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简历的基本构成要素

时间:2022-05-17 01:38:35 简历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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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简历的基本构成要素

篇1:英文简历的基本构成要素

英文简历的基本构成要素

英文简历的基本构成要素是不会变的,大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Personal data(个人信息)

地道的英文简历一般只用写上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就可以了。至于性别、出生日期、籍贯、政治面貌、婚姻状况等在发达国家被视为隐私的信息,就没有必要写在英文简历中了。过于丰富的个人信息会使得英文简历看上去跟“全国人口普查表”没什么二样。

二、Job objective (求职目标)

通常,一般的求职者只会在简历里简单地写上所应聘的职位,例如:

求职目标:合资企业英文秘书

其实,若能懂得利用这小小的空间写出你更高的职业追求和理想,则能令招聘者对你加倍留意。 下面这个就是个不错的例子:

求职目标:从销售做起,之后希望有机会晋级管理层,从而为公司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Education (教育背景)

在写教育背景时,应注意英文简历中的时间排列顺序与中文恰好相反,要求求职者从最高学历写起,至于低至何时,虽无一定之规,但教育背景一般只用涉及高中以上学历即可。

值得一提的是,已经参加工作的人同刚刚毕业的学生相比,两者在书写教育背景时是不同的。前者因为已工作多年,雇主重点考虑的是其工作经验,所以学历只是一个参考的`因素,因而不必写得那样详细,只需注明就读的校系名称、始止时间和学位即可。

而对于刚刚跨出校门,跨入社会的应届毕业生而言,由于几乎没有任何工作经验,因而教育背景对于他们来说显得格外的重要。最好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再简单地列举一下主修的课程及成绩。

四、Work Experience/ Work History (工作经历)

同样还是采用时间倒叙的方法,从眼前的工作写起。但为了简洁,一些不重要的工作经历往往需要被省略,只留下同应聘职位有关的经历。求职者除了要将所服务单位的名称和自身的职位写清楚,还需描述一下自身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如果是专业的技术人员,就更需要在简历中详细地描述其专业技能和项目经验。

五、Awards & Achievements

(所获奖励)或者 Social Activities

(社会活动)

这一部分相对比较灵活。对于学生而言,可以是他们曾受到的表彰,得到的荣誉称号,或赢得的奖项等。但切记一定要避免那些“又红又砖”的荣誉称号,什么“三好学生”( “Three Goods” student ),什么“ 优秀班干部”(Excellent Class Leader),这些称号即使写在英文简历里,老外也不一定明白是怎么一回事。

篇2:英文简历的基本构成

Personal(or Personal Information) 个人信息

Other Information (or Additional Information) 更多信息

如果想要个人信息中包含更多内容,也可以包含简要的'下面这类信息:

Objective 目标

career objective 职业目标

employment objective 工作目标

position wanted 希望职位

job objective 工作目标

position applied for 申请职位

position sought 谋求职位

position desired 希望职位

for more specialized work 为更专门的工作

for prospects of promotion 为晋升的前途

for higher responsibility 为更高层次的工作责任

for wider experience 为扩大工作经验

due to close-down of company 由于公司倒闭

due to expiry of employment 由于雇用期满

offered a more challenging opportunity 获得的更有挑战性的工作机会

sought a better job 找到了更好的工作

to look for a more challenging opportunity 找一个更有挑战性的工作机会

to seek a better job 找一份更好的工作

篇3:城市灾害风险的基本构成要素

城市灾害风险的基本构成要素

摘要:对城市灾害风险管理以及城市灾害和城市灾害风险的构成要素进行了分析研究,从构成要素角度解析了城市灾害的.形成和城市灾害风险的形成.作 者:关贤军    徐波    尤建新    Guan Xianjun    Xu Bo    You Jianxin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系,上海,92 期 刊:灾害学  ISTIC  Journal:JOURNAL OF CATASTROPHOLOGY 年,卷(期):, 23(1) 分类号:X4 关键词:城市    灾害风险    构成要素   

篇4:英文简历要素

英文简历必备要素

A言简意赅

Resume部分不能超过两页纸,最好控制在一页纸之内。有英国科学家称,任何 求职 者的 简历 都可以浓缩到一页纸上,而且这个篇幅足够容纳个人的经历,因为人生每个阶段的目标不同,个人展示的侧重点也有很大变化。

B强化优势

近来,海选都是通过网上筛选关键词来决定的,专业、GPA、名次、 英语 能力、 自我评价 ,甚至是行文表述上都有关键词,所以 求职 者一定要在这几个方面下功夫,在情况属实的`前提下,仔细加工。如果导师是泰斗,就一定要强化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的工作,如果GPA很高,那么开门见山就把这一项写出。

