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侵权申请书

时间:2023-08-08 08:00:06 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土地侵权申请书(共17篇)由网友“沉香沉默”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土地侵权申请书,欢迎参阅。

土地侵权申请书

篇1:土地侵权申请书

申请人: xxx乡xxx行政村三组集体村民(附签名)

被申请人:xxx 男 汉族 系xxx乡xxx行政村七组村民

处理要求:清除xxx在我组农用地上所有的附属物,恢复土地原状,停止其侵占我组农用地行为。

事实及理由:本组所属的一块农用地被同村七组村民xxx于租用,该地块东邻村小学,北邻道路,同其南面和西面的土地一样均为我组所属农用地。1992年至以前是我组发包给本组村民康脑的'基本农田东北角部分,由康脑以每年700元的价格将其租给洋沟河行政村村民黄桶建农资门市部。黄桶在该地块北边西段建东西向四间瓦房,瓦房南北宽5米,东西长约占北边全长的三分之二,北边东段建大门,宽约占东西全长的三分之一。西边南段建20.3米长围墙,南边建20米长围墙,计506平方米。19土地承包时出租方由我组村民康脑改为我组集体,由黄桶按当时我组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口数付给每户租金,19黄桶将土地上所属建筑卖给我村七组村民xxx,同时卢与我组时任组长康国华(现任村会计)及我组村民康脑、康太平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为单份由卢持有),卢以每年300斤小麦作为土地使用权租赁收益,卢在该地块中间空地上增建了养殖设施并栽种树木。卢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除开始短期用于养殖外,多年来一直荒废,两侧围墙多次倒塌,现西边围墙仍处于大部分倒塌状。重修围墙时将西南角往西扩0.8米,占用我组长20.3米宽0.8米呈三角形农用地8.12平方米,自此共占用我组农用地514.12平方米。

20xx年春季,卢将该地块上养殖设施及部分树木清除开始在该地块中间东靠学校位置建居住房,在我组村民的多次要求村委会处理未果的情况下,我组村民到乡政府集体上访,由曹玉林副乡长出面才让其停工,然9月5日其又开始建房。9月7日我们电话告知曹乡长,9日我们以书面反映至乡党政办公室,10日以书面反映至乡国土资源所所长文建华及曹乡长。16日其主体完工,建筑物为四间东西平房,面北背南。17日我们书面反映至县政府郝四春副县长。11月21日我组书面反映至市国土资源局信访科,同日我组集体讨论通过决定解除与卢的农用地租赁合同并清算土地使用权租赁收益,随后向卢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卢以不识字为由拒收,我组当即对其宣读,然其仍拒绝接收。22日早晨我组委托我村中共支部书记康天转交,上午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午卢继续施工。至12月6日卢对解除农用地租赁合同通知未提出任何异议,至21日卢仍未清除土地上新建违法建筑、原有建筑及树木等附属物,22日我组向村委会就其拖欠农用地使用权租赁收益和土地侵权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然村委会数次找其调解均告失败。

xxx县国土资源局

xxx乡xxx行政村三组集体村民

20xx年2月20日

篇2:土地侵权起诉状

侵权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法院判令被告因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 元.

2、附带赔偿五岁幼儿因此喪失母爱,身心所受的巨大创伤要求赔偿人民币——元.

事实与理由

公元四月十五日凌晨二.三点钟,原告的老婆刚回家,连靴子都未脱,被告按他们密谋的约定,给原告的老婆打电话。原告的老婆当着原告的面,同被告语气暧昧,肆无忌惮地调笑,旁若无人,色胆包天。原告的老婆把手机给原告,叫他听被告说话。被告在电话里说他“睡了原告的老婆”,恬不知耻地侮辱原告,并以挑衅的语言激怒原告。侮辱原告的名誉,挑衅原告的人格尊严。原告放下电话,怒火万丈地抓起刀,要去找被告拼命。原告之妻拼命阻拦无果,急叫醒熟睡的父亲。刀由原告之父夺下,原告之妻也被其父接回了娘家。

就因为被告的这个电话,当天下午四点多钟,原告夫妇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也如愿以偿地得到了原告的老婆。

