金需要量,防止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其实际资金需要量高于预测资金需要量,即项目尚未建成就出现资金缺口;二是项目正常运转后,应加强现金流量管理,从严控制款项的收支、按定单采购原材料、按定单组织生产以减少库存积压,从而加速流动资金周转,减少流动资金占用;三是准确进行资金缺口预算,提前准备融资方案。一般来说,公司在年初制定年度预算时,就应当制定年度现金流量预算,测算全年资金缺口,并提出可供选择的融资方案,供经营决策者参考;四是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渠道,择优选择融资方式,进行多渠道多方式融资,如当地融资和国内融资相结合,进行当地抵押贷款融资、票据贴现融资、从关联公司拆借融资、通过国内跨国银行的全球授信额度进行融资等。

三、充分利用当地信息资源,规避政策风险

要有效地规避境外投资的政策风险,需要充分利用当地的信息资源,采用“借力”手段来实现。一是通过当地或国际上知名的会计师楼、财务咨询公司的咨询服务来实现境外企业会计制度的建立、日常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报告的提报、纳税的申报和各种投资优惠政策的享有等;二是充分利用当地的财务管理人才进行境外公司的财务管理,实现财务管理本土化。财务管理本土化,是跨国公司进行跨国经营,规避政策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

四、建立科学的财务监控体系,掌握财务控制权或监控权

对境外投资进行有效的财务监控是防止境外企业资产流失,实现境外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根本保证。失去了对境外投资的财务监控权,就失去了对境外资产的支配权。一个科学有效的境外投资财务监控体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财务监控权与股权相匹配的原则。对境外独资公司,投资方应当具备百分之百的财务控制权,财务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等一切财务事项均应由投资者进行决策。对中方占大股的境外合资企业,中方投资者应当享有财务人员的聘任、考核和报酬决定权;对中方占小股的境外合资企,中方投资者应当享有定期或不定期查阅、审计企业账务的权利。

二是定期提

[1] [2]

篇10:境外投资申请报告框架

第一章 项目名称

第二章 投资方情况

第一节 投资方基本情况

第二节 投资方基本经营情况

第三节 投资方相关实力和优势分析

一、人才实力

二、团队特点

三、在国内外投资类似项目简要情况

第三章 必要性分析

第一节 本项目投资目的

一、项目相关行业国内外情况

二、项目对投资方的必要性和意义

第二节 本项目社会意义

第四章 项目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

第一节 项目背景

第二节 投资环境情况

一、项目所在地基本情况

二、市场分析与预测

第三节 项目的外部意见及影响

第五章 项目内容

第一节 项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内容与地址选择

二、投资规模与业务范围

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

四、进度安排

1、项目进度时间

2、项目实施内容

五、项目总的实施计划

第二节 财务效益指标

一、总营业收入预测

二、成本费用预测

三、利润预测

四、财务评价指标

第六章 项目资金情况

第一节 项目出资形式

第二节 项目资金运用

第三节 项目资金筹措

第七章 项目风险分析

第一节 项目敏感性分析

第二节 经济周期及目标市场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引致的风险

第三节 汇率风险

第四节 管理风险

第五节 人力资源不足风险

第八章 项目申请报告结论

第九章 附件

1、投资估算表

2、营业收入估算表

3、固定资产折旧表

4、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5、损益表

6、现金流量表

7、敏感性分析表(全部投资)

篇11: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一、项目名称

名称中应包括投资主体、投资目的国和反映主要投资内容的关键词。

二、投资方情况

(一)主要投资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全称、企业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产负债状况,股权结构、主要股东情况;

(二)主要投资方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企业近两年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

(三)其他投资方简要情况: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状况。

三、必要性分析

说明项目对各投资方的必要性和意义,包括项目与投资方国内项目的关系、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关系、与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关系等。

四、项目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

(一)项目背景:包括投资方如何介入项目,投资方对外考察、尽职调查、与外方谈判、其他竞争投资者等情况;

(二)投资环境情况:包括所在国家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情况,相关行业及市场状况,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当地社区的意见。

五、项目内容

建设类项目

(一)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进度安排、技术方案、需要建设的配套设施等;涉及资源开发的,还应说明可开发资源量、品位、中方可获权益资源量及开发方案等;

(二)主要产品及目标市场:包括项目主要产品及规模,产品目标市场及销售方案;

(三)相关配套条件落实情况:包括项目道路、铁路、港口、能源供应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及安排,项目土地情况及安排,项目满足当地环保要求的措施,项目在劳动力供应和安全方面的安排和措施,所在地政府相关审批情况,加工类项目应说明项目原料来源的情况;

