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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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篇1: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安装单位进行设计和安装,并符合《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有关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应在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天内向质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压力管道的显著位置;

三、在用压力管道应按有关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注册;

四、做好压力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

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压力管道检查,并做书面记录;

六、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并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检验工作,在线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七、使用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制订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计划;

八、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投入重新使用;

九、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质监部门办理注销;

十、压力管道使用中严禁超温、超压操作;

十一、做好压力管道、压力管道文件和压力管道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书、使用维护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的保管工作;

十二、压力管道的重大检修作业应由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进行;

十三、压力管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十四、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十五、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办理事故报告手续;

十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气发生器和核能蒸气发生器。

第三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

知受检单位。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条为了保障检验员人身安全和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取可靠隔绝措施;

2.检验中若要进行登高(离地3m以上)作业又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时,应搭脚手架;

3.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高于36V电压;

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通风换气;

5.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

6.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

7.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须上锁。

检验员开始检验前,对上述准备情况必须认真检查。

第七条检验时,受检单位应派锅炉房管理人员到现场,做好检验员的安全监护工作。

第三章定期检验

第八条锅炉的定期检验包括停炉的内外部检验和点火升压时的检验,运行状态下的检验是在停炉检验合格基础上进行。

第九条在定期检验时,检验员首先要查阅上次检验报告书,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锅炉事故、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了解锅炉运行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停炉检验时,锅炉本体检验重点:

1.历次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中所记载的有缺陷的部位。

2.有无鼓包、凹陷、弯曲等变形。重点是炉胆、锅筒受高温辐射热的部位和炉膛水冷壁管、防焦箱以及过热器管等。

3.有无裂纹。特别注意锅筒的纵、环焊缝及焊缝的热影响区;拉撑件与被拉件的连接部位;水冷壁管、下降管、进水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的角焊缝及焊缝附近;炉门圈和喉管火侧伸出端;膜式壁鳍片焊缝及胀接管端。

4.锅炉元、部件内外表面有无腐蚀。重点是锅筒内侧水位线附近、锅筒底部、管孔区;人孔、手孔、检查孔、加强圈及其附近锅壳板外表面;锅筒纵、环焊缝水侧表面;给水管、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立式锅炉下脚圈的内外侧;卧式锅炉壳与砖衬接触部位。

5.有无磨损。重点是炉门圈、小烟室、烟气流速较高部位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6.管板、封头、炉胆扳边处有无沟槽、裂纹。

7.有无泄漏。重点是胀接管口处。

8.锅炉内侧表面水垢厚度、水渣、污物堆积和堵塞程度。重点是主要受热面、集箱、进水管、排污管及水位表、压力表的汽水连接管。

第十一条点火升压时检验的重点:

1.校验安全阀的始启压力、回座压力*。校验后由检验员进行铅封。

有条件的地区,在停炉检验时也可将安全阀拆下

送校验单位试验和调试。

2.检查水位表指示是否清晰。两侧水位表指示是否一致;汽水旋塞处有无渗漏现象。

3.压力表的指示是否正确。

4.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5.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6.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7.排污阀是否渗漏。

第四章水压试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需要进行水压试验:

1.上次水压试验后已达六年者;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锅炉;

3.检验员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

第十三条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水压试验的程序和要求:

1.水压试验应在停炉检验后进行。必要时应做强度校核,不能用水压试验方法确定锅炉运行压力。

2.为了暴露检查部分,必要时应拆去局部绝热层或其他附件,以利检查。

3.除试验所用管路外,锅炉范围内其余管路上的阀门都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4.水压试验时的试验压力以锅炉上的压力表读数为准。此表应预先校验合格。

5.水压试验用水的水温以20~70℃为宜,试验时周围气温应高于5℃,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6.水压试验加压前,锅炉内要上满水,不得残留空气。

7.水压试验时应缓慢升压,水压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锅炉各部位有无渗漏和不正常现象发生,如没有异常现象,继续升压到试验压力。在升压中不得以电动离心泵升压。

8.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然后降至工作压力下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压力应维持不变。

此处是指焊制锅炉而言,对于铆接锅炉按有关规定执行。

9.水压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在进行水压试验时,检验员必须在现场,并进行检查。

第五章缺陷及处理

第十六条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根据本体受压元件有无缺陷、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可靠,附属装置有无故障和技术资料有无等情况,对受检锅炉做出允许投放运行、监督运行、修理后运行或报废的结论。

第十七条锅筒部分不允许有任何裂纹。如发现裂纹,应查明裂纹的性质、深度和长度,分析产生裂纹的原因。按如下原则处理:

1.表面裂纹深度不超过钢板负偏差,裂纹部位钢板厚度不小于强度计算所确定的最小允许值,可将裂纹部位进行平滑打磨。

2.焊缝上的裂纹允许剔除后补焊。

3.焊缝以外的裂纹的深度超过1款中的规定,但条数不多,且不聚集在一起,间距大于50mm,总长度不超过本节筒身长度的50%时,允许在裂纹处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或更换筒节。

4.炉胆或封头扳边圆弧的环向裂纹,其长度小于周长的25%者,可以将裂纹剔除后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

5.管板上的以下几种裂纹不能补焊:

①呈封闭状的裂纹;

②从管孔向外呈辐射状的裂纹;

③连续穿过四个以上孔带的裂纹;

④在孔带最外一排连续穿过两个孔带的裂纹;

