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社保补缴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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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社保补缴政策介绍(共19篇)由网友“你不饿”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四川省社保补缴政策介绍,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四川省社保补缴政策介绍

篇1: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

一次性补缴的对象: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此外,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持有当地居民户籍;

二是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7月1日之前。

一次性补缴的时间:

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

市直单位的起始时间: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5年7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4年 11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8年12月。例如:张三,1953年10月出生,他从1974年1月--1982年12月期间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临时工,现申请一次性缴费,那么按上述临时工的补缴起始时间规定,在他工作期间本市还未有建立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按张三工作年限的情况其不符合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条件。

一次性补缴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如:李四(女),1950年10月出生(10月达到退休年龄),其从1986年12月―12月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合同工,1986年12月―1992年12月已参保缴费,1993年1月后未参保,现申请一次性补缴。那么按上述规定,她只能一次性补缴从1993年1月― 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当年没有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按当年定额标准执行)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广州市为例,全市统一缴费基数不低于2139元、缴费比例为20%,即最低缴费为427.8元/月。

篇2:北京社保补缴政策

北京社保补缴流程

外地户籍人员在京补缴社保,在提供工资单、劳动合同的同时,首次还要增加一份完税证明。对于跨年补缴,在提供个税完税证明的同时,一律要走行政审批手续。

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等证明资料容易造假,难辨真伪。而新规定要求,必须提供个税完税证明,该证明需要到地税局打印,加盖税务部门公章,一般很难造假。

而个人社保补缴,将根据补缴时间的时限由不同的部门负责。补缴当年,社保中心即可办理;跨年补,即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养老保险科接手,进入行政审批程序,社保稽核、劳动监察、基金监督部门都将介入。而对于个税完税证明的要求,则更多地率先应用于跨年补缴当中。

但对于当年还是跨年补缴的界定,各区县不尽相同。不少区县是以社保缴费年度来划定,即每年的4月至下年的3月。如海淀区,如现在补缴4月至今年3月的,就界定为补当年;如果要补204月之前的,就视为跨年。又如朝阳区,是按自然年度来算,如补缴今年1-3月的,视为当年,由社保中心办理;如补缴年12月之前的,一律转入行政审批,须出具个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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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失业人员都知道,离职后可以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保,但是,社保个人怎么缴费?这个问题难住了他们,在此,小编就跟大伙儿讲讲社保个人缴费的知识。

首先,个人交社保一般只能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尚不能办理。具体险种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其次,各地的社保个人缴费办理手续是不一样的,以太原为例,在太原市六城区,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的人员,都可在太原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手续。在年龄上,一般要求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以养老保险为例,办理时,需要携带:户口簿(居住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寸红底照片两张、解除劳动合同书、从所居住社区办理的就业失业证等。据悉,我省太原市以外的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保,办理机构和手续类似。

最后,为大家介绍社保个人缴费标准相关知识。

以南京为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标准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下限为525.6元,上限为3240元,中间每10元为一档。

(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为210元,含大病医疗救助费10元。

(三)失业保险月缴费额为52元。

篇3: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

一次性补缴的对象: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此外,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持有当地居民户籍;

二是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7月1日之前。

一次性补缴的时间:

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

市直单位的起始时间: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5年7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4年 11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8年12月。例如:张三,1953年10月出生,他从1974年1月--1982年12月期间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临时工,现申请一次性缴费,那么按上述临时工的补缴起始时间规定,在他工作期间本市还未有建立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按张三工作年限的情况其不符合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条件。

一次性补缴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如:李四(女),1950年10月出生(10月达到退休年龄),其从1986年12月―12月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合同工,1986年 12月―1992年12月已参保缴费,1993年1月后未参保,现申请一次性补缴。那么按上述规定,她只能一次性补缴从1993年1月― 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当年没有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按当年定额标准执行)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广州市为例,全市统一缴费基数不低于2139元、缴费比例为20%,即最低缴费为427.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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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北京社保补缴政策

为做好涉及新社平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社会保险待遇核准业务的调整工作,保证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此调整实施方案。

一、涉及的社会保险征缴业务

市中心8月25日统一预生成全市涉及人员报表日期为9月的正常月报缴费单位的社平基数补差(以下简称“补基差”)明细、汇总数据(建议经(代)办机构对此类数据不做删除处理)。

享受社保补贴人员补基差明细按照优惠政策子系统上传的数据为准。

(一)参保单位补基差

1.调整范围:204-5月按月缴费的参保单位中需进行补基差的人员。

2.操作流程:

