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的现状解读米切姆思想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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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的现状解读米切姆思想的重要性

篇1:从中国的现状解读米切姆思想的重要性

从中国的现状解读米切姆思想的重要性

现代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发展,但也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使人们忧心忡忡,所以许多学者从技术的本质着手,寻找一条融通之道来解决这两方面的冲突,中国社会需要快速发展,就更需要汲取国外相关理论来分析适合当前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

作 者:林娜 LIN Na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江苏 徐州,221008 刊 名:廊坊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ANGFANG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 8(3) 分类号:C91 关键词:卡尔・米切姆   工程传统的技术哲学   人文传统的技术哲学  

篇2:从《论语》解读孔子的传播思想

从《论语》解读孔子的传播思想

从传播学的角度解读<论语>,可以发现其中蕴含着孔子丰富的传播思想,内容涉及:传播与政治、伦理、人际关系,传播的内容与形式及其相互关系,传者修养,传播与反馈,传者与受者等诸多方面的.内容.

作 者:陈岳芬  作者单位:汕头大学新闻学院,广东,汕头,515063 刊 名: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SHANTOU UNIVERSITY JOURNAL(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BIMONTHLY) 年,卷(期): 20(1) 分类号:B222.2 关键词:孔子   <论语> 的知识脉络' >  传播思想  

篇3:从《逻辑哲学论》解读维特根斯坦前期思想

从《逻辑哲学论》解读维特根斯坦前期思想

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是理解他前期思想的惟一线索.通过这部著作,可以看到维特根斯坦前期思想的脉络是:现实世界是事实的总和,可能世界是事态的总和.事实是存在的事态.存在的事态和不存在的事态构成实在;语言是命题的总和,命题是对实在的陈述;这种陈述有真有假;语言是实在的逻辑图像.事实的最小单位是原子事实,由单纯物①构成,原子事实又构成分子事实,分子事实是复合物;相应地,陈述原子事实的原子命题是命题的最小单位(基本命题),复合命题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单纯物不可言说;此外,命题陈述实在并且和实在共享的逻辑形式是不可言说的;伦理问题是不可言说的.可说的.都能说清楚,不可说的必须保持沉默.不可说的是神秘领域,只能通过意志的直觉和体验把握.哲学的任务是为语言划界并进而为思想划界.哲学将不再是生产命题的知识体系,而是解释命题、澄清语言逻辑的思想活动.

作 者:郭洪水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37 刊 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NORTHWEST SCI-TECH UNIVERSITY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2004 4(6) 分类号:B08 关键词:事实   事态   实在   原子事实   单纯物   原子命题   语言图像   逻辑形式   哲学  

篇4:从《威尼斯商人》中解读莎士比亚的宗教思想

从《威尼斯商人》中解读莎士比亚的宗教思想

《威尼斯商人》,相信大家都知道,这是莎士比亚早期的一部具有极大讽刺性的喜剧重要作品,下面我们从《威尼斯商人》这一作品中聊聊莎士比亚宗教思想的宗教思想。

在中国,长期以来《威尼斯商人》这部作品被看做是莎士比亚喜剧的代表,并且受到极大地肯定与赞美。但是,在西方的话语体系中,他们在自身价值取向的关照下,将这部作品视为莎士比亚所创作的一部悲剧。两种不同的阐释与解读,其原因不仅在于不同文化语境的影响,更在于作品本身的复杂性与内在思想的多重性。而对于《威尼斯商人》这部作品的重新审视与思考,其重要意义恰恰能给予这部作品一个更加准确的定位,进而让人更深切的理解莎士比亚的宗教思想。 《威尼斯商人》这部戏剧包含两条线索,其中以夏洛克与安东尼奥之间的矛盾纠葛为主线,在讲述“一磅肉的故事”的同时,集中探讨了关于金钱、友情的一系列问题。长期以来,多数中国研究者认为《威尼斯商人》这部戏剧的中心思想在于探讨金钱与爱情之间的关系,探讨人对待金钱应有的正确态度:“人要成为财富的主人,而不能成为它的奴隶;财富要服务于人的美好生活,而不能让它去毒害和破坏和谐的人际关系。”[1]表面上看这似乎不无道理,作品中也提到关于夏洛克与安东尼奥两人对待金钱的不同态度:夏洛克放债收利、聚敛财富,安东尼奥则慷慨大度、乐善好施。但如果以此为据认为对待金钱的态度是夏洛克与安东尼奥之间矛盾的根源,并认为戏剧表现的是正确的金钱观的话,就不免流于肤浅。

