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用人单位社保登记注销流程指引(推荐3篇)由网友“北四环散装小关”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东莞用人单位社保登记注销流程指引,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1:东莞用人单位社保登记注销流程指引
用人单位社保登记注销指引
根据东莞社保相关政策规定,东莞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社保登记注销手续。那么具体应该怎么操作?办理时候需提供哪些资料?办理时间有限制没有?
社保登记注销流程
【承办机构】:东莞社保局及分局
【咨询电话】:0769-12333
【相关业务】:社保登记变更、社保登记证年检
注销时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
注销条件: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保缴费义务。
注销资料:
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表》;
2、法律文书或有工商部门有关注销文件;
3、地税部门的注销证明文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
注销流程:
1、单位经办人备齐上述资料前往单位所属社会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办理社保登记注销手续。
【备注】: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必须办理了工商和地税的注销后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
【事例】东莞XXX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现已经遣散员工,无力继续经营。这种情况社保怎么处理?如何操作?
【说明】:
1、根据东莞现有社保政策规定,用人单位破产,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注销社保登记。
2、单位经办人或负责人携带《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表》、法律文书或有工商部门有关注销文件、地税部门的注销证明文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单位所属社保机构办理社保登记注销手续即可。
3、一般情况,只要资料齐全,情况属实即可成功办理社保登记注销手续。详情咨询0769-12333。
篇2:东莞办理公司注销的条件及流程
东莞办理公司注销的条件及流程
公司注销流程
一、工商注销备案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2、公司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解散公司0
3、委托代理人证明
4、注销申请书
5、公章
6、公司老章程
二、注销登报公告
所需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告内容
三、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所需资料:
1.国地税正副本
2.本年度汇算清缴报告
3.注销报告
4.填写税务注销表格
四、工商注销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国地税注销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确认清算报告)
4、公司清算报告
5、注销申请书
6、委托代理人证明
7、公章
五、注销代码证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
2、代码证原件
六、银行注销
需要材料:
1、国地税注销结果通知单
2、组织机构代码正本
3、营业执照正本
4、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
5、法人身份证原件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7、印鉴卡
8、印鉴卡上预留印鉴
9、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10、支票本
11、电汇凭证等银行相关资料
12、销户申请书
公司注销流程主要分为七步:
工商注销备案→注销登报公告→国税注销→地税注销→工商注销→代码注销→银行注销
公司注销的条件,只有满足一下条件的公司才能注销
1、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依法责令关闭
如何注销内资公司,杭州内资公司注销流程
注销公司之前需要对公司进行清算,倾诉啊完成后才能去工商局 地税国税领取表格开始注销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注销公司依法依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公司。
公司不注销的话 会影响到法人,监事在工商方面的信用度。建议一定注销!
一、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一般是登报后四十五天注销
三、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清理公司债权和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五、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六、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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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步骤
清算
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馀财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并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清算费用、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应缴纳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馀财产、终结清算工作。
在清算进行完以后,才能进行注销。
登记
1、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2、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所需资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就是注销公司,成立清算小组)、公司原始档案、到工商局领取表格。
(这两步可同时办理)
3、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在去注销公司) 注销登报公告需要到当地市级公开发行报刊办理。
注销公告需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2.公司注销股东会决议。
所需资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分证复印件、公告内容(**公司,准备注销请各债权债务人自见报45日内到我公司清算小组办理债权债务事宜)
4、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税务注销证明文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清算报告、工商局领取的表格、公司原始档案
5、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所需资料有: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代码证原件(正副本)
至此,公司注销完毕。
财产分配次序
支付清算费用-》 发放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清缴税款 - 》清还债务 -》股东分配
篇3:江西单位社保信息的登记变更与注销办理流程
江西省单位社保变更 注销的申办材料如下:
单位登记变更
①同意参保单位开户的批准文件或同意参加其他险种的批复文件;
②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批准成立的批文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④银行开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⑤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⑥《江西省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表》。
单位注销变更
①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的通知;
②法律裁定企业破产等情形的法律文书;
③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④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经办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⑤《江西省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⑥《江西省参保单位参保业务变动申报表》。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条件
1、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一)单位名称;(二)住所或地址;(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四)单位类型;(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六)主管部门;(七)隶属关系;(八)开户银行账号;(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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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保转移流程如下所示:
一、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并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出具《参保凭证》;
二、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参保凭证》、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
三、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四、参保人员前往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业务,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转移申请;
五、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接到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后,为其出具《参保凭证》;
六、参保人员将《参保凭证》送到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将与本市社会保险管理分局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八、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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