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四部门携手帮助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合集6篇)由网友“李阳疯狂英语”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天津市四部门携手帮助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天津市四部门携手帮助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
天津市四部门携手帮助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天津市残联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近日印发了《天津市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引导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自主创业,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多形式、多渠道就业。
用人单位在至期间,招用当年毕业的高校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在年审核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每安排1名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实际月份计算,最多享受12个月)。同时,用人单位新招用1名当年毕业的残疾人大学生,给予6000元就业补贴,新招用1名往年毕业、无就业经历的`残疾人大学生给予5000元就业补贴。《通知》鼓励和引导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在享受市政府有关创业补贴的基础上,还可享受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对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待遇的残疾人,新创办企业的,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给予2500元创业补贴。对不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待遇的残疾人,新创办企业的,给予4000元创业补贴,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给予1500元创业补贴。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对合法经营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给予50%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补贴。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还可申请残疾人个体就业专项扶持周转金。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有创业意愿的,可免费参加自主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享受申请小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
篇2:宁夏四部门联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宁夏四部门联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出台了 《关于贯彻落实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吸收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意见》,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科研项目单位就业。
《意见》鼓励承担科研项目的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在所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等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自治区级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需要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聘用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篇3: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其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12号)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坚持毕业生自主选择与企业需要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大专院校、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筹规划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总体规划;
(三)审核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四)核拨见习补贴。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力资源中心”)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组织推动、业务指导。
(一)落实就业见习计划;
(二)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
(三)定期发布就业见习供求信息;
(四)整合、调剂就业见习资源;
(五)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一)受理见习基地申报,审核申办单位资格;
(二)受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
(三)整合、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资源;
(四)收集、发布、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五)见习补贴初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办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一)生产经营和工作正常,管理规范;
(二)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岗位和条件;
(三)见习岗位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
(四)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
(五)能够留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见习人员。
第七条 见习基地申办程序。
(一)申办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先向坐落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见附件一),并提交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中心复核;
(三)市人力资源中心复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合格的,颁发“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见习基地具体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
(一)制定并实施见习计划;
(二)落实见习岗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配置见习指导师;
(四)见习人员日常管理;
(五)定期上报见习情况;
(六)申请、发放见习补贴;
(七)按规定比例留用见习人员。
第九条 参加就业见习人员条件。
本市普通高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含本市户籍在外地普通高校就读拟回津就业人员)可参加就业见习:
(一)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上届和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在校学生。
第十条 见习报名需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毕业生持《就、失业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3.毕业学年在校学生持学生证和《就业服务卡》。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报名方法。
高校毕业生可到见习基地报名,也可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中心或市人力资源中心报名。毕业学年在校学生到本校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报名。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能力、见习岗位设置和见习指导人员等情况,编写就业见习计划,并在见习实施10日前报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上报市人力资源中心。市人力资源中心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根据全市见习岗位数量、分布和见习学员报名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平衡调剂,促进见习人员与岗位需求有效对接。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要按照见习人员数量、岗位等情况,匹配相应的见习指导人员,并认真做好见习人员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等工作。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要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附件三),协议应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补贴标准,以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见习人员的生活费,由政府补贴和见习基地匹配两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应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并于见习人员上岗后7日内报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相关数据录入信息网络,报市人力资源中心,作为核拨见习补贴的依据。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应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掌握见习人员工作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终止见习协议。
(一)由于患病或已落实工作单位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二)连续无故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三)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四)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十九条 见习基地于每月末5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送《见习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见附件四)。
第二十条 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应据实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填写《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见附件五),作为推荐见习人员就业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见习基地要及时为留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见习补贴及申领程序: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最低工资60%的标准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并给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贴。
(二)见习补贴每季度末的25日后申报。
(三)申报见习补贴应首先向坐落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见习补贴审核表》(见附件六);
2.《见习基地申报补贴花名册》(见附件七);
3.《就业见习协议》;
4. 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就业服务卡;
5. 见习人员考勤情况;
6. 见习人员领取补贴情况。
