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状+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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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状+诉讼程序

篇1:交通事故起诉状+诉讼程序

原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x市苏仙区人,住xx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XX号。联系电话:XXXX。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x市北湖区人,住xx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6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8XXX。

被告何XX,男,xx市北湖区人,住xx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xx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xx,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XX、何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XX驾驶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xx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xx年7月19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xx)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XX为其所有的湘LXXX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XX、何XX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xx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二0xx年 月 日

赔偿清单

一、医疗费:45497元(其中被告何XX、何XX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816元

计算式:12元/天×68天=816元

三、护理费:4911.86元

计算式:2167元/月÷30×68天=4911.86元

四、误工费:7078元

计算式:2167元/月÷30×(68天+30)=7078元

五、交通费:640元

六、疾赔偿金:150843.1元

计算式:15084.31元××50%=150843.1元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162000元

计算式:

更换辅助器具费用:15000元/次×6次=90000元

维修费用:(15000元×15%)元/年×24年=54000元

训练期间的食宿费用:(30元/天+20元/天)×2人×30天×6次=18000元

以上三项合计:90000元+54000元+18000元=162000元

八、法医鉴定费:790元

九、辅助器具评估费:1500元

十、营养费:680元

计算式:10元/天×68元=680元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以上一至十一项合计:399755.96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0000元。

被告何XX、何XX应赔偿原告(399755.96元-120000元)×80%=223804.77元。

被告何XX、何XX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还应向原告支付178804.77元。

一、交通事故怎么走诉讼程序

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权案件。它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审判程序有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程序。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主要应用一审普通程序,现介绍如下:

(一)起诉和受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一审普通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则一审裁判不生效力,而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裁判,当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诉或上诉。

(三)开庭审理

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

2)证人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

3)出示证据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6)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

7)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4、法庭辩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

5、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6、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子。

二、交通事故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4、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最好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5、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6、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7、其他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以上证据材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相应增减,并按民事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给人民法院。

(三)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篇2:离婚诉讼程序与起诉状参考

离婚诉讼程序

第一阶段:首先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收集有关资料,法院立案。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 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

离婚起诉书(范文)

原告:马XX,男,1961年12月XX日生,汉族,XX大学外语系教授,家庭住址是XX大学XX区XX。

被告:吴XX,女,1962年12月XX日生,汉族,XX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家庭住址是XX大学XX区XX。联系电话:XXXXXX

法定代理人:吴X,被告父亲,70岁,文盲,现住XX县XX镇XX村,联系电话:XXXXXX,邮编:XXXXXX

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离婚后原告愿意继续请人照料被告,或者被告由其父母或兄长等家人照料;3、女儿由原告抚养;4、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86年1月6日结婚(补办结婚证日期为1990年8月18日)。被告于6月14日自缢而患有缺氧性脑病,且留有严重的后遗症,如智力障碍、语言不清、记忆力差、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不知、需长期请人照料。

1、夫妻分居两年,没有夫妻生活。自妻子自缢以来我们一直分居,长期没有夫妻生活,甚至连正常人的生活都没有,生活苦不堪言。

2、妻子的自缢严重地影响了我的生活、身体和工作。过去两年来,我不仅要承担繁重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还要照料妻子,一年四季没有休息日,尤其是节假日护工也要回家时更忙。妻子的自缢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精神负担,身体状态也明显变坏(如高血压,反复出现口腔溃疡、前列腺炎、免疫力下降等)。抢救和治疗也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各种费用先后花去了十余万元,现在的检查费用和药费平均每月约为2000元.为了支付家庭每月的庞大药费开支,我一直透支身体承担更多的教学任务,这样才勉强维持生活。我的科研工作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以前每年都有数项科研成果,但近两年来因为妻子的原因没有科研成果。

