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选16篇)由网友“colourbox”投稿提供,以下文章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供大家阅读。
篇1: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答记者问
就《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答记者问
问:《意见》明确了哪些重点改革任务?
答:在健全职称制度体系方面,《意见》提出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适时调整、整合,探索在新兴职业领域增设职称系列。职称系列可根据专业领域设置相应专业类别。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的对应关系,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在完善职称评价标准方面,《意见》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强化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强调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强调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并向基层一线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倾斜。
在创新职称评价机制方面,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单独评价。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严肃评审纪律,加强评审监督。
在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方面,《意见》明确提出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同时,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
问:《意见》在完善职称评价标准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意见》围绕品德、能力和业绩三个方面,提出一系列具有突破性的改革措施:一是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二是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其他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成果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三是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四是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权重,注重考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五是向基层一线倾斜。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长期在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问:《意见》在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意见》提出政府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减少事务性工作。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和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职称评审要化繁为简,按照“于法周全、于事简便”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评价条件和程序,减少交叉评价和“多头”评价,让专业技术人才少跑腿、少填表、少准备资料,减轻人才“被评价”的负担。同时,要避免“一放就乱”,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问:《意见》在加强职称评审监管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一是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二是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三是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四是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五是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六是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
问:请您谈谈对贯彻落实《意见》有什么具体部署?
答:按照《意见》要求,人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力争3年内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5年内争取完成所有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任务。
篇2: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小学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1986年开始建立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对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着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为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 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 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 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 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 国家制定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根据本地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的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各省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可在国家基本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各省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 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3. 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不低于国家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5. 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6. 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7. 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各地情况又差别很大,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省政府领导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省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各地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全方位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进行。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分级组织实施。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职务)等级教师的评聘工作,由各省按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正高级教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定数量,各省具体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
各省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两部报告。各省改革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两部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意见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意见参加职称评审。
篇3:深化农地制度改革
深化农地制度改革