(1)年8月财务结账后,各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将统一生成补基差汇总数据转财务进行首次收款(收款方式默认为托收,可修改)。涉及补基差的参保单位提出打印补基差明细、汇总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应为其打印,并加盖参保单位章,按规定存档。

(2)对首次托收不成功的记录或调转人员的记录,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在“补社平基数差查询”模块中查询并勾选生成原单位2013年4-5月的补基差明细,补缴原因为“补基数差”。

后续业务按现有补缴流程操作。

(3)对于2013年4-5月欠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足额还欠并且财务回款后,才可以在“补社平基数差查询”模块中查询并勾选生成补基数差明细;否则不能进行补基数差操作。

3.经(代)办机构已接收退休待遇信息的,应先进行补基数差操作,待财务回款后,通过“补社平基数差重打缴费情况表”模块进行重新清算并打印缴费情况表。

4.经(代)办机构未接收退休待遇信息的,四险系统补基数差操作,待财务回款后,取消原预审操作,重新办理预审,打印缴费情况表。

(二)缴费卡单位补基数差

1.调整范围:2013年4-5月缴费卡单位的参保人员根据个人缴费档次按新社平进行补基差操作。

2.操作流程:

对于在缴费卡单位下正常缴费状态的人员,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补差中操作流程第(1)条办理流程。

对于已经不在缴费卡单位下或非正常缴费状态的人员,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补差中操作流程第(2)条办理流程。

(三)补缴历年业务

通过单位申报个人补缴模块进行了补缴历年的参保人员,并且已经收缴到位的,1-6月涉及补缴系数部分不再根据新社平进行变更调整。

(四)灵活、自创单位补基数差

1.调整范围:2013年4-5月灵活、自创单位的参保人员按新社平进行补基差操作。

2.操作流程:劳服于2013年8月25日上传2013年4月-5月的基数补差记录,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后,进行汇总(补缴原因为“基数补差”),并转财务。对未上传的人员通过“补社平基数差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如需要补缴,通过勾选后汇总、转财务进行收款。

自创、灵活补缴明细录入模块中补缴原因增加“补基数差”(该补缴原因只能用来查询,不能录入)。

(五)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补基数差

失业人员由后台生成社平补基数差记录后,直接置到账标识。

二、涉及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业务

(一)养老保险支付业务

1.调整范围:2013年1月至6月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的退休人员(不含补基差人员)和2013年4月至5月的帐户需要补基差的退休人员。

2.操作流程:

(1)对于2013年1月至6月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的退休人员(不含补基差人员)

2013年1月至6月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退审系统生成社平调整记录,四险系统在“183养老金变更”模块进行接收。此项工作于2013年8月22日开始实施,调整金额进入2013年9月的支付月报。

(2)对于2013年4月至5月的帐户需要补基差的退休人员。

需要做4月至5月补基差的退休人员,补基差后,退审系统重新审批生成变更待遇信息,四险系统在“183养老金变更”模块接收。

4月至5月退休前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缴费的新增退休人员,采取自愿补缴的原则,如按新的社平工资标准补缴差额部分的,可重新核准退休待遇。

如截止2013年11月15日仍未申报补基差额部分,将在2013年12月16日为其按新社平标准调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其补发差额部分于1月进行支付。

(二)工伤保险支付业务

1.调整范围:2013年1月至6月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的工伤支付人员和2013年4月至5月的帐户需要补基数差的工伤支付人员(调整月份前已终止的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也属于本次调整范围)。

2.操作流程:

(1)2013年1月至6月核准的工伤待遇调整方式

通过“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工伤待遇”模块进行调整。调整项目涉及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社平60%核准的相关待遇项目。按新社平核准待遇计算出差额并保存变更记录。

护理费补支数据在“工伤月报外补支明细录入”模块中生成,生成计算规则同现有程序规则。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补支数据在‘工伤支付月报’模块中生成。

对于用社平60%核准的相关待遇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支数据在“工伤支付月报”模块中生成;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工伤月报外补支明细录”模块中生成。

对于调整月份前已终止的工伤人员所有项目的补支数据需在“工伤月报外补支明细录入”模块手工录入。

此项工作于2013年9月16日开始实施,调整金额进入2013年10月支付月报。

(2)2013年4月至5月补基差的工伤职工待遇调整方式

在“补社平基数差查询”模块中可查询到补基数差的工伤人员,基数补差后的次月,后台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待遇由社保经(代)办机构重新核准。

