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共5篇)由网友“月牙儿”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
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八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三)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
(四)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条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从事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一条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第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第十三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被执行人应当提供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
人民法院已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
第十八条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竞买人以该代码参与竞买。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人民法院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竞买人以及其他能够确认竞买人真实身份的信息、密码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二十条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竞买代码及其出价信息应当在网络竞买页面实时显示,并储存、显示竞价全程。
第二十一条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第二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
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第二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第二十七条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第二十八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人民法院。
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第二十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拍卖形成的电子数据,应当完整保存不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第三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存在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等行为的;
(二)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
(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受到处罚,不适于继续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
(四)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除名的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2: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
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版
一、网拍定义
1、本细则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本市法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见附件一)确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涉案财产的行为。
二、基本原则
2、坚持公开公正。运用网络化手段向社会全程公开司法拍卖整个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司法拍卖活动的社会参与度和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司法拍卖,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3、坚持当事人自愿。由申请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选择网络平台;申请执行人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选择不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4、坚持保护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细化网络司法拍卖操作程序,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参与度高、竞价充分的优点,实现变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充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5、坚持网拍优先。全市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涉案财产的,应当优先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的,经分管执行工作院领导审批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处置。
6、坚持统一管理。高级法院成立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办公室,履行具体管理和工作职责。
7、坚持执拍分离。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由网络司法拍卖办公室和执行局分别承担,实行分工负责。网络司法拍卖相关辅助工作可以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三、职责分工
8、高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立案庭、执行局负责人任副组长,监察室、行装处、信息处负责人任组员。网络司法拍卖领导小组负责本市网络司法拍卖政策制定、实施监管等网络司法拍卖管理工作。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一般每季度一次。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网拍办”)设在立案庭。
本市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和网拍办,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9、网拍办负责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以下事务:
(1)委托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并送达相关报告;
(2)确定拍卖财产现状等内容;
(3)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税费负担等;
(4)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5)制作、发布拍卖公告、特别提示,上传视频、照片,及完成优先竞买代码相关设置;
(6)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辅助机构联系,监督在线拍卖活动和辅助工作;
(7)办理拍卖款结算及拍卖财产交付;
(8)其他网络司法拍卖相关事务工作。
10、执行局负责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以下事项:
(1)制作拍卖裁定;
(2)确认拍卖标的权利负担、优先购买权人和特别提示内容;
(3)决定暂缓拍卖或裁定中止、撤销拍卖;
(4)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5)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6)实施房屋迁让等拍卖标的清场;
(7)其他依法应当由执行机构履行的职责。
四、操作流程