C彰显个性

所谓“resume”,强调在“me”这个词上,所以 简历 一定要突出个性。如果人云亦云,很容易被淹没在简历的海洋中,每个人经历都不同,所以在具体操作时,一定要强化自身优势,突出与所申请职位最契合的气质。另外,简历的抬头不要再写所谓“ 个人简历 ”、“ 求职 信”这类标题了。开门见山把自己的名字写上,这既是自信的表现,同时也是尊重 招聘 者。

D注意关键词

简历中有很多关键词和特殊用法有其特定表达方式,不宜乱用。比如,internship(学期实习)、part-time( 兼职 )等。

E必备信息

简历应该涵盖一份合格 英文简历 必备的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获奖状况、兴趣爱好和 自我评价 等。对于专业是基础学科,并且有志于研究性工作的同学,可以把科研经历强化。

篇5:英文简历构成有什么

英文简历构成有什么

一、说明信(Cover letter)

一封介绍性的信笺,介绍你自己以及你应征的目的.,并有机会在其中概述你的技能和你能为公司做出的贡献,大多数公司除了要履历之外还要求附上一封说明信。(An introductory letter which introduces yourself,states your intent,and gives you an opportunity to summarize your skills and sell what you can offer to a company. Most companies require a cover letter in addition to a resume.)主要包括三部分:开场白(Anfang)、自我介绍(Selbstvorstellung)和结束语(Schluss)。

二、简历(Resume)

一个正规的个人鉴定,描绘出专业目标、工作经历和教育背景以及与某专业相关的其他的活动,或参加的专业组织,等等。这是一种向一个可能成为你老板的人推销你技能和专业技巧的手段。(A formal document which identifies a person,outlines professional goals,describes work history and educational background,and identifies other activities,memberships in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etc.,which are relevant to a career. It is a tool by which you market or sell your skills and expertise to a potential employer.)

篇6:浅论税务行政处罚构成要素

浅论税务行政处罚构成要素

魏 勇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中的经常性内容。一方面它对于税务机关日常税收征收管理活动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另一方面它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联系紧密。可以说,能否正确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是检验税务机关是否“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一块试金石。目前,学术界对于行政处罚方面的论述、著作颇丰,但大多侧重于法理阐述,而将行政处罚的一般原理与某一实务部门实践活动有机结合方面的论著廖廖无几,有关税务行政处罚方面的某些具体应用研究尤显可怜。基于此,笔者在不降低理论格调的基础上,注重行政处罚的一般原理与税务机关具体实践相结合,本文就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和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等税务行政处罚构成要素进行了积极探索,创新地提出了税务行政处罚构成“四要素论”。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

目前,学术界对税务行政处罚研究不多,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尚无通论,倒是对行政处罚的概念可谓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在综合了十余种行政处罚定义后基于行政处罚与税务行政处罚外延上的属种关系给税务行政处罚下了一个定义:

所谓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涉税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主体违反税收征管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①笔者认为,上述定义基本上反映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内涵,但有几点值得商榷:(1)处罚对象界定为纳税主体欠缜密,非纳税主体也可能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纳税主体是否仅指纳税人?是否包括扣缴义务人?给人以模凌感觉。根据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不是纳税人,只是因为法律的规定,使其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而已,而根据《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也可以成为税务行政处罚对象。退一步讲,即使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外的非纳税主体也可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例如,某自然人不是纳税人,也不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但因其出售伪造发票而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成为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又如,《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对于税务代理人这样的中介机构也可以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此外,由于共同违法的原因,非纳税主体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的例子时有发生。综上所述,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并不仅限于纳税主体,它包括按照涉税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成为税务行政管理的所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法学上一般称之为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2)违反税收征管法律规范的提法欠严谨。理由如下:一提到税收征管法律规范,容易使人联想到《征管法》,实际上,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并不限于《征管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涉税法律规范等。此外,征管法律规范主要是程序性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实体性规章当然也可设定税务行政处罚。(3)对免于刑事处罚的某些涉税犯罪人,税务机关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例如,根据新刑法附则第452条第3款附件二第5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7条:“对犯本规定之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少缴、欠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对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少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外,处不缴、少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可见,并不是所有犯罪行为,都不能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较为科学的税务行政处罚定义应是: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涉税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和虽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某些涉税犯罪行为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