⑤在孔带最外一排且向外延伸的裂纹。

6.凡苛性脆化造成的晶界裂纹一律不能补焊,必须挖补或更换,如挖补,边界区必须无苛性脆化迹象。

7.水管、烟管胀接处管端环形裂纹必须更换管子。

8.胀接的水管、烟管的管端裂纹未延伸到胀口部分,可观察使用。

9.立式锅炉喉管有纵向裂纹总长小于喉管长度的50%,可以开坡口补焊。超过此值或有环向裂纹时应更换喉管。

10.裂纹补焊后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第十八条锅炉受压元件腐蚀、磨损的处理:

1.受压元件均匀腐蚀、磨损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剩余壁厚满足运行压力下的强度要求时,可不修理,监督使用。

①双面对接焊锅筒的筒体部分,在焊缝和管孔区外,壁厚减薄量小于20%;在焊缝和管孔区内,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②椭球形封头,在过渡圆弧部分以外,壁厚减薄量小于25%;过渡圆弧部分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③管板管孔区壁厚减薄量小于25%;管板扳边区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④炉胆壁厚减薄量小于20%。

⑤水管、烟管壁厚减薄量小于1.5mm。

⑥局部腐蚀面积如小于相当于直径350mm圆面积时。

2.下列腐蚀、磨损允许用堆焊方法修理:

①受压元件剩余厚度大于或等于原来壁厚的60%,且面积小于或等于250平方厘米。

②任何深度的个别腐蚀凹坑,当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且相邻两凹坑距离大于或等于120mm。

3.上述情况以外的严重腐蚀和磨损应采取挖补或更换处理。

第十九条炉胆或封头扳边处的轻微起槽,深度小于或等于2mm时,可以磨平后监督使用;起槽深度超过2mm,长度不超过炉胆或封头周长的25%时,可补焊或磨光修理。更严重时,必须挖补或更新处理。

第二十条泄漏的处理。

1.发现泄漏时应检查其附近有无腐蚀,若泄漏处被保温层覆盖,应拆除保温层。

2.水管、烟管胀接处的泄漏,补胀后仍泄漏者,应更换新管或采用管端封焊。

第二十一条变形、鼓包的处理:

1.因材质原因造成受压元件鼓包时,必须进行更换。

2.非因材质原因而在锅筒筒体炉胆发生鼓包,在鼓包处未发现有裂纹、过烧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受火面鼓包高度不超过筒体直径的1.5%,非受火面不超过2%,且不超过20mm,采取必要措施后(如彻底清除水垢),可不修理,在原运行压力下监督使用。

②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但鼓包处钢板减薄量小于原板厚的20%时,可采用加热法将鼓包顶回。

③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且鼓包处钢板减薄量超过了原板厚的20%,或有裂纹、过烧等严重缺陷时,必须进行挖补修理,更严重者应更换筒体。

3.管板局部鼓包,高度不超过管板直径的2%,且小于25mm,在排除钢板质量问题和其他缺陷情况下,可不做修理。超过上述规定时,应用加热方法顶回。

4.受热面管(如水冷壁管、对流管、过热器管、烟管等)的局部鼓包,如高度小于3mm,且没有裂纹和严重过热等缺陷,可暂不修理;超过者应切换管段或挖补修理。

5.管子允许胀粗的限度:过热器管(碳钢)不大于管径的3.5%,其他管子不大于5%;超过时应切换损坏的管段。

6.直管弯曲度不超过管长的`2%,且最大不超过管子内径的90%;超过时或弯曲处有裂纹、过烧等其他严重缺陷时,应换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填写《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书》(附件三)。

第二十三条检验员根据检验结果向锅炉使用单位出具《锅炉检验意见书》(附件四)。锅炉需要报废或降压使用处理时,应抄送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检验单位将当年锅炉检验情况(附件五)于本年年底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单位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篇3: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作用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都属于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范畴,为了加强对这一类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部门为机模部,机模部部长(或设备主管)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员。

3、设备前期管理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这类单位必须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压力容器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这些资料都将被列入压力容器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必须经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5)公司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4、设备安全使用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对在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公司应当对在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事故处理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制定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严格遵守执行。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公司按照《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高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特种设备科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6、报废管理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篇4: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实行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检验、确定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原则上应符合本规程。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

1.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2.在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以下简称槽、罐车)。

第二章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

第4条凡从事本规程范围内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要求,经过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

第5条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和鉴定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可从事允许范围内相应项目的检验规则。

第6条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凡明确有检验员签字的检验报告书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方为有效。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向当地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议。

第7条检验人员要与使用单位密切合作,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

第8条检验员可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增减检验项目。

第9条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应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验。

第三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10条检验员在检验前,一般应审查下列内容和资料:

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质量监检报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验收记录,以及有关规范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

4.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

5.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关资料;

6.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等;

7.使用登记证件等。

第11条影响内外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

第12条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

第13条对槽、罐车检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车体移动。

第14条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应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

第15条检验前,必须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16条如需现场射线探伤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第17条进行内外部检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2.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

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注意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在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3.能够转动的或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4.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部位,应彻底清扫干净。

5.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安全电压》的规定。

6.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第18条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检验

第19条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应遵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槽、罐车的检验周期,应遵照《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0条检验的一般程序

检验的一般程序(图1),是检验工作的常规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并进行检验工作。

第21条检验的基本要求(槽、罐车的小、中、大修的检验和内容,除参照本条外,还应参照第22、23条)

1.外部检查应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可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等。

2.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用以下的检验方法:

(1)表面探伤;

(2)射线探伤;

(3)超声波探伤;

(4)硬度测定;

(5)金相检验;

(6)应力测定;

