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审视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

时间:2022-04-30 13:06:23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Lagran元”为你分享13篇“新审视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经本站小编整理后发布,但愿对你的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

新审视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

篇1:新审视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

新审视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

一、美国股票期权制度暴露出来的问题

股票期权萌芽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是指公司授予一定对象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由于股票期权通常是授予公司的经理层,因而经济学界也将其通称为经理股票期权(Executive  Stock  Options,简称ESO)。ESO的实质是授予经营者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它的最大优点是将公司价值变成了经理人收入函数中一个重要的变量,有效矫正经理人短视心理,较好地解决了所有者和经营者激励不相容的问题。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ESO把经理层的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发挥管理层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达到降低委托――代理成本的目的。

继安然之后,随着环球电信、世通、施乐等一批“经济巨人”会计造假案的纷纷曝光,在美国国内引发对股票期权的质疑,投资者意识到股票期权被滥用可能导致负面影响,要求改革股票期权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对股票期权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股票期权是否是一种支出

在美国,对于股票期权的理论纷争由来已久。股票期权的支持者认为,公司发行股票期权不需任何现金支付,而且还可以获得税收上的优惠。反对者认为,公司是要为股票期权付出代价的,股票期权会造成原有股东权益的稀释,侵害原有股东利益。当期权持有人行使期权,从公司购进股票后,市场上的流通股增加,必然分薄了每股收益。有些公司为维持股票收益水平,不得不动用储备资金回购自己的股票,这样必然影响对其他投资和研发活动的投入。

会计准则的制定者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就开始注意到股票期权的成本问题。1972年,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APB  Opinion  No.25,简称25号意见书)《对职工发行股票的会计处理》(Accounting  for  Stock  Issued  to  Employees),对公司职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25号意见书采用内在价值法计量股票期权,即股票期权的补偿成本(Compensation  Cost)只限于计算日股票的市场价格与行权价格的差额。而事实上大多数固定认股权的行权价格至少会等于计算日的市场价格,不会产生需确认的补偿成本。由于当时股票期权还没有被广泛应用,而且股票期权的成本计算也是一大难题,因此,会计准则制定者决定期权不需纳入成本。80年代初,美国的几大会计事务所向FASB提出具体意见,认为股票期权明显是一种支出,应纳入成本核算。90年代初,有关股票期权问题争论逐渐升温。FASB认为,股票期权计划应当确认报酬成本,包括市场价格等于行权价格的固定型股票期权,理由是:(1)股票期权具有价值;(2)股票期权产生了报酬成本,应当正确计入企业的净收益中;(3)在可以接受的限度内能够估算股票期权的坐标。FASB主张以公允价值取代内在价值法来确定补偿成本,这一主张遭到强烈反对。在多方游说下,美国参议院以88票对9票的结果通过一项反对FASB改变会计准则的非正式决议。FASB于1995年10月发布了SFAS  No.123(简称123号准则)《股票补偿的会计处理)(Accounting  for  Stock-Based  Compensation),123号准则是妥协的产物。新准则鼓励而不是要求企业运用公允价值法,允许企业选择内在价值法来核算股票期权,但需要追加披露两种方法对本期净利润和每股收益的影响。

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美国高科技泡沫的破裂,决策者们开始担心股票期权潜在的负面影响。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就不无担忧地指出,不把股票期权纳入成本会人为地夸大企业的利润和股票价格。安然公司财务丑闻曝光后,投资者开始怀疑股票期权存在的负面影响。在2月份的国会听证会上,安然前CEO杰弗里・斯基林承认,股票期权能“超乎寻常”地夸大公司的盈利水平。纽约经纪公司贝尔斯登称,,安然发行了价值1.55亿美元的股票期权。如果将期权成本从20公司利润中扣减,那么当年安然公司的运营利润将下降8%。公司在的运营利润要比不采用期权时高出9.33亿美元,期权不算成本的做法同样使花旗集团的20运营利润提高了9.19亿美元。欧洲保险公司安联保险旗下的一家投资银行表示,如果把所有的股票期权作为费用入账,那么标准普尔500指数成份股年的利润会下降30%(郄永忠,)。

美国对股票期权的改革已势在必行,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IASB)已一致同意批准起草新的会计规则,新规则将要求公司把股票期权列入经营开支。

(二)股票期权是否会诱发经营者新的道德风险

根据现代公司理论,企业所有者――“外部人”与企业经营者――“内部人”之间存在着责任不对等、信息不对称和激励不相容的矛盾。信息不对称会引起经营者的“偷懒”动机以及由此带来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道德风险是指交易合同达成后,从事经济活动的一方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自身效益而做出不利于另一方的行动。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使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与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目标趋于一致,所有者会依赖在企业建立起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股票期权就是企业长期激励的制度安排。

作为激励经营者的手段,股票期权是基于这样一个良性循环假设:股票期权提供激励――管理层更积极工作――公司业绩上升――公司股价上涨――股票期权提供激励。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公司股价的上涨是源自经营者的努力程度还是市场整体变化的因素;第二,经营者是否会通过其它的方式而不是积极工作以提高公司业绩的方式来推动公司股价上升

。第一种情况的存在会削弱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但可能通过改革业绩评价体系加以修正。第二情况即可能存在的经营者的新的道德风险。在美国,高级经理们的年收入中,来源于行使股票期权的收入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福布斯》杂志每年5月对美国800家上市公司经理人的薪酬结构进行调查,股票期权行权平均收益从1985年的4947美元上升到88万美元,增长了178倍,而同期的平均工资与奖金仅从73万美元上升到122万美元,增长不到一倍。据美国《商业周刊》的统计,19美国收入居前10位的CEO收入构成中,长期服务补偿(主要是股票期权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基本上都在96%以上。由于股价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报酬的重要性,很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已经把推高股价作为工作的唯一目标,并不顾一切追求公司股价的上涨。如果单靠扩大销量,削减成本以赢得利润,股价的上升就会很慢,因而经理人员就会为谋了私利而去操纵股价。在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监督的前提下,如果公司的长远发展出现问题时,深知内情的公司管理层会被利益所驱动,不惜通过做假账采制造公司繁荣的假象,从而推动公司股价上涨。

在安然事件曝光之前,从年12月到2001年11月,就出现了三波内部人抛售安然股票的高潮,这期间,安然的高级管理层利用股票期权赚取了数以百万计的美元。安然公司董事长肯尼斯・莱在2001年就通过执行股票期权实现了1.234亿美元的收入。

二、对我们的启示

(一)建立中国特色的长期激励机制

在美国暴霹出来的股票期权问题,表明任何一种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和一成不变的,需要随着市场的变化不断改革和完善。美国的股票期权问题是制度完善中的问题,而我国则是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一方面不能过于神化股票期权,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它出现的某些弊端而否定它的先进性。美国股票期权存在问题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也为我们自己的长期激励制度建设赢得了时间和空间。股票期权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环境和与之相匹配的制度环境。要有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和成熟的经理人市场作支撑,并且在一定的'政策结构下、与其他制度安排的互动中才能有效发挥作用。我国目前股市还是一个弱式有效的市场,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经理人市场,缺乏相关配套的法规。年薪制在我国由于缺乏成熟的条件,变成了经营者增加固定收入的一种方式,与经营者的业绩失去了相关性,没有能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如果照搬美国的股票期权模式,必定会造成“水土不服”的现象,并不能作为替代年薪制的权变策略,真正解决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者长期激励的问题。因此,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美国股票期权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有中国特色的长期激励机制。

(二)加快公司治理步伐

股票期权是把双刃剑,股票期权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完善的监督机制。作为一种先进的长期激励制度,股票期权对监督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激励的力度越大,约束的力度就应越强。对股票期权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约束和制衡机制来实现的。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建立一个由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来代表股东监督经理层,在董事会上设立独立董事为多数的薪酬委员会决定公司员工的报酬及福利,同时也决定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一旦董事会缺乏独立性,独立董事被经理层所操纵,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与监督机制之间就会失去平衡,股票期权不仅会失去效用,诱发经理层新的道德风险就成为必然。继安然事件之后相继暴露的美国公司造假案,表明备受推崇的美国公司治理模式也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许多缺陷,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现象比较普遍,缺乏独立的薪酬委员会,外部董事比例明显较低,“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公司内部人控制严重。根据的一项实证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度(即内部董事人数董事会成员总数)为100%的有83家,占样本数的20.4%;为50%以上的公司占78.2%;在所选530家上市公司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的有253家,占样本总数的47.7%(郑文琼、朱培军,2001)。在这种权力失衡、没有外部人有效监督和约束的情况下,不管是年薪制还是股票期权,都有可能沦为经营者谋求自身利益的合法手段。届时,股票期权不仅不能发挥长期激励的作用,解决年薪制存在的弊端,反而很可能会变为另一场权力资本的寻租行为。因此,在建立长期激励机制的同时,加快公司治理的步伐,强化监督机制已是当务之急。

篇2:新审视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

新审视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

一、美国股票期权制度暴露出来的问题

股票期权萌芽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是指公司授予一定对象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由于股票期权通常是授予公司的经理层,因而经济学界也将其通称为经理股票期权(Executive  Stock  Options,简称ESO)。ESO的实质是授予经营者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它的最大优点是将公司价值变成了经理人收入函数中一个重要的变量,有效矫正经理人短视心理,较好地解决了所有者和经营者激励不相容的问题。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ESO把经理层的'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发挥管理层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达到降低委托――代理成本的目的。

继安然之后,随着环球电信、世通、施乐等一批“经济巨人”会计造假案的纷纷曝光,在美国国内引发对股票期权的质疑,投资者意识到股票期权被滥用可能导致负面影响,要求改革股票期权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对股票期权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股票期权是否是一种支出

在美国,对于股票期权的理论纷争由来已久。股票期权的支持者认为,公司发行股票期权不需任何现金支付,而且还可以获得税收上的优惠。反对者认为,公司是要为股票期权付出代价的,股票期权会造成原有股东权益的稀释,侵害原有股东利益。当期权持有人行使期权,从公司购进股票后,市场上的流通股增加,必然分薄了每股收益。有些公司为维持股票收益水平,不得不动用储备资金回购自己的股票,这样必然影响对其他投资和研发活动的投入。

会计准则的制定者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就开始注意到股票期权的成本问题。1972年,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APB  Opinion  No.25,简称25号意见书)《对职工发行股票的会计处理》(Accounting  for  Stock  Issued  to  Employees),对公司职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25号意见书采用内在价值法计量股票期权,即股票期权的补偿成本(Compensation  Cost)只限于计算日股票的市场价格与行权价格的差额。而事实上大多数固定认股权的行权价格至少会等于计算日的市场价格,不会产生需确认的补偿成本。由于当时股票期权还没有被广泛应用,而且股票期权的成本计算也是一大难题,因此,会计准则制定者决定期权不需纳入成本。80年代初,美国的几大会计事务所向FASB提出具体意见,认为股票期权明显是一种支出,应纳入成本核算。90年代初,有关股票期权问题争论逐渐升温。FASB认为,股票期权计划应当确认报酬成本,包括市场价格等于行权价格的固定型股票期权,理由是:(1)股票期权具有价值;(2)股票期权产生了报酬成本,应当正确计入企业的净收益中;(3)在可以接受的限度内能够估算股票期权的坐标。FASB主张以公允价值取代内在价值法来确定补偿成本,这一主张遭到强烈反对。在多方游说下,美国参议院以88票对9票的结果通过一项反对FASB改变会计准则的非正式决议。FASB于1995年10月发布了SFAS  No.123(简称123号准则)《股票补偿的会计处理)(Accounting  for  Stock-Based  Compensation),123号准则是妥协的产物。新准则鼓励而不是要求企业运用公允价值法,允许企业

[1] [2] [3]

篇3:重新审视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

重新审视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

继安然之后,随着环球电信、世通、施乐等一批“经济巨人”会计造假案的纷纷曝光,在美国国内引发对股票期权的质疑,投资者意识到股票期权被滥用可能导致负面影响,要求改革股票期权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对股票期权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股票期权是否是一种支出

在美国,对于股票期权的理论纷争由来已久。股票期权的支持者认为,公司发行股票期权不需任何现金支付,而且还可以获得税收上的优惠。反对者认为,公司是要为股票期权付出代价的,股票期权会造成原有股东权益的稀释,侵害原有股东利益。当期权持有人行使期权,从公司购进股票后,市场上的流通股增加,必然分薄了每股收益。有些公司为维持股票收益水平,不得不动用储备资金回购自己的股票,这样必然影响对其他投资和研发活动的投入。