此项工作于2013年9月开始实施。上述人员的补支数据需在“工伤月报外补支明细录入”模块手工录入。

(三)生育保险支付业务

1.调整范围:因2013年社平工资调整,参保单位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提高的,补基差后应根据个人申报调整生育待遇。

2.操作流程:

(1)已登记人员的调整方式:

补缴2013年4月至5月基差回款后,通过“生育信息变更”模块进行变更后补支。

(2)未登记人员的调整方式:

补缴2013年4月至5月基差回款后,未进行生育登记的人员,通过“生育信息登记”模块登记即可。

上述两项工作于2013年9月开始实施,补支金额进入生育支付月报。

(四)失业保险支付业务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医疗费补基数差,由医疗系统后台统一生成补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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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

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

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没有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交满的养老保险以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以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济南政府下发通知,出台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称,符合条件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在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通知称,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凡在底前具有济南市城镇户籍,且1月1日前曾与济南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符合鲁政办发〔〕64号文件实施范围中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次性补缴的对象: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此外,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持有当地居民户籍;

二是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7月1日之前。

一次性补缴的时间:

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

市直单位的起始时间: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5年7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4年11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8年12月。例如:张三,1953年10月出生,他从1974年1月--1982年12月期间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临时工,现申请一次性缴费,那么按上述临时工的补缴起始时间规定,在他工作期间本市还未有建立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按张三工作年限的情况其不符合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条件。

一次性补缴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如:李四(女),1950年10月出生(10月达到退休年龄),其从1986年12月—12月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合同工,1986年12月—1992年12月已参保缴费,1993年1月后未参保,现申请一次性补缴。那么按上述规定,她只能一次性补缴从1993年1月—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当年没有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按当年定额标准执行)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广州市为例,全市统一缴费基数不低于2139元、缴费比例为20%,即最低缴费为427.8元/月。

篇6:深圳社保补缴政策

深圳社保补缴流程政策

申请资料

户口簿、身份证;

补交时间段,公司员工工资表;

补交时间段,财务记帐凭证;

个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原件;

填写《补缴养老保险申请表》,写清补交原因,时间段,公司盖章。

个人社保补缴流程

携带上述资料到所属社保机构征收窗口办理补交养老保险费,补交事项的审批工作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予以办理的,通过银行托收应补交的养老保险费。不予补交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最新政策】

深圳医保中断可累计补缴

原医保政策规定,医保中断不能累计补缴年限。《办法》规定,为解决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人中断参保问题,允许用人单位补缴不超过两年的医疗保险,补缴后年限可合并计算,但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补缴后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人满足停止缴费的条件后,其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累计年限满15年,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或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并缴纳相应医疗保险满15年方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划入基数,按划入基数的8.05%按月计入个人账户,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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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解读

办理退休时缴费年限有何要求?

养老保险和医保缴费要求不同

日前,延迟退休成为大家关心的话题。其中,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须缴满社保,才能办理退休手续。个别市民担心的话题为:“最不划算的是,缴了却不够年限。”

退休时不满15年缴费年限怎么办?市人社部门相关专家表示,7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206 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根据我市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后须连续缴费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须男满25年、女满,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按规定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之后断缴养老保险咋办?

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

“我今年5月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现在还没有新单位就业,在这期间养老保险用自己继续缴吗?”

市人社部门相关专家表示,失业市民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也可以不缴费,等有新的就业单位时,已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和在新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年限累计计算。也就是说有工作单位的人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缴纳养老保险,中断以后也可按政策规定自愿补缴,重新就业时不补缴也能在新单位按规定缴费。当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核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也要相应扣减未参保缴费年限。

如何在新单位补缴?市民老黄的问题是,“我在今年11月换工作,原单位帮我缴到10月份,11月在新单位时单位已经缴过了,请问该如何处理?能否12月新单位缴的时候由新单位补缴?还是得自己去补缴?”

