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贸易术语与仓至仓条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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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贸易术语与仓至仓条款论文

篇1:浅析贸易术语与仓至仓条款论文

浅析贸易术语与仓至仓条款论文

[摘要] 目前,进出口贸易普遍利润微薄,而货物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却有所增,货运保险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如果对贸易术语与货运保险的基本原理理解不清,即便投了货运保险,也有得不到赔偿的可能。因此,凡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士都有必要了解和掌握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知识,这对减少进出口贸易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贸易术语 仓至仓条款 可保利益 集装箱运输

国际贸易是在相距甚远的两个国家的贸易商人之间进行的,把所订货物从一个国家运往另一个国家,往往要经过长途跋涉的运输过程,包括装载和存贮,在此期间难免遇到各种各样预想不到的风险,使货物发生损毁,给贸易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尤其是现在进出口贸易普遍利润微薄,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却有所增加。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对货物的保险显得尤为重要。

国际货物通过投保运输险,将可能发生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在货物遭到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以从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这不仅有利于进出口企业经济核算,而且也有利于进出口企业保持正常业务,从而更有效地促进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

提起保险,一定要弄清保险的原理,不能盲目地认为只要投保就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使用何种贸易术语,由谁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选择怎样的保险条款等,都是国际贸易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与国际贸易术语息息相关。凡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士都有必要了解和掌握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仓至仓条款”

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都采纳了“仓至仓条款”。所谓“仓至仓条款”是海运货物保险责任起讫的基本原则,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时空范围,从保单载明的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货物进入仓库或储存处所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仓至仓条款”是运输货物保险中较为典型的条款,它具有充分性、严密性的特点。货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保障程度贯穿于货物运输全过程的每个环节,涉及各种运输方式,整个运输过程无遗漏。正因为“仓至仓条款”具有如此特点,常常会使对外贸知识掌握粗浅的人误认为,只要采用了此条款,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损毁,就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对“仓至仓条款”认识的局限,往往会导致进出口企业的经济损失,其主要原因是人们忽略了采用何种贸易术语、风险责任由谁承担、对被保险货物有无可保利益、索赔人与保险人有无直接的法律关系等因素。

二、什么是“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条件,世界各国的保险法都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跟保险人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备可保利益或超出可保利益的范围,则他们同保险人所签的保险合同无效。换句话讲,当保险标的的损害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时,称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该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相反则不具有可保利益。在国际贸易中,通过贸易术语来划分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决定货物风险转移的界线,而风险的转移又与可保利益的转移紧密相关。因此,贸易货物从卖方的仓库到买方的仓库之间,由谁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谁享有可保利益,以及谁具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都取决于买卖双方所采用的贸易术语。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任何承保的险别,其中亦包括“仓至仓条款”,都应该是在可保利益原则基础上成立的。当货物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前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保险人与索赔人之间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第二,索赔人对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第三,所发生的风险损失在承保责任范围之内。

三、贸易术语与“可保利益”原则的关系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各有不同。仅就由谁办理货运保险而言,亦取决于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在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中,明确规定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的术语仅有CIF和CIP两种。那么,其他术语项下就不用办理货物保险了吗?其实不然,只不过办不办保险不是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强求的项目而已,买卖双方要根据各自的情况酌情办理。目前,随着各个贸易企业对风险防范意识的不断提高,买卖双方都有必要对属于自己的货物加以运输保险,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依照国际贸易惯例,谁负担货物的风险,谁就有可保利益。因此,对货物风险归属于自己的货物,一定要加以投保,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保险费用也不过于货物总值的千分之几,不要为了节省保险这点费用,而蒙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在现行的国际贸易中,许多运输货物投保时,都采用了“仓至仓条款”。但是当货物发生损失时,有时却得不到赔偿,其主要原因就是投保时没有弄清风险界线与可保利益的关系。尽管“仓至仓条款”涵盖整个运输过程,但不具备可保利益则得不到保险赔偿。以下分析各组贸易术语风险的归属,以避免投保货物保险时的盲目性。

1.E组术语

E组术语,只有EXW(工厂交货)一个术语,是指卖方在卖方的场所或其他指定地点,将未经出口清关的货物置于买方支配时即完成交付,也就是说风险转到买方。买方从此时就具有了可保利益,买方为了使属于自己的货物安全地运达目的地,对运输货物加以投保,投保时可采用“仓至仓条款”。如果货物在承保范围内发生损失,买方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F组术语

F组术语,包括FCA、FAS和FOB三种贸易术语。这三种贸易术语虽然同属于主运费未付贸易术语,但是根据各自的交货地点以及所采用运输方式的不同,风险转移的时间与地点亦不相同。因此,货物运输投保的起讫范围,也不能一概而论。