会计准则的制定者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就开始注意到股票期权的成本问题。1972年,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APB  Opinion  No.25,简称25号意见书)《对职工发行股票的会计处理》(Accounting  for  Stock  Issued  to  Employees),对公司职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25号意见书采用内在价值法计量股票期权,即股票期权的补偿成本(Compensation  Cost)只限于计算日股票的市场价格与行权价格的差额。而事实上大多数固定认股权的行权价格至少会等于计算日的市场价格,不会产生需确认的补偿成本。由于当时股票期权还没有被广泛应用,而且股票期权的成本计算也是一大难题,因此,会计准则制定者决定期权不需纳入成本。80年代初,美国的几大会计事务所向FASB提出具体意见,认为股票期权明显是一种支出,应纳入成本核算。90年代初,有关股票期权问题争论逐渐升温。FASB认为,股票期权计划应当确认报酬成本,包括市场价格等于行权价格的固定型股票期权,理由是:(1)股票期权具有价值;(2)股票期权产生了报酬成本,应当正确计入企业的净收益中;(3)在可以接受的限度内能够估算股票期权的坐标。FASB主张以公允价值取代内在价值法来确定补偿成本,这一主张遭到强烈反对。在多方游说下,美国参议院以88票对9票的结果通过一项反对FASB改变会计准则的非正式决议。FASB于1995年10月发布了SFAS  No.123(简称123号准则)《股票补偿的会计处理)(Accounting  for  Stock-Based  Compensation),123号准则是妥协的产物。新准则鼓励而不是要求企业运用公允价值法,允许企业选择内在价值法来核算股票期权,但需要追加披露两种方法对本期净利润和每股收益的影响。

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美国高科技泡沫的破裂,决策者们开始担心股票期权潜在的负面影响。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就不无担忧地指出,不把股票期权纳入成本会人为地夸大企业的利润和股票价格。安然公司财务丑闻曝光后,投资者开始怀疑股票期权存在的负面影响。在2月份的国会听证会上,安然前CEO杰弗里・斯基林承认,股票期权能“超乎寻常”地夸大公司的盈利水平。纽约经纪公司贝尔斯登称,,安然发行了价值1.55亿美元的股票期权。如果将期权成本从20公司利润中扣减,那么当年安然公司的运营利润将下降8%。公司在的运营利润要比不采用期权时高出9.33亿美元,期权不算成本的做法同样使花旗集团的20运营利润提高了9.19亿美元。欧洲保险公司安联保险旗下的一家投资银行表示,如果把所有的股票期权作为费用入账,那么标准普尔500指数成份股年的利润会下降30%(郄永忠,)。

美国对股票期权的改革已势在必行,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IASB)已一致同意批准起草新的会计规则,新规则将要求公司把股票期权列入经营开支。

(二)股票期权是否会诱发经营者新的道德风险

根据现代公司理论,企业所有者――“外部人”与企业经营者――“内部人”之间存在着责任不对等、信息不对称和激励不相容的矛盾。信息不对称会引起经营者的“偷懒”动机以及由此带来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道德风险是指交易合同达成后,从事经济活动的一方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自身效益而做出不利于另一方的行动。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使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与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目标趋于一致,所有者会依赖在企业建立起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股票期权就是企业长期激励的制度安排。

作为激励经营者的手段,股票期权是基于这样一个良性循环假设:股票期权提供激励――管理层更积极工作――公司业绩上升――公司股价上涨――股票期权提供激励。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公司股价的上涨是源自经营者的努力程度还是市场整体变化的因素;第二,经营者是否会通过其它的方式而不是积极工作以提高公司业绩的方式来推动公司股价上升。第一种情况的存在会削弱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但可能通过改革业绩评价体系加以修正。第二情况即可能存在的经营者的新的道德风险。在美国,高级经理们的年收入中,来源于行使股票期权的收入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福布斯》杂志每年5月对美国800家上市公司经理人的薪酬结构进行调查,股票期权行权平均收益从1985年的4947美元上升到88万美元,增长了178倍,而同期的平均工资与奖金仅从73万美元上升到122万美元,增长不到一倍。据美国《商业周刊》的统计,19美国收入居前10位的CEO收入构成中,长期服务补偿(主要是股票期权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基本上都在96%以上。由于股价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报酬的重要性,很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已经把推高股价作为工作的唯一目标,并不顾一切追求公司股价的上涨。如果单靠扩大销量,削减成本以赢得利润,股价的上升就会很慢,因而经理人员就会为谋了私利而去操纵股价。在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监督的前提下,如果公司的长远发展出现问题时,深知内情的公司管理层会被利益所驱动,不惜通过做假账采制造公司繁荣的假象,从而推动公司股价上涨。

在安然事件曝光之前,从年12月到2001年11月,就出现了三波内部人抛售安然股票的高潮,这期间,安然的高级管理层利用股票期权赚取了数以百万计的美元。安然公司董事长肯尼斯・莱在2001年就通过执行股票期权实现了1.234亿美元的收入。

二、对我们的启示

(一)建立中国特色的长期激励机制

在美国暴霹出来的股票期权问题,表明任何一种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和一成不变的.,需要随着市场的变化不断改革和完善。美国的股票期权问题是制度完善中的问题,而我国则是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一方面不能过于神化股票期权,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它出现的某些弊端而否定它的先进性。美

国股票期权存在问题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也为我们自己的长期激励制度建设赢得了时间和空间。股票期权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环境和与之相匹配的制度环境。要有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和成熟的经理人市场作支撑,并且在一定的政策结构下、与其他制度安排的互动中才能有效发挥作用。我国目前股市还是一个弱式有效的市场,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经理人市场,缺乏相关配套的法规。年薪制在我国由于缺乏成熟的条件,变成了经营者增加固定收入的一种方式,与经营者的业绩失去了相关性,没有能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如果照搬美国的股票期权模式,必定会造成“水土不服”的现象,并不能作为替代年薪制的权变策略,真正解决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者长期激励的问题。因此,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美国股票期权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有中国特色的长期激励机制。

(二)加快公司治理步伐

股票期权是把双刃剑,股票期权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完善的监督机制。作为一种先进的长期激励制度,股票期权对监督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激励的力度越大,约束的力度就应越强。对股票期权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约束和制衡机制来实现的。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建立一个由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来代表股东监督经理层,在董事会上设立独立董事为多数的薪酬委员会决定公司员工的报酬及福利,同时也决定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一旦董事会缺乏独立性,独立董事被经理层所操纵,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与监督机制之间就会失去平衡,股票期权不仅会失去效用,诱发经理层新的道德风险就成为必然。继安然事件之后相继暴露的美国公司造假案,表明备受推崇的美国公司治理模式也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许多缺陷,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现象比较普遍,缺乏独立的薪酬委员会,外部董事比例明显较低,“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公司内部人控制严重。根据的一项实证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度(即内部董事人数董事会成员总数)为100%的有83家,占样本数的20.4%;为50%以上的公司占78.2%;在所选530家上市公司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的有253家,占样本总数的47.7%(郑文琼、朱培军,2001)。在这种权力失衡、没有外部人有效监督和约束的情况下,不管是年薪制还是股票期权,都有可能沦为经营者谋求自身利益的合法手段。届时,股票期权不仅不能发挥长期激励的作用,解决年薪制存在的弊端,反而很可能会变为另一场权力资本的寻租行为。因此,在建立长期激励机制的同时,加快公司治理的步伐,强化监督机制已是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 徐珊.美国股票期权的两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J].财务会计,2001,(6).

[2] 郄永忠.改革期权制[N].中国证券报,2001-07-19.

[3] 黎自成,王明华.股权制的激励机制与国有企业改革[J].财贸经济,2002,(7).

[4] 郑文琼,朱培军.股票期权在国际比较与借鉴[J].宏观经济研究,2001,(9).

[5] 季向宇.论股票期权在我国的适用性[J].财贸经济,2000,(4).

篇4:重新审视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

重新审视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

继安然之后,随着环球电信、世通、施乐等一批“经济巨人”会计造假案的纷纷曝光,在美国国内引发对股票期权的质疑,投资者意识到股票期权被滥用可能导致负面影响,要求改革股票期权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对股票期权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股票期权是否是一种支出

在美国,对于股票期权的理论纷争由来已久。股票期权的支持者认为,公司发行股票期权不需任何现金支付,而且还可以获得税收上的优惠。反对者认为,公司是要为股票期权付出代价的,股票期权会造成原有股东权益的稀释,侵害原有股东利益。当期权持有人行使期权,从公司购进股票后,市场上的流通股增加,必然分薄了每股收益。有些公司为维持股票收益水平,不得不动用储备资金回购自己的股票,这样必然影响对其他投资和研发活动的投入。

会计准则的制定者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就开始注意到股票期权的成本问题。1972年,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APB  Opinion  No.25,简称25号意见书)《对职工发行股票的会计处理》(Accounting  for  Stock  Issued  to  Employees),对公司职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25号意见书采用内在价值法计量股票期权,即股票期权的补偿成本(Compensation  Cost)只限于计算日股票的市场价格与行权价格的差额。而事实上大多数固定认股权的行权价格至少会等于计算日的市场价格,不会产生需确认的补偿成本。由于当时股票期权还没有被广泛应用,而且股票期权的成本计算也是一大难题,因此,会计准则制定者决定期权不需纳入成本。80年代初,美国的几大会计事务所向FASB提出具体意见,认为股票期权明显是一种支出,应纳入成本核算。90年代初,有关股票期权问题争论逐渐升温。FASB认为,股票期权计划应当确认报酬成本,包括市场价格等于行权价格的固定型股票期权,理由是:(1)股票期权具有价值;(2)股票期权产生了报酬成本,应当正确计入企业的净收益中;(3)在可以接受的限度内能够估算股票期权的坐标。FASB主张以公允价值取代内在价值法来确定补偿成本,这一主张遭到强烈反对。在多方游说下,美国参议院以88票对9票的结果通过一项反对FASB改变会计准则的非正式决议。FASB于1995年10月发布了SFAS  No.123(简称123号准则)《股票补偿的.会计处理)(Accounting  for  Stock-Based  Compensation),123号准则是妥协的产物。新准则鼓励而不是要求企业运用公允价值法,允许企业选择内在价值法来核算股票期权,但需要追加披露两种方法对本期净利润和每股收益的影响。

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美国高科技泡沫的破裂,决策者们开始担心股票期权潜在的负面影响。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就不无担忧地指出,不把股票期权纳入成本会人为地夸大企业的利润和股票价格。安然公司财务丑闻曝光后,投资者开始怀疑股票期权存在的负面影响。在202月份的国会听证会上,安然前CEO杰弗里・斯基林承认,股票期权能“超乎寻常”地夸大公司的盈利水平。纽约经纪公司贝尔斯登称,2000年,安然发行了价值1.55亿美元的股票期权。如果将期权成本从2000年公司利润中扣减,那么当年安然公司的运营利润将下降8%。公司在2001年的运营利润要比不采用期权时高出9.33亿美元,期权不算成本的做法同样使花旗集团的2001年运营利润提高了9.19亿美元。欧洲保险公司安联保险旗下的一家投资银行表示,如果把所有的股票期权作为费用入账,那么标准普尔500指数成份股2001年的利润会下降30%(郄永忠,2002)。

美国对股票期权的改革已势在必行,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IASB)已一致同意批准起草新的会计规则,新规则将要求公司把股票期权列入经营开支。

(二)股票期权是否会诱发经营者新的道德风险

根据现代公司理论,企业所有者――“外部人”与企业经营者――“内部人”之间存在着责任不对等、信息不对称和激励不相容的矛盾。信息不对称会引起经营者的“偷懒”动机以及由此带来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道德风险是指交易合同达成后,从事经济活动的一方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自身效益而做出不利于另一方的行动。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使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与自身的利益最大

[1] [2] [3]

篇5:浅析美国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浅析美国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一)APB  No.25会计处理方法。根据No.25的规定,股票期权的价值计量采用内在价值法。理由是:1.内在价值易于计量,便于理解;2.员工不能把期权的时间价值转换为现金。因计量时间的不同,股票期权分为固定型和业绩型。固定型股票期权的计量日是授予日;业绩型股票期权的计量日为数量和价格双方都已知的第一日,因而在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而是在会计期末对行权价格和可购数量进行估计,得出报酬成本,以后每到会计期末对以前估计的数额进行修正,直至服务期满日。

(二)SFAS  No.123的会计处理方法。具体文件是美国FASB于1995年10月发布的《股票型报酬的会计处理》。FASB主张以基于员工股票期权或相似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来确定补偿费用,此方法不同于内在价值法。但这一主张招致诸多批评,以至FASB后来不得不做出妥协,允许企业仍选用内在价值法来核算股票期权,但需要追加披露两种方法对本期净收益和每股收益的影响。这些披露将提供给报表使用者更具可比性的信息。FASB认为必须在财务报表中确认报酬成本的理由是:1.股票期权具有价值;2.计量企业净收益时应包括给员工的有价值的金融工具的报酬成本;3.在可以接受的限度内可以估计员工股票期权的价值。FASB选择授予日作为计量日,其原因在于:一是在授予日,职工与企业双方就计划的条款达成了共识,雇员为了获得奖励从授予日开始提供服务,企业也从授予日开始负有义务;二是根据授予日的股票价格确定股票型报酬奖励的报酬成本,在授予日计量具有说服力且与条款相符;三是这种选择与公认会计原则下其他权益的计量是一致的。

从两种处理方法的不同可以看出,No.123对补偿费用的衡量和入账方式要求比较严格,计算出的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比No.25的同类指标要低。一些业绩较差上市公司便有机可乘,利用No.25来隐瞒亏损,粉饰报表。这就是FASB要求实施公允价值入账法的内在原因。

二、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主要问题

股票期权计划中的主要会计问题就是对补偿费用的处理,所谓补偿费用,是指公司向经理及员工发放股票期权代替薪金所实际承担的费用。其处理具体有五个方面:

(一)补偿费用的计量问题。No.123号认为,在采用公允价值法时,补偿费用应以报酬的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先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单个期权的价值,再计算预计给予的期权数,然后确定补偿费用金额。该模型须考虑6个因素,即行使价格、股票市价、期权的预计有效期限、股票价格的预计浮动性、预计股票股利和每一时期连续复利计息的无风险利率。No.25则认为,补偿费用应以计量日股票市价超过股票期权的行使价格的差额来计算。一般认为,No.25要求的方法简单,但从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角度考虑,No.123准则要强于No.25。笔者认为,不管是修改传统的期权定价模型,还是考虑弃权和不可转让的影响,并不能充分反映授予日员工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所有因素,也不能在授予日可靠地计量公允价值,加之我国尚未形成股票期权市场,期权以公允价值计量很不现实,因而补偿费用和期权用内在价值计量更为合理。

(二)补偿费用的会计处理。No.25规定:补偿费用等于在“计价日”股票公允价值超过行使价格的部分,具体的会计处理为:

1.在期权授予日确认补偿费用,同时确认一项所有者权益:

借:递延资产――股票期权补偿费用

贷:资本公积――股票期权准备

在期权有效期内的`各会计期末,摊销期权补偿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递延资产――股票期权补偿费用

期权行使日,若雇员行权,应做如下处理:

借:现金

资本公积――股票期权准备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票溢价

2.在期权行使日确认补偿费用,按股票市价增加股本和资本公积,行使价格与市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费用:

借:现金

管理费用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票溢价

在公允价值法下,期权的账务处理与内在价值法类似,但公允价值入账后不做改动,因此不必在行权之前的各会计期末调整期权的账面价值,但企业要确认一大笔费用。

(三)补偿费用的提取问题。根据FASB的规定,如果以现值或低于现市值价格发行股票期权,其费用必须从公司利润中提取,但如果雇员行权时,股价大于授予日市场价格,公司也可在会计处理上享受好处。

(四)补偿费用的摊销问题。美国No.123要求补偿费用在服务期间摊销,即员工由于获得股票期权而给企业带来的补偿费用应当分摊至员工提供劳务的各年限内,但服务期限的确定并不容易,因此这种方法很难实施。美国会计界比较统一的意见是:由于企业发放股票期权而带来的补偿费用应当分摊至股票期权计划有效期的各年度中去,在最终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最终的补偿费用总额。按照股票期权所规定的有效期来分摊补偿费用的确较为简便,但是股票期权计划的有效期限一般是跨年度的,因此,调整时将会影。向企业收益的高低。

(五)补偿费用的入账时机。No.25规定,补偿费用应于计量日确定。对于许多股票期权计划,计量日通常是授予日,而另一些股票期权的计量日为行使日。No.123认为,在采用公允价值法时,补偿费用应于期权授予日确定。理由是:1.有助于股东了解公司管理层报酬及管理成本情况,从而有效加强对雇员的监督;2.经营者股票期权在授予日即入账,可以减少公司税负,而且如果期权最终未行使,可以节省基于这部分的税负。但实际上,这种入账方式有可能降低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因为如果股票期权在行使前就从公司利润中提取,将会导致公司利润下降,有可能使公司股价下跌,从而使股票期权贬值,进而无法起到激励雇员的作用。对于股东来讲,可以通过授予雇员享受股票升值所带来的利益免去支付现金的负担,如果股票期权即时入账,它的激励作用将会大打折扣,反而加重股东的负担。因此,笔者认为,选择行使日作为计量日更为合理。

通过对美国股票期权会计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尽管股票期权是一种有效的长期激励工具,但是它的应用是有条件的。它需要有比较健全的经理人才市场,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市场,以及透明程度高的公司信息披露和完整的公司法、证券法、税法、会计准则等基本的法规框架。目前在我国,这些条件并不完全具备,如果盲目推行股票期权制度势必欲速则不达,加之传统的股票期权也需要进一步改进,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只有在相关条件具备时,结合自己公司的具体情况对传统的股票期权进行调整,才能够利用股票期权这把双刃剑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

篇6:我国试行“股票期权”制度探析

我国试行“股票期权”制度探析

一、问题的提出

在讨论如何规范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如何避免59岁现象等问题时,人们认识到企业经营者是否拿到相应的报酬已不仅仅是一点得失问题,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尽快建立经营者年薪制;在关于建立年薪制讨论中则主张在基本年薪、效益年薪之外再加上“股票期权”,认为这是一种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制度,并已在各地试行。而源于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本身并没有约束经营者的制度设计。为此试行中进行了改良,提出我国企业实行股票期权制度,既要结合部分企业和地区的一些作法,借鉴吸收国外的有益经验,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订试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指导方针。(注:参见《对经营者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载《人民日报》8月9日第9版。)以武汉、 北京等地为典型的股票期权试点也因此各具特色。

以北京的试点为例,经营者要先拿出一部分现金,买进本公司的实股,然后可得到实股1至4倍的期股,经营者在3 年内再以既定价格分期缴纳股款,将期股逐步购买变成实股。不过经营者在缴足所持有的全部期股的股款之前,其所持有的这一部分股份只有表决权和收益权,没有所有权。待全部股款缴足后,期股的所有权才属于经营者。经营者任期届满2年后,经审计合格,该股份可以出资人受让方式变现。 所以北京实施股份期权试点的方式又被概括为“3+2”方式。即先是在任期3 年内将期股认购成实股,待任期结束2年后就可以变现。 (注:参见《期股激励经营者股东化》,载《北京青年报》1911月11日第2版。 )企业实行期权要经受三步考验。第一步即要求必须是效益好、管理到位的企业方有资格参与期权试点。第二步是要使企业实现连年的高比例净资产收益,这样期股的收益和所持实股的收益才能抵补每年应交的股款。否则经营者每年须再拿出一定数额的现金投入企业,才能得到他应得的股权。第三步是要接受多方严格审计。(注:参见《期权能否造就一代新富》,载《北京青年报》年12月5日第17版。 )作为股票期权试点企业的北京双桥制药公司副总经理李士鑫谈了对期权的看法。他说如果出资10万元持有公司股份,得到的股票期权是出资的3 倍即价值30万元,这就意味着他在任期三年中,企业每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达到25%以上,实股和期股收益达到10万元,3年中不需要自己掏钱, 期股即可变现,能拥有价值40万元的股份。相反,如果公司每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低,要想保住应得股权,他每年必须再掏出大量现金投入企业,而且有可能最后血本无归。用李经理自己的话说,经营者所面临的压力是所谓“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注:《期权能否造就一代新富》,载《北京青年报》1999年12月5日第17版。)

从以上试点经验不难看出,股票期权原来是作为充实年薪制内容、提高经营者报酬的一项制度被引进的。但由于想使其成为具有奖励与约束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的复合机制,在试点中几经改造,就变成了经营者对企业效益的担保机制,使人感到其约束机能要大于激励机能。面对这样一种股票期权制度,恐怕大多数经营者都会心有余悸。那么股票期权原本是什么样的制度,它为什么能在国外被广泛利用呢?

二、期股探析

股票期权(STOCK OPTION)又称“股票选择权”或“股份期权”,在我国又常称其为“期股股权”。简单说它是公司给予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可用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份的权利的制度。综观各国实行的股票期权制度,以购买股份的财源为标准,大致可将股票期权分为以下三类:1.公司从市场购回本公司股票,然后给予经营者以一定价格、在一定期间内购买该股票的权利,经营者行使权利后再以市价出售这些股票,以赚取权利取得价(买入价)与权利行使价(卖出价)之间的差价利益。2.公司给予经营者新股认购权,经营者可在一定期间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公司购买新股,然后出售,以赚取差价利益。3.公司仅以金钱方式向经营者支付权利赋予时的股价(权利取得价)与一定期间经过后的股份(权利行使价)之间的差价,而不向经营者移转股份。在这一定期间内仅股份利益属于经营者,即经营者有对股份的利益请求权,但不能行使表决权,也不能转让或继承。(注:参见日本《商事法务》第1470号,10月第5期。)

我国现行的股票期权试点与上述国外的股票期权制度无论在方法上还是理论上都有不同,其中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股票期权的形成不同。我国各地股票期权试点模式虽不尽相同,但在要求经营者必须购买这一点上是相同的,有的地方是用经营者应得奖金抵交股款,(注:如武汉,参见1999年10月28日《中国财经报》。)多数是象北京的作法,要求经营者在任期内分期缴足股款,否则将扣掉其应得奖金或所持其他实股。而国外的做法是,公司用可分利润到市场上买回本公司股份或授予经营者以新股认购权,待经营者欲行使股票期权时,可以既定价格购买该股份,再选择适当时机在市场上出售,以赚取差价利益。

从以上比较可以引伸出一根本不同就是,我国经营者购买的期股是自始就确定了的,即自始就是必须买的,只是在没有缴足股款时,不为经营者完全所有,给经营者一段兑现的时间,在该期间届满时缴足股款者即可取得股份的完全所有权。由此,我国的股票期权“期”在实股的取得上,即经营者在一段时间内,必须缴足期股(虚拟股)的股款将其变为实股,所以我们又称股票期权为“期股股权”;而国外的股票期权是“期”在权利的行使上,即经营者在一段时间内,有自由选择是否按既定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所以又谓“股票选择权”。这一不同也就使我国试点中的股票期权,没有真正体现它作为一种报酬制度的激励优势,而更具有经营担保的味道。

第二,实施股票期权的指导思想不同。我们一直将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提并论,想用股票期权来解决这对矛盾。所以在试点中,一方面大谈提高经营者的收入,用经济利益激励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而另一方面又要将其收入,甚至将其过去或未来的收入充作经营上的抵押担保,未达到预期效益时,以此向公司承担责任。即我国股票期权试点中的经营者要行使权利,需要完成股票期权协议中约定的各项考核指标,未完成者不仅不得行使权利,还要被扣除其所持实股的收益或其他收入等经济利益。

而国外股票期权的行使,完全由权利人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自主决定。当股票市场价格上升,主要是作为股票期权标的的本公司股票价格有上升趋势、有利可图时,股票期权的权利人会行使权利;而当该股票价格处于下跌态势,无钱可赚时,权利人可以放弃这项权利。所以,国外的股票期权制度是以股价上升为媒介,以股票收益为杠杆的经营者激励制度,不含所谓的约束机制。即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没有设置经营抵押担保的用意。

进一步分析上述不同,可以看出我国股票期权试点中更深层次的问题。

首先,我国试行的股票期权制度带有明显的行政管理色彩。经营者要将期股变为实股,必须年年达到股票托管协议中的各项指标。可见在这项制度中,考核是关键。但我们所谓的考核指标是由作

为国有大股东的法人或主管机关事先制定的,主观因素、推测因素、公式化因素极强。另外,国有股东权的行使人或主管机关的代表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直接从公司效益、股票价值中获取收益的股东。换言之,他们是国家公务员,其本人并不能从公司利润中得到收益。这种特殊立场就影响到他们与公司经营者签订的股票托管协议中各项指标的订立,及其对指标实施的监管,也使股票期权制度特有的经营者业绩与股东利益连动的主旨大打折扣。

其次,又将所有与经营捆绑在一起。经营者在公司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应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和个人特长,并根据行业特点及市场需求来经营、发展其所任职公司的事业。经营者的经营职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干涉。股东若认为经营者不称职,可以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撤换。任免经营者是股东的权利,但认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如果经营者在工作中有违法或失职的问题,其所承担的责任应是违反公司法上忠实义务的故意行为所致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和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行为所致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股东只能通过诉讼形式请求法院认定,而不能直接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说股票托管协议中的各项指标,是股东或主管机关与经营者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订立的契约,经营者完不成指标要承担违约责任,似有道理。但这种股东与经营者订立年度利润指标来发展生产,达不到指标即以违约论的作法实在不是管理现代化大企业的作法,不是我们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 恰恰与所有和经营分离的现代企业运作机制背道而驰。这会象曾经搞过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一样,造成经营者只图当年利润指标的完成而不计企业长远利益的短期行为。在股票期权试点中,通过作为公司股东的国有法人组织或政府主管机关制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实际上限制了公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更是超出公司法来追究经营者的责任,最终又将公司的经营置于所有者的绝对控制之下。

最后,我国尚不具备发展股票期权制度的空间。股票期权之所以是经营者报酬的组成部分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报酬制度、是职工持股的一种但又有别于职工持股制度,就因为它是以股价的上涨为媒介的一种经营者业绩与股东利益连动的立体设计,需要有实施的空间。而我国的试点企业大部分是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票不能流通,没有市场价,也就不能起到以股价上涨为媒介的激励作用。特别是,我们试点中多规定经营者必须买,在本没有通过市场价格上涨获取收益的可能,反而要承担股本被抵缴责任金时,就使本应是取得收益的一种权利,实质上变成了经营者的义务。这与股票期权以股票的市价来激励经营者的初衷是格格不入的。

三、期股利弊得失

从本质上看,股票期权既是对经营者过去业绩的回报,又是对其将来业绩的一种期待,而后者的意义更大。这也是它不同于传统报酬制度的地方。具体说,股票期权制度旨在将公司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是一种使经营者的工作业绩与公司效益相联系、公司效益与股票价格相联系、股票价格与股东利益相联系、股东利益与经营者收益相联系的经营者报酬制度。我们应该看到,股票期权制度有其特殊的功能,但同时该制度本身也存在不尽人意或有待改善的地方。试分析几点如下:

