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侵略中国的九一八事变 教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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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侵略中国的九一八事变 教学建议

篇1:日本侵略中国的九一八事变 教学建议

日本侵略中国的九一八事变 教学建议

日本侵略中国的九一八事变 教学建议

重点分析

“九・一八”事变是本课教学重点。近代以来,日本帝国主义不断侵略中国,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支持中国的军阀混战并从中获利。学习这一内容,对学生总结历史经验,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非常重要。

蒋介石不抵抗政策是教学的又一重点。蒋介石的不抵抗命令导致东三省灭亡的直接后果是不可忽略的,与中国共产党的抗战政策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教训深刻。

十九路军和上海人民抗战是本课教学的又一重点。国难当头,十九路军将领不顾蒋介石的不抵抗命令,率部下英勇抗击日寇。由于孤军奋战和蒋介石的破坏,导致《淞沪停战协定》的签订,使日本的侵略又一次得逞。

难点分析

全国抗日救亡运动的兴起是本课的难点。面对日本帝国主义的步步推进,国民党政府妥协投降,不作抵抗。而广中国人民没有坐视大片国土的沦丧,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兴起了抗日救亡运动,并涌现出许许多多的抗日英雄人物及光辉事迹。学生要深刻理解抗日救亡运动兴起的前因后果。

重点突破方案

九一八事变是日本法西斯上台后精心策划的重要的侵华步骤。引导学生从日本国内的政治经济情况,以及国际上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中国国内蒋介石进行反共反人民的'内战等方面综合分析其原因。结合教材提供的史料分析日本侵华的根本原因。

教师要指导学生分析出蒋介石不抵抗政策的原因,联系前面所学“四大家族”对中国经济的垄断统治,可得知以蒋为首的统治集团为己私利,牺牲东北以保全内地。另外,出于反动阶级本性,把中国共产党视为主要敌人,惧怕抵抗会有利于共产党的发展。从中可以看出不抵抗政策的实质是卖国反共。其结果必然有利于日本加紧侵华。

篇2:日本侵略中国

在远古时期,在日本还是奴隶制度国家时,在日本还是在大河时期时,他们日本,效仿中国的文化、制度、艺术、科技等等。但是在中国不是亚洲最强国的时候,他们轻视了中国,并且侵犯了中国的领域,这是令人可耻的事情。日本在这件事情上是做得很可耻、很令人怨恨。

可能大家会说:当时日本太强了!可是你们再仔细想,他们是效仿中国的文化的,但是为什么最后中国这么一个大国被一个岛国霸占了那么多的地区,那么多年?为什么啊。因为中国人缺乏的正是团结,正式向别人学习的态度。日本先是向中国学习,在向美国。但是中国呢!向谁学了,可以说,中国科技发展是最有潜力的,并且中国人是世界上很聪明的人了,但是你可能会说:犹太人,就是比中国人聪明。是的,我不否认。但是,中国的历史,是最早发展的,并且是渊源流长的,比犹太人的出现,是早了很久很久的。为什么当时中国自己能建造出圆明园,而不去探究军事力量的武器呢。还有人会反驳我:因为那时的中国并不能想出来。那么就是我要说的重点了:日本那么卑鄙的国家,那么好胜的国家,为什么都可以去请教中国的文化,美国的力量武器,而中国为什么就不能在这一点向日本学习呢?他们所做得事情,是让人们可以唾骂的,但是他们使用中国的力量打败的中国,不是吗?

从这一点看:日本人是聪明的,是懂得什么叫大丈夫能屈能伸,

而中国在这一点,作的远远不如日本,根本就在这一方面不能和日本相提并论,太差了。

但从另一点看,日本人是心理变态的,因为他学习别的国家的文化,这不要紧,但是你学了,就别在攻击人家,因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而他们呢,如果没有中国,他们的科技发达,会推迟几百年,甚至几千年。他们应该有感恩之心那。而且他们现在,还竟然穿着所谓和服的中国古代服装(只是稍有了一点变化),这样的现况说明,日本人的思想还停留在中国古代思想上,只是军事进步,而思想却是一塌糊涂。他们把中国的茶道名正言顺的搬到了他们国家,不就是把名字改了改吗,把中国汉字的偏旁部首当成了基本发音,他们就是一点脑子都没动,抄袭中国的文化是有罪的,但是他们永远抄袭不了中国人民的精神。

他们是可悲的,只会一味的抄袭。但是,如果这种抄袭的计能能用在学习其他国家科技上的发展,也是对自己国家很有帮助的。

篇3:日本侵略中国的九一八事变 教学设计示例一

结合当前国际形势,指明,到今天为止,国外反华势力灭亡我之心不死。以日本为例,在侵华战争问题上,在一些中国领土问题上层造事端,严重地破坏了两国的正常交往。引导学生回顾历史上日本的侵华事实――明朝末年倭寇侵略中国东南沿海,甲午中日战争,参与列强瓜分中国的狂潮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日俄战争,“一战”时加紧侵略中国,提出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等,说明日本企图独霸中国,但未得逞,所以日本帝国主义不甘心,趁国共两党内战之机又发动了侵略中国的“九一八”事变。

讲授新课:

一、制造“九一八”事变

先让学生阅读课文,完成下列知识结构图

再用《东北三省沦亡示意图》投影和听歌曲《松花江上》,激发学生痛恨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痛恨蒋介石不抵抗、痛心国土沦丧等忧国忧民的思想感情,让学生铭记“九一八”这个国耻日。“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为扩大侵略,形成对中国南北夹击之势,不久又发动了“一・二八”事变。