(四)受理申请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见习基地所报材料初审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中心。市人力资源中心3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于下季度的10日前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见习基地。
第二十三条见习基地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市人力资源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评组,按照《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保留其见习资格,继续组织实施就业见习;不合格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停止就业见习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见习基地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制定落实、岗位设置、见习条件、指导人员配备、见习协议的执行、见习效果、见习人员留用率、职业安全卫生和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
篇4:河北立法: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
河北立法: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
针对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现状,经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用人单位征集见习岗位,帮助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活动,提升就业能力。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等学校毕业生。
据介绍,《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高校人士就提出,根据当前就业形势,政府部门和高校应当加强协作,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见习岗位。获得通过的新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作用,为高等学校毕业生提供综合就业指导服务,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还要加强见习岗位管理,定期进行科学评估。
解决就业难题,政府有责。《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为加强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家庭大学生的就业援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当优先采取就业扶持、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措施。
据悉,《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5:中国加大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力度
中国加大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力度
第十九个全国助残日来临之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切实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政策扶持范围。
通知明确至,执行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入比例;20起,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 ,在农村基层、公共服务及残疾人专干、专职委员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优先招录高校残疾人毕业生。
通知要求,财政部门要通过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渠道,支持高校残疾人就业,盲人、聋人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提高扶持标准,并进一步要求各高校要针对残疾人身体、心理状况,强化对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指导,帮助其了解就业政策、调整就业预期,优先安排其参加学习实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毕业生给予求职补贴。
同时,通过采取创业指导,建立见习实习基地,提供免费就业信息和相关针对性就业服务等方式,帮助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现创业和就业,并引导和激励更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和在校残疾人大学生走上创业之路。
篇6: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
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
2009年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确保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享受相关政策
(一)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现行政策扶持范围。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大力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切实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扶持范围,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兼顾特点、整体推进,确保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惠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
(二)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施重点扶助。各地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要充分考虑残疾人毕业生特殊困难,切实体现党和政府的特别关怀,给予适当倾斜照顾。在开拓就业渠道、落实就业政策、提供就业服务过程中,应本着优先、优惠、优质的原则,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优先扶持,实施重点援助。
二、积极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
(三)鼓励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发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特殊保护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用人单位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在享受国家统一规定政策基础上,按规定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2009年至2011年,执行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从2009年起,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
(四)鼓励和引导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发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各地要继续开发乡镇(街道)残疾人专干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优先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
(五)鼓励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有创业意愿并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其集体从业、个体经营;针对盲人、聋人就业最难、最不稳定等现实状况,对这两类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可适当提高扶持标准。
(六)强化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各高校要针对残疾人身体、心理状况,强化对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帮助其了解就业政策、调整就业预期,优先安排其参加实习实践,重点组织培训以提高其就业能力,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重点帮助对象,为其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系列活动,把招聘会、供求洽谈会、用工需求、扶持政策等信息送进校园、送进残疾人家庭,切实让每一位求职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要加强与高校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间的协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抓紧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立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库,发挥网络功能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动员组织一些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
(七)加强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毕业生给予求职补贴。对离校回到原籍未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规定提供相应就业服务,对其中符合规定人员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对未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生源地有关部门和残联应鼓励其参加当地的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返回原籍求职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所在市、县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其列为重点援助服务对象,通过建立帮扶责任制,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鼓励用人单位安排、开发公益岗位安置、支持自主创业等帮扶措施,帮助其实现就业。
三、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共同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加强部门、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残联之间,各高校、公共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之间,要建立联系沟通渠道,加强政策协调,细化具体措施,进行密切合作,共同抓好落实。各部门和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工作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扶助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贯彻到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加强对残疾人大学生的求职心理辅导、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渠道,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把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首位,尽快摸清底数、重点研究、提出对策,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规范强化就业服务,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创造条件。
(九)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强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以政策措施引导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用党和政府的特别关怀引导全社会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要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做法,使不同地区相互学习借鉴,扩大社会影响。要通过宣传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创业典型,引导和激励更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和在校残疾人大学生走创业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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