1.效果连动(业绩、效益、股价、报酬)的不完全性。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可提高公司效益,进而带动股价的上升。若给予经营者以股票期权,使其在努力创造业绩中,通过权利的行使,获得高额收入,也就同时实现了股东利益。即经营者的最佳成绩也就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但是,这种连动性是不完全的,或说它只是逻辑上的安排,现实中的情况未必如此。首先,在一个现代化的大型企业中,经营者个人的工作成果怎么显现,个人业绩是否就能直接变为公司的效益,这个问题在国外也并未完全解决,而在我们今天的国有企业中就更为突出。因国有企业的地位决定它必然受到来自国家的关爱,会有政策的倾斜、资本的支持。所以说,公司的效益并不完全出自经营者的`工作,国有公司效益的好坏与国家这一因素是有重要关系的。其次,公司效益的提高可以拉动股价的想法是出自股票的价值在于公司利润和一般利息率之差这一理论,(注:[日]中村孝俊编,詹天兴、王海沙译《证券市场入门》,中国经济出版社版,第104页。)但是, 若没有能反映公司效益与股价内在关系的证券市场,这个连动性也就不存在了。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属于初级阶段,没有形成健全规范的市场机制,所以很难达到这种连动的效果。

2.股票期权主体资格的不确定性。股票期权既然是作为一种报酬支付的,就应该只有确实为公司带来了效益的人才有资格取得这份报酬。那么在一个大型企业中谁有资格得到股票期权,就成了非常难以确定的事情。国外在制度之初,也是将股票期权授予最主要的经营者,但是仅授予董事,还是包括首席执行官等高级管理人员,曾一直是个问题。现在国外股票期权的对象已扩大到本企业的所有员工,可以说从另一个角度解决了这个问题。我国试点中股票期权的对象仅限于经营者的范畴。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经营者应包括董事与经理两级人员。但由于公司法规定有与企业现实脱节的地方,所以真正要划清哪些人属于经营者的范畴,明确股票期权主体的资格,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越是大型企业,越需要依靠集体力量,越看重企业各机关及人员之间的配合,也就越不容易选定授予股票期权的对象。宽了会形成另一种大锅饭,造成公司乃至股东利益的损失;窄了也会形成不公平的局面,打击一些人的工作积极性。特别是我国正处在企业制度改革当中,企业领导班子即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这也给股票期权主体资格的认定增加了难度。

3.股票期权对公司经营的负面影响。一般都指称股票期权是一种长期激励机制,但这个所谓的长期也是相对而言的。特别是在有既定考核指标的情况下,为完成指标或为了有利于行权(行使股份期权),公司经营者会怠于投入人力物力去搞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因研究开发新技术影响当年利润率;会避免作出积极的经营决策,放弃某些经营上的机会,因经营判断是要承担风险的。这些明哲保身、但求无过的不作为,都会影响公司的创新与发展。从这个意义上看,经营者为确保即将到手的股票期权利益,有可能在经营上退缩,以至影响或牺牲公司的长远利益。

4.股票期权对股东利益的负面影响。股票期权是以经营者买卖本公司股票赚取差价利益为收入的,这意味着公司将自己的所得转移给了经营者,实际上是股东利益的一种让渡。另外,股价上涨是股票期权制度的媒介,因此容易产生经营者操纵股价的弊端。如果经营者利用其手中的权利为自身利益多做一些工作,甚至是一些内幕交易的话,就会大大损害一般股东的利益。所以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公司应以章程选择是否采用股票期权制度,并且只有当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将股票期权授于经营者时,才可以具体实施这项制度。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须根据公司效益及现实情况来决定是否授予股票期权,并要决定被授予人的姓名、所授予股份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以及行使期间和行使条件等等,(注:日本商法第280条之19.)以此保护股东的利益。

四、对策:因势利导完善经营者报酬制度

股票期

权是一种公司经营者报酬制度,但不是对任何类型的企业都适用。从国外的实践经验看,也主要适用于上市的股份公司和新设的高科技公司。前者的经营机制成熟、经营者业绩评定有一定基础,经营者收入与股东利益连动,形成重视股东利益的经营态势,股票期权作为经营者的报酬发挥其特有的功效。而后者的主要目的在于以股票期权弥补新设企业因财力不足,而不能对经营者支付高额报酬的不足,它将高新技术企业的期望值和股票升值率凝聚成一种特殊的报酬支付给经营者,以确保新成立的小型企业也能雇到最好的经营人才。

我国引进股票期权制度也要首先考虑适合它的企业,但就以上分析总的来看,我国普遍推行股票期权的条件尚不存在,大面积的试点也没有必要。至于想使股票期权制度成为既能激励又能约束的双刃剑,在法律技术上是作不到的。经营者激励机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即公司制度中的经营者报酬制度;而经营者约束机制的法律化乃是经营者责任制度,两者并不能合二为一在一个制度中解决。股票期权是经营者手中的一种权利而非义务,所以只能起到激励作用。如果明确了股票期权的制度宗旨、如果考虑到对其改良的成本问题、如果对我国现行经营者报酬制度作一全面实际的调查研究,就不会由政府主导试行股票期权,更不应该在我国现阶段广泛推行。

笔者认为我国的经营者报酬制度以“基本年薪+效益年薪”足矣。这既解决了以往的不计企业效益,经营者收入均一的不合理,又作到了经营业绩与企业效益挂钩、与股东利益相联系;既增加了经营者的收入,又形成了股东本位的经营态势。而且这也符合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公司法第38条、103条规定,经营者报酬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即股东大会应决定基本年薪总额(一般不需要年年评定)及根据年度决算的利润水平决定效益年薪总额。至于每个经营者得多少,应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定的额度内,视实际工作情况分配。可以说我们有能够体现激励机制的经营者报酬制度,需要的只是正确理解和认真执行。

李黎明

篇7:我国试行“股票期权”制度探析

我国试行“股票期权”制度探析

一、问题的提出

在讨论如何规范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如何避免59岁现象等问题时,人们认识到企业经营者是否拿到相应的报酬已不仅仅是一点得失问题,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尽快建立经营者年薪制;在关于建立年薪制讨论中则主张在基本年薪、效益年薪之外再加上“股票期权”,认为这是一种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制度,并已在各地试行。而源于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本身并没有约束经营者的制度设计。为此试行中进行了改良,提出我国企业实行股票期权制度,既要结合部分企业和地区的一些作法,借鉴吸收国外的有益经验,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订试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指导方针。(注:参见《对经营者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载《人民日报》1999年8月9日第9版。)以武汉、 北京等地为典型的股票期权试点也因此各具特色。

以北京的'试点为例,经营者要先拿出一部分现金,买进本公司的实股,然后可得到实股1至4倍的期股,经营者在3 年内再以既定价格分期缴纳股款,将期股逐步购买变成实股。不过经营者在缴足所持有的全部期股的股款之前,其所持有的这一部分股份只有表决权和收益权,没有所有权。待全部股款缴足后,期股的所有权才属于经营者。经营者任期届满2年后,经审计合格,该股份可以出资人受让方式变现。 所以北京实施股份期权试点的方式又被概括为“3+2”方式。即先是在任期3 年内将期股认购成实股,待任期结束2年后就可以变现。 (注:参见《期股激励经营者股东化》,载《北京青年报》1999年11月11日第2版。 )企业实行期权要经受三步考验。第一步即要求必须是效益好、管理到位的企业方有资格参与期权试点。第二步是要使企业实现连年的高比例净资产收益,这样期股的收益和所持实股的收益才能抵补每年应交的股款。否则经营者每年须再拿出一定数额的现金投入企业,才能得到他应得的股权。第三步是要接受多方严格审计。(注:参见《期权能否造就一代新富》,载《北京青年报》1999年12月5日第17版。 )作为股票期权试点企业的北京双桥制药公司副总经理李士鑫谈了对期权的看法。他说如果出资10万元持有公司股份,得到的股票期权是出资的3 倍即价值30万元,这就意味着他在任期三年中,企业每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达到25%以上,实股和期股收益达到10万元,3年中不需要自己掏钱, 期股即可变现,能拥有价值40万元的股份。相反,如果公司每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低,要想保住应得股权,他每年必须再掏出大量现金投入企业,而且有可能最后血本无归。用李经理自己的话说,经营者所面临的压力是所谓“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注:《期权能否造就一代新富》,载《北京青年报》1999年12月5日第17版。)

从以上试点经验不难看出,股票期权原来是作为充实年薪制内容、提高经营者报酬的一项制度被引进的。但由于想使其成为具有奖励与约束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的复合机制,在试点中几经改造,就变成了经营者对企业效益的担保机制,使人感到其约束机能要大于激励机能。面对这样一种股票期权制度,恐怕大多数经营者都会心有余悸。那么股票期权原本是什么样的制度,它为什么能在国外被广泛利用呢?

二、期股探析

股票期权(STOCK OPTION)又称“股票选择权”或“股份期权”,在我国又常称其为“期股股权”。简单说它是公司给予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可用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份的权利的制度。综观各国实行的股票期权制度,以购买股份的财源为标准,大致可将股票期权分为以下三类:1.公司从市场购回本公司股票,然后给予经营者以一定价格、在一定期间内购买该股票的权利,经营者行使权利后再以市价出售这些股票,以赚取权利取得价(买入价)与权利行使价(卖出价)之间的差价利益。2.公司给予经营者新股认购权,经营者可在一定期间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公司购买新股,然后出售,以赚取差价利益。3.公司仅以金钱方式向经营者支付权利赋予时的股价(权利取得价)与一定期间经过后的股份(权利行使价)之间的差价,而不向经营者移转股份。在这一定期间内仅股份利益属于经营者,即经营者有对股份的利益请求权,但不能行使表决权,也不能转让或继承。(注:参见日本《商事法务》第1470号,1910月第5期。)

[1] [2] [3] [4]

篇8: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制度建设

自1月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已有中捷股份、苏泊尔、广州国光等几十家上市公司提出股票期权激励的具体方案,其中部分公司已经进入了实施阶段,还有100多家公司也纷纷表示将推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国上市公司正在风风火火地展开一场通过使用股票期权来激励管理人员勤勉敬业的运动。

以股票期权为手段激励高层管理人员尽职敬业,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上市公司中早已成为惯例,而且事实证明,这一制度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的确有助于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在美国,有关薪酬方面的现有研究已经一致表明: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价的股票期权已经成为CEO收入中最大的一部分(Murphy[];Baker[1999];Matsunaga[1995];Yermack[1995])。但股票期权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问题有待解决。在这方面,国外很多学者经过深入细致的分析,取得了大量富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很值得我们借鉴。

Terry Baker, Denton Collins以及Austin Reitenga找到证据表明相对较高的股票期权薪酬与那些能够降低期权授予日之前收益的操控性应计项目会计选择相关联,而且当管理人员能够在期权授予日之前公开报告利润时,这种相关性更强。Eli Bartov和Partha Mohanram经过实证研究发现公司内部高管人员通过调节可操控性应计项目来虚增企业利润、抬高股价,然后又利用内部信息,在虚增利润转回之前、股价尚未下跌的时候,大规模执行股票期权,从而大大增加了来自股票期权的现金收入。Jeffrey L. Coles,Michael Hertzel以及Swaminathan Kalpathy研究了员工股票期权重新发行前后的盈余管理情况,他们发现在宣布取消高管人员股票期权之后、重新发行股票期权之前的期间内可操控性应计项目异常的低,说明管理人员明显存在人为压低利润的盈余管理行为,以便取得行权价较低的股票期权。此外,管理人员为了提高股票期权的收益,不仅仅限于通过盈余管理操控公司利润这种单一手法,还有其它多种手段。Yermack通过研究发现,CEO们经常在有利的季度盈利消息发布之前收到股票期权奖励。与此相似,Aboody和Kasznik发现,CEO们也经常在自愿披露的不利消息之后、有利消息之前,收到股票期权奖励。他们的发现表明CEO们很可能为了增加股票期权的价值在股票期权授予日期的确定以及授予日期前后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机会主义操控行为。

此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考克斯最近曾表示:很多美国公司存在“日期倒填”、故意欺骗、伪造文件以及蒙骗董事会或投资者等不同程度的股票期权欺诈现象。考克斯同时指出期权欺诈已经成为会计丑闻和随后公司改革之后美国公司不得不面对的有关公司治理方面的首要挑战。

国外研究人员得出的结论以及目前愈演愈烈的股票期权欺诈现实使我们不得不对股票期权有一个更为全面、深刻的认识,不能只看到股票期权有利的一面,而对其弊端视而不见,应该经过深入细致的客观分析之后,通过一些制度安排来进一步发挥股票期权的自身优势,解决现有问题,做到扬长避短,使其成为更客观、更公正、更有效果的激励手段,而不再是管理人员牟取个人私利的工具。