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时指出:农民对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将长期保持不变,也就是永远不变。温家宝总理的回答不仅是指我国农村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不变,也是指农民对现有承包地的承包权长期稳定不变。总理的回答表达了中央政府准备进一步强化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真正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预期目标的决心。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制是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推行的。在这个制度下,农民获得了很大的生产自主经营权。农民用“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这样的俗语来概括这个制度的特点。实行这个制度之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空前释放,粮食生产总量迅速增加,绝大部分农民在短期内解决了温饱问题。这个制度还支持了我国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使一部分农村实现了城市化,一部分农民走上了致富之路。
然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制面临一个不易克服的难题?D?D?D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期限极不稳定,承包地常常被村集体领导重新分配,农民俗称“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越是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土地承包期限越是不确定。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中央政府做了许多努力。先是规定第一轮土地承包不变;第一轮承包到期后,政府又规定承包期再延长30年。针对一些乡村干部刻意歪曲土地承包制30年不变的含义的错误说法,中央有关文件明确指出,不仅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不变,农民对自己所承包的'具体的地块也不变。针对人口变动的影响因素,中央政府明确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硬性政策,以约束一些乡村干部随意变更农民承包地的行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未能纠正农民土地承包权被随意侵犯的行为。
农民土地承包权难以稳定有复杂的原因。农户家庭人口变动使土地承包的人均数量发生变化;一些农民希望调整土地,是重要原因;一些乡村干部通过变更土地承包捞取好处是更为重要的原因;现行法规的不配套、不完善也给土地承包权的变更留下了漏洞。虽然有相当多的农民拥护中央的政策,但因为土地的“集体所有”在实践中总被理解为村干部的控制权力,这些农民很难在土地承包权受侵犯时与干部们抗衡。正是由于这些复杂原因,土地承包权15年或30年不变的国家政策始终没有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这次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用“永远不变”这样强烈的语气表达了他对稳定土地承包制本来意义的坚定认识,也预示着中央政府将下决心为稳定土地承包权作出更有效的努力。
土地承包不稳定对农村发展乃至国民经济成长有极大危害。只要土地承包期限过短,承包地块被经常调整,农民就不会在土地上认真投入,农业经济效率的提高将受到影响。承包权不稳定还将导致土地的使用权价格被严重扭曲,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市场难以发育,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难以实现。更严重的是,现实土地承包制下使农民仍然有强烈的“占夺”公有土地的意识,导致农村大量土地成为农民的宅基地,出现农民住房大量空置与农民继续申请宅基地同时并存的现象,使农村空置房屋难以成为农民交易的对象。对“公地”更强大的掠夺力量来自乡村干部乃至各类“官商”,以致近些年农村耕地流失速度触目惊心,失地农民达到数千万之多。目前的土地制度还成为中国农村城市化的严重障碍,它使大量农民在放弃土地之后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无力在城市购买住房。不合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鼓励农民守住土地不放,使他们成为身份在农村、打工在城市的长距离迁徙的“候鸟”,创造出一种浪费无穷、痛苦无边的社会生活画面。如果把土地承包权永久化改革看作下一步推动农村发展、深化农村改革的焦点,一点也不为过。
农村土地制度如果再不做调整,将误国误民,贻害无穷。解决问题的出路是按照温家宝总理“永远不变”的指示下决心把土地承包权永久地固定给广大农民,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成为一种包含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和抵押权的土地财产权。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慎重工作,做好各项配套改革。要根据现有农村人口状况,适当调整承包土地,让土地承包更加合理,然后再使土地承包权“永久化”。要对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交易给予约束,防止短期内出现“大土地所有制”,避免一部分农民因丧失土地而流离失所。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防止农民因天灾病祸出卖土地承包权。无论商业占地还是国家公益性征地,都要依市场价格与农民交易,使农民在丧失土地后有能力转移到城市从事其他工作。只要方向对头,这些技术性改革并不难做到。
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只要有完善的制度,特别是有公正的法制环境,农民不会因为有了明晰的土地财产权而大量地随意出卖土地。常常出现的情况反而是农民不愿意放弃土地而导致土地集约经营出现困难。我们相信,中国农民也会珍惜自己的土地承包权;这种承包权越是因为“永久化”而固定为土地财产权,农民就越会珍惜自己的土地承包权。
当我们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起农
民的土地财产权以后,农村社会自然不会立刻变成天堂,一些问题不免要发生,但那时的问题一定比现在少得多。那种患得患失、不思进取的保守观念该抛弃了;尤其是那种固守教条、专挑改革毛病的“左”的思维惯性该改一改了。在关键时刻,政治家的决断具有扭转乾坤的作用。我们希望温家宝总理的土地改革理念能被付诸行动,依此推动新一轮中国农村改革走向深入。
篇4: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适用范围
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小学校)。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三、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
1.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我省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和高级推荐条件,各地评价标准和推荐条件可在省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2.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评价标准要体现不同类型学校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并向农村教师适当倾斜。
(三)创新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在水平评价中全面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引导教师合理流动,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职务层次的岗位空缺数额内合理确定推荐参加职称评审的名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3.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要按照不低于省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学校在省和当地评价标准条件的基础上,制定考核推荐条件和办法。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职务层次岗位空缺数额内合理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后,按程序申报评审。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及时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
5.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经过评委会评审。各级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在择优聘用时对这部分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6.在农村学校任教(含城区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聘。
7.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四、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工作筹备(9月-12月)