根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文件,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被告的行为挑战了全社会公民约定俗成的道德底线、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他人的人格利益。原告夫妇在婚姻存续期内,被告越俎代庖,对其妻行使夫权,是严重违法的侵权行为。就是那个蓄谋已久的,精心策划的电话,直接导致了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十三年的'夫妻亲情竟让一个无耻的电话毁于一旦。离婚给原告一家老小(上至80多岁的婆婆,下至5岁幼儿)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原告的父母几天就白了头,就象一下老了十岁。更为严重的是,使一个五岁的幼儿从此失去了母亲,失去了母爱的权利。这孩子将在没有母亲,没有母爱的阴影中生活,显然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可以预见缺失的人格和扭曲的心灵,将毁了他的一生,毁掉了一代人。被告当初窥探和使用原告之妻身体的重要部件,已属侵权。他就能预见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被告不但不中止侵权,反而变本加厉对原告的名誉和人格尊严进行公然挑衅,丧心病狂地破坏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家庭。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及其家庭犯下滔天大罪。被告必须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有鉴于此,请求法院依剧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予以严惩.。因此,原告特向贵法院提起公诉, 恳请贵院据实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侵权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段某,女,93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址为某县某乡某村。

原告:段某(2),女,88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址为某省某市某办事处。

被告:谭某,女,42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址为某县某乡某村。

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无权占有、使用原告位于某乡某村的两扇半屋。

判令被告立即将柴物搬离上述房屋,停止妨碍原告使用上述房屋。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两原告系同胞姐妹,现父母已故,两原告父亲段某分得某乡某村的三间房屋,并有分管协议为据,原告父母均亡故,20某月某日,原告叔叔段某要盖新房,需占用原告的房屋,原告的爷爷段某、外公罗某做为原告的监护人,在某乡司法所的主持下,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原告叔叔段某在原告两扇半屋的平顶上所建的一间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所有的后半间地方归段某所有,两原告生下后,一直居住在此屋,到外出务工。

原告回家时,看到屋里堆放了一些柴木和杂物,经了解得知,才知道被告占用了该房屋,经多次协商,被告拒不将杂物、柴木搬离,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段某 段某(2)

某月某日

篇3:土地侵权起诉状

侵权起诉状【范文一】

原 告:*****,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

原 告:*****,女,汉族,身份证号:*********,现住********************。

被 告:*****,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安装在原告住宅外墙上的排烟烟囱,恢复墙体原状,停止对原告所有权和居住权的侵害;

2、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噪音、排放空气污染物等侵害,将产生噪音和空气污染的厨房操作间搬离原址,排除对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的妨碍;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小区业主,居住在该小区*****室。7月份,被告租赁*****临街门面开设*****餐馆,将厨

房操作间设臵在*****小区*****(位于原告*****主卧室下方),在未告知原告、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操作间安装大功率排油烟机,在原告住宅外墙安装巨型排烟烟囱排放油烟。餐馆试营业后,被告所开餐馆操作间排烟机产生的噪音和排烟烟囱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对原告及周边邻居产生极大伤害,严重影响原告正常居住及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小区住宅外墙其用途和管理属于各户业主分别和共同所有,被告在未告知原告和未取得原告同意情况下私自在外墙搭建排烟烟囱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另又按照《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在小区住宅楼下设臵餐馆厨房操作间,安装大功率抽油烟机,制造噪音和油烟污染的行为已对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产生妨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排除妨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

侵权起诉状【范文二】

原 告:张xx,女,汉族, 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 4 住:xxxx室。

被 告:肖xx,男、、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xxx室。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限期对自家房屋的渗水点进行维修;

2、判令被告限期拆除其私自改装的胶囊房,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妨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用18660 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居住在xx小区二期19栋1单元1502室,被告居住在楼上1602室。208月,原告发现父母房与孩子房天花板,房间墙面不同程度的出现渗水情况,联系物业人员后一起去1602室查看漏水原因,发现此次房屋漏水是1602室装修厕所试水而忘记关闭水阀,水漫至卧室后渗漏到原告家。原告立即让物业通知被告对自家房屋的渗水点进行维修及完善防水工程,并对原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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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的天花板及墙面恢复原状。但原告对此置之不理,此事至今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7月,原告再次发现厨房吊顶有渗水情况,再次联系到物业人员一起去1602室查看漏水原因,发现1602室已被改装成胶囊房,房屋被隔成了6间房3间厕所出租牟利。这次房屋厨房漏水,是因为被告私自改装房屋后没有做防水工程,所以导致日常生活用水渗漏到原告家。被告原本一套房子现在住进了6、7户人家,已经对原告产生了莫大的.影响,半夜常常就被楼上的皮鞋脚步声、吵闹声吵醒,原告家中老人不堪其扰而不愿意住在这里,原告孩子现在是毕业班,面临明年的高考,原告全家人现在连最基本的安宁都得不到保障,更别提存在的消防、安全等各种隐患。