一、加强股票交易市场方面的制度建设。

股票期权制度将公司员工的薪酬直接与股价挂钩,从而间接地与公司经营业绩相联系,曾被学术界和企业界认为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激励制度。但这项制度的真正有效运行是以股价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经营业绩为前提的,这就需要有一个健康、理性的股票市场作为基础,而加强股票交易市场的制度建设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证交易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以及保护中小股东等弱势群体利益无疑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将为股票期权真正发挥有效激励作用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证。加强制度建设,除了要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之外,更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不断完善交易制度,尤其应该尽快推出可以“卖空”股票的“看跌期权”交易制度。“看跌期权”可以使精明的投资者或者投资分析师有机会“卖空”股价虚高的股票,从中获取投资收益,同时虚高的股价也能够因此回归到比较正常合理的价位,这样股票市场的价格才能真正反映公司自身的真实价值,股票市场才能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从而也有利于股票期权的实施。

公司发放给高管人员的股票期权是一种“看涨期权”,其收益主要取决于股票价格未来的上涨空间。为了能够实现个人收益最大化,高管人员会想尽一切方法提高股票的未来价格,这些方法中既包括正面积极的,例如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增加销售收入、控制成本等手段增加净利润,从而提高股价,也包括负面消极的,例如通过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操纵股价等手段,使得股票价格维持在虚高价位。在前一种方法下,公司实实在在地增加了自身价值,此时上涨的股票价格有公司的真实价值作支撑,在没有特殊事件发生的情况下,股票价格不会回落;而后一种方法,只是靠欺骗投资者暂时性抬高股价,这种股票价格由于没有真实价值的支撑,不可能长久维持,一定会发生价值回归、股价下跌。推出“看跌期权”的交易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上市公司高管人员采取后一种提高股价的方法,投资者对没有真实业绩支撑的“虚高股价”并不看好,通过“卖空”这种股票从中取得投资收益,同时也有效地抑止了股价的不正常上涨,这样使得高管人员只能选择积极正面的方法来增加其股票期权的价值。

篇9:股票期权制度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股票期权制度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股票期权制度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张涌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与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完善,在国有企业中探索一种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股票期权制度作为近年来在西方国家中行之有效的一种企业激励机制,在我国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注意力。那么,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律体系下,推行股票期权制度会遇到那些法律问题呢?本文试图从这方面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股票期权制度(ESO)发源于企业竞争最激烈的美国。自80年代起至今,美国大多数公司都实行了这种制度。继美国之后,许多国家的企业都纷纷引进这一制度,实践证明了这是一种建立激励机制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据报道,全球排名前500家的大工业企业中,至少有89%的企业对经营者实行了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而股票期权制度就是在国有企业中建立激励机制的一种尝试。目前,我国部分城市已经开始进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探索,上海、武汉、深圳还制定了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办法。一些在香港上市的红筹高科技公司如四通、联想、方正等,也纷纷引入股票期权制度。

一、股票期权制度的概念

股票期权,是由企业的所有者向经营者提供激励的一种报酬制度。通常的做法是给予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一种权利,允许他们在特定的时期内(一般3

5年),按某一预定价格(通常是该权利被授予时的价格)购买本企业普通股。这种权利不能转让,但所购股票仍能在市场上出售,这样,经营者就可以获得行权(Exercise)当日股票市场价格和行权价格(ExercisePrice)之间的差价。如果在该奖励规定的期限到期之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或者管理人员不能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那么这些奖励股份将被收回(例如公司以雇员当时的购买价格购回这些股份)。

实施股票期权制度是为了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联系起来,避免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经理人员的行为短期化倾向,使管理人员从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使得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利润获得大幅度提高。但是,为了起到效果,奖励的规模必须足够大,也就是说,奖励对管理人员来讲必须是可观的。如果奖励规模不够大甚至相应于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其他收入来说很小,那么也就起不到激励机制应有的作用了。

二、股票期权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使企业能够不断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

为了吸引、留住优秀人才,许多高科技公司都向高层管理人员提供优厚的薪酬。而对于高层管理人员来说,股权的吸引力远大于现金报酬,现在股票期权已经成为高科技行业中一个吸引人才的重要砝码。通过股票期权制度,优秀人才可以获得相当可观的回报。同时,由于股票期权制度具有延期支付的特点,如果管理人员在合同期满之前离开公司,他就会丧失本来可以获得的期权,这样就加大了管理人员离职的机会成本。

(二)、股票期权具有不确定性,而且能使公司在不支付资金情况下实现对人才的激励。

在股票期权制度下,企业授予管理人员的仅仅是一个期权,是不确定的预期收入,它的价值只有在管理人员经过若干年的奋斗,使公司经营业绩上升和股票市价上涨后才能真正体现出来,这种收入是在市场中实现的。公司始终没有现金流出。如果以增发新股的形式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公司的资本金还会增加。同时,经理人员在取得股票期权后,会比较容易接受相对较低的基本工资和奖金。这一点对处于创业阶段的高科技公司来说尤其重要。

(三)、股票期权制度可以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

所谓代理成本主要是指由于经营者代替股东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而引起的额外成本。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股东无法知道管理人员是在为实现股东收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还是已经满足平稳的投资收益率以及缓慢增长的财务指标;股东也无法监督管理人员到底是否将资金用于有益的投资,还是用于能够给他本人带来个人福利的活动。通过股票期权,将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长期收益的不确定性联系起来,从而激发管理人员的竞争意识和创造性,无形当中就有可能将代理成本降到尽可能低的标准。

针对我国国有企业中经常出现的“59岁现象”,股票期权制度可以矫正部分国企管理人员的短视心理。在股票期权制度下,管理人员在退休后或离职后仍可以继续拥有公司的期权或股权(只要他没有行使期权或抛售所持股票),会继续享受公司股价上升带来的收益。这样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就会从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而不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从而有效地克服了传统激励机制下管理者行为的短期性。

(四)、股票期权制度体现了人力资本的产权价值。

所谓人力资本,是指知识、技能、资历、经验和熟练程度、健康等的总称,代表人的能力和素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认为,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特殊市场合约,在工业化时代,决定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主导要素是企业拥有的物质资本。所以,在企业中,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就占据着统治地位:出资人的利益高于其他要素所有者的'利益;企业经营决策的最终决定权也掌握在股东手中。但是作为倡导知识经济的今天,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物质资本的地位相对下降,而人力资本的地位相对上升,特别是企业经营者的知识、经验、技能,在企业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既然承认人力是一种资本,那么就必须承认劳动者拥有人力资本的产权。企业经营者的人力资本是一种稀缺性资源,传统薪酬制度已不能体现这一稀缺性资源的产权价值。而企业经营者作为这种人力资本的拥有者,在客观上有成为企业所有者的要求,股票期权制度是时代变迁的产物,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因此说,股票期权制度体现了人力资本的产权价值。

三、与股票期权制度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股票期权的股份来源问题。

公司通过把股权赠予或配予经理阶层和优秀员工的方法,以增加他们的归属感及对公司的忠诚,进而提高员工的生产力。那么用什么方法让员工持有公司的股权?在国外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由原股东把其股权出让予雇员(公司由单一大股东组成且股份属于私人股份时较适宜),二是由公司增发新股予雇员(比较通行),三是公司自二级市场上回购股票来支付股票期权的需求。在国有企业中由于所有者缺位,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法可能会导致企业经营者将国有股份低价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且,国有股份的出让受到诸多限制并且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因此第一种方法实际上难以操作。第三种方法在我国则有着难以逾越的制度障碍,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这是因为回购自身股份实际上等于减少公司的资本金,间接导致的结果是债权人的权益可能会受损,而且也不利于国家对公司进行监控。当然,立法者在制订法律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需要也是原因之一。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参考第二种方法,通过一个专门的“员工购股权计划”来解决这个问题。即根据公司的扩股计划,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在公司历次增资扩股时预留一部分普通股股票作为公司认股权计划可用股份。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股份转让行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

(二)、股票期权计划的生效条件。

一个股票期权计划的生效一般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股票期权计划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股票期权计划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受益人;2、股份计划所涉及的证券总数及其上限;3、受益人所获得的认股权数目及上限;4、规定认股期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年);5、制定期权行权价的基准(通常不低于授予日前五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的80%);6、促请参与人注意认股期权附有的投票权、股息、转让权及其它权利;7、该计划的最长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十年)。8、订明已授出期权遇公司资本化发行、供股、分拆、合并时调整期权价的规定。其次,获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必须与公司订立股权计划协议。期权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其持有人有权利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以一定的价格向对方购买(或出售给对方)一定数量标的物。股票期权制度是建立在员工与公司订立认股计划协议的基础之上的,离开了认股计划协议,股票期权制度也就无从谈起。最后,股票期权计划的所有内容不能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对股票期权制度的明确规定,但与股票期权制度关系比较密切的主要有《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股份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及其他的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股票期权的不可转让性以及行权之后的有限转让。

根据股票期权的性质及其实施方案来看,股票期权是不可转让的,否则也就违背了其将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相统一的初衷了。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比如,美国国内税务法规规定,股票期权不得转让,但是期权拥有人可以在遗嘱里注明某人对其股票期权有继承权,当期权拥有人死亡、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出现时,其指定的家属或朋友就有权代替他本人行权。

行权之后,受益人就拥有了公司普通股股票,成为公司现实的股东。这时候,受益人可以选择持有股票,作为对公司的长期投资;也可以选择将股票出售以获利。但是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30条第6款有规定:“公司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三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三年后在任职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并须经董事会同意。”由此可见,除非受益人在行权之后离开公司,否则由于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其所获的公司股票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有条件的转让。

上述三点只是股票期权制度涉及的法律问题中的冰山一角。事实上,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对股票期权制度的直接规定,所以在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过程中难免会碰到这样那样的法律问题。如何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全国性的股票期权制度管理法规,如何协调股票期权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在当前已显得十分迫切。政府有必要参照国外的实践对股票期权实施过程中的行权价格、有效时期、期权数量上限等方面作原则性的规定,但其它方面则由企业与接受期权的员工自行约定。政府还有必要修改现行的某些相关的规章制度,如税收、信息披露、监管等方面的制度以适应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需要。惟有如此,才能对大批国有企业推行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也才能使稳定的制度供给形成后对公司发展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篇10:吴敬琏呼吁有步骤推广股票期权制度

吴敬琏呼吁有步骤推广股票期权制度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日前指出,当前应在完善应用环境的同时,用规范试点的方式,有步骤地推广股票期权制度。

吴敬琏是在“中国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研讨会”上作上述表示的。他说,股票期权需要比较健全的经理和专业人才市场,需要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健全的资本市场和透明程度高的公司信息披露,此外,完善的《公司法》、《证券法》、《税法》、会计准则等基本的法规框架也必不可少。这些条件目前在我国并不完全具备。然而,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任务刻不容缓,因此,我们必须选择一些条件较好的企业,用规范试点的方式,有步骤地推广包括股票期权制度在内的长期激励方式。

与会专家指出,我国企业目前的激励制度仍然与发达市场经济中的情况有很大不同:一是多数企业的薪酬制度还是上级行政机关主导型的,而且薪酬组合中缺少长期激励因素,这使得为企业创造价值的激励不足;二是所有者缺位,使得在许多企业中出现经营者自己给自己定薪酬的不正常状况。这两种情形都会影响企业的有效运转,最终损害所有者和其他相关者的利益。

(记者尹涛)

中国证券报(10月10日)

篇11:推行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推行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激励方式的选择一直是企业运营中一个具有全局意义的问题,经营者股票期权ESO(Executive Stock Option)是国外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普遍采用的一种激励方式,现已登陆我国并付诸实践。作为一种薪酬制度的股票期权不同于人们通常所说的作为金融衍生工具的股票期权。经营者股票期权的主要内容是,董事会下属的薪酬委员会授予经营者在未来的某一段时间内以一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选择权,持有这种权利的经营者通过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这种行为称之为“行权”),可以获得股票市价和行权价之间的差价。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的个人利益就同公司的股价表现(股东权益的市场体现)联系起来,可以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联系起来,避免了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经营者的行为短期化倾向,可以使经营者从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从而使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利润获得大幅度提高。

国外实证研究表明,股票期权对降低代理成本、推动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国许多企业也实施了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但从实践来看,在国外效果很好的`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效果不太明显。笔者认为在我国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并非所有行业都适用股票期权制度

从激励理论的角度看,只有经营者的努力与绩效紧密相关的行业才能最大地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从国外的股票期权制度广泛运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事实可以说明,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高成长的特征,经营者的努力可以较快地体现于业绩的成长,从而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因此,我国实行股票期权制度也应有的放矢。对于某些传统行业或处于衰退期的行业,比如石化、钢铁等行业几乎全部是国有性质的大型企业,企业改革难度大,因而以往改革所触及的范围相当有限,特别是在管理层的激励机制方面长期以来无所作为,要扭转这种外在原因造成的行业普遍低效的局面,股票期权制度在目前状况下给了我们一个选择,但以长远的目光来看,必须另辟蹊径。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

在我国很多上市公司中,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在激励的依据和模式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很可能出现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借推行股票期权制度之机,实现个人资本的原始积累。为此,必须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股东大会下设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业绩评价与激励委员会,负责确定对经营者的激励政策。

三、税收法规不明确的问题

实施股票期权制度与年薪制度的一个重大差别就在于,后者是按年份缴纳所得税,而对前者来说,是按经营者股票期权兑现后的收入一次性纳税,还是按任期内不同年份获得的收入分期纳税,税法中尚不明确。为此,必须完善税法,明确纳税要求。

