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的近义词(共4篇)由网友“Rorschach”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规避的近义词,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1:如何规避房产税
如何规避房产税
合法规避房产税的6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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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一:先购房再结婚
王小姐为上海人,因结婚需要想与其男友李先生购买一套婚房,她与男友名下皆无任何房产。
当前房产税出台,王小姐得知该套婚房购买后,她若想再购买一套房则需要缴纳房产税了,现在她也不确定该不该出手买房。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在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以及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而居民家庭是以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的。
因此,星瀚律师提醒,若尚未购买房产的男女朋友正准备购房结婚,且婚后有计划再行购买房屋的,则双方可以单独购买一套房屋后再行结婚,如此该家庭即可拥有两套房屋而无须支付任何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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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二:人均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
高女士一家三口现在居住的房屋面积为50平方米,考虑到小孩渐渐长大,想再行购买一套房屋,她得知人均住房面积若小于60平方米则可以免征房产税,但具体如何计算高女士却不甚清楚。
根据房产税暂行办法规定,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可免予征收房产税。
房产律师提醒,该“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与之前购买的住房面积的总和。
同时,该家庭中若有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且该子女无住房的,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因此以高女士为例,她们家当前住房面积为50平方米,按照规定她可以合并购买的面积为3*60=180平方米,故其可以再行购买一套130平方米以内的房产而无须征税。
因此,星瀚律师提醒,像高女士这种情况,在购房时要特别关注房屋面积的细节,千万不要超过130平方米,不要只看户型结构,往往忽视几平方米的差距就可能带来长期征收房产税的负担。
此外,星瀚律师还建议,子女已成年的家庭欲再行买房的,最好在其子女购买独立使用的房屋之前进行买房,如此可拥有更大住房面积而避免缴纳多余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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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三:去除已有房屋份额
林小姐为上海人,其名下拥有二套房屋,其中一套为挂在父母所住房屋产权证上,另一套则是结婚后与丈夫所买的房屋。
现在小孩已经五岁了,林小姐想卖掉现在住的房屋换套大一点的以改善居住条件,却得知若要新购房屋则须征收房产税,林小姐急的如热锅上蚂蚁,不知如何是好。
星瀚律师指出,对于本市居民而言,房产税的征收重点为“新购”且“第二套”。
同时房产税暂行办法亦明确规定,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其原有的唯一一套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暂行办法征收的房产税,可予全部退还。
由此可知,若本案中林小姐将其在父母产证上的份额予以去除(即“去名字”),则其在新房购买后一年内出售原有的.用房即可享受上述免征政策,退还已交的房产税。
通常来说,去名字可采用赠与或者买卖的方式进行操作。
星瀚律师提醒,赠与和买卖方式都需缴纳相应税费,且税费比例也各有不同。
一般而言,若房屋未满5年,则星瀚律师建议,赠与方式对购房者更为有利,所需税费远远低于买卖(赠与为5%,而买卖比例却高达9.65%或10.65%);若房屋已满5年且为普通型住房,则买卖的方式更优于赠与,因为当前政策规定,普通住房已满五年无须缴纳5.65%的营业税。
因此,具体实践操作中购房者可根据房屋产证取得时间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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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四:赠与取得第二套房屋
上海市民吴先生工作后即为父母购买了一套房屋,但产权证只写了父母的名字。
后吴先生自己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自住,现在他的父母将回老家安度晚年,想将吴先生为他们购买的该套房屋通过赠与方式转为吴先生所有,但房产税政策出台,吴先生不确定他是否可以通过赠与取得房屋而无须任何缴纳房产税?
根据星瀚律师调查了解,当前房产税暂行办法征收对象为第二套“新购房屋”,对于居民通过赠与所取得的房屋是否需要支付房产税政策尚未明确规定。
因此,就当前的情况来看,吴先生只需支付相应3%契税及2%公证费即可受赠取得该房产而无须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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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五:确权取得第二套房屋
郑先生于初因多种原因以他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后代持者否认其为真正所有权人,现郑先生打算通过确权诉讼要回自己的房屋。
但是考虑到房产税出台,而郑先生之前已经购买了一套房屋了,如果诉讼赢了,他不知道拿回来的房子是否属于免征范围?