原告要求物业暂时关闭被告1602室的生活用水,联系被告协商补漏事宜。但事与愿违,被告是一请二请再请都见不到人影,连起码的道歉都没有,更别提给渗漏房屋恢复原状。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再继续受侵害,让物业告之被告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才与原告取得联系,答应原告照价赔偿,但因人在外地办事,被告请求原告给其一个月的时间。原告再一次的答应了被告的要求。一个月时间满后,原告去信息询问双方协商好的赔偿事宜,被告再次出尔反尔要求再次协谈,双方约好9月2日下午1:30在物业进行协谈。

9月2日,由于原告生病在家休息,原告爱人一人去物业与被告协谈。没想到原告从地方找来三车社会闲杂人员,威胁原告爱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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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赔偿房屋渗漏所造成的损失,如原告爱人不答应,将把原告爱人强行带走。被告如此胆大妄为,无视国家法律存在,光天化日在公务员小区公然威胁他人人生安全。原告爱人立即将此事情况告之了物业王经理知晓。

被告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工作和生活,对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将“胶囊房”列为危害房屋安全行为。根据上述相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故此,原告特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4:土地侵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因与村民委员会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村民委员会不具备原告资格。

《土地管理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村集体土地分属各生产队(现为村民小组)的状况一直未发生变化。

原告不是村民三组所属土地的所有者,无权对涉案土地主张权利,不具备原告资格。

另外,“村主任”未经选举,不具备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亦无权代表村民委员会起诉。

二.原告诉被告非法占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自3月1日依据“荒坑承包合同”使用涉案土地。

当时,经过三组村民开会报名,时任组长代表三组与被告依法签订了“荒坑承包合同”并经过见证,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所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原告应赔偿被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依据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使用涉案土地。

春天,原告擅自派10人将被告种植的130棵树木和一大间土屋损毁,后被告又植树50棵,又遭原告损毁,造成被告经济损失1400元。

原告的行为是对被告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村民委员会不具备原告资格,被告使用涉案土地有合法依据,原告应赔偿被告经济损失1400元。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篇5:土地侵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曾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原住化州市XX区XX路XX号502房,现住广州市花都区XX街XX路XX号XX房。

答辩人:陈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原住化州市XX区XX路XX号502房,现住广州市花都区XX街XX路XX号XX房,系曾XX的妻子。

答辩人曾XX、陈X与原告刘某琼、张某兰、张某伟、张某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答辩人不同意原告观点,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原告在其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自述“……(4)被告是在原告房屋私改房期间的1982年、1983年侵占原告第二进房屋使用的。

为了侵占原告的房屋,被告曾XX于1983年1月5日,骗取当时私改房的管理部门化州县商业局签订了一份‘分共墙’,‘拆共墙’的《协议书》,此后开始占用原告解放路6号(原解放路3号、5号)房屋使用……”,由此可知,原告知道被告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发生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之前的1983年,于12月20日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因此从民法通则实施的1987年1月1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至今已有27年。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原告最迟应当于20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活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有相关特殊情况而未及时提起诉讼,因而不适用“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超过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与理由依据,其据以提起诉讼的证据材料均为无效证据,无法证明其系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的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

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的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原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如下三份重要证据均已丧失法律效力:

①原告持有的 1952年11月17日由广东省人民的政府核发给其祖父母张某宽、陈某英的粤财化字第NO:052XX4号《房屋契证》,早已因为私房改造而自动失效;

②原告持有的1993年由化州市国土局核发给张某的化国用字(93)第2100XX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因登记记载事项确有错误,已由化州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并报经化州市人民的政府批准,于206月3日在《茂名日报》刊登了《废止公告》予以废止;

③原告所持有的张某名下粤房证字第0459XX1号《房屋所有权证》,也已由化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2月13日在《茂名日报》刊登了《注销公告》予以注销。

以上三份证据材料均因自动失效、废止、注销而丧失法律效力,缺乏真实性与合法性,不能做为证据材料使用,同时,原告亦无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系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原告明知上述证据材料已因被注销或废止而丧失法律效力,仍作为有效证据材料使用,恶意提起本诉讼,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请求贵院向公安机关提请司法建议,追究原告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了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告提交的粤财化字第NO:052XX4号《房屋契证》、化国用字(93)第2100XX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粤房证字第0459XX1号《房屋所有权证》三份证据材料虽然均为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的证件,但均已丧失相应法律效力,不能再作为国家有效证件使用。

