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整理8篇))由网友“骁骁”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凉山州公积金政策调整通知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扩大租住住房职工制度受益面,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西昌市分中心和各县管理部)负责受理、审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并办理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 提取条件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在凉山州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职工;
(二)申请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单位无周转房,而租赁住房的;
(三)一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住房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四)职工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签定后并已支付租金的次月即可申请提取。申请提取的有效期为一年以内。
第五条 提取额度
(一)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
篇2:建设局住房保障政策调整通知
建设局住房保障政策调整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扩大保障覆盖面,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居民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2、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
3、家庭成员均为市区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同时符合本条1、3款规定、无自有住房、35周岁以上单身人员,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年市区低收入标准为14700元。
二、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面积保障标准为每户家庭建筑面积60平方米。租房面积达不到保障标准的,按实际面积补贴;超过保障标准的,按保障标准补贴。
三、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标准调整为:区、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9元,其他低收入家庭补贴5。4元;区、经济开发区、生态经济发展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6元,其他低收入家庭补贴3。6元。
五、继续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各区要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继续受理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的申请。年已经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许可证尚未购房的家庭,可户口所在地建设(房管)部门换发年补贴许可证,按规定购房后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六、各区、市属各开发区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及时组织受理和审查低收入家庭的申请,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篇3:西安市调整住房交易政策问题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引导合理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稳定住房价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我市住房交易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4月18日以前,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购买的商品住房,自购房之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购买的二手住房,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及申请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除外。
西咸新区参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6月25日
篇4:调整十堰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72号)及省政府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鄂政发【2016】14号)文件精神,为发挥新政在住房公积金“两提高”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管理中心进一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即十公管发10号,为便于贯彻执行现对调整后的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取消家庭房产登记查询,允许一个家庭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对之前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对之前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新政策取消出具住房套数查询证明,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为依据,允许家庭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使用公积金且还有贷款余额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同时公积金贷款余额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限额即十堰城区(含郧阳区)50万元,县(市)35万元。若有商业住房贷款余额的贷款额度不与商业贷款余额挂钩但与还款能力挂钩。
二、取消异地缴存职工在十堰辖区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籍限制。
新政策取消了异地缴存职工在十堰购房的户口限制,凡正常缴存职工凭异地缴存证明,不论户籍在何地只要在十堰购买住房都可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三、缴存职工为父母、子女购房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政策缴存职工不仅可为子女也可为父母购房还取消了无房、未婚、省内购房等诸多条件限制。住房套数以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为依据。
四、取消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住房使用公积金的限制性条件,同等享受正常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待遇。
新政策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取消了限制性条件。具体操作中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需提供近六个月的银行账户流水,其银行账户流水月均余额不低于每月还款本息,用所购住房作抵押。
五、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允许借款人用已有住房作抵押。