二、“一.二八”事变

让学生在课文中找到事变的时间(1932年1月28日)、地点(上海)及国民政府对这一侵略的态度(不抵抗)。点出:国难当头,政府不能捍卫国家利益和主权,总有爱国者挺身而出,十九路军将领蔡廷锴、蒋光鼐就是杰出的代表。他们不顾蒋介石的不抵抗的命令,英勇抗击日寇。由于孤军奋战和蒋介石破坏十九路军抗战,结果可想而知(由学生总结),从而使日本侵略又一次得逞。

在学生了解《淞沪停战协定》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国民党政权的性质,教师指出国民

党政府反动,反人民的一面。这样的政府只能是丧权辱国,祸国殃民!

三、日本侵略者扶植伪满洲国傀儡政权

学生阅读后完成下列图表

占领东北后,日本帝国主义得寸进尺,以东北为侵略基地向华北推进。而国民政府的态度依然是不抵抗并同日本签订了卖国的《塘沽协定》。用挂图或幻灯片出示《塘沽协定》的内容,划出非武装区造成的恶果是什么?(提问)最后指出:从此,日军打开了入侵华北的门户。

此处,可以设问:从“九一八”事变以后,日本是怎样一步步侵略中国的?(学生回答)教师小结:面对大片国土的沦丧(东北、华北、华东),面对亡国灭种的危难时刻,中国人民不能也不会坐视,全国范围的抗日救亡运动兴起了!(可作为爱国主义和德育教育的渗透点)

这次救亡运动从时间上看,从1931年“九・一八”事变发生之日起直到1937年“七七”事变转入抗日战争为止(1935年“一二・九”运动后掀起了抗日救亡运动新高潮);从范围上看,包括全国各地的工人、学生、各界人民的各种形式的抗日斗争,包括爱国将士的奋起抵抗;从坚持时间的长久、范围的广泛性看,整个中华民族高尚的'爱国主义精神,以及不屈不挠的反抗外族侵略的斗争精神。这些光荣的传统,我们应该发扬光大。

(讨论本目中的众多人物:主要是杨靖宇、赵一曼、何香凝、宋庆龄等人的事迹,了解这一历史时期抗日救亡方方面面的情况。注意鼓励让学生踊跃参与,这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情感教育的极好机会。例如:在上述内容中,尤其是在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英雄人物中,你最崇敬哪一位?讲你自己的心得体会,或者讲上述英雄的事迹。)

板书设计

一、“九一八”事变(1931年9月18日东北沦陷)

二、“一・二八”事变(1932年1月28日上海)

三、伪满洲国

篇4:日本侵略中国的九一八事变 教学设计示例二

日本侵略中国的九一八事变 教学设计示例(二)

日本侵略中国的九一八事变 教学设计示例(二)

北京市第28中学特级教师 陈毓秀

教学目的

一、要求学生掌握的基础知识:日本侵略者制造“九一八”事变和蒋介石的不抵抗政策“―・二八”事变和十九路军奋起抵抗。东北沦陷和伪满洲国建立。

二、要求学生从思想上认识:通过讲清自“九一八”事变起,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侵略的逐步加深、蒋介石的步步妥协退让的内容,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三、要求培养学生的能力:通过思考题“从上面所讲的内容,归纳一下日本帝国主义是怎样一步步加深侵略中国的?”从而培养综合能力。

教学要点

一、“九一八”事变(1931)和蒋介石不抵抗政策

二、“―・二八事变(1932)

1.“―・二八”事变

2.十九路军奋起抗战

3.蒋介石破坏抗战和《淞沪停战协定》的签订

三、伪满洲国傀儡政权(1932)

教学要求和建议

一、本课重点:“九一八”事变。蒋介石的不抵抗政策。十九路军和上海人民抗战。

本课难点:全国抗日救亡运动的兴起

二、讲新课前,可以通过提问,扼要小结红军四次反“围剿”的胜利,从而导入新课,指出:正当蒋介石进行大规模内战的时候,日本帝国主义加紧了对中国的侵略。接着,请学生阅读课前提示(或由教师讲读),以此进入新课。

三、“制造‘九一八’事变”一目是本课的重点,教师要讲清楚四方面内容:“九一八”事变的`背景和爆发,蒋介石的不抵抗政策和东北的沦陷。

关于“九一八”事变的背景,课文叙述了两点:(1)自近代以来,日帝就不断侵略中国;(2)为了摆脱经济危机。教师讲课时还可以补充两点:(1)蒋介石政府的全力“剿共”,给日帝侵华造成了可乘之机(以与前面的旧知识相联系);(2)日帝侵占东北是第一步,然后妄图逐渐吞并全中国,把中国变成它的殖民地(以与后面的步步进逼,发动一系列侵略战争的事实埋伏笔)。

介绍“九一八”事变的爆发,可以利用小字作叙述,也可利用幻灯或录像加强直观教学。本课内容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最佳素材,为使思想教育能达到预期目的,教师讲课应有痛恨日帝侵略,痛恨蒋介石不抵抗,痛心国土沦丧忧国忧民的感情。