11、执行过程中需要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执行局应当制作、送达拍卖裁定书后移交本院网拍办进行委托评估、办理网络司法拍卖等具体事务。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并完成拍卖款结算后,网拍办应当将拍卖成交确认书移交执行局。执行局收到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应当及时制作、送达成交裁定书。网拍办及时办理拍卖财产交付。
12、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网拍办组织申请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执行法院网拍办报送高级法院网拍办统一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随机指定。
13、高级法院建立全市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见附件二)。名单库成员应当从具有一定资质等级的社会机构或组织中选定并向社会公示。
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需要确定辅助机构的,由执行法院网拍办将申请报送高级法院网拍办。高级法院网拍办从辅助机构名册中由电脑配对随机确定后向辅助机构出具委托函。辅助机构持委托函与执行法院网拍办联系,办理具体事项。辅助机构的确定定期公开进行,监察室派员进行现场监督,辅助机构负责人及委派的工作人员可以参加。
五、辅助工作
14、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执行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辅助机构:
(1)查询拍卖标的产权登记信息;
(2)查询户籍及物业费、公用事业费缴纳情况;
(3)查询拍卖标的涉及的工商、税务等信息;
(4)实地勘察,查明拍卖标的实际占有使用状况、权利负担等;
(5)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6)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7)拍卖标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8)协助办理拍卖标的交付及产权过户、完税等手续;
(9)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15、辅助机构完成执行法院委托的全部辅助工作的,可以在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收取相应的辅助工作费用。该费用从拍卖成交款中支付。辅助工作收费标准另行确定。
六、底价确定
16、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对拍卖标的物先行进行价格评估,并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第二次起拍价不得低于第一次起拍价的百分之八十。
17、拍卖标的物为生产资料、生活用品等动产类,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经评估直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1)价值较低的(一般单件标的价格为10000元以下);
(2)双方当事人对价值一致认可的。
标的物价格是否属于10000元以下,由网拍办酌定。当事人对价值一致认可应当有书面记录。直接拍卖的保留价以网拍办酌定或当事人一致认可价格为准。
七、暂缓拍卖
18、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或撤销执行申请的;
(2)被执行人已支付全部执行款的;
(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中止执行或撤销的;
(4)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6)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7)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8)应当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其他情形。
19、执行人员认为需要暂缓或中止拍卖的,应当经执行局长审批同意。网拍办接到暂缓决定或者中止裁定后应当立即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20、暂缓、中止原因消失后,需要重新拍卖的,相关辅助工作由原指定的辅助机构继续承担,不再另行确定辅助机构;不再重新拍卖的,执行法院网拍办应当通知辅助机构,同时报高级法院网拍办备案。
八、监督考核
21、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对网拍办、执行局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察室对网络司法拍卖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查处所发现的违纪行为。
22、网拍办对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1)监督网上拍卖公告、特别提示发布以及拍卖品展示情况;
(2)监督参加拍卖的竞买人资格及保证金预交情况;
(3)监督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在线拍卖过程;
(4)监督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生成和拍卖价款的缴付情况;
(5)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事项。
23、辅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资格:
(1)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事项,或超期完成委托事项的;
(3)不遵守法院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及时整改的;
(4)未通过定期组织的评测的;
(5)其他不适宜作为辅助机构的事项。
被取消辅助工作资格的辅助机构3年以内不得入选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
24、高级法院定期统一组织对辅助机构工作质量、效率和服务进行评测。评测工作由高级法院网拍办组织实施,各级法院网拍办、执行局共同参与。
九、其他
25、全市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涉案财产的,参照本细则执行。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实施前本院有关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由高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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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
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基本内容
为规范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淘宝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包括破产财产)、赃物的方法。
网络司法拍卖开拍不受报名人数限制,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的,公告期限同拍卖,一人应买即可成交,有二人以上应买的,以竞价方式进行,价高者得。
网络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及其他费用。
二、本院在淘宝网开设独立的司法拍卖账户。
三、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执行部门主导进行,并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协调和推动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四、执行案件涉及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应当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法院可对外委托第三方对该财产进行评估,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送达当事人。
五、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在淘宝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本院门户网站上发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还应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发布。还可根据潜在竞买人的分布情况,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六、 执行监督科应合理调配并明确人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管理本院淘宝网店;
(二)决定是否网上拍卖;