法律实践中,在涉及房产相关纠纷中,由于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经常出现实质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如房屋登记错误、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以及公房改制引起等,这种名不副实的情况往往导致物权纠纷的产生,致使最终需要对房屋产权归属予以确认。
由此可知,确权之诉的最终目的是恢复物的真正归属状态,它没有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查明物的原来存在的法律关系。
因此确权之诉取得的房产不属于“新购”范畴,郑先生通过诉讼取得该第二套房产亦无须支付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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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六:政策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况
1、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的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免征。
星瀚律师提醒,对该规定的实践操作过程中,一般认定:若在父母产证上挂名的夫妻为结婚而新购房屋的,仍属于免征范围,但建议具体以咨询当地房产交易中心为准。
2、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住房的免征。
但是据星瀚律师调查了解,该情况一般仅指被安置人购买动迁方提供的房屋无须征收,其他情况仍需缴纳相应房产税;
3、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
4、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以及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
综上所述,在房产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购房者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法合法、合理的避免房产税的缴纳,从而让购房无后顾之忧。
篇2:规避审计风险
规避审计风险
改制上市公司的三年业绩审计是一个风险较高的的审计领域,如何最大限度的降低审计风险,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都在认真思索的问题。充分重视并积极介入改制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则是减少了审计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注册会计师介入资产重组的必要性
就改制上市公司审计而言,主要的风险不在其资产不实,而在于业绩不实。这是因为公司改制上市时,除注册会计师对其作至少三年的业绩审计外,其资产还须经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全面评估,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存在比较重大的不实资产不被发现的可能性是相对较小的。与此相反,鉴于目前急需改制上市企业的普遍状况和公司上市必须达到的条件,改制上市公司普遍面临着提高业绩的巨大压力,因其业绩不实导致的审计风险也远较其它企业为大。
公司改制上市的过程,通常也是其资产重组的`过程。因为公司要成功上市,其业绩必须满足―定的条件,这些条件相对来讲是不变的,而改制上市公司的业绩则往往是可调节的,调节的途径就是资产重组。这是因为业绩良好的公司内部可能存在部分不良资产,而业绩一般甚至亏损的公司中,也可能存在部分优良资产,在―些大型公司或公司集团中这种情况比较普通。因此,通过资产的优化组合,结合经营管理观念的转变,无疑将会增强改制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从近年来国内公司改制上市的成功经验看,资产重组是业绩―般的公司改制上市的必由之路。
在整个资产重组方案的设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通常并不扮演主要角色,但注册会计师以其所具有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领域的专业知识,所能发挥的作用则是其他人所不能代替的。因此,通过积极参与改制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方案的设计,实现资产的最优组合,使改制上市公司真正具备较强的赢利能力和发展潜力,是规避因业绩不实所导致的改制上市公司审计险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在目前执业环境下,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更是怎样强调都不过分。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注册会计师对资产重组的重要性和自己在其中应该发挥的作用认识不够,只是被动地参与改制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其结果往往将事务所和自己置于十分不利的境地。因为公司上市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利益、时间紧、工作量大的一项系统工程,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往往承受着来自各个方面的重大压力,如果不能通过资产的优化组合来控制审计风险,最后就可能不得不在某种压力下违心地发表审计意见,使自己陷于风险的漩涡。
注册会计师介入资产重组的途径
改制公司资产重组方案的设计是各中介机构、改制公司(有时还包括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合作的产物。注册会计师应在有关方面的配合下,做好以下工作:
1、深入了解情况。注册会计师了解的情况越多,越具体,其在重组方案设计中发言的份量就越重。而了解和评价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经营业绩又恰好是注册会计师的强项。在资产重组方案设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着重了解的情况包括:(1)改制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分公司、子公司、联营企业等;(2)公司及各个组成部份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主要资产的质量;(3)公司的整体技术水平;(4)产品销售市场和主要原材料供应情况;(5)职工构成情况:(6)公司享受的优惠政策;(7)公司的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8)公司所在行业的现状。通过对公司内部情况和外部环境的了解:就可能为资产重组方案的设计提供较大的调整空间。
2、参与资产重组方案的设计。注册会计师应运用掌握的第―手资料,结合其专业经验,形成自己对重组方案的意见。资产重组方案设计的基本思路是在满足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兼顾公司改制上市的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需要,结合公司上市的目标定位,尽可能把具有较好效益的优良资产组合进拟上市公司。对那些质地优良,但暂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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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如何规避“试用期陷阱”
如何规避“试用期陷阱”
法律界人士提醒,试用之前就要签劳动合同
近来,在一些读者报料和记者接触到的案件中,少数公司频繁地试用打工者,又频繁地解聘;有的公司试用期随意延长,打工者干了大半年都无法转正,有的单位在试用期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常常在“试用期”将满时找借口把员工辞退。“试用期”是每个打工者要经历的过程,如何避免掉入“试用期陷阱”,在试用期内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为此,记者采访了打工者、法官、律师。
打工者:“试用期陷阱”花样多
试用期无故被炒:一名打工者周小姐告诉记者,她各方面条件都还不错,来深圳以后找了一家公司,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是不给签合同。在工作中各方面进展都很顺利,但是两个月后人事部通知她,说其不适合这个岗位,让她走人。她觉得很委屈,虽然是试用期,也不能就一句“不适合”就打发了吧?后来她一打听,这种情况在那家公司非常普遍。
无故延长试用期:一名外地来深圳找工作的大学生郑小姐告诉记者,她去年年底在一家私企找到工作,当时约定试用期是6个月。她干了7个多月以后找老板要求转正,老板说:“你虽然干了这么长时间,但业绩依然达不到公司的要求,还得继续试用,直到公司认为合格后才能转正。”郑小姐咬着牙继续干,每个月还是比同事少拿几百元,也不知道试用期什么时候是个头?