《松花江上》一曲,或者由教师、学生低吟歌唱,或者用录音在教室播放,都要注意课堂气氛,收到思想教育的实际效果。

“蒋介石不抵抗令”和“东北三省沦亡示意图”要求掌握。

四、“发动‘一・二八’事变”一目的重点是十九路军的奋起抵抗。本目讲法可以从十九路军的不顾蒋介石不准抵抗的命令,英勇奋战而且多次打退日军进攻,而蒋介石则非但不抵抗,甚至破坏十九路军抗战,以至同日本签订丧权辱国的《淞沪停战协定》。从正反两方面用对照手法讲述。

五、“扶植伪满洲国傀儡政权”一目,内容比较简单。交待清楚时间(1932年)、主要人物(溥仪)、范围(东北)以外,要着重交待其殖民地性质。为说明伪满洲国的殖民地性质,可以利用小字“国防和外交由新政权委托日本掌握,交通、通讯的主要部分也由日本管理”;“在国防和外交等方面所需的经费,由新政权负担”。……启发学生思考,这些规定(重要的国家主权都掌握在日本手里,伪满洲国只管出钱,供日帝勒索)说明了什么?

溥仪其人,不是本课重要人物,不必向学生作过多补充,也不必进行全面评价。但很多学生对溥仪的一生,通过电视剧或各种传播渠道已经比较熟悉,对应该怎样评价感到兴趣。溥仪一生,三度称帝,作威作福,先是革命的对象,后是日本侵华的走卒,这是基本的一面;而在全国解放后,在共产党的帮助下,能接受改造,成为新中国一名普通公民。他在伪满时期,身为皇帝却处处受制于日帝,只是一名傀儡,这也是实际情况。评价溥仪,和所有历史人物一样,要有一分为二的观点。这里要注意纠正学生中对溥仪一味同情,过于偏爱的倾向。

六、小结

日帝在继续加强对中国的侵略,国民政府在继续卖国、妥协,全国抗日救亡运动正方兴未艾。1935年以后,形势怎样更加严峻,中国人民的抗日救亡运动怎样更加高涨?后来,蒋介石是怎样被迫停止内战,一致对外的?这是下面一节课要学习的内容。教师可以按上述意思进行小结,以引起学生的悬念。

本课重点

重要年代1931年9月18日“九一八”事变

1932年1月28日“―・二八”事变

重要地名沈阳上海长春

重要人名蒋介石张学良蔡廷锴溥仪

重要词语柳条湖关东军十九路军《淞沪停战协定》伪满洲国

附一:课本思考题答案提示

一、从上面所讲的内容,归纳一下日本帝国主义是怎样一步步侵略中国的?

答:①1931年,制造“九一八”事变,不到半年侵占我东北三省;②1932年,发动“一・二八”事变,进攻上海;③1932年,在东北建立伪满洲国傀儡政权,进行殖民统治;④1933年,侵占热河省、河北东部,威胁平津;⑤1933年,签订《塘沽协定》,打开了入侵华北的门户。

附二:练习题答案提示

一、填表

事变名称

时间

地点

简单经过

结果

“九一八”事变

1931

沈阳

日军炸毁柳条湖铁路反诬是中国军队干的,就进攻沈阳。

日侵占沈阳

“一・二八”事变

1932

上海

日军突然进攻上海,十九路军奋起反击,国民党政府阻挠破坏,十九路军被迫撤出上海。

签订《淞沪停战协定》

附三:本课参考书目

《中华民国史纲》(张宪文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章第1节,第3章第1、2、3节

《文史资料选辑》(合订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76册75辑、65辑

《日本侵略军在中国的暴行》(军事科学院外国军事研究部编著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版)第2章第1节

(人民教育出版社 《中国历史》第四册教师教学用书)

篇5:《中国现代诗歌散文欣赏》编写说明和教学建议

《中国现代诗歌散文欣赏》编写说明和教学建议

刘真福

一、教材概况

本册选修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是:引导学生阅读中国现代和当代诗歌散文的优秀篇章,吟诵涵泳,感悟深思,激发对现代诗文的浓厚兴趣,深化对文学作品和对现实生活的体验,提高文学素养和文化素养,培养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这一指导思想指明了教学的内容、教学的方法和教学的目标等内容。

本册教材包含诗歌和散文两大部分,每一部分有六个单元。诗歌每个单元五篇作品,散文每个单元三篇作品。每个单元有一篇精读作品,用△符号标示,置于单元之首;其余都是略读作品。作品后面有“作者简介”和“导读”。单元后面有几道“思考与探究”练习题和一篇欣赏指导文章。

在高中新课程理念指导下编写这一册选修教材是一个新的尝试,我们在教材的思路和构成方面作了认真的研讨、探究。

一、定位。这一册教材是必修教材现代诗文部分的进一步延伸和深化,意在引导学生集中地阅读和欣赏更多的现代诗歌散文作品,所以培养目标确定于文学素养,学习方法确定于感悟、探究;而不是编写传统的知识型读本,尽管我们也提供一些知识(如文体知识),但主要不是让学生接受知识教育,而是为他们的“读”和“想”提示方法、技巧。

二、结构。教材在框架结构上呈现序列化、整合化的特点,即条块分割、彼此勾连、头绪简明、重点突出。全书按人文专题组织单元,各篇作品基本上符合专题要求,意在引导学生挖掘作品的人文内涵,增强人文素养。这些专题尽量要求有代表性,所有专题组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型的选修课教学序列。同时附加了欣赏指导文章,但这些文章只是作为单元的“后补”内容呈现,供学生自学,不要在课堂上专门讲授。