(四)财务效益指标:包括项目总销售收入、利润、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财务预测指标,以及中方投资回收期及回报率等预测指标。

并购类项目

(一)被收购对象情况:股权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企业全称(中英文)、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本、生产情况、经营情况及资产与负债等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上市情况及最新股市表现、主要股东简况,被收购企业及其产品、技术在同行业所处地位等;资产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资产构成,专业中介机构确定的评估价,资产所有者基本情况等;

(二)收购方案:包括收购标的,收购价格(说明定价方法及主要参数),实施主体,交易方式,收购进度安排、对其他竞争者的应对设想等。

(注:并购类项目同时包括投资建设方面内容的,还应说明建设类项目所要求的各项内容,并说明项目综合财务效益指标。)

六、项目合作及资金情况

(一)项目合作方案:包括项目各方股比,出资形式,合作方式,收入和利润分配,产品分配,其他合作内容;

(二)项目资金运用:包括项目总投资,建设类项目的前期费用(中介费、勘探费等)、工程建设资金及其使用构成等,并购类项目的收购前期费用、收购资金及其使用构成,中方投资额及其使用构成等;

(三)项目资金筹措: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各方出资,银行贷款及其他社会融资的构成与来源。

七、项目风险分析

分析项目可能存在的较大风险因素,并提出防范风险的相关措施。

八、其他事项

(一)项目是否存在需要中国政府协助解决的问题;

(二)实施项目的下一步工作计划。

九、附件

(一)《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第十二条要求随项目申请报告提供的有关文件;

(二)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篇12: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为规范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做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为依据,分为项目名称、投资方情况、必要性分析、项目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内容、项目合作及资金情况、项目风险分析、其他事项、附件目录等九个部分,就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为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提供了有效的指导和帮助。该《示范大纲》主要适用于限额以上境外投资项目,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参照执行。

一、项目名称

二、投资方情况

1、主要投资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全称、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股权结构,资产负债状况,主要股东情况;

2、主要投资方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企业近三年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国内外销售情况,企业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3、主要投资方相关实力和优势分析,在国内外投资类似项目简要情况;

4、其他投资方简要情况: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方面情况。

三、必要性分析

1、投资目的:项目相关行业国内外情况,例如产品国内外供求情况及预测、产品进口情况及预测、行业未来发展等。说明项目对各投资方的必要性和意义,包括项目与投资方国内项目的关系、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关系等;

2、社会意义:包括与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关系,与我国境外投资战略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的关系等。

四、项目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

1、项目背景:包括投资方介入前项目基本情况,外方合作者基本情况,投资方如何介入项目,投资方对外考察、尽职调查、与外方谈判、其他竞争投资者等情况,与所在国家和当地政府沟通情况等;

2、投资环境情况:包括所在国家及当地政治、经济情况,与项目有关的税收、外汇、进出口、外资利用、资源开发、行业准入、环境保护、劳工等法律法规情况,当地相关行业及市场状况;涉及资源开发的,还应说明所在国家有关资源的储量、品质、勘探、开采情况;

3、项目的外部意见及影响:包括所在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当地社区的意见,项目对所在国家和地区社

会、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五、项目内容

(一)、建设类项目

1、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进度安排、技术方案、建设方案、需要建设的配套设施

等;涉及资源开发的,还应说明可开发资源量、品位、中方可获权益资源量及开发方案等;

2、主要产品及目标市场:包括项目主要产品及规模,产品目标市场及销售方案;

3、相关配套条件落实情况:包括项目道路、铁路、港口、能源供应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及安排,项目土地情况及安排,项目满足当地环保要求措施,项目在劳动力供应和安全方面的安排和措施,加工类项目应说明项目原料来源的情况;

4、财务效益指标:包括项目总销售收入、利润、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财务预测指标,以及中方投资回收期及回报率等预测指标。

(二)、并购类项目

1、被收购对象情况:股权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企业全称(中英文)、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本、生产情况、经营情况及资产与负债等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上市情况及最新股市表现、主要股东简况,被收购企业及其产品、技术在同行业所处地位、发展状况等;资产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资产构成,专业中介机构确定的评估价,资产所有者基本情况等;

2、收购方案:包括收购标的,收购价格(说明定价方法及主要参数),实施主体,交易方式,收购进度安排、对其他竞争者的应对设想等;

(注:并购类项目同时包括投资建设方面内容的,还应说明建设类项目所要求的各项内容,并说明项目综合财务效益指标。)

六、项目合作及资金情况

1、项目合作方案:包括项目各方股比,出资形式,合作方式,收入和利润分配,产品分配,其他合作内容;