1.明确职责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照“三定”职责,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改革工作,牵头制定全省总体实施方案和人员过渡实施意见,完善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制度;教育厅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牵头制定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办法和标准条件,完善中小学教师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措施,加强舆论引导。
2.开展调查摸底。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掌握各学校教师素质情况、职称评审情况、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等,为改革提供准确数据。
3.制定配套措施。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我省改革实施方案、人员过渡实施意见及评价标准条件、评价办法等配套办法,报人社部、教育部审批。
第二阶段:动员部署(1月-5月)
1.制发文件。包括:《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实施意见》、《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办法》、《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2.动员部署。召开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传达学习国家改革工作精神,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3.舆论宣传。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政策宣讲、学习讨论、印发文件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介绍改革的内容、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4.组织培训。分层次对涉及改革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全员培训。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5月—年12月)
1.人员过渡。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2.组织评审。学校教师岗位出现空缺后,根据工作需要、人才结构及“评而未聘”人员数量,合理确定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推荐人数,组织开展首次评审工作。正高级教师推荐人数另行通知。
3.学校聘用。教师职称评审通过后,学校根据岗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聘用教师到相应岗位,并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1月-204月)
首次评聘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全面总结改革工作,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于年2月底前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教育厅共同组织检查市州改革工作实施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上报人社部和教育部。
五、工作要求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聘用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统一的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改革任务的完成。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社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学校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评聘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级要根据省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改革实施办法及配套措施,组织开展改革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州要统筹规划,分工协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积累经验。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职称(职务)层级的评聘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结合岗位聘用管理工作实际,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进行。
(四)强化服务,全程监管。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突出职称评价的服务功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轻教师负担,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要加强工作督查,明确任务、明确时限、明确要求,确保相关政策在基层落地。要实行阳光评审,实现全过程监督,实施结果公示,充分尊重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篇5:关于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探讨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过去20多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就如何解决不足,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进行探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制度 改革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经济杠杆。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发展速度一直较快,随着课征范围的扩大,目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已占我国总人口的10%左右,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同时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财政收入总额中的比重也在逐年上升,已成为一个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税种,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个收收入呈现出新的特点,逐渐暴露出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中的一些不足,现就如何改进这些不足,深化税制改革作如下探讨。
一、个人所得税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起征点设置相对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元,即只要收入超过2000元就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近年来我国物价水平飞速上涨,个人收入水平也大幅度提高,在大部分地区2000元的收入已属于中低收入,所以2000元的起征点已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无法体现调节高收入人群收入分配的目的。同时在设置起征点时没能没能充分考虑地区物价水平、家庭总收入、个人负担等具体情况,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公平原则,如同样4000元的月收入在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属于低收入,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开支,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陕西、湖北等地等却属于高收入,但这却需要负担同样的纳税义务,无法体现公平纳税的原则。
2、纳税环节造成有的不公平性
目前由于地税部门人手不足,个人所得税主要采取的是源头扣缴和自主申报的方式征收,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但同时个人收入来源又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加上扣缴义务人法制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地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税款的流失,但作为工资薪金收入相对比较公开、透明,扣缴比较规范,这就导致收入来源多、收入水平高的人相对少承担纳税义务,而收入来源单一,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多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有专家称:个税已沦为工资税 恶化收入差距,违背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分收分配的初衷。
3、税源流失现象严重