就FCA(货交承运人)而言,是指卖方在指定的地点将已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即完成交付,风险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此贸易术语主要适用于包括集装箱运输在内的多种运输方式。由于这种贸易术语涉及多种运输方,所指的承运人接货地点也不固定统一,因此贸易双方在此贸易术语下,一定要对承运人接货的地点加以明确。在承运人接收货物之前,风险属于卖方;承运人接收货物之后,风险转于买方。那么,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亦不能以为采用了“仓至仓条款”就万事大吉。为了避免经济损失的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前卖方应根据情况,对货物加以投保;在风险转移之后,买方要酌情加以投保。在FCA贸易术语项下,特别是采用集装箱整箱运输方式(FCL)时,承运人一般不对货物进行清点,常常在提单上注明“不知条款(unknown clause)”,当集装箱内货物发生货损、货缺,甚至空箱时,承运人很难查明其原因,一般以承运人向货主交付货物时,集装箱的铅封是否完好为准。如果集装箱表面及铅封完好,承运人不负责任。既然承运人不负责任,保险公司也常常以风险未曾发生为由不予理赔。因此,采取集装箱运输方式时,最好是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清点货物,以免货物发生损失时无据可循。

篇2:论文贸易术语选择与出口风险规避

论文贸易术语选择与出口风险规避

摘要:贸易术语选择关系到贸易风险的规避。出口企业要正确认识贸易中存在着诸如货物损失、经济政策变动、价格变化及收汇等风险,并针对各种风险,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尽可能地防范风险,减少贸易损失。

关键词:出口风险;贸易术语;规避

一、货物损失的风险及规避 出口货物要经历生产、存储、运输、报关等过程,最终到达目的地。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货物损失的风险。货物损失的风险既有自然灾害带来的,也有人为原因带来的意外损失的风险。

有这样一个案例: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根据合同投保了一切险。货物在海上航行过程中遭受暴风雨的袭击而使货物受潮受损。这里的货物受潮受损就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货物损失的风险。 《INCOTERMS 2000》对各种术语的解释中都提到“风险”在买卖双方之间的转移,按笔者的理解,该“风险”指的就是货物损失的风险。如FOB 、CIF及CFR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的界限都是货物越过船舷。在采用这三种贸易术语时,卖方都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货物损失的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越过船舷前发生的货物的损失,责任由卖方承担。在上面的案例中,货物受潮受损的发生是在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也就是在越过船舷以后,发生了因受潮带来的货物损失。按C.I.F.术语的解释,此责任不由卖方承担。

在实际业务中,如果货物受潮受损是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则可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如果假设案例中卖方签订合同时采用的DEQ贸易术语,那么货物在海上航行中的货物损失的风险的责任方就是卖方。对于这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绝大多数卖方都有一定的预计。如何通过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来避免这种风险?很简单,清楚地了解每种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界限。

一旦选定了某种术语,作为出口企业如果认为自己承担了相应的风险,而且由风险引起的货物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极大,则可以投保相应的保险。如果日后真的'发生损失则可找保险公司索赔。如上面的假设,贸易中采用了DEQ术语,卖方如果觉得货物在航行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比如那段航程路途较远、途经的国家政局不稳定、气候变化较大等等,他可投保相应的保险以规避货物损失的风险。 对于货物损失的风险,虽然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卖方承担的风险不同,但只要是可以预见的、在保险公司投保范围内的,出口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投保来避免损失。因此在选择贸易术语时,笔者认为出口企业不一定要货物损失风险相对较小的E及C组术语,更重要的是要熟悉各种贸易术语的具体解释,分清在不同的贸易术语下自己承担到何时为止的货物损失的风险。必要时投保相应的保险,并在商品价格中适当加上相应增加的金额。

二、经济政策变动的风险及规避 国际贸易涉及到两个及以上的国家,因此给出口企业带来影响的经济政策就包含两个方面:国内经济政策和其他国家的经济政策。

国内及其他国家的出口退税率、关税政策、国家贸易保护政策、汇率政策等等的调整和变化都会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例如,出口企业采用DDP术语成交其必须负责进口清关,而一旦进口国调整了进口货物的清关报关的相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一旦对新政策不熟悉就可能耽搁货物的到货时间,甚至可能造成无法顺利完成贸易合同的履行及安全收汇。 出口企业规避政策变动的风险重点在于随时关注及熟悉国内、国际相关政策,能较准确正确地预见政策变动的趋势。要做到这点,尤其是要熟悉其他国家的政策,对一个出口企业来说还是比较困难。因此,在贸易术语的选择时,出口企业一方面尽可能避免选择自己承担的政策变动风险过大的术语(这也是大多数出口企业不愿选择DDP贸易术语的原因)。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应该清楚在选定的贸易术语下,自己承担的责任中哪些是受经济政策变动的影响较大,同时这些责任也是存在潜在的风险较大的责任。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对这些责任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就可以尽可能避免风险的发生。例如在大多数贸易术语下出口企业必须负责出口清关,出口企业必须对本国的国家管制制度如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有很熟悉的了解及预测。因为国家管制的具体措施如果发生改变(如原来不需要申请许可证的商品变为了需要申请许可证的商品)会直接会影响到出口清关得程序、速度及费用。