三、作品。入选作品的标准大致有:经典性、时代性、多样性、适合教学。首选的是名家名篇,精选一批经得起时间检验的经典作品;还酌情选进一些新人佳作,这批作者在当代文坛已经有一定的声望,这些作品也有比较厚重的分量和新颖独到之处;也注意作品的风格多样化,让学生多见识一些“有意味的形式”;在同一个单元里,尽量做到现代作品和当代作品兼备;同时考虑所选作品容易为学生所接受,避免过深或过浅;与必修教材的关系,既要避重,又有某些关联或呼应。

四、导读。把导读放在作品后面,意在突出作品的地位,让学生先读作品,再看导读,避免导读在前“先入为主”。导读的文字几经删削,务求通俗、简洁,有些难懂作品的导读稍详细一些;注意在“导”字上下功夫,解说时留有余地,注意启发思考;还附加一些与作者或作品相关的背景资料,帮助学生理解作品,并拓展探究的空间。

五、练习。以“思考与探究”的名目出现在单元末尾,题量三至五道不等;题目既紧扣单元里的作品,又避免只限于单篇作品内的思考探究,要求延伸拓展开来,或与其他作品勾连,或引向对文体特点的思考,或联系对欣赏指导文章的学习,或引导写作训练,总之,注重思路的开阔和题型的多样化。

六、短文。每个单元都有一篇,放在单元的末尾,供学生自己探究或与同学共同探究。既有文体知识解说,又有欣赏方法指导。意在让学生学过一个单元之后,再从理性认识上提高一步。短文的语言几经修改,力求通俗易懂,让学生轻松而切实有效地学习。

二、教学建议

关于本册教材的教学,提几点建议。

一、注意与必修课相衔接。

《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说,“高中语文选修课程是在必修课程基础上的拓展与提高”。因此本册选修课不是孤立的文学欣赏教学,而是课程改革形势下的高中语文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教学安排,它是在必修课之后进行,教师应有意识地随时联系必修课所学内容。必修课里的现代诗文的学习可视为给选修课作铺垫、开个头,所习得的方法、能力、习惯、兴趣等应该保留并迁移至选修课中来,并更加有所发挥、发展。

二、注意与必修课相区别。

既然本选修课是“在必修课程基础上的拓展与提高”,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比必修课更高的要求,除了主要学习诗文作品外,还学习欣赏方法,甚至进行作家诗人的个案研究,或同类风格的作品研究,或不同风格作品的研究。注意各种“比较阅读”“比较探究”,注意知识和能力的整合、过程和方法的整合。老师应具备更加丰厚的专业知识和更加良好的文学感悟力,学生应有更加开阔的视野,有更加浓厚的学习兴趣。

三、注意工具性与人文性相结合。

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高中新教材包括本册教材的显著特点,体现高中新课程的改革方向。本册教材在编写过程中非常注重二者的兼顾和融合,力求为老师们的教学提供一种规定、一种示范。涉及本册教材教学的工具性内容,包括知识性内容,如文体知识、文学史知识、作家简介等;还有运用性的技能和方法,如语言运用、修辞运用的技能和方法,朗读、默读的技能和方法,诗歌、散文鉴赏的技能和方法,诗歌、散文写作的技能和方法等。这些工具性内容尽管不是教材中的全部内容或唯一重要的内容,但也要高度重视,有教学操作中处处落到实处。涉及本册教材教学的人文性内容,如激发兴趣、增强热爱、心灵净化和感情升华等,如前所述“美化感情激发对现代诗文的浓厚兴趣,深化对文学作品和对现实生活的体验,提高文学素养和文化素养,培养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这些内容也是新课程新教材和新评价的要求,同样要关注和落实。

四、注意基础性与发展性相结合。

基础性与发展性相结合的要义,一是在达到共同性目标的基础上,鼓励学生有个性的发展,探究他们各自感兴趣的方面;二是在达到基本的理解和操作实践的前提下,鼓励学生有个性有创意的表达,不求答案、结果的完全一致;三是每个学生都调动起来,都得到充分、良好的发展和表达的机会。当然,这是最理想的目标,也是我们的教学理应追求的方向。为此,老师们要适应新的教学形势,不再以自己或以教科书和参考书为唯一的权威,也不再以众口一词、齐声说好为“圆满”,在不违反大的原则的基础上,允许有学生“不同声音”,甚至鼓励学生之间有争议。还要鼓励学生用不同的方式方法进入文本的鉴赏,如有的用知人论世法,有的用唯文本法,有的用比较鉴赏法,有的关注内容,有的关注形式等。

五、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

《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针对“诗歌与散文”系列的选修课说:“应重视作品阅读鉴赏的实践活动,注重对作品的个性化解读,充分激发学生的想像力和创造潜能,努力提高审美能力。”所以在本册教材的教学操作过程中,学生的主体性、创造性理应像必修课一样受到重视,甚至更加受到重视。首先,老师不能把课堂变成“讲堂”,不能以老师的教代替学生的学。应该留给学生更多的自主探究、合作探究的内容,给足够时间让学生发表见解。有些“导读”和练习没有提示学生“合作探究”,但教学时理应照此办理。其次,坚持以读作品为主的教学方法。选修课不是文学史课,不必讲过多的作家状况、作品产生的背景和文体知识等,要让学生更多地感受和赏析作品。其实读现有的作品还不够,教材只是一个引路的标志,学生应当读更多的作品,从一定意义上说,文学素养是靠广泛阅读积累而成的。第三,要注意朗读,要把必修课上养成的朗读习惯保留下来,本册的诗歌散文都是抒情作品,适合朗读。第四,要写欣赏笔记,鉴赏性写作可以多种多样,如写片段,写整篇文章,写作品分析,写阅读的想像和体验,续写作品,改写作品……力戒浮泛的“阅读”,光读不想、光读不写都不是提高文学素养的好办法。最后,精读作品、略读作品欣赏到什么程度,应依学生需要、教学实际情况而定,一般而言,精读务求深透,略读则借用精读所得的方法、技巧;精读作品必学,略读作品应当以自学为主,也可选学。