(7)声发射检测;

(8)耐压试验;

(9)其他。

第22条外部检查内容

1.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的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

2.外表面的腐蚀;

3.保温层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4.检漏孔、信号孔的漏液、漏气、疏通检漏管;

5.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

6.按照本规程第六章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7.支承或支座的损坏,基础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的完好情况;

8.排放(疏水、排污)装置;

9.运行的稳定情况;

10.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监控情况。

第23条内外部检验内容

1.第22条外部检查的有关内容;

2.结构检查

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1)筒体与封头的连接;

(2)方型孔、人孔、检查孔及其补强;

(3)角接;

(4)搭接;

(5)布置不合理的焊缝;

(6)封头(端盖);

(7)支座或支承;

(8)法兰;

(9)排污口;

3.几何尺寸

根据原始资料审查情况,检验员可结合下列内容检查,并做记录:

(1)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棱角度;

(2)焊缝余高、角焊缝的焊缝厚度和焊角尺寸;

(3)同一断面上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

(4)封头表面凹凸量、直边高度和纵向皱折;

(5)不等厚板(锻)件对接接头未进行削薄过渡的超差情况;

(6)布置不合理的焊缝;

(7)直立压力容器和球形压力容器支柱的铅垂度;

(8)绕带式压力容器相邻钢带间隙。

凡是已进行几何尺寸检查的,一般不再重复检查,对在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应重点复核。

4.表面缺陷

(1)腐蚀与机械损伤

测定其深度、直径、长度及其分布,并标图记录。对非正常的腐蚀,应查明原因。

(2)表面裂纹

①内表面的焊缝(包括近缝区),应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镜检查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不小于焊缝长度20%的表面探伤检查:

材料强度级别σb>540MPa的,Cr-Mo钢制的;有奥氏体不锈钢堆焊层;介质有应力腐蚀倾向的;其他有怀疑的焊缝。

如发现裂纹,检验员应根据可能存在的潜在缺陷,确定增加表面探伤的百分比;如仍发现裂纹,则应进行全部焊缝的表面探伤检查。同时要进一步检查外表面的焊缝可能存在的裂纹缺陷。内表面的焊缝已有裂纹的部位,对其相应外表面的焊缝应进行抽查。

②对应力集中部位、变形部位、异种钢焊接部位、补焊区、工卡具焊迹、电弧损伤处和易产生裂纹部位,应重点检查。

③有晶间腐蚀倾向的,可采用金相检验或锤击检查。锤击检查时,用0.5~1.0公斤重的手锤,敲击焊缝两侧或其他部位。

④绕带式压力容器的钢带始、末端焊接接头,应进行表面裂纹检查。

(3)焊缝咬边检查。对焊接敏感性材料,还应注意检查可能发生的焊趾裂纹。

(4)变形及变形尺寸测定,可能伴生的其他缺陷,以及变形原因分析。

5.壁厚测定

(1)测定位置应有代表性,并有足够的测定点数。测定后应标图记录。

测定点的位置,一般应选择下列部位:

①液位经常波动部位;

②易腐蚀、冲蚀部位;

③制造成型时,壁厚减薄部位和使用中产生的变形部位;

④表面缺陷检查时,发现的可疑部位。

(2)利用超声波测厚仪测定壁厚时,如遇母材存在夹层缺陷,应增加测定点或用超声波探伤仪,查明夹层分布情况,以及与母材表面的倾斜度。

测定临氢介质的压力容器壁厚时,如发现壁厚“增值”,应考虑氢腐蚀的可能性。

6.材质

(1)主要受压元件材质的种类和牌号一般应查明。材质不明者,对于无特殊要求的钢制压力容器,允许按钢号A3材料强度的下限值,进行强度校核,对于槽、罐车和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必须查明材质。对于已经进行过此项检查,且已作出明确处理的',不再重复检查。

(2)主要受压元件材质是否劣化,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化学分析、硬度测定、光谱分析或金相检验等,予以确定。

7.有覆盖层的压力容器

(1)保温层是否拆除,应根据使用工况和外部环境条件而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拆除保温层:

①制造时对焊缝全部表面已探伤合格;

②对有代表性的部位局部抽查,未发现裂纹等缺陷;

③壁温在露点以上;

④外部环境没有水浸入或跑冷;

⑤外表面有可靠的防腐蚀措施;

⑥有类似使用经验的;

⑦检验员认为没有必要的。

(2)有金属衬里的压力容器,如发现衬里有穿透性腐蚀、裂纹、局部鼓包或凹陷,检查孔已流出介质,应局部或全部拆除衬里层,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其他缺陷。

(3)用奥氏体不锈钢堆焊衬里的,应检查堆焊层的龟裂、剥离和脱落等。

(4)对于非金属材料作衬里的,如发现衬里破坏、龟裂或脱落,或在运行中本体壁温出现异常,应局部或全部拆除衬里,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其他缺陷。

(5)对于内外表面有覆盖层的,应先按本条(2)、(4)检查内表面,如发现有裂纹等严重缺陷,则应在外表面局部或全部拆除覆盖层,进行检验。

8.焊缝埋藏缺陷检查

(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抽查,必要时还应相互复验:

①制造中焊缝经过两次以上返修或使用过程中焊缝补焊过的部位;

②检验时发现焊缝表面裂纹,认为需要进行焊缝埋藏缺陷检查的;

③错边量和棱角度有严重超标的焊缝部位;

④使用中出现焊缝泄漏的部位及其两端延长部位;