目前公民纳税意识还相对比较淡薄,加上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原则性强,但可操作性不够,加上征管方式不到位,极易引发税源流失,如个人劳务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所得等十多种收入均为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但由于应税收入范围广,种类太繁杂,加大了税务部门的征管难度和征收成本,且难以征管,加上我国目前收入来源多元化格局已形成,但金融服务相对滞后,现金结算条例执行尚不到位,现金交易频繁,形成了大量的隐性收入、灰色收入,无法实施有效征管,造成税源流失。
篇6: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探讨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过去20多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就如何解决不足,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进行探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制度 改革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经济杠杆。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发展速度一直较快,随着课征范围的扩大,目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已占我国总人口的10%左右,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同时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财政收入总额中的比重也在逐年上升,已成为一个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税种,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个收收入呈现出新的特点,逐渐暴露出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中的一些不足,现就如何改进这些不足,深化税制改革作如下探讨。
一、个人所得税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起征点设置相对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2000元,即只要收入超过2000元就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近年来我国物价水平飞速上涨,个人收入水平也大幅度提高,在大部分地区2000元的收入已属于中低收入,所以2000元的起征点已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无法体现调节高收入人群收入分配的目的。同时在设置起征点时没能没能充分考虑地区物价水平、家庭总收入、个人负担等具体情况,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公平原则,如同样4000元的月收入在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属于低收入,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开支,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陕西、湖北等地等却属于高收入,但这却需要负担同样的纳税义务,无法体现公平纳税的原则。
2、纳税环节造成有的不公平性
目前由于地税部门人手不足,个人所得税主要采取的是源头扣缴和自主申报的方式征收,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但同时个人收入来源又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加上扣缴义务人法制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地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税款的流失,但作为工资薪金收入相对比较公开、透明,扣缴比较规范,这就导致收入来源多、收入水平高的`人相对少承担纳税义务,而收入来源单一,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多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有专家称:个税已沦为工资税 恶化收入差距,违背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分收分配的初衷。
3、税源流失现象严重
目前公民纳税意识还相对比较淡薄,加上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原则性强,但可操作性不够,加上征管方式不到位,极易引发税源流失,如个人劳务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所得等十多种收入均为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但由于应税收入范围广,种类太繁杂,加大了税务部门的征管难度和征收成本,且难以征管,加上我国目前收入来源多元化格局已形成,但金融服务相对滞后,现金结算条例执行尚不到位,现金交易频繁,形成了大量的隐性收入、灰色收入,无法实施有效征管,造成税源流失。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建议
1、及时完善税制,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公平的原则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的有失公允的现象,应尽快进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修订相关条款,使其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充分考虑地区发展不平衡,在纳税环节体现适当的公平、合理:一是适当提高起征点。由于目前的起征点已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和物价水平等不相适应,我国已拟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至3000元,应尽快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以减少中低收入者的税赋负担,增加他们的可支配收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二是实行地区浮动税率。要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充分考虑个人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将全国各省市按经济发展情况分成几类地区,实行差别的、浮动的所得税起征点制度。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可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充分考虑个人的家庭收入和负担情况,以家庭为单位按年课征的综合税制发展,以切实体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促进实现社会分配公平,降低中低收入家庭的负担,确保社会的稳定。
2、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加大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让税法知识深入人心,增强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意识,从而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要不断提高扣缴义务人的法律意识,要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代扣代缴的法律约束力。要让扣缴义务人清醒地认识,协助、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个个所得税的征缴工作,这是一项法定义务,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切实履行起源头扣交的义务,实现依法纳税、公平纳税,对扣交的税款及时缴入指定的专户,防止税款流失;面对个人所得税面广量大,难以征管的现状,税务部门要要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对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缴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偷、逃税行为和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要根据税法规定、严肃处理,进行补税、罚款和惩治,在努力提高税收稽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同时,为个人所得税法的有效执行创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3、规范征管手段,加强征管,增强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地税部门人手少,征收力量不足,征管手段落后的现状,税务部门要适当增加人力,配备相关设备,充分发挥计算机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的管理功能,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办理税款征收业务,监控个人收入变化情况,加大对税源的监控力度,同时对税收整个业务过程实行全方位监控,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降低征管成本。还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现金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各单位减少现金支付、尽量采取转账支票等金融工具支付劳务费用,以便于加强对纳税人收入来源的监管,减少税源的流失。同时税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让更多的纳税人理解、支持税务事业,让依法纳税成为自觉行为。