2、项目资金运用:包括项目总投资,建设类项目的前期费用(中介费、勘探费等)、工程建设资金及其使用构成、流动资金的使用等,并购类项目的收购前期费用、收购资金及其使用构成,中方投资额及其使用构成等;

3、项目资金筹措: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各方出资,银行贷款及其他社会融资的构成与来源,项目用汇金额及来源等。

七、项目风险分析

分析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并提出防范风险的相关措施:国别风险,法律及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建设风险,外汇风险,环保风险,矿权及资源量风险,劳工风险,项目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股权收购类项目还应分析企业运营风险。

八、其他事项

1、项目是否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

2、实施项目的下一步工作计划。

九、附件目录

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第十七条要求随项目申请报告提供的有关文件;

2、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篇13: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全文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掌握境外投资变动情况,促进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境外投资实行联合年检制度。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制定年检办法并对年检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境外企业通过其投资主体按本办法参加年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境外企业是指我国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金融类除外)。

第二章年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外汇分局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的年检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境外投资的年检工作,其中有关外汇内容,由其所在地外汇局(外汇管理部)负责。(以下简称“年检部门”)

第六条每年的'4月1日至6月15日为年检的工作时间。

第七条年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境外投资状况。

(二)我驻外经商机构对境外企业的评价。

(三)投资主体及其所办境外企业遵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年检程序

(一)外经贸部和外汇局负责编制年检报告书并在外经贸部和外汇局网页上发放(年检报告书样本见附件一),供境内投资主体下载。

(二)投资主体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年检报告书,按要求认真填写境外企业的有关内容,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三)投资主体须在5月15日以前将填写完毕的年检报告书各一份,送达外经贸厅(委、局)和外汇局(外汇管理部)。

第三章年检的审核

第九条年检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年检,对年检结果按壹、贰、叁等次进行分级。(有关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条确定等级后,年检部门在国家统一印制的年检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交由投资主体持有。(年检证书样本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年检部门须于6月15日前将年检报告书(复印件)、年检结果报外经贸部。年检工作报告须于6月30日前报外经贸部和外汇局。

第十二条外经贸部负责向财政、外汇、海关、税收、外事、银行和保险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通报年检结果。

第十三条年检每年定期进行,除此不得再对境外投资进行其他形式的集中检查活动。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不得借年检名义向投资主体收取费用。

第四章年检结果

第十五条年检结果自加盖年检专用章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境外企业参加年检并获得年检证书后,投资主体在办理其境外投资有关手续时,应向外经贸部及有关部门出具年检证书。

第十七条年检结果为壹级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关于境外投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有关部门在其外汇、海关、税收、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优先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年检结果为贰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年检结果为叁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并给予投资主体1年的整改期,如下一年的年检结果仍为叁级的,则投资主体1年内不得从事新的境外投资活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对不申报年检的,外经贸部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不受理该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购、付汇及对外担保等申请。

(二)不受理投资主体新设境外企业的申请。

(三)不受理驻外人员派出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每年年检结束后,外经贸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年检结果进行抽样复核。如发现年检结果与事实不符,外经贸部将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在香港、澳门、台湾设立的内地投资企业年检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凭年检证书办理《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年审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篇14:境外就业委托协议书

客 户(乙方):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

代理方(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职 位:_________

总则和条件

客户声明他们需要国际就业专家作为他们在境外的代理,以获取一个提供好的工作,即_________公司的国际就业专家要全力协助他们。

客户同样认可,由于潜在的境外工作手续办理时间延长,境外经济局势发生改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业主公司发生变化,有可能使最初所定的工作不复存在。

甲、乙双方为明确责任和义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向乙方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并根据乙方意愿为乙方推荐境外工作。

2.甲方在初审乙方申请材料后,甲方需及时向境外用工单位推荐。

3.甲方以中介身份参与境外用工单位与乙方所签定的`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有义务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委托甲方协助其办理出国工作事宜,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所需真实、准确的材料,并根据要求及时交纳相应费用;

2.乙方接受甲方推荐的工作后,不得随意改动。如乙方坚持要更换雇主或工种,由此引起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负担;

3.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客户自行承担所有的随机性费用,例如:相关公证、翻译、警方无犯罪记录,办理护照及使馆签证等费用。

三、经济条款

乙方向甲方交纳服务费用数额、付款流程,将依具体项目另行确定。

四、退费原则

1.如外方雇主没有批准该工作申请,甲方负责退还乙方已交上述全部费用;