任何行政处罚,都有其基本构成要素。离开了构成要素,行政处罚将会“皮之不存,毛将附焉”。“税务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体系中的一种形式,同样也有其基本构成要素”。②怎样理解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众所周知,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已十分成熟,“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③笔者认为,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不应当简单照搬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否则就成为“税务行政违法的构成”了。构成要件强调的是具备了一定的事实条件后,将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强调的是若干部分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虽然二者有很大区别,但犯罪构成的理论对于研究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那就是构成要件的有机统一性,笔者认为,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也应当具备有机统一性,类似于数学上集合与元素的关系,例如,小于3的自然数的集合,那么“1”、“2”则是这个集合的基本元素,在这个集合中,元素具有互异性、确定性和无序性的特征,它们有机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小于3的自然数这个集合。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税务行政处罚构成要素是指税务行政处罚中那些最基本的构成元素,这些基本的构成元素是税务行政处罚这个“集合”的充分必要条件,它们有机结合成一个密不可分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便是税务行政处罚,没有这些最基本的构成元素,将不能构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目前,学术界对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研究不多,普遍认为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主要由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税务行政处罚对象和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三个要素构成④为了论述简便,笔者暂且将其称之为“三要素说”。笔者认为,“三要素说”不能全面准确反映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税务行政处罚应当由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税务行政处罚客体、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和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四要素”构成。例如,我们经常见到税务机关在报道税务违章案件时称:“某税务机关对某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罚款××元”。在这则报道中,某税务机关是税务行政处罚主体,某公司是税务行政处罚对象,即税务行政处罚客体,偷税行为是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罚款是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由此可见,税务行政处罚应当由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税务行政处罚客体、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和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四要素”构成。

(一)税务行政处罚主体

什么是税务行政主体?什么是税务行政处罚主体?主要包括哪些范围?要弄清以上问题,首先要弄清什么是行政主体。“对于行政主体的界定,学者们在表述上大同小异,基本一致。”⑤笔者认为,其中较具代表性的定义是:“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⑥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是税务行政主体,而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属于行政主体的范围,加之其受到《行政处罚法》的一般规制和《征管法

》的特殊规制,所以,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就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征管法》规定的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行政主体。但在具体税务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值得研究和注意:

其一,税务机关的直属执法单位是否属于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笔者所在单位南充市国家税务局下面就设有征收局(现已更名为征收处)、管理局(名称变化频繁,有时又叫直属分局)和稽查局这样的直属机构。另外在区县一级国税机关下面同样设有类似机构。据笔者了解,这种机构设置法在四川省的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带有一定普遍性。这些直属单位的人事关系不独立,均隶属于上级机关市国税局,经费有时独立,有时不独立。在实际税务工作中,上述这些直属单位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活动,有时还以自己的名义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这些税务直属单位是否具有独立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认为,结合税法相关规定,对上述规定正确理解至少应把握以下二点:一是税务行政处罚主体一般应该是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诸如县及其以上国税局、地税局。二是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学理论,涉税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根据《征管法》第74条之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该特殊规定使得税务所也可成为限定条件下的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至此,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应为: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和征管法特别授权的税务所。但要明晰直属单位的处罚主体资格尚需作进一步分析。因此衍生的第二个层次问题是:何谓税务机关?《征管法》第14条对税务机关的界定为: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第1款将“按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进一步明确界定为省以下的稽查局。根据以上二个层次的逻辑推理,税务机关的直属执法单位中稽查局属于税务机关,毫无疑问,地市级税务局以上的稽查局无论从那个角度来看都依法独立享有行政处罚权。但是,现在要思考的问题却是:县税务局的稽查局究竟属于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还是属于税务所范围?抑或都不是?有人认为,县税务局稽查局只具有象税务所那样的行政处罚权。笔者认为,只从稽查局的级别来看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对于稽查局与税务所的级别联结点征管法只字未提,问题的关键在于县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如何理解?具体到税务部门,是否意味着县税务局是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而县税务局稽查局就不是县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下面笔者结合《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第1款谈谈自己的看法,县税务局稽查局是税务机关无疑,且具有行政处罚权,加之一个县只对应一个税务稽查局,故笔者认为,县税务稽查局属于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因此,县税务局稽查局不属于税务所的范畴,属于依法享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范围,与县税务局享有同样的税务行政处罚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第1款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所以稽查局的处罚范围应当限于上述四类案件,除此范围外,稽查局无权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笔者曾见到稽查局对纳税人违反日常税收征管行为进行罚款的案例,例如对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帐簿、凭证管理行为实施了税务行政处罚,这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主体法定原则,应当引起税务稽查部门的高度重视。在税务实践中,如果稽查部门发现了不属于自己处理范围内的一般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时,其正确的处理方式是移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分析至此,只解决了稽查局的税务主体资格问题,所以,第三个层次的问题是:直属单位中的征收局、管理局是否包括于“税务局”和“税务分局”的范围内?对此问题,实践中操作不一,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尤其是司法部门)理解认识不一,争论很大。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按称谓原则,只有明确称为“税务局”、“税务分局”的,才具有相应的税务处罚主体资格。也有法院判决直属单位败诉的例子,其理由是国税局直属局、征收局没有“税务局”和“税务分局”的字样。第二,按行政区域设立原则,除税务所外,只有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对应的税务局才有主体资格。第三,按级别原则,各级税务局和税务所及科级以上税务分局有主体资格。这三种观点是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谈税务行政处罚主体问题的,各有其道理。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这更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但要从根本上解决税务直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这样的重大问题,还得必须通过完善税收立法来解决。所以,在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根据行政处罚主体法定原则,目前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管理局、征收局均不属于税务机关,只能作为税务机关的一种内设机构来看待,内设机构显然不具有独立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其对外执法行为只能是基于委托关系,以设立该机构的税务机关名义行使,这一点还可以从司法解释得到印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上述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管理局、 征收局这样的直属单位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有违法之嫌,合法的处理方式应当是上述税务直属单位以其所属机关的名义对外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其二,海关、财政部门也可成为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征管法》规定,“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农业“四税”由财政部门征收。可见,海关、财政部门基于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也可成为特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主体。