⑤用户要求或检验员认为有必要的部位。

已进行过此项检查,再次检验时,如无异常情况,一般可不再复查。

(2)检测方法和抽查数量,由检验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9.按照本规程第六章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10.紧固件检查

对高压螺栓应逐个清洗,检查其损伤和裂纹情况,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无损探伤。应重点检查螺纹及过渡部位有无环向裂纹。

第24条强度校核

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强度校核:

(1)存在大面积腐蚀;

(2)强度计算资料不全或强度设计参数与实际情况不符;

(3)错边量和棱角度有严重超标;

(4)结构不合理,且已发现严重缺陷;

(5)检验员对强度有怀疑。

强度校核后,再次检验时,如无异常情况,一般可不再重复审核。

2.强度校核的有关原则:

(1)原设计已明确提出所采用的强度设计标准,可按该标准进行强度校核(原标准有错误的除外);

(2)原设计没有注明所依据的强度设计标准或无强度计算的,原则上可根据用途(如石油、化工、冶金、轻工、制冷等)或类型(如球罐、废热锅炉、搪玻璃设备、换热器、高压容器等),按当时的有关标准进行校核;

(3)国外进口的或按国外技术设计的,原则上仍按原设计规范进行强度校核;

(4)压力容器的材料牌号不明,可按该压力容器同类材料的最低标准值选取;

(5)焊缝系数应根据焊缝的实际结构型式和检验结果,参照原设计规定选取;

(6)剩余壁厚按实测的最小值减去到下一个使用周期的两倍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

(7)强度校核压力,一般取压力容器实际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装置的,校核用压力不得小于其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爆破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强度校核压力,应取原设计压力;(注:本条是校核壁厚时,对所选压力的规定)

(8)强度校核时的壁温,取实际最高壁温;低温压力容器,取常温值;

(9)壳体直径按实测最大值选取;

(10)强度校核时,应考虑附加载荷;

(11)由具有设计经验的设计人员或检验员担任,并出具有设计审核水平人员签字的强度校核计算书。

3.对本条1款(3)、(4),不能以常规的方法是进行强度校核的,可采用有限元方法或应力分析设计等方法校核。

第25条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1.耐压试验应遵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气密性试验应遵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本规程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的规定。

第26条需进行缺陷评定处理的,应严格按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27条检验报告书

1.检验单位的检验人员,应按附件一《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根据所进行的项目,认真、准确填写。

2.检验员应认真分析研究有关资料和检验结果,签署检验报告,并盖检验单位印章,一般应在投入使用前送交使用单位。

3.《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由劳动部规定格式,省级劳动部门印制。

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第28条安全状况等级应根据检验结果评定,以其中评定项目等级最低者,作为评定级别。

第29条主要受压元件材质,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如用材与原设计不符,材质不明或材质劣化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用材与原设计不符

(1)如材质清楚,强度校核合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不影响定级;如使用中产生缺陷,并确认是用材不当所致,可定为4级或5级。

(2)槽、罐车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的主要受压元件材质为沸腾钢的,定为5级。

2.材质不明

对于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并按钢号A3的材料校核其强度合格,在常温下工作的一般压力容器,可定为2级或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可分为4级;槽、罐车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可定为4级或5级。

3.材质劣化

如发现石墨化、应力腐蚀、晶间腐蚀、氢损伤、脱碳、渗碳等脆化缺陷时,根据材料的劣化程度,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0条有不合理结构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封头主要参数不符合现行标准,但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2级或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2.封头与筒体的连接型式

如采用单面焊对接结构,且存在未焊透时,槽、罐车定为5级,其他压力容器根据未焊透情况,可定为3级到5级。

采用搭接结构的,可定为4级或5级。

不等厚度板(锻)件对接接头,按规定应削薄处理,而未处理的,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3.焊缝布置不当(包括采用“十”字焊缝),或焊缝间距小于规定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如查出新生缺陷,并确认是由于焊缝布置不当引起的,则定为4级或5级。

4.按规定应采用全焊透结构的角接焊缝或接管角焊缝,而没有采用全焊透结构的主要受压元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5.如开孔位置不当,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对于一般压力容器,可定为2级或3级;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可定为3级或4级。如孔径超过规定,其计算和补强结构经过特殊考虑的,不影响定级;未作特殊考虑或该补强但补强不够的,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1条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如有裂纹,其深度在壁厚余量范围内,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其深度超过壁厚余量,打磨后进行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2条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以及变形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2.变形可不处理的,不影响定级;根据变形原因分析,继续使用不能满足强度和安全要求者,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3条内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外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1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5%;对一般压力容器不影响定级,超过时应予修复;对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或槽、罐车,检验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如焊趾裂纹),可定为2级或3级,查出新生缺陷或超过上述要求的,应予修复;对低温压力容器的焊缝咬边,应打磨消除,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4条受腐蚀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分散的点腐蚀,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影响定级。

(1)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1/5;

(2)在直径为200mm的范围内,点腐蚀面积不超过40cm3,或沿任一直径点腐蚀长度之和不超过40mm。

2.均匀腐蚀,如按剩余最小壁厚(扣除到下一次检验期腐蚀量的2倍),校核强度合格,不影响定级;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5条错边量和棱角度超标,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1.属一般超标,可打磨或不作处理,可定为2级或3级;

2.属严重超标,经该部位焊缝内外部无损探伤抽查,如无较严重缺陷存在,可定为3级;若伴有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严重缺陷,应通过应力分析,确定能否继续使用。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和检验周期内,能安全使用的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第36条焊缝有埋藏缺陷的,按以下要求划分安全状况等级:

1.单个圆形缺陷(圆形缺陷、非圆形缺陷的定义见GB3323标准)的长径大于壁厚的1/2或大于9mm时,定为4级或5级;圆形缺陷的长径小于壁厚的1/2或9mm的,其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1和表2;

2.非圆形缺陷(均指未开见裂迹象的)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3。

第37条有夹层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与自由表面平行的夹层,不影响定级;

2.与自由表面夹角小于10°的夹层,可定为2级或3级

3.与自由表面夹角大于或等于10°的夹层,需计算在板厚方向投影的长度,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8条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鼓包,应查明原因,并判断其稳定情况,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9条耐压试验不合格,属于本身原因,可定为5级。

第六章安全附件检验

第40条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以及有关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继续使用。

第41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1.无产品合格证的和铭牌的;

2.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逾期不检查、不校验的;

4.爆破片已超过使用期限的。

第42条安全附件的检验,分为两种:

1.运行检查:指在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2.停机检查:指在停止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运行检查可与外部检查同时进行;停机检查可与内外部检验同步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第43条安全附件的运行检查:

1.压力表

检验人员应注意同一系统上的压力表读数是否一致。如发现压力表指示失灵、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泄压后指针不回零位、铅封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更换。

2.安全阀

(1)检验人员应注意安全阀锈蚀情况,铅封有无损坏,是否在合格的校验期内。

(2)安全阀与排放口之间装设截止阀的,运行期间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并加铅封。检验员应对其进行检查,如需动用该阀,应指派专人操作,运行负责人和检验员应在场,做好操作记录。

(3)检查中发现安全阀失灵或有故障时,应立即处置或停止运行。

3.爆破片

(1)检查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并核实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要求。

(2)爆破片单独作泄压装置的(图2),爆破片和容器间的截止阀,应处于全开状态,并应加铅封。还应检查爆破片有无泄漏及其他异常现象。

(3)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

①爆破片装在安全阀出口侧时(图3a),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和截止阀,二者之间不积存压力,能疏水或排气。

②爆破片装在安全阀进口侧时(图3b),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指示,截止阀打开后有无气体漏出,以判定爆破片的完好情况

4.液面计

(1)检查液面计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有无明显的标记,能否正确指示出介质实际液面,防止假液位。

(2)寒冷地区室外使用和介质低于0℃的压力容器,以及槽、罐车,其选型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并检查使用状况是否正常。

(3)超过检验期限、玻璃板(管)损坏、阀件固死或经常出现假液位,应停止运行。

第44条安全附件的停机检查

1.安全阀

对拆换下来的安全阀,应解体检查,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试验和密封试验,然后校验开启压力,并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新安全阀应根据使用情况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

安全阀校验合格后,打上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2.压力表

检查压力表的精度等级、表盘直径、刻度范围、安装位置等,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校验压力表必须由有资格的计量单位进行,校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3.爆破片

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更换。

4.紧急切断装置

对拆下来的紧急切断装置,应解体、检验、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密封、紧急切断、耐振动等性能试验。具体要求应分别符合《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检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第七章附则

第45条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46条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篇5: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一、本规定所辖钢丝绳是指2m及以上提升机在用的提升钢丝绳。

二、各钢丝绳的使用单位要指定专职验绳工负责钢丝绳的检查工作,并建立专用的《钢丝绳日检记录本》。

三、使用中的钢丝绳必须每日检查一次。日检应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断丝:检查断丝的根数和部位,捻距断丝情况

2、检查钢丝绳的磨损和直径变化情况

3、钢丝绳的润滑和锈蚀情况

4、绳头和绳卡的牢固程度等。

5、检查结束后,认真填写记录。

四、各提升钢丝绳必须坚持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拉力实验,结果报机电管理部存档。

五、各单位主管技术员或分管副职每周参加验绳一次,并在记录本上签字。

六、机电管理部主管技术人员每月与验绳工共同验绳一次,测量绳径和磨损锈蚀情况,验绳结束,双方在记录本上签字。

七、机电管理部主任工程师或分管副部长至少每月查阅一次钢丝绳检查记录本,查阅后签名。

八、以上规定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每出现一次未执行情况,罚使用单位分管干部100元,扣该单位当月标准化考核分1分。

篇6:管道系统管理制度

管道系统管理制度

一、安全用水、供水管理制度根据市安全用水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内的具体情况,对供水管理规定如下:

1、凡属辖区范围内的供水系统(即自来水公司向辖区供水总表以内的)一律由管理公司管理。

2、用户出门前应将水阀关闭,避免发生事故。

3、用户不可随意更改小区供水管道。

4、有以下现象的`均属偷水行为,管理公司将按下列规定处理:

(1)私自装表接水或绕表接水者,除当场停用,按最大流量和使用时间加倍追计水费外,还要赔偿大楼损失。

(2)私自启动水表的封印影响准确计量,除按用水量和使用时间加倍追计水费外,赔偿大厦损失。(3)私自启用水表的,不管停用时间长短,除按用水量和使用时间加倍追计水费外,赔偿大厦损失。

5、用户违反安全用水规定,拒绝物业管理公司维修人员检查,不采纳安全用水意见及措施而造成事故,影响供水系统或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情况赔偿损失。