市人社部门相关专家表示,扬州市直用人单位办理补缴时,单位需提供:补缴期间在本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补缴期间在本单位领取工资收入的财务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补缴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一次性补缴的对象: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此外,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持有当地居民户籍;

二是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年7月1日之前。

一次性补缴的时间:

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

市直单位的起始时间: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5年7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4年 11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8年12月。例如:张三,1953年10月出生,他从1974年1月--1982年12月期间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临时工,现申请一次性缴费,那么按上述临时工的补缴起始时间规定,在他工作期间本市还未有建立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按张三工作年限的情况其不符合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条件。

一次性补缴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如:李四(女),1950年10月出生(10月达到退休年龄),其从1986年12月―12月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合同工,1986年12月―1992年12月已参保缴费,1993年1月后未参保,现申请一次性补缴。那么按上述规定,她只能一次性补缴从1993年1月― 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当年没有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按当年定额标准执行)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广州市为例,全市统一缴费基数不低于2139元、缴费比例为20%,即最低缴费为427.8元/月。

篇8: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资讯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一次性补缴的对象: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此外,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持有当地居民户籍;

二是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2011年7月1日之前。

一次性补缴的时间:

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

市直单位的起始时间: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5年7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 1984年11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8年12月。例如:张三,1953年10月出生,他从1974年1月--1982年12月期间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临时工,现申请一次性缴费,那么按上述临时工的补缴起始时间规定,在他工作期间本市还未有建立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按张三工作年限的情况其不符合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条件。

一次性补缴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如:李四(女),1950年10月出生(年10月达到退休年龄),其从1986年12月―月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合同工,1986年12月―1992年12月已参保缴费,1993年1月后未参保,现申请一次性补缴。那么按上述规定,她只能一次性补缴从1993年1月― 2000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当年没有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按当年定额标准执行)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广州市为例,全市统一缴费基数不低于2139元、缴费比例为20%,即最低缴费为427.8元/月。

篇9:宁波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

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从5月4日起,参加市区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的新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开始申报。

据了解,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度企业月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2231元、下限为2447元。

为更好地服务用人单位,提供快捷、便利的申报渠道,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开通网上在线申报方式,各用人单位可通过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实时进行网上申报。少数网上申报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另外,以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其缴费基数可在上、下限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但若本年度缴费基数属于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两种情形的,可免于申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

未按期为职工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参保人员上年实际缴费基数的110%调整。

人社部门温馨提示,根据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和缴费基数申报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公布,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发现单位申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错误或缴费基数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举报。

篇10:宁波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

调整一: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统一由12%调整为14%。

解读:1月起,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4%。考虑到企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等因素,宁波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延迟至今年5月1日,成为全省最后一个调整落实的地区。调整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调整二: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

解读:宁波现行的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保底线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下降到30%(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0%低于最低工资时,调整至最低工资),这远低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为实现浙江省“尽快实现‘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与统一制度的并轨”,宁波市率先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规定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下一步将进行制度并轨。

调整三:外来务工人员离甬时,本人按企业参保缴费期间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8%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后,可照基本养老保险办理转移接续。

解读:作为宁波市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一个创新性举措,外来工社保也存在着部分转移困难的问题。政策调整后,外来务工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要按本人参保对应的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乘以个人缴费部分(8%)乘以参保的月份数进行补缴即可。

调整四:外来工医保转向城镇职工医保。

解读:与外来务工养老保险配套,宁波市实行了外来务工大病医疗保险,但存在着没有门诊医疗待遇等问题。

为提高外来工医保待遇,宁波市将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转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宁波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原参加外来工大病医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统一变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

新政调整设立了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正常缴费比例的一半设定缴费比例。其中,市区按6.5%(用人单位5.5%、个人1%)的比例缴费。

调整五:调整住院医疗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

解读:住院医疗保险一项是与低标准养老保险相配套的保障制度。低标准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调整后,住院医疗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雇工)。

考虑到企业负担,住院医疗保险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也实行三年的过渡。过渡期内,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可暂保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缴费标准维持不变。过渡期结束后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调整六:全市社保五费合征。

解读:,宁波市在市级统筹区范围内已基本实现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保险的五费合征。但在部分县市中“五费合征”还不完善,用人单位选择性参保的现象时有发生。

调整后,全市的用人单位要履行自行申报参保与缴费的义务,按月申报单位上月的工资总额作为缴纳五大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县级及以上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篇11:山东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

企业未退休且中断缴费者、企事业未参保者以及个体工商户

记者了解到,菏泽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以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养老保险费。

此外,具有菏泽市户籍,曾在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

具有菏泽户籍,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无法确定工资收入,以在岗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菏泽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菏泽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截至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曾经有过工作经历或者是个体工商户的,本人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并参保的,也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养老保险费。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可以自行选择,最多不超过,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一次性补缴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如:李四(女),1950年10月出生(10月达到退休年龄),其从1986年12月―12月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合同工,1986年12月―1992年12月已参保缴费,1993年1月后未参保,现申请一次性补缴。那么按上述规定,她只能一次性补缴从1993年1月― 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当年没有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按当年定额标准执行)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广州市为例,全市统一缴费基数不低于2139元、缴费比例为20%,即最低缴费为427.8元/月。