2.如签证失败,公司在确认签证失败后,乙方提出终止协议起二周内,甲方凭收据退还乙方所交全部服务费;

3.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须提供多次境外工作申请。

五、违约责任

1.在申请中,乙方如提供虚假材料,因此而未能胜任工作,由乙方承担;

2.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申请提交给其他的机构,或者客户单方面中止协议,保证金不退还,_________公司有权继续追讨由于乙方原因违约引起的损失赔偿;

3.如乙方违反雇主的规定和所在国的法规造成损失及责任者,由乙方承担;

4.如甲方对乙方有任何欺骗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其所交全部费用,并终止本协议。

六、不可抗力

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至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七、仲裁

如在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产生异议或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将未能协商解决的异议或纠纷提交合同履行地_________的有关司法机关裁决,适应法律为中国法律。

八、协议生效和其它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乙方签字之日起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如已得到外国政府的工作许可批复,因其他客观原因可适当延长)。

九、特别说明

1.乙方向甲方所交款项,应直接交往甲方公司财务人员,并由财务人员当面开具收据。凡没有甲方收据的,甲方概不负责;

2.境外雇主对乙方的承诺(包括各项费用),应以正式雇佣合同为准。

十、保密条款

在没有另一方书面同意之下,任何一方将协议的内容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泄露给其他人,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 (签字):$$$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篇15:市境外企业投资状况调研报告

市境外企业投资状况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了解我市境外企业发展情况,加快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步伐。今年5月份以来,市政协海外联络委员会先后走访了市工商联、市外经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查看了相关资料,并多次组织委员到江苏胜阳集团和江苏春兴集团等单位开展专题调研。调研中,委员们充分肯定了近年来,我市在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及成功经验,同时找出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了当前我市境外投资在全省处于落后位置的原因,并就如何进一步指导和引导企业搞好境外投资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我市境外企业的发展情况

**市境外企业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1994至**市经贸委(现外经贸局)共批准境外投资企业17家,注册资金1万至195万美金不等,规模较小,加之审批时要求不严,到19底对境外投资企业调查清理时,已批准的企业没有一家存活下来。至此,境外投资企业的审批权收回到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业部)。从至今,我市共获得外经贸部及商业部批准的境外投资企业4家,即江苏胜阳集团的赤道几内亚胶合板厂、江苏春兴集团的印尼铅合金厂、江苏永业集团的孟加拉纯净水厂及**市一建集团的柬埔寨分公司。目前,这四家企业运营状况良好,并积累了一些境外投资的经验,为我市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开了个好头。

二、我市企业在境外投资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

对我市多年来境外办企业的经验教训加以认真回顾和总结,比较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概括起来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从盲目被动到理性化思考,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春兴集团开始去境外投资,走过一些弯路。此后,集团在不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成功地在泰国、印尼建立了两个分厂,一跃成为亚洲最大的铅再生企业。二是选择与我国关系较好的国家投资办厂。如东盟、南非和东南亚地区的一些国家。春兴集团的泰国分厂被我国驻泰大使馆誉为中泰企业友好合作之典范,享受泰国政府授予的免税权,成为我国领导人胡总书记、温总理等访泰必观的企业。三是选择投资领域应选比较优势明显的产业或行业进入。生意做熟不做生,这样投资风险会小一些。同时要注意在技术、资金、设备或人才方面有自己的强项,如胜阳集团投资的优势是设备和人才,春兴集团投资的强项是技术与设备。四是选择好合作伙伴,不断扩大合作范围,实现强强联合。春兴集团在印尼分厂投资比例开始只占20%,待基础牢固后再逐步扩大合作范围和投资比例,利用国外资本市场,扩大企业实力和知名度。目前,春兴集团的股票正准备在香港上市,胜阳集团正准备在新加坡上市。五是利用境外资源,开办生产加工企业,产品在当地销售或出口第三国。胜阳集团以设备投资为主,利用赤道几内亚森林资源,在当地建设胶合板厂,产品主要销售欧美。这样既可以成功绕过贸易壁垒,避开反倾销,同时又可享受许多优惠政策。六是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国外的环境、政策、法律、人文等情况,以供决策参考。一般可通过网上和贸易伙伴,使领馆等获得有价值的信息,但最重要的还是实地考察。