而出口企业一般不会选择DDP贸易术语,因为要出口企业要负责进口清关,对方国家的清关的具体政策及政策的变动出口企业不好把握。 但是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术语,经济政策变动的风险都不可 能完全消除。出口企业都必须做到尽可能熟悉相关的国内和国际经济贸易政策。商场如战场,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 三、商品价格变化的风险及规避 商品价格的上升或下降变动直接影响到出口企业的利润的增加或减少。出口企业签订贸易合同之后,商品需要经历的从备货到最后交货的整个过程中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出口企业品价格,最终会关系到订单能否达到预期利润。这些因素也可以说是在既定的出口价格下,影响出口企业品成本的因素(出口费用可以理解为出口成本的一部分,而成本越低利润也就越高)。

出口企业品的成本包括生产成本,销售成本等等。因此商品的生产要素价格、生产资料价格、流通费用、外汇折算汇率的变动等都会影响出口企业品的成本。例如对中国出口企业来说人民币汇率的升值,直接影响到收汇时的实际折算的人民币总额的减少,带来了出口企业品价格的实际下降,减少了出口企业的利润。 对于此类风险,最好的办法是准确预测及降低成本。降低能耗、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采取“硬币”结算……这些出口企业可以采用的规避价格变化风险的普遍做法没有涉及到价格术语的选择,在这里不再赘述。而贸易术语是出口价格的组成部分。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来规避价格变化的风险。如在国际油价变化比较厉害的时候,出口运费的变化也随之剧烈。出口企业如果不能正确估算运费,或不想承受高油价时的高运费,出口企业可以选择不含运费的价格术语(如EXW,FOB),把运费变动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因此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对于出口企业觉得自己不好把握某些影响出口企业品价格的因素时,可以简化计算价格的步骤,剔出一些不好掌握的变化因素,把相关的风险转移给对方。而自己只需把可以预见的成本控制在自己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四、出口收汇风险及规避 在出口企业面临的风险中,笔者认为最大的风险就是收汇风险。是否能安全收汇可以说是决定整笔业务成败的关键。随着当今世界金融海啸席卷全球,如何规避收汇风险也更加成为出口企业洽谈及签订合同所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与规避收汇风险有密切联系。前面谈到,贸易术语总的变化趋势是E组→F组→C组→D组,卖方的义务负担和货物损失的风险逐渐减轻。但收汇风险的变化趋势则基本上是相反的,即按E组→F组→C组→D组,卖方的收汇风险逐渐增大。以EXW术语为例,卖方将货物从工厂(或仓库)交付给买方,即完成了交货。收汇方法一般有发货前付款和发货后付款。对于发货前付款,对出口企业来说一般较稳妥的做法是买方支付预付款。但这属于商业信用,而且目前很少有进口商爽快地提前支付所有货款付款,最多发货前付清所有款项。而如发生一些意外变化如市场价格有变动,客人则可能对付款大打折扣,虽然这时货物尚未转移给买方却极可能出现货按客户的要求做出来了而买家却不要货的情况。

对于发货后付款则风险更大,即使采用L/C这样普遍认为相对较安全的属于银行信用的收汇方式,则同样存在收汇风险,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收汇风险更大。因为当货物在工厂(仓库)交给进口商后,出口企业已经没有什么物品及单证是客人必须要的。如果客人信誉不好的话就可能通过指示开证行恶意挑剔单据的不符点以拒付货款。虽说对出口企业来说采用EXW术语,在13种贸易术语中其承担的责任和货物损失的风险最少,但选择了这个术语却使卖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最早,也使其承担收汇风险最多。这也是出口企业为什么一般不选择EXW贸易术语的主要原因。采取FOB时也存在类似的收汇风险,此时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他可以联系自己比较满意和熟悉的船公司来运输。买方满意的船公司当然可能是客人觉得船公司服务比较到位、航行较快和船期较准确的船公司。但买方也有可能选择其熟悉的,容易给其提供通融的船公司。因此虽然即使采取L/C结汇,提单正本交银行,买方不付款就不可能取得提单提货。但一些不讲信誉的船公司可能允许进口商不用提单正本而仅凭其他相关证件或担保文件提货。这时出口企业的物权凭证——提单,但其重要性已大大降低,银行全套单据则也就成为了可要可无的单据。

整套单据招拒付的风险也就更大。这也是采用FOB术语出口企业常常遇到的风险。可以看出,越早把货物交给对方出口企业承担的收汇风险也就越大。 收汇风险无论如何都是存在的,但出口企业可尽量选择收汇风险小的贸易术语,也就是应该尽可能把自己控制物权的时间延长。从规避收汇风险的角度来看,在《INCOTERMS 2000》中的四组贸易术语中出口企业应该尽可能选择 C和D组术语。 总之,出口企业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术语可以尽可能地规避贸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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