实际上,导致夏洛克与安东尼奥之间矛盾对立的真正根源在于他们所信仰的宗教之间的对立。夏洛克作为威尼斯的犹太人,信奉的是犹太教,我们知道“自基督教在欧洲许多国家占据统治地位以来,各国统治者和教会对信奉犹太教的犹太人进行了残酷打击,以‘邪教’、‘出卖耶稣’罪行掀起了一次次反犹浪潮”,[2]所以夏洛克说:“我恨他(安东尼奥)因为他是个基督徒。”另一方面,“法令规定基督教徒不允许从事有息贷款活动”,这其实是安东尼奥作为基督教徒借钱不收利息的一个外在原因,这就更加重了夏洛克的记恨:“那个傻子借钱给别人不收利钱,把咱们在威尼斯干借贷这一行的利息都压低了”。同时安东尼奥站在基督徒的立场上,对于犹太教徒用放贷取利的行为丝毫不能容忍,以致当众辱骂夏洛克、侮辱他的民族。而其实按照犹太教规定“犹太教对外邦人放贷是允许的(见《旧约》‘申命记’第23章)”。所以,《威尼斯商人》这部戏剧中夏洛克所信仰的犹太教与安东尼奥所信仰的基督教之间的矛盾冲突是“结构”戏剧故事的内在依据。莎士比亚正是通过两个商人之间的斗争,折射出了不同宗教信仰与宗教精神之间的矛盾斗争,并在这种关照中,表述了自己的宗教思想。

从《威尼斯商人》这部戏剧的整体思想内容来看,莎士比亚是有着基督教的思想倾向的。在夏洛克与安东尼奥各自的话语中,可以看出夏洛克身上所具有的贪婪、自私、吝啬的品性,如他称不取利钱的安东尼奥是“傻子”,“我家里容不下你这么个食量大的人”等等。而安东尼奥却慷慨大方,为了朋友可以倾囊相助,还帮助受夏洛克盘剥的人。莎士比亚就是在这种对比中总体上肯定了以安东尼奥为代表的基督徒,并表明了基督教优于其他宗教的看法。但莎士比亚同时也指出了它们的偏狭性。这在戏剧《威尼斯商人》中是通过较为复杂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如果将作品以“安东尼奥借贷”和“法庭斗争”两个点来分成前后三个部分的话,这三部分可概括为:安东尼奥辱骂夏洛克、夏洛克怀恨在心/安东尼奥借贷、夏洛克企图谋害其性命/夏洛克败诉受惩罚。在这三个部分中莎士比亚的态度是“一波三折”的。

首先,在第一部分中莎士比亚表达了极为同情并理解“异教徒”夏洛克的倾向,同时展现了安东尼奥信奉的基督教精神的偏狭性。在作品中,夏洛克具备两个身份:放高利者身份和犹太教徒身份。对于放高利的夏洛克,莎士比亚是理解的;对于犹太教徒身份的夏洛克,莎士比亚又是同情的。莎士比亚曾给予夏洛克两次“自白” 的机会,第一次是为自己从事高利活动的的辩驳:

当雅各替他的舅父拉班牧羊的时候……拉班跟他约定,生下来的小羊凡是有条纹斑点的,都归雅各所有,作为他牧羊的酬劳......这个狡狯的牧人就乘着这些毛畜正在进行传种的当儿,削好了几根木棒,插在母羊面前,一到生产的时候,产下的小羊都是有斑纹的,所以都归雅各所有。这是致富的妙法,上帝也是祝福他,只要不是偷窃,会打算盘面总是好事。