(三)确定保留价;
(四)制作并准确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及照片,并完成相关设置;
(五)接受咨询及展示看样;
(六)监督网上拍卖活动;
(七)签订成交确认书;
(八)确认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到账;
(九)移交网拍资料及成交确认书;
(十)与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相关审判、执行实施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查清财产权属及瑕疵状况等;
(二)腾空房产;
(三)提出建议保留价;
(四)裁定和办理财产交付(解除查封、清除拍卖物上的他项权);
(五)与审判、执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立案庭负责拍品对外委托评估事项。
七、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保证金数额由拍卖法院按标的起拍价的一定比例确定,标的额小的,比例要高,但最高不超过20%;标的额大的,比例要低,但最低不低于5%。
九、在司法拍卖活动中,应贯彻网络司法拍卖优先的原则。下列标的物一般均应在网上拍卖:
(一)机动车;
(二)产权明晰、已腾空的房屋(包括异地);
(三)其他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物。
十、审判、执行部门应在移交相关材料上注明财产权属、瑕疵及房产腾空等情况,对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房屋或车辆应同时移交钥匙;对不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应书面说明原因,未作说明的视为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十一、执行监督科在收到审判、执行部门提交的《移交拍卖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后,应审查决定是否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决定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应确定标的物起拍价、保证金、增价幅度等,并在收件后十五日内完成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情况调查表、视频及照片的上传等相关工作。
十二、执行监督科决定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拍卖标的物的,应经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提交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
十三、在淘宝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等资料前,执行监督科应对相关资料进行细致核对,如需补充材料的,由相关审判、执行部门负责,确保拍品产权明晰。
拍卖标的物是动产(机动车等)的,应核对:
(一)权属情况(如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
(二)状况(如车辆行驶公里或英里数、初次登记日期、保险终止日期、检验有效期及环保排放标准等);
(三)瑕疵情况(如违章记录、刮擦或交通事故后维修保养等);
(四)抵押情况;
(五)出租情况(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等);
(六)机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扣押地点及查封情况等)。
(七)其他情况。
拍卖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或工业厂房等)的,应核对:
(一)权属情况(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
(二)腾空、查封及瑕疵情况;
(三)构造及区位状况(朝向、楼层、面积、装修、用途及居住环境等);
(四)抵押情况及优先购买权;
(五)出租情况(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等);
(六)相关费用情况(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七)工业厂房交易是否有相关政策限制的规定;
(八)其他情况。
十四、机动车在网络司法拍卖前应由行装科配合执行监督科做好基本维护保养,确保机动车辆能正常行使,维护保养费用由执行款项支出。
十五、在淘宝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等资料后,执行监督科应及时检查上传的资料是否准确无误,安排专人接听咨询电话并详细回答问题,与竞买人约定现场看样的时间、地点等。
十六、在网络司法拍卖的竞拍过程中,执行监督科应及时关注竞拍全过程。
对于因标的物实际情况发生变更等原因,需要暂缓或撤回网拍公告的,由执行部门提交分管院领导审批。
十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八、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及时催收拍卖余款,买受人付清余款后,执行监督科应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由相关审判、执行部门制作法律文书,并交付标的物。
拍卖未成交的,执行监督科应在流拍后2日内制作《未成交情况说明书》并提交相关审判、执行部门,由其决定是否降价拍卖或变卖。
十九、网络司法拍卖结束后,执行监督科应及时打印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竞买人报名登记信息表、竞价记录表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制作台账。
二十、未尽事宜参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拍卖该如何解决现有问题
一是加强对标的物信息的
司法拍卖
公布。要充分利用好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这个平台,加大对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的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个平台。
二是加强标的物瑕疵信息的收集,使竞买人全面了解拍卖标的物。
三是对于不动产的拍卖参照上海等地的做法,拍卖成交后,过户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即税费各自承担,这样更加彰显拍卖公平。
四是对不同的资产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一些数额较大的资产,一般人买不起,有资金实力的不愿花精力、金钱在闲置资产上,资产不能变现只会越来越贬值。
因此,如果是生产资料,应采取清算法进行评估,以合理的低价吸引人眼球,让有资金和实力的竞买人参与竞争,促使资产变现。
篇4:上海3月1日实施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公布《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宣布上海市各级法院将从3月1日起按照新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推进网络司法拍卖。
上海高院副院长盛勇强通报了上海法院历年来司法拍卖的发展情况、《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和内容以及网络司法拍卖的下一步具体工作等。
据了解,司法拍卖改革在上海已经有的发展历史,第一阶段是,上海法院在全国率先实施司法拍卖改革,创立了“高级法院统一管理、集中委托、执拍分离”的模式。第二阶段开始于,司法拍卖实行网络拍卖方式,按照“统一集中管理、统一拍卖场所、统一公告媒体、统一网络平台”的原则,进行“网络+现场”同步拍卖。第三阶段是从起,上海网络司法拍卖继续按照“互联网+”原则,在公拍网上推出了“72小时预先竞价+网络与现场同步拍”的线上线下结合模式,引入商业银行实现对拍卖资金的全面监管。三个阶段的发展,使得司法拍卖从分散实施到规范有序、从线下到网络,不仅保障了司法公正,提升了执行效率,也顺利执结了一大批情况复杂、执行难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执行案件。
据了解,目前,上海法院每年有余件司法拍卖。相关数据显示,至,上海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成交金额所占比例从28%上升至64%,网络成交件数由19% 提升到53%,仅20,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成交价超过1千万的标的就达414件,其中1亿元以上的18件。