其三,依法成立的某些综合执法机关也可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所以,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还有可能是依此规定成立的综合执法部门。如过去我们经常听到的“三查办”(指为财政、物价和税收三大检查而成立的专用办公室,该部门享有税务行政处罚权)。但有二点值得注意:一是设立综合执法部门的权限只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市州一级政府无权设立;二是由于国税局属于垂直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无权将国税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除依法成立的某些综合执法机关外,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或委托方式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二)税务行政处罚客体

笔者将税务行政处罚主体所指向的对象,称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客体。前文已论知,税务行政处罚的客体(对象)是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但有几点值得注意:一是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有税务违法行为的,依法不予税务行政处罚。二是税务行政处罚还应当遵循“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如果税务行

政管理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被其他部门处以罚款的,则其不能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客体。三是当法人违反涉税法律规范时,一般只对法人实施行政处罚,不对直接责任人员、主管负责人员、法人代表实施处罚。即对法人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采取“单罚制”,这和刑法对法人经济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做法是不同的。

(三)税务行政违法行为

一般说来,税务行政处罚所制裁的是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构成行政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构成了危害税收征管罪,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应由税务机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能给予税务行政处罚。但有一种特殊情况是,纳税人构成了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但依法免于刑事制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征管法》的立法技术和体例,笔者将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分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违反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税务检查的行为和特殊税务违法的行为。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

主要包括: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行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行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未按照规定将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规定在从事生产、经常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常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的行为;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行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虚假申报或不申报行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2.违反税款征收的行为

主要包括:偷税行为;逃避追缴欠税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抗税行为;逾期未缴、少缴税款的行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行为;税务代理人违法导致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等。

3.违反税务检查的行为

主要包括: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违反协助检查义务的行为等。

4.特殊税务违法的行为

除上述三大类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外,为了保障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权的权威性,《征管法》第7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这里的“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7条规定纳税人因不缴、少缴、拒缴和骗取税款而免于刑事处罚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这是一种免于刑事处罚而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特殊税务违法行为。

(四)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为:(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于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部分,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也只能在上述种类中予以明确。但因为税务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其种类不可能将行政处罚规定的种类全部囊括,例如,税务机关不能对税务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那么,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究竟有哪些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1月17日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下简称《复议规则》)第八条第(五)项,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有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三种。但税务行政处罚是否仅限于这三种?下面笔者作进一步探讨。

1.“停止出口退税权”这种行政处罚最早出现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制定的部门规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33条里,但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是20新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种类设定权限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规章设定行政处罚权只限于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生效后,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出《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号),该通知对总局制定的有关规章中不合法的行政处罚设定进行了修改,但未见对停止出口退税权的行政处罚设定作出修改。所以从税务行政处罚权设定的合法性来说,自10月1日《行政处罚法》施行以来至年5月1日新税收征管法实施这段期间,税务机关作出的停止出口退税行政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法的。

2.“责令限期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纵观税收征管法,有很多关于“责令限期改正”法律条文。很多人认为,责令限期改正和警告一样,属于行政处罚的申诫罚。⑦通说认为,申诫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为提出警戒或者谴责,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行政处罚形式。由此看来,似乎将责令限其改正归于申诫罚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笔者认为,“责令期限改正”不是行政处罚。理由如下:第一,《行政处罚法》在列举处罚种类时没有将“责令限期改正”这种处罚种类单列,如果将其归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话,由于“责令限期改正”大量存在于各类行政法律法规中,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就是对行政机关处罚行为的规范,如果“责令限期改正”属于行政处罚,则《行政处罚法》完全应该将这种经常性的高频率行政处罚单列为处罚种类之一。第二,《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表明,对任何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均应当责令改正,可见,“责令限期改正”只是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后进行处罚前必经的一种行政前置处理程序。第三,税收征管法通常规定对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罚款”。如果责令限期改正是一种行政处罚,就可能导致纳税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会受到税务机关二种轻重不同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其结果就会导致有悖于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和“一事不二罚”(非我国的“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综上所述,“责令限期改正”不应是一种税务行政处罚,而是税务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所必须的前置行政处理程序。