在这里,夏洛克引用《旧约》雅各为拉班牧羊的故事,只是想证明自己追求的高利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实际上,这也代表了曾经从事商业活动的莎士比亚的观点:商业活动应该是合法的、讲信誉的。因此,莎士比亚对于从事高利活动的夏洛克是理解的。但是基督徒安东尼奥的回答却是:“魔鬼也会引证《圣经》来为自己辩护哩”,实际上,《圣经》不仅仅只是基督教的信仰,也是犹太教的信仰,既然如此,犹太教徒夏洛克为何就不可以引证《圣经》呢?这其实正表现了安东尼奥的狭隘的宗教精神,“欧洲基督教世界的基督徒以正统宗教分子自居,对异教徒显示了憎恨的偏狭宗教情绪”,[3] 同时《威尼斯商人》创作的时候,正直英国反对犹太人的高潮,莎士比亚在剧作中表现了这一时期的趋势,却没有肯定这种“反犹“浪潮,在作品中给予犹太人夏洛克第二次“辩解”的机会:

他曾经羞辱过我,夺去我几十万块钱的生意,讥笑着我的亏蚀,挖苦着我的盈余,侮蔑我的民族,破坏我的买卖,离间我的朋友,煽动我的仇敌;他的理由是什么?只因为我是一个犹太人。难道犹太人没有眼睛吗?难道犹太人没有五官四肢、没有知觉、没有感情、没有血气吗?他不是吃着同样的食物,同样的武器可以伤害他,同样的医药可以疗治他,冬天同样会冷,夏天同样会热,就像一个基督徒一样吗......要是一个犹太人欺侮了一个基督徒,那基督徒怎样表现他的谦逊?报仇。要是一个基督徒欺侮了一个犹太人,那么照着基督徒的榜样,那犹太人应该怎样表现他的宽容?报仇。 这一大段话是受欺辱的夏洛克的发泄,在指责与控诉中指出了基督教的虚伪与偏狭:宣扬“仁慈”、“博爱”、“宽容”的`基督教对于“异教徒”为何就不能做到这一点?安东尼奥对于自己的朋友可以倾囊相助甚至甘冒生命危险,为何对于夏洛克就不能有哪怕一点点的理解?归根结底,这都在于基督教精神本身的矛盾性、狭隘性,安东尼奥长期的对夏洛克进行欺辱的行为,从正面表明了基督教违反了“要爱你的仇敌”的教义,也正因如此莎士比亚评判的天平稍稍倾向于夏洛克,在对夏洛克“总体否定中给予了同情与理解”,也在对安东尼奥“总体肯定中指出了不足”。所以,在戏剧的第二部分里,安东尼奥要为自己之前的错误行为付出“代价”——夏洛克要索取一磅肉,这是受欺负受压迫的夏洛克进行的反击报复,只不过他的报仇行为“有点过”。

第二部分的戏剧内容则是着力否定夏洛克的暴力行为,这也是莎士比亚站在基督教思想立场上的评判。在莎士比亚看来,从事收取高额利息的活动是合法的,但是企图谋害人性命的行为则是不合法的,在两人的借贷关系之中,夏洛克可以获取高出原先几倍的赔款,但不可企图借此谋害安东尼奥的性命,这既不符合基督教的精神,也不符合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的精神。莎士比亚运用整个戏剧情节的走向,来表明自己的立场:“勿以暴力抗恶”,如果夏洛克用相对正当的行为对安东尼奥进行反击报复的话,那么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夏洛克狡狯、阴险的企图已经远远超过了单纯的反击,而成为一种不理智的、疯狂的“魔鬼”行径,因而他最后理应要为自己暴力的、狠毒的行为“买单”,没收其部分财产也是夏洛克为自己行为所应当付出的代价,我们只能说这在基督教占正统地位的时期,夏洛克最后败诉受惩罚的结果是他的“咎由自取”。

最后在第三部分莎士比亚以一种喜剧性的结尾结束了整个戏剧故事。当公正的“法官”鲍西亚指出了夏洛克的罪行的时候,根据威尼斯法律规定:“凡是一个外邦人企图用直接或间接手段,谋害任何公民,他的财产的半数应该归受害的一方所有,其余半数收入公库,本人的性命由公爵大人定夺”,这时夏洛克不仅没有达到目的,反而要受到法律严厉的惩处,尽管公爵大人免除了他的死刑,但是根据法律要没收他的全部财产。如果是这样的结局,对于夏洛克来说无疑是悲剧性的,可是“公正的法官“莎士比亚在戏剧故事将近结尾的时候又一次彰显了真正意义上的基督教精神:安东尼奥在经过一场“官司”之后似乎受到洗礼,他请求公爵免予没收夏洛克的一半财产,只要夏洛克改信基督教并承诺女儿杰西亚拥有财产继承权。从先前辱骂、欺凌夏洛克,到现在对企图谋害自己性命的仇敌不计前嫌、坦然接纳,展现出的是真正意义上仁慈、宽容的基督教精神,也体现了莎士比亚站在基督教立场上对夏洛克的一点点“偏爱”之情,否则戏剧的结尾就应该是判处夏洛克更坏的、被处死的结局。