二、小区节水、用水措施

1、严格按照节水办所批复的用水量用水,不超标用水。

2、在各洗手间、茶水间张贴节水标语,加强用户节水意识。

3、安装感应式或延时式水龙头,防止用水后不关水源。

4、定期抄录总水表读数,发现读数异常增大,马上追查原因。

5、做好地下水池、屋面水箱、冷却水塔水池、膨胀水箱的防漏措施。

三、物管部停水、限水管理制度

1、所有的停水、限水审批权限为工程经理以上。

2、收到政府部门有关停水通知或决定需停、限水应立即报告总经理,至少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受影响用户。

3、主管管理员应安排足够的人员处理停、限水工作。

4、停水前应将地下水池注满。

5、停水期间工程人员应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地下水池水位,发现水位过低应关闭水泵以免水泵吸空,并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

6、当值人员应将停水、限水情况记录在当值日志上。

四、给排水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1、保持水泵房通风换气,环境卫生清洁。

2、每班检查水池的水位是否正常,水池盖必须锁好,无关人员不得借用钥匙。

3、每班检查泵房供电是否正常,所有阀门应处于开启或关闭的正常状态。

4、每班将转换开关转到'手动'位置,用手动试验主泵和备用泵运转是否正常,然后将转换开关转回'自动'位置。

5、定期检查水泵、电机的紧固螺丝有无松动、轴承润滑油情况是否良好等。

6、进行维修保养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告示牌。

7、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自动失灵等,立即报告主管管理员,并留在现场观察。

8、每班对泵房进行检查后,在机管泵房巡检签到卡签名并认真填写机管系统巡查表。

五、给排水系统维修保养规程

1、给排水系统的日常维修保养由暖通、给排水运行维修班负责。

2、主管管理员每年12月份负责制订和监督实施下年度的系统保养计划。

3、维修及保养过程如要限、停水,需提前将停水区域通知物管部,由物业管理部通知受影响用户。

4、根据设备特点重点做好润滑、除尘工作。

5、供水泵故障时马上停止故障泵,开启备用泵,以保证供水。

6、污水泵故障时应马上采取措施,降低集水井水位。

7、所有系统的维修保养工作结束后应填写维修保养记录表。

8、给排水设备的故障应于24小时内修复,无法解决的应马上要求通知受影响用户,并报告上级领导,限期修复。

六、给排水系统故障排除措施

(一)给水系统故障处理

1、因给水泵故障影响供水时,把出现故障的给水泵打到'停止'位置,将备用水泵投入'自动'状态运行。

2、因给水泵自动控制系统故障影响供水时,由两名技工分别在上水池和下水池泵房采用手动状态定时供水,并用对讲机保持联系和在现场监护,防止出现水浸事故,待自动控制系统修复正常使用后恢复自动控制状态。

3、因供水管网或供水阀故障影响供水时,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二)排水系统故障处理

1、排水管故障,先将该区域的供水管网关闭,用沙包拦截溢水区域,防止溢水流人电房和电梯等,组织疏通排水管并用吸水机吸水。

2、雨水管堵塞,先用沙包拦截,防止溢水流人电房和电梯等,组织疏通排水管并用吸水机吸水。如雨水较大,无法拦截时可将溢水从走火梯引走,排到街外。

篇7:燃气管道安全责任书

为了加强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管理,明确职责,根据全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气送气管理的通知》(通建[20**]22号)文件内容,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书期限

责任书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职责

1、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各类违规经营行为。

2、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供气价格依据市场价。

3、严格落实钢瓶管理、车辆管理等相关制度,以及充装、倒残等操作规程。

4、建立并完善送气工管理制度,加强送气工管理。并且做好送气工的培训工作,增强送气工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送气工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水平。

5、燃气事故的处理和赔偿工作中,在气源质量、钢瓶管理、送气服务、入户检查四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三、乙方职责

1、自愿遵守甲方的管理,落实供气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送气车辆符合安全标准,手续齐全,并张贴“**公司专用气瓶运输车”标识,严禁超载运输。

3、送气服务过程中必须穿着送气工服装,佩戴上岗证。

4、不在家中和租用房屋内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在用户家中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器具的维修。不对液化石油气重瓶进行倒灌、排空,发现钢瓶漏气,及时送回单位处理。

5、严禁外带非本单位的经营性气瓶;严禁充装过期未检、报废等不合格气瓶;严禁液化气与其它商品混和经营。

6、燃气事故处理和赔偿工作中,在送气服务、入户检查两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发生意外事故,将承担相应责任。

四、责任书中止

1、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终止责任书。

2、送气工年满60周岁,本责任书自动终止。

3、送气责任书的变更、终止,甲方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10日内上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篇8:燃气管道安全责任书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市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建设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安全事故,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主要职责

宣威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的燃气管理工作,是燃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市建设局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结合实际,认真分析燃气管理安全现状,及时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对策,落实安全防范措施;(6分)

(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与液化供应气库及全市液化气经营门店签定《燃气经营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各燃气企业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工作职责;(6分)

(三)每月召开一次由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要求有书面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建设局党委;(5分)

(四)健全和完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城市燃气管理长效机制,明确部门内岗位责任和相应责任人;(6分)

(五)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5分)

(六)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燃气安全大检查;(6分)

(七)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组织做好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损失;(5分)

(八)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督促从业人员对用气户普及安全知识;(5分)

(九)严格按照安全标准对液化气库的消防设施、防火间距、储气罐防雷防电措施、安全管理制度、专职安全员配备、燃气运输安全、安全生产日志以及液化气经营门店防火安全、钢瓶年检、防爆灯具、开关进行全方位监管,督促整改,符合行业安全规定;(16分)

(十)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扣10分;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安全事故扣20分;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扣30分;凡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管理工作一票否决,并撤销相关部门负责人职务,追究责任人员责任;对虽未发生死亡事故,但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视事故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0分)