3、妻子的父亲及家人的纠缠严重地干扰了我的生活和工作。妻子自缢以来,其父柳华山胡搅蛮缠,屡屡干扰我的生活和工作。自妻子206月住院以来就开始耍赖,一直威胁要与我拼命。妻子出院后,他与妻弟和妻妹等人经常来我家、我父母家、妻子的工作单位新闻学院、我的工作单位外语系和学校办公室无理吵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数次在上班时阻止我去上课。妻子家人的行为严重地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本来妻子自缢让我就很难过,他们的所作所为更是雪上加霜。

基于上述原因,为使我能正常生活,安心教学和科研,我恳请法院解除我与妻子之间的婚姻关系。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年XX月XX日

篇3:交通事故起诉状+交通事故诉讼期

第一原告:张xx(系张xx之父),男,汉族,生于xxx年8月29日,家住xx市临渭区某某花园。电话:1390913****

第二原告:郭xx(系张xx之母),女,汉族,生于xxx年3月6日,家住xx市临渭区某某花园。

第三原告:白xx(系张xx之妻),女,汉族,生于生于xxx年10月30日,家住陕西省xx市华县。电话:1829137****

第四原告:张xx(系张xx之子),男,汉族,生于xxxx年9月14日,家住xx市临渭区。

第一被告:田xx,男,42岁,家住xx市临渭区某某乡某某村东组。电话:1380177****

第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雷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xx市解放路135号新华书店图书大厦6层。

第三被告:xx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强,系该公司经理

地 址:陕西省xx市临渭区某某大厦某某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 、请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四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丧葬费19521.5 元,死亡赔偿金80478.5元,车辆损失费元,共11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200000元。以上共计312000元。

二 、请依法判令第一、第三被告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84421.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2825.5,车辆损失40900元,车辆价格鉴定费1000元,共计:349147元。

三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0月21日19时10分,田xx驾驶陕E**133小型客车沿渭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路口与由北向南张xx驾驶的陕E**016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死亡,被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即渭公交认字【20xx】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x无责任。

死者张xx,生于 xxx年 9月13 日,为某某局在岗职工,为城镇户口,死亡赔偿金应为: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245元× = 364900元。

丧葬费: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043元÷12个月×6个月=19521.5 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 张xx有儿子张xx,生于xxxx年9月14日,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 ×(18-9)÷2=62023.5元。

张xx是张xx的父亲,生于1xxx年8月29日,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 ×15÷3=68915元。

郭xx是张xx的母亲,生于1xxx年3月6日,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 ×20÷3=91887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

20xx年11月6日,原告收到xx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陕E**016的鉴定价格报告,鉴定该车事故损失价格为42900元。鉴定费为1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被告应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据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xx年*月**日

一、交通事故什么时候可以起诉

交通事故案件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法律有明确规定,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日内均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这种情况的起算时间比较容易确定,也没有太多的争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实践中争议也非常大。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二、交通事故诉讼期是多久

交通事故案件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法律有明确规定,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日内均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这种情况的起算时间比较容易确定,也没有太多的争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实践中争议也非常大。

篇4: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

摘 要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确立了民事诉讼中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相衔接的机制,结束了一直以来为大多数学者所诟病的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相割裂的局面。

此规定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护,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但是该条规定未免太过粗陋,对于实践操作的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具体规定,以便于法官更好的运用,充分发挥督促程序的作用。

关键词 督促程序 进步意义 诉讼程序 衔接机制

一、《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进步意义

20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此条款将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非常自然的衔接起来,较之前的规定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一)减轻了债权人的诉讼负担,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

根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一旦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就应当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要想通过公权力进行救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不仅使债务不能得到及时的清偿,反而将简单的纠纷转化为双重程序来解决,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法院的工作量,也加重了债权人的经济负担。

因为债权人不仅需要重新准备起诉的材料,还要再次交纳因起诉所需的诉讼费用,精力和财力的重担往往使之对督促程序望而却步。

根据修改后的规定,当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后,督促程序自动转入诉讼程序,除非债权人不同意提起诉讼。

这样规定就避免了债权人再次起诉所遭受重新提交诉讼资料的负担,法院也不用再次重新立案受理,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