原告明知上述三个证件均已无效,不能作为国家有效证件使用,仍然将其作为国家有效证件使用以证明其权利义务关系,企图通过合法诉讼手段达到侵犯他人权益的非法目的。

原告使用该无效证件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理信赖,更使得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整体的权威丧失,最终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原告主观上通过伪造相关重要证据提起恶意诉讼,事实上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对其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且本案系原告通过伪造国家证件等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提起的恶意诉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给予惩戒,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公信力、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特请求贵院对本答辩意见予以采信。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 年 月 日

篇6:的土地侵权起诉状

原告: xxx

被告:南京市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 职务:台长

住所地: 。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通过南京市电视台、南京日报等媒体在南京市范

围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名誉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6月19日晚,南京市电视台播出的《 评事街里的那些事》节目中,对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事实进行了不实报道和未经调查评论,称想要“摆脱拆迁政策,要高价”等谴责性贬义词语。而事实是原告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还聘请律师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所要求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房屋市场价值标准和就近地段补偿安置房屋。被告的不实报道在南京市影响广泛,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南京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9月17日

附:1、行政起诉状副本一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3、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4、被告节目视频。

篇7:的土地侵权起诉状

原告:陈x,男,37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李旺镇团庄村第四自然村。

被告:陈xx,男,59岁,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李xx,男,62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xx,男,30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买xx,男,55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xx,男,58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xx,男,27岁,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xx,男,27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xx,男,45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xx,男,67岁,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 案由:财产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1、停止侵权,恢复耕地原状。2、赔偿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1983年原告的父亲在外地逃荒多年后回到自己的家乡---团庄村陈家台队,也就是现在的李旺镇团庄村第四自然村,当时,第一轮土地承包刚刚完成,当时生产队考虑到原告的父亲在外逃荒多年,回来迟了,耽误了承包地,生活没有着落,就召开了村民大会进行了商议,报行政村同意后,于1987年,给原告的父亲调整了18亩旱地。黄河水引到我们村上后,原告一家将其中的10亩地平整成了水浇地,至今,原告已经耕种了。

在此期间,原告积极交纳国家下达的四税任务,本本份份务农,与同村的群众和睦相处。

今年4月7日,原告在自己的耕地内种上的小麦已经出苗,而上述被告却不明不白的.将原告的耕地瓜分了,在原告的耕地内打摆、挖渠、播种,以至于原告的10亩地今年一年没有收入。

在此前,原告迫于无奈向李旺镇人民政府申请确定土地权属,李旺镇人民政府依法确定了该10亩土地的使用权归原告使用。

根据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自己是本村村民,而且耕种自己的承包土地已有21年,持有合法的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上述被告却无视法律,全不顾镇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对原告的合法权利进行了无端侵犯,给原告的精神和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海原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陈 x

二00七年九月四日

篇8:的土地女侵权起诉状

侵权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 委托代理人:郑吉文,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男,35岁,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技术部宿舍,联系电话:1391015。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6号荣宝大厦六层,联系电话:010-88365151。

负责人:臧党生。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27005元、车辆救援拖车费150元,合计27155元;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29日,赫日驾驶原告所有的大众系列高尔夫牌小轿车于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大阮府胡同西口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过程中,因被告违章变更车道,造成两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大队依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相关规定,出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处理结束后,原告委托北京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实施救援,支付救援拖车费150元。为减少肇事车辆受损对原告出行带来的不便,尽快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原告委托北京北方华驿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肇事车辆进行了修理,支付维修费27005元。

另查明,被告车辆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因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故此,特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 月 日

侵权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

被告一: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

被告二: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 被告三: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

法人: ;地址: ;联系电话: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详见赔偿清单)

2.请求判令被告三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左右,被告一驾驶被告二所有的 XXXX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途经 路叉口时与原告驾驶的由东向西右转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因当时原告前往医院治疗,第一被告未报警,双方于 年 月 日下午 时报警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事故导致原告右手拇指受伤,事故后原告被送往 市第一人民

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多次门诊,在事故后第三人天明确诊断:右手拇指末节骨折,并经夹板外固定等保守治疗,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经多次联系第一被告均拒绝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予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此致

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日 月

篇9:土地侵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翁俊方,男,1953年1月1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农民,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被告:翁俊超,1960年1月3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案由:土地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村委会1.2亩土地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耕种位于万顺乡利民村12社陶家炉门前东西垅土地,于村里收回土地,打入小队机动地,发包给翁俊方耕种,耕种一年,故被告不服,强行耕种土地至今,故此告诉来院,要求被告将土地返还给小队机动地,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此致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4月24日

篇10:土地侵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肖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被告: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