四、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股票来源问题

国外企业用于股票期权激励的股票额度既可以在发行时预留,也可以从二级市场上回购,还可以通过再发行取得。但是我国大多数股份公司在企业改制时没有预留股份,现行股票发行政策也不允许存在预留新发行股份的做法,使得上市公司无法通过正常的增资扩股获得实施股票期权所需的股票;而相关的经济法规又规定除了减资和接受股东捐赠(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注销)以外,上市公司不得持有自己的股票。因此,要完善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必须尽快更新相关法规。

五、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资金来源问题

实施股票期权制度既然赋予经营者按照预先规定的价格来购买股票的权利,也就允许他们可以以低于发行价来购买股票,由此而形成了差价资金由谁支付的问题。由于公司发行新股应贯彻同股同权的原则,每个购股者应按相同的价格购买,且在公司财务上,发行新股的资金收入不能有缺口,所以差价资金由谁来支付就成为一个要从制度上解决的问题。在西方国家,实施股票期权制度所需资金是由公司税后利润提供,这些利润属股东权益范畴,既然股东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而激励经营者,由此引发的成本也理应由股东支付。在我国目前有关公司的实践中,股票期权的激励资金却是从当年利润中提取的。由于在税前和税后的利润中支出对企业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因此,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并及时推出有关会计准则,保障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合理、规范和统一。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认为,作为一种长期激励工具,股票期权的有效应用是有条件的,它需要有比较健全的经理人才市场,比较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健全的资本市场和透明程度较高的公司信息披露,以及完善的《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法规框架。目前在我国这些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是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任务又刻不容缓,因此,必须努力改造和完善现有的格局,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在规范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同时,选择一些条件较好的企业,采用规范试点的办法,有步骤地推广包括股票期权制度在内的长期激励方式。

作者:景东丽

篇12:浅论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司股票期权制度的制约

浅论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司股票期权制度的制约

浅论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司股票期权制度的制约

秦江锋

2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第19章题为“增加居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其中有这样一段话“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要提高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工资报酬,充分体现他们的劳动价值,可以试行期权制。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约束、监督和制裁制度。”我国政府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把股票期权企业制度提出来。对于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一个企业内部实施何种激励制度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去规定和引导吗?我想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企业采取何种制度完全是企业的自治事务,法律只要提供一个公平、合理、民主的规则平台而已。

如果说证券市场具有有效性是股票期权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那么,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则是股票期权制度充分发挥长期激励作用的保证。美国是股票期权制度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股票期权制度最发达的国家,这和其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密不可分的。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上还相差甚远,这种不完备的法律体系就构成了我国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主要法律障碍。股票期权面对着法定资本制度的制约,在股票来源、股票流通等方面存在法律的障碍。而且在股票期权方案的公告和中小股东寻求司法保护等方面也有许多缺陷和不足之处。本文将围绕公司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特征、法定资本制对期权制度的影响和个人所得税收的方面展开论述:

一、公司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特征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股票期权制度创设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当时美国的一些公司为了逃避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而向公司员工推出的一种员工薪酬计划。此后该制度被其他国家公司广泛的借鉴,同时赋予了公司激励制度内容,将公司的利益和经营者的劳动与受益紧密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利益共同体。减少了现代企业中的代理成本,或者说把经营者利益与股东利益动态的捆绑起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因此,当代股票期权制度就具备了三重功能。一是合理的避税功能。由于大多数国家鼓励经济发展、鼓励向企业投资,对资本利得税的征收相对个人所得税比较低。而对于企业来讲当企业给员工一定数量股票,在会计处理上是计作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相应地减少了企业向国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而悄然的分配给自己公司职工。二是激励企业员工极大的为公司劳动。股票期权制度设计的核心部分就是给予自己员工在未来以一定价格购买自己公司股票的权利,当员工经过努力工作后,公司股票上涨,如果公司给员工约定购买股票的价格小于此时股票市值时,其职工就有从股票市值与股票价格差价中得利的机会,员工就可以行使购买权,从而拥有一定数量的股票。在购买公司股票一定时间后,如股票市值仍大于自己购买价,则员工可以从中二次得益。一次是劳动报酬所得部分,另一部分是资本利得部分,且劳动报酬所得部分借助资本利得合理的避开了高额的个人所得税。相反,此时的股票市值如低于公司约定的购买价,公司员工可以放弃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如想要再次激励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就必须重新制定股票期权方案或者对原有方案进行修改。公司通过股票期权制度就把员工劳动绩效与员工利益挂起钩来,在联动中公司的资产增大增多,股票市值上涨,股东从中受益。三是具有公司筹资功能。公司员工行权购买公司股票时,相对应的要向公司付出一定的对价,即按照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订的价格×员工本人可以购买的股票数量付给公司购买价款。公司虽然付给员工的股票,而在赋予股票的同时也得到了一笔资金,增加了公司的资本。故公司股票期权计划具有一定的筹集资金的功能,能扩大公司资本。既类似于授权资本制度下公司折价发行股票,又类似我国公司对员工定向募集资金制度。不论股票期权类似于何种制度,从公司资本上讲行权后公司的帐务上是增加了资本金的。因此,一定程度上可以讲股票期权制度具备有筹资功能。

由于具有上述功能,股票期权制度在现在企业制度中扮演者相当重要的角色,在大多数国家公司中,被广泛应用。虽然不时地有一些内部人控制财务信息,而影响股票市值的丑闻传出。但是由于该制度在公司治理中有着相当的优势而被广泛应用,而且被发展中国家采纳。我国的一些经济理论者,为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为解决我国目前公司代理成本问题,解决“59岁现象问题”也纷纷从不同的角度向国内介绍国外股票期权制度。在经济学家介绍该制度的同时,国内一些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看到股票期权制度的优势。因此该制度在国内部分省市也逐渐的开始探索实行。国内在探索的过程中出现了五花八门的各种类似股票期权制度的激励制度。主要包括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储蓄-股票参与计划、股票奖励、业绩股票、业绩单位、内部人收购、账面价值增值权等多种方式。而这些公司极力制度的推出也受到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先后制定了各种形式的指导性意见,供当地企业参考。如北京市《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权激励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京体改发[]23号)和《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持股工作指导意见》(深府[201*]8号)等文件。在各地实施准股票期权制度的同时,一些学者从各个方面评价了国内企业实施的股票期权制度,并提出一些改革性建议值得探讨。本文要讨论的股票期权制度不是像一些经济学家那样对股票期权制度讲解,而是注重通过讨论股票期权制度的本质并从法律层面上分析当前股票期权的尴尬境地,分析当前法律对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束缚,希望法律能为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松绑,避免公司为避开现行法律制度障碍而采取的曲折方案,减少公司不必要的政策制定成本。故本文的观点是:“一个公司法人实施何种激励制度是无关紧要的,只要公司股票激励方案不违反国家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制度。公司在自制范围内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包括各种形式的股票期权制度。把制度选择权利交给股东,让集体意志来决定公司激励政策。”

由于公司实施何种激励制度是公司自治制度范围之事,因此除税法以外的法律没有必要对之进行干涉,否则有可能违反了公司自治原则,从而很容易使公司陷入责权利不明的境地。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公司各种新的财务制度,特别是激励制度的推出,最先引起法律注意的是税法。因为公司财务与国家税务两者是博弈中的一对,双方都想通过法律手段从中得利。税法通过税收政策调整促进或抑制股票期权制度的发展。同样我国也不例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对公司股票期权制度进行规制。从另一面讲国家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的提出了股票期权制度,肯定了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存在发展。我们从期权的定义出发,通过分析国外相关激励制度,可以从中归纳出股票期权制度的四个主要特征:

(一)自治性。公司的自治性是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独立意志表现。公司起初成立的目的就是要组建一种高度自治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意志,能够独立的表达公司意志,并承担对立的财产责任。公司自治性本质要求法律不应过多的强制公司独立自治行为,更多的是让公司独自经营,自主决定。而公司意志的体现是通过股东集体意志体现的,或者说是让股东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的,其表现载体是公司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文件主要之一,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属于公司社团的自治性规章,是公司重要事务所作的规范性和长期性的协议安排,在章程中除了有必要记载事项外,还有相对事项的记载和任意事项的记载。这些事项时规定了公司的基本或主要的公司制度的,期权制度作为公司激励制度之一,理应写入公司章程中,以体现出公司自治的意思表示。法律不应该强制性的规定股票期权制度,而应把这种制度作为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进行公司的自治处理。

股票期权制度作为一项公司自治事项的制度。首先在制定公司股票期权制度时就应贯彻了自治思想。通常股票期权方案由公司薪酬委员会设计出,经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一种情况是公司在成立时就制定了股票期权方案,则可直接体现在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通过后,并经公示后生效。此时制度具有公司宪法性效率,除非经过严格的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否则董事会及其管理层必须无条件服从。另一种情况就是在公司成立之时没有制定股票期权制度,没有把该制度写入公司章程中,而是由后来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经过公示或登记后成为有效的公司法律文件。此时也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加入股票期权制度。其次在制定每次股票期权方案时,也体现出公司自治思想,具体方案由于涉及到股票期权的价格、时间、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等问题,故需经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而表决的原因主要是这种激励制度涉及到了公司股票。因为股票作为资本涉及到各方利益的原因。其一是股票增加,其二是老股东有无优先购买权,其三股票的增加或折价发行稀释了老股东的股票价值,其四是对老股东的表决权构成威胁。故此,每一次期权方案都必须经股东大会通过,否则公司自治权受到威胁,管理层或董事就有进行自我交易,占用了公司机会。再次是股票期权在实施过程中,要有董事会和薪酬委员会具体负责,此时由于涉及到授予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也应一同参与股票期权的授予过程。在授予的过程中也体现出公司意思自治的特性。

股票期权属于公司的自治事务范围,而其方案的设计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由于方案中要涉及到股票来源问题,这一点正是集体意志受到公司法强制压迫的关键所在。相反,在授权资本制度国家股票来源问题,股东大会决议受到法律约束较小。但是对于公司法施行法定资本制度的国家,股票来源问题将是公司法对集体意志强制制约。如何保障充分体现公司意思自治,则成为公司法面临一项资本原则大挑战。我们将在第二部分具体分析公司法的资本制度利弊,解析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对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自治权时遇到的强行性法的制约。

(二)法定性。公司从建立之初就是被强行法规制而成,因此具有鲜明的法律规制性特征。股票期权制度虽然具有较强的公司自治性特征,但是它同时具有法定的一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股票期权制度方案程序法定性。股票期权方案由薪酬委员会制定交由董事会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由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表决程序通过后,才能成为公司有效文件得以执行。在表决的过程中,公司法应当强制表决程序的公平、公正性,应当股票期权制度在公司法中表决事项列入到股东大会的职权中,而不能授权董事会表决,否则就留下有侵害股东利益的机会,扭曲了股票期权制度的本来目的。在提案权方面,应否排除个别股东、职工或部分股东、部分职工的提案权,也是应该有相应的公司法律来规制的,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董事会下属的薪酬委员会设计方案,而后又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哪种提案方式对公司激励制度更有益,目前也无定论。但本文认为有董事会提出议案比较合理、方便、有益,可以减少公司成本支出。股东和员工的提案可以由其他途径解决,如向薪酬委员会或董事会提议等方法。在程序法定中最重要的是要让股东大会拥有股票期权的绝对表决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方案的公正性。故此应当在公司法中对激励制度程序进行规制。二是公示法定性。股票期权作为公司重要的激励制度,其方案的公示就更为重要。法律应强制公司对其期权的方案及实施计划进行及时全面真实地公告,保证披露的质量。特别是对公开公司对其期权计划尤其强调他的公示性,如不及时全面真实公布期权方案就易造成股票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侵害股民的利益。股票市值不能正确反映股票价格。在我国股票弱势市场的情况,对信息公开、及时、真实得要求尤为重要。故应从法律上强制信息的公开性,保证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时更有益于公司股票增值,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当前我国在信息披露方面虽然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进行规制,但是由于没有很好的保护措施和处罚手段,在加上执法上的松散和守法上的意识淡薄等原因。造成了股票市场虚假、迟延信息、不全信息诸多怪异现象,严重的影响了股民的投资利益,打击了股民的投资积极性和热情,同时为不法投机行为培育了土壤。针对信息披露问题我们将在第二部分讨论我国当前法律在规制信息披露上的缺陷,以图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提供一个良好的信息平台。三是诉权法定。常言道:有权利就应该有救济的途径。在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过程中,有两类人可能处于劣势地位。一是中小股东,二是期权被授予人。在我国当前国有股强大,控股股东占绝对优势地位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或许借鉴股权分值方案的表决办法,采取资本多数表决制度与流通股中小股民独立表决制度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更为妥当;或许通过采取表决代理制度和机构投资的方式能和国有股东很好地抗衡。但不论采取那种方式的表决方案来抑制控股股东,我们认为在改革表决方案的同时为中小股东谋求一条诉讼途径是至关重要的。法律也只有通过法律的手段为中小股东的权利开辟一条诉讼通道,才是解决问题的司法途径。在我国公司法仅仅为股东在很少方面提供司法救济的手段情况下,也应该以法定的形式为中小股东在表决权等方面提供司法救济。同样我们把中小股东的诉权也放入第二部分进行讨论。第二种弱势地位的.人是被授予股票期权的人,通常情况下员工在相对于公司强大是处于劣势的人。当他们的股票期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借助劳动雇用法律关系通过司法途径方式进行解决。我们在后面主要讨论的是中小股东的诉权问题,劳动争议就不再涉及。四是税收法定。正如前文所讲的股票期权制度最初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国家对企业和个人征收所得税而设计的。当然该制度广泛地实施必然引起税法的关注,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法的重视。在国家和公司员工争夺利益的时候,税法就显现出公法色彩,强制性地站到不可动摇的地位。正如英美法系所贯彻的私法神圣那样,国家能而且只能通过立法的手段从公民手中征收财产。否则如何体现宪法上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的宪法性宣言。税法的强制性讨论将在第三部分钟展开,分析利与弊。