新政策对已付清房款的借款人允许个人缴交保证金由房地产企业办理所购住房抵押也可用借款人已有的住房及他人房产作抵押,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尊重本人的意愿可在十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原政策十堰缴存职工只限定省内异地购房,省外购房出具缴存证明到购房所在地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购房地扩大到全国范围,即可由十堰出具缴存证明到购房所在地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也可提供购房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查询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在十堰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对异地购房在十堰申请公积金贷款受理人员要通过购房所在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网、购房地地税网站或拨打电话(购房地区号+12366)核查购房真实性。可用借款人已有的住房或他人房产作抵押,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或房屋评估价值的70%。
七、降低贷款保证金缴交比例,全市统一按贷款金额的5%缴纳。
原政策十堰市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证金比例按8%缴交,没按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保证金比例按12%缴交。县(市)按要求建立了公积金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金的缴存比例按5%;未按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按10%缴交。新政策规定不论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市统一按5%的标准缴交贷款保证金。
八、装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为25万元。
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具备的条件为:
1、装修提取申请时间与实际装修时间不超过12个月;
2、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提供《房屋产权证》、门牌证或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开发商交房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4、提供正式的装修合同,装修工程预算表;
5、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两名以上的经办人员现场查验装修情况;
6、具体提取额度为提供的装修材料税控发票总额,最高额度不超过提取最高限额25万元,不超过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九、实行委托按月划扣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待业务软件网络改造升级后开始执行时再予以解读。
十、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允许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提取公积金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80%;二套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70%。
缴存职工凭购房合同和首付款税控发票,先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首套房不超过房价的80%;二套房不超过房价的70%。
十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再次购买住房、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之内,无逾期记录的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公积金余额,用于再次购买住房和偿还商业贷款本息。
十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之内无逾期记录的缴存职工可先办理提取再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人授权由贷款银行经办人领取支票,提取人配合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防止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被挪用。若挪用,提取申请人及配偶5年之内不得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上报市信用办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篇5:调整十堰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制度覆盖率,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效,加大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和推动房地产去库存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家庭房产登记查询,允许一个家庭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对之前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对之前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二、取消异地缴存职工在十堰辖区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籍限制。
三、缴存职工为父母、子女购房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取消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住房使用公积金的限制性条件,同等享受正常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待遇。
五、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允许借款人用已有住房作抵押。
六、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尊重本人的意愿可在十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降低贷款保证金缴交比例,全市统一按贷款金额的5%缴纳。
八、装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为25万元。
九、实行委托按月划扣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十、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允许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提取公积金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80%;二套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70%。
十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再次购买住房、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除第九条待业务软件网络改造升级后开始执行,其余十一条自6月12日起开始执行。
附相关解读:
篇6:关于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
20xx渔业油价补贴调整通知
作为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对促进渔业发展、增加渔民收入、维护渔区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为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从20xx年起,对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政策调整的必要性
(一)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是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的需要。20xx年以来的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覆盖面广、补贴规模大、持续时间长,扭曲了价格信号,与渔民减船转产政策发生“顶托”。为促进渔业资源环境保护,有必要及时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有关支出不再与用油量挂钩,渔业用油成本由水产品价格“随行就市”进行传导,在相关政策引导下,主要通过价格机制调节渔船数量和作业方式,切实降低渔业捕捞强度。