3.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停止使用、不予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权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笔者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属于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罚。所谓行为罚,是指限制或剥夺税务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行为罚的基础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拥有某种法定的资格或能力,该资格或者能力是行为人活动的依据或保障,受到法律的保护。⑧如果行为人违反法定条件或违反行使该权利的规则,行政机关就有权依法取消或者限制该行为能力(资格)。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停止使用、不予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就是剥夺了纳税人某一方面的资格和能力,根据行为罚的内涵,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属于税务行政处罚范畴。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未将上述几种情形规定为税务行政处罚,而是将其单列为与行政处罚并

列的其他几种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为何该规则将停止出口退税权列为税务行政处罚,不将与其性质完全相同的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列为行政处罚呢?这着实令人费解。笔者认为,《复议规则》的这种做法严格说来是欠妥的。正确做法应该将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等限制纳税人资格行为列入《复议规则》第八条第(五)项中,与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并列为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4.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关于这个问题有二种看法,一说属于行政处罚,认为是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罚,一说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第一,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应是税务机关,这两种行政行为都是由税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是否处理的最终权限在工商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退一步讲,就算工商部门接受了税务机关的提请,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那也只能算是工商部门作出的工商行政处罚决定,而不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第二,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就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产生终局性的不利影响,而提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只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临时限制,当纳税人将欠税清缴后,这种阻止出境措施便会失去存在理由。所以,与其说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是一种行政处罚,倒不如说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更恰当。

5.没收“非法所得”是否是行政处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是否属于税务行政处罚?有人认为,“没收非法所得”与“没收违法所得”是同一概念,只是用语不规范而已⑨。笔者认为,没收非法所得不能等同于没收违法所得,理由是:“非法”与“违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法”范围广泛,除了违反法定义务外,当法律规定了法律主体可以享有某种权利和实施某种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的也可叫违法,而“非法”是指法律没有规定主体可以享有某种权利某种措施,而享有了该权利和实施了该措施。⑩例如,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行政拘留是非法的,而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超限额罚款则是违法的。可见,“没收非法所得”是法律将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非法行为恢复到“非法行为”前的一种手段,使非法行为人由于非法行为获得的利益归于零。而行政处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具有惩罚性,如纳税人偷税除了由税务机关追缴所偷税款外,还要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这个罚款便带有明显的惩罚性。没收非法所得显然不具有惩罚性,故不应当将其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就目前税收立法和税务实践而论,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有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停止使用、不予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权六种。

(作者单位:四川省南充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

注释:

①刘剑文总主编、宋功德编著:《税务行政处罚》,武汉大学出版社,3月第1版,第5页。

②参见胡金木主编:《税务执法全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2月第1版,第399页。

③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版第13页。

④参见胡金木主编:《税务执法全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年12月第1版,第399页;刘剑文总主编、宋功德编著:《税务行政处罚》,武汉大学出版社,203月第1版,第5页。

⑤应松年、薛刚凌著:《行政组织法研究》,法律出版社,年10月第1版,第115页。

⑥张树义主编:《国家司法考试要点难点考点精粹》,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第58页。

⑦参见胡金木主编:《税务执法全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403页和刘剑文总主编、宋功德编著:《税务行政处罚》,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第54页。

⑧刘剑文总主编、宋功德编著:《税务行政处罚》,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第61页。

⑨参见郑庆和主编:《行政处罚法与税务行政处罚》,中国税务出版社,198月第1版,第65页。

⑩参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主编《国税公务员读本》第123页。

篇7:新经济的构成要素

当人们论及新经济的时候,大都是以美国经济连续以上的高速增长这一事实为依据的,并据此把新经济定义为一种高增长、高就业与低通胀并存的经济。笔者认为,按此定义来理解新经济是片面的,因为“两高一低”仅仅是新经济的外部表象而已,它们并未涉及到新经济的本质。透过现象看本质,新经济的构成要素有三:

1.信息技术。它是新经济的技术基础。人们往往以此为依据而把新经济理解为信息经济,但这样理解新经济是片面的。以工业化早期的蒸汽机发明为例,虽然蒸汽机构成了早期工业化的技术基础,但经济史学家并未据此而把工业化定义为蒸汽机化。

2.能够直接转化为经济财富的知识存量与流量。在新经济时代,一切经济活动,包括生产和分配等都将以知识为基础,知识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增长的最重要的驱动要素。同样,我们也不能因为新经济是一种由知识要素驱动的经济而把新经济片面定义为知识经济。

3.因特网。在新经济时代,作为人们进行各种各样生产活动以及有形与无形交换活动的基本工具体系,因特网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流通方式和交换方式。但是,与信息技术及创造价值的知识一样,因特网不过只是新经济的一个构成要素,因此,假如我们据此而把新经济定义为网络经济同样是不科学的。

