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险的解释(整理7篇)由网友“草上飞草丛小狗和兔子”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对于保险的解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对于保险的解释
如题,各种保险解释。
1、投保可以规避风险,以小博大。通过购买足额保险,保障我们在丧失挣钱能力时,使自己及亲人在最大程度上延续较为优越的生活水平。
2、购买保险有助于资产保全,锁住财富。随着市场环境不断变化,企业经营的风险无处不在,人们的资产,尤其是自身经营企业的企业主、个体经营者很容易因经营不善或金融环境动荡造成自身资产缩水,可以通过保险实现自身资产保全、锁定财富。
3、保险还是人们进行财务规划的有效手段。
[对于保险的解释]
篇2:保险合同法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 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 【关于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适用修订后的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 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解释》答记者问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为此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问:制定解释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保险法此次从篇章结构到具体条文,修订的幅度都比较大。
特别是保险合同一章,条文数目从60条调整为57条,被修订的条文多达48条。
新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广大群众非常关心在新法施行前签订的合同能否受到新保险法的保护。
新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将面临许多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新法作出规定,以统一裁判标准。
新法虽然对保险业管理的修订内容也很多,但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情况看,绝大部分是保险合同纠纷,急需解决新、旧法衔接的也是这类问题,尤其是履行期限较长的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
而涉及保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很少,这方面新旧法适用衔接的问题并不突出,且通过公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基本可以解决。
因此,本解释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问:本解释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首先,司法解释贯彻了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
此次保险法的修订,很重要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制定新旧法适用的衔接办法,也是贯彻了这一原则,同时又注意了在适用法律上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等保护。
第二,既要符合合同法共性的要求,又要符合保险法作为特别法的要求。
本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六条,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中有关新旧法适用衔接的规定是一致的,第三条至第五条主要反映了保险合同自身的特性。
另外,本解释贯彻了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新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的精神。
同时,基于保险法的特性,考虑到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是依据旧法订立的,新法施行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依然处于延续状态,此时的行为和事件应当受到新法的规范。
另外,还有两种例外情形,即第二条的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第四条关于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适用修订后的保险法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新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新法施行前成立的合同。
例如,保险合同在12月成立,2009年11月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不能以保险事故发生在新法施行后为由,主张对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用新法。
投保人以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尽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义务而主张保险合同条款不产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怎么理解第三条规定的“行为或事件”?
答:第三条是本解释中的核心条款,制定过程中经过了反复的论证。
保险合同中,有相当多的合同特别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期限比较长,以至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在保险法施行后仍在履行,这期间发生的一些行为和事件,因为新修订的法律已经施行,自然应当受到修订后法律的规范。
这些行为和事件主要是指保险法施行后发生的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
在审判实践中,保险合同纠纷绝大多数涉及到这些方面,而且此次保险法的修订,相应条款内容变动也较大,新法的规定更好地体现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关于保险标的转让。
新法第四十九条对保险标的转让进行了重大修订,将旧法规定的保险标的转让应经保险人同意才能变更保险合同,修改为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自然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同时,还增加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并作了相应的平衡,从而既有利于保险标的受让人的权益保护,又有助于社会财产关系的稳定。
关于保险事故。
新法关于保险事故的修订条款有多条。
保险事故如果发生在新法施行后,自应适用新法规定。
如新法第二十七条删除了保险人可以因受益人制造保险事故而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
如果受益人故意制造的保险事故发生在2009年9月20日,就应适用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如果事故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则应该适用新法规定,保险人不能因该事故是受益人制造而主张解除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关于理赔。
近年来,人民群众解决“理赔难”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理赔程序的繁琐、无正当理由拖延核定和赔付是造成“理赔难”很重要的原因。
新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修改,重点对保险人的义务和期限作出了限定,这有助于解决“理赔难”问题。
保险事故发生在新法施行前,但至保险法施行时尚未理赔完毕,或者保险法施行后才开始理赔的,当事人的理赔行为要受到新法的规范。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按照解释规定的保险法施行后的理赔适用新法,是指理赔的行为和时限受新法的约束,而不是所有在理赔阶段暴露出的纠纷无条件的适用新法。
关于代位求偿。
新法第六十一条将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赔偿请求权的原因由旧法的被保险人的“过错”修改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同时增加了保险人可以要求返还保险金的规定。
如果因新法施行后被保险人的行为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应该适用新法的规定。
随着新法的施行,关于保险法的适用还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各级人民法院要注意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归纳和整理相关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
问:法律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为何第四条规定对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适用新保险法?