参考文献:
篇7:关于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探讨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建议
1、及时完善税制,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公平的原则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的有失公允的现象,应尽快进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修订相关条款,使其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充分考虑地区发展不平衡,在纳税环节体现适当的公平、合理:一是适当提高起征点。由于目前的起征点已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和物价水平等不相适应,我国已拟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至3000元,应尽快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以减少中低收入者的税赋负担,增加他们的可支配收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二是实行地区浮动税率。要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充分考虑个人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将全国各省市按经济发展情况分成几类地区,实行差别的、浮动的所得税起征点制度。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可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充分考虑个人的家庭收入和负担情况,以家庭为单位按年课征的综合税制发展,以切实体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促进实现社会分配公平,降低中低收入家庭的负担,确保社会的稳定。
2、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加大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让税法知识深入人心,增强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意识,从而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要不断提高扣缴义务人的法律意识,要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代扣代缴的法律约束力。要让扣缴义务人清醒地认识,协助、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个个所得税的征缴工作,这是一项法定义务,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切实履行起源头扣交的义务,实现依法纳税、公平纳税,对扣交的税款及时缴入指定的专户,防止税款流失;面对个人所得税面广量大,难以征管的现状,税务部门要要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对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缴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偷、逃税行为和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要根据税法规定、严肃处理,进行补税、罚款和惩治,在努力提高税收稽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同时,为个人所得税法的有效执行创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3、规范征管手段,加强征管,增强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地税部门人手少,征收力量不足,征管手段落后的现状,税务部门要适当增加人力,配备相关设备,充分发挥计算机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的管理功能,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办理税款征收业务,监控个人收入变化情况,加大对税源的监控力度,同时对税收整个业务过程实行全方位监控,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降低征管成本。还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现金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各单位减少现金支付、尽量采取转账支票等金融工具支付劳务费用,以便于加强对纳税人收入来源的监管,减少税源的流失。同时税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让更多的纳税人理解、支持税务事业,让依法纳税成为自觉行为。
参考文献:
[1]白雪.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若干问题探讨.北方经贸 9(6)
[2]陈一峤.关于深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思考.经济纵横 (1)
篇8: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派出所:
为贯彻执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的决定》(豫发[20__]9号)和《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豫公通[20__]244号)文件精神,使户籍管理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和促进城镇化进程,现根据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度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镇入户限制条件,实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政策。凡在城市、城镇(县城、建制镇、乡政府驻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指拥有合法房屋主权的单元住宅户、不含租赁房屋及门面房),长期从事非农职业、或有生活来源并实际居住生活的18周岁以上成年人,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统计为非农业人口,享受当地城镇居住的同等待遇。
二、实行有利于吸引人才和资金的户口迁移政策。大中专毕业生、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已在城镇就业,含私营企业)的,不论时间长短均可在就业城镇入户,已结婚的,配偶子女可随迁,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入单位集体户口或入亲朋好友家中,有就业意向的大中专毕业生,根据个人意愿可先入户后就业。
符合以上条件,已就业的,由本人持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录用证明;有就业意愿的大中专毕业生凭省就业办签发的《河南省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入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学历证书、学生本人提供的《集体户口本》或《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科技人员凭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有关证明,向所在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即落实就业单位的,按以往规定办理。
三、加快诚镇及近郊区无地、少地农民的转户步伐,下放农转非审批权限。城市都市村庄居民统一转为城市居民户口,的入城市统一行政管理。城镇近郊人均耕地少于0.3亩的,可在其自愿情况下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各地要根据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的“都市村庄”转制计划安排,协作配合及时办理转户手续,即日起,各地农转非审批权限下放自各县公安局。
以上精神,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在具体工作中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随时审批。即要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又要严格把关杜绝造假,严防借改革之机大开个人方便之门。
二0__年二月二十六日
篇9:广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非公单位人员可评职称
日前,广东省一份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文件提出:不论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条件上一视同仁,
文件提出,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直接报送所在地县(区、市)人事部
门,
县(区、市)人事部门应及时审核,将符合要求的材料分类报送地级以上市人事部门或评委会。
该文件还提出,在广东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依据有关规定报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职(执)业资格考试。