诉讼代表人:吴xx,该组组长,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1万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2年宜章县城关镇南门村三组(现为四方井社区xx组)成员的户口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农转非),按当时的政策,原南门村三组的`土地收归国有,列为城镇建设用地,但当时未进行补偿。

直至12月12日宜章县城关镇原南门村三组与宜章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及《征收土地补充协议》,被告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原南门村三组)才获得了明珠广场项目土地补偿费1155670元。

8月11日被告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确定了《原南门村四方井一组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的方案》,该方案确定按人头每人分配1万元。

原告之父亲肖x系城关镇原南门村三组1992年成建制农转非的在册人员,理应依法享有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肖x后于206月逝世,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均一致同意由原告一人享有对肖x应分得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继承权。

然而,在被告的《分配方案》中却根本未考虑这一问题。

月3日,被告村民小组组长在《分配方案》中注明,暂留出部分款项到四方井社区,未列入分配的人员向法院起诉后按法院判决执行。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状起诉,望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宜章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篇11:土地申请书

________县________镇农业社:

申请人因原因,自愿把自己在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农用地(经营权证书号为号,户主为;共有人为,共亩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其中耕地亩(其中田亩,土亩),流转期限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年,流转价格为元/年;非耕地亩,流转期限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年,流转价格为元/年。特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

申请人:(签章)身份证号码:

住址: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业社意见: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2:土地申请书

________县________镇农业社:

申请人因原因,自愿把自己在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农用地(经营权证书号为号,户主为;共有人为,共亩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其中耕地亩(其中田亩,土亩),流转期限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年,流转价格为元/年;非耕地亩,流转期限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年,流转价格为元/年。特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年月日

篇13:土地申请书

这是一篇关于xx×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报告中详细介绍了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用地情况,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

正文:

土地用地申请报告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国土资源部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xx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项目拟用地选址规划依据和具体位置,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及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等;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及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特此报告。

(申请单位盖章)

20xx年x月x日

篇14:土地申请书

________________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我叫________,男,现年33岁,和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从________市________乡________村________组(双塘广场边)购买一块面积为1.95亩的土地用于办面条厂,除使用部分外,剩余1.5亩,去年上半年贵公司收储了该宗土地,使面条厂无地开办,现本人要求贵公司在________________置换一块同等面积的土地给我。因本人原宗地座落在广场南路边上,位置极佳,现在虽转换了相同的面积的土地给我,但不顺路,办厂也不及原来位置方便,基于此,我们恳请贵公司对其置换土地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其费用我们承担。

特此报告,请批准。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5:土地申请书

邢台市国土资源局:

我院整体迁建项目是为满足我县及周边县市广大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符合国家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符合新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纲要的要求、是将新河县中医医院建设成为区域具有中医专科特色、综合服务功能完善的中医医院的现实需求和实现新河县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实施方案―10113工程中27个民心工程之一(中医医院搬迁项目)的具体落实。该项目已经新河县人民政府批准和我县相关部门同意。项目总投资3800万元。

项目拟选址新河县城内富强街以西、迎宾街以东,堂阳路与北环路中间。该地块南北长180米、东西宽150米占地面积27000平方米折合40.5亩。土地性质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该地块为政府划拨。依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单位特向贵局申请该项目建设用地预审。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

二零xx年x月xx日

篇16:土地申请书

申请单位(个人)XX

法人代表XX

身份证号XX

电话XX

变更前土地权属XX变更后土地权属XX

变更前土地用途XX变更后土地用途XX

变更前使用权类型XX

变更后使用权类型XX

土地总面积XX变更后面积XX

建筑面积XX变更形式XX

用地位置XX

变更理由XX申请人(单位)盖章XX(注明日期)

原使用土地单位(人)意见XX盖章(注明日期)

现使用土地单位(人)意见XX盖章(注明日期)

土地出让合同编号XX土地使用权证编号XX

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XXX

申请人承诺: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申请单位:XX

法定代表人:XX

XX年X月

篇17:土地申请书

________市国土资源局:

兹有(单位名称)xxx(填写土地证上的使用权人)于________年____月以出让方式取得了位于________市xxxx(土地证上的座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________国用(xxxx)第xxx号,土地面积xxxx(土地证上的面积)平方米,用途为xxx用途(土地证上的用途),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我单位拟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xxx单位或个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已签订了转让协议。现向你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手续,请给予审批和办理。

特此申请。

申请人:(转让方)xxx(土地证上的土地使用权人)

(受让方)xxx单位或个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处罚案由新规定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民事审判会议纪要

民事案由规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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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建议书

二审答辩状

土地侵权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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