一次性补缴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如:李四(女),1950年10月出生(年10月达到退休年龄),其从1986年12月―月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合同工,1986年12月―1992年12月已参保缴费,1993年1月后未参保,现申请一次性补缴。那么按上述规定,她只能一次性补缴从1993年1月― 2000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当年没有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按当年定额标准执行)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广州市为例,全市统一缴费基数不低于2139元、缴费比例为20%,即最低缴费为427.8元/月。

1.解读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

2.社保补缴新政策资讯

3.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2015解读

4.20社保补缴最新政策

5.2015北京社保补缴政策

6.最新北京社保补缴政策

篇12:2022社保补缴规定政策

2022年社保补缴新规有哪些

1、补缴标准:社保费用的补缴需要以上一年参保地平均工资的60%来作为缴费标准,补缴其中的20%。补缴社保不像正常缴纳社保一样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缴费基数,社保补缴的缴费基数是有严格要求的。

2、补缴年龄:补缴社保需要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完成,超过缴费年龄还没有交满社保的,需要向单位提交超龄人员社保补缴的申请,然后由单位递交补缴材料;按要求完成缴费之后便可以算作社保缴费完成,在退休后正常享受相关待遇。

2022年社保补缴有年龄限制吗

有年龄限制;

社保补缴的意义是为了让缴费年限不够的人群在退休前能够完成相应年限的缴费,从而正常享受退休后的相关待遇;所以补缴自然是对参保人的年龄有要求的。

目前我国男性的退休年龄在六十周岁,女性则是五十五岁左右;所以要进行补缴的话,自然是需要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才可以。

另外,参保人可以选择延迟退休来完成缴费,但最多也只能延迟退休五年;所以为了不影响到养老金待遇的享受,建议大家尽早的做好安排。

2022年社保补缴最晚时间是什么时候

社保补缴最晚时间往往是头一年的年底最后一天,部分地区会对进行一定程度的延迟,最迟为2022年的2月底;具体的要以参保地的实际要求为准。

社会保险制是全国统一实行的,但在具体问题的实施上,各地区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一定的调整,所以最晚补缴时间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以便于能够得到最为准确的答复。

社会保险补缴的相关要求还是比较多的,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大家在今早的做好养老保险缴费规划。

2022社保补缴取消了吗

社保还是可以补缴的,只不过对于一次性补缴进行了限制;

取消一次性补缴社保的制其实也是从大局考虑的,只要大家按照要求完成社保的缴纳,那么相关的待遇享受并不会受到影响。另外,伴随着一次性补缴制的取消,也推出了不少利好方案;比如说取消参保户籍上的限制、缴纳社保时间变得更加灵活等等。

2022社保怎么补缴

1、单位补缴:有规定工作单位的,可以让公司相关部门来办理社保补缴的手续,将所需要资料提交给相关部门即可。

2、个人补缴:符合个人灵活就业参保条件的,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社保以及城乡居民社保,同时前往当地的社保中心/服务网点办理相应的补缴手续。

3、中介补缴:上述两种方式无法完成补缴的,可以找一个靠谱的第三方代缴平台为你完成补缴手续;不过这个费用还是会高于上述两种,可也是最为省心省事的;大家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进行选择。

篇13:补缴社保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身份证号:,于年月入职于 ,目前就职于。因原所在单位已从年月停止办理社保缴费工作,存在停保空档期。目前本人参保缴费仅 年,此缴费年限到退休年龄无法达到社保机构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故特向集团申请补缴年 月至 月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这期间的社保费用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本人承担,恳请集团予以批准。

申请人:

年月日

篇14:补缴社保申请书

我单位职工: 性别:

户口性质为: 身份证号码:

于 年月日至 年月 日在我单位从事工作,是我单位职工。 由于 原因,我单位没有为其缴纳 年月至年月的养老保险,现及时发现,特此申请为该职工补缴 年月至年月共计月的养老保险。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篇15:社保补缴流程是什么

补缴条件

1、本市户籍或外地非农业户籍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3、社会保险账户在长沙市

4、社会保险账号处于暂停参保状态的灵活就业人员

补缴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外地户籍还需提供

1、医疗保险未参保证明(户籍地社保机构)

2、居住一年以上证明(居住地居委会)