三、教材目录

诗歌部分

第一单元 生命的律动

精读:天狗(郭沫若)。略读:井(杜运燮)、春(穆旦)、无题(邹荻帆)、川江号子(蔡其矫)。思考与探究一。走进诗的世界。

第二单元 挚情的呼唤

精读:贺新郎(毛泽东)。略读:也许--葬歌(闻一多)、一个小农家的暮(刘半农)、秋歌--给暖暖(痖弦)、妈妈(江非)。思考与探究二。诗的发现。

第三单元 爱的心语

精读:蛇(冯至)。略读:预言(何其芳)、窗(陈敬容)、你的名字(纪弦)、神女峰(舒婷)。思考与探究三。诗的意象。

第四单元 大地的歌吟

精读:河床(昌耀)。略读:金黄的.稻束(郑敏)、地之子(李广田)、半棵树(牛汉)、边界望乡(洛夫)。思考与探究四。诗的语言。

第五单元 苦难的琴音

精读:雪落在中国的土地上(艾青)。略读:老马(臧克家)、憎恨(绿原)、这是四点零八分的北京(食指)、雪白的墙(梁小斌)。思考与探究五。诗的鉴赏。

散文部分

第一单元 那一串记忆的珍珠

精读:动人的北平(林语堂)。略读:汉家寨(张承志)、特利尔的幽灵(梁衡)。思考与探究一。现代散文的形与神。

第二单元 心灵的独白

精读:新纪元(李大钊)。略读:捉不住的鼬鼠--时间片论(周涛)、美(曹明华)。思考与探究二。现代散文的情与理。

第三单元 一粒沙里见世界

精读:都江堰(余秋雨)。略读:Kissing the Fire(吻火)(梁遇春)、合欢树(史铁生)。思考与探究三。现代散文的小与大。

第四单元 如真似幻的梦境

精读:森林中的绅士(茅盾)。略读:云霓(丰子恺)、埃菲尔铁塔的沉思(张抗抗)。思考与探究四。现代散文的虚与实。

第五单元 自然的年轮

精读:葡萄月令(汪曾祺)。略读:光(杨必)、树(节选)(林d德)。思考与探究五。现代散文的疏与密。

四、课程标准相关说明

本选修课属于高中语文选修课程“诗歌散文”系列。《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实验)》对选修课程中的“诗歌与散文”部分有几点重要的说明,值得老师们认真学习领会。

1.培养鉴赏诗歌和散文作品的浓厚兴趣,丰富自己的情感世界,养成健康高尚的审美情趣,提高文学修养。

2.阅读古今中外优秀的诗歌、散文作品,理解作品的思想内涵,探索作品的丰富意蕴,领悟作品的艺术魅力。用历史的眼光和现代的观念审视古代诗文的思想内容,并给予恰当的评价。

3.借助工具书和有关资料,读懂不太艰深的我国古代诗文(与附录一所建议的古诗文程度相当),背诵一定数量的古代诗文名篇。学习古代诗词格律基础知识,了解相关的中国古代文化常识,丰富传统文化积累。

4.学习鉴赏诗歌、散文的基本方法,初步把握中外诗歌、散文各自的艺术特性,注意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发现作品意蕴,不断获得新的阅读体验。

5.尝试进行诗歌、散文的创作,组织文学社团,展示成果,交流体会。

篇6:完善中国税法教学与研究之建议论文

完善中国税法教学与研究之建议论文

一、问题的背景-税法教学与研究应具备指导税收立法实务之作用

税法[1]教学除了基本的计算、解题及如何适用税法外,更应强调现行税收[2]法制设计与立法目的之分析。面对多如牛毛的法令,税法教学与研究应如何因应呢?是以立法引导教学,并与现行法令保持高度一致,抑或发现并检讨现行法制之缺失及矛盾,进而提出完善之建言?兹以税收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规定为例进一步说明:

为防止欠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以积极或消极方式诈害国家税收债权之实现,在债权平等保护原则之法理考量下,若无其它相关机制来解决此类诈害国家税收债权之行为,[3]则将私法制度中关于代位权与撤销权规定移植至税收征管法上确有实际之需要。故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第一款规定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但税务机关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及撤销权吗?按“适用者,法律明定关于某事项之法规,以应用于该事项之谓。准用者,法律明定某一事项,适用于其类似事项之规定之谓。但准用不能完全适用被准用之法条,仅在性质许可之范围内,变通适用。”[4]换言之,适用乃由法律直接对某一情形作出了预设,在现实中遇到这种情形时对法律的直接使用;而准用是通过法律的规定,某些情况应该比照对类似情况的法条规定来适用。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合同法关于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规定自然也仅适用于保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的债权。故在《税收征管法》中直接规定“依照合同法”,这是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相互矛盾的,可是说一字之差,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立法者岂能不谨慎?