三、我市境外投资落后的原因分析

到境外投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人均gdp超过美元),实现经济对外扩张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市总体来说仍处于资本输入阶段,尚不具备大规模资本输出的能力,但部分行业到境外特别是去欠发达国家谋求发展确具有较强的优势,如机电、纺织、木业、采矿、冶金等行业,这些行业如能创造条件到境外去投资办厂,势必会促进我市经济在结构调整上发生一次质的飞跃。今年上半年,全省新批的境外非贸易企业及机构有32家,**却没有一家。分析我市企业没有“走出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资本金不够。目前国际上成功境外投资企业平均投资额为500万美元以上,中国境外投资企业平均每个企业投资额仅在200万美元左右,而**境外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则又少的可怜,市场占有率及抗风险能力均较弱。二是缺乏境外开拓意识。不少具有走出优势的'企业负责人不敢涉足国外市场,怕担风险,这种因循守旧的传统思想严重困扰着企业的发展。三是企业缺乏开拓国际市场的人才。从我市看,目前一些企业虽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才,但普遍缺乏精通外语、了解国外法律、善于管理的复合性人才。四是境外投资有效信息渠道少。我市境外机构本来就少,加之对有限的信息资源又缺乏系统的归纳整理,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在这个方面联动、互动性不强,企业对走出去感到茫然。五是宣传扶持力度不够,工作力度不够大,优惠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

四、对我市境外投资工作的几点建议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必须按照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进一步处理好“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关系,而到境外办企业则是我市实施外向战略,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加快现代化建设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企业适应经济全球化,应对未来竞争的重要战略,据此,委员们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强化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

在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的同时,利用已掌握的信息,有针对性的结合我市的产业优势和过剩产业的情况,积极引导推动我市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建厂、发展创业。企业也应增强竞争意识,坚持把海外投资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把“要我走出去”变为“我要走出去”,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迫切需要,以增强“走出国门”的原动力。在可能情况下应由市外经贸委或市工商联等部门、商会组织牵头,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考察、开展投资贸易洽谈等活动。

篇16: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核 准

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第九条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条商务部核准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核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视情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第十一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应当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主要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出意见,并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企业开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企业开展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对予以核准的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企业开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准:

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最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核准手续。商务部或相对最大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投资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的意见,以作为核准时的参考。

第三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核准后,原境外投资申请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参照第二章的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核准手续。企业之间转让境外企业股份,由受让方负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商务部或受让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把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企业终止经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向原核准机关备案,交回《证书》。原核准机关出具备案函,企业据此向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及其所属境外企业应当按当地法律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是指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我国企业均不再拥有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第四章 境外投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其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境外企业外文名称可在申请核准前在东道国(地区)进行预先注册。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并接受驻外使(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人员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商务部负责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总部的境外投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引导、促进和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

商务部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到东道国(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商务部通过政府间多双边经贸或投资合作机制等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商务部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预警等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后,持《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条企业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未在东道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境内有关部门手续,原核准文件和《证书》自动失效,《证书》应交回原核准机关。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

第三十一条《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交回发证机关。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不如实填报申请表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相关文件,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境外投资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核准和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商务部责令改正并提出批评。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企业为实现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非企业法人适用本办法。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由企业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地方企业的,须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四)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并加盖公章后向商务部备案。企业递交备案表后即完成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16号令)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452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境外投资项目有什么

(1) 投资主体。进行境外投资的 投资主体,包括两大类。

一是中国境内的各类法人,包括各类工商企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事业单位等,这些机构属于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受中国内地法律的管辖约束。另一类是由国内 投资主体控股的境外企业或机构, 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对境外进行投资。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不属于中国内地的法人机构,不受内地相关法律的制约,但 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机构向境外进行投资时,仍然需要按照国内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与国际惯例相同,在国内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资。

(2)投资地区。适用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投资地区,不仅包括外国,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凡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任何地区进行的投资,均为境外投资。

(3)出资形式。境外投资所投入资产的形式十分广泛,包括货币资金的投入,股票、 债券、 信托凭证等 金融资产的投入,各类 实物资产的投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由此可见,只要是向境外的资产输出行为,无论是以什么方式出现,都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许可手续。

(4) 投资方式。包括各类新建项目及 改扩建项目的初始投资、再投资,也包括收购、合并、参股、 增资扩股等 权益投资活动,同时也包括对境外投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5)投资目的。境外投资的直接体现,是获得了对境外资产或经营活动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如 收益分配权、资产支配权、资源勘探或开发权等。境外投资的目的,可以是为了在境外进行生产、销售、经营或研发,也可以是为了在境外进行融资。

(6)投资领域。境外投资的行业领域,可涉及我国国内法律允许投资的国民经济各领域。

篇17: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 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 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七条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第十一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第十三条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四条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

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将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

(二)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十条 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第四章 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 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人贿的;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的;

(三)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已经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 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核准或备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对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境外投资的引导和服务,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10月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21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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