以上四个方面股票期权的法定性是由股票期权的自制性向外辐射而来的,或者可以说股票期权自制性是第一位次的,而其法定性是第二位次的,是由第一性决定的。在股票期权制度的设计中,考虑到自治性是主要的是公司自治权的体现,而在自治权实施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其法定性,因为法定性是为自治性服务的,是自治性必要的补充。自治性与法定性的关系表现在法律层面上就是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税法和劳动法等诸多强制性法律规则要为公司激励制度开辟道路,提供平台,而不是为公司自治权设置障碍。

(三)双益性。顾名思义“双益性”是指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后公司与员工双方都从中受益,得到了双赢的效果。一方面对于公司员工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了以一定价格购买将来公司股票的权利,只要规定的将来股票市值高于该约定价格,员工就可以从股票的差价中取得利益的机会。另一方面公司通过实施股票期权方案,可以取得员工为取得股票期权而付出的购买股票的资金,增加了公司的资本金,加大了其他公司控制和收购本公司的难度。同时公司通过企业会计制度把股票期权列入费用,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增加了企业的利益。有权利就可能有利益,对于任何人来说,拥有的权利不能给自己带来利益的权利不会使用的。经济法中首先假设的前提是人是一位经济人,是以利益为首位的。股票期权实施过程中公司与员工虽然将达到了双赢的效果,但是员工要想实现自己的利益的前提条件就是他手中拥有的股票可以卖出去,或者讲只有股票能够在市场上流通才能取得现实的利益,倘若股票不能在市场上流通,股票个人利益就不能达到最大的实现。打击了员工的积极性,违背了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设计的初衷,破坏了股票期权双赢的局面。因此股票期权中的股票流通就成为股票变现的关键。股票流通可以有多种方式解决,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公司参考股票市值购回期权人手中的股票,另一种方式是通过证券市场卖出股票或通过机构投资者有条件收购持股人的股票。无论采取那种方式,持股人要想达到现实利益必须卖掉自己手中的股票,而卖掉股票就必须达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支持,或者说通过法律为此类股票开辟交易通道。而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强行性规定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完全把股票流通的途径给堵死了,阻碍了员工利益的实现,违反了股票期权双益性特征。因此我们在第二部分中要分析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条文对股票流通的阻碍。

(四)非对称选择权。公司在实施股票期权过程中有两次选择权出现。第一次选择权是公司通过期权计划选择谁可以拥有在未来能够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这种选择权是通过股东大会的集体意志体现出来的,只有那些具有一定条件资格的公司员工才有取得公司期权的机会。这种选择权是主要的,在股票期权制度中占绝对的地位。因为只有该选择权确定后,员工才有选择购买股票或放弃购买股票的权利。而第二种选择权是被授予员工所拥有的卖与不买的权利,或者讲员工拥有的购买股票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如前所述员工的选择权是受到公司选择权的制约且处于被动、次要地位。此外非对称选择权还可以从企业员工股票期权的定义中提炼出来:“上市公司按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的员工的一项权利。”上市公司授予员工就是公司对员工的第一次选择权,而员工的一项权利则是第二次选择权,此时员工可以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总之,非对称选择权通过股票这个媒介把公司与员工紧密地联系起来,把劳动与利益联系起来,从而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股票期权作为现在公司的一种激励制度,其法律特征有很多。本文在写作过程中紧紧围绕股票期权概念论述,主要讨论了四个方面的特征。在论述上侧重公司与员工就股票期权法律关系是不对等的,目的是想从其特征中引发出我国当前公司法、证券法对股票期权制度的制约。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自然总是寻找最短的道路”。的确股票期权制度也正在冲破种种制度制约因素,寻找自己的最佳栖身之地。

二、法定资本制对实施股票期权的影响

法定资本制,系指设立公司时,不仅应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而且所记载的金额应全部收足,公司才能成立。在采用法定资本制的情况下,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每次行权,都需要履行增资扩股手续,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登记等,这些法律程序却大大降低了股票期权的实施效率。而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注册资本额在有关部门登记且记载于公司章程只要符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即使股份没有缴足,股东、发起人只要认购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最低数额公司即可成立,余额则授权给董事会随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增加资本。如果在法定资本制下,推行股权期权计划,每实施一次股票期权计划或每个人行一次权都涉及股本变动,都要履行增资扩股程序无疑会增加公司成本。而在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留存股份不仅有利于股票期权的受权人机动行权,也有利于公司董事会进行机动增资的安排,还能简化操作降低公司推行股票期权计划的成本。

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第25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立即缴纳全部股款”,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资本在公司成立前已全部由股东们充实缴足。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制。在法定资本制度的束缚下,对于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而言法定资本制度的障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股票来源、持股限制等方面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二是法律在中小股东利益的力度有所欠缺。因此,我国要推进股票期权制度,必须在吸收国外成熟市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消除法律上的制约因素,为股票期权制度的发展提供一个自治的法律空间。

(一)、法律对股票来源的制约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首先必须解决股票的来源问题。在美国,股票期权制度所需的股票来源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公司的留存股票。即实行授权资本制国家的公司在成立时预留的股票。二是增发新股。即公司通过增发新股来满足股票期权授予时所需的股票。三是从市场上回购股票。公司从二级市场上购回本公司部分股票来解决股票的来源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票期权制度实施股票来源的三种方式都存在着较大的制约。

对发行新股的制约

我国法律法规虽然未明确禁止以发行新股作为股票来源,但由于受到有关政策和规定的限制,使这一方式缺乏实施的可行性。

首先,我国法律对新股发行的条件要求严格。《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第139条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中国证监会20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更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规定了更高的门槛。诚然,对于通过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以扩大生产经营的公司来说,严格的发行条件有利于避免因融资行为泛滥而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但对于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来说则有点苛刻。第一是《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须距前一次发行“间隔1年以上”,其立法本意有两点,一是公司前一次发行募集资金需要一定时间落实,二是观察其是否按所承诺的用途使用及是否全部使用,倘该募集资金未按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使用或尚未使用完毕,则不能或毋须再次募集资金。对于拟实行股票期权计划的上市公司来说,激励公司员工的目得与前两点没有冲突。因为公司发行新股的目的在于作为期权计划的行权来源,与前一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不具有必然的联系。第二是要求“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且“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要求又给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加了一层制约。实施股票期权的目的是上市公司为公司的利益而采取股票期权计划以对公司员工予以激励,盈利与否,则不构成公司是否实行股票期权计划的必要性条件。第三是发行新股在时间上必须间隔一年以上,使股票期权制度失去了机动灵活性与股票期权制度的时间性发生冲突。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行权时须间隔一年,而实际上股票期权的行权情况是在一年内可能有多人多次。

其次,新股发行对象与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发生冲突。我国证券市场开放初期,《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文件对公司向本公司职工配售股份作了规定,国家体改委发布《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也明确了内部职工股的合法性。不久之后,国家体改委即下文,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立即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而我国《公司法》第133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法律限定了新股发行的对象为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及社会公众四种。自然人对象,除发起人外,只有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公司期权股票新股发行对象是授予公司自己的员工,可见法律对发行对象制约。

再次,新股发行程序复杂。新股发行虽然已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但仍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第一,我国《证券法》第16条也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决定;……”。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的规定,公司发行股票需要经过受理、初审、复审、核准等若干阶段。对于公司股票期权制度,由于时间因素较强,当股票市值高于行权价时,股票期权持有人就有行权的欲望,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新股发行条件却须经过若干繁琐的程序,较长时间以后才有可能获得批准,而这时股市早已一波三折了。第二,工商登记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繁琐。以发行新股作为股票期权的行权来源,在现有的工商登记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下,执行起来有诸多不便。《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缴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和第48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准后的30日内发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并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按照现行规定,上市公司因股票期权持有人行权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须“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如前所述,股票期权是一种非对称选择权,员工人可以行权,也可以放弃行权;可以选择在这个时间行权,也可以选择在那个时间行权。而按照我国现行的工商登记管理规定,只要有人行权,公司就必须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及时公告,从而使股票期权方案的实施程序复杂化。

股票回购的制约

公司从二级市场上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即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问题。公司回购自己股份对公司的影响力是双重的,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如允许公司收购自身的股票,必定导致资本减少,有损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动用自身资金收购自身股份其后果在形式上是公司成为它自身的成员,公司与股东混为一体而导致权利义务关系不清,在实质上变成公司管理层减少股东权益,控制公司股份,极易发生侵占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违法行为。虽然回购股票存在上述弊端,但是对于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问题各国的立法态度有所不同,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欧洲的限制型和美国的自由型。也就是说欧洲国家对于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行为原则上禁止,例外许可。我国立法上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做法,因此对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没有提供可以运行的空间。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149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购回本公司股票,一是为了减少注册资本,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即不允许库存股的存在,从而截断了以股份回购作为股票来源的途径。而《美国示范公司法》对于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规定,原则上是自由的,即只要法律或公司章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公司出于善意,并且是为了公司正当目的,公司可以自由取得自己股份。美国对回购股票并不是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而是用于“目得善意”进行规制。如何解决我国公司回购自身股票问题,本文认为可以考虑有条件地允许公司从二级市场上回购自己的股票的办法。增加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而有条件地回购股份的例外性规定。条件规制主要有:1、目的上的限制。我国公司法应增加公司可取得自己股份的原因,但也不能像美国那样自由,故应列举规定可取得自己股份的原因。可借鉴德国有关规定。德国股份公司法第71条第1款第2项规定,为公司职工或公司的关联企业的人员购买的需要,公司可取得自己股票,第8项则明确禁止公司以买卖自己股票为目的而取得自己股份。从原则上要求公司取得自己股份需有正当目的和正当理由,即使属法定原因之列,如目的不当仍不得取得自己股份,防止公司以合法的形式为不法行为。2、数量上、期限上的限制。为防止公司经营者或大股东借回购之机控制、支配公司,法律应限制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数量,同时应规定公司保有这部分股份的最长期限。德国股份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了员工持股取得自己股份的票面总价值与公司已经购进且仍然占有的其他股票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基本资本的10%。对于公司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而持有自己股份的期限限制,日本商法典第211条规定公司应自买进股份时起6个月内让与员工,未向董事或使用人转让的,应在相当时期内处分。由于同样的原因我国对期限限制也应从严规定,宜借鉴日本,采用6个月的期限,在此期限内须向符合规定的行权人发售,未能发售的部分应在该期限内于一级市场上发行。3、财源上的限制。由于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很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各国公司法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财源进行限制,一般要求公司须以可分配盈余为财源来回购自己股份,以使债权人利益免遭过分侵蚀。如日本商法典第210条之2第3项规定,取得自己股份的财源仅限于可分配盈余,第210之4第1项规定,在取得自己股份之际,若预测取得时的营业年度终了有亏损之虞的,不得取得自己股份。公司有盈余时就可取得自己股份,并不受财源限制。如果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回购股份同时将盈余部分向股东分配殆尽,无疑是抽逃出资,规避债务的行为。4、程序上的规制。针对公司回购自己股份易使股东平等原则遭破坏这一问题,公司法应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程序进行规制。首先公司取得自己股份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推行股票期权计划回购自己的股份,如果回购价高于行权价,公司承担了成本,使股东可获得的收益减少。其次公司依法用可分配盈余回购自己股份,属于盈余分配事项,依公司法规定当属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之一。最后回购股份还会影响股权结构,影响股东之间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5、证券法律上的规制。证券法第60条、61条、62条规定的报告书均没有将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作为应披露的事项。公司回购自己股份并将其回复到已核准发行但尚未发行的状态会减少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改变公司股票的供需状况,影响公司资产、资本、现金流、盈余分配等财务状况,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影响。并可能使股东的每股收益提升,这些都会影响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防止公司经营者利用公司回购自己股份之计扰乱证券市场,谋得不当利益,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故此证券法律也应对公司回购股份进行规制。首先证券法应将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决定作为内幕信息,禁止知情人员利用此进行内幕交易。其次证券法律应要求公司持续披露回购自己股份的情况,使投资者能借此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也使监管者能利用此进行有效监管。最后上市公司欲在证券市场上回购自己股份,应在回购前将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回购计划向证监会或证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同时为防止经营者利用此进行内幕交易、炒作公司股票等违法行为,应规定经营者出售行权所获股票的报告制度。