(二)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是促进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渔业的需要。20xx年以来,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刚性增长,既造成了渔业对油价补贴的严重依赖,又加重了财政负担。为激发渔业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需要在保持现有支持力度的基础上,盘活资金存量,优化支持结构,将主要用于弥补渔业生产成本、针对渔民个人的补贴资金统筹使用,既着力保障广大渔民基本利益,又大力推进解决减船转产、渔业生态环境修复、渔船标准化建设等长期制约渔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现代渔业建设。
(三)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是扩大政府投资,稳定经济增长的需要。我国渔船装备落后,安全性较差,能耗和污染较重,资源破坏性较大;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薄弱,防灾减灾功能不足;水产养殖基础设施条件落后,对环境和生态影响较大;渔业渔政管理基础薄弱,信息化手段落后。加大标准化渔船和深水网箱等现代渔业装备建设,既有利于保障渔民作业安全,提高节能环保性能;又有利于加快渔业生态环境修复,提高渔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有利于扩大政府投资,拉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四)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是改进财政支持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需要。渔业情况复杂,渔船等补贴对象作业量、用油量信息采集较难,监管手段滞后,导致补贴政策在执行中走样变形。为此,有必要改进财政支持方式,将大部分渔业油价补贴资金转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同时发挥地方政府信息对称、就地就近监管的有利优势,改进监管,提高补贴效率。
当前,国际国内成品油价格连续走低,为补贴政策调整提供了有利的“窗口”期。
二、补贴政策调整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和xx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以《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1号)为指导,以调整资金使用方式为手段,以保民生、保生态、保稳定为目标,健全支撑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使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与渔业资源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等产业政策相协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
一是综合设计,发挥合力。统筹考虑渔业发展、渔民生产生活等实际情况,着眼渔业长远可持续发展,综合运用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及行业管理等措施和手段,强化目标考核,改进管理,形成合力,推动减船转产、降低捕捞强度等目标顺利实现。
二是盘活存量,健全机制。以20xx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清算数为基数,在中央财政补贴规模不变的前提下,盘活存量,调整方式,逐步减少国内捕捞业油价补贴,健全渔业油价补贴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与渔民保障、渔业发展、渔区稳定相协调的新机制。
三是明确责任,平稳推进。落实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主体责任,继续实行“省长负责制”,强化省级统筹,由地方通盘解决渔业稳定发展等重点问题,确保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平稳推进。
(三)目标任务。通过调整优化补贴方式,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与用油量彻底脱钩,并健全渔业支撑保障体系,力争到20xx年,用5年左右时间,将国内捕捞业油价补贴降至20xx年补贴水平的40%,使国内捕捞渔船数和功率数进一步减少,捕捞作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捕捞强度得到有效控制,渔业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三、补贴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立足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作为国家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后对渔民生产成本补贴的政策属性,按照总量不减、存量调整、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思路,将补贴政策调整为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相结合的综合性支持政策。以20xx年清算数为基数,将补贴资金的20%部分以专项转移支付形式统筹用于渔民减船转产和渔船更新改造等重点工作;80%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由地方政府统筹专项用于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转产转业等方面。
(一)坚持保障重点,强化对现代渔业建设的支撑,以专项转移支付形式支持渔民减船转产和生态环境修复,以及渔船更新改造等渔业装备建设。
1.支持渔民减船转产和人工鱼礁建设。按照海洋捕捞强度与资源再生能力平衡协调发展的要求,将现有减船补助标准从2500元/千瓦提高到5000元/千瓦,并对渔船拆解等给予一定补助,推动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同时,支持开展人工鱼礁建设,促进渔业生态环境修复。
2.支持渔船更新改造等现代渔业装备建设。适应渔业发展现代化、专业化的新形势,在严控海洋捕捞渔船数和功率数“双控”指标、不增加捕捞强度的前提下,逐步淘汰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海洋资源破坏性大的作业类型,对纳入管理的老、旧、木质渔船进行更新改造,有计划升级改造选择性好、高效节能、安全环保的标准化捕捞渔船,以船舶所有人为对象,设定标准,分类支持,先减后建,减补挂钩,中央财政对完成减船任务的各省份按一定标准给予渔船更新改造补助。同时,支持深水网箱推广、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切实改善渔业发展基础条件。
(二)坚持有保有压,优化补贴结构,以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解决渔民生产成本和转产转业等方面。一是稳定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核算标准和方式。二是国内捕捞业按渔船作业类型和大小分档定额测算(海洋大中型渔船补贴实行上限控制,并按照船位监测逐步实行按天核算),综合考虑资源养护、船龄等因素,逐步压减国内捕捞业特别是大中型商业性渔船补贴规模,对小型生计性渔船予以适当照顾。上述两类补贴标准和上限由农业部制订发布。除用于上述两类补贴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由地方政府根据渔业发展实际情况和轻重缓急,实行统筹兼顾,可在中央财政减船转产补助标准基础上加大补助力度,对减船上岸渔民给予就业扶持、培训教育,对渔业资源养护、休禁渔补贴、渔业渔政信息化建设、渔港航标建设、池塘标准化和工厂化循环用水改造等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支持。
四、补贴政策调整的保障措施