基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对新经济作如下定义:新经济是一种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由知识要素驱动、并通过因特网进行运作的经济。这也就是说,新经济实际上是一个由信息经济、知识经济和网络经济有机组合而成的复合体,这三种要素相辅相成,缺少其中的任何一种要素都将无法对新经济产生的原因、运作机制与发展趋势做出科学的解释。

更为重要的一点还在于:我们对新经济作这样的定义,是符合唯物史观的。从我们所概括出来的新经济的这三个构成要素来看,它们更多地属于生产方式的范畴,而不是产品的范畴。因此,我们借助于信息技术、知识和因特网这三个主要标志,就可以对新经济与新经济以前的传统经济做出明确的'区分。然而,有必要指出的是,我们虽然可以用新经济来表示新生产方式与旧生产方式的区别,但新经济本身并不是一个科学的用语,因为它未能对新生产方式加以范式化,并通过范式化而形成一个科学的概念范畴。正因为如此,新经济一词往往被人们庸俗化地使用,以致造成人们对新经济认识的浅化。

尽管新经济这个术语有以上所说的缺陷,但是在找不到更好的概念范畴替代它以前,我们不得不继续使用这个术语来界定我们的研究对象。这就好比经济学家经常使用后工业化来描述工业社会的阶段性质变、历史学家经常使用后现代主义来描述现代化进程中的阶段性质变一样,我们只能用新经济来描述先是发生在美国,目前正发生在少数几个北欧国家的生产方式的阶段性质变。

篇8:建筑有哪些构成要素?

建筑有哪些构成要素?

总结人类的建筑活动经验,构成建筑的主要因素有三个方面:建筑功能、建筑技术和建筑形象,

⑴建筑功能

建筑功能是指建筑物在物质和精神方面必需满足的使用要求。不同类别的建筑具有不同的使用要求。例如交通建筑要求人流线路流畅,观演建筑要求有良好的视听环境,工业建筑必须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等等;同时,建筑必须满足人体尺度和人体活动所需的空间尺度;以及人的生理要求,如良好的朝向、保温隔热、隔声、防潮、防水、采光、通风条件等。

⑵建筑技术

建筑技术是建造房屋的手段,包括建筑材料与制品技术、结构技术、施工技术、设备技术等,建筑不可能脱离技术而存在,

其中材料是物质基础,结构是构成建筑空间的骨架,施工技术是实现建筑生产的过程和方法,设备是改善建筑环境的技术条件。

⑶建筑形象

构成建筑形象的因素有建筑的体型、内外部空间的组合、立面构图、细部与重点装饰处理、材料的质感与色彩、光影变化等。

⑶建筑形象

构成建筑形象的因素有建筑的体型、内外部空间的组合、立面构图、细部与重点装饰处理、材料的质感与色彩、光影变化等。

建筑的三要素是辩证的统一体,是不可分割的,但又有主次之分。第一是建筑功能,起主导作用;第二是建筑技术,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技术对功能又有约束和促进作用;第三是建筑形象,是功能和技术的反映,但如果充分发挥设计者的主观作用,在一定的功能和技术条件下,可以把建筑设计的更加美观。

篇9:关于金融的构成要素

1、金融对象:货币(资金)。由货币制度所规范的货币流通具有垫支性、周转性和增值性;

2、金融方式:以借贷为主的信用方式为代表。金融市场上交易的对象,一般是信用关系的书面证明、债权债务的契约文书等;包括直接融资:无中介机构介入;间接融资:通过中介结构的媒介作用来实现的金融。

3、金融机构:通常区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4、金融场所:即金融市场,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衍生性金融工具市场等等;

5、制度和调控机制: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督和调控等。

各要素间关系:金融活动一般以信用工具为载体,并通过信用工具的交易,在金融市场中发挥作用来实现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转移,金融制度和调控机制在其中发挥监督和调控作用。

篇10:名片的构成要素

如何设计名片呢?

设计的基本概念就是集合[构成要素]在一个领域,发生相互的作用;此作用在一个已知的背景里传达一项讯息,透过在设计范围内的构成要素经过视觉调整和巧妙处理,这项讯息就被传达,基本上来说,这些构成要素是由字体、标志、插图组合而成,加上黑、白和彩色的支配效果。

名片的构成要素

通常在设计名片时,形式、色彩和图案都依CI手册或信笺设计;尺寸和形状常配合皮夹的大小来裁切;内容则由客户来决定。为了使设计不落俗套,应多发挥具有独创性和有活力的构想,使设计的名片有别于一般传统的名片。名片设计的表现手法虽因行业、诉求角度、或客户而有所不同;但是构成画面材料大致是一定的,这些材料就是名片设计的重要要素,称为名片设计的[构成要素]。

1、属于造形的构成要素有:插图(象微性或装饰性的图案)标志(图案或文字造形的标志) 商品名(商品的标准字体,又叫合成文字或商标文字)饰框、底纹(美化版面、衬托主题)