在《威尼斯商人》中,莎士比亚正是通过呈现对夏洛克与安东尼奥两人这种复杂的、矛盾的态度,从中“苦心”传达一种力图剔除偏狭的基督教思想的宗教精神,也就是一种基于基督教又高于基督教精神的宗教思想,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全人类的爱”和“勿以暴力抗恶”的宗教思想。

[参考文献]

[1]转引自《莎士比亚研究》,王维昌著,安徽文学出版社,,146页.

[2]转引自《中西文化语境里的莎士比亚》,李伟民著,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3页.

[3]转引自《中西宗教与文学》,马焯荣著,岳麓出版社,1991年,101页.

篇5:从《易经》看中国诠释思想的辩证性

从《易经》看中国诠释思想的辩证性

《易经》是中国文化传统中最早、也是最重要的一部解释性的著作.从《易经》的'解释系统中,可看出中国传统的诠释思想的三个重要特征,即对本文的解释乃是基于事物间或概念间的(1)关联性,(2)动态发展,(3)相互转化.这些特征表明了中国诠释思想具有鲜明的辩证特性.

作 者:潘德荣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经济法政学院,安徽芜湖 241000 刊 名: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ANHUI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28(4) 分类号:B221 B089.2 关键词:易经   诠释   辩证性  

篇6:从传统法律思想看中国的人权意识演讲

中国传统文化中到底有没有人权思想,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文明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压迫文明,在这段漫长的历史中,等级观念无处不在,特权思想仍然是国人心中无法抹去的阴影,至今屡见不鲜;神权、君权、族权、夫权的幽魂飘荡在华夏大地的每一个角落,至今仍束缚着某些国人的一举一动。但当我们带着客观的眼光再次审视这段漫漫长路时,我们惊喜的发现,四处闪耀着的人权的光芒也能耀人眼目。什么是人权思想呢?《国际人权法》认为,“人,作为人享有或者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为人权。这个释义是等同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提到的人权的,即“HUMAN

RIGHT”。我以为,如果我们简单的把人权的概念局限在“HUMAN

RIGHT”,那么,讨论中国传统文化是否存在人权思想这一问题便无从谈起。

人权就是每个人所具有的或应该具有的基本权利。首先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一个人首先要活下去才能谈及其他;其次是人应该享有的其他基本权利。这是我国普遍赞同的观点。从人权理论上看,人权思想应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人权意识,这是人权思想得以成长的阳光和水;第二个层次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即把人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并予以保障。人权意识是人权思想的雏形,它指的是一种文化氛围,一种深植于民族骨髓的文化底蕴。下面我们就从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来讨论一下中国的人权意识。

提到中国的传统的法律思想,就不能不提到儒。儒家思想几乎是整个封建社会立法的指导思想,它的精髓是“仁”,“克己复礼谓之仁”,礼即周礼,而周礼的核心是一种“明德慎刑”的理念,提倡德,舍弃恶,以德待人,善莫大焉,把德、善视为最重要的品行,这就为孔子的儒家学说的提出提供了一片饶土。仁说的核心是“爱人”,孔子“己之不欲,勿施于人”,孟子“仁者爱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像尊重自己的父母一样尊重别人的父母,像爱护自己的孩子一样爱护别人的孩子,这是一种深层次的人文关怀。孟子同时强调了“民本”的思想,“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实际上是体现了一种人权思想的。儒家文化不仅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而且尊重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到汉朝大儒董中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文化升华为一种集道、法、儒诸家思想于一身的新的文化。它承袭道家思想的精髓,讲究“天人合一”,“天人感应”,其基本观念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从仁的德行出发,人不仅要尊重他人,而且要尊重他物,即自然界的一切生命以至无生命的存在物都必须加以尊重,这种以义务的形式表现人权思想的文化可以说是一种更深层次的生态文化。这种文化内涵的外延是一种同情心。同情心是一种伟大的情感,对人施与同情心是对人的尊重,对物施与同情心,把同情心延伸到人以外的生命体,一如孟子对动物“见其生而不愿闻其死,闻其声而不忍食其肉”,则比西方的“HUMAN