由于目前尚未能论证代位权及撤销权是公、私法间共通之法理,故不能基于法秩序统一规范性,主张税收债权可以直接适用私法上关于撤销权及代位权之规定。那我们在立法上该如何设计呢?关于移植私法上代位权与撤销权于税收债权的立法模式向有两种主张,第一种立法模式是直接在税收征管法上规定税收代位权及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行使方式及其效力等等;而第二种立法模式则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代权及撤销权参照(比照或准用)《合同法》上关于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规定。就立法技术而言,第二种显较简单并节省立法成本。然若现行法没有税收代位权及撤销权规定,是否可类推适用《合同法》上关于代位权与撤销权规定补充此一法律上之空白呢?以及税收法定原则是否容许类推适用私法规定呢?诸此等等,实为税法教学与研究时不能漠视与忽略的课题。

我们主张税法教学与研究除了基本的法令适用问题外,似应进一步论拓展至立法论的层次,以及当法律出现空白之情形时,如何在不违背税收法定原则下进行税法上的漏洞填补,并思考设计出妥适的法制规范。而在思考税收立法论上,自改革开放以来,税收立法基本上采取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模式,而最近有实务界人士提出立法从严,宜细不宜粗的思路,[5]究竟何者为宜呢?我们认为两者虽各有其考量,但恐有过于极端之嫌。我们不妨分为二层次来看此问题:第一,法律并非万能,而是具有内在不完备性,而该等不完备性常肇因于现实经济与社会体制之考量,税收立法当然也不例外,故首先应为有无立法必要之辩论,这远比宜粗或宜细之争更重要,否则一但立法却又执行不了,岂不伤害政府威信与法律的尊严?;第二,宜粗或宜细两种模式的检验标准究竟为何,到底税收立法要细到如何程度才是合理呢?这是税法学教学研究应该进一步思考之处。我们主张不论是宜粗或宜细的立法似应调合社会经济之实际需求,以呈现税法的特殊性质为首要考量,[6]当然这只是勾勒出一个大方向,至于实际操作标准有待实务立法经验不断的累积。

学术与实践经常存在一定之距离,然学术最好走在实践之前并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如此税法教学与研究方不致沦为立法的附庸,也能与>文秘站:<实际>生活紧密连接一起,并可维持其学术的客观性,并进一步提升税法学教育的质与量。

二、税法学研究对话机制之建立

税收不仅是一种财政手段,课税与征收之依据及方法更涉及经济资源之分配、重分配及社会阶层之流动,动辄影响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因此根据财政、经济、社会等不同观点,税收理论所讨论的中心议题或是对话内容也将随之不同。[7]税法学研究的主轴课题、研究范畴及研究方法究竟为何呢?这些都是日后对话内容的重要部份。诚如学者所言“对于税法做体系的、理论的`研究为目的之独立的学术领域,称为税法学。税法学把握课税的法律秩序,依据宪法、基本人权、课税权力的分配比较衡量税法规定,并依法律的授权规定衡量法规性命令。税法学的主要课题乃是将此类法规要素加以体系化,进行税法的方法训练以及正确术语的操作(符合量能课税的公平征税),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及税捐罚则的体系建立及其合理化,并致力于研究正当的课税。此外,税法学也应当理解税法的制度沿革,以求从中了解现行税法规定。”[8]另学者亦认为税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两个路径:一为透过具体税法制度,一为透过税法与其它相关学科(其它部门法、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会计学、财政学、

历史学、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之关系,该学者较倾向于后者。并认为税法学也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事法、法理学甚至诉讼法等各部门法具有交错的关系,在理论上应采交叉研究方法,才能对税法学研究范畴建立一套完整的体系。[9]也有学者主张综合运用法学方法论与非法学方法论来指导一个学科的研究与发展,重要的是合适的方法与方法的不断创新,以避免主观臆测与盲人摸象的情况发生。[10]

完整的税法学教学及研究,除单纯探讨税法之本质及内容外,税法学关于税法规范意义、税法正当性来源、税收权力分配的机制,甚至税法规范的哲学基础也应纳入深化税法学教学与研究理论的范畴。此外,税法学之教学与研究更应兼顾税法制度设计之思维及时空背景与历史沿革,以及经济效率理论及社会公平理论于税法学中之应用,同时应建立税法与相关法律体系之位阶及部门法间之整合与适用。然而回顾目前为数不少的税法学研究文献,税法学跨学科整合之研究仍付之阙如,纵有跨学科之研究,其对话主轴亦不甚明确,各说各话彼此间缺乏交集,甚至缺乏有力的论证过程。换句话说,今后税法学教学与研究主轴应致力于透过税法学的研究是否能促进生活中所需求法规范的完善,并经由一定的机制和程序的形成作用,来进一步有效规范国家权力(税收立法、税收行政、税收司法等等)运作,进而更加厘清国家与人民之关系,以达到实现税收正义,促进整体社会的发展之目标。