答: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审判实务中,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往往成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主张解除合同或者拒赔的理由。
按照旧法的规定,投保人因为一般过失未告知就可以满足解除合同和拒赔的条件,而新法的修订,将解除合同的条件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体现了对保险人的解除权予以限制的精神。
特别是第十六条的修改,改变了旧法对投保人在如实告知上过于苛求的规定。
包括保险业界人士在内的多数人认为这是立法的进步,从长远来讲,也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在新法施行后,如果保险人仍然可以以投保人有一般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拒赔,就会使大量的成立于新法施行前的合同处于不稳定状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同时也违背了此次法律修订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精神。
另外,新法施行后,解除合同的行为应该受到新法的约束是各方的共识,根据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对于新法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新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的二年期间的起算时间从2009年10月1日起算。
如果在新法施行后,其行使解除权的事由不受新法的约束,保险人完全可以投保人存在一般过失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从而就规避了新法对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限制,也就使第五条第(二)、(三)项的有关规定失去了意义。
所以,与第五条相对应,必须要有本条的规定内容。
我们与保监会就本条的规定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最终与保监会达成了一致。
问:第五条为何对期间的起算日作特别规定?
答:本解释在贯彻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的同时,也注意到对保险人的平等保护问题。
新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间,新法第二十三条对保险人核定保险责任的期间作出了规定。
保险人在新法施行后行使解除权或者核定保险责任应该受其约束,但有关行为和事件发生在新法施行前,而因新法尚未生效,如果按照条文规定的起算点起算,就会出现保险人实际可行使权利的期间短于法律规定,甚至新法施行之日,其权利已经无法行使的状况。
在此问题上,新法不能溯及既往,所以从新法施行之日起再给予三十日或二年的期间比较公平。
此类规定在我院以往的司法解释中亦多有先例。
篇3:保险的意思, 保险的解释
保险的意思, 保险的解释
【词语】 保险
【全拼】: 【bǎoxiǎn】
【释义】: (1)集中分散的社会资金,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的方法。参加保险的`人或单位,向保险机关按期缴纳一定数量的费用,保险机关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所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2)稳妥可靠:这样做可不~。(3)担保:你依我的话,~不会出错。
篇4:对于追星
啊啊啊,听见了这些疯狂粉丝的叫喊,我的心不由得揪了一下,这就是你们所谓的追星吗,你们花着父母的钱去给那些所谓的明星,偶像,送去各种各样的礼物,可是你们送的礼物他们会有什么用,其实追星是没有错的,只要你用合适的方式去追星,正确的追星,把他们那种吃苦耐劳的精神,学习到自己的身上,这样追星才是正确的,我想那些明星也会像我一样的想法,希望自己的粉色能在自己的身上学到好处,印象自己的好处,我们要学会理智的追星,也许你们在明星的身上找到了属于自己的影子,内心深处的影子,或者看上了他们的帅气,美丽,优秀,似乎没有一点却点的明星,认为他们是万能的,能够满足你们的需求,使自己变得更幸福,让人羡慕,可是,这有什么用,但是你们对明星的鼓励,帮助,夸奖他们都是看在眼里的,他们会变得愈来愈强大的,做你们值得学习的明星,做一个可以帮助到你们的明星,让我们一起来正确的,励志的追星吧。