2、属于文字的构成要素有:公司名(包括公司中英文全名与营业项目)标语(表现企业风格的完整短句)人名(中英文职称、姓名)联络资料(中英文地址、电话、行动电话、传真号码)

3、其它相关要素:色彩(色相、明度、彩度的搭配)编排(文字、图案的整体排列) 这些属于名片设计的构成要素,各自有不同的使命与作用。这些素材的力量若是各自分散、单独行动,就不能发挥充分的效果;因此,如何使这些构成要素维护连系,发挥统一的传达作用,就是编排的重要工作,编排的工作可说是构成要素的视觉统一设计;但是单*美的感觉,排列构成要素是无意义的编排,要能够美化版面,并赋於机能的视觉整理,才是编排的真正目的。

(二)如何编排构成要素有时候,当您努力的在设计一张名片时,若是没有应用一些规则,在整合不同的要素时可能会遇到一些设计上的瓶颈。

一般为了有效编排名片上的构成要素,必须先注意:

1、提高对方与所创造名片之间的心理接触效果。

2、把构成要素,以视觉传达的美术设计问题,作最优先的图形处理(平面设计)。在做名片编排设计时,以构图的问题最为重要,名片构图的代表形有直立形、斜形、不平形、十字形、放射形、图形、S字形、对照形、分散形等十种。兹将各形的性格介绍如下:

1、直立形:具有安定感,是一种强固的构图,视线会由上直下。

2、斜形:是一种强固而有动能的构图,视线会因倾斜角度由上而下,或自下而上前进。

3、水平形:安定而平静的构图,视线会左右移动。

4、十字形:垂直线和水平线对称的交*构图,由各线上下左右,或正相倾斜交*而成,无论交*的倾斜度变化如何,主眼点会集中於十字的交*点。

5、平行形:有垂直平行、水平平行、倾斜平行等。任何一种平行都会有区分版面为二的感觉。水平平行比垂直平行有安定感,倾斜平行具有动经受感。

6、放射形:多种条件统一集中於一个著眼点,具有多样统一的视觉效果。

7、图形:视线会作图环状回转於书面,可以长外吸引注意。

8、S字形:可以把互相反对的条件,以相对的方式获得统一。

9、对照形:均衡力量(形与色的分量)的动能构成。

10、分散形:焦点虽分散,全体感觉仍具有统一的气氛与效果。

(三)如何改变版面设计好的名片应该是,能够巧妙地展现出名片原有的功能及精巧的设计;名片设计主要目的是让人加深印象,同时可以很快联想到专长与兴趣,因此引人注意的名片,活泼、趣味常是共通点。名片常与信封信纸一起设计。设计时,除了别人的意见外,也要多参考他人的名片;因为精美的设计,无形中可增加对方的信赖感,因此对名片设计的内容应循序渐进,以下就名片设计过程做介绍:

1、选择与名片适用的纸张,

2、决定名片设计的尺寸和形状。3、确立图案或公司椟志的位置。4、依循信封、信纸的图案设计。5、制作一系列的补充设计。6、预留人名和职称空间。7、标示与信封、信纸的同样色彩与字体。8、提出多种设计式样。

设计这门课程需要经验的累积;虽然自己没有能力设计,但是参考他人设计的名片,再改变版面的设计,也是一种不错的设计方式。下面为各伴介绍几个例子,同样的构成要素,因为设计不同,表现出来的名片风格与印象也就不一样。

1、文字设计表现我们都知道,文字是人类日常生活中最接角的视觉媒体之,变是学术文化的传播者.而字体设计就是将文字精神技巧化,并加强文字的造形造魅力.所以文字应用在设计行业时,不单只为传达讯息,并且具有[装饰]/[欣赏]的功能和加强印象的机能.近年来,由于广告事业的发展迅速和爱到世界性的设计潮流影响,不论是广告公司或个人在从事设计工作时,为了商业需求或表现个人设计理念,除了印刷字体的变化外;也产生了许多具有装饰性、变化性的新颖字体。[手绘字体]就是在强调书写时的轻快和创意趣味……等诸多前提下,巧思设计出来与传统字体截然不同的特殊字体。在设计名片时,行业常影响文字造形的表现方式;例如,软笔字体适合应用在茶艺馆上。文字设计的题材来源有:公司中英文全名、中英文字首、文字标志……等,字形则包括万象,设计的字形、篆刻的字形、传统的字形。最后,要注意字体与书面的配合,来营造版面的所氛,将名牌塑造成另一种新视觉语言。

2、插图设计表现将方案的内容、主题的表达或产品的重点以绘书的形式加以表现,其目的在于图解内文、强调原安,且具有完整独立性的视觉化造形图安均谓之插图。]商业广告频繁的现代社会、插图几乎被应用于任何肯有广告性质的印刷物中,因此插图的形式与内、技巧等也成为广告诉求效果的重点之一。插图的选择,分为[真象]与[抽象]两大类。设计者在创作时须考虑普遍性或代表性,才能诉诸心灵将资料分析,