就此,广州市人事管理与人才开发研究所的一位资深研究人士发表评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社会化对非公有制单位人才的自身发展是重大利好。非公有制单位的人才纳入社会的服务性管理体系,对人才资源的市场化有积极的意义。(蔡国兆)
篇10: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此次改革提出要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这些措施旨在打通中小学教师的晋升通道。
现状―:以名额指标来评职称
“教师职称是评一次伤一次,因为高级教师的名额太少,而高级和中级之间的待遇差距又太大。”河南济源市克井一中校长李新乐说起评职称,满脸都是焦虑。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中小学教师职称是按照岗位设置,以名额指标来评职称。在湖南怀化通道县小学,“退多补少”的政策让校长蒙兰凤十分苦恼: “假如我们学校小学高级职称的比例是70%,但规定要求比例是50%,超过了就不分指标了。有一段时间我们学校连续5年都没有指标。”
湖南怀化通道县一中校长杨保仲说,如果学校引进优秀教师,他们在其他学校评了职称过来,本校一些优秀老师,就没有希望晋级了。
声音―:建立职级动态监管机制
有专家建议要适当增加各个学校相应职级的职数,确保有效做到评聘结合,同时要建立职级动态监管机制。
杨保仲表示,国家政策层面应鼓励优秀的年轻老师向更高层次发展,职称评定可以适当提高门槛,但是不要受指标限制。让业绩说了算,鼓励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同行专家评审
针对这种现象,这次改革提出要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评价机制,并公示结果,接受监督。
现状―:“领导”主导评定过程
“表面看上去是材料评选,是集体研究决定,事实上还是行政干预因素,有领导打招呼,还有增补指标。这些最后评上的人,从推上去,到评审出来,都 有人暗中保驾护航。”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学校长表示,过去教师职称评定,行政分量太重。从名额分配,到哪些人选送材料,都是行政力量主导。在评委会上, 哪些人优先保证,甚至哪些人过,都有行政因素,这容易导致职称评定成为一种拉关系、走后门的温床。
声音―:评审的规则程序要细化
广东佛山南海九江海寿小学校长
张永辉认为,单纯依靠同行评还是不行,因为中国是个人情社会,难免产生偏颇。他建议可以首先采取同科组老师互评,然后是科领导、行政领导协调把关,最后不可或缺的是提交校代会审议通过,形成最终的结论,程序一定要完善,才能确保公平公正。
一位多年担任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委、评审组负责人的湖南省教育专家对记者说,过去也有大量的一线教师在参加评审,也是同行,但是实际效果不大。究其原因,是同行评审的规则程序不够细化,只有指导意见。
注重师德、实绩和实践经历
此次改革提出要修订评价标准,注重师德、实绩和实践经历,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倾向。且顺应基层教师的呼声,此次改革已再次明确提出,修订评价标准,向农村和边远地区教师倾斜。
现状―:论文“注水”现象频现
多年来,由于教师评职称有论文要求,导致论文“注水”现象频现。在一些地方,评一篇论文的“手续费”是5元,一个县一千篇论文就是5万元,不但这种论文没有任何含金量,由此衍生的腐败之风也越来越严重。
声音―:最重要的是职业道德标准
“改革导向很重要。”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校长盛裴说,过去的评价导向就是让老师去写论文、搞科研。以前你的水平再高,学生再优秀,你也评不上。现在的导向就是着重在教学一线。
评价教师究竟该以什么为标准?张永辉认为,教师最重要的是职业道德标准。“如果一个老师30多年坚守在边远贫困的地方教书育人,即使他没有学历论文,国家也应评他当高级教师!”
篇11: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与艺术,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国家制定各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各试点省根据本地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的评价标准要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并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各试点省可根据本地教育发展水平,在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要按照分类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各试点省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职称评审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适应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实际需要。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聘用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到相应教师岗位,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3、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不低于国家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根据核准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择优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5、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12: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现在的教师职称设置从正高级职称到员级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
以往 中小学教师职称晋级最大的不公平,就是高级职称指标的分配不公平,主要被名校所垄断,使得普通学校教师很难晋级高级职称。高级职称的指标基本上被城市学校尤其是名校所垄断,硬软件实力相对薄弱的乡村学校能够分到的高级职称指标非常少。
公开、公平的职称评聘工作,是老师最为关心的话题,没有之一。出台的教师职称改革政策让不少老师都欣喜不已,因为教师职称是可以拿到职称工资的,与工资直接挂钩。进行了首次评审和平稳过渡,可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在全国全面推开。
但此次改革主要突出以下特点:
一是制度创新。改革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统一了自1986年以来一直施行的中、小学两大职称系列,首次设置了正高级职称,从制度框架、评审标准、评价机制等方面对中小学职称制度进行了整体设计。
二是科学公正。改革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着力提高人才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和评价机制的公信力,把激励教师长期从教、引导教师教书育人、不断提高能力素质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是转变职能。政府部门主要是建立制度、制定标准、结构比例控制和监督检查,真正把职称评审权交到评委会,把聘用权交到学校。
篇13: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全面部署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计划》指出,到20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薄弱环节和短板在乡村,在中西部老少边穷岛等边远贫困地区。《计划》明确,要抓好8方面举措,其中第五项措施,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
目前网上关于取消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信息甚多。“教师工资以职称取酬,由于学校中、高级职称有名额限制的,特别是高级。达到条件的教师远远多于限制的名额,造成资历、学历、能力、工作量、成果差不多的教师之间(尤其农村义务教育的教师)收入差距过大:高级与初级相差接近一半。而且严重影响退休待遇。办好学校,要靠90%以上教师。以教师职称高低定工资,不仅不能真正的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大部分教师职称原因收入差距过大,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笔者认为,上述分析夸大了职称工资的副作用,刻意忽视了职称工资的正面作用。职称工资占教师工资的比例不到八分之一,占比较高的是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最近的工资改革,已经多次降低职称工资的幅度,它对教师的吸引力已经远不如从前,把它视为教师之间(尤其农村义务教育的教师)收入差距过大的罪魁祸首有捏软柿子之嫌。
至于职称评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没有晋上级职称希望的,后遗症一大堆。因为教师也是人,也存在心理失衡问题。在失衡心理的驱使下,导致师资流失严重,无法跳槽的教师,产生的不良后果将越来越多,于是每次中、高级教师职称评聘,教师之间、教师与领导、教师与聘委矛盾重重,给腐败有机可趁。教师工资以职称取酬政策影响安定、破坏公平、损害干群关系、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严重威胁。”对此笔者更是不敢苟同。缺乏有效监管的任何管理过程均有腐败的机会,例如医师职称评定也不会百分之百地廉洁,但为何就独独取消中小学教师职称工资?