篇5:对于自然辩证法
对于自然辩证法
本文对人工智能于人类智能进行了综合性的分析和研究,从科学和哲学的角度分别给以定义。论述了人工智能出现的必然性以及一些认识上的误区,说明了人工智能的出现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对当前争论的关于人工智能于人类智能的关系问题提出了个人的观点。
摘要:人工智能是一门极富挑战性的科学,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必须懂得计算机知识,心理学和哲学。人工智能是包括十分广泛的科学,它由不同的领域组成,如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等等,总的说来,人工智能研究的一个主要目标是使机器能够胜任一些通常需要人类智能才能完成的复杂工作。但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人对这种“复杂工作”的理解是不同的。
关键词:人工智能、人类智能、意思
人工智能是对人的意识、思维的信息过程的模拟。人工智能不是人的智能,但能像人那样思考、也可能超过人的智能。但是这种会自我思考的高级人工智能还需要科学理论和工程上的突破。
1. 人工智能出现的意义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20世纪末,以人工智能为主导的信息技术日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过去的,无论是理论方面还是应用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具体说来,科学技术发展的图景呈现出科学“转向”技术的趋势。结果是将人类带入信息社会。信息社会使人们的生存方式发生了巨大变革。纵观人类文明史,可以说没有任何技术象信息技术那样对人类社会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人工智能的出现大大缩短了很多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需要数十年的研究可以在智能电脑的指导下很快得到结果。许多未解的数学定理很快就得到奇妙的证明。各种物理、化学、生物及历史、社会和自然现象很快会得到新的解释。治疗遗传病、癌症和艾滋病的药物顷刻问世。各种软件可按人的要求快速生产等等无一不是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结果。
同时,人工智能的发展也给人类带来了难以预见的威胁。首先是强大的智能工具威胁。人们可以利用它方便地设计制造更可怕的武器。有了它几乎谁都可以成为“超人”。其次是人类价值体系毁灭的威胁。人类在人工智能面前毫无秘密可言,因为一切进步和成绩都是电脑的功劳,人类能够做的不过是电脑终端暂时不能做的工作,即人类成了电脑的延伸,不再有成就感。人类曾经制造的东西可以大大超过人的肢体和五官的功能,人类当然以控制它们。问题是人造电脑的智能超过了人的大脑!究竟是谁控制谁?比人更加聪明的电脑决不会在;掌权;之前暴露自己控制人类的野心,它会一步步地逼人就范或让人甘心就范。 在生物的发展和进化中,只有人类成为了世界的主宰,其原因是人的智力优势而不在于体能。为什么人类不让位于比他们智力更强的电脑呢?有人一定害怕那种时代的到来,但也会有人欢喜那个时代。
人类有电脑关照,可以尽情享受大自然、艺术、体育和其他感官享乐,不再有阶级差别和由此带来的'一切社会弊端。当然,前提是电脑要对人类友好,就象现在人类保护动物一样。那么人工智能的发展究竟要走向何方就变成了一个需要迫切关注的问题。在讨论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之前,我们必须要清楚实现人工智能所必须满足的条件。首先,人工智能必须是一个元系统或者说它的内部不得存在任何信息界面。子系统之间的界面问题是实现人工智能的最大障碍。任何人造系统必然存在一个界面,在这个界面上人和人工物的交互方式是兼容的。如果我们制造或模拟一个具有自我意识的“人工智能”系统,就应该在它的自我意识和自我人工物之间存在一个界面。其次,人工智能的行为指向遵守统计性规则而不是机械规则。我们对世界的理解来自对我们经验规律性的发现和学习。规律或因果律有两种,一是可精确重复的或可以预期的,二是统计的。人工智能的实现而不仅仅在于系统的复杂性,关键是如何解决统计性与机械性的界面问题。
2. 人工智能的科学定义