3、就业证明(社区劳动保障中心)

补缴流程

单位办理―已经工作

1、单位经办人到长沙市劳动保障局二楼政务服务大厅“异动申报”窗口打印断档补缴单

2、个人持业务单据到指定银行缴费

3、缴费后持银行回单到长沙市劳动保障局二楼打印收据。

个人办理―暂无工作

1、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到长沙市劳动保障局二楼政务服务大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窗口打印业务单据

2、到银行缴费

3、缴费后持银行回单到长沙市劳动保障局二楼打印收据。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免费

篇16:社保补缴新政策

社保补缴新政策

一、那些人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三类人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一类 我县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比如商业、供销系统中断缴费的;民营企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等等。

第二类 具有我县户籍,曾在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截止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类 具有我县户籍,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答:按身份分为单位职工身份和个人身份。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欠费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欠费加收利息;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的欠费,加收滞纳金和利息。补缴费用有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执行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和年龄如何规定的?

答:补缴年龄分为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期限非为不超过和。

(一)截止月31日,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例如:李某某,男,1954年12月生,截止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则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直接办理退休手续;张某某,男,1955年1月出生,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满59周岁但不满60周岁,则其最多只能补缴10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再继续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方能退休。

(二)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以后每年继续缴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只能从参保之月开始缴费,累计缴满1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四、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要提供哪些原始材料?

答、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县人社局企业保险处灵活就业管理科办理申报手续,经聊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进行缴费,申报时应提供一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从业经历者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部队复员军人提供军人档案。

五、企业破产或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需以个人身份补缴的,6月30日前补缴与7月1日后补缴有何区别?

答:有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补缴数额多少的区别。以为例,6月30日前补缴,本金加利息仅需1838元左右;7月1日后补缴,则按现在补缴时的基数2623元,补缴比例20%计算,需补缴6295元。

(二)补缴年限多少的区别。6月30日前补缴,欠费多少年就可以补缴多少年;7月1日后补缴,欠费时间再长,最多只允许补缴2011年6月以前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补缴年龄的区别。如果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人员,6月30日前允许补缴;7月1日后,以前的所有欠费不再允许以个人身份补缴。如果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已满45周岁,女已满40周岁,则只能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以前最多10年的养老保险费。

篇17:社保补缴新政策

社保如何补缴根据相关政策,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参照相关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办理补缴手续。

方法/步骤

11、《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涉及的人员类别为哪些?

《通知》中明确,涉及人员为“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农业户口不涉及档案问题,故应明确为“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22、已退休人员是否可以申请补缴?

《通知》中明确,应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故申请人应在到达退休年龄且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申办补缴手续。

33、个人可以申请什么时间段的补缴?

按照《通知》要求,在个人提出申请,经存档机构初审材料并报请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个人可以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4、补缴的比例是多少?是否涉及补缴系数?是否记个人帐户?

《通知》规定,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即补缴系数),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55、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中断是否可以通过本《通知》补缴?

《通知》中提到,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1号)及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66、补缴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分为以下三档:

(1)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77、个人办理补缴应通过什么部门?

根据《细则》要求,已在存档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本人可向现存档机构申请补缴;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申请补缴;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可以申办补缴手续。

88、如果个人档案既不在单位,也不在存档机构的,是否可以申请补缴?

根据《细则》要求,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可以申办补缴手续。

99、补缴时是否需要中断在缴的保险?

根据《细则》要求,申办补缴过程中,个人的社保关系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1010、那些情况下不得申办补缴?

根据《细则》要求,以下时间段内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申办补缴: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2)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

(3)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

(4)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篇18:个人如何补缴社保

1、可以到当地的社会劳动保障局申请补缴。

2、如果之前没有交过的'话,那是无法往前补交的,所谓的补交,只存在于开养老账户后欠交的时段。另外如果是补交,滞纳金是一定会有的,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篇19:个人如何补缴社保

1.对于个人来说,如果想缴纳保费,则只能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这两部分。具体的办理缴纳费用流程如下: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管理部门通常在乡镇社保部门(社区居委会)或县社保局提出申请办理社保。

2.携带个人身份证以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保费和申请书等资料,提出申请即可。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新规定

四川企业退休养老金消息

连云港企退人员养老金调整补充方案

南充个体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

关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良的疑问

广东省异地高考的政策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版

德州养老保险交费新划定

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

乐山实施五项社保新政 职工养老保险打破户籍限制

关于四川省社保补缴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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