对职称工资进行改革,笔者认为很有必要,但若“为防止分配不公已日益从经济问题造成民生问题演变为严重社会问题。因此通过工资改革(限高、稳中、托低),逐渐淡化职称工资,或取消中、小学教师职称工资。建立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的收入分配,势在必行。”笔者同样不敢苟同。教师职称工资对于鼓励教师终身从教、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可以认为,已经获得较高职称的教师,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曾经或正为教育事业作出重要贡献,评定职称是对他们的教育工作的肯定,也是一种荣誉。尽管有瑕疵,这不正是它需要改革的地方吗?职称工资是反映教师专业水平的指标之一,一个业务不精的人是难以评定高级职称的。那种连孩子与水一起倒掉的做法是不科学的,这很可能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借机克扣教师工资的绝佳借口。至于教师评定中高级职称后出现的懈怠,同样与教师管理工作有关,这需要相关的后续措施来督促,但无论如何也不能因此就取消中小学教师职称。
篇14: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1270万中小学教师最关注最期盼的,莫过于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根据计划,完成人员过渡和首次评审;经过2年左右努力,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完全入轨。
早在,山东潍坊、吉林松原和陕西宝鸡已经开展此项改革的试点,我们不妨先看看这些地方近年来成效如何,听听基层教师们的感受与呼声。
陕西宝鸡
职称改革,“老黄牛”受益
“,我就评上了小学一级,后来调任中学老师,当时叫转段,从小学一级转到了中学二级,还是初级职称,但任职年限得重新计算,很吃亏。”宝鸡市列电初级中学教师黄建波告诉记者。
如今,当地完全打通了中小学教师(包括幼儿园教师)职称等级序列。只要符合条件,无论身处何岗都有机会评上“正教授”。
从1993年参加工作,宝鸡市三迪小学语文教师张春娟已经当了22年的“孩子王”。职称改革,让像她一样的“老黄牛”沾了光。
以前,评审标准“粗线条”,论文是硬杠杠。如今呢?宝鸡市教育局人事教育科科长上官青云给记者拿出一张《宝鸡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量化积分标准》表,评价标准共有11项,总分100分。其中,教学能力测试一项占比最高,达到25分,而学历、论文两项仅计17分。何为能力测试?现场抽题,60分钟准备教案,接着面对异地抽调的3位专家评委,进行15分钟现场授课,再接受评委5分钟答辩,之后现场公布成绩,并折算计入总分。
新标准里,班主任年限、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城乡教师交流经历和所获表彰奖励等数项最能体现教师业绩、能力、师德的指标占到了近30分。
“以前的学校,全校17位老师都是小学高级,但岗位却只有7个”,三迪小学教师颜永华告诉记者,如今评聘合一,鼓励跨校评聘。“流动到三迪小学后,由于学校刚起步,空岗多,很快就解决了中级职称。”
然而仍有问题待解。“目前,中小学编制核定和岗位设置均以学校为单位进行管理,一些空岗学校的教师担心日后职称评审无岗位、抵触情绪较大,因此跨校评聘暂时存在制度和操作两方面困难。”上官青云告诉记者。同时,国家尚未出台新政策规定正高级岗位的设置比例;非代课教师,从事乡镇教育专干、电教、后勤管理等工作,未直接从事一线教学,都具有教师资格,也评了职称,但是其岗位设置问题还没有明确。
山东潍坊
师德不过关,一票否决
山东潍坊市在教师职称竞聘上实行“一校一策”,职称竞聘推荐自主权下放给学校,全体教师85%以上通过竞聘方案后自主实施。
潍坊市新华中学校长付霆介绍,每次职称竞聘的实施方案都要首先经过教育部门审核通过后,召开学校全体教职工大会来进行满意度评价。“有不合理的地方,可以投无记名的反对票。”另外,潍坊市在职称评聘过程突出分类管理和向一线教师倾斜,规模较大学校采用领导班子、兼课中层及职员、一线教师三个类别,分类制定竞聘标准。比如,记者在新华中学的实施方案当中看到,竞聘高级的,须有近五年内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
由于之前评聘不同步,评上高级却没聘上的一部分教师,与改革后符合评聘合一的教师共同竞聘高级职称,确实压力不小,为此潍坊尽力增加一定数量的高级职称名额。比如在潍坊市潍城区,凡获得省优秀教师、特级教师以上荣誉称号的.优先聘任,不占学校名额。
在新华中学的实施方案中,中级职称申报高级职称的量化计分标准分为4部分:工作业绩(包含工作量、能力水平、课题论著等)42分,任职资历(包含专业年限、职务年限、学历等)47分,民主评议5分,推荐投票6分。“一线工作实绩以及和一线工作相关的任职资历就占了89分,这些不是靠人情拉关系就能得来的。”新华中学党支部书记唐乃梅说。
“师德不过关,职称竞聘一票否决。”潍坊教育局局长徐友礼说。职称竞聘实行师德考核前置审核,建立起8.9万名教师的师德考核信息库。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必须在上学期师德考核中获优秀等次。晋升初、中级职称,师德考核必须合格。
篇15: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全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26日表示,明年人社部将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据了解,我国从20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起试点范围开始扩大。这项改革的重点是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在职称等级上,设置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并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评价标准和办法。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人指出,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鼓励更多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从事中小学教育的重要举措。