RIGHT”走得更深了一步。“天人感应”的思想在法律上也有所体现。董仲舒等人在《春秋》中论述了春夏生养,秋冬肃杀的天道思想,认为死刑的审判须在秋后,决狱断案必须在冬季,这就是后来一直在封建社会得意沿用的“秋冬行刑”。

而对生命的尊重在中国传统法律的体现,则是深刻而多方面的。自汉初起,汉文帝和汉景帝相继进行了刑制改革,废除肉刑,减轻了刑罚的残忍程度,由此为发端,至隋唐时期,肉刑基本废除,而早在汉朝,以“仁政”精神为指导,人权意识得到更深刻的体现,进一步确立了刑罚的年龄上限和下限,乃至确立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法定近亲属之间不能相互告发对方的犯罪行为,“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至其中矣”,这种思想虽然在而今的法律思想看来不足取,但也不失为人道,体现了一种朴素的人权思想。值得一提的是,自汉始,创制了疑狱献决和录囚制度,于后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完善了死刑复奏制度,乃至隋唐时期发展成为死刑三复奏和五复奏制度,这个发展的过程无疑是对人的生命权逐步认识和尊重的过程。

人权是相对于神权而言的。西方文化起源于宗教,也正因为如此,西方历史上出现过一个宗教长期统治的漫长的中世纪,而在中国古代,没有出现过一个宗教长期统治的历史阶段。西方如来我们可以膜拜,神化的孔圣人我们以为根本,就连近代洪秀全的拜上帝教我们也能够信之,这从侧面反映了宗教在广大国民心中永远没有西方国家那么浓厚,那样普遍。儒家文化是现实主义的,它把目光关注于国计民生上,投放在人民的衣食住行上,对神灵保持敬而远之的态度。“子不语怪力乱神”,“未知生焉知死”,对神的存在避而不谈甚至表示怀疑。在孔子看来,社会关系的本质是人伦,即是人与人是关系。他崇拜自己的祖先,这实际上是伦理原则对死者的延伸,也正因为如此,中国人崇拜祖先胜于崇拜神。总的来说,中国的传统文化是重视人,重视现实生活,重视道德而轻视神的,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是一种人权思想。

在法制不发达的中国古代,重视道德,必然导致中国要靠道德来维系社会的`安定,即中国特色的道德统治。

道德主义的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非常发达,而对中国文化起到主导作用的儒家,它本身是一种“克己复礼”的道德学说,这一点在前面已经有所论述。除了儒家文化,两千年前的墨家思想,也是非常典型的道德统治学说。

墨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墨子,他主张“兼爱”、“非攻”,认为天下大乱,国与国、人与人互相伤害,互相残杀,其原因就在于不相爱,因此,只要“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就能够做到“视人之国若其国,视人之家若其家,视人之身若其身”,从而实现天下大治;他主张“不党父兄,不偏贵富”,“夫爱人者,人亦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这无疑是一种朴素的主张平等的人权思想。

道德统治另一个典型的表现则是“春秋决狱”。西汉大儒董仲舒等人提出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发生矛盾的,仍以后者为裁判的依据。这说明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即道德高于法律。“教民以礼,知义而无乱”这是中国古代大多思想家所追求的共同目标。

中国古代的人权意识之所以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之所以没有关于人权的立法,我以为,与中国古代道德高于法律的历史现实是分不开的。但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人权意识已然沉淀于中华民族的每一根骨骼里。人类社会的最高境界应该是德治,用法律的手段去限制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这本身就是不人道的。但道德统治必须匹配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而在中国古代落后的经济条件下,道德统治的结果无形中导致了更多人权的丧失。现代社会里,社会文明仍未达到高度发达,大同社会仍只是一个远大的目标,因此,使每一个人的权利得到较好的保障的最佳途径无疑是人权的法律化。

我们需要知道我们所能享有的人权是什么,这是法律所能奉献给我们的;而我们要自觉起来维护,大胆起来捍卫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则更多的需要民众的人权意识。客观地挖掘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土壤中的人权意识,正是为了更好的捍卫我们自身的权益。

作者地址:广西师范大学育才校区533信箱

邮编:5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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