(二)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程序利益和诉讼风险

在督促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不相衔接的情况下,督促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的保障是不平等的,债权人承担了更多的程序风险,而债务人则得到更多的程序利益。

因为债权人申请支付令要满足法定的条件,且法院还要进行形式审查,但是法院对债务人的异议则不进行审查,直接终结督促程序。

很多债务人为了转移财产或者拖延支付债务而恶意提出异议,导致债权人“败诉”。

债权人此前为申请支付令付出的时间、精力归于徒劳,而且还要承担“败诉”导致的诉讼费用。

现行立法合理地分配了当事人之间的程序利益和诉讼风险。

明确督促程序是以提出异议就转入通常诉讼为前提,那么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时就会估计到,由于债务人提出异议而转入通常诉讼进行法庭审理的诉讼风险;同时,债务人明知有债务却要提出异议,就有转入通常诉讼而要在法庭上同债权人争执的诉讼风险。

这样一来,既保障了当事人特别是债务人的辩论权,又平均分配了诉讼风险和程序利益,能有效遏制债务人的恶意异议。

二、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仍需解决的问题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只是简单地规定了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条款,而对很多具体问题缺乏规定。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对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时的具体程序予以探讨。

(一)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之方式

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只是笼统的规定支付令失效的,督促程序直接转入诉讼程序,而并没有就法官如何操作使得这两个程序顺畅的衔接做出具体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借鉴国外运用督促程序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是如何规定的。

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转入诉讼程序。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在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后,法院应当将异议以及提出异议的时间告诉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后,如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诉讼程序时,发出督促决定的法院应依职权将诉讼案件送交给督促决定中指明的法院,如双方当事人要求送交给他们同意的另一法院时,送交给该法院。

而且申请人在申请发出督促决定的同时可以提出若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时转入诉讼程序的申请。

篇5: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

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督促异议申请合法时,对于督促异议的有关请求,按照其标的价额,视为在申请督促支付时向发出该督促支付的法院书记官所属的简易裁判所或管辖该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在程序的规定上,当债务人的督促异议被视为向简易裁判所提起诉时,审判长应当指定口头辩论期日,而被视为向地方裁判所提起时,法院书记官应当尽快向地方裁判所的书记官送付诉讼记录。

根据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519条规定,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时,支付命失效,债权人支付命令之声请,视为起诉或声请调解。

从以上国家和地区的规定看,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有以上两种方式。

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实行的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转入诉讼程序的方式充分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当事人可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该债权债务纠纷,也可选择诉讼之外的方式比如自行调解、和解等。

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是依职权转入诉讼程序,只要债务人提出了异议,就视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这样做在程序的衔接上比较紧凑,不会造成程序的迟延和繁琐,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即本来当事人想通过自行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的,但法院却硬要其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既违背了当事人的意志,又无形中给法院自己增加案件压力。

我国在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上实行的是依职权转入诉讼程序,但是不同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是,我国法律赋予了债权人自主选择权,即当债权人不同意起诉时法院要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约束不能将其转入诉讼程序,而是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这种方式避免了完全依法院职权转入诉讼程序所带来的弊端,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思。

不过在程序的具体衔接上,我们应该借鉴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当债务人提出异议时,法院应当及时将异议通知债权人,并告知债权人法院会裁定将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审理该案,若债权人向法院明确表示不同意提起诉讼则法院会裁定终督促程序;若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提起诉讼时,法院将裁定转入诉讼程序。

(二)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之诉讼系属的时间点之界定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条款,但诉讼系属是从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开始算起,还是从债权人同意提起诉讼时算起?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系属是指诉讼存在于法院的事实状态,具体而言,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请求,已在某个人民法院起诉,现存在于法院而成为法院应当终结的诉讼事件之状态。

民事案件一旦系属于法院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在实体法上主要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诉讼法上主要产生法院管辖恒定、禁止重复起诉等法律效果,因此,合理的确定诉讼系属的时间点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以及法院裁判义务的'确定至关重要。