选择其中要素去无存菁,做形、色之创作技巧组合;诱导消费大家之视觉,对插图有共鸣的心境;所以,插图是名片构成要素中,形成性格以吸引视觉的重要素材。最重要的,插图能直接表现公司的构造或行业,以传达广告内容具理解性的[看读效果]。

3、色彩的设计表现色彩是一种复杂的语言,它具有喜怒哀乐的表情,有时会便人心花怒放、有时欲使人惊心动魄,除了对视觉发生作用,色彩同时也影响于感觉器官,便如黄色使人联想到酸,柔软的色彩是触觉,很香的色彩是嗅觉,都可证明色彩对人类心理及生理的影响是如何复杂与多样;因此名片设计者在从事色彩的规则组合时,最好先了解各公司的企业形象。色彩是一种属于组合的媒体,色彩的强度,不在于面积大小,而在于规则配置的影响;色彩的调各,则来自色彩的特性,也可依色调大小、位置关系取得。现代人已无所谓的色彩禁忌,转而追求个性的色彩组合,只要能结合消费者感觉到强烈感情,就能成功掌握到名片色彩的应用;反之若没有充分运用到色彩对人产生的色彩力量,或是错误的色彩组合,再好的编排内容,也无法引起大家对名片内容的注意。所以在选择名片的原色纸标示之色彩时,都必须配合设计创意用心思虑,否则传播出的名片,可能造成个人或企业形象的破坏。

4、饰框、底纹的设计表现饰框、底纹为平面设计的构成要素;在名片设计中并不是要素性的材料,大多是以装饰性为目的。名片设计首先要吸引对方的注意,使对方能集中注意力了解名片的内容;因此,在名片中书一条明确线条或底纹有时具有防卫性,有时带有战 性。若以饰框来说,饰框在编排的构成作用是控制对方视野范围,达到了解内容的目的;但如果饰框的造形强度过强,则会不断刺激读者的眼睛,而转移视线。因此,名片饰框应不具备任何抵抗性,以柔和线条为佳;进而诱导视线移到内部主题为主。饰框、底纺既然是以装饰性为主要目的,在色彩应用上就要以不影响文字效果为原则;将主、副关系区别开来,才能独得一张明晰的名片作品,否则,文字与饰框、底纹会有混在一起的情况,形成看读上的反效果。

5、色块的设计表现一般说,[色块]与[面]和[形]是上人有密切关系的;例如,我们画了一个[正方形],在这个时候,这个正方形在我们的意识中尚未有形成面的印象,但我们把这个正方形以黑色涂满时,则面的意识就渐渐增强了,所以[涂满]在面的意识形成上往往具有其意义;从这里引申得知,形的意识成立在前,面的意识成立在后,而两者之间也存在著互相往返的意识动向,也就是说看到了形,而后会产生面,最后,色块则自然存在了。色块可分为几何形与非几何形;通常,几何形的色城具有单纯、简洁、明快的感觉,但若其组合过於复杂时,则易丧失这些特性;非几何的色块,又可分为有机形及偶然形两种;自然界存在的物象,被称为有机形;偶然之间形成的称为自然形,又称为意外的图形。 在名片设计以色城表现为主中。[黄金比例]是设计得常用的等比分割设计。黄金比具有理性数据比例的视觉美感,安定、活泼且具均衡感,是视觉设计之最佳要点和比例;在版面构图时,只要运用迷个原理,视觉效果即可达稳定目兼具美感的画面。黄金比1:1.618、3:5、5:8、8:13、12:21、55:89。

6、印刷加工的设计表现为了使名片设计的效果更好,及追求最佳的视觉感,常会有各种印刷加工方式的运用,现将名片设计常用的加工方式叙述如下:

1、上光:名片上学可以增加耐性与美观。一般名片上光常用的方式有上普通树脂(niss)、涂塑胶油(PVA)、裱塑胶膜(PP或PVC)、裱消光塑胶膜等,以上的方式,可提升印刷特的精致。

2、轧型:即为打模,以钢模刀加压产将名片切成不规则造形,此类名片尺寸大都不同于传统尺寸,变化性较大。

3、在纸面上压出凸凹纹饰,以增加其表面的触觉效果,这类名片常具浮雕的视觉感。

4、俗称打孔。类似活页画本穿孔;有一种缺陷美。

5、为加强表面之视觉效果,把文字或纹样以印模加热压上金箔、银箔等材料,形成金、银等特殊光泽;虽然在平版印刷内,也有金色和银色的油墨,但油墨的印刷效果,无法像烫金后的效果鲜艳美丽,表现名片的价值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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