(十一)负责建设局交办的安全生产有关事项。(10分)对交办事项完不成或不负责的,每次扣2分。

二、奖惩办法

1、本责任制考核总分100分,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分在70分以下的惩1万元;71-75分的惩6000元;76-79分的惩3000元;80-84分的不惩不奖;85-90分的奖3000元;91-95分的奖6000元;95分以上的奖1万元。奖惩到责任科(所、队、站)安全管理责任人员,惩金从科(所、队、站)相应责任人员工资中扣抵,奖金从城维费中列支。

2、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实行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并追究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局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考核、兑现奖惩,考核经费从安全工作经费中列支;考核的有关数据按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考核统计为准。

篇9:系安全管理制度

系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稳定。技师学院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更是重任在肩,责无旁贷,应当为学生安全筑起第一道防线,必须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安全管理教育也是机械工程系管理中的首项要务。为了把安全管理落到实处,确保师生安然无恙,特制定如下管理措施:

第一、成立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健全机械工系安全工作网络。

为了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安全管理领导机构,以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刘新;为副组长关向东、张志健;姜立峰、王钧、石红戈、齐凤秋、姚光伟、逢海峰为组员。组长作为机械系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负起责任,其他人员各负其责、工作到位。把安全责任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切实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第二、各班主任制定班级安全公约,并落实到位。

班主任、任课教师要明确自己在学生安全管理和教育方面的职责。班主任在期初制定出本班的安全公约,并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做到“安全”二字天天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安全习惯。同时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对危及安全的做法要及时批评和制止,使公约落实到学生中去。

第三、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要求,让全系教师都承担起校园安全管理和教育的责任。并把教师安全管理和教育责任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制定目标管理细则,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起专兼结合、全员参与、以责任制为核心的校园安全工作网络。

第四、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负责当天教学区域的学生安全责任。

值班教师每天要准时到校,密切注意学生的动向,加强安全管理,对在走廓打闹的同学要坚决制止。防止学生发生意外。

第五、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的'各项制度、标准和规范,切实加强机械系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一是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抓好消防安全工作。各辖区要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更新,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二是要做好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切实落实学生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制。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让责任落实到位。

三是加强教职工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不断加强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法律教育,坚决杜绝体罚及殴打学生的行为,防范和避免内部人员侵害学生的事件发生。

四是积极配合保卫处,共同营造校园及校园周边的安全环境。

篇10: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目的:为规范加工车间现场管理,保护人员、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加工车间全体员工

具体内容

一、劳动纪律

1. 进入车间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所有人员需按照培训要求操作,专业岗位需持证上岗,规范操作;违规操作造成人员伤害,需承担相应责任。

2. 员工进入车间禁止相互追逐、嬉戏打闹,防止滑、摔倒;进出车间时按照秩序,自觉排队,禁止拥挤,防止发生挤压踩踏事故。

二、用电安全

1. 禁止私拉电线、私接电器,非专业人员不得对车间线路进行改动。

2. 电器安装、接拉电线或电器维修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不允许自行处理。车间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不要擅自处理,要立即通知维修人员。

3. 生产中应注意防止意外触电,任何设备需要移动前,先检查并关闭电源。

4. 所有工作台上的工作灯在下班后均要关闭电源,设备使用完毕或者长期不用要断开电源开关。

5. 车间清洗等用水后,应及时清理,及时清理地面积水,防止湿滑跌倒。

6. 车间产后清洗地面、工器具及设备时,做好设备防护,禁止将水溅到设备电机上,以免造成设备损坏;用水完毕后,应检查水龙头,确保关闭,防止水泄露造成其它设备、材料等损害。

7. 厂区、车间内禁止吸烟,禁止带易燃易爆品进出厂区、车间。

8. 纸箱、托盘等易燃物品的存放要在指定位置,避免随处乱放。

9. 禁止私拉电线、私接电器,防止引发火灾。

10. 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员工应熟悉消防疏散通道,爱护各类消防施设,掌握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11. 限制区域(配电房、制冷房、泵房等),禁止非本区责任人员进入。

三、设备安全

1. 每台生产设备设专人负责,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未经培训、授权人员严禁操作。

2. 严格按设备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严禁违规指挥与违规操作机器。

3. 开机送电前要检查设备及配套设施是否正常,正常方可开机,按照规范操作。

4. 操作机械设备时,注意传送带等活动运行机构,避免手指、头发、衣物扯入。

5. 在设备出现故障等情况时,不允许擅自处理,应按“急停”或“停止”按钮,并立即通知设备维修人员前来处理。

6. 紧急情况下,拍下“急停”按钮,保证人员、设备安全,非紧急情况禁止按下“急停”或“停止”按钮,严禁在设备运行时直接将电闸拉下。

四、其他要求

1. 上班期间禁止饮酒。

2. 堆垛不得超过规定高度,禁止在设备与电线上堆放东西,禁止各种危险动作。

3. 使用梯子等进行高处作业前先检查,确保没有损坏。应至少两人一组,保证一人在地面观察。

4. 采用次氯酸钠等化学品清洗消毒时遵循《化学品管理制度》,穿戴好橡胶手套等个人保护用品,避免直接接触身体特别是眼睛。禁止在较小的密闭空间使用,防止发生意外中毒事故。使用完毕后应及时紧闭盖好,避免翻倒泄露,并放回指定储存点,以免他人误用。