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后法院立即将诉讼案件送交给指明的法院时,视为在督促决定送达时即已发生诉讼系属;如果在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后法院未立即将诉讼案件送交给指明的法院,则在诉讼文卷到达被送交的法院时发生诉讼系属。

这样规定将诉讼系属的时间点界定为“督促决定送达时”或者“诉讼文卷到达被送交的法院时”,明显延后于“督促申请时”这个时间点,是否对申请人的权利保护不利?另外,督促申请也是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自然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那么对同一事件前后出现两次中断,究竟是以申请督促支付令时开始还是督促决定送达时或者诉讼文卷到达被送交的法院时?

在日本,支付督促申请属于一种裁判上的请求,因此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时,请求也产生时效中断的效力,当支付督促送达时,将产生应视同为诉讼系属的状态。

当债务人提出异议时视为在申请督促支付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即当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时诉讼系属溯及于申请支付令时,这样就将前后两个程序衔接起来。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若债务人提出异议时,债权人支付命令之声请视为起诉或声请调解,也就是当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时诉讼系属从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时开始算。

以上国家和地区都对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时诉讼系属的时间点进行了界定,德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系属时间点的界定可能存在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不力、时效中断的时间不明确等问题,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是将诉讼系属的时间点界定为债权人提起支付令申请时,更能体现出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的一体性,因此,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可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明确规定由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时,债权人提起支付令申请视为起诉,将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时诉讼系属的时间点界定为从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时。

(三)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后诉状补交和诉讼费用问题

由于督促程序是使债权人迅速、简便获得执行名义为目的,所以申请支付令的条件要低于起诉的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支付令申请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3)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而民事起诉书应当记载的事项有:(1)原告的基本情况;(2)被告的基本情况;(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所以在由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时,可能会出现支付令申请书记载的事项不符合起诉书要求的情况。

因此,首先为了规范起见由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应当有规范的起诉书。

其次,民事起诉状不仅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书面载体,而且也是被告进行应诉和答辩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规范的起诉书被告就无法充分行使辩论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所以申请人应当在转入诉讼程序后另行补交起诉书。

关于这一点,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债权人提出了诉讼程序的申请后,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要求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补交诉状,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撤诉。

关于诉讼费用的问题,我国之前的规定有不尽合理之处,现行法律还没有对转入诉讼程序后诉讼费用做出规定。

按照之前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当督促程序因债务人提出异议终结的,申请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当债权人另行起诉时,则需再次缴纳诉讼费。

这样规定无疑增加了债权人的诉讼负担。

按照各个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做法,当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后,原来的督促申请费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不足的部分由法院通知债权人在补交诉状时一并预交。

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规定,当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时,督促程序的费用,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

按照台湾学者的看法,“为彰显债权人支付命令之申请,与因债务人之异议而行之诉讼程序或调解程序之一贯性,该督促程序之费用作为诉讼费用或调解费用之一部”。

不过笔者认为“督促申请费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在理解上有两种不同的认识:第一,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仍需按照财产案件全额计算的受理费另外交纳诉讼费,该费用和督促申请费最终由败诉方负担;第二,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后,需交纳的受理费是按财产标的额计算受理费后减去已交纳的督促申请费,该费用和督促申请费最终由败诉方负担。

笔者认为,从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便利当事人诉讼的角度,应按第二种理解,否则按照第一种理解相当于当事人交了两次诉讼费用,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注释:

江万平.试论督促程序的立法完善.法学.(8).

刘学在,胡振玲.督促程序的适用现状及其立法完善.律师世界.(7).

白绿铉.督促程序比较研究——我国督促程序立法的法理评析.中国法学.1995(4).

谢怀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版.第178页.

白绿铉.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版.第128页.

[日]新堂幸司著.林剑锋译.新民事诉讼法.法制出版社.版.第694页,第691页.

刘学在.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系属.法学评论(双月刊).(6).