人工智能在科学层面上被定义为:研究怎样制造计算机,并(或)为其编程,使其能做心灵所能做的那些事情。这些事情中有一些被公认为是需要智能的:开药方或作医嘱,提供法律咨询,证明逻辑或数学定理。另外一些事情则不同,它们与教育背景无关,是所有正常的成年人都能做到的,有时甚至动物也能做到,其特点是不受意思支配,如看到阳光下的物体和影子,找到穿过复杂地形的小路,把木桩塞进洞里,用母语讲话,以及运用自己的常识等等。 在科学界,特别是IT界认为人工智能其实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电子数据处理的初期,人们就试图通过某些方法来实现自动决策支持,当时机器学习成为人们关心的焦点。随后,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形成和发展,人们的注意力转向知识工程,直接给计算机输入已被代码化的规则,而计算机是通过使用这些规则来解决某些问题。
随着智能化技术的发展,模糊集理论(Fuzzy Sets,FS)、人工神经元网络(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 ANN)、遗传算法(Geic Algorithm, GA)和粗糙集理论(Rough Sets, RS)等智能化方法被成功的运用于系统建模与控制。智能化方法的最大特点是可以利用人的经验,模拟人的思维方式去解决问题。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方法之间的交叉是新方法产生的一种重要途径。传统方法与智能化方法、各种智能化方法的交叉是解决复杂问题的重要途径。下面对几种典型方法作以简单介绍。
专家系统(expert system)是发展最早,也是比较成熟的一种人工智能技术。一般地说,专家系统是一个具有大量专门知识与经验的程序系统,它根据某个领域的专家提供的知识和经验进行推理和判断,模拟专家的决策过程,以解决那些需要专家决策的复杂问题。专家系统的应用领域不同,采用的知识表示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常用的知识表示方法有谓词逻辑、语义网络、产生式规则、框架和黑板等。
人工神经网络(artificial neural work,缩写为ANN)是模拟人类神经系统传输、处理信息过程的一种人工智能技术。自1943年Mcculloch和Pitts第1次提出模拟神经元以来,它迅速发展成为与专家系统并列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另一个重要分支。与专家系统相比,人工神经网络最大的特点是采用神经元及它们之间的有向权重连接来隐含处理问题的知识,并具有以下特点:学习能力,在确定了ANN的基本结构后,运用学习算法对训练样本进行训练,可以实现知识的自我组织;自我学习能力,在学习完成之后,还具有一定的泛化能力;容错能力比较强,即使输入信号带有一定的干扰噪声,仍能给出正确的输出结果;神经元之间的计算具有相对独立性,便于并行处理,因此ANN的执行速度比较快。
篇6:对于人生
对于人生_初中记叙文
现在我仅仅是一名刚刚步如初中的学生,说实话,我猛然觉得时间过的好快、好快……
小学6年,我甚至于不知道自己是怎么熬过来的。6年啊,整整6年,在那漫长的6年里,我一直是处在一个孤独的世界里,我好惊讶啊,自己竟没有因忍不住寂寞而自杀。可是,一步入初中,我的生活充实了起来,老天却硬要和我作对,让时间仿佛从以前的“滴—答—滴—答—”变成了“滴答滴答”。时间的速度没有理由的加快了脚步,而我也不得不加快脚步,似乎一不小心就回被时间落下来。
现在对于我来说,离初中毕业只有仅仅2年了,也就是只有731天了,只有17544个小时了。我开始渐渐害怕,时间飞速的运转让我感到害怕。要知道我还不明白自己将以一个怎样的面孔去面对初三,也不知道自己将怎么样的活着……
现在的'我在老师们的眼力除了惋惜就是惋惜,因为我讨厌学习,不管老师们怎么的劝说,我就是无法改变的厌恶生活的这么一个想法。
我知道活着就是活着,人活着不一定有他的理由,只是,你来到这个世界就必须活着,所以我曾经自杀的念头也便是没了。但是我讨厌就是讨厌,我讨厌面对这个虚假的世界,这个世界的一切让我感到愤怒。
人类为什么要以这么一个虚假的方式活着,人生只有一次,为什么不以一个真实的自我活着呢。我不想活着,但是我还是努力的活着了,以一个真实的面孔活着了,我活的问心无愧!
让我感到疑惑的是现在的大多数人,名和利真的那么重要吗?为了它,人们可以放弃一切,包括尊严吗?我不懂,真的不懂……
篇7:保险
保险
保险bǎo xiǎn[释义]①(名)组织分散的社会资金;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的`方法。参加保险的人或单位;向保险机关按期缴纳费用;保险机关对在保险范围内所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②基本义(形)稳妥可靠;安全。
③(动)担保。
[构成] 动宾式:保|险★ 合同法解释一
★ 合同法解释一全文
★ 民事审判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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