单从税法与相关法律体系之整合与适用观之,我们认为税法与宪法的整合研究对税法学理论的深入甚具关键作用,[11]虽然面对现阶段立法的不完备以及违宪审查机制尚未确立的处境,税法与宪法的对话有实际之困难,而又这涉及根本政治体制问题,并非尽靠学者争论就能解决。然而税法学发展必须意识到纳税义务是一个宪法层次问题,特别是在城乡法律二元化体系下,更须有一个统一宪法意识与以打破这种计画经济体制下残余的弊病,建立一个温暖而富有人性的税收法律制度。市场经济主体只要负担不违反宪法规范的纳税义务,则其在经济上的自由与权利都应该获得宪法的尊重与保障。纳税不只是依法律,更不得违反宪法理念,这才是真正的实现依法治国,提倡多年的依法治税方能真正落实。否则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进行立法修补,并无法真正解决问题,税法学的教学似应有此体认。我们认为从宪法高度对税法进行较深入的教学及研究似应成为今后主流趋势,而这只是一种研究路径,并不影响税法学本身地位。另外税法学论著投稿国外主要期刊少之又少,今后如何思索从我们所在社会中产生切实的问题意识,避免自我封闭,以提升国际学术对话,此有待法学家及实务家针对共同感兴趣的议题不断进行对话,并作进一步的学术规划安排。

除建立学术论辩的对话平台,并扩展税法学的研究基础外,另一个应纳入税法学教学与研究的对话平台乃税法学理论与实务的对话,透过理论与实务之比较与分析,始能厘清问题之所在,并提出更符合事实之解决方案。从法律发展的比较史观之,正如学者所言:“英美的依法行政,其一切系由下而上的措施,与欧陆依法行政系由上而下的方略,有极大的差距;英美一切由基层做起,所以,人民对于法规之认知非常透彻,当然其规范性、公信力与执行力也因而提升;而欧陆则长期承受君主专制之传统,特别强调高层的以身作则,或制定法律以规范人民行止,其结果并不理想。”[12]税法学研究更应思考如何建构社会基层主体意识的税法规范,由下而上审视政府税收立法、税收行政及税收司法的权力运作。并注意基层反应与需要,例如为因应税法的变化所实施的新会计准则,是否须与企业协商,以及在什么阶段进行?关键是如何将利益团体的游说公开制度化,避免规则的制定过程垄断在少数利益团体参与中,以及大量税收行政法规是否已突破或改变税收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等?

另就有关税收立法实务之研究观之,我们也注意到不少的研究文献,往往是一些法条形式的、机械式的表面上移植,而忽略更趋周密符合学理的税收立法技术分析,另外对于税收立法如何移植以及税收立法公平性的评估也甚少着墨。若再加上现在关于税收立法草案都是较保密而不透明的,甚至且连事后的立法理由及立法过程会议记录亦无法透过公开程序获得,更加阻碍了学术理论与立法实务的对话。今后若能进一步加强税法学理论与实务间之对话,对于进一步提升税法学教学与研究品质将有相当助益。

三、建构体系化的税法学教学与研究

“法规范并非是不相关的平行并存,其间有各种脉络关联,也就是这些规范都受到特定指导性法律思想、原则或一般价值标准的支配。体系化主要作用在于诸多规范的各种价值决定得藉此法律思想得以正当化、一体化,并可避免其彼此间的矛盾。”[13]体系化是法学研究重要任务之一,而体系化对税法教学与研究更是有必要性,“法律教育不在于提供给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法律学校并不是职业训练学校而是将法律当作一门科学来教导的文化机构” [14]特别是在现行粗线条税收立法及内外有别[15]的税收立法状态下进行体系化的税法教学与研究,更是具有指导立法实

践的意义,并可达到获得税法解释所必要的取向标准、发现及填补税法漏洞、维持税法秩序的一贯性及审视税法上赋予税务机关的行政裁量权等功能。[16]学者也体认到税法学须从理论化、体系化着手,认为税法做为一门学科研究是有其必要的体系,而体系的内容是变动的,需结合历史背景来观察。[17]关于形成税法学体系化的方法,不妨利用编纂概念、利用类型(模块)、利用法律原则、利用功能概念来进行体系化的建构。[18]对于税法学如何加以体系化,学者们侧重的角度不一,试述如下:

学者有将税法体系[19]研究区分为税收实体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处罚关系及税收救济关系四大系统来探讨,[20]试图建构以税收请求权为基础的税法体系,并发展出可检验性的可操作性规范。税收实体关系主要是分析何种纳税客体应按照何种基础归属于何纳税主体,探讨税收请求权是否有效成立。伴随着税收请求权的合法有效成立,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我们则进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义务种类与义务合理界限之探讨。如当事人未履行其义务,则应该课予哪些处罚,处罚界限为何,并经由相当性衡量以防止公权力遭滥用,并避免发生超过期待可能性之情形。最后当事人若对税收构成要件或征纳过程中产生的关于纳税义务之有无、内容、范围、征管以及处罚方面争议有不服时,如何合理分配当事人在救济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则为税捐救济的处理范围。

另有学者从税收的目的论出发,[21]将税法体系主要分为财政收入目的的税法(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与管制诱导目的税法(财政收入为附带目的),两者区别实益在于其所适用的合宪性审查标准不同。财政收入目的税法主要以量能课税原则为合宪性审查标准,课税乃基于平等原则,其衡量标准专以纳税人之负担能力而非以国家财政需要为依据。而管制诱导目的税法则以比例原则及权衡理论为重心,禁止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待遇。另有学者提出税捐基本权概念,探讨课税权的宪法界限,建构以税捐基本权为中心的税法体系,并以宪法税概念及税捐正义作为整个税法体系的合宪性审查标准,以求得国权与人权平衡之价值判断。[22]