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牵涉面广,复杂程度高,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政策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一)实行省长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各省份要提高对补贴政策调整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继续实行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省长负责制”,进一步强化省级统筹,明确地方政府保障渔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兜底”责任。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实施方案,做好衔接配套。农业部制发包括补贴标准上限、渔船更新改造及拆船补助标准和减船转产等内容在内的具体实施方案;财政部制发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共同做好指导、监督与考核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具体实际,抓紧制定20xx-20xx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包括:补贴政策调整的基本思路和总体考虑;海洋捕捞渔船及功率指标总体压减10%左右的分年度实施计划;渔船更新改造的目标和分年度计划;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重点和具体安排;转产转业、渔业资源养护、休禁渔补贴、渔业渔政信息化建设、渔港航标建设、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安排及预期效果等,作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和配套措施,加大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和各类非法作业的力度,整治船证不符、违法违规使用渔具和渔业水域污染等行为,确保政策调整顺利推进。各省份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于20xx年9月底前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目标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农业部对相关省份海洋捕捞渔船及功率压减指标进行确认落实,每年对各省份减船任务完成情况和渔船“双控”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绩效考核。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突出政策导向,赢得渔民群众和社会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采取公示、发放宣传册等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
渔船燃油补贴简介
补贴资格
燃油补贴的对象的渔业生产要符合《渔业法》的有关规定,不管是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还是内陆捕捞机动渔船都要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一个年度内从事捕捞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3个月。养殖渔民(渔业企业)要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远洋捕捞渔船要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获得补贴资格的主要证件
捕捞许可证、AIS证书、船舶合格证书、 船员保险、船舶所有权证书、船东身份证
补贴价格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油价补贴。
渔船年油价补助价格=主机总功率(千瓦)×补助用油系数(视国家给出数据而定)×作业时间(以证件时间为准)
示例:625(千瓦)×1000(元/千瓦)×1(年)=62.5万
渔船燃油补贴的注意项目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要想获得补贴必须把相关费用缴清,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用的标准按当地水产局为准。
示例:单拖作业(1300元底费+功率×8元);双拖(1000元底费+功率×8元);杂渔具(100元底费+功率×5元);灯光围网(1000元底费+功率×5元)
渔港渔船管理费
长期在当地渔港进行渔业作业的渔船,所需要缴纳的管理费用 。
获得补贴办法
办理了燃油补贴所需的申请程序后 ,水产局会在规定时间内,以工资的形式把钱打进船东的存折(农村信用社存折)。
篇7: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调整的通知
关于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调整的通知
财关税〔20xx〕38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27号),自20xx年5月10日起取消了农业部“农业种子种源进口免税审批”和国家林业局“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审核”事项。为使进口种子种源免税计划政策在执行中符合国发〔20xx〕27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xx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xx〕9号)执行方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xx年5月10日及以后,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按照调整后的表格,在对动植物苗种进(出)口、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的同时,标注确认所进口的`品种和数量是否符合财关税〔20xx〕9号文件规定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对可转让和销售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在 “最终用途”栏内标注“可转让和销售”。
调整后的表格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具体名称及格式详见附件1、2、3。进口单位须在20xx年12月31日前严格按照免税品种、数量、最终用途向海关申报进口种子种源。
二、进口单位取得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签发的上述机打表格并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的,海关可受理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上述进口单位进口的符合免税范围的种子种源,已经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在20xx年12月31日前,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口种子种源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4)向海关提出退税申请,海关在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后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逾期未提出退税申请的,不予退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有效。
特此通知。
篇8:公积金政策调整通知:广东广清公积金最低首付比例上调
穗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比例上调
不久前,广清公积金互贷条件放宽,取消“清远市户籍或实际派驻清远市工作”“在清远市没有住房”两个限制条件。国庆长假刚过,广州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发布新政,无论是首套房还是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的最低比例都有上调。在清远缴存住房公积金,然后在广州贷款购房同样按照该政策执行。
据了解,10月5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者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7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对此,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广清公积金互贷将按照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新政执行。
借款人最高可贷额度则根据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倍数、贷款最高限额和贷款比例3个条件分别算出的.最小值。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且暂停发放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一手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二手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退休年龄后5年。退休年龄一般按照男性60岁,女性55岁计算。夫妻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贷款期限最长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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