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最高法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投票后,将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等五家网站纳入了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2016年10月,上海高院开始着手起草《实施细则》,并结合上海实际,在内部分工、加强监督、办理流程等具体操作层面进行了精细化分工,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目前,在已有公拍网拍卖的成熟经验基础上,今年年初,上海闵行、杨浦等基层法院又在最高法确定的淘宝网等相关拍卖网站平台上进行深化试点。闵行区人民法院的两套被执行房屋在经过24小时网络公开竞价后一拍成交,其中一套房屋经过49轮竞价,最终价格高出评估价28.63%;杨浦区人民法院的一辆被执行车辆也在评估价以上成交。上海海事法院今年春节前夕也成功网拍一艘船舶,一新加坡买家以人民币9600万元竞得船舶,这也是上海法院至今船舶单笔成交价最高的一次网络拍卖。
今天公布的《实施细则》共分二十五条,内容涉及坚持公开公正、坚持当事人自愿、坚持执拍分离等六大原则,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操作流程,法院可委托辅助机构完成的工作类型,拍卖标的物的.底价确定,符合暂缓或裁定中止拍卖的情形,监督考核工作如何开展等内容。
盛勇强表示,今年是上海法院实现“两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司法拍卖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重要途径之一,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申请人的胜诉权益能否有效实现,是破解执行难的一项重要内容。下一步,上海法院将继续深化执行体制改革,为“彻底解决执行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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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同时宣布全市法院将从3月1日起按照新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推进网络司法在线拍卖。
会上公布的《实施细则》共分二十五条,内容涉及拍卖标的物的底价确定、符合暂缓或裁定中止拍卖的情形、监督考核工作如何开展等内容。
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法院了解到,上海法院每年有2000余件司法拍卖。相关数据显示,仅2016年,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成交价超过1000万的标的就达414件,其中1亿元以上的18件。
今年年初,闵行、杨浦等法院又在最高法院确定的淘宝网等相关拍卖网站平台上进行深化试点。闵行法院的两套被执行房屋在经过24小时网络公开竞价后一拍成交,其中一套房屋经过49轮竞价,最终价格高出评估价28.63%。杨浦法院的一辆被执行车辆也在评估价以上成交。
上海海事法院近日也成功网拍一艘船舶,一新加坡买家以人民币9600万元竞得船舶,这也是上海法院至今船舶单笔成交价最高的一次网络拍卖。
上海高院副院长盛勇强在发布会上表示,今年是上海法院实现“两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司法拍卖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重要途径之一,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申请人的胜诉权益能否有效实现,是破解执行难的一项重要内容。下一步,上海法院将继续深化执行体制改革,为“彻底解决执行难”添砖加瓦。
2016年8月,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最高法院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投票后,将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等五家网站纳入了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为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统一要求,2016年10月,上海高院开始着手起草《实施细则》,并结合上海实际,在内部分工、加强监督、办理流程等具体操作层面进行了精细化分工,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篇5:浅谈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的优秀论文
浅谈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的优秀论文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优胜者的发展与失败者的淘汰均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破产是实现优胜劣汰的一条重要法律途径,也是最为严厉的一条途径 。破产清算是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三大破产程序之一,也是狭义上的破产。破产清算的最终目的是把财产分配给债权人,因此破产财产的变价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实现。而拍卖是破产财产变价的主要方式之一。
随着互联网通讯技术的发展和人们交易习惯的改变,网络拍卖形式应运而生。法院开始采用网络拍卖的形式实现企业破产财产的变价。2015年11 月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温州两级法院在今后审理破产案件中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将优先适用司法网拍。因此有必要对网络司法拍卖进行探讨。
一、相关概念辨析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
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指的是被宣告破产后的债务人财产。
与“破产财产”概念相近的另一个概念是“债务人财产”。《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债务人财产”既包含了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包含了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我国旧破产法中仅使用了“破产财产”一个概念,而在新法中增加了“债务人财产”这一新概念,这主要是缘于我国破产法立法理念的变革和破产程序类型的丰富。 旧法中的破产程序主要就是破产清算程序,而新法中的破产程序新增了重整与和解程序。因此,新法对两者概念上进行了区分,目的是为了表明债务人财产在破产程序的不同阶段中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采用的是狭义上的“破产财产”概念,即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在清算程序中供债权人进行分配的债务人财产。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概念
破产清算程序的主要目的是把破产人的全部破产财产在全部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而破产财产以各种形态存在,因此要进行财产分配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破产财产的变价问题 。破产财产的变价是破产清算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实现破产财产分配的前提条件。而《破产法》规定了拍卖是破产财产变价的主要方式之一。
首先,“司法拍卖”的概念,是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通过拍卖的手段处置债务人财产以实现强制执行。拍卖后的所得价款用以消灭债务关系。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仅由人民法院和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共同参与处置涉诉资产的模式。 “网络司法拍卖”的特点在于拍卖机构在拍卖程序中消失了。而网络技术平台参与其中。目前我国出现的破产财产的司法网络拍卖,主要是以淘宝网作为网络技术平台,而且淘宝网仅对破产财产的司法网络拍卖提供平台和技术性支持,淘宝网本身在破产财产的司法拍卖中没有任何角色的配置和作用。
二、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
网络司法拍卖的序幕始于浙江宁波,国内众多法院开始频频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模式实现破产财产的变价,网络司法拍卖进程在浙江现已全面展开。温州中院作为全国首批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一直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也率先确立了温州两级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应优先适用网络司法拍卖的原则。2012年浙江省开创的网络司法首拍引发社会反响,关于“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的讨论便就此展开。人们开始质疑:法院为什么要在司法委托拍卖中借助网络平台?破产财产的网络司法拍卖是否会影响拍卖市场的秩序?其是否具有合法性依据?