法官说法:只“试”不“用”要担责
盐田区法院的李东慧法官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的有效途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试用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期限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相对自由。这个相对自由主要是指试用期内,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享有比正式劳动关系中更大的自主权:对劳动者而言,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也正因为如此,有的用人单位只“试”不“用”,要么私自延长试用期,迟迟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要么在试用期届满前随意辞退劳动者。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秩序。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也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限制条件,即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则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将视劳动者的请求,判决撤销用人单位不当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注意签订劳动合同
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叶湘栋律师认为: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了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只因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整体就业形势趋紧,极少数恶意企业主把试用期设置成敲诈劳动者的陷阱。劳动者只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才不会被恶意的用人单位蒙骗。
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月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在试用期内出现工伤,同样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者,同样可以享受伤残补助待遇。即使有的老板不愿意与试用工者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随时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加以限制;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只有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叶律师建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企业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企业工作时就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打工者在试用期前,就应该依法向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要规定试用期的期限、报酬、工伤等社保待遇,这样可以很好地规避“试用期陷阱”。如果用人单位不愿在试用期内签合同,那打工者也要注意保存工服、工牌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那里工作过,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按照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理。
碰到反复炒掉员工、随意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内不赔偿工伤等“试用期陷阱”的打工者,应该在第一时间向劳动部门投诉。打工者还可以用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要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如果仲裁之后不服裁定,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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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如何规避求职陷阱?
怎样规避求职陷阱?你要知道以下的三忌和三法,读一读,学一学吧!
三忌
忌贪心重:谁不想拥有年薪百万的工作?谁不想享有“五险一金”的保障?但是对于一个初入职场的人来说,你具备赢取这样高工资、高待遇的能力吗?很多不法单位正是利用了求职者这种期望过高的心理,设置高薪、高职位陷阱诱使求职者上当,因此,我们在求职时,切忌太过贪心。
忌性子急:就业市场竞争激烈,人人都渴望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但如果过于急切,就会增加掉入求职陷阱的风险。近年来,很多大学生被骗进了 公司就是铁证。因此,求职者要保持冷静态度,充满自信,在稳中求胜。
忌头脑糊涂:求职者要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有一个很清楚的构想,不要盲目的选择工作。在投简历之前,最好对企业的相关情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认真思考自己是否适合这项工作。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掉入职场陷阱,从而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法
咨询法:即通过询问的方式来了解公司的情况。求职者可以通过网上找资料、网上发帖子、向亲友打听或者向当地人事局等相关部门确认等方式来了解。
观察法:即通过观察公司的外部环境、人员情况、办公所在地等因素来辨别真假。正规的单位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若面试安排在小宾馆或租借的民房,面试地点非常简陋,比如只有一间门面、一部电话,几个板凳,或者公司职员纪律涣散,那么这时你要格外警惕。
交谈法:即通过交谈的方式来探虚实。面试的时候,要积极发问,并要留心招聘者的一言一行。如果遇到招聘者言辞闪烁、只谈收费、说话没水平等表现,则要特别注意。不论哪种情况,这样的.公司都是有问题的。此外,和前台、保安、职员聊天也能从侧面了解一些公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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