篇6:小额诉讼程序研究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

当前,中国的民事经济纠纷和诉讼的数量在与日俱增,诉讼的增长给法院造成相当大的压力,也给正在进行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带来种种难题。怎样才能在完善诉讼程序的同时兼顾效率,从而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条件下,保障每一个普通公民都能够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权利,就成为目前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开始受到法律界的关注(注:例如,全国人大的蔡定剑先生提倡建立“民事上的小额赔偿诉讼制度”,认为“它是最方便、最经济、最快捷解决纠纷的途径……这一制度能使正义低成本地实现”。209月2日《工人日报》。),不少法学家在探讨这种程序的制度设计和理念(注:参见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年版,第546-548页。),法院也在积极进行改革的尝试,类似的程序或制度在各地基层法院应运而生。有鉴于此,探求相关问题并尝试做出回答,就是本文的主旨。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日本著名法学家小岛武司对美国的小额法院做过深入的研究,他认为所谓小额法院(Small Claims)实际上具有两重含义,事实意义上的小额法院作为一种简易法院或一审法院,在世界各国以不同形式始终存在着,属于程序构造多元化的范畴;另一种则是“理想型小额法院”,这是一种建立在新理念基础上的小额诉讼程序,是当代各国司法改革的产物,也是一种正在发展的、处于“未完成”状态的事物。小岛武司指出,司法实践中一般很难将这两重含义的小额程序截然区分开来(注:〔日〕小岛武司:《小额执行改革的建议-来自对纽约州改革草案的思考》,林剑锋译,载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第一卷),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所,,第47页。)。在中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对这两种意义上的小额法院或小额诉讼程序通常未作严格区分,往往将小额诉讼程序等同于简易程序或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并将这种简易化作为提高诉讼效率的根本途径之一。

实际上,小额诉讼程序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前者与一般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在这个意义上,各国的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如法国的小审法院(注:法国的小审法院只受理3万法郎以下的民事案件,其前身是治安法官制度,设在都市各区和乡镇,不仅受理各类民事案件,而且专属管辖消费者破产案件。)、德国的地方法院(注:德国地方法院(初级法院)管辖1500马克以下的一切案件,以及有关租赁、旅馆与旅客、货运、家畜、抚养费、非婚生子女等方面的纠纷。)及其简易程序都属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范畴。20世纪后半叶以来,世界各国都在积极进行司法改革,把简易、便利、快速、低廉作为改革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目标,因此,简易程序开始普遍受到重视。当代小额诉讼程序(即狭义小额诉讼程序)此时作为一种新型程序应运而生,其建立不仅是基于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减轻法院负担的一种构想,也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注:〔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5页。)。

与传统的简易程序比较,小额诉讼程序至少具有以下特征:

(一)传统的'简易程序是根据诉讼标的额或纠纷的性质及复杂性进行划分的,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则更加单纯,基本上限于债权债务纠纷(也可以在一般侵权、邻里纠纷、租借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中采用),通常被设立为独立于一般简易程序的特别程序。例如在美国,“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是一种用以允许普通公民提出法律规定最低数额金钱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这种诉讼程序由州初审法院执行,有时是在具有有限金额管辖权的法院分庭。”(注:〔美〕杰弗里。C.哈泽德、米歇尔。塔鲁伊:《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173页。)各州的具体程序有所不同,加利福尼亚州的小额法院受理的典型案件主要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不动产业主与承租人和债务方面的纠纷(注:Small Claims Court Overview,from http://www.co.sammateo.ca.us/smclaims.dir/overview.htm.)。加州法院规定所谓小额的标的额是每件2500美元,但可以将两个请求合并不超过5000美元。日本在19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注:中译文参见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

[1] [2] [3] [4]

篇7:集体诉讼起诉状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1、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2、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 ××元;

3、判令被告人××、××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人××、××进行××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一案,已经××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人民检察院×检刑诉字[2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1、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2、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3、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4、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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