同股同权制约和优先认购权制约。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对公司实施股票期权制度而言,公司职员应发行股票期权而持有的股票权力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如表决权就应该受到限制,否则公司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不到分离,公司经营者就有利用自己手中的股票表决权侵犯投资者的利益的可能。

《公司法》第138条4项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和数额作出决议。即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本来是股东平等原则的题中之义,这种平等的待遇实质上体现了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财产(含股利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与管理(共益权)诸多方面的利益分配格局。赋予股东优先认购权具有抵消或缓冲新股发行的稀释效应的功能,可以维持股东原有利益分配格局。然而20世纪50年代后,随着“劳资联合理论”的兴起和职工持股计划的普遍推行,公司激励制度成为了职工分红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不少国家和地区纷纷修改公司法,为推行职工持股和股票期权而规定在增发新股时,将股东优先认购权予以排除。《美国示范公司法》第6章第30条第2款第3项指出,公司股东对用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人或公司雇员、公司的下属单位或互相掺股公司提供报酬用的,以满足股票兑换权或限价购买股票期权而发生的股票没有优先权。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92条第10款规定,股东大会做出有条件增加资本的决议是为员工股票期权的目的或兑换权而发行,此时股东不得享有优先认购权。我国公司法也应引入这一规定,在为股票期权而发行新股时,应排除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为股票期权的推行提供股票来源。

(二)法律对股票流通的制约

由于股票期权具有双益性特征,期权人要想实现其股票利益,必须使行权人在行权后能较自由地出售由此获得的股票从而获得差额利益。《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8条也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再加上《证券法》也规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这些强制性规定完全否认了股票期权持有人在等待期届满后、任职期届满前所应享有的,将其行权所得的股票变现的权利,不合理地加重了其所承担的风险。相反地可造成一些负面影响:1、股票因缺乏流通渠道而无法变现。对转让股票做出限制,则股票期权方案缺乏合理的操作空间,持有人不能及时获取收益,从而使股票期权的长期激励作用受到限制,违背了激励世纪的初衷。2、易产生逆向激励效应。股票期权发挥长期激励作用的机理是,通过行权并在适当时机出售股票而获得收益来激励员工努力经营公司,面对在任职期间内转让股票做出限制,促使他们提早离开公司,恰恰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初衷相反。我国对其进行限制的原因,在弱效率的市场背景下防止内幕交易的需要。那么,如何协调股票期权计划与防范内幕交易二者之间的关系呢?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及时、准确的公布重大信息的同时,为行权者设置“窗口期”。内部人只能在重要信息公布前后的禁行期以外的时间进行股票交易。一方面,取消高管人员任期内禁止出售股票的规定,另一方面,规定在《证券法》第62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及公司年报、中报公布之前及之后的合理时间内,禁止知悉该等信息的期权持有者行权或出售行权所得的股票,若违反此规定,则由公司收回期权或没收其行权所得收益。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借助各种金融工具向公众筹集资金的公司及相关的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以完整、及时、准确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地披露与该筹资行为及其持续性身份相关的信息。目前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以及滞后性等问题,而虚假披露更是成为普通投资者获取公平信息的障碍。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应完善信息披露法规体系。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深、沪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监会的一系列通知中都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这些规定中,缺乏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具体维护措施。其次,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氛围。执法上的不力只能造成更多有法不依的情形,很难使法律真正发挥其威慑作用。再次,要加强上市公司的自律行为。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化,不仅要靠证券主管部门的努力,更要依靠上市公司的自我约束。信息披露的受益者并非只有公众投资者。上市公司自身也可通过规范的信息披露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最后,加强中介机构行为规范。股东和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包括律师的法律文件、会计师的审计数据及券商的分析报告。中介机构的虚假行为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蒙蔽了股东和投资者的眼睛,使其无法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做出准确预测,从而导致股票二级市场上投机气氛浓厚。可借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追究中介机构和个人责任,加大对公司欺诈行为的惩治力度。此外,为了有效地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应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揭露证券市场中的违规行为。

(四)、股东诉讼的不足

罗马法谚语:“有权利必然有侵犯,有侵权必然有救济”。倘若法律赋予了权利,而没有规定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这些权利就形同虚设。当股票期权制度化后,就要把重点放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股票期权争议上。在股票期权制度的实践中,往往中小股东的利益最易受到侵犯,应当在立法中对股东权进行必要地保护,明确规定对股东的侵权责任,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引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和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的损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时,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基于公司股份拥有人的身份提起的,要求法庭强制执行请求权的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两者区别在于前者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共益权)提起诉讼,而后者是为了股东自身的利益(自益权)而提起诉讼。我国公司法在股东诉讼制度上设计上有不足之处,主要有:1、诉权上,《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该条规定只赋予了股东“提起停止侵害之诉”的权利,而对于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侵害公司或股东利益并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股东如何寻求经济上的赔偿则未予涉及。因此,应在《公司法》中增设相应条款,建立股东诉讼制度,在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原则下为保护少数股东合法权益。中小股东可依据股东诉讼制度,对其提起要求赔偿之诉。()2、责任上,《证券法》对内幕交易采取的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而对于民事责任未做出详细规定,这使得内幕交易受害者“无法借助法律之力恢复所失利益”,从而使社会公众投资者缺少监督内幕交易行为的积极性,更不用说将内幕交易事件诉诸法律。因此,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的当务之急是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法律制度,这有利于激发公众投资者对内幕交易的关注热情,发挥民间自律力量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减轻证券监管机构的负担,达到对证券市场有效监管的目的。综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应将其所拥有的这种权利视为一种责任,应在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等重大事项上享有平等地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若自己的利益遭受不法侵害,特别是控股股东侵害时,就应积极地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股票期权的规制

股票期权计划会使被授权人在行权时获得行权价与行权时市场价之间的差额收益,被授权人行权后继续持有获得的股票,则可能获得股息,被授权人行权后并经过一段时间后出售获得的该部分股票可能得到行权时股票市价与出售时股票市价之间的差额收益。这种利益的出现,正如上文所讲的,最先关注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是国家税法。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文件专门对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规制。在规制的同时也为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由于法律系统性欠缺,税法也有些一些不足之处,我们有必要了解下美国的税法如何对股票期权制度进行规制的。

(一)、美国股票期权的个人收入税政策。美国联邦税务法(InternalRevenueCode,IRC)将股票期权分为两大类:激励型股票期权(IncentiveStockOptions,ISO)和非激励型股票期权(NonqualifiedStockOptions,NSO)。对法定股票期权而言,有两个重要的税收优惠:一是递延纳税政策,即行权时,除非期权持有人的年总收入超过175000美元,否则,行权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毋须纳税;二是如果持有人对行权而获得的股票符合法定持有期的要求,即出售股票时距赠与日已有两年,距行权日己有一年,则其收益按“长期资本利得”应税。这对于法定股票期权的受益人来说,是一项相当优惠的政策。对于非法定股票期权来说,行权时,市场价与行权价的差价必须作为当年的“普通收入”征税,此后,以行权日的市场价作为新的税基,如在行权1年后出售股票,则收益作为。“资本利得”应税,如在1年内出售股票,则收益作为“普通收入”应税。

篇13:试论人力资本产权的角度对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分析

试论人力资本产权的角度对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分析

【论文摘要】股权激励主要着眼于解决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矛盾,建立对经营者的长效激励机制。在我国,股权激励尚处于起步阶段,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本文从人力资本产权的角度对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在明晰了股票期权激励的理论基础及其存在的问题之上,分析了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的必然性,并得到了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分享企业所有权的有效途径这个结论,由此认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仍旧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论文关键词】股票期权;人力资本产权;激励机制

一、引言

长期以来,对经营者的激励问题一直是我国企业经营和管理的薄弱环节。因此,激励机制是现代企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其中的股权激励机制是国外现代企业用来解决公司治理矛盾,调动代理人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但是,在我国,股权激励尚处于起步阶段,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因此,对于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可行性也有待怀疑。

二、股票期权激励的理论基础

1.股票期权激励的涵义

股票期权激励是以股票期权为手段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是企业给予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某个固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的权力,并且经营者有权在一定时期后将所持股票在市场上出售,获取执行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股票溢价)。在西方发达国家,激励性股票期权十分流行,并很成功。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的一些公司制企业也开始实行了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

2.股票期权激励的理论基础

(1)委托——代理理论

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状态下,如何保证代理人尽职尽责的管理经营企业是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最终利益分配不公平,必然引起代理人在经营上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委托人必须给代理人适当的激励来减少他们之间的利益差距和花费一定的监控成本来限制代理人偏离正道的活动,股票期权激励正是这样一种激励制度。

(2)人力资本理论

企业是市场中的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之间的特别合约。在企业组织中,所有者投入的是物质资本,经营者投入的是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有着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产权特征,这就决定了经营者不可能承担企业经营风险即人力资本是不能用来负亏的,因此,企业的代理人可以凭借其人力资本及其自身的产权关系来分配企业所得,而股权激励机制就是承认人力资本的价值属性。

(3)交易费用理论

企业所有者雇佣代理人来行使管理企业,必然要付出一定的费用,这实际上就是委托代理成本的问题。企业所有者为了降低市场的交易费用,却提高了代理费用,如果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动机、利益分配不一致,就会使代理成本上升,甚至超过了委托人因此而获得收益。

三、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有效性较差,并且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环境,我国上市公司推行高管人员股权激励的激励力度普遍不大,股权激励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其主要的问题和原因如下:

1.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给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带来了很大障碍。首先,上市公司两职合一现象比较严重使得股权激励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成了经营管理者提高福利的另一种方式;其次,“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引入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必然出现经营者为自己定薪定股,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2.我国证券市场不发达不完善,制约股票期权激励的实行

股权激励的核心思想是使管理人员的收益与公司长期利益挂钩,即管理人员通过努力,使公司经营业绩提高,股价上升,从而自己也获得收益。这就要求股票的市场价格必须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只有市场真实地反映经营者的业绩,股权激励才能起到积极的效果。但我国目前的股市还是一个弱效率市场,市场的投机性很强,股价还不能完全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业绩和业务成长性。由于股市的弱式有效可能使得股权激励并不能真正发挥其有效的激励作用。

3.缺乏一个恰当的业绩评价体系

恰当的.业绩评价制度使期权计划建立在相对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减少执行期权计划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企业通常采用财务会计指标来评价其经营业绩,但由于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财务报表数据易受操纵等容易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而且,在既定的会计程序及会计准则的限定下,它不能向股东传递有关经理人员所创造价值的详细信息。

如何建立一种以会计为基础,而又超越会计的业绩评价制度,能够公允地反映了代理人为股东所创造的财富,并为期权计划的制定奠定公平合理的基础,是有效推广股票期权制度的前提。

四、从人力资本产权角度对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可行性的分析

1.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的必然性

由于所有权与财产权的分离,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到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去,他们把这项任务交给了经理阶层。经理阶层为企业投入自己的人力资本,是企业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另外,管理层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对企业的发展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而且管理层工作的过程其实也是对其人力资本进行投资的过程,自身人力资本的提升会为其谋求报酬更高的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物力资本所有者自然也会对这一情况有所感知,并积极采取应对策略。股票期权便是其中的一种,让人力资本所有者同他们一样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以此来“拴”住人力资本所有者。

2.股票期权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分享企业所有权的有效途径

(1)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人力资本价值

一般情况下,股价体现了企业价值,而人又是价值创造的主体。因此,股票期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资本市场给人力资本定价,这样一种给人力资本定价的前提是股票期权已经授予给了持有者。现实的情况是,资本市场的有效性程度使得股价对企业价值的反映是不够客观的,即使是在相对健全的资本市场中,股价也会受到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使企业价值的变化无法准确反映人力资本价值的变化;同时,股票期权的授予若要更加客观和有说服力,应当以人力资本的价值为前提。

(2)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成为有效途径的必然性与可行性

股票期权是对企业家和管理者人力资本产权的一种确认和实现。通过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使企业与人才获得了争取共同利益的方式及通道,将两者更紧密地联系起来。同时,管理者的奖励是以期权的形式支付的,甚至于一些工资也是以期权来支付,这就减少了企业因支付给管理者的工资和奖金的现金流出,从而增加了运营资金,使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增强,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同时由于授予了管理者期权,使管理者工资降低,从而企业的固定成本降低。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人力资本的重要性是越来越大的,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又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分享企业所有权的有效途径,因此,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仍旧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我们需要结合企业实际,科学、合理地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来来完善企业结构、提高管理者的积极性,为企业创造更得效益。

融资融券概述

融资融券制度

融资融券具体操作-融券卖出量是什么意思?

审视公允值在我国的运用论文

海外培训总结范文

金融论文开题报告

个人理财论文

从古诗文看古时的生态理念

不落俗套的成功最好的个人投资方法

如何做好职业规划

新审视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
《新审视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新审视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精选13篇)】相关文章:

HR该如何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2023-04-25

金融毕业论文开题报告2022-08-14

探究影子银行对金融安全的影响的论文2023-02-12

个人女装分析报告范文2023-12-21

世界互联网大会李彦宏发言稿2022-09-17

入世对我国会计改革的影响2024-02-05

金融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2022-06-28

国际银行业战略性并购对我国金融业的挑战论文2022-08-11

非理性繁荣读后感2022-05-06

金融报告2022-05-06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