因此需要对法院对“破产财产”实行“网络司法拍卖”是否具有其合法性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拍卖主体的合法性
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的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具有合法资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的。
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司法强制拍卖的权力授予法院享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时,法院有权自行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法院行使司法强制拍卖权,符合法律规定,是公法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符合国家意志,因此司法拍卖权理应由人民法院享有。
法院的拍卖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和体现,因此具有强制性,该权力的行使并非产生于债权人的授予或者债务人的申请,而是国家通过立法授予法院主导行使的权力。网络司法拍卖的行为主体依然是法院,与传统司法拍卖的行为主体无异,依然是法院行使强制拍卖权的主动性的体现。人民法院是有权进行破产财产的拍卖的,其作为破产财产的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具有合法性。
(二)“淘宝网”是否有拍卖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条规定,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有人认为淘宝网并不是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不是拍卖公司,没有拍卖资质,不能从事破产财产的网络司法拍卖。
从拍卖资质来看,淘宝网是一家网上交易的平台,并不是《拍卖法》意义上的从事拍卖活动是企业法人,因此淘宝网的确没有拍卖的资质。
但上文已经界定了“网络司法拍卖”的概念,法院以淘宝网作为网络技术平台取代拍卖机构, 淘宝网仅对破产财产的司法网络拍卖提供平台和技术性支持,本身在破产财产的司法拍卖中没有任何角色的配置和作用。
淘宝网参与破产财产的网络司法拍卖活动并不是以拍卖人的身份参加的,而仅仅是一个网络技术平台,为破产财产的网络司法拍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淘宝网作为互联网交易平台,其本身不享有与拍卖主体人民法院或拍卖人同样或类似的权利,只在破产财产拍卖过程中起到了协助执行的作用。所以即使淘宝网不具有拍卖资质,依然不影响其参与为破产财产的网络司法拍卖活动。 (三)缺乏拍卖师的司法拍卖行为的合法性
我国《拍卖法》第十四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但我国目前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是没有拍卖师主持的,竞价完全由买家在网络上自行进行。有人认为我国现行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是缺乏拍卖师的司法拍卖行为,质疑其合法性与可行性。
我们需要考虑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缺乏拍卖师的司法拍卖行为是否具有的合法性问题。破产法的适用对象是我国境内拍卖企业开展的拍卖活动。 但淘宝网并非拍卖企业,淘宝网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的仅仅是提供平台的角色。司法拍卖行为不属于它的经营活动范围,它也不以此作为经营目的。因此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的行为不属于《拍卖法》第二条规定的“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此外,司法拍卖是实现国家强制力的行为,司法拍卖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拍卖,司法拍卖具有公法性 。该公法性表明了法院在拍卖中占据的主导地位,而拍卖机构、拍卖师仅在其中担任辅助拍卖程序实现的角色。司法拍卖的强制性不会因为拍卖师的协助而改变。认清人民法院和拍卖师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的正确角色定位,也就不会本末倒置,不会因为缺乏拍卖师的参与而质疑网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了。
司法拍卖是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实现形式,适用《民事诉讼法》来规制。而《拍卖法》是为了规范拍卖秩序而设立的,其调整范围是经营活动,不包括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拍卖。因此该行为甚至可以不受《拍卖法》规制,即使没有拍卖师的参与该行为也依然合法。
世界许多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就是采用法院自行组织的模式来进行的。此外,我国的法律实践中也出现了没有拍卖师、拍卖机构的司法拍卖行为。如海事法院在没有拍卖机构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对于物品的司法拍卖。国有土地的出让也大多由政府自行完成,没有经过拍卖机构拍卖的程序。可见司法实践中早已接受了没有拍卖师的司法拍卖行为。
三、总结
《破产法》的根本目的即是为了在发生企业破产的情形时,保障企业的债权人能够得到公平清偿,保证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关系在企业丧失清偿能力之际依旧能够实现,对于构建稳定的经济社会秩序具有直接调解作用 。破产财产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的出现,更加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符合《破产法》的目的,具有合法性。其作为新事物,对我国现行司法拍卖制度的改变和健全起着促进和推动作用。目前这种新模式还无法代替现场司法拍卖,因此可采用网络和现场司法拍卖两者并行运作的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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