税收法令只是现实立法下的产物,体系化的税法学应当贯彻自身的价值追求,换言之,法的本质不在于意志而在于规律。今后更应重视找寻经济发展的规律,以法学的角度来提炼税收具体制度的共同原理,以免坠入纯粹的注释法学而不自知。而体系化研究方法有助于总结过去,演进新知,不只说明了新知产生的过程(归纳),并指出法律发展的演进性。[23]一言以蔽之,税法学理论应当有前瞻性,并注意探求税法的普遍性与规律性,而不能跟在并不尽人如意的现实立法背后,进行简单的反应和诠释,而这与体系化的税法学教学与研究是不可分的。

四、总结

关于建立税法学研究成果的客观衡量标准,以及标准之间的顺序及比例为何,本文尚无能力来形成此一学术评价机制,有待更多的学术对话参与形成共识而后确立今后税法学的研究成果衡量机制。毕竟在此一意义上进行的学术对话才有较高的学术可比性与可检验性,并可避免学术垄断现象的发生,进一步形成优质的学术文化世代传承。

以市场角度看,教学与研究也是另一类的市场,但应尽量避免将学术产业化,毕竟学术更有其使命感(非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应该是最低标准吧)而非如产业的最大利润化,这或许是有志于税法教学研究者应有的体认。本文对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税法教学与研究可归纳为下列建议:对立法者保持不卑不亢的心态;开放对话机制的面向及深度;体系化的教学与研究方法。或许本文陈义过高,倘若对提升税法教学与研究能激起更多的火花,则本文目的也就达到了。

「注释」

[1]这里所称的税法,按照2001年修正后的《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应当只限于法律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这两种形式,但现实中却存在大量的通知、批复、意见取代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不健全现象,与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背道而驰。

[2]关于税的名称因不同朝代或翻译用语之故,各有不同的称法,今人主要有称“租”、“税”或“捐”等情形。通说以为经常课征者称税,临时课征者称捐,租为唐初税制名称之一,依土地之面积而课以稻谷,而如今租乃以物赁人而取得价值之意义。而台湾学者多称税捐或租税,考察现行法律用语一律统称“税收”,但关于“收”的解释及法律定位,吾人深感困惑。我们是否有必要重新从法学角度审视“税收”用语甚至提出质疑呢?或许有人以为形式不重要,内容才是重点,但如果是这样,则最基本的文义解释如何达成呢?然为配合现实立法说明之需要及基于行文之方便,本文仍暂以“税收”称之。

[3]由于原《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一条只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了转移或隐藏财产的手段,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后果者,税务机关才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而对没有采取上述手段的欠税人,法律没有规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致使许多国家税收债权无法实现。

[4]杨与龄:《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5]许善达等著:《中国税权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年版,第57页。

[6]税法与其它法律领域比较,由于课税权人居于优越地位故税收正义要求特强烈。

[7]例如,若根据财政立场则应力求税收的充分、确实、以及富有弹性,以满足国家政务支出之需要,所以研究重心似应摆在探讨各种税收如何组合,以达税收增加之最大化。但若站在国民经济之立场,则应力求保护税基,培养负担能力,尽量减轻其对国民经济之压迫,所以需要探讨税收的转嫁、归宿等问题,此时研究方向似应集中在税收的经济分配方面。

[8]Tipke/Lang, Steuerrecht,12.Aufl, S.2.转引自陈清秀:《税法总论》,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页。

[9]此为2002年张家界税法年会中刘剑文于分组讨论的部分发言内容。

[10]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以下。

[11]当税法出现法律漏洞时,学者认为税法中之法律漏洞可否以类推方式与以填补,此非方法论之问题而是宪法问题,亦即平等原则与税收正义问题须由宪法解释方法来解决。即使在没有进行法律漏洞补充情况下,虽然税收系法定之债,应受法定负担事由之拘束,而非受法律条文表面之拘束,方能达公平税收之目的。然税法部分要件用语,事实上难免具有不完整性与开放性,此时不能尽依表面上的条文,须赖背后之宪法规定始能补足完整。参见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26、131页。

[12]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增订新版),台北三民书店19

91年版,第891-945页。

[13]Karl Larenz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355页。

[14]M.Cappelleti and Others, “The Italian Legal System”(1967), p.89转引自沈宗灵:《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3页。

[15]主要体现在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差别待遇上,诸如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一体适用的普惠制租税优惠政策外,另有种类繁多针对特定区域或特定项目、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租税优惠政策(参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6]陈清秀:《税法总论》,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0-21页。

[17]此为2002年张家界税法年会中刘剑文于分组讨论的部分发言内容。

[18]黄茂荣:《法学方法论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1页以下。

[19]这里的税法体系乃不同于税收实定法的立法体系。

[20]参照黄茂荣以下著作:《税法总论》(第一册),台湾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2002年版;《税捐法专题研究》(各论部分),台湾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2001年版;《植根税捐法法规汇编》(一),台湾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1982年版;《植根税捐法案例体系》(一)至(四),台湾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1982年版。陈清秀:《税法总论》,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

[21]参照葛克昌以下著作:《税法基本问题》,台湾月旦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版;《所得税与宪法》(增订版),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

[22]参照黄俊杰以下著作:《宪法税概念与税条款》,传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出版1997年版;《税捐正义》,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

[23]黄茂荣:《法学方法论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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