5. 员工上下班途中应遵守交通规则,使用电瓶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时应带好安全帽,穿反光服。注意观察路况,规避行人、车辆。

6. 发生任何情况下的事故,应保持镇定,及时把意外的发生地点、事故情况等通知主管领导或专业安全员进行处理。

7. 加工中心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全员参加,不得缺席。

篇11:安全管理制度精选

1、安全办公会是全矿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2、安全办公会必须由矿长主持,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安委会成员、各科室负责人、班(组)长、及有关人员参加。

3、安全办公会必须要有专用记录本,并要专人做好记录。

4、安全办公会所决定的问题,必须设专人负责定期解决和处理。

5、安全办公会的内容: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和指示。

(2)听取有关部门关于执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头。

(3)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

(4)检查办公会原确定的事项落实情况。

交接班制度

1、矿一切工作岗位,必须严格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双方在记录本上签字。

2、班(组)长要提前二十分钟到岗接班,各工种岗位提前十五分钟到岗接班。

3、任何班(组)长和各工种岗位,严禁在半路途中或采用其它任何方式交接班。

4、交接班内容:包括各种机电设备运行状况、工作区域内安全状态和所使用工具以及特殊工种岗位的特殊交接班要求:选厂设备运转状况、选矿主要技术指标等。

篇12:安全管理制度精选

安全活动日制度

1、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和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

2、企业各班(组)长每班要组织召开班前会,简单讲解本班、各岗位的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当班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措施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3、企业各生产区(队)车间负责人每周一定要组织本辖区内全体职工学习“三大规程”和企业内部“三项制度”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及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文件,总结前段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反“三违”情况等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4、每周一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活动日”,必须要长期坚持,雷打不动,安全生产活动日要有文字记录,长期保存。

篇13: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保持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3、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必须经常对园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篇14: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2、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单位正常工作两不误。

3、配齐配足消防器材,确保消防演习活动正常开展。

4、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逐步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消防工作台帐。

5、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6、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各科室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防范。

7、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灭火逃生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8、配合区消防大队开展火灾调查,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9、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各科室负责人应每日对本科室进行防火巡查。

3、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防火检查记录。

4、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各科室负责人管理,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负责,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3、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科室的消防器材由本科室管理。

四、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科室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二)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向办公室领导提出申请。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五、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及演练。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义务消防员进行培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篇15: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篇16:安全管理制度

瘦西湖第三小学教室安全管理制度

长江路第一小学学术报告厅安全管理制度

文化小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老师按教学规范程序指导学生实验、实习,教育学生爱护

仪器设备。

2、学生必须在老师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不准随便

摆弄设备和药物。

3、搬动沉重设备注意手脚安全,使用有毒药品注意做好防护

工作,事先穿戴好防护用具,事后要清洗消毒,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4、实验室内严禁违章带入火种,不准任何人在实验室内吸烟

5、使用电器时要注意人身安全,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严防触

电事故发生。

6、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有毒物品带出实验室,违者造成后果应

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篇17:安全管理制度

泥城镇中心小学安全管理制度

瘦西湖第三小学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学生人身安全。

2、学生在校园任何人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老师,员工打骂学生。

3、学生之间应团结友爱,严防发生斗殴打架事件,伤害他人要负一切经济法律

责任。

4、学校任何部门不准组织学生开展有害学生身体健康的活动。如擅自组织造成

后果的由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5、学校任何人无权对学生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扣压身份证或正常书

信,更不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

6、不准歧视个别生理有缺陷和“后进”的学生,所有学生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7、学校应适当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于有危险的劳动项目不得安排

学生参加。

篇18: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实验室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和工作人员、学生的人生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实验室由专人负责设备及人身的安全。

2、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

3、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或经过上机操作培训与考核。

4、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实验要有安全措施。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5、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严禁带电作业。

6、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物品,必须按物品性质进行严格管理,做到存放地点、位置安全可靠,数量清楚,并指定专人负责。

7、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119),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8、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应及时报告主管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9、实验工作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10、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

11、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

12、实验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按保卫部门要求定期检查,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一旦发生火情,便于疏散和灭火。

13、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和吃食物。

14、高压气体钢瓶的存放应满足实验环境条件的规定。

篇19: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2、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责任者:各部、各车间

4、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p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4.1.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5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6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8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4.1.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10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1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4.1.13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5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16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7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4.1.18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9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

4.1.20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4.1.21厂内所用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2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压。

4.2.1.1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1.2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4.2.1.3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设备2米以上。

4.2.1.4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1.5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1.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1.7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4.2.1.8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篇20:安全管理制度

1、所有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上、下班制度;

2、在休息时间段员工可以自行组织一些有利于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如:打篮球、乒乓球、羽毛球、下象棋等;

3、在工余时间段任何员工不得参与赌博、不准喝酒闹事,同事之间不准打架斗殴;

4、在工余时间段公司管理人员应定期、不定期的组织一些相关的学习(管理方面、安全方面、清洁生产方面等),主要在于提高员工的精神素质,增强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

5、所在职工不论在任何场所(生活区、工作区等)都不准乱扔垃圾(包括烟头等),如发现此现象,第一、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及以上给予相应的处罚(5元/次),在于使员工养成一个良好的生活习惯;

6、如有员工发现不安全隐患或对公司不利的情况,都应及时汇报给公司内部的相关管理部门,不应视而不见;

7、不做有损于公司声誉的事情,应多做对公司有利的事情,在任何时间都不说对公司不利的话等;不准损坏公司的任何工具,要随时保证公司的安全及员工的自身安全,做到“时时安全、事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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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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