12月26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表示,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地位、鼓励高学历高素质人才进入中小学教育领域,人社部在将全面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正式施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届时中小学教师在职称等级上将分为正高级、高级、一级、二级、三级五个等级,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此外还辅以相对应的评价标准和办法。
篇16: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全文
“明年人社部将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在26日的工作会议上,尹蔚民表示,20将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启动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据了解,我国从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20起试点范围开始扩大。这项改革的重点是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在职称等级上,设置从正高级职称到员级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并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评价标准和办法。
鼓励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人指出,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鼓励更多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从事中小学教育的重要举措。
“预计全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将达到13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1%左右。”尹蔚民说:“我们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首位,全力推动落实国务院新出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基本实现了就业水平不降低、有提高的目标。”
20,全国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了创纪录的699万人。尹蔚民说,除了上述措施,人社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服务。
“初步确定,明年城镇新增就业要达到10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尹蔚民说,,将制定实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当然,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出台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
解决“双轨制”“待遇差”
“在社会保障方面,我们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双轨制”"待遇差”问题,尹蔚民说。
具体来说,人社部门将继续深化养老保险(放心保)顶层设计研究,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同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推动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发展。
“20,我们将整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尹蔚民说:“制定实施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促进参保人员在城乡之间顺畅转移。”他透露,截至目前,已有15个省份先行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达到81元。
人社部已制定了参保人员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转移衔接的办法,并已征求社会意见,人社部正在根据征求到的意见修改和完善这个办法,将尽快发布实施。据悉,目前15省份先行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工资人事制度
“2014年,我们将改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优化工资结构,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尹蔚民说:“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评价和调整机制。”
他透露,2013年人社部门进行了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试调查。各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兑现到位,绩效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研究拟定了中央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开展了中央义务教育学校和中央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
同时,全国共有27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7%;有17个地区制定了工资指导线,基准线普遍在14%左右。此外,企业薪酬试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2014年,我们还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建立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进入门槛。”尹蔚民说:“在县以下机关全面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解决基层公务员待遇偏低、晋升空间有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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